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门性总结,总结某一方面的成绩、经验。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放射科放射防护制度放射科防护制度培训总结篇一
1、放射科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2、放射科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3、放射科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4、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规章制度
5、放射科事故处理、应急处置规章制度
6、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后健康检查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各级行政机构颁布的放射防护法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放射防护专业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进机房必须配带热释光剂量仪或放射报警器,每日开机前由当班技术员检查各连锁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机房温度和湿度。
3.严格遵守放疗设备的各项操作规程,在未完全熟悉操作技术前不允许上机操作,照射时操作人员要全神贯注。在发生紧急意外情况时立即停止照射,并给予妥善处置,做好记录,向上汇报。
4.放射物理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治疗设备、剂量仪表和放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和测量。各类剂量仪应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定期校验。
5.各类放疗设备在常规检查、维修状态时严禁使用,待维修人员确认设备正常后才能使用。
6.放疗医生在设计治疗计划时应减少患者不必要的照射为原则,技术人员在执行照射前应认真核对治疗方案。
7.出现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停机及时组织检查并向有关领导报告。严禁隐瞒不报和私下处理。
8.为了保障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健康,科内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1.负责使用该设备的医技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熟悉其规格及性能,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2.由放疗科主任技师和工程师根据该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以及安装中为电源线路所增配的电源设备,拟定完整的《操作规程》。每班操作者均应熟悉《操作规程》的条令,。并严格遵守。
3.整个治疗过程期间应有两个技术人员同时负责机器操作。操作中应密切注意每道程序中应显示的指示灯、状态标志,以确认各个工作部件运转状态是否正常。
4.操作者应根据负责诊疗医师的治疗要求,正确选择个治疗参数和治疗视角,以保证病变部位得到最佳剂量值。
5.在整个开机过程中,操作者除坚守岗位外,还应严密观察控制台各参数的变化,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及时请维修人员检修,并记录在案。
6.机器使用完毕后,应按《操作规程》的工作步骤进行停机。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
1、全体放射工作人员上岗都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3、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由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组织的放射防护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由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组织的健康检查。
5、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6、放射工作人员经常参加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兄弟单位的同行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放射工作人员要为病人热情服务。
8、放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放疗休假。
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2.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并每月交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测读。
3.每月的测读结果应抄录在个人的剂量档案上,并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5.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应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6.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5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放射科放射防护制度放射科防护制度培训总结篇二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为病人服务,特制订本计划:
一、培训目的通过系统培训,在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的 基础上提高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养,强 化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
二、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1、加强自我学习,本完成对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部委规范和医院内部规章制度的学习。
2、积极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主题讲座。
3、认真学习“三基三严”基础知识,参加院内组织的考核。
4、加强对诊疗规范和影像学专业理论的学习,不断更新专业技术知识积累。
放射科放射防护制度放射科防护制度培训总结篇三
一、放射科安装线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出机房面积,控制室防护及墙壁、门窗防护方案,经防疫站审批后,方能施工安装,安装后,经防疫站测试合格颁发许可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操作人员曝光时,应在控制室内操作,如需要在机房内操作者,必须穿铅衣,必要时戴铅手套,防止射线损伤。
三、曝光时,注意病人防护,尽量缩小视野,特别应注意病人生殖腺等敏感部位的防护,尽量减少病人曝光量。
四、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曝光时一定要关好机房铅门,防止射线对其他人员的损伤。
五、进入机房的`其他人员,曝光时应离开机房,必须留在机房者,需穿铅衣,并尽可能远离射线源。
六、工作人员每季度定期进行一次化验检查血象,低于正常者需暂停接触射线的工作,改换其他工作,待恢复正常后再恢复机器操作,如复查仍不正常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治疗,休息。
放射科放射防护制度放射科防护制度培训总结篇四
1、积极委派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按照规定及时参加考核并申领合格证书。
2、从事放射操作及防护人员因新增、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及时组织新进人员参加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申领合格证书。
3、参加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后,应及时将培训成果传达给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及放射科成员。
4、放射科成员及相关人员每季度组织一次内部防护培训,由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5、放射防护小组成员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体学习。
6、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出台新的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标准等,由防护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集放射科人员及防护领导小级成员学习。
侯营镇卫生院2013年8月5日
放射科放射防护制度放射科防护制度培训总结篇五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与医疗照射相关的主要卫生防护专业标准有:
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持证者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前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放射卫生法规教育培训, 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能力。
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织。
第三十三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享受寒、署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患职业性放射病,在治疗期间以公伤对待,因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职处理。
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2003年4月1日实施。原1984年发布,1985年4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放 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和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同时废止。新发布的放 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执行标准。
新基本标准的.名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
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即只有某种实践给受照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超过了该实践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才可以接受这种可引起 辐射照射的实践。也就是说,任何放射工作的实践都必须进行代价利益的分析,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放射防护三原则之一。
2、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所致个人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也就是说,任何放射工作的实践,对职业和公众所造成的照射均不得超过国家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这是放射防护的三原则之二。
3、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即应采取最有效的防护与安全措施,使得考虑了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后,在照射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等方面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同时使所致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约束值。
4、只要正当,则应通过干预减小那些不属于某种实践的或失控的源所引起的辐射照射,并且干预措施也应是最优化的。
5、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尤其获准从事涉及辐射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有关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6、应重视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国家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专门有法规要求,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7、应将纵深防御措施引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以弥补防护与安全措施或可能发生的失效和失误。
8、应通过优质的营运管理和良好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员培训与资格审查,全面的安全评价以及持续不断的经验反馈等来确保防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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