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向自己和他人展示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态度的一种方式。写心得体会时要重视语言的准确性和文采性,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和含混不清的表达。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通过阅读这些范文,能够激发大家对写作心得体会的兴趣,提升自己的思考和表达能力。同时,也希望大家在写作心得体会的过程中能够坚持思辨和反思,不断总结和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和写作技巧。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作为一个市民,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深入思考迫在眉睫。通过参与讨论和反思,我深刻意识到肇事逃逸对社会的危害性和造成的伤害,也意识到了个体责任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反思。
首先,肇事逃逸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肇事逃逸让被害人家属面临着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也让整个社会失去对正义和法律的信任。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仅仅是民事责任方面,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每个人都有追求公正的权力,而肇事逃逸行为无疑对社会正义的坚守产生了严重冲击,导致社会的公平意识逐渐淡化,进而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因此,肇事逃逸不仅是对个体责任的逃避,更是对社会责任的严重忽视。
其次,肇事逃逸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伤痛。正如一句古语所说:“生命只有一次”,然而,肇事逃逸导致了太多无辜的生命被夺取。在这些被害者的背后,有着无数的家人、亲戚、朋友,他们需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而肇事逃逸行为往往使得这些家属无处申诉、无力追责,进一步加大了他们的伤痛。作为一个个体,我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决定和行动对他人造成的影响,珍惜人生、珍惜生命。
再次,肇事逃逸是否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对社会法律权威的冒犯,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蔑视。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肇事逃逸者往往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法律公正的质疑。如何遏制肇事逃逸行为成为当务之急。加强公安部门力量、优化交通管理制度、提高司法回应速度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同时,国家也应该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加大对肇事逃逸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逃逸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个体责任的呼唤和引导对于解决肇事逃逸问题也至关重要。作为一个全体公民,我们应该树立起“人定胜天”的信念,牢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特别是在面对肇事事件时。不论行车、走路,我们都应该时刻保持谨慎的态度和绅士的行为,站在他人的角度去思考,遵守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此外,还需要倡导社会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引导人们从根本上养成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习惯。只有每个公民都能够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交通安全,才能真正解决肇事逃逸问题。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行为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和个体伤害,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个体和社会都应该意识到肇事逃逸的危害性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冲击,加强法律制裁力度和引导个人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迈向更为安全、稳定和和谐的社会。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肇事逃逸的打击力度,国家重视肇事逃逸,提倡遇事不逃逸,做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好公民。作为一名普通人,也应该时刻牢记“肇事逃逸警示录”的警示,不仅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更是在日常生活中守法守规,珍爱生命。以下是本人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危害性
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一旦发生肇事逃逸,最终受害的肯定是事故中的其他被害人或者被损害的财产。严重的肇事逃逸者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和身体上的伤害,不但造成了社会减损,也给祖国的安全建设带来很大的隐患,这种行为应该得到惩罚,以期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段:加强宣传
加强宣传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性,营造全社会要珍爱生命、保护生命的氛围,对于减少肇事逃逸事件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我们普通人应该深刻认识到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性,用法律规范和自身的行为规范来压制肇事逃逸的发生,实践法律的权威性,建设和谐社会。
第三段:强化权威
肇事逃逸行为已经成为了社会公敌,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顽疾。针对肇事逃逸这个不道德、不人道、不负责任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对肇事逃逸者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加大对肇事逃逸的惩处力度,使得惩处与犯罪相对应,提高司法实效。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必须要把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下去。
第四段:主动承担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要始终保持一颗有爱、有责任的心。当我们受到违反法律的侵害时,要加强自我保护,尤其当我们在驾车、骑车、步行等活动中,遇到了道路交通事故时,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要因为忍受不了损失而逃离现场,这样会导致危害的加剧,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五段:提高安全意识
肇事逃逸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样的行为不仅已经成为了公敌,更要引起我们广大公民的关注。我们要增强自身安全意识,提高对于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视力度。同时在生活中,也要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传递文明、阳光,推动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大家都能够从这些角度去思考,那么,这样我们就可以共同维护安全,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社会。
总之,肇事逃逸已成为社会毒瘤,对于肇事者要从法律角度制约,对常识决策者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推动和谐发展。让我们共同呼唤文明交通,从日常生活中做起,珍爱生命、拒绝肇事逃逸,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安全、和谐、有爱的社会。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三
肇事逃逸是一种十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发生。为了强调其危害性和捍卫交通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肇事逃逸警示录》。在阅读这本书后,我深刻地意识到了肇事逃逸的危害,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启示。
第二段:肇事逃逸对社会的危害
肇事逃逸的危害不仅仅是交通事故的损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讨厌和破坏。由于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害往往会导致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的威胁,而逃逸者往往会对警方的调查和司法机构的处理造成极大的干扰。因此,肇事逃逸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都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隐患。
第三段:逃逸者的法律责任
一旦发生肇事逃逸事故,逃逸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逃逸属于违法行为,逃逸者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例如罚款、拘留或者刑事追究等。同时,由于逃逸行为的严重性,很有可能会导致事故受害者和家属对逃逸者的义愤填膺,影响逃逸者本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
第四段:肇事逃逸的减少手段
为了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变:
1. 完善交通信号和道路建设,防止事故的发生;
2. 通过增加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实施严厉的制裁;
3. 提高交通法律意识和安全文化,尤其是酒驾、超速等交通违规行为的强化执法;
4. 推广车载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确保责任的追溯和证据的保全。
第五段:结论
通过《肇事逃逸警示录》的阅读,我深刻认识到了肇事逃逸的危害性,更加明确了肇事逃逸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认识到了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教育,从多个方面进行预防和控制,共同努力,为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四
夜晚肇事逃逸案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导致肇事者自身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近年来,夜间肇事逃逸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同时也对道德和法律教育提出了新的考量。在我国,夜间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更多是以法律惩戒为主,同时也需要更多人对此提高警惕,形成良好的交通文明和道德体系。
第二段:肇事逃逸案例分析
在我所在的小区,前不久就发生了一起夜间肇事逃逸的案件。当晚,一名驾驶员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不慎撞倒了一个骑车人,但是其并没有停车查看交通事故情况,而选择驾车逃离了现场。后来,肇事驾驶员因为违规停车被管理人员制止时,才被迫停车。经重新回到现场,发现骑车人已经死亡,其车辆已经被群众记录了车牌号。最终,肇事者因为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高额的经济赔偿。
第三段:肇事逃逸案件的危害
夜晚肇事逃逸案件的危害不仅包括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更有可能导致肇事者对道德和法律的观念偏差,导致其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选择逃逸。这种逃逸行为不仅让肇事者蒙受法律和社会责任,也会对他的心理产生深刻的影响,让他难以得到心灵的纾解。同时,夜间肇事逃逸案件还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文明产生严重的冲击,对社会治安和文化信仰的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段:加强交通安全意识
作为驾车人,我们要时刻保持对交通安全的关注,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占用对向车道等,做到严格自律。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文化构建,宣传交通安全、提倡道德理念,加强对夜间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只有广泛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提高文化素质,才能真正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和道路交通环境。
第五段:总结
夜晚肇事逃逸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和反思。我们要认真对待交通安全问题,切实提高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只有做到严格自律,积极宣传交通安全理念,加强道德和法律的教育,才能真正把夜间肇事逃逸案件消灭在发生之前。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为社会文明建设和交通安全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五
现今社会之中,肇事逃逸事件屡有发生。车祸、交通事故就算是意外,但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加上许多肇事者私心而起,逃离现场,不但无法替受害者承担责任和帮助,更会给自己带来更不利的影响。
第二段:肇事逃逸应引起重视的理由
肇事逃逸并不是普普通通的道德问题,也不只是是否准确应该被执法部门接受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了人的根本意义。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约定,也损害了人民大众的公共利益。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的行为对家属和受伤者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我们要认识到这样的行为可以撼动社会的道德规范,并引起公众对现行法律和执法机构的不满。
第三段: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肇事逃逸行为已被我国刑法所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逃逸行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罪行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逃离现场的驾驶员有抢救、送医的时间和条件,但仍然私自逃离,而对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失,那么其行为应该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
第四段:如何避免肇事逃逸
虽然肇事逃逸不仅对自己有害,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健康。但事实上,很多逃逸行为是出于惊恐和失控的情绪反应,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需要提高驾驶员的道德素质和安全意识。在因意外或者其他原因发生车祸的情况下,驾驶员需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或获得救援,保障人员生命的安全,并尽最大的可能及时处置和承担责任。。
第五段:总结
在汽车时代的今天,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而作为驾驶员,我们必须意识到自身行为影响地久天长的事实,必须时刻记住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利益,特别是在交通安全方面必须保持最高的道德标准,始终做到心安理得,常怀感悟。每一个人的举止和言谈,都需要时刻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为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六
近年来,肇事逃逸事件频发,不仅导致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夺去了人们的生命。而作为公民的我们更应该切身感受到肇事逃逸的危害,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树立起积极面对责任的态度。
首先,我们应该实现自我反省,想明白和解决问题。当发现自己发生了肇事逃逸事件时,不要想着隐瞒这件事情,因为隐瞒不仅达不到避免罚款和处罚的目的,还会使自己走向更糟糕的后果。相反地,我们应该运用自我反省,分析肇事原因,明确自己的责任,尽可能提供证据,积极与警方配合,交代真相,获得宽大处理。
其次,在事故现场时,我们应该养成及时报警的自觉性,尽快将医疗援助和警方赶来。在肇事事故中,设备和救护人员的到位时间很关键。如果在事故发生时,我们选择继续逃逸,就会延迟事故处理的时间,对伤者的治疗和抢救造成很大的困扰。如果转变态度,及时报警,协助救援人员处理肇事事件,可能挽救更多的生命,并得到大家的尊重和赞扬。
再次,我们应该扪心自问,“为什么要逃逸?”如果坦然以对,我们会发现自己心里的担忧。或许我们真的不知道如何应对处理后的事情,或者我们已经无法控制自己心中的矛盾,这时我们需要舒缓自己的情绪,冷静地分析和处理事故,找到正确的方式应对问题,去争取更好的解决和处置方案。逃逸对于我们没有好处,不仅会让我们无法逃离处罚的手掌心,同时也会损害自己心理上的健康问题,令我们长久没有得到平静。
另外,我们还应该牢记一点,不能将肇事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要勇敢承担自己的责任。在逃逸时将责任推卸给其他人,尤其是伤者家属,是不道德的行为。无论什么原因,我们都应该深知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勇敢承担自己的过错,积极处理事故,给予受害人足够的赔偿,做出自己的诚实勇敢的表现。
最后是心态调整问题。肇事逃逸,随意逃避总是会引发犯罪糟糕的后果。我们应该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对待问题不要慌乱,而应该坚持雷厉风行。我们要始终坚信:勇敢地面对责任,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信任,也才能收获出人头地的大好未来。
总之,人们在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后,应该珍惜时间为大家带来有益的处理方案。肇事逃逸不仅会失去尊重和信任,还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纷纷扰扰的影响,让追求幸福的梦想落土。我们应该树立“承担责任,遵守规定”的自觉意识,以免我们的行为给环境造成巨大的伤害。希望人们能将此做为人生的宝贵信条,坚持不懈,不忘初心,更好的去迎接未来!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七
人生中不乏一些令人痛心的事件,而其中的肇事逃逸行为便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严重行为。肇事逃逸不仅违法,更是对生命的冷血无情。然而,在反思这一行为后,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警示,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深思。
首先,肇事逃逸行为的存在使得我们意识到了道德底线的瓦解。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尊重他人的生命及财产。然而,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却显示了人们对于道德底线的漠视。无视他人的权益,在犯下错误后选择逃避的行为显然是道德败坏的一种表现。因此,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质,践行社会公德。
其次,肇事逃逸行为的反思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法制建设仍存在漏洞。当发生肇事逃逸行为时,犯罪分子通常想要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往往采取种种手段来掩饰罪行。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制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可能还不够严厉。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制建设的投入,提高法律意识,对逃逸肇事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并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第三,肇事逃逸反思还能够引发人们对责任心的思考。肇事逃逸行为之所以会发生,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分子缺少顾虑,而另一方面则是责任心不够强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对他人的关爱。通过深入反思,我们意识到责任心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品质,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应该承担起负责的态度和行动。
第四,肇事逃逸行为的反思也使人们看到教育问题的重要性。肇事逃逸行为通常由年轻人为主,这意味着他们在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重视教育工作,在学校和家庭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正确面对错误,勇于承担责任。
最后,肇事逃逸反思心得的体会也让我们反思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风气是对社会行为的普遍评价,而肇事逃逸行为无疑是社会风气的恶化表现。互相看到的不信任,对他人不负责的态度等等都在悄悄地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传播正能量,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总之,肇事逃逸行为的反思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从道德底线到法制建设,从责任心到教育问题,再到社会风气,这次反思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每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只有不断地反思和改进,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积极和谐的社会。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段:引言(100字)
逃逸是一种追求自由、摆脱束缚的行为。无论是逃避压力、逃离困境,还是逃离繁忙的都市,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逃逸心态和方式。逃逸有时可能是短暂的解脱,但若想持久获得内心的平和和满足感,则需要深入探索,找出真正让自己快乐和满足的逃逸方式。
第二段:逃逸的心态及短暂逃逸的体验(250字)
逃逸是一种心态,是人类在压力和困境面前的一种本能反应。短暂的逃逸往往只是一种临时避难所,无法为我们带来真正的解脱。比如,在一座喧闹的城市里,人们通过打破常规,逃离都市喧嚣,去寻找片刻的宁静。然而,这种短暂逃逸只是来自外部环境的改变,并不能真正给我们带来内心的平和和满足感。
第三段:持久逃逸的追求和生活方式的转变(350字)
为了实现持久的逃逸,我们需要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关键在于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达到逃逸的目标。有的人喜欢通过阅读书籍来逃避压力和困境,在书中寻找心灵的滋养;有的人喜欢融入大自然,在大自然的怀抱中找到平静和放松;还有的人喜欢参加冥想、瑜伽等修炼身心的活动,通过冥想和深呼吸来实现逃逸。这些都是个人寻求逃逸的方式,每个人的逃逸方式都有所不同,关键是根据自己内心的需求来选择适合的生活方式。
第四段:持久逃逸的内心成长和实践(350字)
持久逃逸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改变,更是一次内心成长和实践的旅程。通过寻找适合自己的逃逸方式,并在日常生活中坚持实践,我们可以逐渐培养出内心平和的状态,提升生活质量。通过读书,我们可以拓宽视野,丰富思想,从而看待问题更有深度;通过融入大自然,我们可以感受到大自然的伟大和宁静,增强对生命的敬畏;通过冥想和瑜伽,我们可以学会集中注意力、舒缓压力,从而更好地面对生活的挑战。
第五段:结论(150字)
逃逸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现实,然而我们不能只寄希望于短暂的逃逸,而应该寻求持久的逃逸方式。通过改变生活方式,并坚持实践,我们能够获得内心的平和和满足感。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逃逸方式,通过内心成长和实践,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找到片刻的宁静。逃逸不是放弃现实,而是在现实中寻求、实现内心自由,让我们在逃逸的旅程中获得更多的人生体验和成长。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章 交通肇事逃逸概述
第一节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逃逸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位
通肇事罪又是这一类罪名中非常重要的罪名,其重要性不容忽略。《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97 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概念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量
刑幅度,然而,社会在变革,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频繁多发,现有的刑法逐渐不
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而刑法在大众的一片呼声中进行了重大的调整,97 年刑
法针对交通肇事罪新增了两款,即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明确了具体
的量刑,以及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使该罪的规定变得日趋完善。立法总是人
民法律意识的体现,从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重刑罚来看,交通肇事逃逸已经成为
时代的问题,需要法律进行严格规制的,立法应该给司法一个明确的标准。然而,
97 年刑法第 133 条只是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量刑幅度,并没有对其构成做
详细解释,对于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而有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后致人死亡的情形
并未作出规定,各地司法实践部门在理解和适用这两种情节时往往做法不一。
针对混淆的概念,为了进一步阐明“逃逸”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最高院《解
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
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然而,从该解释来看,并没有对交通肇事事故的程度进行限
制,是否包含所有的交通肇事呢?并没有对“逃跑”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没
有对逃跑的主观目的进行一定的说明。显然,该解释并没有对“交通肇事逃逸”
的含义做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还是无法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且这样的定义常常引起司法界的模糊认定,这明显违背了立法原意。关于法条中对“逃逸”
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4
第一,根据 1995 年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 2 条
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
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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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
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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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
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4
第四,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运输肇事后为逃避追查而逃跑。
5
第一种观点是公安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准则,第三种观点认为“逃逸”
就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第二种、第四种观点认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
律追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救助义
务”。笔者认为,上述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都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基本原
理。刑法 13 条对犯罪的规定,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成立犯罪的标准,只有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法律将“逃逸”作为加重情节规定在刑
法中就说明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同于一般违法犯罪后的逃跑行为。然则,从
犯罪人的角度来说,由于对刑事法律的恐惧、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出于其他主观原
因,犯罪后逃跑,这是人之天性,趋利避害,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勇气主动等待接
受法律制裁,因而,该逃跑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任何
法律都无法做到让犯罪人犯罪后抑制自己的本能而不逃跑,并且,刑法中对其他
犯罪的“逃逸行为”并没有规定为加重情节,但在交通肇事罪中却规定了逃逸的加重情节,这明显会导致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的合理性要求。
立法加重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目的是为了督促肇事者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
律责任,没有一个人还愿意在犯罪后自愿承受法律责任,犯罪后逃逸是犯罪人合
2
高铭暄、赵秉志著:《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55 页。
3
陈明华著:《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78 页。
4
陈兴良著:《刑法疏议》,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54 页。
5
“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之研究
导 言
古往今来,交通是否发达就是一个国家是否发达的证明,交通越方便,经济
于其引起的社会影响之大,而且还因为其在诉讼阶段的量刑问题,一直倍受学界
的关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对指导司法实践处理实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997 年刑法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这说明交通肇
事逃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通常导致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并且
还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针对如此严重的交通肇事行
为,我们的立法仅仅局限于某一部分的解释,并未对该条做出准确到位的阐述,
造成司法实务界在处理该问题时的混乱。关于“逃逸”的主观问题,大家往往争
论不休,有学者认为逃逸可以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有学者则不赞同;“逃逸”
的客观方面即对“现场”的认定关乎案件的处理过程,公安机关对“现场”的认
定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入法院对该案件的认定呢?而关于过失犯罪存在共犯的规
定更是与刑法通论不相符;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论,在分析肇事者对死亡
结果的主观罪过时,学者们各说纷纭,各抒己见,往往没有一个定论。这些种种
争论直接导致司法实践更没有一个可参见的标准,全国各地的做法不一。
在面对如此多的问题时,现行的立法已经无法全面揭示并解决现实问题,提
出一个能够解决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完善的立法已经是众望所归的想法。因而,
本文旨在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具体情形的研究,分析其主客观构成,分析该
罪的法律性质及定位,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可行的标准,5
乎逻辑的出于本能的反应,期待犯罪人不逃逸是根本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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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交通
肇事罪中,笔者认为,立法的原意并不是要规制那些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的人,
而是对那些逃避救助义务的人进行惩罚,逃避法律责任可以成为事后不可罚的理
由,但是逃避救助义务从而引起更严重的后果是法律禁止的。从应然的角度分析,
刑法惩罚的对象并非犯罪后的逃逸行为,而是有其更为实质的内涵。本文认为,
交通肇事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了逃避肇事后产生的救助义务的行
为。
第二节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是为了逃避由肇事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行为人有为
自己行为负责的义务。在众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主要是行为人的主观
方面和客观方面比较难认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定性和处罚也各不相同。
1.主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只要符合一般主体要
件即可,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的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多
变、复杂,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需要非常细致,根据许多地方性的交通法规
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如骑自行车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致人重
伤、死亡的,也应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本罪。
因而,本罪的主体不仅仅是交通运输人员。
2.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逃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在交通肇事
的整个过程中,在发生“逃逸”的一瞬间,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已经发生了实质
性的变化。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主观上是只能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肇
事后逃逸的必须首先明知自己有了交通肇事的行为,然后才会产生逃逸的直接故
意,具有直接的逃逸动机。只要行为人具备了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都应认定为
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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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交通肇事的情形纷繁复杂,但是,无论因何
种目的而“逃逸”,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推卸和逃脱法律上的责任,因而,逃逸
6
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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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4 页。2
规范此类犯罪的处理。
现阶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的犯罪实例越来越多,不管是上一年
的浙江“5·7 杭州胡斌飙车案”还是南京“张明宝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案一
直在人们的视线和思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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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困扰人们的是此种案例的不好控制和很难管
理和监督,更让人感觉不可理解的是交通肇事案所造成的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和量
刑幅度之间的矛盾,尤其让人感到悲愤的是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犯罪当事人,也
正因此,刑法规定中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1997 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对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具体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情况的处理方法,如此频繁多发的交通肇
事案件,必然有许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做出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的,产生
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对“逃逸行
为”进行了狭义的解释,将其含义限制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之内,不利于打击交
通肇事逃逸行为,使得重罪轻罚的现象时常发生,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
纵观法律对交通肇事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不逃逸的处罚情况是完全不同
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范围在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后没
有逃逸的刑期范围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案
件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对肇事者的量刑,因而有必要对交通肇
事逃逸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晰的标准,使交通肇事
逃逸的规定日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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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
8
并且,被害人在事实上也是受到了肇事
者的严重侵害,肇事者必须对他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在司法实
践中,“逃逸”的目的有很大不同,但主观上逃逸都是一种有意的行为。
3.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首先肇事者必
须先有过失引起的肇事行为,并且产生了相应的危害结果,其次,行为者的肇事
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在肇事后有逃逸的行为,才能
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的五
种情形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4.“逃逸”的时间空间条件: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肇事行为之后,这是交通
肇事罪加重情节之一的必要条件。“逃逸”从何处逃离算作逃逸?有学者认为,
逃逸的标准就只按照案发的事故现场为标准。公安机关对现场的认定是指,与犯
罪分子犯罪有关的地点和相关联的事物(包括事故当地、附近地带等)。有学者
认为,即便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离开现场,而是滞留在事故现场,但能够履行而没
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现场,进行抢救,自首报案”的义务时也应当认定为“逃
逸”。
9
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应该采用广义的解释,不应该仅仅停留
在对“现场”的字面意思的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 3 条并没有限定逃逸的场
所、地点,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送去医院治疗后又
现场”的行为,但是肇事者将人送进医院,实施了一定的救助抢救义务,然后又
离开只是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同于将被害人置之不理的情形,行为人履行
了相当的救助义务,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不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
一加重情节,当然,救助义务怎样才算相当的履行,这种相当程度应该按照使被
害人脱离生命危险财产得到大部分保护为标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款的法定刑规
定的就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那么在将被害人送入医院
救治,摆脱产生比重伤、死亡更严重后果的逃跑就不应该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
逸”,此时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交通肇事罪基本刑的危害程度是相当的,不
8
版第 2 期。
9
能再苛责行为人。
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行为人是已经有了直接的逃逸动机,有的学者
认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应该独立成罪名
10
,而有的则认为法律应该
详细的规定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的量刑处罚幅度
11
。法律未完全规定“逃逸”的性质,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第一,行为人必须已
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交通肇事但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
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解释》并没有对“交通事故”
做具体的解释,但是从该《解释》中关于构成犯罪的要求来分析,这个交通事故
的程度应该为“重大或者以上”。关于“重大”就按学理的通说来定,即必须侵
害严重的法益。如果事故尚未达到严重得程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事故后
“逃逸”行为就不具有量刑情节的意义,而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因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构成犯罪后在决定刑罚时的一个加重情节。实践中,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致使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能否认定为因逃逸致
人死亡?由于肇事致一人重伤,并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交通
肇事后逃逸作为法定的一个加重情节,是在基本刑规定的情况外又产生了一个加
重情形,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基本行为无法定罪,更无法对其基本刑以外的加
重刑进行认定,因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未遂情形处理。
第二,行为人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由先前肇事行为引起的义务,肇事者
有能力履行而未尽自己的义务,行为人不作为且逃离现场,主观罪过已经由过失
转向了故意,立法设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不是为了惩罚逃逸行为,
而是为了惩罚逃逸行为所导致的抢救义务的缺失及对法律责任的规避行为,实质
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逃逸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救助义务”的目的。肇事者正是出于害怕法
10
1 期。
11
枉不纵。
第二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
第一节 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规定的刑法理论基础
刑法第 133 条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之一,是从被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角度来考虑的,避免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延误治疗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立
个规定一方面符合学理的规定,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另一方面还
能够起到警告或者威慑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个过失犯罪,
但如果肇事者有意逃跑造成严重的后果,一个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就无法评
价“逃逸”的性质,立法在交通肇事罪中加入“逃逸”这一情节也是合理的。因
而,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关系着整个刑事司法对此种案件的处理。判断“逃逸”
行为,对于有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应该从更客观的标准来看,行为人单纯只是害
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因而导致了被害人严重的后果,其主观上并不是故意不救
助,而是当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一个解释,笔者并不赞同,行为人在逃跑的过
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而置之不顾,因而,笔者认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的逃跑
并不能说明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有救助义务,仍旧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对
“逃逸行为”的认定还要坚持立法目的的标准。立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有其
侧重点,立足于及时救助被害人,打击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司法部门在理解
应用该条规定时,应充分认定“逃逸行为”构成时才能追究其责任。
在刑法理论界中,面临着这样的一个困境,立法既要强调交通肇事“逃逸”
这一加重情节,旨在将它与一般的肇事行为区别开来,以体现它确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而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着如何给它定性和细化开来,法律要求的明确性和
法定性,不容许在立法时太过于模糊,而对“逃逸”一词的具体含义又随着司法
实践的变化而难以具体,只能抽象涵盖。因而,笔者认为将“逃逸”限制在救助9
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角度是比较合理的,逃逸行为如果导致被害人生命岌岌可危,
那么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
第二节 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肇事后“逃逸”的“逃离现场”,对“现场”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危害行为的定罪量刑都应
按照法律来定,但是实践中,却发生很多问题。
《程序规定》强调“逃逸”的对象必须是交通事故现场,而《解释》第 3 条
并无此规定。关于“现场”的理解主要围绕一个争议点,即“逃逸”是否专指逃
离“事故现场”,该“事故现场”按照公安机关对该事故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有
学者认为,只要是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不仅限于从事故现场逃离,
都应认定为“逃逸”。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应仅限于逃离“事
故现场”。
12
笔者认为,逃逸不是专指逃离事故现场,逃逸的“现场”应该是更广
义的,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集合,而不是用一个特定的地点,对于“现场”的理解,
应该是与肇事地点有密切联系的地方,肇事人逃离这种相互联系又处于动态的地
点就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3
如果将“现场”仅仅进行狭义的理解,就会出现许多
人将被害人从事发现场救助出来而抛弃到另一个地方而逃跑的行为,因为法律并
泛的理解,只要是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逃逸”,无论地点、场所都应认定
为交通肇事的“逃逸”。
逸”;
就情形一,行为人因对现场的惨状的恐惧而逃逸,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制
12
刘红斌、史友兴:《对一起交通肇事再审抗诉案的评析》,载《人民司法》2003 年版第 8 期。
13
裁的心理,而是由于意志因素未能控制自己而逃跑,逃跑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
的性质,此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本能的行为,刑法并不是谴责行为人犯罪后出
于本能的逃跑行为,而是重在处罚逃跑后在时间空间上对被害人的不救助。刑法
对“逃逸”加重处罚的原因在于,交通肇事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而肇
事后的不救助相当于给被害人第二次伤害,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导致更严重可
怕的后果,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刑法要求更不符合人们对道德的基本
要求。司法实践中,对这种“逃逸”行为是否加重处罚应该看逃逸后,造成危害
结果,行为人是否主动承担法律义务来定。如果在产生危害结果后,逃逸的行为
人并未事后主动承担责任,就表明在事发之后,他本人选择了继续逃避责任,有
明知放任的故意动机,因而,其前后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如
果行为人在受害者获救后,主动承担责任,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则可以考虑此情节,
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
情形二: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派人救助,自己离开现场;
就情形二,行为人不论是去自首或去办事如至关重要的公事,参加重要的会
议(但不是逃避)而离开现场,并且派人进行救助,由于行为人并没有掩盖犯罪
逃避追究的目的,虽然不在现场,行为人有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并非逃避救助
义务而离开,并且被害人也得到了救助,此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
派遣的人没能在及时有效的时间内赶到救治伤员导致伤员严重后果的,派遣人应
当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在根据当时客观的情况来看,被害人需要的是非常紧
急及时的救治,而肇事人明知这样一种紧急情况还坚持叫其他人来救治而自己离
开,那么显然,对于被害人的情况,行为人是一种明知而放任,此时就该行为不
仅给被害人更是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果所有肇事者都如此模仿,那么我们
的立法对这一条的规定就显得毫无意义可言。因此,笔者认为行为人派人救治必
须产生了救治的效果才能作为不认定“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理由,否则,还是
应该严格的科处加重刑。
情形三:为救治其他伤员离开现场但在伤员入院后离开能否认定逃逸。
就情形三,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并不是想逃避救助义务,而是由于其他更
加紧急的情况,比如救治其他伤员等情况,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在定罪
量刑时应该酌轻处理,而不能一味地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行为人当时是在11
救治伤员的紧要关头,在分析了具体情况下,肇事的受害者如果与要救治的伤员
伤势相比较轻时,肇事者选择先离开后来处理肇事受害者,这种情况可以说不认
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两种利益相较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紧急避险,同样这种
因而实践中可以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就以上三种情形来看,不管肇事者“逃逸”的目的是什么,只要逃逸导致没
有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因此,如果
肇事者并非是本人亲自履行救助义务也是可以不认定为“逃逸”的,履行救助义
如果“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有直接的密切的联系,那么就不管肇
事人出于何种合理的理由都无法消除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都应认定为“逃
逸”。
三、肇事者留下证件有要事离开,是否应按“逃逸”处理
例如,行为人离开现场但将车辆及身份证明相关证件留在现场以供警方调
查;
就案例来说,交通肇事罪设逃逸的加重情节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法定刑期的增
加来严惩那些逃避法律救助义务的肇事者,行为人留下证件以待查证,表明其没
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出于其他目的而离开现场,对其行为而产生的结果,不
能一律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应根据具体情况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留下证件后,
经警方查证后又逃离,无论如何都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先前的留证件行
为并不能说明其无逃逸的主观目的。对于留下证件后,仍造成了被害人严重后果
的行为,在量刑时应当适当考虑其客观的行为,并且仍然在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法
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经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并不能完全按照《解释》
的规定来定,对有些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和逃避救助义务的行为应当定为交通肇
事逃逸,而有的逃避救助义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并12
不能一概而论,在交通肇事后,不能因为行为人有逃逸的行为,就认定其为交通
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而应视具体情况来定。刑法在加重处
罚的同时也要做到罪行的均衡,法律条文之间的平衡。13
第三章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一部分当事人主动投案,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但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者恐惧,在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后逃
离事故现场,从而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例比比皆是。为了弥补
97 年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者严厉性不够、惩罚不足的漏洞,1997 年《刑法》新
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纵观此款并没有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
罪过也没具体说明,似乎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这显然又与前一、二款
的规定有矛盾之处;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必须是已经死亡,如果是逃逸
而后在一段时间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又如何定性此条款也没有说明,更没有
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阐释,此条款看似解决了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导致更严
重后果应加重处罚的情况,实则司法中是很难把握此条的主客观要件,应用时反
而限制很多,使得该条款给理论界带来了很大的争议。
14
第一节 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明确“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就必须明确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
则。对现行刑法第 133 条第三款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解释,首先应当在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按照其字面含义来阐释,但是,
必须依据刑法的立法愿意、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目的等刑法基本理念,结合
主客观情况从而得出一个该条款应有的合理内涵。只有坚持这样的一个原则,解
释刑法条款才是合理的、合法的。有时候,法律在要求明确性的同时,由于语言
的狭窄性、模糊性、多义性和复杂性,不得已导致法律条文的模糊性,造成了理
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分歧性。因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也就产生了
各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致人重伤, 因逃逸使被害人
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目前的通说。
15
14
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76 页。
15
第二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
形之外, 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 行为
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16
第三种观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 即由过失的交通
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17
具体可细分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后,
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杀人灭口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者将被
害人移至让人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第四种观点, 即最高院《解释》) 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行为具有共同
性,逃逸行为是肇事者逃避救助义务的行为,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者逃避救助义
务,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先有逃逸行为的违法性,后有致人死
亡的结果,二者具有一定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对于上述
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观点,通说的观点是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基本原则的,逃逸致
重的法律后果,因而需要法律给予更严重的刑罚,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警告预防
他人再犯。而本罪中的人应特指此次交通肇事的被害者本人,如果是第一次交通
肇事后逃逸,后又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那就应该对第一次的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定罪量刑和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量刑,两个罪行在时间空间上都应该是独
立的,应按两个罪处理,同种罪数罪并罚。
对于第二种观点,两次连续肇事致一人或者两人死亡的情形也符合“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规定,这一观点明显不符合法理。连续两次交通肇事中的第二次交
通肇事完全可以构成另一个交通肇事罪,它并不符合刑法中的连续犯和想象竞合
犯的规定,两次交通肇事存在两个独立的过失行为,刑法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认定为犯罪,给予其否定的评价,立法不能因为两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的连贯性
而进行一个评价,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涵盖两次肇事行为,第一
16
张明楷著:《刑法学》( 第二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66 页。
17
情节加重犯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为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加
重情节通常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性质相比基本行为更加的恶劣,法律为
了加重对该行为的惩罚,因而处以较基本刑更重的刑罚。而“逃逸致人死亡”所
导致的死亡后果,相对于前两款来说,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以重刑罚的方式
将该情节和前两款区别开来。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在构成特征上有一定的相
似性,并且在刑法分则中都有相应的体现,但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它的法定性。
独立罪名说。这一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可以独立构成一个
新的罪名,符合独立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不妥之处,虽然逃逸
行为相对肇事行为有其独立性,但是独立构成犯罪只会造成刑法条文的重复评
价,不利于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和应用。逃逸行为是依托于肇事行为才
存在的,没有交通肇事就没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将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会无
形当中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反复评价,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将其独立成罪显然
不符合立法原意。
笔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从“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后果来看,该情节相对于前两款规定更恶劣,肇事者是能
履行救助义务而不为,主观上具有更大的刑法责难性。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是对基本犯罪行为
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加重结果并不是泛指不同于基本犯罪结果的任何结果,而是
在程度上和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因逃逸致人死亡”并非是基本犯
罪实行行为的加重结果,而是肇事者在肇事后,发生了逃逸的行为,从而进一步
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该情节相比基本刑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法律有必要对其加
重处罚。该死亡结果并不是由其肇事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由逃逸行为和致人死
亡的结果共同造成的,并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情节加重犯重在惩罚该行为
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警惕其他人模仿,而结果加重犯是对产生加重结果的行为的惩罚,两者侧重点不同。
第三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
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指发生重大事故后,肇事者对因其逃逸致人死亡
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兼而有之,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17
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是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
过与其基本犯罪有所不同,刑法也正是考虑到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死相对于基本
罪更恶劣,更严重,更需要提前预防才制定了两款加重情节,通过提高法定刑来
警戒人们依法行事。实践中,肇事者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是判断其是否
适用加重情节的关键之所在。刑法条文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并没有
说明,而立法者仍旧将其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那么,可以看出立法者是将其主
罪过主要有三种:过失说
19
;故意说
20
;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21
。
在现实中,肇事案件往往很复杂,案情难以理清,因而,司法机关根据立法
所能包含的意思,结合行为的特定时间、地点等环境和各方面综合因素,认定逃
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肇事案
件,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也可以保障社会生活的顺利进行。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赞同过失说。对于故意说,故意说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在刑法理论中,不管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还是行为加重犯,基本犯罪可以
是故意也可以过失,但是,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不能超过基本犯的罪过形式
的,如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超过了基本犯,那么,就没有必要作为加重犯来处理,
而应该是独立成罪,从主观客观上区别于原来的基本犯。立法将“因逃逸致人死
亡”作为刑法第 133 条的加重情节,其基本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就表明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不包括故意,首先从量刑上来看,逃逸致人死亡
的最高法定刑为 15 年,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的话,也就是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那么,“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故意的主观恶性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应该是相当的,但是,立法
却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不同的刑期;如果两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故意,刑期却不同,
这样会造成立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者的放纵,造成司法的不公,这显然是
19
人死亡的情况。
20
故意说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21
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是,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责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十
【案情】
2011年10月,惠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正常行驶至某公路一路段时,与车头右侧逆向行驶的石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车辆受损、驾驶人石某受伤及摩托车上两名乘车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查明,摩托车主石某无驾驶执照、醉酒驾车且有超载和违规不带头盔的行为,且其驾驶的摩托车悬挂挪用的机动车号牌。事故发生后,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巡警支队投案。
2010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歧】
本案审理中对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因此应依照责任认定书主要责任的认定,对惠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本案中认定惠某负主要责任的理由仅是其案发后逃逸,而石某(无照、醉驾、超载、违规)却因次要责任的认定而逃脱法律惩罚,如此认定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定罪要求的刑事因果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刑事因果关系看。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车驾驶员有多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在惠某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逆向行驶并撞上惠某车辆,惠某的驾驶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事故发生在前,惠某逃逸行为在后,让“后发生的行为”成为“先发生的结果”的原因,“原因发生在结果产生之后”这一推断违背刑事因果关系要求的逻辑顺序,因而逃逸行为不可能认定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其次,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责任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定案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审查核实,看其是否反映案件客观事实,而不能直接不加审查和分析就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本案中,行政责任的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款对“逃逸”的规定,在行政法惠畴,这是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作出的推定过错责任,但行政责任认定书也存在错误划定责任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可申请复议,而进入刑事诉讼后则需经过审查或质证。
最后,本案危害后果的产生显然是由石某引起的,惠某的危害行为仅仅是逃逸,如果因为惠某的逃逸而认定其与危害后果之间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失公正。对公民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做到科学准确,如果不加审查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一律肯定,既不符合刑法因果关系,也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罪刑法定的原则。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十一
逃逸是一种人们在面对压力时常常采取的应对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暂时逃脱烦恼和压力,让我们暂时忘却现实的困扰。然而,逃逸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带来更多的困惑和后悔。在我过去的经历中,我深刻体会到了逃逸给我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也学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逃逸不能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当我们遇到困境或者压力时,逃离现实可能会给我们一时的轻松和解脱感,但这并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源。无论是遇到困难的工作还是困扰的人际关系,逃避不会使它们消失,只会把它们推迟到更晚的时间。逃逸只是一种逃避现实的方式,而解决问题需要我们主动面对它们,找到解决办法。
其次,逃逸会导致我们错失机会。当我们选择逃离现实时,我们可能会错失很多宝贵的机会。逃逸会使我们陷入安逸的舒适区,使我们远离挑战和成长。每个困难和压力都是一个机会,它们让我们学会面对困难,成长为更好的自己。如果我们一直逃避,我们将无法达到自己的潜力,也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
再次,逃逸不利于我们建立健康的心理状态。当我们经常逃避,我们会越来越难以面对困难和挑战。而当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时,我们可能会感到无助和沮丧。逃逸只会让我们的心理健康变得更加脆弱,我们会失去自信和勇气去面对生活中的困难。相反,当我们勇敢地面对问题和挑战时,我们会逐渐培养起一种积极的心态,并且更加坚强。
最后,逃逸会带来后悔。逃逸可能会让我们错失人生中的一些重要时刻,而这些时刻是无法重来的。当我们回想起过往时,我们可能会后悔当初逃避的决定,因为现实可能比逃避所带来的困难更具有价值。同时,逃逸也可能会让我们错过一些重要的经历和学习机会,无法获得成长和提升。
综上所述,逃逸虽然可以为我们暂时带来解脱,但它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逃逸让我们错失机会,影响心理健康,带来后悔。因此,我们应该勇敢面对困难和挑战,寻找解决办法,积极成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迎来更多的成就和快乐。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逃逸,这个词往往带有一种贬义色彩,似乎暗示了对现实的逃避。然而,逃逸也可以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生活技巧,一个放松心灵的方式。无论是工作累了的人还是学业压力过大的学生,逃逸都能给予我们重新调整身心的机会。正是通过逃逸,我们才能在繁忙的生活中找到平衡,回归内心的宁静。在我的个人经历中,逃逸成为了我探索内心世界的一把钥匙。
第二段:逃逸的方式(200字)
逃逸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好。对我而言,阅读是最喜欢的逃逸方式之一。在读书的世界里,我能够与主人公一同经历他们的故事,感受他们的情感,以此摆脱生活中的琐事和烦恼。音乐也是我逃逸的利器,柔和的旋律和动人的歌词能够让我沉浸在其中,忘却时间的流逝。此外,旅行也是我追求逃逸的方式。身处陌生的地方,我可以忘记一切烦恼,尽情探索和享受旅途中的美好。
第三段:逃逸的意义(200字)
逃逸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放松身心,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帮助我们重新审视生活,找到生活的动力和方向。逃逸时,我们常常不再追求表面上的成功和享受,而是开始思考生活的真谛。我们可以通过阅读感受到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拓宽自己的思维和眼界。音乐和旅行则能够让我们欣赏自然与艺术之美,感受到宇宙的博大和生命的脆弱。逃逸不仅是放松,更是心灵成长的机会。
第四段:逃逸的挑战(300字)
然而,逃逸也并非一帆风顺。在现实的压力和困扰下,我们往往很难真正放下一切,投入到逃逸的境地中。时间的限制、种种责任和个人烦恼都会阻碍我们的逃逸之路。此外,逃逸的方式也需要选择得当。一些逃逸方式可能只是短暂的放松,无法真正带来内心的平静。挑战也同时在于如何避免逃逸成为对现实的逃避,而是能够更好地面对和解决生活的难题。
第五段:逃逸与现实的关系(300字)
逃逸与现实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互相依存的。逃逸能够帮助我们放松心灵,重新调整好状态,从而更好地面对现实生活。并不是我们逃避了现实问题,问题就会消失。恰恰相反,逃逸能够让我们以更全新的视角看待问题,思考解决的方式,并最终更好地应对现实中的困境。逃逸可以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阶梯,但唯有真正回到现实中,才能真正体会到逃逸带来的力量。
总结(100字)
逃逸是一个重要的生活技巧,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放松身心,回归内心的宁静,还能够帮助我们重新审视生活、寻找生活的动力和方向。虽然逃逸并非一帆风顺,但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我们可以在逃逸中找到平衡、成长,并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困境。逃逸并非对现实的逃避,而是与现实互相依存的,只有逃逸与现实相结合,我们才能更好地领略生活的美好。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十三
分逃逸是一种越来越流行的娱乐活动,通过解谜、寻找线索和合作,参与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逃离一个密闭的房间。在参与分逃逸的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不仅锻炼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还让我对生活有了新的认识。下面我将从观察力、逻辑思维、团队合作、应变能力和生活启发这五个方面,分享一下我的分逃逸心得体会。
首先,分逃逸锻炼了我的观察力。在逃离密闭的房间中,线索和隐藏物品都需要通过细心的观察才能找到。很多时候,它们非常隐蔽,需要我细致入微地观察每一个角落。这让我明白了观察力的重要性,不仅在逃离游戏中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也同样重要。通过训练观察力,我变得更加敏锐,不会错过身边发生的事情,从而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其次,分逃逸锻炼了我的逻辑思维能力。在逃离的过程中,我需要通过解谜和线索找到正确的答案,这要求我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我发现不同的线索需要彼此联系,需要我进行推理和分析。通过一次次的参与分逃逸,我不断提升了我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处理问题时更加深思熟虑,不盲目行动。
第三,分逃逸锻炼了我的团队合作能力。在逃离的过程中,我需要和队友合作才能成功逃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我们需要互相信任,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通过与队友的互动和合作,我学会了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懂得倾听和尊重他人的观点。这种团队合作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也很重要,我们不仅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还需要和他人携手共进。
第四,分逃逸锻炼了我的应变能力。在逃离的过程中,遇到难题和困难是难免的,但是我们不能气馁,需要冷静应对,并灵活调整策略。分逃逸让我学会了不抛弃、不放弃,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这种应变能力对于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同样适用,我们要学会在逆境中保持乐观和坚定,勇往直前。
最后,分逃逸给予了我很多生活启发。通过逃离游戏,我了解到人们的潜意识在解决问题时起着重要作用,而过于依赖思考和分析反而会限制我们的思维。分逃逸教会了我放松思维,倾听内心的声音,通过直觉和灵感找到答案。这让我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不要一味追求理智和分析,有时候需要相信自己的直觉和内心的声音。
总之,分逃逸给予了我很多收获和启发。通过锻炼观察力、逻辑思维、团队合作、应变能力和生活启发,我不仅在游戏中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也在现实生活中变得更加敏锐和灵活。希望我能继续参与分逃逸,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生活中的一切挑战做好准备。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十四
逃逸,是指离开困境、摆脱束缚的行为。无论是逃离身心的痛苦,还是逃离社会的压力,逃逸都是人们心灵的一种需要和追求。而逃逸的心得体会,正是人们通过逃离所得到的深刻领悟和体验。下面将从逃离的动机、逃逸的方式、逃离的意义、逃逸的风险和逃逸的启示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逃逸这一现象的理解。
逃离的动机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对现状的不满与无力感。人们往往在生活中遭遇各种困境和挫折,面对这些压力,逃逸成了许多人的首选。比如,当某个人遭遇职场的困扰时,他可能会选择放下一切,去旅行或改变环境,以期达到心灵的平衡和快乐。同时,逃逸也有可能是内心对现实世界的不安全感所做出的反应,比如逃离现实世界来寻求虚拟世界的安慰,通过沉迷于网络游戏或者电视剧中,来暂时逃避现实的问题。
逃逸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有些人选择适度的娱乐方式来解压,比如阅读、听音乐、看电影等。这些方式可以帮助人们暂时远离烦恼,让心情得到舒缓和舒展。而有些人则选择更加极端的方式来逃避,比如酗酒、吸毒等。这些极端的逃逸方式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让人感到痛苦减轻,但却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使得逃逸的人陷入更深的困境。因此,选择适度的逃逸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逃逸的意义和价值并不仅仅是陷入现实与虚幻之间的挣扎和消费。逃逸是人类的需求之一,它能够帮助人们缓解压力,减轻生活的压抑感以及焦虑。逃逸可以为人们提供新鲜的思考空间,让人们摆脱琐事的纷扰,回归内心的宁静。比如在大自然中徜徉,人们能够感受到生命的力量和生命的美好,从而激发起内心的能量。
然而,逃逸也存在着风险。逃逸是暂时的,逃离现实并不能解决问题,有时甚至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当人们逃避问题而不去解决它们时,问题往往会逐渐积累,最终发展成无法逃避的困境。同时,逃逸也可能导致人们迷失方向,忘记原来的目标和责任,使人身心俱疲,无法幸福地生活。因此,在逃逸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现实,勇敢面对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然而,逃逸的心得给予我们了一些启示。首先,逃逸并不是一种懦弱和消极的表现,它是一种自我保护和自我调整的方式。逃逸让我们有机会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内心的需求和愿望。其次,逃逸也是一种放松和调节内心的方法,通过适度的逃逸,我们能够让身心得到放松,提升自己的心理素质。最后,逃逸也为我们提供了认识自己的机会,当我们逃离外界的喧闹和干扰时,我们能够更加静观内心,发现自己真正的渴望和追求。
总而言之,逃逸作为人类内心的一种需要和追求,是我们在繁忙的生活中寻求平衡和安宁的方式。虽然逃逸应该谨慎行事,但适度的逃逸是对身心健康有益的。我们应该明白,逃逸是为了更好地面对和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逃避。只有正确地理解逃逸的价值和风险,在逃逸中收获体验和领悟,才能真正获得逃逸的心得体会。
肇事逃逸心得体会篇十五
逃逸,作为一种旅行方式,可以让我们暂时逃脱尘世的喧嚣,走进宁静的自然环境中,感受大自然的美妙。我曾在逃逸的旅程中体会到许多的感悟和体验,以下是我对逃逸心得的一些总结和思考。
首先,逃逸是一种放松和减压的方式。在繁忙的都市生活中,很容易被快节奏和高压力所压制,而逃逸旅行可以让我们暂时抛开一切烦恼和压力,放松身心。逃逸的目的地往往是一些远离城市喧嚣的地方,如海边、山区或乡村。在这样的地方,我们可以尽情享受宁静和清新的空气,放松自己,摆脱内心的紧绷感,重新找回平衡与安宁。
其次,逃逸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与大自然亲近。如今,由于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忽略了大自然的美妙和重要性。逃逸旅行给了我们一个机会,让我们能够亲身感受大自然的魅力和神奇。在逃逸的过程中,我曾亲眼看到壮丽的日出和日落,欣赏蔚蓝的天空和绚丽的彩虹,听到鸟儿的歌唱和风吹草动的声音。这些美景和声音让我感受到了大自然的伟大和无限的力量,也唤醒了我对环保和自然保护的认识。
再次,逃逸的旅行也是一次冒险和挑战。在逃逸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享受美好的风景,还可以参与各种户外活动和探险。例如,我曾经尝试攀登陡峭的山峰,挑战自己的体力和毅力;我也曾潜入深海,与鱼群共舞,探索神秘的海底世界。这些冒险和挑战让我的旅行增添了更多的刺激和乐趣,也让我更加勇敢和自信。
此外,逃逸旅行也是一次修身养性的机会。在逃逸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享受独处的时光,与自己对话,反思自己的生活和成长。我常常在逃逸的旅途中,读一本好书,写一篇随笔,或者尽情散步在大自然的怀抱中。这种独处的时光帮助我平抚内心的孤独和迷茫,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让我变得更加思考和成熟。
最后,逃逸的旅行也是一次与他人分享和交流的机会。在逃逸的过程中,我常常与朋友或家人一同出行,共同分享美好的时光。我们一起拍照、聊天、品尝当地美食,分享对旅途的感悟和乐趣,增进了彼此的情感联系。同时,我也遇到了许多陌生人,和他们交流经验和故事,扩大了自己的人际圈子。这些交流和分享让我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共同成长。
综上所述,逃逸心得体会不仅让我放松和减压,更让我与大自然亲近,感受到美景和声音的魅力;逃逸旅行也是一次冒险和挑战,让我体验到生活的乐趣和刺激;逃逸的旅途也是一次修身养性的机会,让我反思和成长;逃逸还给我提供了与他人分享和交流的机会,增进了我与他人的联系和人际关系。总之,逃逸心得体会让我拥有了更加丰富和有意义的生活,也让我更加珍惜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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