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分红方案(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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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分红方案(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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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一

(一)夯实组织基础,深入协调推进

收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后,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管中心克服在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作人手不够、工作时间碎片化等问题,积极选派工作人员参加区清产核资培训会,成立了由“分管领导+镇村干部+代管会计+专业会计师+督导组”为组员的镇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在统筹协调、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问题处置、总结完善等阶段全过程参与;各村成立由村“两委”班子任成员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建政策宣传、清查核实的清产核资队伍;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提供具体业务指导,对村“三资”、土地合同等全程跟踪;确立了镇级管理主体、中介机构服务主体、村级实施主体的“三位主体”工作格局,进一步细化了工作分工、明确了责任主体、保障了任务质量。

(二)加强宣传引导,筑牢思想防线

为使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更好地进行,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与重视程度,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我镇对全镇115个村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记账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动员部署与业务培训,共计组织培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30余次,召开白条顶库与土地、资源、合同等专题会议3次,培训人次达3000余人;印发清产核资宣传横幅100余条,入户发放的《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与《大村镇村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大村镇2018年村干部培训班培训手册》等宣传培训材料,累计发放量达到10000余份。真正做到村村明政策、户户有宣传,在全镇形成了抓改革促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突出统筹兼顾,扎牢政策口袋

一是组织召开镇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政策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大村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定遵循区级方案的原则与组织程序,立足大村镇实际,因地制宜,明确规定各时间节点的任务安排、清查进度与结果公示,做到全镇统筹;二是要求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详细规定了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程序与清产核资填报日、具体产权制度改革年的清产核资数据为基准等问题,并签订《清产核资工作承诺书》。切实做到资产清查工作认真、严谨、一丝不苟,集体资产清查数据真实、有效,清产核资结果不虚报、不瞒报、不错报、不漏报、不重报,为自己“摸清家底”、向群众“亮明家底”。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一是资产负债类情况汇总。全镇115个村的资产总计为20381.3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796.545万元,农业资产13.27万元,长期资产589.1万元,固定资产12965.86万元;负债总计为7537.3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为6584.62万元,长期负债为952.68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844.05万元;二是资源性资产清查情况汇总。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镇集体土地总面积为23.37万亩,其中农用地为21万亩,建设用地为1.46万亩,未利用地为9223.52亩;四荒地为3845.44亩;三是资源型资产合同清查结果汇总。共清查土地合同21607件,总亩数280669.8亩,涉及金额132118871元,装订档案126本。

(二)清产核资工作成绩

二是创新重大事项审批机制,构建“特事特办”快速通道。在开展资产清查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需核销的债权债务、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的清理速度,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需提报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处理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后由社区与分管领导签字,提交经管中心,由经管中心签订部门意见后,统一上报给镇主要领导签字,无需再重新组织重大事项审批会。

三是多措并举推进土地合同、资源清查,确保土地入户“最后一公里”。资源性资产尤其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一直以来是关系农民安居乐业、农村和谐稳定、社会繁荣发展的重大课题。自接到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后,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从大处着眼,从大局入手,为全国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打牢根基,多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农村土地问题进行谈论研究。分两批次组织召开土地、合同专题会议,由镇主要领导对土地清产的重要性进行强调与部署,引起村干部高度重视。并请专业会计师详细讲解村资源性资产表的填报,务必要求各村的土地填报详细到户。经过这一系列提前统筹安排,我镇农村土地工作完成质量与总量均位居全区前列。

四是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

五是加强农村组织建设,夯实党的基层堡垒作用。

(三)清产核资工作中问题解析

一是农村记账员队伍新老交替,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为加强全镇农村财务人员队伍建设,2018年6月,全镇新一批农村记账员选聘工作结束并全部履新。由于新记账员上任时间节点与清产核资开展时间节点冲突,导致新上任的记账员来不及熟悉村级财务就“赶鸭子上架”参与了全镇清产核资工作。由于清产核资工作业务性强、时间紧迫,记账员业务水平的不熟练间接导致全镇清产核资工作进度。

二是村级实际土地数据与镇国土部门数据不符。根据区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与各级文件要求,村清产核资资源类型报表中所有土地类型,涉及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的数据须与镇国土部门对接。经对接发现,镇级国土部门所提报的土地二调时数据与村提报实际情况数有所差距,并国土部门数据没有详细到户。

三是村级债权债务与固定资产等账目调整是否走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审批程序。对需要进行账目调整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经讨论发现,若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需耗费大量人力与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工作进度的落后。

四是村级现金白条顶库情况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制定难。

五是农村集体资产中在建工工程未及时转成固定资产,并未按规定进行计提折旧。

六是收入、支出的划分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应按照业务内容分别计入相对应科目。

七是发生的各项费用未按照规定取得合规的税务发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八是存在跨期费用问题,未做到当月发生、当月入账,且费用跨期时间较长。

九是往来款项应定期进行坏账清查,及时确认损失。

(四)清产核资问题解决方案

一是组织召开农村工作人员培训会议,切实提高业务水平。针对农村新上任财务人员理论有余、实际业务水平不足的情况,我镇除定期开展全镇记账员工作培训会,成立了由“镇领导小组成员+代管会计+专业会计师”的业务指导培训组,对业务水平不足的记账员“另开小灶”,以点及面,全面带动全镇农村工作队伍的学习积极性,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是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查,把固定资产清理核算作为年度的重要工作。对固定资产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时间跨度大等问题,研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政策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标准,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转出,剩余的按照购置年限,计算出各项资产的累计折旧额,与账面提取的累积折旧额进行核对,调整其差异,改变随意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做法。

三是深入推进农村财务监管,成立镇级农村财务督导组,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对于一些非正式、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始票据,镇农村财务代管中心成立“代管会计初审+代管中心主任复审+入账会计终审”的“三级联动”审核机制,抓本固源,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防错账入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付款票据管理,特别是对工程付款的发票按程序取得正规发票。

四是各村与镇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规范执行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把资金支出关,尤其是土地收益金与扶贫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2019年,经管中心将开展全镇巡查、审计问题整改 “回头看”活动,将责任细化到各村,要求发现一处、整改一处,上级有要求的要率先落实,同样的问题绝不再犯。

第一,开展专项清产核资,摸清了家底,理顺了关系,明确了责任。开展清产核资,目的是对集体财务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摸底清查,使得“三资”管理与村集体经济活动符合国家、集体、村民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理顺了旧账、纠正了错账,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保障村级财务依法依规进行。通过清产核资发现,全镇部分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够规范,大力督促他们按照《会计法》和《大村镇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抓好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开支审批和村报账员管理,从而达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推进农村干部廉政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堡垒作用。通过清产核资,提高了村财务的透明度,形成了比较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了干部的廉洁自律。进一步提高了村干部经济责任、廉洁自律、财经法纪意识,促进了基层的廉政建设。

第四,促进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给村民吃了一例“定心丸”。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与监督委员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张榜公布与确认,把清产核资结果向村民公布,听取村民的反馈意见,认真查处村民提出的问题,辩明了是非、消除了疑虑,做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促进了公开、倡导了公平,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二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xxx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 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1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

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三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睢农号文件要求,以各村上报的清产资料为依据,自2019年5月起,后台乡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

此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共计覆盖后台乡16个行政村。

此次验收围绕摸清集体家底、理清产权权属、管好集体资产的目标要求,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情况,主要对以下五方面内容进行验收评分。

是否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审核严格,帐务处理是否规范;

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是否与国土调查等数据相衔接。

各村是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权属界定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制度。

后台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是否按时完成清产核资数据审核、校验、上报等工作。

对盘盈、盘堀、报废或毁损的资产按程序申报处置;

对清查出的帐外资产按程序纳入帐内核算;

由乡财政所人员认真指导、审核、报乡政府备案。

5、 工作保障情况及成效。主要包括:我乡2019年4月1日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李卫政同志为组长的后台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以乡长刘玉霞为组长的后台乡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抽调了班子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精干的干部组成。为此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定了后台乡《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后政文)、《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后政文)等相关方案。加强动员培训,我乡相继以会代训形式、专题培训形式,于4月1日至4月12日组织各村书记、主任、村级核查人员等相关人员,邀请县技术员开展法规政策专题培训会。充分宣传发动,我乡各村制作了6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宣传栏安装在各村的显要位置,并将有关政策、相关机构人员、需要开展的工作等在宣传栏中进行公示宣传。后台乡印制了9000份公开信发放到农户,提高了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知晓面和支持纺。在资金保障方面,在上级配套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我乡前期宣传、培训等经费我乡均先行垫付,确保工作按进度开展。乡清查核资办公室人员及时下村督导、指导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对清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后台乡组成以**为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为副组长、由经管站、财政所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组,对各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全乡16个村全部合格通过自查验收,形成后台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自查

报告

,并经乡清查核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四

根据《县扶贫办关于印发 x 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依据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县扶贫办关于印发 x 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属于村集体经济,确保收益惠及我村集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政策养懒汉,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三、收益分配 ( ( 一) ) 收入 :

年度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元,扣除电站用地年流转费

元后,本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

( ( 二) ) 支出:总支出

元(根据本村情况设定) 1. 公益岗位扶贫

人,年报酬

元( 占

100

%):保洁员

人,年报酬

元;治安员

人,年报酬

元;护路员

人,年报酬

元;护林员

人,年报酬

元;管水员

人,年报酬

元;护河员

人,年报酬

元;护理员

人,年报酬

元;调解员

人,年报酬

元;乡村文明宣传员

人,年报酬

元;公益设施看护员

年报酬

元;其他

等等。

2. 小型公益事业扶贫

元( 占

%):维护易地搬迁安置点公共设施

元;村组道路

元;维护饮水设施

元;灌溉水渠

元;配套扶贫产业设施

元;其他

等等。

3. 奖励补助扶贫

元( 占

%):乡风文明奖励

元 ;发展产业奖励

元;脱贫致富奖励

元;社会保障补助

元;教育助学奖补

元;其他

等等。

( ( 三) ) 收入结余:

( ( 四) ):

监管:村委会负责每年对本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分配程序 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扶贫办备案后公示,村委会组织实施年底公告使用结果。

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乡镇

村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五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不超过 20%;

2、股东红利分配不低于 8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村民自治奖惩制度挂钩)。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18 年 5 月 15 日

副理事长:xxx 会

计:xxx

xxx 监事长:

xxx

员: xxx 、 xxx

理事长岗位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会计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负责按《会计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4、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6、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7、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8、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9、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出纳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会计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2、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4、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5、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6、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7、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8、做好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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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六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依法保护集体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根据《xxx民法通则》、《xxx物权法》、《xxx土地管理法》、《xxx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工作实际和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集体资产的范围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变价收益、流转收益; (五)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流转的,承包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二、集体资产分配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应当首先区分资产的不同性质,对应不同的分配主体,在分配方法上区别对待。

第四条 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首要原则,集体资产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数额,集体资产的具体分配办法等,均需通过民主议定的程序决定。

第五条 民主议定的程序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的内容。

第七条 民主议定的程序违法或者内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后,应同时责令集

体经济组织在合理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一般为六个月。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分配原则计算当事人的分配份额,判定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第九条 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拒不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要求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发包、流转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因征收、流转获得的收益,在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系基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享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区分为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因丧失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部分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部分。

于分配的数额,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用于分配的部分,应当先根据本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按照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对征地时已经取得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

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补偿的标准,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不能形成决议或者形成的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剩余承包期限不足 1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一,超过 10 年但不足 2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二分之一,超过 20 年的,不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的三分之二。

对于仅有少量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数额不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占谁补谁”原则,在提取社会保障费用后全部支付给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经民主议定的,可以准许。

第十四条 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因面积计算差异和尚未发包的土地补偿部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作出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一方诉讼当事人。

四、土地流转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成片或者整体流转的,现有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其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和剩余承包期限获得相应的流转收益。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成片或者整体流转的收益,在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包括面积测量误差部分,尚未发包的土地部分以及超过剩余承包期的部分收益,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 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参照本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其他集体资产分配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数额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决定用于分配的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集体资产形成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因分配发生纠纷的,参照本意见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成员权资格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或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日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日为基准时。

第二十四条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其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时自愿放弃分配权利,其起诉请求分得相应份额的集体资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确认按照本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

日起施行, 年

日起新受理的一审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七

“原乡染坊、十里荷塘、众筹果园、共享菜园、钓鱼基地等子项目已全面建设完成,并逐步产生效益……”9月1日,北盛镇卓然村村部,望着捞刀河畔·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党总支书记汪新桥心里别提有多美。

在2016年前,卓然村级集体经济还是一片空白。而2年后的今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如火如荼推进捞刀河畔·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卓然村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华丽转身的背后,是一幅土地集中流转的生动画卷。

集中流转土地,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从空中鸟瞰,北盛镇“诗意原乡”——卓然村宛若一颗皎洁的明珠,镶嵌在捞刀河畔,令人向往。

虽然生态环境良好,但卓然村也曾存在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问题。“2016年以前,我们的村级集体经济还是一片空白。”汪新桥告诉记者,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制约了村级发展。

2015年,在各方的大力支持下,卓然村成立了浏阳市卓然土地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积极把农户闲置的土地、林地和农田集中流转起来,再把土地流转给项目,以此转化为集体经济。

“2016年下半年,土地流转就取得了效益。”汪新桥介绍,当时镇政府引进的一个育林项目落户到了卓然村,项目按照村集体9%、村民21%、企业70%的比例分红,第二年村级集体经济就有进账。

近几年来,随着土地流转的全面推进,美丽乡村、产业发展项目也纷纷落地卓然村,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入驻同时,助推了卓然村的乡村振兴发展。

上市公司签约落户,推进产业深度融合

“嘎嗒嘎嗒”的机杼声响起,梭子在老式织布机上来回穿梭,将一根根棉线织成布匹,再通过传统植物染色技艺给布匹上色……尽管还处于试运行阶段,但位于捞刀河畔的原乡染坊,每个周末都会吸引大批游客的游玩体验。

原乡染坊是捞刀河畔·田园综合体项目的旅游休闲项目。2017年9月,上市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盛镇签约,打造捞刀河畔·田园综合体项目。土地流转提前做好的“嫁衣”,让卓然村抢得先机,项目顺利落地,并启动建设。

今年,看中了捞刀河畔·田园综合体项目的发展前景,浙江大时代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也纷纷加入。目前,捞刀河畔·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均在有序推进。

“加上复垦的奖励,今年村级集体收入将有新的突破。”汪新桥笑呵呵地说,下一步村上还将继续盘活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业产业与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田园生产、田园生活、田园生态的有机统一和“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全面助力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八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举债分配、亏空分配、突击分配等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坚守底线红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

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强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可分配收益不足 10 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 200 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四)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在年度收益分配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股份份额)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五)遵循利益共享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投资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利益联结机制的机构。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收益分配的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事务中的领导作用。

(一)制定初步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理事会按照章程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监事会根据财务制度审核该方案。

(二)审议公示。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报党员大会审议,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成员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15 日。理事会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理事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集体成员大会决议,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决定(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在充分维护农民收益分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探索优化、简化审议公示程序。

(三)方案实施。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确认,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后再实施。实施结果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结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情况,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益分配范围和优先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可进行分配的总收益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该年度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收益分配的优先序如下:

定,提取比例不超过 3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

(二)提取应付福利费。参照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确定。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救济、成员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向成员分配。按股权设置方案设置的股权类型、股数,经过成员大会决定,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每股可分配收益额。

(四)其他分配。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经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用于对主导产业的补贴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 10%。

四、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的培训和监督。

(二)强化工作监管。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主体职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审核,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股东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杜绝举债和突击发放福利和分红。

(三)健全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监事会应对本集体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核监督,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农村集体分红方案篇九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省、市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征地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退耕还林补贴、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等不列入本收入。

第四条

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第五条 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尤其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必须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必须以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合法经营、合理开发利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支持盘活的资产资源包括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盘活方式 第一款

股份合作经营。属于村(组)集体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资产资源,鼓励以村(组)集体(合作社)与公司(业主)采取股份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打包入股、量化到户,农户、村(组)集体、公司按比例分红。属于农户承包经营的资产资源,鼓励农户以资产资源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方式盘活,农户按股分红。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盘活资源要建立对村(组)集体、农户的保底分红机制。

第二款

集体自主经营。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盘活资产资源,选准发展路子,突出主业和特色,壮大集体经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股份制改革,经营的资产资源要量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三款

种养大户和经验丰富的务工返乡农民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转包村(组)闲置资产资源。租赁托管经营要鼓励通过二次返利等方式让农户充分受益。

第四款

其他方式经营。各村要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大力探索盘活资产资源的有效方式,创新盘活资产资源的机制、模式,研究盘活资产资源的具体办法,多渠道促进农村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载体,鼓励村支部书记或乡贤能人担任合作社理事长。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支持优先发展产业或入股村级(社区)农业专业合作社,探索推行“产业带动型、协作共赢型、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服务创收型”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无论采取何种发展方式村集体经济,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利用资金自身发展外,入股或参与其他企业(经营主体)的,年收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

第十二条

不可抗拒的因素下造成的经济损失,允许失误、宽容失败,不追究集体组织和当事人、法人等责任。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村劳动力,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提高村民(股民)参与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提高凝聚力、召唤力。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各村上报拟投资项目和资金后,由镇党委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具体建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投资项目及额度,镇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党委班子定期召开会议,会商研判,听取各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资金投入经营主体经营情况;镇脱指办、财政审计所要密切关注各村财政注入资金的投资方向,加强与相关经营主体的联系,深入了解其运营、盈利情况,并建立投入经营主体的台帐,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使用财政注入资金采取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要在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投资退出的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退出投资申请:

(一)中省市县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的; (二)经营主体存在套取、骗取或转移财政扶贫资金情况的; (三)经营主体的项目进展缓慢,不能按期投产,或资金管理混乱,改变资金约定用途的; (四)经营主体不能履行合同收益、分红约定的; (五)存在其他不可控风险总退出的情形。

第十九条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审核相关协议、合同的条款内容,协调解决矛盾和经济纠纷。镇财政审计所、司法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站所要加大普法力度,及时为各村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是财政注入壮大村集体扶贫资金管理的负责对财政注入资金的组织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镇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级、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主体,具体履行支出管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报账管理、资产管理、公示公开、日常监管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核算并登记资产,明确管护责任,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标、实施结果、受益对象、管理主体及负责人等,在村内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脱脂办、财政审计所、农业综合服务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脱贫办、审计厅《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x 财办〔2019〕x 号)精神,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章

收益资金分配 第二十八条

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

第二十九条

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三十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公益金,占总收益的 20%。四是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占总收益的 10%。五是股民普惠分红,占总收益的 30%。

第三十二条

收益资金用于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股民普惠分红必须实行“差异化”分配,采取按劳取酬,严禁“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第三十三条

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经济收益,不得用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不得对当事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村(社区)“两委”班子进行分红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收益分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公示七天后无异议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最终方案报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站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财镇管”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镇政府和县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严禁”,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严禁未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行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六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对于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 xx 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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