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执行标准(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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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执行标准(优质6篇)
时间:2023-09-11 22:42:11     小编:ZS文王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盐执行标准篇一

1、考勤人员应认真负责,正确使用考勤符号,做到考勤明晰无异议。

2、日期栏: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对应日期下用点标注。

3、天气栏:统一用“阴、晴、雨、雪”标注,监理项目考勤必须填写,以便统计相关信息。

4、备注栏:用于注明特殊情况和民主监督小组签字,当月人员有变动情况的,须在对应人员备注栏上注明。

5、调休栏:用于记录现项目实际操作中不扣薪酬的休息天数。

6、加班栏:仅用于记录法定节假日加(值)班,并应附有相应的值班安排表。

7、原计薪方式、休假方式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8、本考勤表从2009年1月起开始试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食盐执行标准篇二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一案,业经xx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曰

食盐执行标准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1]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定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采石等作业。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十米,其他铁路为八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二米,其他铁路为十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五米,其他铁路为十二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二十米,其他铁路为十五米。

第九条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需要调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或者自确定调整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相关工作应当在项目静态验收前完成。不进行静态验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或者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

第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或者植物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三点一米,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对于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基础建设项目,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五百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一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种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二十三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重要时期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食盐执行标准篇四

一、导入

教师出示一份食盐,让学生通过看、尝认识食盐。

二、新授

(一)盐对人体的好处

1、提供促进人体生长发育所需的矿物质

2、维持身体健康

(二)过量食盐的危害

1、心血管疾病

2、上呼吸道感染

3、缺锌

学生讨论总结:少食盐保健康

(三)其他含盐多的食品

1、柠檬夹心饼干

2、果冻

3、运动饮料

学生讨论:含盐多的食品也要尽量少吃 小结:少食盐保健康

食盐执行标准篇五

一、岗位描述

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人力资源职业水平、培育后备人才,协助总经理构建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实施科学的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绩效管理;对接集团人力资源部。

提供高效率、专业的行政、后勤服务,及各类、各级文档的规范管理。

二、岗位职责描述 1.管理推进工作

工作目标、标准:管理体系科学规范;

业务流程通畅、高效; 基础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2.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规划、招聘等)

工作目标、标准:有清晰的人力资源规划;

人均销售收入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有较好的人员储备及后备梯队建设。

3.薪酬管理与绩效考评

工作目标、标准:薪酬体系设计,考评方案设计及主要指标设定;

薪酬及考评机制符合当地市场环境,有一定竞争优势; 人员费用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4.培训管理工作

工作目标、标准: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水平;

积极营造学习、向上的氛围;

为有效培养人才提供支持与保障。5.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工作目标、标准:

为公司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后勤保障;

为各项市场工作的开展解决后顾之忧;

营造公司井然有序、良好的工作氛围。6.团队管理

工作目标、标准: 创建流畅的团队沟通平台;

建设效率高、执行力强的营销团队;

不断加强营销团队的凝聚力

三、

工作内容描述

(一)管理推进

1.工作一:月度工作任务书 1.1具体内容描述

1.3工作上下级:每月汇集工作任务书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2.工作二:工作任务书自评 2.1具体内容描述

对上月工作总结评价,检查还有哪些工作本月未完成,分析未完成的原因,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得失,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3.4.1指标体系是公司主要经营、市场及管理指标的集合,制订的目的是使指标能更有效的分解、落实,加强全年指标的过程控制与纠偏,体系要平衡,不能偏废,缺一不可。公司要把指标体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最后实现整体指标。这也是一个绩效管理的过程,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将战略落地变成执行,二是通过执行的反馈调整战略。

3.4.2制度体系是从工作目的、方向与思路方面进行统一的规则,具有简要、明确的特点,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有标准参照,奖惩有据。

3.4.3操作规范是统

一、指导工作过程的标准,目的是积累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对工作的过程的有效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3.4.4体系的执行管理由公司行政管理部监督,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检查,使各类工作遵循标准,提高工作质量与执行力。通过系统的管理,找到自己市场的执行办法,把事情盯死,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来调动团队的力量,促进市场提升。

4.1.1理清公司内部工作职责、标准和流程恰恰为加强内部管理的有力措施之一。最优化的流程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带来效益的提升。行政管理部牵头组织检查各项业务流程的通畅情况,组织理顺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对发现不合理的地方,组织各部门、各区域讨论修正。日常工作过程中,了解公司各部门、各区域的业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整个公司的工作效率。

4.1.2目标:业务流程通畅、高效。

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提升整个公司的管理水平。公司行政管理部应不断发现公司管理方面的欠缺,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经验,通过流程优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项目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整个公司系统的执行力。协助公司总经理实现对公司的规范化管理。

5.2权责:全权负责

5.3工作上下级:公司总经理

5.4重点关注:了解熟悉公司的各项业务,及时发现业务流程、公司内部管理中不完善的环节、着眼于建立有效的管理提升机制。

(二)人事管理

2.4工作目标:人员费用率及人均销售任务均达到公司要求。科学的确定合理的人数,而且人员数量的设定应秉承趋紧的原则。要基于对岗位工作价值、目标与内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职责、周期来合理组合每一个岗位,使岗位处于满负荷状态,这样人员配置的投入产出回报才最高。

2.5工作依据:公司月度人事信息分析及人员费率分析表(每月5日完成)

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搜集人员资料,初步遴选,提供公司办公会面试通过后,提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按要求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人员的聘用应选择素质、技能适用的人从业,同时注意人才梯队的建设。

4.工作四:员工调配

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公司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提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按要求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5.工作五:人才遴选与培养 5.1具体工作要求:

公司应建立人才遴选与培养的相关办法及流程,对公司人员进行有效的遴选,并通过强化培训手段,达到人才的合理储备。

7.1具体工作要求:公司人力资源相关人员均应熟悉国家《劳动法》及公司当地的劳动政策。针对公司的现状及各种突发状况,合理使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对接公司人事代理公司。

7.2工作标准:在保证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好员工个人利益。 7.3权限:上报公司总经理及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7.4重点关注:了解员工动态并维护好公司与当地劳动社保部门的渠道关系。

(三)薪酬管理

1.工作一:人员费用分析的制作及呈报

1.4.1 能够结合公司当月的指标完成状况,分析同比、环比以及计划比产生差异的原因。1.4.2 结合人员费用率指标,分析公司的投入产出情况,并给出人员费用控制的目标及改进措施。

1.5 逐步牵头组织制定《公司人员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建立人员费用分析模板 2.工作二:人员费用控制 2.1具体内容:通过月度经营分析及公司人员费用分析,明晰人员费用的结构变化及同期增长原因,确保各类激励政策与激励对象有较优的投入产出,实时积累为后期政策调整所需的基本信息。

2.2权责:全权负责

2.3工作上下级级: 公司总经理

2.4工作标准或目标:人员费用控制在计划范围内,且员工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状态。控制好人员数量与工资标准,运用机制前科学的测算其投入产出,量企业的支付能力而出,杜绝盲目投入和无效激励。

2.5工作依据:公司人员费用分析

3.1 内容: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及战略,设计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薪酬及考评方案,内容涉及薪酬结构、薪资标准、考评方式、考评内容等。3.2权责: 全权负责方案的设计。

3.3工作上级:公司总经理、集团人力资源部。 3.4工作目标:

3.4.1薪酬与考评方案必须与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经营战略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成为有效激励公司业绩提升的重要工具。

3.4.2薪酬方案本着为职位付薪、为绩效付薪、为人付薪的原则,必须保证对内公平,对外关键职位有竞争力,同时,定薪、调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3.4.3考评方案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员工的业绩,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控制费率。

3.5 方案制定后的审批程序需遵照《公司人员费用控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3.6本项工作需要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基础管理知识的支撑,同时还需要业界最新流行的管理理念、管理工具以及管理实践的学习与选择、使用。

4.1 内容: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与考评方案,结合个人业绩的完成状况,制作并发放员工的月度工资以及年终奖励。

4.4.1 准确、公平、透明,杜绝虚报工资现象。4.4.2 合理控制费率。

5.1 内容:通常情况下,公司为达到市场目标所制定的阶段性任务和相应激励方案公司总经理及办公会批准后,立即提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5.2权责:公司行政管理部及时呈报公司市场部制定下达的并经公司总经理及办公会审批后的阶段性激励方案与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5.3工作上级:集团人力资源部。5.4工作标准或目标:上报及时,模板内容填写准确、完整,费用预计合理。5.5 制定呈报模板、《公司人员费用控制管理办法》。

5.6重点关注:只有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的阶段性激励方案,其奖励才可在工资中予以兑现。

(四)培训

1.工作一:公司培训编制及预算

1.6重点关注:培训需求必须明确那些是业务技能培训,那些是基础管理培训,那些是能够通过培训短期内就能有提升效果的,那些是要长期培训才能有效的,并不是所有的能力问题都能通过培训来解决的。

2.工作二:培训项目组织实施 2.1内容:

2.3工作上下级:公司总经理

3.3工作上下级:公司总经理

4.3工作上下级:公司总经理

4.4工作标准或目标:根据培训计划要求时间组织学员按时参加培训,按要求发放、收集培训调查问卷,反馈调研信息和培训效果信息。

(五)行政管理

1.工作一:公司会议组织

1.3工作上级,公司总经理;

1.4工作目标:保证与会人员的按时参会,确保会议如期召开,确保会议

1.5重点关注:参会人员范围的确定,会场用品的准备齐全(包括横幅、签到表、纪念品、座次、桌牌、鲜花、会议用水,根据会议规模的大小确定所需物品的数量与种类),会议服务人员的职责分配,会场服务,与会人员的住宿餐饮安排,会议用车的安排,会后的各项结算与总结工作。

2.工作二:公司办公场所规划、设置

2.1 协助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前期规划,根据规划需求租赁合适的办公场所,对办公区域进行合理分配并设置配套的办公设施。

2.2呈报公司总经理,与公司总经理共同规划,并全权负责办公场所的租赁与设置。 2.3工作上级:公司总经理。

2.4工作目标:租赁能够体现企业形象、便于销售开展、适合公司办公需求的办公场所。根据公司各部室办公管理的需求,科学合理的规划办公场所,设置舒适、大方、简洁的办公区域。

3.3工作上级:集团法律主管、公司总经理

3.4工作标准:按照正确的法律流程与手续协调解决各类法律事务,确保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不受损害。

3.5重点关注:在解决各类法律事务时要注意法律的交效性,同时应多与集团的法律顾问协商。

4.工作四:公司安全生产

4.1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作好公司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落实与管理。 4.2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此项工作 4.3工作上级:公司总经理,4.4工作目标: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将“安全第一”有效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决杜绝各类事故隐患,确保“零事故”。

5.3工作上级:公司总经理、集团相关部门

5.4工作目标:确保公司车辆调度的合理,保证各类用车需求的及时满足,确保车辆行驶的安全。

6.1协助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考勤与办公及宿舍区域的卫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6.2权责:全权负责

6.3工作上级:公司总经理;工作下级:公司员工

7.1根据集团与公司的各项工作要求,拟制相关的通知并下发,同时督促相关人员接收并落实。

7.2权责:全权负责

7.3工作上级:集团相关部门、公司总经理

7.4工作目标:通过及时下发各类通知,达到督促公司各部室及区域及时有效完成各项交办工作的目的。

8.1为分公司日常工作开展提供后勤保障,保证公司日常办公用品需求、办公设备的配置与日常维护等。

8.2权责:全权负责

8.3工作上级:公司总经理

(六)督察督办

督察督办工作是公司行政管理部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公司行政管理部作为公司总经理的左右手,必须及时督办总经理所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反馈督办的结果,协调解决督办过程中的困难。

1.工作一:公司办公会管理

2.工作二:通过强抓交办工作执行,提高执行力 2.1具体工作:

3.3工作标准或目标:领导审阅后定稿 4.工作四:日常事务处理

4.2权责:全权负责

(七)信息管理

1.工作一:固定资产管理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7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申请需要由集团对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固定资产申请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部门同意、签字,确认公司的实际需求和付款能力。

2.工作二: 工程信息量考核跟踪管理

2.3工作上下级 :公司总经理

3.3工作上下级 上级集团相关部门,下级公司各部室

3.4工作标准或目标

3.6是否需要专业理论: 熟练使用电脑,熟悉网络邮箱使用。

4.1具体内容描述

4.3工作上下级 上级集团相关部门,下级公司各部室

4.4工作标准或目标

保证公司网络、ip电话顺利、快捷的运行。4.5工作依据

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5.工作五:通讯录管理

5.1具体内容描述

5.3工作上下级:集团相关部门

6.3工作上下级:

7.1具体内容描述:针对已成交客户及未成交销售人员在跟踪客户分别建立档案归类,建立回访、跟踪督促达成。

7.3工作上下级:

7.4工作标准或目标

7.5工作依据:客户档案管理办法 8.工作八:外联关系的建档

8.3工作上下级:公司总经理

8.4工作标准或目标 8.5工作依据:

9.工作九:合同的管理、订单的处理

9.3工作上下级:

9.4工作标准或目标:

10.工作十:财务报销事宜

10.3工作上下级:

10.4工作标准或目标

10.5工作依据:财务部相关规定 11.工作十一:售后服务信息录入

11.3工作上下级:

11.4工作标准或目标 11.5工作依据

12.工作十二:网络分销管理提升及档案表

12.1具体内容描述:公司按照发展规划在新年度开始前20天制定年度、月度网络分销网点开发计划(根据市场发展进度适时合适修正),分解到业务区域,区域经理在每月26号下班前把下月度网络分销网点开发管理提升计划分解落实到相关业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每月28日中午下班前填报《分销网络开发进度及管理提升跟踪表---月》并提报行政助理备案汇总,邮件传送公司领导审阅。

相关业务人员每周五中午下班前填报《分销网络开发进度及管理提升跟踪表---周》,以邮件形式提报到行政助理及各自区域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行政助理汇总各区域表格后在每周五下班前以邮件形式提报公司领导,并分区域汇总返回各区域供各区域、各部门周例会跟进使用。

业务人员每月26日中午下班前(碰上大型节假日另行通知具体日期)把本月度《分销网络开发进度及管理提升跟踪表—月总结》的总结评分以及更新的《分销网络档案表》以邮件形式提报行政助理及各自区域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行政助理汇总在每月26日下班前以邮件形式提报公司领导,并分区域汇总返回各区域供各区域、各部门部门月度总结跟进使用。并根据网络《分销网络开发进度及管理提升跟踪表—月总结》作出相应考核表提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12.2权责:全权负责

12.3工作上下级:

12.4工作标准或目标

12.5工作依据: 网络分销管理考核规定

13.工作十三:库存管理

13.3工作上下级:

13.4工作标准或目标 13.5工作依据

14.工作十四:应收账款的提醒通知及考核汇总

14.1具体内容描述:

14.3工作上下级: 14.4工作标准或目标

14.5工作依据:应收账款管理操作流程规范

15.工作十五:集团oa及其他临时性交办任务

15.3工作上下级:

15.4工作标准或目标:快速、准确 15.5工作依据:

四、岗位日工作流程

1、早会的准备 (1)、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是否到位

(2)、要精神饱满,无垂头丧气萎靡不振现象

2、班前工作 (1)、电脑、传真等办公电子设备开启

3、班中工作 (1)、检查前一天信息、档案、交办事项等是否遗漏或未完成。(2)、按照岗位职责日常工作内容跟月度工作计划安排推进本职工作。(3)、督查督办各项区域、部门推进本职工作及公司领导交办事项。

4、交接班工作

五、岗位知识、技能要求

一、行政助理的业务技能

1、熟悉本公司财务的操作流程。

a、接收合同,标签存放复印件,原件交与财务备案。

b、按合同下定单,定单格式按公司统一标准填写完毕交由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c、定单确认后交由公司财务人员,向厂家订货。d、负责监督到货日期(与厂家业务联系)

e、网络定货不需合同,将定单填写完毕交由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再交由集团总经理签字确认定单确认后公司财务人员向厂家订货。

二、行政助理需学习专业知识

1、了解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各厂家三包规定

2、了解掌握各品牌的系列商品(本公司经营范围内)

3、了解掌握各品牌售后服务网点及服务电话

4、基本掌握本公司代理的品牌的常用机型的供价

食盐执行标准篇六

1.岗位标准

1.1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学历;

能力;

1.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及管理能力;

1.4熟悉电脑操作;

1.5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及职业道德。

2.岗位职责

2.1在超市部生鲜区主管的领导下,协助主管对生鲜的采购工作;

标、毛利指标及营业外收入;

2.3协助生鲜类的促销谈判并实施;

2.5负责维护公司形象,完善供应商管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2.6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协调相关部门间关系;

果;

2.9负责本部商品的进货、退货、缺货及滞销品处理工作;

2.10定期进行店访及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2.11完成超市部生鲜区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篇:标准法规发展研究助理工程师岗位职责1.在指导人员的带领下,承担汽车标准化研究课题。2.在指导人员的带领下,培养独立开展标准项目制订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3.逐渐熟悉汽车行业情况,与政府部门、国内外汽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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