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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一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先进单位(15个)
1、兰州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庆阳市林木病虫检疫防治站
3、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
4、金昌市金川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5、白银市靖远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6、天水市秦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7、武威市凉州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森防站
8、张掖市高台县林业局
9、酒泉市肃州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0、平凉市泾川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1、陇南市康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2、临夏州永靖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3、甘南州迭部县森林植物病虫防治检疫站
14、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5、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先进个人(35人)
23、郭永生平凉市崇信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24、王恩智
庆阳市宁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站
25、牛彩琴
26、李志东
27、蒋新平
28、周雅敏
29、罗信云 30、蔡 斌
31、吴文海
32、潘世成
33、孙小霞
34、张雪霞
35、薛景文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甘肃尕海则岔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二
一年来,我乡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在区爱卫办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我乡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城管所全体成员和各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我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证了各项措施、人员、资金能够落实到位。
二、健全制度,保证各项创建工作到位
制度是创建的重要保证之一,为了能够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从制度上加以保证。我乡制定了病媒生物防治计划,卫生检查评比、考评、奖惩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从而保证了创建的实施。
三、制定方案,严格标准,稳步推进
我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考核标准,制定了各项创建工作方案,使我们的思路和标准更加明确,更加清晰,更有方可循。
四、抓基础建设,促创建工作
今年,我乡加大投入,抓硬件建设,建立了标准化、上档次的宣传栏,在地庄村种植了绿树,提高绿化覆盖率,乡机关楼道内更换了新的垃圾桶;这些硬件设施的建设,有力促进了我乡的病媒防治工作,对改变职工卫生习惯、提高卫生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主要成绩
1、宣传到位。全乡干部职工卫生、健康、防制、控烟意识大大增强,已形成讲卫生、比卫生的良好氛围。
2、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面貌大大改观。同时大大提高了我乡的'文明程度。
3、卫生死角已在我乡消失。“四害”已减少到最低程度,环境已整洁亮绿起来了。
4、广大职工已逐步远离陋习,同时健康意识也已增强,职工注重饮食卫生,加强体育锻炼,文体活动丰富多采了。
六、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有了健全的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有了明确的清洁卫生责任制,积极参加社会卫生活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卫生检查评比,做到了卫生工作经常化。
2、办公室、会议室、楼梯、走廊、储藏室等,做到了门窗、墙壁、天花板无积尘及蛛网;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整洁无乱贴乱画。
3、外环境规划合理,因地制宜地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绿化环境;路面硬化、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及杂物,无不卫生死角;垃圾箱密闭,垃圾日产日清;设有果皮箱等必要的卫生设施;各种车辆定点存放,整齐有序。
4、坚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控烟活动,定期对厕所、垃圾(果皮)箱、下水道等蚊蝇孳生地实施药物消杀;有防蝇、防鼠设施;蚊蝇孳生地,“四害”密度低。
5、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因地制宜设置卫生宣传专栏。
6、加强创建的档案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有:单位爱国卫生或创建领导小组名单,卫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爱国卫生月活动计划及总结,定期开展的内部卫生检查评比记录等内容,各项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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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三
在全省林业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一、把握形势,深化认识,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来的5年,是我省林业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大、成就最为显著的5年,全省林业建设实现了阶段性的跨越.
作者:马尚英作者单位:刊名:甘肃林业英文刊名:forestryofgansu年,卷(期):“”(3)分类号:f326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四
有害生物防治(pestcontroloperation),简称pco。pco的核心是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即从有害生物与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根据标本兼治而着重治本以及有效、经济、简便和安全,包括对环境无害地原则,因地制宜地对有害虫种采用适当地环境治理、化学治理、生物防治或其他科学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地防治措施,将其种群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地水平,并争取予以清除,以达到除害灭病或减少骚扰地目的。而并非传统地喷喷洒洒,一喷了之地灭害方式。
有害生物控制或称害虫防治是一项产业,它是针对危害人类健康、骚扰人居环境的有害昆虫和其它动物进行有效控制的服务业。pco的核心是害虫综合防治,即将害虫及其栖息环境作为一整体,再考虑到社会条件,综合采用合理的环境治理、物理治理、化学治理、生物治理或其它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的害虫防治措施,达到治本目的。
抗药性
在自然界同一种有害生物的种群中,各个体之间对药剂的耐受能力有大有小。一次旗药防治后'耐受能力小的个体被杀死,而少数耐受能力强的个体不会很快死亡,或者根本就不会被毒杀死。这部分存活下来的个体能把对农药耐受能力遗传给后代,当再次施用同一种农药防治时'就会有较多的耐药个体存活下来。如此连续若干年、若干代以后,耐药后代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了强耐药性种群,且耐药能力一代比一代强,以致再使用这种农药防治这种强耐药种群时效果很差,甚至无效。这种长期反复接触同种农药所产生的耐药能力就叫做耐药性。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五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林业局召开了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市)森防站站长。会议交流了各县(市)20xx年森防工作总结,并对一年来森防、森检工作遇到的难题和存在的的问题作了讨论。会议由绍兴市森防站站长陈秀龙主持,绍兴市林业局副局长朱之快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一年来全市森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过去的一年里,工程治理如期开展,并取得了较好效果。防治体系更加健全,与护林、防火员相互结合,形成了一支比较强大的监测、防治队伍。科研成果明显:《日本松干蚧、马尾松毛虫工程治理推广技术研究》获得省林业厅科技兴林三等奖;《香榧病虫普查及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获得绍兴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与浙江大学农学院合作开展的《绍兴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多样性及风险防范研究》项目已通过评审,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绍兴市古树名木病虫害综合防治及复壮技术研究》被市科委列入重点项目。
会议对20xx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要认清形势,增强森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要加强科技攻关意识,力争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服务林农;
3、要加强学习,努力工作,钻研业务,全面开创森防工作新局面;
会议在全面总结考评的基础上,评比出全市森防先进集体一名:上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先进个人6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v^森林法》和^v^《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第六条 林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编制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划分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普查、专题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七
为做好2014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轻对林业的危害,切实保护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生趋势预测
2013年我市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2.64万亩。由于今年虫口密度大、发生面积大(特别是杨扇舟蛾四代,在通道新植幼树发生1.2万亩,预计明年危害程度将会更加严重。美国白蛾较去年小面积增加),如防控不力,2014年极有可能呈现扩散、暴发的趋势,形势十分严峻。根据今年发生防治情况,预测明年发生情况如下:
(一)美国白蛾。根据周边县市美国白蛾的发生规律,一般是一年发生,二年蓄势,三年成灾。今年是我市发生的第二个年头,疫情涉及市区、桥东办、赞善办、綦村镇,疫点达9个,面积达2960亩,虽经我们严密防控,但较去年发生面积疫点数仍有所增加。预计2014年发生3000亩,三代累计发生5300亩,需防面积5300亩,范围为今年发生区及周边乡镇,极有可能扩散蔓延到通道绿化带。
(二)杨树食叶害虫。主要是杨扇舟蛾、杨小舟蛾、金龟子。今年我市发生杨扇舟蛾1.5万亩,重点是通道绿化带、桥东办、十里亭镇等,中度以上面积2500亩,其中辛寨、杜村个别地段有吃光现象;金龟子500亩。预测2014年发生面积为:杨树舟蛾8000亩,4代累计发生21000亩,金龟子500亩,共计21500亩。重点是绿色通道、辛寨、杜村等。
(三)杨树蛀干害虫、腐烂病。蛀干害虫天牛类发生300亩,重点是高速公路常庄段,辛寨等。腐烂病50亩,高速公路林场段、周庄办事处河南庄。
(四)油松虫害。扁叶蜂发生2000亩,重点是老爷山林场和蝉房乡。红脂大小蠹发生2000亩,其中中度以上500亩,重点是老爷山林场和蝉房乡石盆南沟村。
(五)木燎尺蠖、刺蛾类。是山区林木常发性虫害,今年木僚尺蠖发生2000亩;刺蛾类500亩,中度以上达400亩。预测明年木僚尺蠖发生面积仍为2000亩。刺蛾类尤其是近年新发现的汉刺蛾有扩散蔓延趋势,达800亩左右。其中中度以上可达500亩。重点是老爷山林场、蝉房乡。
全年共计发生18650亩,各代累计33950亩。
二、防治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以落实防治责任为抓手,以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为主线,改变传统防治手段,实行专业队防治和群防群治相结合,努力建立防控长效机制,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的高发趋势,有效保护我市的森林资源安全。
三、任务目标
2014年完成防治作业26000亩,成灾率控制在3.8‰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7%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88%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6%以上,严密防控美国白蛾危害,主要风景区、交通要道、市区等窗口地带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村庄及周边地带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
四、防控工作重点
(一)严密监测查访。根据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调整病虫害监测网点,全市设监测点11个,聘请兼职测报员11名,定人定点、定时监测,及时上报。林业局根据监测结果,预测发生趋势,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等向全社会公布。加强虫情调查查访,特别是今年美国白蛾发生乡镇及有关单位要配备查访员12名,在各代幼虫发生危害期,不间断的到重点地段调查走访,关键时期采取拉网式排查,力争不留死角。
(二)突出防治重点。根据今年发生危害情况看,明年我市的防治重点是美国白蛾和杨树食叶害虫。重点区域是今年美国白蛾发生区:市区、桥东办、赞善办、綦村镇,以及通道绿化带和高速公路绿化带。在做好重点防治的同时,严密防控常发性病虫害,继续对红脂大小蠹、桑天牛进行工程治理,配合邢台市站,对新发现害虫汉刺蛾的生物学特性、发生规律、防治技术进行专项研究,为今后的有效防控提供理论依据。
(三)积极推广无公害防治。在今年杨扇舟蛾严重危害区辛寨和杜村,发动群众,人工挖蛹,降低虫口密度。有条件的园区地段采取挂杀虫灯诱杀,或者涂毒环,粘虫胶,剪网幕等多种人工物理防治法,尽量减少药物防治次数。对确实需要化学药物防治的,根据监测结果,选择高效低毒农药结合仿生农药、植物源农药,治小、治早、治了,重点抓好1代防治,加强美国白蛾三代幼虫和杨树舟蛾类四代幼虫的监控防治,力争做到有效防控,有病虫不成灾,最大程度的降低危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上级要求,成立沙河市美国白蛾防治指挥部,由主管市长任指挥长,政府办分管主任和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乡镇办及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防治原则,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市与乡、乡与村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分解任务目标,确保不出现责任空挡,将成灾率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
(二)加大资金投入。我市2014年森林病虫害预计发生面积33950亩,需防面积26000亩,财政部门要按照《邢台市2014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各县(市区)要根据林业资源总量和防治任务量,按照地面喷药防治每亩30元的标准,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的要求,落实防治资金,以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应急防治专业队。积极探索专业队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新模式,林业局建立1支15人以上的应急防治专业队,重点乡镇单位:桥东办、白塔镇、十里亭镇、蝉房乡、老爷山林场建五支半专业防治队,每支8-10人,在康源、泰华、百川、栾卸等森林资源集中区举办森防工作培训班,培训半专业防治人员100名。
(四)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大面积发生,林业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一定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林业部门要储备车载式喷雾机1台,推车式喷雾机5台,烟雾机5台,打孔注药机5台,背负式高压喷雾机5台。每个乡镇办储备2台推车式喷雾机共26台,2台背负式高压喷雾机共26台。储备应急农药3吨,在现有药械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在2014年3月底前配置到位,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八
一、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充分认识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是威胁森林资源安全的三大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特别是危险性有害生物具有潜伏性、传播性和周期性等特点,控制难度大,一旦蔓延,极易造成大面积灾害,严重威胁森林安全。目前,我市森林面临的头号危险性有害生物就是松材线虫。松材线虫是重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森林病害。松树感染松材线虫病40天即可死亡。该病传播途径广,蔓延速度快,除治难度大。近两年,在我市周边连续出现松材线虫病疫点。目前,我市贵池区、青阳县、东至县均与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毗邻。贵池区观前镇与铜陵市松材线虫病发病山场最近直线距离仅4.2公里,青阳县丁桥镇与铜陵市山场直接相连,与发生点直线距离只有11公里,松材线虫病自然传入我市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面临松材线虫病威胁的同时,松毛虫和杨树、毛竹、经济林病虫害等常见森林病虫害和其它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也对森林资源构成威胁。2、充分认识搞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们池州是一个山区市,山场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57%。可以说,健康、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是我们的立市之本,强市之基。市委、市政府从池州的市情出发,提出建设“生态强市,旅游强市,经济强市”的发展目标,实施“生态立市,旅游兴市,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在这一发展战略的实施中,搞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森林资源,是一项长期的、十分重要的任务。目前,全市松树面积166万亩,占全市森林面积26%,全市松树蓄积量554万立方米,占全市森林蓄积量34%,一旦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感染了我市森林,那森林资源就会受到破坏,并会威胁生态安全,建设生态强市谈何容易。森林是我市旅游景观的基础,如果是在九华山风景区、牯牛降保护区松树感染了松材线虫病,那旅游兴市就失去依托,也就谈不上建设旅游强市。同时,森林还是山区群众重要的收入来源,林业有害生物频繁发生影响林木生长、降低林产品品质,减少森林经营收入。一旦发生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不仅木材不能利用,而且就会给人民群众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说,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森林资源,是保护我市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强市的需要;是维护林农收入,建设经济强市的需要;是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强市的需要。我们一定要从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这一池州发展的大局出发,来认识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围绕加快发展这个大局,进一步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各项措施应当肯定,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全市大面积森林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等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石台占大松材线虫病发生点通过认真除治和综合治理,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基本拔点的目标。松毛虫、杨树害虫、竹类害虫、经济林病虫害等主要森林病虫害未发生大面积灾害,为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松材线虫等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对森林资源构成的威胁日益加大,影响林木生长和森林健康的有害生物种类多、分布广,如果防控不力,极易暴发成灾。因此,我们必须围绕加快发展这个大局,进一步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各项措施,维护森林健康,确保生态安全,为建设生态强市、旅游强市、经济强市提供有力保障。1、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曾作出批示,“目前我国森林病虫害发生和传播蔓延的情况十分严重,如不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将严重危害林业的发展,影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防治计划,开展森林病虫害的普查和监测,实行严格检疫、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治,依靠科技研究和推广有效的防治办法,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教育的手段搞好防治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是林业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何闽旭书记对我市的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市政府不仅发了政府令,还多次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各级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责任,明确奖惩,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2、部门参与,共同搞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特别是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防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沟通信息,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帮助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林业生物防治的项目和资金支持。供电、电信、移动、联通、部队、卫生、教育、城建、交通、航运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内的宣传教育,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规和政策,主动加强与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联系,防止在业务和经营活动中,从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情发生区调入松木及其包装制品和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对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检疫检查。3、进一步完善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林业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制度、检疫制度、防治制度和其它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制度化建设。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制度建设问题。根据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市松材线虫病预防指挥部去年7月以松防指1号文件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制度、监测普查制度、枯死松树清理制度、发现枯死松树报告制度、复检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发现新疫点报告制度等7项制度。实行这些制度,既是松材线虫病防治法规的要求,也是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技术要求,对搞好我市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市松材线虫病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检查和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希望各县、区和九华山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和松材线虫病预防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4、重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设。能力建设直接关系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成效。各级政府要结合效能政府建设,把加强能力建设作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切入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重视防治队伍建设。通过培训交流、引进人才等途径,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防治队伍。二是重视加强防治执法能力建设。防治执法机构要加强学习,依法行政,既要严于执法、敢于执法、勤于执法,又要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规范程序。三是重视防治基础设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舍得投入,适应防治形势的需要,及时配备和更新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设备和基础设施。四是重视防治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灾害应急处理组织,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搞好物资储备,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九
会议充分肯定了一年来全市森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过去的一年里,工程治理如期开展,并取得了较好效果。防治体系更加健全,与护林、防火员相互结合,形成了一支比较强大的.监测、防治队伍。科研成果明显:《日本松干蚧、马尾松毛虫工程治理推广技术研究》获得省林业厅科技兴林三等奖;《香榧病虫普查及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获得绍兴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与浙江大学农学院合作开展的《绍兴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多样性及风险防范研究》项目已通过评审,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绍兴市古树名木病虫害综合防治及复壮技术研究》被市科委列入重点项目。
会议对xx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要认清形势,增强森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要加强科技攻关意识,力争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服务林农;
3、要加强学习,努力工作,钻研业务,全面开创森防工作新局面;
会议在全面总结考评的基础上,评比出全市森防先进集体一名;上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先进个人6名。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
蜀柏毒蛾工程防控项目在我区施行以来,为抓好蜀柏毒蛾防控工程,我们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xx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加大了森防的投入,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防控方针,组织广大干部群众适时开展防控,全面完成了3.075万亩的人工防治,3.5万余亩的灯光诱杀,取得了显著成绩。切实保障了我区森林资源安全,也为“天保”工程在我区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精心组织,认真调查,科学制定防治方案
去冬今春,我局组织了有害生物越冬代调查,全区共设调查线路510条,代表面积31万亩,标准地239个,代表面积11.95万亩,进行了全面调查,监测面积44.6万亩,监测率98%。2月初,我局抽调技术骨干复查了28个点。通过自查,蜀柏毒蛾越冬代发生面积6.6万余亩,其中轻4.06万亩,中1.86万亩,重0.66万亩,主要分布在玉河、白蝉、观太、石板、魏城、徐家、东宣、建华等乡镇及渔父村森林公园、富乐山凤景区等,根据调查,蜀柏毒蛾虫口密度一般在30—100头以上/株,重者达80—200头以上/株.
根据调查结果,我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组织技术骨干,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科学,经济有效,简便、安全的原则,制定了xx区“20xx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预案”,详尽地规划了防治区域、防治技术措施及经费预算等。
二、广泛宣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森林病虫害是无烟的森林火灾,扩散蔓延快,危害性大,年初,区委在农村工作会议上专题进行了强调,在天保工程会议上区政府及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林业局与各乡镇林业站层层签订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规定了具体的防控任务、目标,明确纳入目标考核。区林业局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面防控计划的'制定、经费筹集、技术指导和检查。同时,林业部门围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xx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广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重要性、艰巨性,统防、统治的必要性。宣讲防治措施、办法,放药时间、施药技术、方法。宣传“谁经营谁负担”的原则,增强了全民的防控意识。在3月初组织镇乡林业员及重点地区森林管护人员95人进行了技术培训,提高了业务技能。还及时向各乡镇发布了病虫测报4期,通报病虫动态,确保了防控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抓住时机,科学防治,确保实效
为了全面搞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程,确保森林安全,保护好绿色资源,树立生态典范,我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分片同镇乡接洽,负责组织发动、技术指导,防治实施,按照统一时间、统一防治的技术方案对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我区是联合国认定的绿色产业试范区,按照绿色产业办的要求,须进行无公害防治。为此,在防治药物使用上,我们进行了严格把关。今年3月下旬森防站专程从省林业厅购买了纯生物复合的林业专用杀虫剂---苦烟碱粉剂15吨下发各地,在蜀柏毒蛾(小柏毛虫)越冬代处于幼虫取食期适时开展了统防统治。一是各乡镇及时地组织人员机械进行药物防治,并将防治时间、地点上报区林业局森防站,森防站适时对各乡镇防治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二是对桑树密集区的林区进行人工击打树杆、震落幼虫,再扫除杀灭。至4月下旬,人工药物防治全面结束,共出动专业人员60多人,施放林药20吨,防治面积3.075万亩,耗资达16余万元。通过防治区域进行的样地防治效果调查显示,有虫株率降到10%以下,虫口密度降至10头/株以下。整个防治工作落到了实处、见到实效。
四、加大投入,全面开展灯光诱杀工作
4月下旬,我局在人工药物防治结束后,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对施工作业区的防治效果进行了检查验收,规划区的防治率为95.5%,防治效果达94%以上。同时针对今年我区蜀柏毒蛾的发生趋势,及时做好了灯光诱杀的各项准备。5月8日,召开了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林业员参加的全区蜀柏毒蛾灯光诱杀专题会议。从6月1日开始在全区统一开展灯光诱杀,针对今年唐家山堰塞湖避险安置点人员密集,临近林区这一特殊情况,在各个安置点都组织了专业队伍进行诱杀,同时对全区分片进行检查。今年全区共设置灯光诱杀点3200个,投入资金10万余元。
五、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防治工作
由于今年年初的特殊低温雨雪和近期持续高温干燥天气,今年“5.12”大地震发生后,我区部分柏木林区出现柏木鳞叶在短时间内不明原因的枯黄、落叶现象,经现场调查和资料比对,确定我区部分乡镇发生了白小爪螨危害。上升为我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针对这一情况,我局在做好抗震救灾的同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查,全区共发生白小爪螨25000亩,目前正在组织人力财力准备进行防治。
六、下一步工作
预计蜀柏毒蛾第一代将在七月初发生,白小爪螨在8月中旬气候适合时,虫口密度有可能上升。根据我区病虫测报站预测,全区将发生蜀柏毒蛾第一代二万亩,其中新增一万亩(轻6000,重1500,中2500),白小爪螨25000亩。目前已做好防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一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今年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
1、乡政府与各村队领导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其纳入全乡综合考核中,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与年终工作业绩考评相挂钩。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抓森防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到层层分解、逐级落实。
2、领导重视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今年林木虫害防治工作中,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召开森防会议,研究安排部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乡人民政府多方筹措防治资金、药品,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不断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支持,从而保证了我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防治实效。
3、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变森防软任务为硬指标,切实发挥林业部门职能作用。在全乡各村队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严格实施《责令限期除治林木病虫害通知书》制度,严把质量关,狠抓落实,对达不到防治效果和要求的,要求重新防治。对防治不力的村队上报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限期除治,真正做到了组织得力、责任到位、效果明显。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月8日-3月15日,我站结合“3.12”植树节活动,安排人员在集市开展林业宣传,以板报、传单、广播、有奖问答等各种方式,进行《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件》等法律、法规及林业知识的宣传,提高农牧民林业生产及病虫害防治知识。
三、依法检疫、严格把关
加强苗木检疫执法力度,严把造林所用苗木的检疫关,为防止危险性病虫传入我乡,根据春季造林苗木质量要求,做好苗木检疫工作。在苗木检疫过程中,我乡森防人员严格按照《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种苗“两证一签”,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坚决杜绝推托不检疫的现象,对疫苗、冻死苗、弱苗不予发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苗木不准出圃,坚决杜绝带病苗木进入造林现场。
四、认真开展“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工作。
1、做好预测预报,有效指导防治工作加强对中心测报点的人员管理,明确测报工作任务和主测对象,建立完善岗位职责,固定测报人员1名,在全乡范围内设立病虫害监测点1个,监测对象有“春尺蠖、鼠害、兰叶甲”等林业有害生物。全乡有林地面积1.35万亩,应施监测面积0.8万亩,调查监测面积0.2万亩以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我乡辖区域内,主要森林病虫鼠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测报,充分发挥测报人员的作用。
2、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材料,根据“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工作要求、按时向县局森防站上报:森林病虫鼠害发生表、森林病虫害防治表、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为上级部门指导病虫鼠害的测报、防治提供准确数据。
3、切实做好测报档案收集整理,根据“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各类材料、报表和档案管理,对主要病虫做到一虫(病)一档。分别建立了“春尺蠖、鼠害和兰叶甲”专档,专人负责,资料完整、规范。
五、及时开展林业食叶害虫无公害防治
切实做到有虫不成灾5月9日,我乡春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正式开始,5月9日-5月12日,全乡都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春尺蠖幼虫3龄以前的有利防治时机,及时开展喷雾防治,5月13日全乡春尺蠖防治工作基本结束。为使全乡森防工作取得实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二
(三)项目结论:
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与建议
1、沙枣桃条麦蛾防治
(1)、沙枣桃条麦蛾形态特征:
成虫体长5.5-7mm,翅展12-15mm。身体背面灰黑色,腹面灰白色。头部具褐色鳞片。触角基部周围至头顶有灰白色毛簇。触角丝状,长度约达展翅的.2/3。下唇须伸出于头的上前方。雄蛾下唇须第二节膨大,下方具毛丛,第三节隐藏于第二节的鳞毛中;雌蛾下唇须第一、二节略小,第三节细长而突出头顶,明显可见。前翅披针形,加缘毛则呈浆形,灰黑色,前缘中间有长条形黑褐斑,中室处有纺锤形黑褐斑,此外还有黑褐及灰白色不规则的条纹。后翅灰色,后缘及外线具长缘毛,基部尤长。后足胜节具长的灰白色毛。卵椭圆形,长0.5mm,宽0.3mm。初产时白色,后为淡黄色,孵化前为灰紫色。卵表面有皱纹。幼虫初孵化幼虫体长0.7-0.8mm,白色,经2-3小时变为暗红褐色,头,前胸背板和胸足深褐色。老熟幼虫体长10-12mm,头宽0.8~lmm,头、前胸背板和胸足黑褐色,肝土板褐色,臀部污白色。腹足趾钩全环,双序占3/4,单序占1/4,臀足趾钩双序缺环。蛹体长5.5-7mm,胸宽1.4-1.9mm。揭黄色,体表布满绒毛,臀棘24根,呈小钩状。
(2)、生物学特性:
在老风口1年4代,以幼龄幼虫越冬。翌年4月上、中旬,旬平均气温达10oc左右,叶芽开始萌动时幼虫开始活动取食。经18一25天化蛹。蛹经10-12天羽化。成虫寿命8-12天。以后各代卵期6-10天,幼虫期10天左右,蛹期8―13天,成虫寿命2-9天。一般约1个月完成1代。第一代5月至7月上旬,第二代7月上旬至8月上旬,第三代8月上旬至9月上、中旬,越冬代以幼龄幼虫越冬。成虫于后半夜羽化,白天躲藏在叶背或其他隐蔽处,夜间活动飞翔。趋光性不强。对精醋气味有趋性。羽化后次日2-7时交尾,交尾延续时间20分钟至3小时,再经过一个白天,即开始产卵,第三、四天大量产卵。卵产于叶片主脉两侧、叶腋、果实两端以及虫蛀伤疤处,卵呈小堆,每堆少者1-2粒,多者达10余粒。每雌产卵9一73粒。第一代幼虫孵化后多从嫩梢顶端向下第四、五个叶腋处蛀入梢内,蛀孔处留有疤痕。每嫩枝内有1-3条幼虫蛀食。幼虫一般在枝内蛀食7一8天后,就从梢端部钻出,爬行或吐丝下垂,转移它梢继续蛀食2-3天即钻出化蛹。新枝经蛀食后,蛀孔上部逐渐萎蔫下垂,多数枯焦。第二、三代幼虫不但蛀害嫩梢,而且蛀食果实,包括花蕊、子房,嫩果的核仁和大果的果肉。幼虫老熟后在干枯的卷叶内,干梢的蛀孔内、树纹,树皮裂缝和伤疤处化蛹。末代幼虫取食至10月中旬,然后潜藏在冬芽内或伤疤隙缝中越冬。天敌幼虫期有跳小蜂和小茧蜂。跳小蜂寄生后,幼虫体色变白,渐透明,透视体内呈颗粒状,幼虫不能化蛹即死亡。一条幼虫体内可出蜂58―104头,寄生率达50―60%。小茧蜂为前期麦蛾幼虫寄生蜂,当麦蛾幼虫长到5-6mm时被寄生致死,茧蜂幼虫钻出在麦蛾幼虫体侧结一小白茧。1虫1蜂,寄生率达10―20%。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农药产品和防治机械名单
一、目的意义
为了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促进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加快森林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指导生产防治中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新时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特向林业系统和森防部门推荐一批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和植保机械,供选择使用。
二、推荐原则
一是坚持先试验示范、后推广的原则。根据近年来各地试验、示范的结果,着重筛选了一些新品种;二是坚持重点推广最新科技成果的原则。主要推荐近几年来科技含量高的新药剂、新药械品种,一些基层大量使用、生产上又比较需要的老品种没有推荐;三是突出安全性和防治效果,以环保、低毒、低残留品种为主,重点是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单剂;四是体现公正性原则,推荐的农药品种是与森防部门、科研、推广和农药管理部门的专家反复研究讨论的,不与生产企业挂钩。
本次推荐的农药品种,仅列出了通用名称,希望广大森防科 技人员在指导、使用这些农药品种时,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程和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并按照农药登记所确定的对象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三、推荐品种
(一)生物制剂和生物天敌
苏云金杆菌(bt)、松毛虫病毒、舞毒蛾病毒、春尺蠖病毒、美国白蛾病毒、茶尺蠖病毒、苦参碱、印楝素、烟碱、鱼藤酮、- 3 - 苦皮藤素、阿维菌素、多杀霉素、白僵菌、绿僵菌、微孢子虫、除虫菊素。
肿腿蜂、赤眼蜂、周氏啮小蜂、花角蚜小蜂、瓢虫等寄生和捕食性天敌。
(二)引诱剂
松褐天牛引诱剂、红脂大小蠹引诱剂、白杨透翅蛾引诱剂、松毛虫性引诱剂、美国白蛾引诱剂、沙棘木蠹蛾引诱剂等。
(三)合成制剂(化学农药)1.杀虫、杀螨剂
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毒死蜱、灭幼脲、杀铃脲、氟铃脲、氟虫脲、除虫脲、虫酰肼、吡虫啉、苯氧威、甲胺基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溴虫腈。
2.杀菌剂
石硫合剂、代森锰锌、多菌灵、百菌清、三唑酮、腈菌唑、异菌脲、氟吗啉。
3.杀鼠剂
氟鼠灵、溴敌隆、不育剂、驱避剂。
(四)植保机械
泰山牌系列机动喷雾喷粉机(均衡供药、静电机)东方红牌机动喷雾喷粉机 广益牌车载高射程喷雾机 广益牌烟雾机 欧丽牌烟雾机 泰山牌机动打孔注药机 森力牌林木注药取样器 佳多牌杀虫灯 东方红牌杀虫灯 科力牌杀虫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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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第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编制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划分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普查、专题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确定监测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抗性种苗。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应当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者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除治林业有害生物。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防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
气象台(站)应当无偿向当地林业防治机构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刊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检疫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及时发布本省的补充名单。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当地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基地等繁育单位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跨县级以上区域调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调入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林业防治机构查验。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地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木产品采购的管理,对采购双方提供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作出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或者邮寄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第二十一条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省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林检标志和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临时检疫点检疫。
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防治机构可以在疫情发生地区、毗邻地区及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五条逐步推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制度。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信息数据库,对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施检疫标识,对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溯源。加施检疫标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除治
第二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防治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林业经营者在限期内拒不按要求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必要的除治措施,立即封锁、扑灭。
第二十八条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技术规程及时除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除治,不得阻碍。
第二十九条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灾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按照技术规程联合开展除治。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除治效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运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有益生物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效果。
第三十一条经林业防治机构现场鉴定,需要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以下简称疫木)采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指导林业经营者及时伐除疫木,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在当地林业防治机构监督下实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经营者应当投资投劳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其所经营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业经营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合作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
第三十四条逐步推行政府向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疫情调查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相关科技计划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水平。
第三十七条鼓励保险机构在林区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支持林业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务,加强林业防治机构建设,合理配备防治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五
林业有害生物问题是阻碍我国林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探清我国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进而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对策,推动我国林业的健康发展。下文是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第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编制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划分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普查、专题
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确定监测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抗性种苗。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应当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者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除治林业有害生物。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防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
气象台(站)应当无偿向当地林业防治机构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刊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和完善
应急预案
,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检疫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及时发布本省的补充名单。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当地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基地等繁育单位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跨县级以上区域调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调入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林业防治机构查验。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地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木产品采购的管理,对采购双方提供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作出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或者邮寄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第二十一条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省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林检标志和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临时检疫点检疫。
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防治机构可以在疫情发生地区、毗邻地区及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五条逐步推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制度。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信息数据库,对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施检疫标识,对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溯源。加施检疫标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除治
第二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防治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除治
通知书
,责令除治;林业经营者在限期内拒不按要求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经营者承担。第二十七条对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必要的除治措施,立即封锁、扑灭。
第二十八条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技术规程及时除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除治,不得阻碍。
第二十九条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灾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按照技术规程联合开展除治。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除治效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运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有益生物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效果。
第三十一条经林业防治机构现场鉴定,需要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以下简称疫木)采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指导林业经营者及时伐除疫木,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在当地林业防治机构监督下实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经营者应当投资投劳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其所经营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业经营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合作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
第三十四条逐步推行政府向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疫情调查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相关科技计划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水平。
第三十七条鼓励保险机构在林区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支持林业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务,加强林业防治机构建设,合理配备防治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害 生物防治(pest control operation),简称pco。pco的核心是有害生物的 综合防治,即从有害生物与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根据标本兼治而着重治本以及有效、经济、简便和安全,包括对环境无害地原则,因地制宜地对有害虫种采用适当地环境治理、化学治理、生物防治或其他科学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地防治措施,将其 种群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地水平,并争取予以清除,以达到除害灭病或减少骚扰地目的。而并非传统地喷喷洒洒,一喷了之地灭害方式。
有害生物控制或称害虫防治是一项产业,它是针对危害人类健康、骚扰人居环境的有害昆虫和其它动物进行有效控制的服务业。pco的核心是害虫综合防治,即将害虫及其栖息环境作为一整体,再考虑到社会条件,综合采用合理的环境治理、物理治理、化学治理、生物治理或其它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的害虫防治措施,达到治本目的。
抗药性
在自然界同一种有害生物的种群中,各个体之间对药剂的耐受能力有大有小。一次旗药防治后'耐受能力小的个体被杀死,而少数耐受能力强的个体不会很快死亡,或者根本就不会被毒杀死。这部分存活下来的个体能把对农药耐受能力遗传给后代,当再次施用同一种农药防治时'就会有较多的耐药个体存活下来。如此连续若干年、若干代以后,耐药后代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了强耐药性种群,且耐药能力一代比一代强,以致再使用这种农药防治这种强耐药种群时效果很差,甚至无效。这种长期反复接触同种农药所产生的耐药能力就叫做耐药性。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六
我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严格执行苗木“两证一签”制度,按照“国家级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全面开展检疫、监测和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今年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
1、乡政府与各村队领导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其纳入全乡综合考核中,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与年终工作业绩考评相挂钩。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抓森防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到层层分解、逐级落实。
2、领导重视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今年林木虫害防治工作中,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召开森防会议,研究安排部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乡人民政府多方筹措防治资金、药品,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不断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支持,从而保证了我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防治实效。
3、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变森防软任务为硬指标,切实发挥林业部门职能作用。在全乡各村队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严格实施《责令限期除治林木病虫害通知书》制度,严把质量关,狠抓落实,对达不到防治效果和要求的,要求重新防治。对防治不力的村队上报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限期除治,真正做到了组织得力、责任到位、效果明显。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月8日-3月15日,我站结合“3.12”植树节活动,安排人员在集市开展林业宣传,以板报、传单、广播、有奖问答等各种方式,进行《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件》等法律、法规及林业知识的宣传,提高农牧民林业生产及病虫害防治知识。
三、依法检疫、严格把关
加强苗木检疫执法力度,严把造林所用苗木的检疫关,为防止危险性病虫传入我乡,根据春季造林苗木质量要求,做好苗木检疫工作。在苗木检疫过程中,我乡森防人员严格按照《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种苗“两证一签”,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坚决杜绝推托不检疫的现象,对疫苗、冻死苗、弱苗不予发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苗木不准出圃,坚决杜绝带病苗木进入造林现场。
四、认真开展“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工作。
1、做好预测预报,有效指导防治工作加强对中心测报点的人员管理,明确测报工作任务和主测对象,建立完善岗位职责,固定测报人员1名,在全乡范围内设立病虫害监测点1个,监测对象有“春尺蠖、鼠害、兰叶甲”等林业有害生物。全乡有林地面积1.35万亩,应施监测面积0.8万亩,调查监测面积0.2万亩以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我乡辖区域内,主要森林病虫鼠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测报,充分发挥测报人员的作用。
2、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材料,根据“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工作要求、按时向县局森防站上报:森林病虫鼠害发生表、森林病虫害防治表、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为上级部门指导病虫鼠害的测报、防治提供准确数据。
3、切实做好测报档案收集整理,根据“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各类材料、报表和档案管理,对主要病虫做到一虫(病)一档。分别建立了“春尺蠖、鼠害和兰叶甲”专档,专人负责,资料完整、规范。
五、及时开展林业食叶害虫无公害防治,切实做到有虫不成灾5月9日,我乡春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正式开始,5月9日-5月12日,全乡都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春尺蠖幼虫3龄以前的有利防治时机,及时开展喷雾防治,5月13日全乡春尺蠖防治工作基本结束。为使全乡森防工作取得实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4
〕
26
2015
〕
113
号),进一步加强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防治机制体制,突出科学防治,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为实现生态崇左,提供重要保障。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中的责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以培育健康森林为目标,以营林措施为基础,以监测预警为指导,以生物防治为主导,把有害生物预防措施落实到林业生产全过程,不断提高森林抵御生物灾害的能力,实现有害生物可持续控制。依法防控,加强监管,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制化进程,突出抓好检疫执法工作。因害设防,综合治理,协调运用人工、物理、生物、化学等防治措施,实行综合治理。按森林资源类型特点,实行分类施策。按生态区位重要性,实行分区治理。
1
.《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4
〕
26
号);
3
2015
〕
113
号)。
到
2020
年,全市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
4.2
‰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
90%
以上,中长期测报准确率达到
90%
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
100%
。
2020
5
年开展一次的疫情普查工作,抓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定期调查。设立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公众报告平台,鼓励公众参与监测和监督。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月报报告制度,落实责任。“十三五”期间,继续加强宁明县、扶绥县两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和江州区自治区级中心测报点的管理,根据树种结构的改变调整固定标准地,切实发挥中心测报点监测预警作用。对于难于实现地面人工监测的林区,逐步使用空中无人机进行监测。(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立完善规范高效的检疫行政执法体系,依托木材检查站、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网建设;切实加强产地检疫,严格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建立检疫责任追溯制度。严格风险评估、隔离除害、产地监管等制度;深入开展林业检疫执法,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五”期间,由市林业局负责举办三期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培训班,通过加强专兼职检疫员队伍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检疫工作的综合效能。探植物检疫新机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林业经营者规范经营和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专多能”的要求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级行政区间联防联治机制,强化毗邻地区和插花地带的防治工作。积极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等先进技术,开展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示范,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水平。
“十三五”期间,与崇左毗邻的南宁、百色、防城港等市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开展边界地区联防联治工作,建立病虫情联合监测信息互通机制和拓展合作领域。进一步加强大新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准示范站建设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是理清防治责任关系。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谁经营、谁防治”要求,从事森林、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根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落实上级确定的防控措施。林业部门认真做好信息通报和技术服务,加强林业行政管理,督促指导林权经营单位及时开展防治,对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不力的下发《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除治通知书》,对逾期未防治的由林业部门组织代为除治,其费用由林权经营单位承担。(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五”期间,全市至少培育两个以上专业防治公司或专业防治组织等新型社会化防治主体,政府给予技术支持和政策优惠。大力促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联防联治,推行以工程招投标、绩效承包的模式,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灾害预防与除治、监测调查、预报预警等服务。鼓励和规范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各级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检验检疫、预防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各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要共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所需防治资金主要由经营者承担,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应急救灾补助。有关部门要严格防治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防治效益和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应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纳入灾害保险赔偿范围,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机局)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野外调查相关补助和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政策。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资源,加大林业有害生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关键岗位人才的引进。(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治检疫工作职责,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切实加强检疫监管,严格实行检疫登记制度,加强产地检疫调查、现场检验检疫;加大木材加工企业和木材运输的监管力度,对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光电缆盘、大型工程设备的松木质包装,加强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复检,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强化疫木源头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制定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规划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责,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法律法规,广泛普及防治技术,增强全社会对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政府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防治目标责任制,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防治工作。按照
“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林业经营主体要做好其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经营范围内的防治责任制,制定防治方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其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农业、农垦、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运输、邮寄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涉林产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有关企业和单位采购、使用涉木产品(含包装物),必须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科技部门要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科研与推广列入重点支持范围。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开展高速公路两侧森林长廊有害生物防治的协同机制。施工中涉及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园林部门在开展绿化和造林工程前,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工商局,邮政部门、电信部门)
。各地要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防治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严重扩散、新发现面积较大、未完成年度除治任务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将采取重点管理和跟踪督查,并实行限期整改和约谈制度;对隐瞒疫情等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予以重点县(市、区)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八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2014
〕
26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14
〕
26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
2015
〕
2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到
2020
年,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
2%
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
90%
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
99%
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
100%
。松材线虫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针对美国白蛾等突发性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大幅提高,初步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长效机制。
。建立全域普查制度,每5
2020
年,每个区市建成
1
个县级示范站。提高监测水平,加快建立人工、诱引为主的地面监测与无人机、航空遥感为主的空中监测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平台,重点抓好深山区、密林区、偏远地等区域的灾情监测,提高对生产性短期灾害的精细化预报预警水平。
。建立检疫责任追溯制度,加强产地检疫和疫木源头定点加工的监管,严格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加强林业检疫执法,实行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经公路、铁路等途径入境涉木产品的检查检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审批事项的清理,保留事项要依法规范实施,下放事项要做好承接和督导,确保检疫监管工作不出现空档。不断完善林业植物检疫审批服务平台,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联动、各负其责、属地管理的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防控预案,制定防治流程。加强应急储备,各区市要依托国有林场、造林大户或其它社会化防治力量,积极加强药剂药械储备,年储备物资至少能够满足本地森林资源
20%
面积的使用需求。继续组织实施松材线虫病疫区拔除工程,加快易感病松林的更新改造。定期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大对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的推广运用,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水平。
。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由政府负责防治,商品林由经营者负责防治。发生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疫源疫病时,由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防治;发生一般性有害生物危害时,由林业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经营主体组织防治。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带动等方式,支持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鼓励单位和个人成立有害生物防治公司、森林医院;推行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疫情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构建政府为主导、社会化防治组织为骨干、林农互助防治为基础的防治体系。
。爆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防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区市要层层落实防治责任,林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要严格植物检疫审批,确保涉林产品安全。各类建设工程及园林绿化要引入检疫证书管理机制,确保绿化苗木、花卉等植物不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在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临时指挥机构,及时启动防治应急预案,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区市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组织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人员配备,引进和培养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专兼职测报员体系,力争到
2020
年,每个村至少有一名兼职测报员,实现监测网络全覆盖。通过技术能力培训和防治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基层技术人员、镇村兼职测报员的监测水平和林农的防治技能,提升防治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服务能力。
。各区市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继续加大对有害生物普查、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投入。引导林木所有者、经营者和社会力量投入防治工作;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经营者要根据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监测防治;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争取金融机构对林业信贷支持,防范、控制和化解森林经营者经营风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十九
摘要:近几年,人们利用有益生物和仿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对防治困难和重要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同样进行了深入的科学研究,防治技术和方法进一步改进和丰富。防治策略由简单的防治走向大规模化防、由单纯化防走向综合管理,由无公害防治向森林生态康复迈进,已成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必然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概念;形势;防治策略
3.1 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生态环境的良好建设象征着可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是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推动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从而最大程度减小损失和危害,对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森防检疫站充分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把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领导工作考核目标,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对防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业务指导机构要积极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工作,搞好业务指导,确保防治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3.2 加强监测
监测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调查监测工作是各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基础,是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的重点。监测对象要根据寄主树的种类,数年来发生有害生物的区域以及发展状况来确定。监测预警体系要做到对林业有害生物动态掌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确定监测对象相应寄主的监测范围和监测面积,根据林业资源分布状况和历年来病虫害发生分布情况,将各种寄主林分划分界定病虫害区。确定专人、固定地块、明确对象、指定方法,确定有一定代表性,能覆盖病虫害常灾区和偶灾区或病虫害发生大面积的线路作为森林病虫害监测踏查路线。
3.3 科学防治
将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科学化,科学地防治森林病虫害,改善防治的手段,林业有害生物治理才能得到有效地提高。利用微生物制剂、天敌昆虫、益鸟等有益生物防治有害生物,能减少能源浪费、节省防治成本、降低环境污染、能够持续而长久地发挥其控制效果。因此,要加强推进生物防治示范区建设,提高生物防治比例。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农药。目前,生物化防治的技术手段逐渐专业和成熟,育种过程采用基因工程(转基因育种),利用基因组重组结合的原理,培育出各种植株,具有很强的抗逆能力,对基础实用型和新技术推广项目应当面向基层,以达到扬长补短、相互促进、科技兴防的目的。科学有效地使用先进的病虫害的防治器械与药物,减少其危害。
3.4 加强检疫,强化宣传
当前国际以及国内各地间的人员的交往和产品的交流越来越密切,危险有害生物的传播机率也随之增加。所以,要按照我国的检疫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要严格管理好国内种苗产地检疫和林产品调运检疫工作。从源头抓起,切断传播源。把舆论宣传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防治方针和防治技术等。工作人员在检疫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政策法规条例,使森林保护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正规化道路。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进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5 增加投入资金
加大资金投入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基础。保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把森防补助资金重点投资放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测预防上。投入方式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补助为辅,林业有害生物由经营者自己防治,由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以及个人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防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减灾防灾计划之中,增加监测、防治、宣传和检疫有害生物设备、基础建设等资金的投入。建立有效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利用从受益人手中收取的补偿资金,做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经费。
参考文献
[1] 唐冠忠.试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策略――森林生态康复[j].河北林业科技,2009,(03).[2] 宋玉双.论林业有害生物的无公害防治[j].中国森林病虫,2006,(03).[3] 刘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j].中国林业,2009,(11a).作者简介:张凤翔,辽宁省凤城市林业局,研究方向:林业。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二十
2015
〕
355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林业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到
2020
4.2
‰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
90%
以上,中长期测报准确率达到
90%
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
100%
。
。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布局监测站(点),拓展监测网络平台。完善以县专职测报员为主,以镇、村兼职测报员为辅的专兼测报员队伍;到2020
年,县本级至少配有
3
名专职测报员,每个镇至少配备有
1
名镇级兼职测报员,每个村至少配有
1
5
年开展一次的疫情普查工作,抓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定期调查。设立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公众报告平台,鼓励公众参与监测和监督。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周报和月报报告制度,落实责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要组织专家定期会商,提高精细化、生产性的短期灾害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多渠道、多形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建立检疫行政执法合作平台,3
名专职(兼职)检疫员,每个镇至少配备有
1
名兼职检疫员,每个村至少配有
1
名兼职检疫员,不断提高检疫工作的综合效能。要切实加强产地检疫,严格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建立检疫责任追溯制度。深入开展林业检疫执法,实行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优化检疫审批程序,加强对检疫审批事项的督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风险评估、隔离除害、产地监管等制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林业经营者规范经营和行业自律。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专多能”的要求,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县、镇、村三级行政区间联防联治机制,强化毗邻地区和插花地带的防治工作。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行工程治理,在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综合防治措施。积极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等先进技术,开展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示范,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水平。
。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服务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林农组建防治互助联合体,积极培育防治组织等新型社会化防治主体,并给予技术支持和政策优惠。大力促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联防联治,推行以工程招投标、绩效承包的模式,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监测调查、预报预警、灾害预防与除治等服务。鼓励和规范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快网络森林医院远程诊断建设,实行网上专家咨询会诊,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特别是要加强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防治检疫队伍的业务和作风建设,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服务水平。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野外调查相关补助和防治检疫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政策。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资源,加大林业有害生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高层次、高素质科研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引进,按自治区和南宁市人才工作有关政策落实林业有害生物科研和管理高端人才待遇。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检验检疫、预防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发改、林业部门要共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
“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防治资金主要由经营者承担,县财政给予适当应急救灾补助。县财政应确保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年度预算支出,主要用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自然保护区、公园、生态公益林、国有林场、集体林地以及重要区位森林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补助,以及扑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补助。有关部门要严格防治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防治效益和资金安全。
。进一步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航空、航天监测和航空防治作业。金融机构应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纳入灾害保险赔偿范围,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县科技、林业部门要加大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主要用材林和经济林病虫种类和生物学特性研究、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抗病虫育种技术、营造林控制技术、生物防治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防治技术、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防控技术等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开展防治技术创新工作,加大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示范推广的支持力度,提高全县防治科技水平。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密切跟踪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治检疫工作职责,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切实加强检疫监管,严格实行检疫登记制度,加强产地检疫调查、现场检验检疫,加大木材加工企业和木材运输的监管力度,对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光电缆盘、大型工程设备的松木质包装,加强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复检,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强化疫木源头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
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规划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责,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广泛普及防治技术,增强全社会对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防治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镇人民政府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防治检疫目标责任制,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防治检疫工作责任和防治检疫措施,组织开展防治检疫工作。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林业经营主体要做好其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经营范围内的防治责任制,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方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其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县林业、农业、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运输、邮寄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县林业、经信、住建等部门对有关企业和单位采购、使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要求其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物资招标采购、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施工中涉及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县科技部门要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科研与推广列入重点支持范围。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开展高速公路两侧森林长廊有害生物防治协同机制。
。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防治检疫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防治检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严重扩散、新发现面积较大、未完成年度除治任务的镇,县人民政府将采取重点管理和跟踪督查,并实行限制整改和约谈制度;对隐瞒疫情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要予以重点管理,挂牌监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汇报篇二十一
今年经过我局检疫执法人员与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配合努力,使我县20xx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执法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总体情况。
我县今年监测森林面积xx万亩,主要树种为云杉、冷杉和少部份杨树、柳树。通过我局检疫人员在下乡开展检疫执法过程中对人工林的观察与到人工林栽植地现地查看,并结合过我站技术人员对巡山记录的检查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长期监测报告,目前我县森林长势良好,没有受到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
二、重点加强森林病虫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森林病虫防治预测预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监测并控制好森林病虫害源头,是做好森林病虫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做好森林监测预报工作,能使森防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局结合今年中央有关领导的批示及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参照全州林业工作会议安排布暑,今年4月初在开展天保工程建设的时候及时组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林业技术和森林病虫防治业务方面的学习,对他们进行了营林技术、林业有害生物技术、档案管理等的培训,共计培训人数25人,总计培训1次。
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强化五个森林管护站(测报点)的森林病虫监测任务,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个人头上,采取站长负责制开展森林病虫监测工作,要求发现森林病虫及时上报和防治,并根据森林管护条例制定了奖惩制度。我站随时组织技术人员抽查各森林管护站开展监测森林(人工林)情况,对全县现有森林资源的病虫害发生进行有效的预测预报和管理,切实把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了实处。
在森林病虫调查防治方面,严格实行森林病虫防治目标管理,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落实管护人员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实行月报制度,要求管护人员按时把该本辖区相关资料按时上报我站。由我站技术人员进行资料分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抽查。做到:“早发现、早防治”,达到发现一起防治一起的目的,控制源头的目的。同时,加强《xx省森林病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提高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认识,达到“依法治理”、“群防群治”目的;结合我县“天保”与“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深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三、加强管理、狠抓落实。
(一)加强产地检疫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的.要求,我站对xx林业局苗圃、“拉龙”苗圃进行现场产地检疫,共检疫了苗圃二个,检疫苗木50万株;检疫药材公斤,办理调运检疫证书1份。
(二)加强检疫联合执法工作。
1、我县每年都有群众自发采集药材运到外地进行销售的情况,我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同绒盖、昌台等木材检查站加强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宣传工作,使群众知晓调运森林植物产品必需检疫的相关程序。对涉木企业、涉木市场、花卉市场、及我县重点工程(无电区建设)工程进行了检疫执法检查,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伪造、倒卖《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林业植物及产品行为。复检云杉苗木21万株;;严厉查处xx县花卉市场(临时)的非法交易,批评教育3人;查处成都非法调运花卉植物(种子)1起,警示教育1人。检疫花卉共计520盆(株),有效的整顿了我县的花卉市场;及时对我县的摩托车市场进行了登记检查,共登记了摩托车经营户12家。
开展松木制品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过程中,检查使用木质包装电缆盘、光缆盘、机械设备企业1家,摩托车经营户10家,家具经营销售2家;检查木质包装电缆盘、光缆盘、机械设备木质包装57件;无电区建设施工基地2处,走访施工负责人3人,施工人员12人,签订监管责任书12份,检查电缆盘200余个;在防火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30辆;运输成品家具车辆7车,家具经营户3家,对他们使用的木质包装制品的使用进行了检查,对他们所用的包装制品处理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同时加大了检疫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伪造、倒卖《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林业植物及产品行为。
2、加强松木制品的检查工作要求木材检查站对进入我县进行水电、光缆建设等工程建设运输的木制包装箱、木制品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外来木制品不带森林病虫进入我县,同时要求我县各“涉木”使用单位到我站备案,确保使用的木制包装制品在“森检”机构的监控下使用。
3、全力配合“天保、退耕”两大工程的实施。
植树造林的关键“三分造林、七分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四月初,我站配合天保办、退耕办,对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所用苗木进行检查,依照天保办、退耕办、对造林地块的化分依据和对苗木质量的要求,我站对今年将要用于造林的所有苗木进行了病虫害检疫和苗木质量检查,并对天保工程实施区和退耕还林实施区的苗木调拨进行了登记;同时对我县森林分布区和达到三年苗木保存率植树造林区进行现地踏查,了解树种的生长情况和环境情况。配合天保办划定森林管护区,落实任务。实行谁管护,谁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工作目标,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有人做、有人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证森林面积监测率达到85%以上。其次,由局领导组织各股室相关负责人召开专题森林病虫害防治会议,形成文件,发放到林业工作站,使广大林业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情况,最后由我站统一把关,统一安排,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指导、调查和防治开展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1、我局森林病虫害植物检疫机构已建立,但检疫人员仅有1名检疫执法人员从事检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数据统计、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开展情况文字编写等工作。
2、“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在我县开展以来,随着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面积的增大,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尤其重要,由于缺乏交通工具和经费不足,影响一些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20xx年——20xx年森林病、虫普查打算。
由于我县偏远,有森林有害生物普查资质的单位都嫌我县偏远,交通不便,不愿意承担我县20xx——20xx年森林病虫普查工作。通过各方面的了解与勾通,最终与承担我县20xx——20xx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xx农大风景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单位承担我县20xx——20xx年林森林病虫普查工作,我县的森林病虫普查将与我县二类资源调查工作同步进行。
我局同进对要求承担我县森林病虫普查的单位在今年内至少开展两个月的外业工作,明年1——8月同步开展、完成我县森林病虫外业及内业普查工作。确保我县森林病虫普查按时、高质量完成我县森林病虫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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