绿色森林病虫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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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森林病虫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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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绿色森林病虫防治方案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绿地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巩固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属地负责、联防联控”的原则,坚持管护与防治并重,切实加强预测预报、监测检查和科学防治,有效控制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城区绿地生态安全。

(一)按照《济南市城市绿地分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加强绿地日常养护管理,增强植物生长势,提高抗御病虫害能力,保持良好的植物群落和生态环境。

(三)对常见和频发病虫害,做到第一时间预防、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治理,有效控制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

(四)城区病虫监测覆盖率100%;城区病虫株率控制在3%以内,主次干道、公园景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等重要和关键区域控制在1%以内,做到“有病虫不成灾”。

(一)强化监测预报,实时掌握发生态势

各区县(功能区)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局属公园景区、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监测方案,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和监测目标,开展常年定点监测和定期疫情普查,对于新发现的病虫害和暴发性病虫害,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二)强化综合管理,提高防治效果

树立“大植保”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植保方针。一是建管并重,从苗木选择、植物配置、种植土质量、绿化施工、养护管理等全过程加强管理,改善苗木生长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环境,切实提高苗木长势和抗病虫能力。二是切实加强天敌的保护和利用,综合运用人工、物理、生物、化学等防治方法。充分利用病虫害生物学特性,加强人工捕捉、黑光灯诱杀、饵木、毒环等人工、物理措施的使用范围;优先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制剂,合理复合用药,提高药效;加强冬季病虫防治,利用冬季植物修剪、涂白、清除枯枝落叶等清除越冬病虫源,减少越冬基数,减轻来年防治压力。

(三)抓住关键时期,突出防控重点

绿色森林病虫防治方案篇二

杨柳树栽完后马上涂白,可防天牛、吉丁虫等蛀干害虫在树干上产卵。可预防腐烂病和溃疡病,延迟芽的萌动期。避免枝芽受冻害,还可预防日灼。

树干涂白剂常用的配方是:水10份,生石灰3份,石硫合剂原液5份,食盐5份,油脂(动植物油均可)少许配制而成。涂白高度自地径以上1米一1,5米处为宜。

在树木根部土层挖坑、打孔,施入内吸性较强颗粒剂(氧化乐果、呋喃丹颗粒等),根部吸收后输送到地上部分的干、枝、叶中,害虫取食后中毒死亡。此法可防治介壳虫、蚜虫、蛀干害虫等。这种方法不受温度、降水、树高等因素的影响。且药效持久。如呋喃丹,药效可达3个月,1年只需埋施2次药剂即可。

方法是:在距树干60厘米以外的根系密集区,围树挖34个半米深的坑(或孔)。每坑(孑l)内放50克一80克呋喃丹后。将坑(孔)填平灌水,药水溶后加速根系的吸收。春夏两次施药可结合施肥同时进行。如与复合肥或尿素一起使用,可使得呋喃丹的药效更高、更快,治虫补肥一举两得。

注药法是在干周围钻孔注药,使全树体都具有农药的有效成分,不论害虫在什么部位取进食,都会中毒死亡。此法操作简便,省工、省药、不污染空气,不伤害天敌,防治效果好。可防治难以除治的天牛、木蠹蛾、吉丁虫等蛀干害虫和蚜虫、介壳虫、螨类等刺吸式口器害虫、各种食叶害虫及树毛毡病、煤污病等病害。注药的时期在树木萌芽至落叶前的生长期内都可以进行,但以4月至8月份施药的效果最好。树木落叶至萌动前的休眠期不能用药。农药应选用内吸性较强且对树木生长无影响的药剂。如50%甲胺磷乳油、40%氧化乐果乳油、75%可湿性呋喃丹粉剂、50%久效磷乳油等。具体选择适宜的农药因不同害虫、树种而异。

注药方法:采取先钻孑l后注药的方式,用直径0,8厘米一1厘米木工钻或充电电钻,在距地面15厘米一50厘米的树干上,呈45度角向下斜钻8厘米一10厘米深的注药孔,深度以达髓心为度。在树干四周呈螺旋上升钻孔,大树可钻35个孔,中树可钻23个孔,小树可钻1个孔,将孔中的锯末掏净注入药液。注药完毕后,孔口要用蜡、泥巴或胶布封闭,注药孔两个月左右即可愈合。

注药量。应根据树木大小确定。按原液计算,一般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大树。每株注药6毫升一10毫升:胸径在10厘米一14厘米的中等树,每株注药4毫升一6毫升: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小树,每株注药2毫升一4毫升。根据气温的变化确定注药的稀释浓度。气温不高时,可注射稀释1倍一2倍的药液,高温时要将原药液稀释3倍一6倍后注入,以免在高温下药液浓度过高而产生药害。

对于一些具有上、下树迁移习性的害虫,如为害杨、柳、榆、槐、桦、槭等树木的春尺蠖、杨毒蛾,为害松树的松毛虫,为害槐树、构树、枣树等树的朱砂叶螨等害虫。使用粘虫胶将其粘住致死。该产品粘着力强、药效长、无毒、无污染、成本低。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使用方法:一是可直接将粘虫胶涂在树干上:二是先用1,5厘米一2厘米宽的胶带在主干光滑的部位缠绕一圈。然后将粘虫胶均匀的涂在上面。涂抹时不要粘着杂草,以防杂草搭桥,产生离体,使害虫摆脱粘胶逃离。

因树木病、虫、冻、日灼、修剪、风雹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园林树木干枝及苗木伤121,往往是病虫的侵入口。对伤口及时治疗,促进伤121愈合,尽快地恢复树势,是防止病虫侵入的有效方法。

去除枯死干枝。对已经枯死的苗干及树枝。要从伤折处附近锯平或剪除。对于轻伤枝、发生抽条的枝干,在死活界限分明处切除,切口要光滑并涂保护剂或涂蜡,以利伤口愈合。

刮除腐烂树皮。用快刀及时刮净病部树皮,涂刷75%的酒精或1%一3%的高锰酸钾液消毒,然后涂蜡或保护剂,促进伤口愈合。

对于被大风吹裂或折伤的枝干,可把裂伤较轻的半劈裂枝干伤121消毒处理后吊起或支起。用绳或铁丝捆紧,使伤口密合无缝,半年愈合复原后便可解绑。

在日常的养护管理中,将常规的喷粉、喷药、诱杀等方法与以上介绍的几种方法相结合,还可大大提高病虫害的防治效果。

绿色森林病虫防治方案篇三

在现代化城市中,园林绿化工作担当着绿化、净化市市容、改善生态与居住环境的重要责任。近年来,园林绿化日受重视,城市绿化面积不断增加,但是在园林绿化中,只重数量,却忽视质量,种完之后就不管了,园林在初期发生病虫害的时候没能及时制止,导致病虫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病虫要想繁殖首先必须有所需要的寄主,要想成活下来还要看周围的环境以及有无天敌。对于一些专食性的虫害的防治,不种或少种害虫取食的植物饥渴控制。对于杂食性害虫防治也有办法,由于他们也有喜欢吃以及不太喜欢吃的植物,所以在园林建设的时候多重一些这种害虫不喜欢吃的植物就好了。温度较高,空气干燥等环境下蚜虫、红蜘蛛很容易出现,冬天的时候一些害虫会选择一些破旧建筑、较疏松的土壤、破石堆、环境卫生差等环境进行过冬或者产卵。所以假如这些方面得到了控制,那么害虫就会大大减少了。但是由于城市的土质差,肥水管理不便且破坏性较强,造成植物长势弱,本身的免疫力就差,环境的污染使得各种病虫害会很容易发生。所以说病虫害的防治概念,不只是用农药进行防治,在搞城市规划和绿化时,要尽量选择一些免疫力强的品种,适宜该城市种植的品种,这是一个长远的战略。

园林在建设时候还要求具长年保护城市环境和观赏价值的功能。城市里面的小气候差异大、生态平衡易遭破坏,所以易于一些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植物、昆虫、天敌以及人是整个一个系统的,彼此凑是紧密相邻的。所以,对于病虫害的防治,我们要先了解彼此的发生与周围环境条件的关系,熟悉发生的规律。然后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多引进一些病虫害的天敌,创造有利于植物和天敌生长发展的环境,选择和培育抗病虫的树种,植物配置方面也要考虑到病虫害的问题。加强浇灌和护理,让树木能够快速茁壮成长起来。尽力做到预防为主,不喷或少喷对人有害的化学药剂。

(1)明确的登记系统

(2)适当地使用农药

(3)植物多样性在病虫害防治上的应用

作为生产者的植物,其多样性对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了解,人们所使用的杀虫剂,仅有杀虫剂作用于目标害虫,其他的都浪费了,还污染了环境威胁了到野生动物和人类的健康。这个时候种一些相生植物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声植物指的是这种植物对于其他的植物的有害生物能够进行控制和消除,这样方法环保而且还有效,这种植物就可以称为其他植物的相生植物。印谏素、川辣素、紫背金盘等植物的的抽取物对于虫子的卵和自身的生长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4)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真菌制剂、病毒、细菌、寄生捕食性昆虫及鸟类等的保护利用。生物防治具有很有优点,他不会像化学防治那样会污染环境,而且对于对人畜安全还会提供保证、不会出现抗性现象、保护天敌且维护生态平衡。护和利用鸟类等有益生物。有针对性地释放控制能力较强的天敌昆虫,从而进行去除危害严重、虫口密度高的害虫。保护和利用鸟类等有益生物。利用某些生物或生物代谢产物来控制害虫的种群数量也是一种方法,能够顺利达到控制或消灭害虫的目的。

园林绿化的最终目的是改善生态系统,其中园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主要是前面园林环境所取得的成就。所以有着重要的地位必须予以重视。在园林病虫害的防治过程中,一般人们为了省事和见效快都是用化学防治,这个必须要尽量少使用化学防治吗,走科学的可持续治理的道路。

绿色森林病虫防治方案篇四

为切实做好2022年大豆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保障大豆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重大病虫防治处置率达到90%以上,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45%,总体防治效果达到85%以上,病虫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保障大豆生产安全和有效供给。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以健身栽培为基础,综合应用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防治和科学用药等防控措施,实施病虫害全程综合防治,切实提高防治效果,降低病虫危害损失。

(一)东北春大豆区

根腐病、大豆胞囊线虫病、菌核病、霜霉病、大豆食心虫、大豆蚜、蒙古灰象甲、斑鞘豆叶甲、豆二条萤叶甲、双斑长跗萤叶甲、地下害虫等。

(二)黄淮夏大豆区

根腐病、霜霉病、拟茎点种腐病、炭疽病、病毒病、点蜂缘蝽、大豆蚜、大豆食心虫、豆荚螟、豆秆黑潜蝇、烟粉虱、棉铃虫、甜菜夜蛾、蜗牛、地下害虫等。

(三)南方多作大豆区

病毒病、根腐病、炭疽病、锈病、斜纹夜蛾、稻绿蝽、大豆蚜、豆秆黑潜蝇、豆荚螟、高隆象、地下害虫等。

(一)播种期。选用耐抗病虫品种,合理密植提高植株抗病虫能力;防治大豆根腐病、拟茎点种腐病选择含有精甲·咯菌腈等成分的种衣剂进行种子处理,大豆孢囊线虫病发生较重地区应实施3年以上轮作或结合种植抗线品种,播种前可选用苏云金杆菌han055混土后采取沟施方式进行预防,并选用含有甲氨基阿维菌素等成分的种衣剂包衣。防治地下害虫(蛴螬、金针虫等)、大豆蚜、叶甲、象甲等苗期害虫可选用含有噻虫嗪、吡虫啉、溴氰虫酰胺、氯虫苯甲酰胺等成分的种衣剂进行种子处理。

(二)苗期和分枝期。防治食叶类害虫可选用氯虫苯甲酰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氟铃脲等喷雾;大豆蚜、烟粉虱选用吡虫啉、氰戊菊酯、噻虫·高氯氟等药剂喷雾,同时喷施氨寡糖·链蛋白等预防病毒病;大面积连片大豆田害虫防治可采用杀虫灯结合性信息素和食诱剂,诱杀金龟子、棉铃虫、斜纹夜蛾、甜菜夜蛾等害虫成虫。

(三)开花至鼓粒期。开花后如遇多雨天气,及时喷施苯甲·嘧菌酯、吡唑醚菌酯等杀菌剂防治大豆叶斑类病害;选用咪鲜胺、氟唑菌酰羟胺和菌核净等药剂适时防控菌核病;田间蜗牛类害虫发生为害时可撒施四聚乙醛颗粒剂防治。在大豆植株现蕾、开花期,选用噻虫嗪、噻嗪酮等药剂防治点蜂缘蝽,同时可兼治其它蝽类害虫。在大豆食心虫、豆荚螟成虫盛发期田间条带法喷洒生物食诱剂诱杀成虫;在大豆食心虫、豆荚螟成虫产卵盛期释放螟黄赤眼蜂等卵寄生蜂灭卵,每公顷放蜂量30—45万头;可选用苏云金杆菌、氯虫苯甲酰胺、高效氯氟氰菊酯等杀虫剂防治成虫和初孵幼虫。老熟幼虫开始脱荚入土前,田间湿度较高时,可选用白僵菌粉剂均匀撒施于田间地表。

(四)收获期。病残体及时离田处理,收获后秸秆粉碎还田,深翻耕耙灭杀越冬虫源,降低菌源基数。

注意事项:

1.在病虫害发生初期优先选用生物、物理等非化学防治措施,注意保护利用自然天敌。

2.大豆食叶害虫在营养生长期可适当放宽防治指标,重视开花结荚鼓粒期的防控。

3.严格执行农药使用操作规程,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注意合理轮换用药和交替使用。

4.大豆登记用药品种有限,本方案中提到的未登记药剂仅供参考,各地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根据农技植保部门指导科学选用药剂。

绿色森林病虫防治方案篇五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林木种质资源和森林基础资源保护工作的核心,要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的重视。下文是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测报工作管理制度:

\\\(四\\\)积极推广应用病虫害测报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国有林场或者其它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经常性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九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市长、县\\\(区\\\)长领导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货源,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三条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松材线虫病的病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一律不准运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过熏蒸除害处理,可以就地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有松材线虫病的地区调运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

第十四条调入各种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后,应在货到次日起7天内,报请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复检。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凭有效期内植物检疫证书调运。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木死亡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申请砍伐。

第十六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育林基金、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地方财政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虫测报预防经费。

对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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