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危险化学品心得(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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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危险化学品心得(汇总15篇)
时间:2023-10-28 04:17:11     小编:薇儿

情商是一个人成功的重要因素,我们应该提升自己的情商。如何培养良好的写作习惯?让我们一起探索吧。接下来是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成功经验分享,或许能给我们带来启示。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一

纳入我局监管的化工企业家。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家,无需取证但属化工行业的企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xx8家(包括加油站xx个)。危化企业中,其中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家;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的企业共12家;重大危险源企业共家。今年,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发生一起事故。

20xx年至今,全区共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家(经过我局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其中,xx镇有零售单位家;开发区有家;xx镇有家;xx镇有;xx镇有家;xx镇有x8家;xx镇有家;xx镇家;x8镇有2家;xx镇6家。全区有批发企业1家,是平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今年(1-6月)共销售烟花爆竹208万。我局牵头开展执法检查1538人次,没收非法烟花爆竹3740箱,取缔非法储存窝点14个,行政拘留14人。全区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0起,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0起,可以说安全形势基本平稳。

二、g20峰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为确保g20峰会期间我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安全,我们将以如履薄冰的态度,抓铁有痕的干劲、细致入微的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有效的监管举措。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

一是抓重点企业安全监管。突出抓好涉及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设置罐区三类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治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环乌镇化工企业安全隐患。4-8月,共检查企业521家次;二是抓重点人员安全监管。重点抓好企业负责人、一线操作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外包工等四类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以走基层、帮企业、补短板、促安全工作为载体,与企业业主面对面交流,切实提高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三是抓重点设施设备安全监管。以乡镇安监站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区局随机暗访检查的检查形式,检查企业重点设备设施维护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是抓重点时间段安全监管。汛期台风期间组织开展针对临近湖泊,河流、低洼地带、易积水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检查,全力保障特殊季节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的安全平稳。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二

轻松的生活中,危机总是悄悄潜伏在我们身边,而危险化学品也成为了人们活动范围内不可或缺的物质。近日刚刚结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教育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下面就是本人从这次活动中总结出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是重中之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接触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而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成为了重中之重。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我们深刻感受到了组织者对于安全意识的强调,学会了如何准确识别危险化学品、如何妥善管理储存,并且建立了相关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段:日常生活中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

在生活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可避免,而如何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成为了必须面对的难题。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中,我们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实际案例模拟等多方面方法,深入了解如何在生活中进行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正如我们早已知道的那样,危险化学品的误用或者错误使用,很容易引发事故。因此,关于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将是我们后续的日常事故防范工作的重点。

第三段:进一步提高储存安全意识

在不少生产场所与家庭储存工具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意识成为了许多部门和家庭的重要任务。活动期间,我们学习了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需要注意的要点以及储存方式、地点的安全方面问题,通过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从而减少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储存等方面的隐患。

第四段:完善安全标签,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很大的指导意义,这也是保障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完善的防范和规范指导。同时,这一工作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在不确定安全性的情况下,自我防范意识的提升。

第五段:建立危化品事故预警体系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建立危化品事故预警体系,可以让我们更加高效地避免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中,活动组织者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警报标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事故预警体系,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安全,也让广大群众感受到了正规管理和健全体系的重要意义。

总之,在这场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我们深刻感悟到了安全意识尤为重要的意义,了解并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提高储存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标签、建立事故预警体系等工作的成功推进,更是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期望和希望,为构建安全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希望未来我们能够继续在安全方面的探索中走得更快、更直、更平稳!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三

我是神农架林区松柏中心学校的一名语文教师,兼学前班班主任工作。在我没有培训学习以前,我想: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不就是防交通事故、防火、防溺水、防盗、防煤气中毒吗?2014年8月21日至25日,我有幸参加了“湖北省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班”,通过这几天的培训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的安全知识和预防措施。是的,“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这几天,通过我看、听、思,一张张惨不忍睹的事故图片,一个个令人深省的事故案例,使我意识到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我校虽然这几年没有什么大的安全事故发生,但是,如果一旦放松警惕,那么就一定会有不安全事故出现。因此,我一天比一天学的有劲。

学生安全始终是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是学校顺利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学校的各项工作都无法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将是一句空话。班级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教育的主阵地。因为学校组织的活动,主要是以班级为单位开展的。所以我们首先应该抓好班级安全教育。那么,怎样才能抓好班级安全教育呢?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班级安全教育应该由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和任课老师,共同协助,齐抓共管。

2、 学校领导在每学期的开学以及每次大型的学校集会和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 班主任老师利用班会课和组织班级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 任课老师在不同的学科教学中也可以渗透安全教育。比如:在体育课活动、在物理实验课、在化学实验课、在生物实验课以及思想品德课上等,都可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 班级安全教育,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选用的内容也应该有所不同。要看他们是小学生、初中生,还是高中生。不能盲目进行教育。

6、 班级安全教育是多方面的: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安全、防自然灾害、防意外事故、防盗、网络安全、心理失衡等。不能单纯从一个方面教育。

7、 班级安全教育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课堂上交流、讨论,编演课本剧,让学生看安全教育片,教师示范,演练等。

8、 班级安全教育应该建立预案,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分工和责任以及善后措施。

我们学校的班级安全工作,可以说成:“用显微镜查找隐患,用放大镜看待问题。”作为班主任老师,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班主任老师,在班级安全方面,要想别人没想到的,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保护孩子的生命和安全,是我们学校老师最基本的工作,也是我们老师最高的责任。我在今后的教育教学中,会尽自己最大努力,抓好班级安全方面的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心得5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四

为了搞好这次专项自查工作,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主要是公司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检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司工艺过程管理、设备设施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

3.1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1.4公司编制了《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承包商管理。

3.1.5自查小组通过询问操作人员结合公司装置《开停车管理制度》、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条件确认意见、运行记录等文件资料,公司检维修工作符合要求。

3.2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2.1编制《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析人的职责以及特殊作业票证的申办流程、相关要求。

公司还编制了《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特种人员的管理、培训及复审工作;通过检查特殊作业证,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作业,未发现违反特殊作业管理情况。

3.2.2制定了《特殊作业操作规范》明确了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控制措施。特殊作业票证的办理、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

3.2.3在作业前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及防控,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明确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3.2.4检查公司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且配备完好可靠;数量充足。

3.2.5编制了《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确保作业安全。

3.3检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3.2公司年度检维修作业未涉及外来施工队伍,无此类资料。

3.4公司工艺过程管理、设备设施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3.4.2自查小组通过现场查看泄漏点的存在情况,抽查《泄漏点检查记录》表

3.4.3现场查看化学品安全标志和储存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查阅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资料。

3.5存在的问题

3.5.1本次自查小组主要检查出安全隐患3项,由安环部建立《隐患登记台账》,落实整改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主要是:

1)抽查生产一部岗位人员紧急情况处理知识,掌握不全面,应组织相关教育培训

2)罐区洗眼器水盆积水严重

3)三甲胺罐区消防沙板结

4)部分灭火器存在压力不足、铅封脱落等情况,部分消防器材未摆放在规定位置

4.1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4.3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4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五

危险化学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设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本人在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中,深刻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让我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保护有了更深的理解。

第二段:认识对危险化学品的保护

通过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和专家的讲解,本人更深刻的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的恐怖和威力。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多,其本质上都是有害物质。只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宣传才能最大限度的控制危险化学品对人们生命财产的危害。

第三段:落实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措施

在活动中也提到了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管理措施,要求企业在生产等环节中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物流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和瓶颈,以免引发事故。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也有详细的规定,要求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进行存放,维护安全使用标识以及防潮和防火等方面的措施都要到位。

第四段:推广科普知识

在活动中,专家们向我们详细介绍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和危害,这些知识达到了普及的目的。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细分人群,开展更加灵活、科学的宣传方式。加强媒体宣传力度是必要的,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广泛提高公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掌握应急知识和措施,从而尽量避免人们因不知道应该怎样应对而造成生命健康的伤害。

第五段:结尾

危险化学品安全月的开展,不仅仅是对危险化学品规范管理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我们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的一次考验。作为普通人,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尽可能地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全力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以保证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了。最后,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增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的认识,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法律,营造全社会都能自觉保护安全的和谐氛围。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六

危险化学品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材料之一,但是如果不合理使用和储存,也会对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为了加强国内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我国自2017年起,每年的6月被规定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月”,今年也不例外。在本次安全月活动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更加重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第二段:理论学习

为了更好地参与本次活动,我们单位精心组织了一系列的安全培训和学习。培训内容包括这些物质的基本性质、分类、危险性分析、安全使用、储存、运输及事故的处理等方面,通过这些班级授课和延伸学习,提高了我对危化品安全的认识,意识和知识。同时,我们也在其中把握了以后自己实际工作时的一些安全要点和措施。

第三段:实践操作

为了活动的更深入,我们也通过实践操作的方式来深化对该领域的了解。我们实际操作了各种样本的分装、标识、明示等程序,了解了各种情况下的注意事项,也知晓了整个过程中的危险源。在这些操作中,我们更加认识到了实践中安全技能的紧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段:宣传普及

在安全月活动中,我们单位也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普及相关领域的现代安全知识,强化了宣传的工作效果和目的。我们通过视频宣传、安全海报、安全知识百科等多种途径来强化对于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安全威胁的认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促进了全民安全建设的进展。

第五段:总结

在这个安全月的活动中,我们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认识、意识和知识都达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了实践技能在安全安量中不可缺少的作用。最后,在普及宣传中,我们也更加强调了预防与监控、教育与普及、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工作方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一定会在危化品安全领域建设中发挥深度和广度的作用,为中国自有一片安全天堂而贡献出我们的力量!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七

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既是非常重要却又容易令人忽视,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就是要以人为本,就是要爱护和保护好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从其他角度上来讲,安全不仅是牵扯到自己也牵扯到别人。而且还会危及到其他人,自己出了事会抱憾终身。由于自己的失误而导致其他人的生命受到伤害或者死亡,说严重点这就是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从道德上来讲的话,你自己的心理也会感到不安,感到愧疚的。

通过学习,现体会如下:

一是,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每次事故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我们从事故的根源入手,釜底抽薪,切断事故发生的条件,这样我们就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样就需要企业建立安全事故数据库,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将他人的事故作为我们的事故,从中吸取教训,避免事故发生。

二是,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安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必须建立一把手的负责制度,奖罚分明,他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这样就会给他们足够的压力和动力。

三是,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每种设备都有其操作规程,违反了其操作规程就可能对设备造成损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也就是发生了违章行为。因此,在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规程不能是一纸空文,必须有监督机制使其贯彻实施。

四是,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首先你要让你的员工知道怎么做是安全的,怎么做是不安全的,这样他们才会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我怎么做企业才会对我认可,怎么做会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

五是,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更正。经过安全检查后发现了问题后必须及时整改,降低其演变为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发现了安全隐患不去整改,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去检查。所以安全隐患的整改必须及时彻底。

我觉得人们最重要还是要有一个很好的安全意识还要提高安全技能,其实在现场的安全设施那些对于人们来说它们都是死的,而使用它们的人是活的。所以提高安全的主观能动性和安全技能自己才能真正的得到安全保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心得2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八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九

由于化验室工作的特点,分析人员在过程中要接触、使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在贮存、领取、搬运、使用等过程中,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污染环境,为了确保分析人员的健康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总则

氧化剂:过氧化氢、硝酸钾、氧化钾、过氧化钠、高锰酸钾、过硫酸铵、重铬酸钾、重铬酸铵、高氯酸。

有毒品:二氧化二砷、氟化钠、氟化钾、氟化氢铵、氯化钡、三氯钾烷、汞。

腐蚀品:氢氟酸、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碘、过氧化氢、乙酸、氨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2、危险品的贮存、搬运、使用及防护

2.1贮存

2.1.1剧毒品的贮存应指定专人专柜双锁同库保存,化验员不能单独贮存。

2.1.2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

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2.1.3腐蚀物品其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与其它物品共存,酸性腐蚀品应与碱性腐蚀品分开存放。

2.1.4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贮存在潮湿、积水、受热的场所。

2.1.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

2.1.6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应避免阳光直射或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

2.1.7当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无法辨认的都要当成危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得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2.2搬运

2.2.1搬运气瓶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滚动或剧烈振动。搬前要戴上安全帽以防止不慎摔破瓶嘴发生事故。钢瓶必须有两个橡胶防震圈,乙炔瓶严禁横卧滚动。

2.2.2搬运对人体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不同,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3使用、分析人员应正确认识危化品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主动预防的控制化学品危害事故的发生。

2.3.1剧毒物品的领用,实行谁领用谁,谁负责,化验员在领用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领用记录,保管员及化验负责人要负责监督领用、称样、配制等全过程,以防止剧毒物品的外流。

2.3.2为防止化学品的飞溅以及化学粉尘、烟、雾、蒸汽等所导致眼睛和皮肤伤害,需要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防护用具或护具,并且在使用化学品过程中要保持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a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b饭前、饮水前、吸烟前要洗手,工作结束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c定期检查身体,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包扎。

d勤剪指甲并保持清洁,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e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等试剂瓶要戴好防护用品,在通风柜中进行。夏天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时应先用冷却水冷却,瓶口不能对人。

f稀释浓硫酸的容器、烧杯或锥形瓶要放在装水的塑料盆中,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中,不能相反。

2.3.3高压气瓶的减压器要专用,安装时镙扣要上紧,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摩擦,以防止静电产生。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保持0.2-1mpa的导气,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及其它气体倒灌。

2.3.4所有高浓度的有毒、有害废液,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应在指定容器存放,通过进一步的降解处理使其毒性降低再排放。

a无机酸类:将酸慢慢倒入过量原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溶液或用碱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b氢氧化钠、氨水:用6mo/l,盐酸溶液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c含汞、砷、锑等离子的废液: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

d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其生成氟化物沉淀。

e对溅落的汞,应尽量使用银片或洗耳球拣起,拣过汞的地点还应洒上硫化钙或漂白*,生成难溶液性盐,干后扫除。对吸附在墙壁、地板及设备上的汞可以用加热碘法除去(注意对精密仪器的保护),也可用紫外线除汞(其高度为2.5-3.0m/m30.5-0.8w),利用无人的非工作时间辐射。

2.3.5由于不慎引起危险化学事故,如爆炸、火灾、泄露,不要惊慌,正确判断,根据具体情况,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如接触酸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2%碳酸氢钠水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洗;如接触碱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柠檬汁,稀乙酸或2%硼酸水溶液清洗;汞及其化合物,皮肤接触后用水进行冲洗后,湿敷3%-5%硫代硫酸钠溶液,不溶性汞化合物用肥皂和水洗,气体类中毒,移至新鲜空气处,必要时吸氧,严重者现场急救处理后送医院,不能处理的则撤离现场,并通知公司保卫部。每个人都应提高对付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伤害。)

3、其他要求

篇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

第五条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四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转载于:2时不须办审批手续。因生产需要长期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可办理长期使用手续(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要年审)。

5.1.1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作业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化工仓。

5.1.2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1.3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工具。

5.1.4使用剧毒物品现场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1.5安全技术措施

a、改革工艺技术,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b、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6个人防护措施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剧毒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

d、剧毒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物品。

5.1.7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收货、双人发货、双人领料使用、双人管理、二把锁)

5.1.8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相关的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9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其中可燃和助燃气体应大于0.049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10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1.1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2.1公司危险化学品由供应部统一供应、统一储存。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意见执行。

5.2.2供应部仓库和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放量参照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执行,批文无明确规定的,由安全保卫科提出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

各部门如因生产需要设置少量危险化学品存放点,需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保卫科审批,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危险物品的品名,存放时间、地点,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及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自救面具、消防器材)后,方可设置。

5.2.3各存放点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各种化学品容器要贴中文标签;标志牌要写明存放点、存放品种、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化工仓因存放品种较多,可只写明种类,具体品名见化工仓储存档案。

5.2.4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

5.2.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灭火、防晒、调温、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5.2.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严禁入库。

5.2.8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2.9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仓库,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5.2.10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2.11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2.12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2.13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对于少量实验用的瓶装危险化学品,隔离存放。

5.2.14公司重点部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还要遵守各重要部位有关管理规程。

5.2.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

5.3安全保卫科应根据各部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建立档案,作成《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登记表》。

5.4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分装、搬送

5.4.1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凭已审批的领料单领用。

5.4.2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得在仓库内分装。分装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根据物品的性质保证通风、防爆、防火、灭火、防静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国家对分装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便分装。

5.4.3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禁止在公司充装。特殊部位如液化站液化气的充装,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4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4.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5.4.6包装容器不经过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5.4.7危险化学品搬送人员,应按搬送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摩擦、撞击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8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搬送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4.9搬送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4.10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5.5处理

5.5.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专人负责管理。

5.5.2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卫科咨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5.5.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使用后的废料、废容器、废包装等,必须按《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5.5.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采用适当的方法清洗干净(经稀释后的清洗废液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经作业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溅漏、泄漏预防和控制

5.6.1盛装容器不得装满,以防移动时溅漏,分装后要加盖密闭,并定置管理,以防踢倒。

5.6.2气瓶泄漏时仓管员马上关紧气瓶的阀门,标识并通知采购科采购员进行处理。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必须及时处理,以防止化学品泄漏扩散。

5.6.3容器破损造成化学品泄漏时,小心地将容器直接放入泄漏收集桶中(泄漏收集桶中须存有干沙)。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下列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是()

a、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b、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c、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d、干燥剂和食品防腐剂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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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二

包括压缩气体、爆炸品和易燃的液体和固体、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湿也易燃的物品、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及腐蚀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

(一)从事储存、保管和使用的物质部门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单位要履行自己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符合有关法规、法律、规章中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对安全知识、法律和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防护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进行培训。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统一实行规划和审批,并形成制度,区市级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用于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储存,物质部门在储存和保管危害化学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区市级的规划,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许可,要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剧毒化学品储存的物质部门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储存和保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保管要有专用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2、危险化学品的领取要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入市场

物质部门在领取化学品前,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许可文件后方可进行储存和保管,并时刻接受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

物质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没有出库之前,要看生产企业有没有生产许可证,看危险化学品有没有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包装物。

因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经公安部门监督检查后,可获得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有了这些证件以后,物质部门才能经营、保管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在运输时,无论采取铁路、公路、水路或是民航方式,其相应的部门都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都要有资质认定,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如采取邮寄方式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邮政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据其种类、特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的设施和设备,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对其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采取保安措施。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前,应检查并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报在地有关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并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再交由环保部门进行认定。

三、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前,应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查问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了解危害化学品的特性,建立相应的营救、撤离预案。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营救、撤离,采取措施对人员进行保护;迅速地控制危害源,检验、监测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危害,测定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并进行处置,直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为止。

四、小结

危害化学品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其预防措施,做出合理应急预案,才能使危害化学品不再有危害。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三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xx〕138号)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四

根据市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组织教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及使用、储藏进行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牵头的危险品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我校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了合理的制度,严格要求实验室、实验仪器使用规范,制订了《科学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科学实验室安全制度》、《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科学实验室仪器借还赔偿制度》等制度,明确要求、责任,杜绝了责任事故发生。

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消耗情况,制定购置计划,及时上报校长室批准,进行采购。

要求必须两人以上验收、核对、入库,并及时登记到账册,保管好账册、领用记录册等。实验室管理员对危险品的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详细记录,严格流向登记制度。有专柜存放危险化学品,标签明确、清晰。

学校组织相关教师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及应急知识的学习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实验教师在演示、分组试验前,必须先试做,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进。在学生实验前,必须讲清操作要领、注意事项,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本次自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也提高了实验室使用人员的操作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保障师生安全。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五条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七条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十一条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转载于:2时不须办审批手续。因生产需要长期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可办理长期使用手续(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要年审)。

5.1.1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作业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化工仓。

5.1.2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1.3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工具。

5.1.4使用剧毒物品现场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1.5安全技术措施

a、改革工艺技术,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b、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6个人防护措施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剧毒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

d、剧毒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物品。

5.1.7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收货、双人发货、双人领料使用、双人管理、二把锁)

5.1.8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相关的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9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其中可燃和助燃气体应大于0.049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10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1.1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2.1公司危险化学品由供应部统一供应、统一储存。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意见执行。

5.2.2供应部仓库和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放量参照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执行,批文无明确规定的,由安全保卫科提出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

各部门如因生产需要设置少量危险化学品存放点,需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保卫科审批,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危险物品的品名,存放时间、地点,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及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自救面具、消防器材)后,方可设置。

5.2.3各存放点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各种化学品容器要贴中文标签;标志牌要写明存放点、存放品种、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化工仓因存放品种较多,可只写明种类,具体品名见化工仓储存档案。

5.2.4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

5.2.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2.6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泄漏、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5.2.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严禁入库。

5.2.8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2.9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仓库,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5.2.10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2.11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2.12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2.13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对于少量实验用的瓶装危险化学品,隔离存放。

5.2.14公司重点部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还要遵守各重要部位有关管理规程。

5.2.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

5.3安全保卫科应根据各部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建立档案,作成《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登记表》。

5.4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分装、搬送

5.4.1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凭已审批的领料单领用。

5.4.2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得在仓库内分装。分装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根据物品的性质保证通风、防爆、防火、灭火、防静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国家对分装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便分装。

5.4.3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禁止在公司充装。特殊部位如液化站液化气的充装,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4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4.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5.4.6包装容器不经过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5.4.7危险化学品搬送人员,应按搬送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摩擦、撞击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8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搬送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4.9搬送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4.10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5.5处理

5.5.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专人负责管理。

5.5.2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卫科咨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5.5.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使用后的废料、废容器、废包装等,必须按《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5.5.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采用适当的方法清洗干净(经稀释后的清洗废液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经作业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溅漏、泄漏预防和控制

5.6.1盛装容器不得装满,以防移动时溅漏,分装后要加盖密闭,并定置管理,以防踢倒。

5.6.2气瓶泄漏时仓管员马上关紧气瓶的阀门,标识并通知采购科采购员进行处理。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必须及时处理,以防止化学品泄漏扩散。

5.6.3容器破损造成化学品泄漏时,小心地将容器直接放入泄漏收集桶中(泄漏收集桶中须存有干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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