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货运车辆检查方案篇一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国发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 (基层、基础) 为重点,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 工作目标。
1.企业安全全丰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各类事故明显下降。重大以上事故明显下降,到2015 年,营运车辆万车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3% ;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水上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5%;城市客运百万车公里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百亿元投资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
3.推进企业全面达标。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 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达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 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 级最高,三级最低。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 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级、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
(一) 制订工作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 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 任,确定标准化示范企业名单,确保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
(二) 建立相关制度和标准。
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范,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评级 程序和达标标准,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安全生产达标标准。
(三) 确定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由交通运输部确 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确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确定的评审单位应向社会公布。评审一级企业的评审人员资 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评审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人员资质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确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 示范推广。
(一) 加强组织领导。部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交通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部安全委员会办 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 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1年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评级和评级标准的制订及宣传推广等工作;2012年开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确保2015年底以前实现既定目标。
(二) 加强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 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 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要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专题培训,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要开展示范推广,发挥 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全面达标,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 服务。
(三) 加强跟踪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跟踪和监督检查,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坚持与时俱进、突出建设重点、 解决突出问题,做到持续改进和升级,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要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 批准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 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扣或注销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以法律手 段督促达标;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 进达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引导达标。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 台,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提高 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货运车辆检查方案篇二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应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规定的品种。
2、不得因掩盖食品腐b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因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等食品添加剂包装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xxx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质监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s壳、离弃信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信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面点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国。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信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货运车辆检查方案篇三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化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8、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9、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10、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11、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货运车辆检查方案篇四
2月1日,大队组织召开全警会议,按照细化措施、分工明确的原则就做好春节期间交通安保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起草下发《关于做好春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动员部署,使全体民警、辅警充分认识到春节交通安保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从严从细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春节期间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有序、畅通。
春节期间,大队要求值班备勤人员时刻紧绷事故防控意识主弦,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全力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大队当天带班领导根据当日交通流做出应对部署,将值班警力分为四组:一组负责110警情处置;二组负责在县城商圈、集市等人员密集的重点路段采取车巡、步巡及定点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治安巡防管控;三组负责在四十里店春运检查站继续加强过往车辆的隐患排查,严禁“带病车”上路;四组负责乡村路段农村客运班车、面包车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巡逻查处。节日期间,共出动警力168人,出动警车34辆,处置交通事故类报警118起,处置治安类警情82起,其中公民求助74起,矛盾纠纷8起。
大队以四十里店春运交通安全检查站为依托,以109国道为重点,对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农村面包车等“五类重点车辆”实行逐车登记、逢车必查、逢违必纠,严把“源头关”。重点检查驾驶人资格、车辆定期检验、车辆核载及实载人数等情况,及时发现查纠“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平安畅通出行。节日期间,共登记检查过往车辆1796辆,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
大队以县城商业街、人员密集区、市场等为中心,开展车巡与步巡相结合,流动巡逻与定点查处相结合等方式,对存在的治安隐患、交通乱点、堵点进行及时排查、疏导,对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占用非机车道等显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教育并重,提高街面见警率和管事率,提升群众安全感。同时以农村道路为重点,加强对乡村客运班线的巡逻管控,重点查处客车、农村面包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节日期间交通管控不打折。期间共检查农村客运中巴车80余辆,未发现客车超员、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车辆违停违法行为20余起。
根据“百日安全行动”工作要求,逢5、15、25号,大队安排1/2警力在县城、乡镇重点路段开展酒驾夜查统一行动,其他时间由每晚值班警力开展常态化酒驾夜查工作。为营造节日期间的严管高压态势,2月1日至3日每晚20时30分至22时,大队要求继续由带班领导安排值班人员在县城设置点位2处开展酒驾夜查工作;2月4日至10日每晚加强巡逻管控,实现白天见警车,夜间见警灯,全力确保严防严管严查严处措施落到实处。期间未发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为充分应对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队未雨绸缪、提前预警,根据《贺兰县公安局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要求,大队提前储备应急物资,采购融雪剂20袋,积极与气象部门建立天气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沟通联系,根据春节期间天气变化情况,通过“双微”、企信通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提示,并要求全员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服从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挥部指令,随时集结、随时处置,做好对恶劣天气条件下事故预防工作早安排、早行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大队以“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为重点,针对节日期间亲朋聚会多、娱乐活动多,造成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隐患,大队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纠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向当事人宣传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驾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发放安全出行宣传资料。同时,依托新闻媒体、交通广播、手机短信平台等,发布节日交通出行信息,普及节日出行安全知识,教育警示广大驾驶人摒弃交通陋习,守法文明行车。期间共发放宣传材料350份,双微推送安全提示信息19条。
货运车辆检查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xxx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米。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容纳人数,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方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面分布图、配电线路*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每个包间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设有10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中餐厨房的抽油烟机、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记录。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提供清洗服务,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操作间燃气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米,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应按规定更换。操作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配备轻便式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及存放易燃物品、杂物,并有通风设施。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五)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散座和包间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设置在地下两层及其以下,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中对容纳人数要求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六)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定期清洗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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