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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篇一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人大上下联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议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要求,今年4—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锦朝,副主任钱世茂、王国强带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共25人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9个县(市、区)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前,举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制讲座。检查期间,共实地查看企业32家,召开座谈会17个,充分听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两院”、各级人大代表、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检查组还组织婺城区和金东区人大代表进行交叉检查,并会同金华电视台深入到建筑工地、企业开展了暗访。
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数比例为70%,同比提高13.7个百分点。其它县、市的pm2.5浓度也都有不同程度地下降,aqi指数优良天数比例有所上升。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的“气尘合治”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将治气列为2015年“十大民生实事”之一,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计划”,全面部署以治理臭氧及前体物污染为主的夏季战役、以控制扬尘污染为主的秋季战役和以削弱外来输入性雾霾影响为主的冬季战役。严格考核问责,制定出台了《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办法》和《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办法考评细则》,将治气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按照省、市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气尘合治工作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启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划定了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2014年全市淘汰燃煤锅炉305台。二是强化工业污染防治。2014年以来,完成火电机组、水泥行业、燃煤锅炉等烟粉尘治理项目68个,兰溪浙能电厂投资8.17亿元开始实施超低标准排放改造,预计2016年底前可全部改造完成。全市淘汰关停49家排放废气的印染化工企业,完成189家印染和84家化工企业工业废气整治。三是注重机动车污染防治。各地不断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快淘汰高排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4年全市共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万多辆。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鼓励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四是加强城市扬尘治理。制定下发《金华市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扬尘防治源头控制和监管,推进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五是实行烟花爆竹禁限燃。全面实施全市烟花爆竹禁燃限燃,有效改善了空气质量和安全环境。
(三)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专项行动,处罚、曝光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市环保部门对国控省控大气污染重点源实施每季、每月监督检测,组织对全市300多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铁腕”和“环保风暴”等执法专项行动,2014年查处涉大气污染环境违法案件136起,处罚金额836万元。市建设部门加大建筑工地、道路保洁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巡查力度,2014年共检查在建项目261个,查处渣土运输车辆330辆,查处机动车遗洒行为1874起。市公安部门查处烟花爆竹违禁案件134起,刑事、行政拘留7人,罚款124人,处罚单位1家,取缔烟花爆竹销售店8家,并将查处案件全部在报纸和电视台进行实人实事曝光。市“两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职能,2013年至今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102件。
(四)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断健全。在全市布设16个全省联网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实时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实时监测pm2.5浓度,全市增设了15个监测点位,其中磐安就在全县增设了10个监测点位。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市25家国控、省控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对主要污染源进行实时监管。
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大气污染的形势不容乐观。我市以机动车尾气、建筑扬尘、细颗粒物为特征的大气污染日益显现,近年来雾霾天数有增多趋势,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在全省排名靠后。究其原因:一是能源结构不合理。虽然去年全市淘汰了燃煤锅炉305台,但我市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炭为主,清洁能源供应覆盖率仍偏低,能源结构调整仍然任重道远。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和输气门站建设由于各种原因进展缓慢,影响我市管输天然气利用。二是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严重。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每年保持两位数增长,截止目前,全市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78万辆,机动车尾气是导致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成为pm2.5的重要来源,治理尾气缺乏有效的办法。三是城市扬尘污染凸显。这几年,我市处于工程建设密集期,建设施工和拆迁随处可见。据建设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市在建工地数每年以25%的速度递增,今年一季度仅市区二环以内在建工地就有85个。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氛围还未形成。一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与治水工作相比,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不够,缺乏对大气污染防治重要程度和严峻形势的足够认识。各地虽然都建立了“气尘合治” 办,但大多没有设置专门的办公机构,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各部门没有形成网格化的治理责任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没有真正形成合力。二是一些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一些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不愿投入应有的治污资金,不愿执行环境“三同时”制度,不愿改造老化了的治污设施,治污设施建成后不正常运行,偷排、漏排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大部分公民没有认识到大气污染的危害。和水污染、固体污染等相比,大气污染具有影响范围更广、更不易察、更难于控制和治理的特点,危害健康的后果也更严重,但绝大部分公民对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不高。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有待加强。一是大气污染底数不清。开展好大气污染防治,前提和基础是摸清污染来源、现状和构成,以便为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奠定基础。但我市各地均未完成空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对污染来源和成因研究不够,治气工作有时难免会缺乏针对性。二是资金保障不足。资金不足制约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少地方反映,由于投入较大,又受到经济下滑的影响,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三是基层监管能力不强。调查难、取证难、查处难问题突出。大气污染源点多面广,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存在“小马拉大车”现象。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需向省人大反映的几个问题。
1、关于黄标车仍在生产、销售的问题。基层反映,目前黄标车的认定依据主要是汽车型号、出厂时间,而生产商、销售商却照样在生产、销售黄标车。按照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只要检测合格就可以通过年检,对黄标车的淘汰须要源头抓起,在省级以上层面明确禁止黄标车的生产和销售。
2、关于农村秸秆焚烧和烟花爆竹禁限燃处罚的问题。各地反映,目前我市在对农村秸秆焚烧和禁限燃烟花爆竹的处罚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建议省人大加快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农村秸秆焚烧和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
3、关于缺乏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行业标准和整治规范的问题。基层反映,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目前我省只有印染、合成制药行业有排放标准,印刷、涂装等其它重点整治行业缺乏相应的标准,也没有整治规范,造成整治滞后、重复治理,影响整治效果,亟需省级层面加以研究解决。
4、关于油品提升工作滞后的问题。目前我市供应国i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但据环保部门反映,与国v标准汽、柴油相比,国iv标准的汽、柴油污染排放量要大90%多,建议省级层面尽快在全省范围统一开展油品提升工作。
三、
今后工作的建议意见(一)把大气污染治理摆到更突出的地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进一步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防治大气污染,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清醒认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像抓治水一样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议将“治水”办和“治气”办合署办公,形成强力推进治气工作的良好格局,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使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像治水一样走在全省前列。各级政府要切实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大督察考核力度,严格奖惩措施,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以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抓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监管,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的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严格监管应当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常态。一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在规划立项、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各环节,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和执法监管,不因任何干扰因素而放松监管标准,树立法律权威。二是要形成执法监管的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合力推进相关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强日常巡查,强化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对各类污染排放源的监管,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转。要坚决采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刑衔接”等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体现最严的监管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三是要不断提高基层执法监管能力。根据环保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强化基层一线环保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合理的人员配备和执法装备投入,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岗位技能,并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确保对各类重点污染源实现全方位、全时段的有效监管。
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化肥、农药等施用量,继续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控制农业领域氨的排放。
(四)在发动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治理上多下功夫,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人人有责”观念,倡导从自身做起,进一步形成全民治气的氛围。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公民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社会氛围,主动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和绿色环保的出行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要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监督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要引导企业依法落实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调研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调研报告
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贯彻执行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工作总结
水污染防治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篇二
为深入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使企业守法、达标排污,从根本上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经市*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铁矿采矿、采石场、采砂场、铁选、钢渣处理、造纸、制药、化工、机械加工铸造、小石灰窑、塑料、橡胶制品、建材、电镀酸洗、加油站、规模养殖等行业。
二、整治内容
(一)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企业;
(二)清理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
(三)清理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
(四)清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
(五)清理未依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等事项企业;
(六)清理未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
(八)清理未按照市*要求整治、未通过市验收的采石场。
三、整治方式及标准
(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小企业依法关闭、取缔,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地貌。
(二)对国家没有限制性政策规定的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限期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三)未依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事项,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限期完成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事项,限期缴纳应缴排污费。
(四)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五)对停止生产的酸洗电镀、化工等产生危险废物企业限期做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未通过市环境整治验收的采石场,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阶段任务及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3月26__5月31日)
各企业自行检查所建项目在发改部门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事项,缴纳排污费情况;停止生产的酸洗电镀、化工等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做出环境影响评估情况,采石场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自查结果3月31日前报各派出机构管委会、镇、乡环保办公室;整改结果5月31日前报各派出机构管委会、镇、乡环保办公室。
(二)督导核查阶段(6月1日__7月31日)
各派出机构管委会、镇乡*对辖区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核查,督导核查结果汇总后于每周五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三)验收处置阶段(8月1日__10月31日)
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从通过验收的次日起,恢复生产性用电供应。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依法关闭、取缔。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成立由主管副*任组长,市环保局、监察局、工信局、工商局、安监局、水务局、国土局、*局、商务局、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各派出机构管委会主任,各镇乡镇乡长为成员的市小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钧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贺*同志兼任。
(二)明确职责
市环保局:根据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上报或现场检查情况,对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报请市*关闭取缔;组织整改验收;补办各种环保手续;定期(每月)通报企业整改进度。
市工信局:根据环保局下达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下达停止生产用电供应的通知;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拆除生产设备。
市供电公司:按照工信局的停电通知要求落实停电措施,保证限期整改和关闭、取缔企业生产性用电停供到位。
市*局:根据环保局下达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停止火工用品供应,加大违法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力促企业整改,保证停产到位,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相关企业,维护好现场秩序。
市水务局: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配合相关镇乡关闭取缔非法采砂场,打击向河道倾倒堆放尾矿砂等废弃物的行为;停止停产限期整改企业、关停取缔企业生产用水供应。
市国土局:配合相关镇乡依法关闭、取缔非法采矿、采石、采砂企业,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采矿证,严厉打击乱倒乱堆尾矿行为。
市商务局:关闭、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依法吊销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逾期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加油站点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市工商局: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各镇乡人民*:负责辖区内企业整改的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整改进度;组织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市*下达的关闭、取缔企业任务。
(三)大力宣传
水污染防治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篇三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执法和信息共享。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推动我省新污染物智库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组织制定山东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详细信息调查,建立山东省新污染物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2023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重点管控。筛查全省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建立山东省化学物质指纹数据库。2025年年底前,动态发布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配合)
(三)构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山东省新污染物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黄河入海口、小清河、南四湖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试点,逐步把新污染物监测纳入全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新污染物监测的地方技术方法。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的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1.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严格实施禁限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实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v^、省药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v^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v^、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省畜牧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和科学用药技术,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落实《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推动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的生产企业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省辖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纺织印染、氟化工等重点行业,以重点园区、企业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靶向发力、以点带面、多方共创”的原则,开展新污染物“筛、评、控”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支持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环境危害性评估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及替代技术创新研发,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予以支持。持续发布《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污染物治理工艺技术和装备。(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配合)
2.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搭建全省新污染物基础监测、快检快评平台,鼓励新污染物社会化监测,组织申报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全面提升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害测试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组织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v^等部门配合)
水污染防治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推进“十四五”期间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巩固打赢蓝天保卫战胜利成果,持续深化重点污染源减排,根据《xx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6%以上,环境空气质量六项指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工业炉窑和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积极从气源供应、管输、降低天然气价格等环节,促进用热企业向园区集聚,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我县城市建成区和天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生物质锅炉和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辖区内的《2021年xx市工业炉窑级别管控基础清单》中的c级企业升级改造和达标排放,通过加强执法检查,严把b级企业准入条件,确保2021年12月底前所有c级企业须通过整治改造升级为b级企业。推动砖厂2021年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于12月底前完成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依法加强对未进行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砖厂监管工作,将其纳为每年监督性监测、双随机、相关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禁止掺烧煤炭、垃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强对治理设施的管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二)加快建设城市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全县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新增或更新的机要通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及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或节能汽车)比例达到60%,鼓励公务租车优先选用新能源车。(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机关事务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邮政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一是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7822—2019)》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涉vocs企业逐一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二是督促vocs重点企业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组织和指导vocs重点企业“照单施治”,确保2021年底前要完成10%的治理任务量。三是指导企业使用高效适宜治理技术,引导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再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升级改造低效治理设施。指导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的企业,明确活性炭装载量和更换频次,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依法推行活性炭厂内脱附和专用移动车上门脱附,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废弃活性炭的密封贮存和转移。(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现有生产项目鼓励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将全面使用符合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省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理规则,更新建立本地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台账,优先将排放量大、活性较高、收集率低、处理效果差的企业纳入重点治理范围,强化b、c级企业管控,推动b级、c级企业向a级企业转型升级。2021年9月底前,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建立相应的管理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并适时更新vocs重点企业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全面摸查辖区内化工企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推动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储罐vocs治理,更换呼吸阀,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措施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落实《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等文件规定要求,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推动车用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安装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
(四)加大柴油车等移动污染源整治
加大对企业自备油库的排查力度,坚决查处非法调和成品油油库和“黑油点”的违法行为,确保油品市场健康有序。(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在禁止通行区域违法通行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以拖拉机名义核发牌照的其它机动车,依法从严查处,并建立检查工作台账,确保工作得得实际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试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依法打击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违法行为,禁止使用未经过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内冒黑烟、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住管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代建局等配合)
定期开展路检路查,开展城际客运、物流、散体物料运输等柴油车“保有大户”车辆集中停放地的车辆排气状况和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巩固工地、道路扬尘整治治理成果
加强环卫保洁质量监管,进一步细化环卫作业标准要求,建立污染天气应急保洁措施。持续做好施工扬尘监管,确保我县在建工地达到“6个100%”标准。(县住管局牵头,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代建局配合)
进一步加强连接国省道交叉道口的硬底化工作,巩固我县道路沿线停车场、沙石场、学车场(以下简称“三场)整治成果。对于连接国省道交叉道口未硬底化或硬底化过短(少于50米),容易造成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由辖区政府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进行改造硬化,有效解决路面污染问题;持续开展县区道路沿线“三场”扬尘整治工作,确保“三场”按选址规划建设,按规范要求经营。(县交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管局配合)
(六)加强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区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等方式大力开展露天禁烧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坚决遏制和杜绝露天焚烧现象。对露天禁烧实行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到位;加强对露天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严控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现火情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加强宣传,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增强自觉禁烧意识;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上的支持力度,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参与)
充分利用气象和环境空气监测分析工具,摸清局部污染源,及时发布污染天气管控通知。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采取重点企业限排、加大环卫保洁力度、机动车域限行、施工工地停止土方开挖及运输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管局、县交运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主体,责任到人。各乡镇各单位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清单,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负责)
(二)加强实效管理。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作用,定期收集整理各乡镇、各部门实施本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被动落后、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出现严重环境质量等问题的,及时提请县政府问责。(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三)强化联防联控。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长效管控应急联动机制,坚持常态化管控,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时刻观察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并精准分析研判,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做到重点管控和常态化管控相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气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管局、县交运局、县代建局等配合)
附件:1.县2021年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2.重点工作任务汇总表
附件1
县2021年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序号
地址
评价指标
2021年目标
1
县
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96%以上
2
县
全年环境空气质量六项指标
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附件2
重点工作任务汇总表
序号
任务类型
任务内容
责任分工
(一)深入开展工业炉窑和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1
依法依规加大工业锅炉整治力度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深化炉窑分级管控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3
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检查专项行动
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强对治理设施的管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二)加快建设城市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4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新增或更新的机要通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及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或节能汽车)比例达到60%,鼓励公务租车优先选用新能源车。
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邮政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攻坚治理
5
全面深化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
对辖区内所有涉vocs企业逐一开展含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
督促vocs重点企业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组织和指导vocs重点企业“照单施治”。2021年底前要完成10%的治理任务量。
指导企业使用高效适宜治理技术。
6
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
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现有生产项目鼓励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
将全面使用符合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7
对vocs重点企业实施分级和清单化管控
建立本地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台账,强化b、c级企业管控,推动c级、b级企业向a级企业转型升级。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2021年9月底前,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建立相应的管理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
8
抓好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排放管理
全面摸查辖区内化工企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推动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储罐vocs治理,更换呼吸阀,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
9
加强储油库、加油站等vocs排放治理
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
推动车用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安装工作。
(四)加大柴油车等移动污染源整治
10
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
加大对企业自备油库的排查力度,坚决查处非法调和成品油油库和“黑油点”的违法行为,确保油品市场健康有序。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大联合执法频次
依法从严查处在禁止通行区域违法通行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以拖拉机名义核发牌照的其它机动车,并建立检查工作台账。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2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
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依法打击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违法行为,禁止使用未经过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内冒黑烟、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依法纳入失信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住管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代建局等配合
13
加强用车大户管理
开展柴油车“保有大户”车辆集中停放地的车辆排气状况和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路检路查。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巩固工地、道路扬尘整治治理成果
14
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扬尘专项整治
建立污染天气应急保洁措施。继续做好施工扬尘监管,我县在建工地达到“6个100%”标准。
县住管局牵头,县代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配合
15
加强连接国省道交叉道口的硬底化工作
巩固我县道路沿线停车场、沙石场、学车场(以下简称“三场)整治成果。对于连接国省道交叉道口未硬底化或硬底化过短(少于50米)、容易造成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由辖区政府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进行改造硬化,有效解决路面污染问题;持续开展县区道路沿线“三场”扬尘整治工作,确保“三场”按选址规划建设,按规范要求经营。
县交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管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六)加强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16
有效遏制和杜绝露天焚烧行为
大力开展露天禁烧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坚决遏制和杜绝露天焚烧现象的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参与
17
加强污染天气应对
及时发布污染天气管控通知,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
水污染防治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篇五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动车“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2]32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污染监控、提高新车准入门槛、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等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为基础,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发展可持续交通,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
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为主,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排放总量削减10%左右,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投入运营的黄标车。
2、全县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与全国同步,对黄标车辆实施区域限行。
3、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监管能力,建成三级联网的机动车环保监控信息系统。
4、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污染加剧的趋势。
(二)具体任务
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在新疆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与全国同步执行国iv排放标准,逐步淘汰国iii排放标准以下(不含国iii)的机动车辆。力争在2014年9月30日前,建立覆盖全县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机动车监管,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要符合机动车厂尾气排放限值要求并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对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局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派出执法人员对道路行驶中有明显污染物产生的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抽检,对路检尾气超标车辆责令限期维修直至合格。
自2014年起,逐步对全县轻型汽油车采用稳定工况法(asm)、重型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轻型柴油车和中兴柴油车的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定期进行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每条每年检测数量在10000-15000辆,确保按期完成尾气排放达标任务。
(二)严格做好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将尾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新车登记、车辆过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工作,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备条件;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通过年检;新购机动车可在规定期限内免除污染物排放检测。实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全县新车注册登记在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与全国同步国iv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部门停办国iii以下(不含国iii)排放标准车辆的转入登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对机动车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
(三)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依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机动车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地区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裕民县环保局,再由县环保局审核后及时传输至地区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裕民县环保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相关部门要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凡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不得发放环保标志及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和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燃油质量进行监督,配合商经委推动机动车油品升级工作,商经委做好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
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三)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机动车主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鼓励事业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责任追究。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的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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