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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举报奖励方案篇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职员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证实现安全管理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对、查处和消灭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公司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营班子、相关管理生产人员全员奖惩挂钩的`办法,促进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激发工作积极性。
二、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1)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
(3)工作认真负责,维护安全生产,贡献较大的安管人员;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后对安全工作确有贡献者。
四、物质奖励标准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负责安全的部门具体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六、公司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做好记录,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对核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负责人或单位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七、为了维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
书信地址:
传真:
安全举报奖励方案篇二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着对师生生命健康和学校公私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1、学校的安全领导导小组必须定期、随时研究分析、布置、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漏洞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学生,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自己所发现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按报告隐患的情况,在班级量化或教师量化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于报告的重大隐患,由校委会决定给予奖励。
3、总务处、保卫处、团委、教导处、安全带班领导要经常巡视校园及周边环境;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值班教师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好自己职责,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或报告学校,对于大意失职或发现隐患视而不见造成事故,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4、学校的文明礼仪监督员,要加强对学生在校内外生活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在往返学校途中乘坐农用车、超载车的、打闹、下河玩水洗澡的,爬高上低到危险地方的,把危险物品、刀具带进校园的学生要及时向团委举报。
5、学校的任何部门、任何领导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视察现场,排除隐患或向分管领导和校长报告,并做好记录,做为对举报人的奖励的依据。对于大意、失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安全举报奖励方案篇三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案件;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各类举报奖励额均为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罚没款收入入库总额的5%以下,属一类举报的,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二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三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局领导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局领导审批。
(四)办案部门应在行政处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在审批完毕后,由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办案部门各拟定一个4 位数的密码交由办案人员转交给举报人;举报人凭此密码到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领取奖金。财务人员在支付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有监察、办案人员在场,并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会计凭证附件应附批准手续完备的《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的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及相关的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凡接触举报人或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四条 将罚没财物变相代替举报奖励的,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上报各级财政部门(综合规划处或科)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安全举报奖励方案篇四
为激发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近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制定出台了《朔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全市各级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相关线索,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奖励资金已纳入市财政预算。
该《办法》的出台,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保证公众诉求畅通无阻,让案件举报投诉有门、有果、有奖,让广大群众能举报、敢举报、愿举报,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安全举报奖励方案篇五
新修订《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经深圳市政府审定同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近期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奖励办法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企业正式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
据悉,《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20xx年实施以来,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完善,新的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出台。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方面引入“吹哨人制度”,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呼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积极研究探讨。
因此,深圳市食安办以本次修订举报奖励办法为契机,建立了深圳市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表示,“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吹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解雇”。
据记者了解,为了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该《办法》在制度规定中创设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这样一来使普通员工形成了“主人意识”,一起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而不再认为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表述。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了企业正式员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
劳动合同
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告诉记者,关于建立“吹哨人制度”,许多人大代表呼吁了很久,而且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此次深圳正式出台此政策,对深圳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他也表示,要真正落实“吹哨人制度”,还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者的有效衔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从而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除了建立“吹哨人制度”,该《办法》还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原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奖励范围。
《办法》增加了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几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在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方面,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此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充分发挥媒体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是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近年来,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工作者深入调查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如果在事前能够掌握更多有用的证据和线索,对于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将鼓励媒体监督纳入到了《办法》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此外,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办法》还增加了精神奖励的内容,明确采用给予
表扬信
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举报第七条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举报第七条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精神奖励,但不予奖金奖励。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新修订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日正式开始施行。据了解,相较此前的版本,新修订《办法》中新增了吹哨人制度、最高奖励60万元等亮点条款。
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办法》最大的亮点即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报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被解雇。
为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办法》建立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为体现区别并便于在工作实践中认定,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的表述。
《办法》还规定了对企业正式员工举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此外,《办法》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如增加了对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数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办法》调整了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与此同时,《办法》还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后,《办法》增加了精神奖励及适用情形。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次修订针对前期工作实践,对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精神奖励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明确采用给予表扬信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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