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校车的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计划篇一
一、学校后勤的工作
学校新一年在后勤各方面的工作都要去加强。一是食堂管理,学校将打算严格监督食堂的建设,从食材到工具,全部一一进行检查,保证师生食品的安全。每个月让食堂进行大扫除,叮嘱食堂必须采购新鲜食材,所有的餐具食堂人员必须进行高温杀毒,让师生使用干净消毒的餐具吃饭。二是学生书籍发放,在新学期开学后,立马把书籍全部发下去,让学生能够拿到自己的课本上课,绝对不能像以前那样学生都开学上课了,书还没有拿到,耽误师生上课,这是绝对不能出现的问题。
二、学校安全的工作
新一年,学校的安全工作必须要做好,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并且努力给予学生一个安全的校园。从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去做工作。消防安全主要是针对学生们宿舍使用大的功率电器的事情,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任何大功率的电器,防止宿舍起火,造成消防隐患。每次节假日师生离校必须注意电源的关闭,人走电闭。在交通安全工作方面,校园里禁止骑电动车和自行车,对各汽车也限速,进入校园里的所有车辆必须减速行驶,给学生们安全的通道。
三、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本年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一个建设工作,加强教师的职业素养,提高教师们的思想道德,整顿教师德行问题,展开教师师德师风的一个建设。进一步去培训教师,从实际出发,培养适合学生的教师,建立一支品德高、素养高、能力高的教师的队伍,以帮助学生的学习。这一年,将会监督教师们学习,让教师们逐一交一篇学习心得,高度的要求各位老师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去做一位优秀的教师。
新年度,学校各方面的工作都会一一展开来,努力打造出美丽校园,给学生一个美丽的学习环境。新一年,更好的去建设学校,真正的让学校成为学生们的一个家。新一年,我校将会往更高的方向前进,努力取得优异的成绩。
校车的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计划篇二
(一)主要目标:市局机关在市“两办”各类简报上分别刊发信息24篇,在省粮食局简报上刊发信息10篇,在其他媒体发表稿件40篇,在各类媒体发表调研文章5篇;继续保持市委、市政府和省局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工作措施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以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抓手,推进信息调研工作开展。在工作指导上,及时制定下发全市粮食政务信息调研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年终考核制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局机关各科室和三市粮食局、分局及市直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坚持每半年印发一次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定期通报和调度信息采编情况,年终开展评先选优,推动信息调研工作常态化。在信息员队伍建设上,区分县级主管部门和市直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信息员数量,为促进信息调研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保障。年内,信息员发展到32人。
(一)工作目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粮食政策、法规和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年内,应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并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结合建立健全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进行理顺,建立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工作分工,将信息公开统计报告、主动公开信息的审查、发布和更新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答复等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责任人,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提高信息公开效能。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考核和监督,增强透明度。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平台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等上级部门和公众的监督、评议,形成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内外部监督网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积极应对,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市局和科室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按照党委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人管、有人抓,规范管理,深入推进。
(一)工作目标: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有效,公文处理规范有序,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严谨扎实,机关行政效能水平有新提高。
(二)工作措施
1.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办公用品定点采购领用登记和定期公示制度、公文复印登记公示制度、印章使用领导审核登记制度、车辆维修审批和油耗登记制度,公文传递及档案借阅制度,宴请和工作餐管理制度,建立传达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机关办公楼各单位治安管理承诺制度、食堂就餐管理制度、办公设施维修制度,通过加快机关制度化建设进程,推进“五型机关”建设。
2.强化政务督查。利用《粮食工作情况》、《粮食工作督查》、《一周工作安排》等载体,加强日常工作和重点工作情况督查,真实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挖掘工作亮点,发挥好助手作用。
3.加强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省局有关处室的联系、沟通,依托省政府政务信息网,组织好网络开通、文件传递等工作。同时,要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网上及纸质公文传递、处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行为,尤其要做好密级文件收取、登记、回收管理等工作,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安全。要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好文书档案立卷、管理工作,争创市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4.切实做好公文撰写工作。加强对各类公文和粮食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情况交流,汇集集体的智慧做好公文的撰写、修改和指导等工作,努力使各类综合文字材料能够准确表达党委的决策意图,真实地反映粮食工作情况,做到文种合理,格式合规,措辞得当,维护市局公文处理工作多年来树立起的良好形象。
校车的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计划篇三
管理处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
管理处下半年工作计划表
公司体系管理工作计划
管理工作计划范文3篇
住宿生管理工作计划
管理处精选的工作计划
管理处下半年工作计划书2020
环境管理计划
学校管理处下半年工作计划
管理个人的工作计划范本
管理处2020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住宿生管理教师工作计划
员工管理学习心得及工作改进提升计划
幼儿园后勤工作计划范文3篇
学校督导工作计划
校车的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计划篇四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校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校车的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计划篇五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校车的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计划篇六
在当前,面对当前竞争激烈而现实的社会,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实力的管理者,为自己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的一年,对于我个人来说,又是一个充满挑战、机遇与压力开始的一年,是辞旧迎新、再次展现自己的又一开始。也是我非常重要的一年。对此,我订立了年个人工作计划,以便使我个人能在新的 年里有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公司在不断改革,订立了新的规定,作为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责,在遵守公司规定的同时全力开展工程管理工作。
3.工作方法改善:加强部门协作沟通,营建和谐进取的企业文化氛围,发生异常时第一时间到现场去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制订符合实情的工程及相关部门工作反馈改善方案和办法,建立 年培训工作计划,加强技能训练和心态教育,稳定人员流失。
4.明确职员工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调度分派各职员工必须履行工厂员工应尽义务和《工程部管理职责》规定的职责,其工作任务可根据公司部门需要服从上级随时调配支持。
5.工程设计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扬技术民主,对争议较大的问题,组成审查班子进行认真的论证,如还有疑义则寻求第三方的论证(客户或技术开发者)
二、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正确认识自己,纠正自己的缺点
认真听取他人忠恳意见.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让自己真正走上管理道路。我也会向其它同事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共同进步。征取更好的工作成绩。
以上是我的 年工作计划与发展方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及他人的协助能够成功的达成计划并突破, 年取得更好的成绩,全面提高自己。
校车的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计划篇七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校车的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计划篇八
1、在训练和救援中杜绝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实现全年救援工作零死亡。
2、本质安全管理动态和定期考核双达标。
3、中队本质安全管理达到一级水平。
1、进一步端正指战员安全理念,提升中队人员安全素养。
1)学习公司工伤管理制度、及安全相关管理制度,首先从思想统一概念:公司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态度、决心和办法,使大家明白当前企业管理中“安全”是放在第一位的,认识到“安全”在我们人生职业规划中是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的。
2)有计划的组织本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且邀请战训科、本安办的同志来中队传经送宝,以提高中队人员本安理论水平,为更好的进行本质安全管理扎实基础。
3)加大日常理论学习中安全知识的学习比重,让大家不仅想要安全,还要会安全。这一块我们除了学习本安体系文件外,还可以通过学习事故案例以吸取事故经验教训的方式来反衬安全管理;甚至我们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学习材料供指战员学习,总之我们的目的就是提高大家事故防范、处理及保证安全生产的能力。xx年中队计划理论学习中关于安全的内容平均每月不少于2次。
2、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升指战员个人专业水平。我们救护队是处理矿井各类事故的专业化队伍,在处理事故中要想保证自身的`安全,精湛的个人业务素质是首要的条件,因此业务技能训练仍是我们搞好安全工作的根本,xx年中队会继续按照规划认真组织训练,扎实业务基础,继而再加深专业,从而使我们指战员练就一身硬功夫,从自身强硬自己,保全自己、他人和遇险人员的安全。
3、加强现场监控,积极进行隐患排查和危险源辨识工作。
1)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有任务即排查,从人、机、环、管的角度分析到位,坚决杜绝由于个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不安全行为的事故发生。
2)紧跟现场,重视小队现场管理。在中队日常事务中,小队是亲临第一现场的,因此小队级的管理是关系中队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xx年一方面中队要严格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小队要自行进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并要求记录到工作日志中去,如果小队办公条件具备考虑是否要求小队也进行隐患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的录入工作。
3)xx年,战训科关于本安管理的制式表格、记录下发后,中队一定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并记录在案。
1、以救护规程、质量标准化、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其他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和规定为纲,以大队制定的本安管理系统为执行标准,再修订符合中队实际的本质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保证本质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2、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做好危险源辨识和现场隐患的评估和排查,遵照本质安全管理的要求,把作业风险降到最低。对新入队员工由小队具体落实负责,签订“一带一”师徒合同,小队长应经常检查、督导师徒合同的履行情况。
5、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员工不安全行为,全部输入本安系统,要求限期整改的,务必在整个期限内整改,并在本安体系信息系统整改上报。检查人对所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监督整改、复查和验收。在复查中如果发现没有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弄虚作假不进行整改的,按中队奖惩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执行奖罚管理手段,进一步细化安全管理惩罚细则,将不安全行为及“三违”行为与绩效工资挂钩,以强化全体指战员自我安全意识。
7、具体检查办法按照xx中队本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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