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简报(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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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管理规定简报(优秀5篇)
时间:2023-09-14 08:12:08     小编:笔砚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警车管理规定简报篇一

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警车管理规定简报篇二

公安部发布新版《警车管理规定》驾驶警车驾驶员必须穿警服,那么还有哪些其他管理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 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 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 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 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 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警车管理规定简报篇三

为加强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警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很多人看来,警察开警车是正常的事情。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公安厅公布了只有以下十种情况可以使用警车:

1.接受110指令执行紧急出警任务的;

2.执行日常治安巡逻、交通管理勤务的;

3.执行押解任务和出所就医的;

4.处置突发事件进行现场协调指挥的;

5.执行安检排爆任务的;

6.集结警力执行重大警务、勤务活动,或集体外出训练的;

7.执行公开抓捕、设卡堵截、治安检查、社区管理任务的;

9.接受110指令救助群众或直接救助群众的;

10.其他紧急任务确需使用警车的,可以使用警车。

警车管理规定简报篇四

为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经公司研究,决定启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根据《员工手册》及《公众制度汇编》关于《考勤管理》之规定,再次严明考勤管理工作。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公司领导除外)

二、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管理员统一为员工设置人脸识别图像。

2、考勤机全天开机,所有员工只要上班,都必须录入面像考勤。

3、考勤时,将面部置于考勤机前方,对准屏幕,待语音提示“谢谢”后,即操作成功。考勤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勤机,不得重复、随意录入面像考勤。

4、考勤机已设定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考勤机界面。

5、严禁恶意破坏考勤机,如发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双倍赔偿。

6、因停电或设备故障导致考勤机无法运行的,临时使用签到表。

7、启用时间:20xx年2月26日。

三、考勤管理

1、由于公司行业特性所定,各类人员上班时间不尽相同,请严格按照公司及各管理处的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2、考勤时间:

(1)实行上下午上班制度的员工,每日考勤三次:

上午上班前60分钟内签到,中午:12:00—13:00,下午下班后30分钟内签退。

(2)实行倒班制的员工,按交接班时间进行签到和签退。

无故不考勤或因其他原因未考勤且没有及时上报的一律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计。

3、迟到、早退5分钟未超过30分钟(含)扣罚10元。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未满半天的,视为旷工半天;满半天不满一天的,视为旷工一天。

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年累计旷工七天以上者视为其自动离职。

4、员工外出办理公务的,原则上应到公司签到后再外出;无法先签到或当天需要外出办理公务的,应事先进行外出登记。

各管理处员工在客服部登记,职能部门员工在人事部登记。

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一律视为旷工。

5、任何类别的请假(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都须填写《请假单》,换休填写《换休单》,经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同意私自休假一律视为旷工。

6、因工作需要加班者,一律凭公司领导签批的《加班申请表》核计加班时间,无申请表一律不予认定加班。

7、主管级以上员工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及请假审核,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按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予以连带处分。

以上各项考勤制度的重申望引起全体员工重视,并自觉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警车管理规定简报篇五

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四条 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不得借故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五条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

第六条 办案人员违规借用、挪用涉案车辆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领导责任。

一、警车是指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粤警字号牌的机动车。警车必须按规定喷涂车身外观标志和安装固定式警灯。不准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

二、驾驶警车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警车所属单位的工作证)。驾驶警车必须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的检查和纠察。

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和追缉逃犯。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刑场指挥和法医勘察。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和押解人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其他紧急公务。

四、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

非执行公务不准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

严禁挪用、转借警车牌证和将警车转借给警车使用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执行下列公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现场;

(二)执行警卫任务;

(三)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犯;

(四)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五)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六)执行其它特殊公务和紧急公务。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它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执行公务遇道路阻塞等待通行时,应间断使用警报器,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四)夜间11时至次日早上6时,在城区内禁止使用警报器的扩声器。

七、凡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的,执勤交通警察、警务督察人员有权检查和纠正。

八、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发给督察通知书、扣留车辆、收缴警车牌证、停办警车牌证业务和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且能接受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口头批评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后通知警车所属单位。

(二)严重违反规定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外,扣留车辆并发督察通知书给警车所属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派人领回限期整改。

(三)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规定三次以上或不服从检查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四)对多次违反警车使用管理规定、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由省公安厅车管部门收缴违反规定的警车牌证或暂停其单位办理警车牌证业务直至整顿改正为止。

九、《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督察通知书》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队签发。接到《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督察通知书》的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在20天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督察单位。逾期不回复的,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执行督察的单位将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处理。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报省公安厅督察队转有关市公安、司法机关督察或监察部门处理。

十、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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