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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协议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一、委托内容
二、委托权限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委托持股费用
六、保密条款
七、争议的解决
八、其他事项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持股协议篇二
委托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以下称“乙方”)
见证人:(公司注册登记的另外股东)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及持有该公司股权事宜达成本协议。
现约定如下:
1.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身名义为甲方处理,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处理以下事项:
(a)以甲方所提供资金人民币[]万元作为出资与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共同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该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
(b)依本协议之规定,持有上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依法律及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以下称“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权,对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罢免权,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对股利、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股东收入的收益权等。
1.2双方确认,于本协议订立日前,甲方已向为设立公司而开设的临时账户中划入资金人民币[]万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该项出资已经验资机构确认,并记明为乙方对公司的出资。
1.3双方确认,在制定公司章程前,双方已共同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且公司其他股东已明确知晓甲方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乙方仅为公司的名义出资人。
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甲方向为设立公司而开设的临时账户中划入出资金额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3.公司事务报告与公司管理
3.1乙方应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股东对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监督权,及时向甲方报告对公司经营有影响的各项事件。
3.2甲方作为公司之实际出资人,应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做出以下各项决定:
(a)公司股东会召集;
(b)公司章程修改;
(c)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减、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公司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选任或罢免;
(e)公司股利分配方案;
(f)转让以乙方名义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g)对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同意与否,及是否行使优先权;
(h)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或需股东决定事项。
3.3对甲方做出的上述决定,乙方应以股东名义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企业登记部门,及有关的第三方主张,以期实现甲方之决定。
4.股权收入的转移
4.1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外,乙方不得放弃任何可以或可能从委托持有股权上获得的股权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利、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
4.2乙方在取得与委托持有股权有关的股权收入后[]日内,在扣减相应税费后,应将其余额交付给甲方。
5.费用负担
乙方处理委托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6.责任界定
6.1因甲方自身做出的决定不适当、错误、或违法,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2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7.协议终止
7.1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移转委托持有的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7.2如乙方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移转委托持有的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7.3如甲方民事权利能力灭失的,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应按甲方之权利继受人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权利之继受人移转委托持有的股权或甲方之权利继受人认可的股权收入。
8.其他规定
8.1如本合同或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过错的责任,且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方式向甲方返还委托持有的股权。
8.2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
8.3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对订立日前双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兹证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订立本协议。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乙方:()
见证人:()
委托持股协议篇三
甲方: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委托人或隐名股东):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丙方(受托人或显名股东):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鉴于:
a、乙、丙方均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公司”)员工;
c、乙、丙方均为甲方股东,其中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为隐名股东,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为显名股东。
基于上述,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丙方持有甲方股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授权事项
1、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销的委托丙方代为持有乙方在甲方的[]%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且丙方同意接受委托。
2、虽然乙方已委托丙方代为持股,但乙方作为甲方股东的任何实质股东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享有和承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3、为便于甲方正常运作和提高效率,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销的委托丙方按丙方自已的意愿行使代持股权在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38条第一款第1至5项时的表决权,除非乙方另有书面指示。
4、丙方代为行使代持股权(1)应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转让、赠与或质押;(3)接受与放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等4项权利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需三分之二股东表决权通过事项时需经甲方另外书面授权。乙方疏于指示或授权、指示或授权不明时丙方应将代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投弃权票,除非丙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投弃权票将严重损害乙方利益。
5、丙方在代表乙方行使与代持股权有关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时,应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对乙方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事先通过合理的方式充分告知乙方将要行使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丙方不得隐瞒信息或故意误导,不得越权行使权利和额外承担义务。
6、乙方作为隐名股东,其持有甲方股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为本委托持股协议、甲方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及认缴注册资本的原始缴款凭证三者共同证明。出资证明书必须与委托持股协议一致并一起使用,单独的出资证明书或原始缴款凭证均不构成持有甲方股权的充分证明文件。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尽快制作甲方公司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包括乙丙方在内的所有股东。
2、积极配合包括乙丙方在内的所有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所需进行的委托持股协议修订、股东名册修订、注销旧的出资证明书及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给股权受让方。
3、确保公司资本金入股都邦公司并取得合法股权证明文件。
4、应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作为都邦公司股东所应有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依法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4、依法享有和承担甲方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5、及时向丙方发出代行代持股权有关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指示和授权,并承担因疏于指示或授权、指示或授权不明所造成丙方虽然尽责但仍未能适当行事所造成的损失。
6、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代持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给甲方公司的股东或都邦公司的其他员工,乙方不得向甲方公司的股东或都邦公司的其他员工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
7、在发生转让代持股权行为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所需的委托持股协议修订、股东名册修订、注销旧的出资证明书及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给股权受让方等必要工作。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代乙方持有股权并善意、谨慎、勤勉、合法行使代持股权有关的权利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或截留乙方应得的分红收益、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等利益及其孳息。
2、未经乙方书面授权,不得擅自转让、处置代持股权,不得在代持股权上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任何限制或可能限制股权的义务。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甲方公司、乙方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解除、终止和承继
(一)协议的解除
1、乙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本协议虽未约定但丙方行为结果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给乙方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危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丙方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离开都邦公司、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非因本协议约定的原因,各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协议的终止
2、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出现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存续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解散、撤销、破产等,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甲方公司注销公司登记时终止。
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各方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妥善处理好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尽最大可能保障乙方利益。
(三)协议的承继
1、丙方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离开都邦公司、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中应当由丙方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经甲方推荐并经乙方同意的新的受托人承继并由承继人作为新的受托人与甲、乙方重新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当乙方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离开都邦公司、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中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经乙方推荐并经甲丙方同意的人承继或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承继并由承继人作为新的委托人与甲、丙方重新签署,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四、税费承担和保密义务
1、丙方因为其代持乙方股权而额外缴纳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2、各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该信息已经公开或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他方损失的,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丙方违反本协议或因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索赔的权利。
4、乙、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滥用股东权利给甲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约定事项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必要时本协议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3、本协议构成各方就委托持股相关事宜达成的合意,本协议将取代此前各方就委托持股相关事宜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本协议各方在签署前已充分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并确认签署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
4、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委托持股协议篇四
委 托 方:
姓 名:(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民族、性别、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姓 名:(基本情况,同上)
姓 名:(基本情况,同上)
受 托 方:
姓 名:(基本情况,同上)
鉴于:
受托方 (姓名) (以下简称受托方)与委托方各成员均同意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共同出资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其中,受托方本人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现金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元)、受托方分别代表 (姓名) 以人民币现金出资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元)、代表 (姓名) 以人民币现金出资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元)、代表 (姓名) 以人民币现金出资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元)。
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各成员委托受托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 委托方各成员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各自对公司出资(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各成员的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公司出资,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 委托方各成员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知情权
委托方各成员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四条 参与管理权
委托方各成员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菫事会前,应与委托方各成员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菫事会表决的事项,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事先对有关表决事项进行一次内部表决,内部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受托方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菫事会时按该内部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受托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的情况向委托方各成员作书面通报。
第五条 投资收益取得权
委托方各成员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第六条 转让出资权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方各成员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
委托方各成员可以在本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受托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方各成员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条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各成员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委托方各成员有权取得各自应分配的财产。
第八条 监督权
委托方各成员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委托方各成员不能随意干预受托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按期足额出资义务
委托方各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各成员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
第十条 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各成员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
受托方不对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各成员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理税费承担义务
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委托方各成员或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自委托方各成员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方各成员应将该等费用划入受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受托方有权在委托方各成员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托方仅可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处置其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
益的转让、质押、赠予、放弃等)。
第十四条 受托方无权处置因委托方各成员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
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各成员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各成员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各成员利益的行为。
未经委托方各成员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第十五条 支付代表股份投资收益的义务
受托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委托方各成员,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各成员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第十六条 协助转让义务
在委托方各成员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受托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第十七条 受托方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报酬。
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受托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委托方各成员收取报酬。
五、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委托方各成员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方各成员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委托方各成员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受托方不愿受让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方各成员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受托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委托方各成员解除协议的,受托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委托方各成员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可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
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委托方各成员及受托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受托方:(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委托持股协议篇五
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乙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有 公司股份一事达成协议,以便日后遵守执行。
一、委托持股及股权归属
1、委托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受托方以受托方名义持有委托方所有的 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指定股权”);受托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指定股权。
2、双方在此确认:
1)自 年 月 日起,因持有指定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担;指定股权不属于受托方自有财产,受托方仅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因持有指定股权而产生的相应股东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责任。
(2)受托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指定股权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向相关债权人、诉讼法院说明指定股权的性质,确保指定股权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
二、股东权利的行使
1、基于指定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享有的下述权利:
(6)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7)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委托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东权利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等),将上述股东权利授予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
3、委托期限内,若委托方转让指定股权,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该等权利及收益由委托方享有。其中的分红款、股权受让款、现金分红款,受托方应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将其直接付至委托方帐户,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给受托方的,受托方应在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送股及转增股本作为委托财产,由受托方按本协议规定代为持有。
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自行或授权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5、委托方作为指定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受托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指定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时,委托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而不需要受托方的另行授权。
三、股权处置
1、指定股权的质押、托管、转让(包括赠与)等事项由委托方决定,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无权将指定股权质押、托管、转让给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或以投资、置换等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指定股权。
2、委托方拟转让指定股权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提供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股权过户有关手续等。
3、委托方拟以指定股权提供质押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与质押权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质押登记有关手续等。
4、委托方拟将指定股权托管给他人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与受托人签署股权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托管手续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下述情形之一发生之日终止:(1)指定股权已全部完成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登记至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令,将指定股权全部出售,并将股权转让款全部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3)本协议被委托方解除。
五、保密义务
1、各方同意并承诺,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经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本协议或相关事宜,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在确实需要对外披露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各方均有义务在现在和将来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泄露在洽谈、进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及公司商业秘密,除非: (1)该秘密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众所知领域。(2)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前书面同意。
(3)执行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委托持股协议篇六
甲 方:[ ](注:甲方为隐名股东)
住 所 地:[ ]
通信地址:[ ]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手机:[ ]
联系电子邮箱:[ ]
乙 方:[ ](注:乙方为挂名股东)
住 所 地:[ ]
通信地址:[ ]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手机:[ ]
联系电子邮箱:[ ]
鉴于:
2、上述登记在乙方名下的[ ]公司[ ]%股权实为乙方受甲方委托而代持,以乙方名义已缴纳的全部出资[ ]万元实为甲方所有,甲方为该股权的真实隐名股东、乙方为该股权的挂名股东。
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 ]公司[ ]%股权及权益确认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权益确认
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全部由甲方实际享有及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由乙方代甲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根据甲方授权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上述委托。
三、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及以乙方名义出资;
3、行使与代表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股权转让、股权出质等涉及股权处分行为、本合同规定的或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其他禁止性情形除外)。
四、委托期限及委托持股费用
1、委托期限自乙方持有代表股份之日起,至乙方将代表股份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之日止。如公司在之前解散,甲方实际取回代表股份相应权益后本委托即告终止。
2、甲方在乙方受托代持股期间不需向乙方支付委托代持股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在乙方代持股份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任何股东责任和相应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将代表股权转让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届时涉及到的应由乙方签署的相关变更登记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签订,且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4、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代理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乙方不接受甲方意见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5、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股东名义出具书面委托,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代表股份相应的任何股东权利。
6、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并承担委托出资对应的投资风险。因甲方不履行上述规定或抽逃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自身或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但乙方不实际享有与代表股份相关的任何股东权益。
2、乙方以名义股东身份行使[ ]公司相关股东权利时,不得故意损害甲方利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相关股东权利转委托他人行使。
3、委托期限内,因代表股份产生的股东责任和相应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因代甲方承担股东责任而发生垫付费用的,有权要求甲方返还。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代表股份实施进行转让、出质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5、与代表股份相关的红利、股息、股权转让款或清算财产等任何财产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公司办理将上述财产交付给甲方的手续。
6、如乙方发生任何因自身债务影响代表股份安全的情形,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行妥善处理好自身债务,不得影响代表股份安全。
7、乙方将代表股份转让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时,无论办理工商登记所用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约定股权转让款,乙方均无权实际收取股权转让款。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代表股份,但需要给甲方不低于30天的准备时间。
七、协议解除和终止
乙方持有代表股份未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前,本协议不得解除或终止。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
2、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执行。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其他事项
1、因[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甲方未按股东会增资决定、决议出资而导致代表股份份额发生变化的,相应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在甲方仍委托乙方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委托持股关系不变。
2、本协议所涉文件传达,对方签收复印件、将短信发至对方联系人手机、将电子邮件发至对方指定电子邮箱,或将信函邮寄至对方住所地或通信地址,均视为送达。
3、在乙方将代表股份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时,甲乙双方根据[ ]公司主管工商部门要求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款项往来凭据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相符的,除非后期协议明确规定其条款效力优于本协议,否则双方实际权利义务一概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乙方持有代表股份之日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其他股东声明:
关于甲方[ ]和乙方[ ]在[ ]年[ ]月[ ]日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相关事宜,我方在成为[ ]公司股东时已全面了解乙方代甲方持有[ ]公司股权一事,对该协议条款亦无异议,同时我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我方将无条件配合甲乙双方履行该协议;当乙方将代表股份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时,我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无条件配合出具相应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手续;另当我方转让股权时会将上述情况告知受让方,并要求受让方作出同等效力声明。
签章:
[ ]年[ ]月[ ]日
委托持股协议篇七
住所: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为乙方的名义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股金事宜,现双方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协议如下:
一、受益人
甲方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实质所有权归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所有,该股金受益人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甲方仅为受托名义持有该股金。经乙方签字确认的本协议文本,可以作为充分的受益信托凭证,在乙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其他持有人也可以行使一切受益权。
二、委托持股标的
本协议约定的信托财产为乙方委托甲方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圆整)的股金,该股金为乙方委托甲方名义持有,有关购买款项有乙方全额支付承担,具体依据以各方往来结算凭证确认,甲方未对此股金付任何代价,甲方对该股金不主张任何协议外权利。
本协议委托持股之标的即为占注册资本_________%其他自然人出资_________元的部分股金。
三、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取得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利益的形式、方法_________。
乙方享有一切该股金的实质所有权,乙方受益权及于该股金的一切所得和任何处分利益,具体取得方式和办法由乙方具体指令甲方办理。
四、信托期限
该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自甲方持有该股金时起至乙方通知甲方处分该股金时止。
五、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甲方名义持有该股金期间,在具体管理运作该股金方面甲方应全部依据乙方指令操作,无乙方指令不得对该股金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处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该股金的行为,甲方不得将该信托名义持有的股金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该股金具体运作托管给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有乙方指定的该单位具体管理该股金,该托管具体规定如下:_________股东会行使该集团全部股东权利,无须甲方任何书面授权,本协议即为充分授权。
六、受托人的报酬(考虑是否将此款删除)
甲方有权收取该信托名义持有费用_________元/年。
七、信托终止事由
甲方依据乙方具体指令处分完毕并交接完毕本协议所定的信托名义持有关系即终止,本协议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履行中如遇争议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各方签字代表同时作为自方本协议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具有双重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持股协议篇八
委托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称“甲方” )
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以下称“乙方” )
见证人:(公司注册登记的另外股东)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设立[ ]有限公司及持有该公司股权事宜达成本协议。
现约定如下:
1.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身名义为甲方处理,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处理以下事项:
(a) 以甲方所提供资金人民币[ ]万元作为出资与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共同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该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
(b) 依本协议之规定,持有上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依法律及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以下称“股权” ),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权,对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罢免权,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对股利、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股东收入的收益权等。
1.2双方确认,于本协议订立日前,甲方已向为设立公司而开设的临时账户中划入资金人民币[ ]万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该项出资已经验资机构确认,并记明为乙方对公司的出资。
1.3双方确认,在制定公司章程前,双方已共同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且公司其他股东已明确知晓甲方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乙方仅为公司的名义出资人。
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甲方向为设立公司而开设的临时账户中划入出资金额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3.公司事务报告与公司管理
3.1乙方应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股东对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监督权,及时向甲方报告对公司经营有影响的各项事件。
3.2甲方作为公司之实际出资人,应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做出以下各项决定:
(a) 公司股东会召集;
(b) 公司章程修改;
(c) 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减、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 公司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选任或罢免;
(e)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
(f) 转让以乙方名义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g) 对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同意与否,及是否行使优先权;
(h) 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或需股东决定事项。
3.3对甲方做出的上述决定,乙方应以股东名义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企业登记部门,及有关的第三方主张,以期实现甲方之决定。
4.股权收入的转移
4.1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外,乙方不得放弃任何可以或可能从委托持有股权上获得的股权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利、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
4.2乙方在取得与委托持有股权有关的股权收入后[ ]日内,在扣减相应税费后,应将其余额交付给甲方。
5.费用负担
乙方处理委托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6.责任界定
6.1因甲方自身做出的决定不适当、错误、或违法,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2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7.协议终止
7.1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移转委托持有的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7.2如乙方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移转委托持有的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7.3如甲方民事权利能力灭失的,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应按甲方之权利继受人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权利之继受人移转委托持有的股权或甲方之权利继受人认可的股权收入。
8.其他规定
8.1如本合同或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过错的责任,且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方式向甲方返还委托持有的股权。
8.2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
8.3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对订立日前双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兹证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订立本协议。
甲方:(签 章)
授权代表人:
乙方:
见证人:
委托持股协议篇九
甲 方:
乙 方:
鉴于:
1、甲方自愿在**地产路小镇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认缴出资万
元。
2、甲方自愿将其在标的项目的出资份额由乙方代为持有;
3、乙方愿意无偿为甲方代持上述出资份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标的项目的出资份额委托代为持有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示信守。
一、代持份额与权利归属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认缴标的项目 万元出资;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甲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甲方持有该标的项目份额。
2、各方在此确认:
(2)甲方委托乙方代持份额享有的投资人权利,甲方通过委托乙方行使。
(3)代持份额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乙方不享有因代持份额而产生的相应投资人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责任。
(4)乙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代持份额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相关债权人、涉讼法院说明代持份额的性质,确保代持份额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
(5)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得转让。
二、投资人权利行使
1、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持期间内,由乙方代为行使代持份额有关的一切投资人权利;
任何形式的担保。
3、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致使第三人追溯或有可能追溯乙方受托持有的出资份额时,乙方负有及时告知甲方的义务,并应作出妥善安排;因甲方债务等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代持份额被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标的出资份额获得的收益、出资份额转让或者处臵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三、资金结算
1、甲方应按标的项目出资的要求提前1天将资金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乙方收到归属代持出资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资金扣除税费后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须为甲方实名账户)。
四、委托代持期限
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持有出资份额的期限直到甲方全部标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标的项目清算结束甲方收回全部本金及收益为止。
五、委托代持费用
乙方为无偿委托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任何代理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代持份额的变更费用。
六、保密
非经各方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皆不得向合同之外的任何人泄露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信息。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签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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