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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治理规划 扬尘治理方案篇一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住建部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并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地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住建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生态治理规划 扬尘治理方案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全省农村公路治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我县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各部门、乡镇、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政府主抓、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20xx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组长:毛建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建民
县交通局局长
高西虹
县公安局局长
欧炳和
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冰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交通局副局长
陈明华
县法制办主任
黄建成县纠风办主任
尤东平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应忠
县交通局副局长
徐建安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薛文继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王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徐建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治超工作的实施。
(一)交通部门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超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六)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纠风办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为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为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一)路面治理
1、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对农村公路,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行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xx]2号)要求,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 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二)源头监管
1、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安全生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2、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工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驾驶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4、交通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条件具备和地方要大力推行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乡镇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治超工作列入作的重点,明确人员和职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和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加强工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
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治超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县安监局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4、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各地新闻媒体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5、规范治超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有关问题。
生态治理规划 扬尘治理方案篇三
为坚持生态优先,以民为本,努力改善我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宜居城的建设,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xx〕1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为方向,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工业废气的综合整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全市范围内排放工艺废气的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
(二)重点废气信访企业。
所有整治企业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关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区域环境安全。
(一)强化源头控制。提升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指标敏感(恶臭、容易挥发有机挥发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依据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分时段进行搬迁、改造或停产、关闭。环境敏感区域或废气治理难度较大、信访量大、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二)统一治理标准。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应建设匹配的吸风装置,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工业废气必须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达到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均达到规定的标准;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厂界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的.废气污染因子浓度必须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三)开展综合执法。一是要对照环评要求,检查企业环评手续是否完善,规模、产能、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二是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设施运行效率能否达到设计要求。三是要加强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废气吸收处理设施,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放,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针对排查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对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供技术指导。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家指导组,对工业废气治理设施的工程设计、运行管理、优化改造等提供技术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的措施进行诊断把脉。
(五)加强企业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达到自我监控要求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在废气治理设施旁醒目处,绘制不少于2平方米的废气处理工艺图。
2.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3.严格执行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快速反应、应急救援措施和程序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落实长效措施
着手开展《无锡市工业废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对我市工业废气整治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对策,形成我市工业废气整治的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内需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任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督促废气污染严重,群众信访多、反应强烈的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监测监控,要列出计划,排定时序,对燃煤电厂、钢铁冶金、电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工业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综合整治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提高预警能力,对重点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实施废气排放在线监控,及时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15日)
制订全市废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废气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二)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2月20日-4月30日)
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废气产生环节、废气治理现状、群众信访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完善工业废气治理的各项措施和环保管理的要求,拟订出全市废气整治企业名单。
(三)编制方案阶段(20xx年3月15日-4月30日)
各地根据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需整治企业逐个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并将各整治方案上报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20xx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1日-20xx年9月30日)
企业根据编制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整治。整治结束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在达标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县)、区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30日)
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详细填写《工业废气专项整治验收表》(附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业废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全市工业废气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业废气整治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分工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指导各地政府开展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对自身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分析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上报工作信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列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状,严格考核。组织对各地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确保工作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四)强化督查督办。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县)、区重点行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各市(县)、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取得成效情况。对相关重点排放企业、重点信访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市级挂牌督办。
(五)加大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废气专项整治资金的投入,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重点倾斜,重点保证工业废气监测监控装备、设备的建设和完善。
(六)营造舆论氛围。
制定工业废气专项整治宣传计划,积极宣传“生态无锡”理念,普及废气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
生态治理规划 扬尘治理方案篇四
一、废气发生地与废气种类
1、锅炉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粉尘等。
2、拌料车间
共有1#,3#两个拌料车间,1#拌料车间有10只搅拌锅,3#车间有4只搅拌锅。正常运作时,搅拌锅内的温度约为160~200℃,锅内是石油沥青、橡胶粉(鞋底胶)、石粉的混合物(以下称改性料)。石油沥青是将精制加工石油所残余的渣油,经适当的工艺处理后得到的产品。主要成份是饱和烃油分芳香烃,树脂(沥青脂胶),沥青质。由于它在生产过程中曾经蒸馏至400℃以上,因而所含挥发成分甚少。
改性料在生产时所产生的废气有:沥青油烟,石粉粉尘。车间操作工在投石粉时会关闭烟道隔板,因此只有少量石粉粉尘通过隔板缝隙进入烟道。
3、卷材生产车间
共有两个10#石油沥青熔化池,工作温度150℃左右,10#石油沥青在熔化时会产生少量的沥青油烟。本公司在每年的6月~9月间会使用一定量的10#沥青,约1.5吨/天,其他时间基本很少使用。
二、金屋公司现有废气收集与治理情况
1、锅炉烟气净化处理
2、拌料车间、生产车间烟气、粉尘处理
三、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 1、10#石油沥青熔化池周围有油布帘遮挡,但操作工有时会忘记将油布帘拉上,由于没有引风设备,油烟不能完全进入烟道,因此仍有少量油烟溢出。
2、拌料车间上面的窗户没有完全关闭,在投石粉时(有时石粉含水量过多),会有少量石粉粉尘从窗户溢出。
3、卷材生产车间:浸涂池上端的吸烟罩与池之间有一定的距离,池周围没有采取密封措施(原因是工人操作需要),所以会有一定的石油沥青油烟没有完全被吸入烟道而溢出,气压低时尤为明显。
4、通过水幕除尘器向烟囱排放的气体中还存在着一定量的石油沥青油烟。
四、处理方案
通过本公司现有的治理方案,约有 90%以上的锅炉烟气、油烟及粉尘通过水幕除尘得到有效的处理,只有小部分未能收集而溢出的废气和粉尘,以及水幕除尘设备未能除去的油烟通过烟囱排放。
所需工时:停止使用时立即添加,两周之内完成。
对于问题2:拌料车间工作时,将上部窗户完全关闭,从而可以阻止粉尘通过窗户溢出。
此项措施可以立即执行,我们会观察执行后的效果以及有没有需要进一步改善的。
对于问题4:目前有及几种方案可以治理沥青油烟。焚烧、冷凝、活性炭吸附和生物降解。
生态治理规划 扬尘治理方案篇五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和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资源力量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利用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类纠纷解决平台,做到全县参与、全员协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达到诉讼案件与信访案件下降、群众获得感提升、社会和谐度增强的良好效果。
充分发挥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各入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解纷合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水平。县信访局、县住建局(物业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妇联、人民银行单县支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交警队)、县司法局(公证处)、县法院等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进一步规范人员入驻,明确入驻矛调中心各单位职责,协调推动各入驻单位扎实开展纠纷排查、分流处置、归口管理和跟踪落实。依托信息化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汇总机制,形成规范调解、有序调解、依法调解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与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入住单位的各项工作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县法院加强与县矛调中心的协调配合,完善纠纷分流、引导、释明和调解指导等机制。对于县矛调中心能够承接的物业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类型案件,县法院立案庭与立案申请人沟通协调后,告知其先行到县矛调中心进行调解解决,县矛调中心纠纷登记岗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将该案件分配至县矛调中心入驻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直接将案件委派至县直相关部门或镇、村矛调中心进行调解。县直相关部门或镇村矛调中心接到委派案件后,要依法加强调解,规范工作程序,力争化解争议,并制作工作台账与卷宗。经其调解成功并当场履行完毕的,由承办部门予以结案,并将受理化解情况定期上报至县矛调中心;经调解成功,需要后续履行的,对符合赋强公证条件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调解协议解决,不再导入诉讼;矛调中心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对于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及时立案,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责任部门:县信访局、县住建局(物业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妇联、人民银行单县支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交警队)、县司法局(公证处)、县法院)
各乡镇(街道)要加快推进镇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及村(社区)矛调工作站的建设,镇级矛调中心要完善行政职能人员配备,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三名,优先从优秀村级调解员中选派,加强与辖区人民法庭的对接;每个村级矛调工作站要配备人民调解员三名以上,优先从网格员、村两委中选派。镇、村两级矛调中心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依托百姓管家平台,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激励制约机制,形成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新格局。镇级矛调中心和村级矛调工作站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抓早抓小,应排尽排,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联调对接机制,县法院各派出法庭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积极与镇、村矛调机构对接,选派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扎实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指导调解。建立委派调解制度,根据起诉到法院的纠纷的实际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法院立案前后均可以将案件委派到镇矛调中心或村矛调工作站进行先行调解,或者法官到现场参与调解。(责任部门:各乡镇、各街道、法院各人民法庭)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诉源治理合力,确保诉源治理工作出成效、出亮点。
1.强化离婚纠纷案件诉源治理。县法院加强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沟通协调,建立联调联动机制。对于到县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加大诉前分流力度,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先行分流至县妇联“家和工作室”。经诉前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的案件,由调解人员引导其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若当事人坚持诉讼离婚,由调解法官为双方当事人出具诉前离婚冷静期一个月的提示书。冷静期满一个月以后,当事人若仍要求离婚的,调解法官充分运用诉前调解一个月的期限,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职能,积极与当事人所在村庄、社区调解员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期满后根据调解情况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加大对婚姻登记处、县妇联、人民调解组织等部门化解家事纠纷的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高纠纷化解能力。(责任部门:县法院速裁团队、县民政局、县妇联、各乡镇、各街道)
2.加大“诉讼前置”问题治理力度。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有些主管部门要求凭法院生效文书才予办理的问题,法院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及时解决诉讼前置、人为生案问题,有效减少诉讼增量。县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于自愿离婚及无争议继承等涉及的房产过户情形,双方能够到场申请的,引导其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对于因被继承人死亡其存款无法从银行支取的案件,所涉银行应先行与县公证处进行沟通对接,对于符合公证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银行凭公证书对被继承人存款进行支付;对于不符合公证条件的,采取其他措施妥善解决,避免案件在部门之间反复流转。(责任部门:县法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单县支行、县公证处)
3.推动行业调解组织履职尽责。人民银行单县支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物业办)、县人社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行业调解组织,不断完善行业调解组织运行机制,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调解组织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等纠纷的源头化解力度,有效降低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责任部门:县法院速裁团队、人民银行单县支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
4.充分发挥“道交一体化”平台诉前解纷作用。加强诉调衔接,统一证据规则和赔偿标准,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强道交一体化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法院办案系统的对接维护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实体运行;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的调解机构先行调解;道交一体化调解机构的交警部门、专业调解委员会、评估鉴定部门及相关保险公司要实质性开展调解工作;对于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涉案保险公司应自动履行,涉及后续履行的,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县法院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司法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则和赔偿计算标准,实现诉前调解与司法裁判规则的一致。(责任部门:县法院速裁团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司法局、菏泽银保监会单县监管办)
5.提升涉金融纠纷诉前化解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单县支行及各专业银行,要加强促进金融机构提升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纠纷的诉前自行化解力度,建立健全金融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完善金融借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专业银行与公证处对接,对诉前调解达成的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待条件成就后,银行可凭公证的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任部门:县法院速裁团队、县司法局、人民银行单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6.完善行政纠纷诉前化解机制。县法院与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公室对接涉案较多的行政机关,指导其加大诉前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责任部门:县法院行政庭、县司法局及相关行政机关)
7.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县司法局)
8.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按照编制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尽快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充分发挥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责任部门:县司法局及相关行政部门)
为加强组织保障,凝聚诉源治理的合力,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及无讼村(社区)指标纳入平安单县考核,并加大其所占分值。以乡镇、办事处为考核单元,按照法院提供的案件数量,确定各乡镇万人起诉率数据,县法院每月初及时将上一月的万人起诉率数据上报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的'万人起诉率每月通报一次;对于连续两个月处于后三名的,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四个月处于后三名的,将对其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对县直部门化解行业纠纷的化解率、诉讼案件下降率进行考核。从而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尽快全面落地,确保矛盾基层实质化解机制有效运转,为平安单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责任部门: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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