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安全措施 路产保护安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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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安全措施 路产保护安全工作计划
时间:2023-09-09 01:50:15     小编:笔砚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暑假安全措施 路产保护安全工作计划篇一

第一项 施工爆破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一条 施工班组在爆破作业时,必须持有经所辖区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放的作业证,严禁无证爆破作业。有证跨地区或有证过期作业现象,均视为无证违章作业,工地技术员或安全员将视其情节令其整顿或停止施工,对施工班组将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领取爆破物品时,必须出示所辖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否则项目部将拒绝发放火工材料。爆破作业人员和打眼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私藏、转借、倒卖爆破物品,如有违者将处以重罚,并交公安机关处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禁止喝酒。

第三条 在施工爆破中,必须按规定的放炮时间进行爆破,做到“三统一”(统一放炮时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四固定”(固定装炮人员、固定点炮人员、固定安全警戒人员、固定放炮时间)。

第四条 在有车辆、行人随行的路段放炮作业,放炮前警戒人员须配戴臂章,手持红绿旗,设置安全木马及标志。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第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施工队伍应提供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由项目部技安科存档。

第六条 在村寨房屋或其它输电线路(高压电)、种有庄稼的田地附近、河渠等地段放炮,必须加覆盖物,预留一定的保护距离,以免飞石。

第七条点炮前必须选择安全避炮处(区),炮响要记清数量,确认炮响无误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八条 凡新购进的各型号(规格)导火线必须由炮工测燃烧速度后,才能确保各类炮所用导火线长度,在进行群炮作业时,须事先设信号炮,以保证点炮人员的安全。如采用电爆破,事先设测试电启爆器、电 及导电线。

第九条 在放炮时如有哑(瞎)炮应继续保持警戒,沉着冷静、细心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报(警戒)。严禁在原残眼、哑炮位置重新打眼,如因导火线未燃,可重点引爆,如因药包(炮眼)内的原因,应细心掏出填塞物加装少许炸药引爆,哑(瞎)炮处理必须当天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安全员批准后,由施工组派员昼夜警戒并设置危险标志,排除哑炮后方可解除警戒,装炮须用木(竹)棍,严禁用铁器(铁棍、炮钎)装炮,高边坡打眼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第十条 在领用、运送爆炸器材时,杜绝混装、混运,须将导线、与炸药分离运送,且轻拿轻放,当天用剩的爆破物品余存归库,必须当天领用,施工组须接受项目部安全员和技术员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合同段的施工特点和地质情况,要严格控制炸药的用量。禁止药量在50kg以上的爆破。

第二项 高空作业人员及高边坡、悬崖施工

第一条 危险松动的浮石未清除,不准在边坡下施工,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准施工,安全绳应在牢固的.固定物上,未经检查的安全绳不准使用,边坡顶和边坡脚不准同时施工。土石方开挖要从上至下,严禁挖“神仙土”。

暑假安全措施 路产保护安全工作计划篇二

为了广泛深入贯彻全国 “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上级要求,在我标段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积极开展了 “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整个活动期间,我标段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巴陕公司[]225号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使我标段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指导思想,精心组织。

为认真全面贯彻上级公司文件精神,我标段立即召开安全例会,传达文件精神,项目经理对本次“安全月”进行了具体部署并提出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活动主题“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在全标段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强烈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5月28日,标段下发活动安排计划,活动成立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副经理、总工为副组长,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组员,全面负责活动的活动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

各部门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分别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使“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标段范围内得到落实贯彻。

二、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1、在本次“安全月”活动中,各部门根据标段安全例会的要求,立即传达会议精神,让每位职工了解“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活动内容,在思想上充分认识。

2、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共张贴宣传标语200多条,悬挂横幅26条等。使全标段安全宣传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充满了“安全生产月”的活动氛围。

三、充分开展自查、互查、督查工作,排查隐患,落实整改。

1、标段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各项检查。在整个“安全月”过程中项目经理经常深入各个分包队伍督促、检查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各种会议上充分强调安全工作必须严格管理,长抓不懈,落实责任。参加本月督查工作的人员共26人次,查出隐患5起,现场整改3起,5起现已全部落实防范措施。

2、全标段各部门紧紧围绕“查隐患、找死角、反违章、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结构物施工现场、拌合站、被交道路口等。在检查中,注意做到“四个结合”,即一是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边查边整改;二是把检查与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三是把检查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四是把检查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

3、开展消防器材的检查,更换和换装灭火器15具,确保了消防设备的完整和有效。

4、六月十九日组织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受教育人数58人,同时还对20名新进场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教育,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在职能部门开展自查的同时,标段领导加强了对食品卫生、施工安全及车辆加油情况的检查。六月八日项目副经理会同质安部人员加强了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提出施工安全严禁出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在六月十七日的检查中,指出食品卫生一定要注意食堂内、外部环境,生、熟分开,防止高温变质,做好冷藏工作。在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要求责任人当场整改。

四、开展活动,强化制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在本次“安全月”活动中,进一步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分发《安全生产法》手册86份,并组织《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下发试卷100份,收回100份,(有不少部门复印),增强了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法》的认识,强化了安全法制观念。

2、根据部门特点,开展交通安全生产论文集的学习,下发宣传教育材料24份,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3、开展消防、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方面的知识讲座,六月二十四日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在便道出口进行消防技能演练,各分包队伍均派人员参加了相应的消防演练。

4、强化制度建设,由标段质安部牵头,各分包队伍安管人员分别于六月五日、六月十八日召开了两次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研讨会,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

通过全体职工的努力,我标段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安全工作永无止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长抓不懈,警钟长鸣的思想意识,继续发扬严、勤、细、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安全生产,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确保标段的安全稳定,同时标段准备在下月初对“安全生产月”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先进,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

暑假安全措施 路产保护安全工作计划篇三

1、防止玩火。孩子是不宜进入厨房的,火柴和打火机一类易燃引火物决不能让孩子去玩弄。教育孩子玩鞭炮和焰火时要特别小心,禁止过小的`孩子玩这些东西,工作总结《加强暑期幼儿安全教育工作计划》。让孩子懂得玩火的危害性。

2、不要玩水。教育孩子不要扭动自来水开关。绝不私自去未经许可的水域游泳;不在湖、河边上玩耍,要在安全地带,决不要乱跑乱蹦,以免失足误入水中。

3、不要玩电。嘱咐孩子不能去触摸和玩耍正在运转的电风扇等电器产品,不能摸电插座。

4、不要让孩子随便拿刀、剪或其它尖锐器物当作玩具。教会孩子正确使用刀、剪等用具。

5、避免运动受伤。孩子在运动或游戏时,教育他们注意规则,按顺序进行,避免碰撞。教育孩子不做危险性游戏。

6、上街安全教育。教育小儿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停留和玩耍,要在便道上走,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和大人一起上街父母要带好孩子,指点孩子什么是安全地方,什么是不安全地方。要让孩子记住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

7、防止异物入体。教育孩子不随便把东西如小石头、花生粒、瓜籽、小纸团等放入口腔、鼻、耳,以免发生意外。

8、教育大一点的孩子,使它们懂得登高的危险。教育孩子不可从高处随便跳下。教育孩子不拿力所不及的东西。

9、要告诫孩子,不要把铅笔、筷子、冰棍、玻璃瓶或尖锐的东西拿在手里或含在嘴里到处跑,因为这样容易扎伤孩子。

10、教育孩子不要把塑料袋当做面具往头上套,以免引起窒息而死亡。家长也尽量避免将塑料袋乱放。

11、野外旅行散步时,教育孩子不得随便采摘花果,抓捕昆虫,更不应放入口内,预防中毒等意外事故发生。

12、教育孩子单独在家时,听到敲门声不要开门,可说:“我父母不在家,请你以后再来”。以防窃贼趁大人不在时闯入盗窃。

暑假安全措施 路产保护安全工作计划篇四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_文物保护法》、《_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文物维修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在城市公用建设、园林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维修的,其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省文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方案,报原公布机关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第八条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史迹,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点的撤销,应当经原公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密度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非文物管理部门使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该文物的经常保养、维修和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所在地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史迹的,应当有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街面装饰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应就地保护,并由建设单位会同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因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需要迁移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或保存。

??需要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安置。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察或配合基本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紧迫情况下,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发掘,并在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划定重点考古区。在重点考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地下勘察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其地下文物仍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古文化遗址、重点考古区的,其土地开发使用方案的拟定,必须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如确需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用途或保护规划的,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基本建设施工或生产中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发掘。

??第十七条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其他行政部门保管的文物,应当移交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用的文物藏品库房;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藏品的出馆、复制、拓印和拍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其级别,分别建立藏品档案,并禁止出售或私自赠送。

??第四章 文物市场和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商品购销活动,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划定的文物监管物品,允许在文物市场上流通。

??各县(市、区)组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销售物品应开列清单,经省文物鉴定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文物鉴定组鉴定后,加盖监管标识,在指定场所销售,并接受当地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和_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文物市场稽查员,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稽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盗掘、盗窃、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收或追缴的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外贸、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旧货市场、典当行、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对收购的各类古旧器物、历史货币、书画、碑帖、革命文献、手稿、书刊等,在发运、出售、冶炼、化浆之前,应当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拣选掺杂在其中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 外国友好城市、团体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其中属国家所有并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具有一定文物收藏价值的,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

??第二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文物复制。

??第二十八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和境外人员。

??文物出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文物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提供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损害文物。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需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生产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等,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资料,凡可以公开的,应当有计划编纂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二)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图书的;

(三)文物征集、鉴定、拣选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五)长期从事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六)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七)对发展文物保护事业有重要创造发明或有重大贡献的;

(八)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文物得以妥善保护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

(八)对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顿或停止开放,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宁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暑假安全措施 路产保护安全工作计划篇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教育,严格检查和监督,切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以学校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推进以学生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求新务实严管理,追求规范显安全。继续注重平时,致力防范,狠抓安全管理质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防患于未然,保障学生在校安全、交通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等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

1.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安全工作重中之重,责任重于泰山。校园安全无小事,对安全工作千万不能马马虎虎,更不能抱侥幸心理、玩忽职守。学校继续坚持以学生安全为本的思想,想学生所想,急家长所急,集中主要精力、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好重点、难点安全问题,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要严格督促、管理。快速应对和处理来自学生的一切偶发性、突发性安全伤害事故,以有效的工作和科学的处置,赢得问题解决的最佳时机。

(1)安全工作警钟常鸣,把安全放在学校各项工作之首,对学生负责,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2)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努力把安全防范工作做细做实,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4)严格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做到谁失职,谁负责,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燃。

2.突出重点,落实措施。

对校园安全既要预防,更要突出重点。根据季节特点,本期着重对学生加强防火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安全教育,切实有效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包括防诈骗、防勒索、防抢劫、防拐卖、防火灾、防du品等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不良现象的辨识能力。安全管理突出重点,要确保重点安全工作的落实,如校园内学生活动安全;上学路上的交通安全。

(1)加强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安全教育,利用好早自习、班队会、国旗下讲话等渠道,帮助学生确立安全意识,严格课间、午间活动、体育课、活动课等安全的指导与管理,尽可能地杜绝追逐、打闹现象,规范自主行为,增强安全保护能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学生到校、离校一路平安。加强对学生校外行为的安全教育与引导,做到不玩火、不玩水、不玩电。

(3)细化安全管理,注重安全防范,切切实实做好行政的值班及教师的值日工作,做好对学生的活动监护工作,保证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4)严格学校财产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电等工作。积极做好门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学校节假日值班工作和学校用电安全。

3.加强检查,突出成效。

安全管理是动态管理,循环往复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按照安全工作制度,从长计议,抓好落实,坚持经常性地督促检查,常抓不懈。

(1)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各线负责人经常性检查各部门设施的安全使用和防范工作,做到时时警惕,每次使用重视,每周自我检查,保证校内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2)加强校舍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3)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立即处置,扫除一切有碍学校教育的不安全因素。

4、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

全体教师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加强对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继续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章,严禁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严禁学生乘坐无证无牌车。在学生中扎实开展防溺水、防触电、防煤气中du、防意外事故等教育,使学生熟悉相关安全知识,掌握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加强师生的交通安全管理。

5 、加强消防安全和消防演练工作。

重视学校校舍消防安全,尤其是用电线路的消防安全,要加强火源、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易燃、易爆、剧du药品要按规定严格管理,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同时,加强防火安全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演练,使学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一旦发现火警,立即向有关部。

四、具体时间安排:

二月份:

1、在开学典礼上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尤其是防火防爆及交通安全。

2、根据教育局的文件精神及学校制定的创建“平安校园”计划的要求制定学校的安全工作计划。

三月份:

1、利用安全宣传月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如:办板报、观看安全教育片等。

2、邀请铁路警察对学生进行“爱车护路”为主题的安全教育。

2、开展学校第一次安全大检查 。

四月份:

1、安全小组检查学校各项设施的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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