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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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时间:2023-09-08 21:00:14     小编:雅蕊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篇一

(2018年-2022年)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8年-2022年期间,季布煤业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季布煤业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高度重视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的领域,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煤炭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煤炭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科室、区队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1、到2022年,煤矿企业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3%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到2022年,职业病危害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8%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

3、到2022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4、到2022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各级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篇二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1、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3、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4、各分公司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5、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总务部提出,经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务科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

2、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采购人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3、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5、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6、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

三、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总务科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3、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4、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工会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四、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1、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五、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4、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5、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1、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材设部批准后报废,并且在安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

2、由材设部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

3、公司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新众业音响设备厂

2014年8月28日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篇三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的总称。

(五)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程度进行登记;

(六)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督促有害作业单位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三)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其职责是:

(一)调查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

(二)教育职工遵守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单位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四)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二)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本级监督管理的有害作业单位委托给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负责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请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监督员持有效证件可以进入有害作业场所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推广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害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含有害作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下同)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职业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和卫生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卫生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生产或使用新化学物质的,应当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有关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护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急救人员。

第十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将检测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备案,向本单位工会和职工通报,并接受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的监测。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有害作业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及时救治中毒者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因素的扩散。第十八条 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场所实行登记制度。

有害作业单位应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及职业病防护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章 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二十条 禁止聘用未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曾经从事过有害作业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组织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并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开有害作业岗位时,有害作业单位应负责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对已患职业病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地、州)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省产业系统也可设职业病诊断组。省级(含产业系统)职业病诊断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地、州)职业病诊断组由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病诊断组每届任期三年,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被聘任为职业病诊断组的成员必须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急性职业病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以及慢性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临床症状、理化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组应及时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患者或其所在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职业病诊断组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医疗机构和职业病诊断组,应按规定向卫生行征部门及时报告职业病诊治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其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安排治疗、疗养和调换工作岗位,并定期进行复查。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抢救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害作业单位未对离开有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场所的职业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危害职工健康的;

(四)因忽视劳动条件,发生炭疽、森林脑炎等职业性传染病流行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谎报或不报检测结果的;

(七)未按规定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中毒者进行诊断或治疗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的;

(九)不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职业病卫生档案的;

(十)安排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范围内的有毒有害作业的;

(十一)安排职业病患者继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十二)使用未经安全毒理实验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生产而造成职业病的;

(十三)职业性危害因素治理限期届满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医务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篇四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杜绝职业病例。

(一)生产性粉尘治理方面

1、改革工艺过程。通过改革工艺流程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从而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

2、密闭、抽风、除尘。对本企业粉碎、拌料等容易造成粉尘飞扬的场所和工艺环节,采用密闭、抽风、除尘的方法,加设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设备。

3、个体防护和个人卫生。

4、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现场的安全检查以及对防尘的综合管理。

(二)生产性毒物治理方面

1、通过“通风化、自动化”解决生产车间异味、废气的泄露,规划方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2、对于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毒性气体,采用局部排气并对有毒气体进行沉降、降温、凝聚、洗涤、中和、吸收和脱水处理,以实现安全排放。

3、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三)物理因素危害治理方面

2、缩短接触噪音、高温等物理因素从业人员的作业时间;

3、加强个人防护和监护。

二、完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制度,坚持不懈搞好“三级培训教育”。

三、坚持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搞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四、合理安排具有职业禁忌症员工的岗位,以免引发职业病。

五、对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每年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及时整改不符合项目。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篇五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

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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