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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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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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时间的安排以及风险的评估等,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平潭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篇一

高速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对进一步改善周边干线公路通行状况,完善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拉大城市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两条道路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两条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高速连接线

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起东环与南环交叉口,东至坚固道口,含新赵线路口向南到新高速出口,全长6.18公里。路基宽33.8米,路面宽27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红线控制中线两侧各25米,道路绿线控制中线两侧各45米。过村段绿化按控制红线外各20米征地,野外段绿化按控制红线外各30米征地,即村内段占地总宽90米,村外段占地总宽110米,确保公路两侧形成整体乔灌结合、高低错落有致的景观带。

(二)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

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区段为:k247+617~k250+352.3,全长2.74公里,道路红线控制中线两侧各25米,道路绿线控制中线两侧各45米,现有路基宽34米,目前仅修建了中间16米宽的快车道。本次采用两侧加宽,32米一块板形式建设,同时设置中央硬隔离。考虑到两侧各1米的施工宽度及两侧建筑预留护墙地,此次两侧占地宽度为现路面边两侧各9米,占地总宽34米。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后附名单),具体负责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

3.负责做好道路红线的测量、占地边放线及测量成果图的绘制工作;

10.负责联系石市公路工程处,协调跑办道路施工招投标工作;

11.负责联系国防光缆管理部门(长途通讯传输局)商讨四条路范围内国防光缆的迁移费用等相关事宜。

12.负责按照规划局交付的设计图纸,组织道路市政管线施工,尽快编制施工预算并对市政管线施工进行招标。

13.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二)长寿街道办事处、马头铺镇、邯邰镇

4.负责解决辖区征地拆迁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征拆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处置,确保工程进度。

(三)城乡规划局

1.负责做好两条道路市政管线设计工作;

2.负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四)住建局

1.负责两条道路城管界内及责任范围内灯杆、排水管道、花池等迁移工作; 2.负责完成分包责任段拆迁工作任务。

(五)国土资源局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非法占地及设施的清理工作,全力配合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拆除违法建筑。

2.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六)综合执法局

2.负责根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全力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拆迁工作。3.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七)财政局

2.负责按照政府协议筹措并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八)工管办

2.负责协调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房屋及设施的迁移、退距等工作;

(九)电力局

2.负责按要求全力配合两条路其他非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十)电视台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有线电视杆、光缆等有线电视设施的迁移工作,同时做好两条路征拆及施工的宣传工作。

(十一)移动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移动塔杆等移动公司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二)电信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电信杆、电信光缆等电信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三)联通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杆线等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四)自来水公司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自来水管道及设施的加固和杆迁移工作。

2.负责按要求全力配合两条路其他非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十五)天然气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加油站及其设施的迁移工作。(十七)公安局

负责及时与上级长途通讯管理部门沟通,同时与交通运输局协调,尽快实现两条路范围内国防光缆的搬迁。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7月25日-7月31日)。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深入对征地范围内的各村、各户及企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及时将我市征地补偿政策和法规宣传到户、到人,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说服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征地拆迁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15日)。各乡镇、街道办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各自分包责任段征地拆迁工作,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签订补偿协议。在清点完毕后,及时汇总、清算并做好群众的兑付工作。

(三)路基清理及施工阶段(2014年8月16日-11月30日)。交运局要按照高速连接线、东环路施工图纸做好放线以及路基清理工作,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打好基础。施工单位要严格施工管理,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路面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主要领导要亲手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现场抓。要严格按照征迁工作要求,周密计划,安排专人全程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地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造等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使沿途村、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工作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平潭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篇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自20xx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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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第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第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第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以最早可以认定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时间为准。

第五,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有本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的情形,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诉讼等其他途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有证据证明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第六,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平潭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篇三

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一)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四)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

(五)房屋的附属物情况:(详见附件一)。

(七)其他:

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_____________________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_____________________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一)住宅。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

(1)手续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2)无手续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以上1、2、3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元。

(二)店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2、违章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以上1、2两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元。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______________元后,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

2、未经批准的土地面积亩__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

3、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

4、使用未经批准土地违法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

5、土地已批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

6、超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平方______________米,补偿金额小计______________元。以上1-6项合计工业用房的搬迁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元。

(一)住宅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二)店面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______________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计______________元。

2、征收非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______________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______________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平潭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篇四

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保障。那么协议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福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立协议双方: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电话;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电话;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

(二)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三)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四)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

(五)房屋的附属物情况: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一)。

(七)其他: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一)住宅。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______________

(1)手续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无手续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补偿金额元。

(二)店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违章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以上1、2两项合计补偿金额元。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元。

2、未经批准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3、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4、使用未经批准土地违法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5、土地已批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6、超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以上1_6项合计工业用房的搬迁补偿金额元。

(一)住宅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店面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特别说明:

1、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2、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土地使用补偿金。

第四条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元(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4.63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计元。

2、征收非建设用地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4.63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元。

3、果树补偿金额元,其中: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元/株,小计元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平潭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示篇五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绵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已全征土地,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余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县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

带建制(将按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征收土地的,实行全征全转。

零星征收土地的,实行先征地先转,后征地后转。

第五条

对花荄镇、界牌镇、黄土镇等城镇规划区县政府决定实行全征全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采用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的按决定执行,县政府允许采取统规自建方式的其它乡镇和区域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确定。

1、自谋职业安置。

2、调地安置。

3、对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

4、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七条 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计算。带建制征收土地“农 转非人员”计算,按征收土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册的正住人员;零星征收土地的,按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收耕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员”人数。

第八条 “农转非人员”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亩平均产值为准。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征收果园地和将耕地调整的鱼塘,补偿(助)标准按耕地对待。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 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属于个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和竹木花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三章 人员安置与养老保险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教养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农转非人员” 的安置,若有剩余部分应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或集体经 济组织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为: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为每人35㎡的清水房(含公摊面积)。被拆迁的农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每人35㎡拆迁补偿。被拆迁人住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35㎡,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给政府按同类标准补差。

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政府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可再购买30㎡(含公摊面积)的生活用房,并按建房成本价支付房款。若不愿意购买者,每人按政府当期确定的商品房均价与建房成本价之差给予生活补助。生活用房与统建安置房应在同一镇选择,可在不同安置小区,生活用房从颁发房产证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买卖。

上述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统建房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办法为: 经本人申请,村组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并提供已有房屋居住的产权证明,投亲靠友的要提供亲友承诺和向村组写出不在组上享受宅基地承诺。

选择货币安置户,付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原住房按政策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三级及其以上士官复员回原籍赶上住房安置时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数享受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征地涉及的房屋搬迁,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搬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全征全转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土地,挪用、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集体财产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均耕地,是指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除以在册农业人口数。安置人口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征收土地的按原规定执行)。

安县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安县人民政府第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

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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