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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1、本单位的车辆为公务用车,各部门所属车辆由部门自行调派使用。
2、严禁用公车参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上下学、接送亲友办私事等私人活动。
3、严禁无行业驾驶资格证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和非公务活动中私自驾驶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局(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私自出车。
5、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6、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等后果,除按交通安全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全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7、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并写出深刻检查。
8、双休日、节假日、下班后、无工作用车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入库。双休日、节假日应将车钥匙统一交安保物业科保管。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作风建设成果,严肃党纪政纪,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公车使用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公务用车私驾。机关全体干部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和公务用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未经审批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
二、严禁公务用车私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公务用车驾驶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务用车为家属、子女其配偶、亲友提供便利;不准使用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休闲旅游、探亲访友、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出借他人私用。
三、严格规范车辆驾驶行为。全体干部员工在驾驶公务用车及私家车辆时,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自觉遵守车辆停靠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酒店、旅游景点等休闲娱乐场所。非工作时间,除值班车辆或应急工作备用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在机关指定位置停放。
四、严格监督管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各局室、开发公司车辆以局室、开发公司管理为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车辆使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重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管。
五、不提倡私车公用。个人私车公用办公事,车辆费用不予报销,发生事故与单位无关。
六、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加大对公务用车私驾私用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各局室、开发公司凡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发生私驾公车被查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公司:
**分公司目前两级机关公务用车共有90辆,其中省公司机关25辆,分销公司65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两级机关办公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包括各分销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分销公司办公室作为办公车辆安全的责任部门。现将安徽分公司车辆情况进行汇报。
一、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保障安全行车。目前安徽公司公务用车近百辆,且大部分车辆分配在分销公司使用。面对车辆多、分散广的局面,如何使车辆能够统一集中进行管理,是保证车辆安全、高效使用的关键。前期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车辆对所有在册车辆进行了登记,详细记录车辆保险期限、养路费缴纳情况、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等,便于及时跟踪购置,确保车辆安全便利行驶。同时针对车辆分散广、难管理的特点,把所有车辆都安装了gps全球定位系统,做到车辆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的及时跟踪。并有效防止了车辆的被盗抢。
敦促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交通安全规则。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严格禁止驾驶员出车时闯红灯、不系安全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疲劳驾车。
二、严格派车单制度。公司公务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包括出车事由、日期、车辆往返日期、加油费、过路过桥费、起始公里数、返回公里数。派车单一式三联,办公室存档一联,车辆管理单位保存一联,驾驶员本人保存一联,作为当月公里数补助及费用报销凭证。办公室接到出车任务后,通知车辆产权单位安排驾驶员并做好登记,驾驶员到办公室填写出车单并领取车辆钥匙,返回后应立即到办公室交钥匙填写返回里程。几个部门联合的4人以上人员出差或公司重大公务活动可派公务车,出车前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通知车辆产权单位,具体安排驾驶员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和车辆钥匙。
三、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切实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要求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在故障未排除前不得出车,保证车况良好上路。
四、加强车辆费用的核销工作。在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上,车辆因公驶出合肥的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燃料费等,凭派车单上的日期、时间、地点、行驶里程进行报销,如不符合,一律不予报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费用月底进行统一结帐,通过这些制度的执行,公司的车辆调度使用更加规范,车辆费用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费用得到了极大的降低。
另外,根据办字„2008‟2号《关于推行交通安全承诺书制度的通知》要求,办公室对文件及时进行了转发,要求两级机关公务用车出车前,车辆驾驶人员要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以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省公司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分销公司“交通安全承诺书”的使用情况及原始资料存档情况。安徽分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〇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集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调度公司车辆,降低用车风险,严格落实车辆使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由公司行政部统一协调管理,公司公务车辆由专人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与维修,按时购买保险、车船税等各项费用,联系维修保养机构,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条 凡公务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购置时间、维修记录、事故记录、保险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配套工具记录等,以便及时检查与保养。
第四条 公务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必须由司机事先填写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保养与维修。
第五条 公务车辆钥匙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其他单位和个人, 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为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点过夜,并将车钥匙上交车辆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务车辆油卡必须由专人购买与保管,领用人签字,每月进行统计与审核。
第三章 公务车用车程序
第八条 公务派车,必须事先到行政部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经行政部审批后,由行政部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并指派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公司公务车辆外派3日以内,由行政部负责审批,用车时间超过3日以上或需将车辆外借时,需经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违反此规定将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用车人提出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驾驶员须向行政部报告。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用车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及时地登记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并定期汇报总经理。
第十二条 当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紧急情况需要时,可由向行政部申请使用个人车辆,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司机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部必须加强对司机的管理与教育,及时组织司机学习国家有关交通法规与政策,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二)忠于职守,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开“病车”上路。
(三)坚持“七不准”,即:不准让无照人驾驶,不准酒后开车,不准开故障车,不准开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不准开带病车,不准开车吸烟、闲谈,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
(四)端正驾驶作风,礼貌待人,按时出车,讲究职业道德。
(五)主动维护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
(六)违章和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行政部汇报,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司机交通违章、车辆保养不善、发生交通事故、服务态度不好的司机,处理如下:
(二)对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动用车辆或为他人用车、私自涂改《用车通知单》、或在修车时谋取回扣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100-500元、降薪、解聘和开除等处分。
(三)服务态度不好,影响正常工作,不听指挥或泄露公司机密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薪、解聘和开除等处分。
(四)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章造成的罚款、扣分,一律由个人承担。
(五)司机违章造成责任事故或非因公造成责任事故,相关费用在保险额度以外的部分由其个人负责,公司保留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为加强镇政府公车管理,减少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政府公车原则上主要保障领导公务用车。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的非专兼职驾驶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二、所有用车需经党政办报告主要领导同意后,并填写《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未经领导同意、党政办安排,不得私自出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公车原则上不得私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的,按规定批准并随车携带《公车临时借用许可证》,否则以公车私用论处。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一律不得借用公车,经批准因私事使用公车的,一切费用由用车人负责。
四、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驾驶人员要向党政办报告,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派员会同驾驶员到指定的维修点修理,报帐时附修理费清单。
五、外单位借车,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外单位借车登记表,一切费用(包括借用车期间的修理费和驾驶员差旅费)由用车单位负责。
六、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辆清洁卫生。
七、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带故障行车,禁止超载人员,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八、驾驶人员要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出车时要在办公室集中办公,不用车时,公车应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停车地点。
九、全年车辆行驶安全无事故,给予驾驶员安全奖,奖金数额按县财保公司返还的数额给予奖励。驾驶员私自用车或超出因公用车范围内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虽因公出车,但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镇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制度,希望大家自觉遵守。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六
1、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方便工作、节约费用,特
制定本规定。
苏hn4492、牌号苏hn4887、牌号hn4230、牌号苏hn4609车。
车辆使用原则:用于公司集体活动、会见客户、参加会议、联系有关业务等公务活动。
3、公务用车人应做好行车记录,包括发车时间、返回时间、发车地、途经地、目的地、行
驶里程数(公里)。
4、市外、省内出车必须经分管副总批准;省外出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公车未经批准严禁外借。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6、车辆日常费用报销时必须出示公务行车记录及相关的费用发票,并要在报销单上写明费用起止时间、费用内容,经办公室审查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财务部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7、车辆燃料消耗实行定卡定车管理,并按车辆行驶里程考核(含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具体考核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配合办理。
8、车辆使用人员要按技术规程要求,及时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需要停车修理的车辆,要
及时报修,否则,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凡因车辆使用人违章导致的罚款等费用,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并于当月核销。
9、如需对车辆进行维修,应先到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送修。车辆应由公司指定的特约修理厂修理,否则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用人负担。使用人应随时办理车辆年检、年审、保险等各种规费,逾期未办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个人自付。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锐志建材公司综合部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七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公车管理,切实降低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费用,提高公车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人管理。公务车辆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根据工作缓急安排使用;公车原则上主要保障领导公务用车。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后安排。
(二)用车登记。所有用车需填写《派车通知单》,并报书记或镇长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方可出车。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车。
(三)定人驾驶。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其他人员不得兼任驾驶员,驾驶员不得随意相互更换驾驶车辆。
(四)加油。公务车辆用油须报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加油,实行专人管理,定点加油,并由驾驶员逐月到会计处汇总核算。
(五)车辆管理。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等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一)定点停放。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入库停放的,须经镇领导批准。因车辆不入库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无特殊公务,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饭店门口等。
(二)定点维修。车辆正常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否则不予报销。维修(保养)费用由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统一结算。如若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
(三)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开张镇公车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擅自外借,不得自行出车,严禁私驾公车。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车辆修理、保养、年检需提前报告镇党委政府。要做好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干部职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征得书记或镇长同意。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开张镇所有备案公用车辆。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九
为规范和合理调配、使用好xx(车牌号:xx)公务车,保证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1、公司为便于车辆管理和维护保养,xx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司指定;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
5、确因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的,应事先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在总经办办理用车手续,填写“非公务用车记录表”;非公务用车使用人须支付汽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并承担全部责任;总经办在考核公车月度里程数时,应扣除非公务用车所产生的里程数。
6、车辆油料管理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制度,不得转借。油卡由总经办保管,并设置“车辆用油登记表”,记录每次加油的里程数和加油量。
5、车辆由总经办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每月初车辆使用部门将上月填写完整的车辆各项记录表交总经办存档,作为备查和考核的依据。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经办联络,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1、公车的检修需到总经办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示分管总经办的公司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9〕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2019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19〕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
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和工作正常运转,参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hb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配备的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交通车辆,主要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商务车。
第三条驾驶员与车辆相对固定,实行责任制。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全体驾驶员和所有公务车辆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公务车辆采用'一统三定'的管理方式,即: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驾驶员管理;负责车辆费用预算的申报;负责对驾驶员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对车辆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财务部是车辆费用的管理部门;车辆费用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条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行为,车辆管理员要不定期利用gps系统的对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出车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驶入制定场所。
第九条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驾驶员对自己相对固定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外聘驾驶员试行担保人制度。外聘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处证实,即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配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领导不带车辆出差时,其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公司领导带车出差时,驾驶员需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因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接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对车辆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根据车型的技术参数比对,由综合办公室制定油耗标准、轮胎更换标准。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综合办公室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停车费等内容。
第二十条节假日、双休日综合办公室要对公务车辆进行封存,综合办公室要建立车辆封存登记台账,封存车辆由车辆管理员在节假日、双休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进行,,封存后车辆钥匙交由值班司机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车辆调度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市内公务用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外公务用车由各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后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省外出差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下要带车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公务用车,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名驾驶员值班;各部门若在此期间用车,应提前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预约。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申请公务用车,应尽量避免申请二车次(含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五条车辆调度原则
(一)申请原则。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填单申请或电话申请,填单即填写《派车单》,经审批后,方可派车;公司领导用车,由出车司机负责填写;如遇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填写《派车单》时,事后必需补填;电话申请即通过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
(二)统筹原则。公司机关车辆统一由车辆管理员负责调度。
(三)公平原则。车辆管理人员按《派车单》审批的时间,先到先派,后到后派。
(四)及时原则。车辆管理员接到审批后的《派车单》,应在15分钟内安排好出行车辆,并通知司机与用车人员联系。
(五)优先原则。车辆调度紧张时,优先安排重要或紧急事务的职工用车。
(六)效率原则。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不同部门用车,合并派一辆车
第二十六条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一)出差用车
1、省内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2、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3、机场接送用车。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车辆管理员派车。
(二)市内公务用车
1、市内用车:用车人员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应联系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2、职工加班用车:加班职工应在下午6点前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派车。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第二十八条车辆调度紧张时,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用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用车审批手续的,车辆管理员不予派车。
第三十条驾驶员凭《派车单》报销差旅费;公司领导用车,司机报销差旅费时应由用车领导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车辆全部使用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卡、定车号加油;综合办公室要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市外出差加油票据,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司机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正常出勤车辆每月每车停车费、洗车费、安全公里补助费标准由综合办公室参照上级单位管理标准,按照具体情况制定。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小车洗、停费标准不超过320元/月x辆。
第三十四条所有驾驶员(除为公司领导定向服务的驾驶员)原则上不得发生住宿费,住宿费由车辆使用人员统一结算,确因接送客人等特殊原因所发生的住宿费必须由车辆管理员确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公司领导因公外出发生的住宿由驾驶员统一结算,报销时先由使用车辆的公司领导确认签字,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按报账程序报销。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的补助
(一)驾驶员差旅费补助按上级单位及hb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出车按0、15元/公里提取补助费,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
第三十六条公务车辆的实际报销里程数原则上以车辆里程表的里程数确定,超出油耗标准的不予报销燃油费和公里补助。
第三十七条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第三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应加强对车辆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动手,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
第四十条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再进行车辆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的申报审批程序
维修点出具相关费用凭证并公章——驾驶员书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上述材料一并交由车辆管理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核——修理厂维修(保养)。
第四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的内容及标准。
(一)公司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执行统一标准。(附件一)
(二)新车首次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三)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四)车辆需进4s店或汽车厂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
(五)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的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经车辆管理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请示处理方案。
(六)维修更换部件时,须由车辆管理员进行验审。
(七)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按审批的项目进行,修理厂、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保养)项目;确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时,电话请示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超项目的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电话通知车辆管理员,经车辆管理员直接向公司领导确认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新增维修项目手续。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任何形式的维修、保养、装饰等一次性总费用达到4000元的,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车辆维修费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车辆派修单》一式三份,由修理厂、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分别留存。结算修理费时,由车辆管理员审核无误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1—2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停、先让),严禁遮牌套牌,鲁莽驾驶,违章行车。
(二)驾驶员必须做到'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四清'(即保持空气、机油、燃油滤清器、蓄电池的清洁)、'四防'(即防止漏油、漏水、漏气、漏电)。
(三)驾驶员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态,检查刹车及转向系统,检查车辆的油(汽油和机油)、气(轮胎气)、水是否充足,灭火器是否完好,不开带病车,确保车况及设施完好。
(四)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时刻关注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开车时严禁接打电话,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五)驾驶员在长途出车前要确保充足睡眠,严禁出车前酗酒赌博等行为。长途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严禁疲劳驾驶。
(六)驾驶员在出车返回后要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好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要将钥匙交给值班人员管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驾驶员在车辆外出停放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管理规范、设备齐全的停车场,要做好车辆防盗抢工作,驾驶员远离车辆时,必须使用安全锁及报警器,如车内有贵重物品,司乘人员要随身携带,防止丢失。
(八)遇到雨雪雾、道路结冰等特殊天气时,小车班应尽量避免安排出车,确因需要出车时,要有应急预案,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防滑链、开启防雾灯等等,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遇特殊天气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九)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一般不超100公里/小时(若限速速度小于100公里/小时,按限速要求行驶),市区公路不得超过该区段限速速度,做到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不超速、不超载、不占用应急车道、不强超强会、不违章变道、不违规使用灯光、不乱停放车辆。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严禁超速行驶,发现一次,停车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证件,遇到交警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严禁逃避各类检查。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其他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一)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不得随意关机。造成无法联系者,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两次及两次以上停车学习。
(十二)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由驾驶员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财务,并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乘车人员安全管理
(一)乘车人员要尊重驾驶员,听从驾驶员的提醒,上车后,必须系好安全带,确保人身安全。
(二)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将头、手和身体其它部位伸出车窗外。
(三)乘车人员要文明乘车,不准在车上吸烟、大声喧哗,严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
(四)乘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操作的行为。
(五)乘车人员不准给驾驶员提出违章、超速等无理要求,对于乘车人员的违规要求,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车辆安全管理
(一)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驾驶员熟知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并建立培训记录和台账。
(二)聘用驾驶员时,要求驾龄必须达到3年以上,身体健康,驾驶技术熟练,否则不予聘用;对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能聘用,已聘用的必需解聘。聘用的驾驶员必需有担保人,担保人要签订担保书,驾驶员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要严格驾驶员值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管理,严禁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四)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车辆要安装gps定位系统,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注意车辆卫生,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
(五)公司人员到延安、榆林等地出差,尽量选乘火车,动车,飞机等公用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按规定进行审批。
(六)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时,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予专职司机以外的人员驾驶,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学驾,禁止公车私用。
(八)下班后、双休日以及节假日非业务用车一律统一停放,钥匙上交,车辆封存。
(九)综合办公室应随时掌握驾驶员思想、身体、家庭等情况,预防驾驶员带不良情绪开车。
第四十七条职能部门安全管理
(一)综合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安全出行、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车辆的调度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出车手续。
(三)公司依据以上要求,要定期对驾驶员的出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考评结果极差的驾驶人员要及时辞退。
(四)安全管理部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考核范围,定期掌握车辆违章驾驶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驾驶员的年度安全奖要与安全行车记录挂钩,并在年度安全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员要随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驾驶员或相关者随意处理,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辆管理员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并停职学习。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费用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人身赔偿处理由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对驾驶员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发本人薪酬500元。
第五十七条对实现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年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无责任事故,是指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任。
第五十八条车辆调度处罚
(一)公司机关各级领导或职工不得私自安排驾驶员出车,未经车辆管理员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否则,对驾驶员按违纪处理。
(二)司机应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否则,一经发现,单次扣除绩效工资100元。
第五十九条全年行车费用节余,按比例提奖。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标准
附件二:车辆派修单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二
1、目的: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做到公司车辆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并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凡本公司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管控、因私用车等均按本制度执行。
3、可使用车辆:
1)公司车辆,丰田凯美瑞;
2)有油补的私家车。在公司车辆不够用且公司有较紧急的事情要办理时,可派用私家车。
4、权责:车辆由行政中心主管、用车部门或用车人监管。
1、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必须服从行政中心统一调配并做到及时出车。如有出车任务应立即执行。
4、无出车任务时应做到如下几点:
1)做好指定车辆的清洁、维护、检修、保养及安全检查等工作,以确保出车行驶安全;
2)做好油料准备工作;
4)不得借故随意外出或无《派车单》时将车辆开出公司;
5)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
6)以上条款如有违反则每次处罚20元;一月累计违反3次或一次造成影响严重的.予以辞退,并扣除当月工资。
5、车辆完成任务后不得将车辆停放家中或它处,必须停放公司或指定位置。否则,每次处罚50元或车辆发生任何毁坏,均由司机负全部责任。
6、不准公车私用、不准擅自借车给他人使用、不准将车辆给他人驾驶、不准中途带人带货搞收入。否则,予以辞退。
7、车辆所有手续、证件、工具、钥匙和附件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8、注意职业礼仪,要时时处处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要严守公司秘密。
9、上下班均应打卡。如公务在外或接送领导确不能按时回公司打卡者,回司后应填写《未打卡说明》,并由用车人签证。
1、下列情况下可申请用车:
1)员工因公务外出时;
2)财务部门外出取款、存款、转账、结账或报税时;
3)其它特殊情况时。
2、车辆申请和使用程序:
4)司机每月汇总一次《车辆使用情况月报表》交行政中心。行政中心将不定时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罚。
四、油耗管理办法
1、车辆用油由部门按预算管控。加油均用加油卡。加油卡由财务负责保管、充值和费用报销。
3、车辆出差用油为差旅用油,不计入部门预算用油之列。原则上先加满油再出差,回公司时加满油交还相应的车辆管理人员。出差加油必须由用车人在发票上签证,回公司报销。
4、车辆耗油量应与行驶里程基本相符。每次油耗量的计算方法为:实际行驶里程×车辆耗油率=油耗量。
5、油耗量由财务部核实计算。财务部要建立各车的油耗及各部门的油耗台帐,对每次行驶公里和油耗量进行登记。如耗油量与行驶里程不符,则要查明原因。如为车辆原因,则要检修;如为司机自身原因,则要追究相应责任。
6、各车、各部门的油耗台账每月由财务统计一次,报与董事会。
1、高层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因私用车;
2、因私事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3、私人用车应适当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公里,公里数核算为自出公司至回公司的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交财务部。
4、高管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负。
5、高管因私用车其用油不在部门用油预算中。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三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1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 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 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 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 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 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安全技术检验
3.3.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 《车辆事故记录》
4.4 《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四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职责
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1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安全技术检验
3.3.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形成文件和记录
4.1《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车辆事故记录》
4.4《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五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畅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员工车辆
2.1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放入指定车棚,应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2.2员工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厂,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3.公司的货车、班车、公务车辆
3.1进入公司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靠。
3.2公务车辆出厂,需凭《派车单》放行,由公司综合办安排。
4.外来车辆
4.1 任何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进入厂区,停靠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
4.2送货、拉货、废旧物资车辆,严格登记,凭主管经理签字的出门证出厂。
4.3外来检查、参观车辆登记后可以进入厂区,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车辆可以进入厂区。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六
一、凡机关配备和处室购置的车辆均属机关固定资产,一律由厅办公室登记造册,对车辆使用、维修情况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没有配备车辆的处室(含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因公需要到市内较远的地方,或遇到紧急公务,可填写派车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厅办公室专人负责派车。其中,处级干部因公务离榕的,在办理派车手续后,可派车送到车站、码头、机场。确需因公长途用车,报厅办公室批准。
三、处室车辆在市区公务使用,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处室指定专人做好用车记录。其中,处级干部因公务离榕送站及确需因公长途用车,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工作需要,但厅车队车辆安排不过来,由厅办公室调用处室车辆服务,有关处室应服从调度。
五、因工作需要,但厅车队车辆和处室车辆均安排不过来,由用车单位向厅车队提出申请,厅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向外租车事宜。
六、凡上级机关和兄弟省(市)有关人员来榕的接待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保证用车。
七、厅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
八、厅机关工作人员因私用车,需按规定收费(具体规定附后)。
九、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闽委办发[1995]10号),已经领取驾驶执照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期间不得驾驶公车。确因公务需要的,须经厅领导批准。
十、车辆维修或保养,厅车队车辆应经正副车队长确认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处室车辆应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均凭维修单统一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须经该车驾驶员签字,并经车队长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厅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报销。
十一、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故障维修由驾驶员负责临时处理,重大故障应立即向厅办公室报告,回单位后凭维修单补办有关手续。
十二、车辆更换零配件或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厅车队车辆应经车队长确认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处室车辆应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厅办公室批准,由厅车队采购。
十三、建立机关车辆百公里油耗考核制度,公里数应与派车单基本相符,除特殊情况外,市区内运行的车辆一律凭油票加油。
十四、机关车辆应及时核销过路费、停车费,原则上不超过一星期。厅车队车辆由驾驶员填写专用核销单,车队长审核,处室车辆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厅办公室批准核销。
十五、实行机关车务公开制度,建立本车车况及费用档案。设置车务公开栏,定期公开车辆行车里程、油耗指标、维修项目及费用等,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七、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厅办公室、驻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厅车队管理暂行办法
一、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接受车队长统一调派。要做到及时出车,文明行车,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否则后果自负。
二、车辆由专人驾驶、保养。驾驶员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与其他驾驶员调换车辆,若需调换车辆,必须征得车队长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厅车队要强化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驾驶员要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凡违章,其罚金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四、车队长工作职责:关心驾驶员政治进步、生活、工作,强化安全意识;负责车辆安全检查,提出保养、维修意见;负责采购油料车辆零配件及随车用品,做到质优价廉;核实上报厅车队驾驶员各种补贴及车辆途中费用,做到严格把关。
五、副队长工作职责:协助队长管理车队日常工作,接受队长分派的各项工作,车队长出差期间,履行车队长工作职责;加强车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教育;参与采购车辆的零、配件及随车用品;参与审核驾驶员各种补贴。
附件2:因私用车的范围、审批与收费规定
一、申请范围:
直系亲属因急病前往医院及入、出院;
本人及直系亲属因病定期前往医院检查、复诊治疗;
本人前往机场、车站接送直系亲属;
本人前往市区内外某处办理突发性急事。
二、审批办法:
在上班时间用车,由用车人向车队长报告用车所需时间,并缴交车费后,由车队长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车,应提前办理手续,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急病及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用车,可先出车,后由用车人补办有关手续。
三、收费标准:
市区内出车:10元/小时(超过半天,驾驶员误餐费由用车人承担);前往长乐机场:100元/次。市区以外长途车(100公里内):200元/天(以上收费不含过路、过桥及停车费、高速公路费)。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七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有效加强对进入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车辆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包括学校机动车辆、经许可进入校园的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以及经学校允许进入学校的外来车辆。
二、外来车辆管理:
1、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车辆及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他校车辆,由校办室提前通知门卫,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遇学生课间活动,由学校负责在学生活动主要路口由护导教师进行安全执勤,制止学生在行车路线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2、学生家长车辆严禁进入校园。外单位或个人车辆不得在校内停车过夜,特殊情况经允许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门卫是车辆管理的重要人员,允许进入的车辆要及时记录车辆牌号、车内司机、乘员、货物情况。严禁无证、无牌车辆进入校园。学校门卫无权擅自放入未经批准的校外车辆进入校园。
2、所有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文明驾驶,遵规停车,在校园内所有车辆均应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
3、进出校园的任何车辆,都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除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四、车辆管理部门:
总务处是车辆管理直接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门卫是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门卫人员要严格按照门卫工作细则严把车辆出入关,坚持登记制度,违反管理规定者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小学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八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秩序,确保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小区内业主或租户的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要在业主委员会统一登记,缴纳停车费和充电费,并按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条、 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需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第三条、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车辆,保安有权检查并拒绝该类车辆进入小区。
第四条、 洗车需在保安处登记,并缴纳费用。
第五条、 电动车充电装置功率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他电源,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第六条、 停车场由卫生人员每月打扫打扫一次。车主应爱护环境,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
第七条、 收费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报告篇十九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 10、
1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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