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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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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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总结是记录成长过程中的点滴收获。怎样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有效地与他人沟通和合作?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总结范文,或许能给您带来一些启示。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中央部署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三个规定”架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高压线”。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律师等有关人员接触交往,铺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高压线”。通过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外部构筑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高压线”,不仅为领导干部划定了红线,也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三个规定”筑起防止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防火墙”,从“外”与“内”两个方向为司法活动营造了“阻火空间”,对于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个规定”铺起防止司法勾兑和利益输送的“隔离带”。有的法官认为,与代理案件的律师是同学、朋友或者师生关系,尽管一起聚餐、喝茶,但只要自己依法公正办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没有受到损害,就没有问题。这涉及对法官职业的特别要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职责。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应当与社会人员适当的“隔离”。在此意义上讲,法官是“孤独的职业”。法官的形象不仅关涉个人,更与司法公信力乃至公众的法治信仰息息相关。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法官要主动避免可能引发合理怀疑的言行。如果被人发现法官与当事人、律师有私下接触等不正当交往,即便法官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也会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法官职业的属性要求法官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关于“廉洁”一词,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廉”要求不贪赃,不谋私利;“洁”要求不蒙尘,不被质疑。法官要做到廉洁,既要做到不收受财物,不以案谋私,也要做到不让人质疑,言行没有污点。既不主动向当事人、律师等人员“靠拢”,也要坚决抵御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拉拢”,这对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律师等有关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三个规定”对干预司法、违规交往划出醒目红线,为司法人员拒绝干扰、抵制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也为司法人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队伍、法院队伍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厚爱。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内容上一脉相承,制度措施上互相衔接、补充、配套,共同形成排除干预司法的制度屏障,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抵制司法不当干预的期盼。“三个规定”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三个规定”实施后,案件处理的“外部干预”和“内部过问”明显减少,但客观地讲,干预过问案件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对于“干预”和“过问”的记录不多,对违规行为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就更少,“三个规定”的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执行“三个规定”,司法人员是责任主体。人民法院一些工作人员,对能不能记录、敢不敢通报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过问案件记录不多、

报告

更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依法监督和非法干预过问的界限不够清晰,不知应否记录、

报告

。二是司法人员碍于情面不愿记录。三是司法人员担心打击报复不敢记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人员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指出“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执行“三个规定”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从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认真执行“三个规定”。

一是对不当请求要学会拒绝、敢于并善于说“不”。司法人员的成熟,就是看是否懂得拒绝、学会拒绝。凡是以利益交换请托说情的,就是“围猎”,就是拉人下水。司法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不当请托要敢于说“不”。敢于“唱黑脸”,不论是谁干预、谁说情、谁打招呼,不管其“来头”多大、“背景”多深、“条件”多诱人,都不能拿司法权送人情、做交易。要善于说“不”,充分用好“三个规定”为审判人员拒绝干扰提供的“挡箭牌”和“防护盾”,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抵制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努力消除各种干预。

二是做到如实记录,全程留痕。记录是执行“三个规定”最基础的工作,是启动通报、责任追究等后置程序的前提。“三个规定”能不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基础是记录,要害也是记录。如果不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不如实记录,“三个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就不能排除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干预。记录应当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对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凡是干预司法活动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司法人员依法记录受保护,不记录、不如实记录要追责。

三是建立健全对严格记录的制度保障。如果一名司法人员因如实记录反而影响到今后的工作、晋升,受到打击报复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三个规定”就很难落地见效。“三个规定”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完善司法人员申诉控告制度等,避免司法人员因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让司法人员敢于记录、放心记录。

四是强化问责追责,健全落实“三个规定”的责任机制。要认真落实不记录、不如实记录和不及时报告的责任追究。按照“三个规定”要求,对于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于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于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有关人员违规接触、交往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问责要体现精准性和常态化,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二

在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工作的文件精神、实施

方案

、学习了《党章》、《条例》等重要内容,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并为此专门撰写了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深刻地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谈出了自己对学习的认识,通过这次活动,对部队安全稳定教育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变被动教育为主动受教育。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公安边防部队的特殊性和确保两个稳定的重要意义。公安边防部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保障力量,公安边防部队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警察又是部队。既具有军事性,又是一只执法力量。虽然公安边防部队是现役,执行的是部队条令条例,但公安边防部队不仅要完成军队具有而公安机关不具有的边境执勤巡逻、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职责,同时还肩负着军队不具备的执法办案,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专政职能。同时,公安边防部队大都处在偏远地区,代表国家履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维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职能。

二是应当防微杜渐,预防为主。维护内部安全稳定是一件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要确保内部安全稳定,必须要从政治思想教育上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开展法纪教育和条令条例教育,使官兵懂得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实践证明,通过不懈地开展主题教育、专题教育及条令条例和“五条禁令”等学习教育活动,对于提高广大官兵依法执勤、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很大帮助,这也正是部队内部稳定所需要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深刻分析当前影响部对内部稳定的因素及不稳定的危害性,要结合警示教育,分析部队内部不稳给官兵家庭,给部队建设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时刻警示广大官兵。要准确把握部队易出问题的不同时期,担负的不同任务,所处的环境,人员的个体差异等,有针对性的抓好预防,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三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持部队稳定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地抓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全面预防、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是要强化军政主官责任。主官要对部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发挥好“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头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尽职尽责,敢抓善管,为部属作表率。定期分析部队的安全形势,有效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部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增强责任心。一级管一级,落实责任制,培养领导和党员骨干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才能确保稳定工作处处有人抓,每个环节有人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内部的`安全稳定。

四是落实制度,严明纪律。要做到内部稳定,一是要抓好制度的落实。把每一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位官兵,对于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旗帜鲜明地给予批评指正。二要严明纪律,对于不按制度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及时给予严格惩罚,以警示教育部队,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通过这次教育整顿,我也认真分析自己在思想工作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理论学习重视不足的煳涂观念,导致学习主动性、积极性、系统性不足;二是放松对业务方面的学习提高,有倚老卖老的后退思想拉开了与形势发展的差距;三是有时对自己在工作中的小失误不敢“亮丑”“揭短”,正视错误缺点;有时发现有个别检查员有错误行为,没有及时去批评教育,有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或新建议,没有主动向上级和领导反映……诸如此类等等,这些都是有待通过学习教育整顿,在自己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加以认真去解决克服的。总之,在站开展这次安全稳定教育整顿学习活动中,我是积极参加,主动学习的,并且也获得一定的学习成效。特别是在学习中自己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认真细致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也找出、确定整改和解决的措施、办法。与此同时,也进一步的明确领会总队、站决定开展本次活动的目的意义所在,这对加强我们队伍的教育,引导广大官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官兵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不怕牺牲,迅速提高官兵的整体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文化修养。强化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和防止、遏制少数官兵违纪违法案件的再度出现,都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三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市上下特别是政法机关要把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严格按照中央、省委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警,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长治、法治长治。

一要明确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五个过硬”要求,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推进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省委规定动作,结合长治实际做好自选动作。

二要抓好学习教育。把党史学习教育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点内容抓紧抓好,强化理论武装,加强党性锻炼,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夯实忠诚可靠的思想根基。

三要精准把握政策。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导向,厘清政策界限,区分违法问题与不正之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保护担当者、教育大多数。

四要把握舆论导向。持续奏响主旋律,展现政法队伍的时代楷模、时代正气、时代风采,为教育整顿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要加强案件查处。彻查政法领域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进一步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建立线索台账清零制度,强化纪法协同,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

六要开展专项整治。把“当下治”与“长久立”结合起来,全面梳理本县区、本系统、本单位政法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深层次原因,制定整改

方案

,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

七要建立长效机制。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落实政治轮训、政治督察制度,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加强基层基础牢牢抓在手上,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坚守职业道德,提高办案水平,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实践检验、群众检验。不断完善政法队伍教育管理、预警预防、监督惩处等制度措施,注重把教育整顿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八要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书记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要环节直接协调、重要案件直接督办。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在学习教育环节,深入开展政治教育、党史教育、英模教育、警示教育、问题教育。其中,在党史教育活动中,组织政法干警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同时,组织政法干警到xx红色教育基地,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在英模教育活动中,组织开展“百名政法英雄模范和先进典型”选树活动,选树100名英雄模范和先进典型,正面激励、弘扬正气。在警示教育活动中,坚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善于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政法干警,提升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的效果。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四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xx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五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其中,“三个规定”便是具有代表性的关键性措施。这一政策自颁布以来,一直备受各行各业的关注和声讨,但我们需要从容地去面对并学会领悟它所蕴含的意义,从中获得切实可行的启示。以下是我对“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弘扬党的纪律,建立良好风气

“三个规定”包括禁止公款旅游、禁止接受私人超标准服务和禁止在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这一政策的出台实现了对权力链条中的高层以及工作人员们日常行为的约束,从而起到了规范工作作风、促进廉洁文化的作用。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始终予以支持和理解。要知道,这些规定不仅仅规定了职位人士必须遵守的标准,更是一个社会道德的体现。我们必须以身作则,不在小事上违规。

第二段:坚守职责,加强自律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自律实为最基本的素质之一。没有自律,就无从谈起责任和权利。由此,“三个规定”也倡导了职场人士的自律。例如,公司领导不在车上要求使用座椅加热、不在加班时要求公司内部提供餐饮,都为员工做出了引导。有些细节看似不起眼,却成为影响团队表现和氛围的隐形因素。如果能够自觉地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就能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对团队和公司具有促进作用。

第三段:坚持原则,树立权责等同思想

在“三个规定”的框架内,最值得反思的是禁止公款旅游及其背后反腐作用的明显。这一规定的实施,彻底消除了公款旅游的奢侈腐败现象。权利与责任相当,做到权责相对,始终认清公职人员应承担的伦理和道德。减少独揽权利、享受权利的人为人格化,改变追求权利优先的思想,这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也极为重要。有了清晰和透明的规定,才能让职场人士更有规矩意识、更有责任感。

第四段:树立信仰,加强自我约束

我们常说,人心难测,而身处权力之中的人则更加应该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及时地找到自身行为或想法中的“小蹄子”、以及时进行更正。 “三个规定”启发我们,要在拥有自由的时候,自己去承担权力带来的责任。只有通过自己的约束和悔过,才能让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维护自己的职责。只有拥有这样的信仰,我们才能应对若干对付和考验,始终踏实做好工作。

第五段:建立良好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精神面貌

“三个规定”不能仅只是被视为约束和惩罚措施,更应视为推动企业文化优化和管理优化的途径。其中,禁烟措施能够照顾到不同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习惯;禁止接受超标准服务,更能够促进敬业、为人谦逊的职业精神;对禁止公款旅游的厉行布置,也推进了工作内容和效应的永续提升。这一系列优化和管理措施,都应成为企业树立起优良内部心理环境的方法,建立起规范的行为法则,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

总之,“三个规定”是一项党和国家对抗腐败的统一战线。职场人士应严格遵守这一规范,准确把握其涵义,时刻提醒自己做到自律、自爱和自警。只有在遵守职业规范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全身投入到工作中、创造更多的价值。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六

通过自我剖析和深挖思想根源,既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同时也坚定了自己积极改进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1、学习要务求实效。牢固树立“学习孕育观念,观念引导行动,行动促进工作”的理念,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力度和深度,提高自己的工作本领。即向书本学习,也想实践学习,还应注意学习身边每位领导和同事的优良品德,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思考中提高自己,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以学促干。坚持科学态度,始终做到解放思想和尊重客观规律相结合,与遵纪守法相结合,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一切从大局出发,坦坦荡荡做人,勇于承担责任,恪尽职守依靠智慧创造性开展工作。

3、要养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与上级党组织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单位各项决策和安排,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行动。

4、要树立诚信履职的理念。加强自身的诚信意识,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点滴做起,从大事着眼,从小处入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言行一致,说到做到。

以上自我剖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一定会诚恳接受,并切实整改。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七

法律是治国的重要工具,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篇一】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政之要,首在得人;方案既定,重在落实”。3月24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会议结束后,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热潮,全院上下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篇二】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三】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篇四】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贯彻执行,使“三个规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关制度。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引导干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三个规定”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力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8月30日把从2012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住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防止司法干预。
四、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我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摸排干警办案过程中插手办案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截至目前,我所办案件中,未出现有关领导对具体案件打招呼、作批示的情况,但出现一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强化学习教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和全院干警大会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培训,确保将“三个规定”精神传达到第一位干警。一是全文学习传达《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内容。二是组织学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处置工作规程》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引导全院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确保干警对“三个规定”的思想认识到位。

【篇五】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篇六】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篇七】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关于三个规定的问题:本院检务督查部门每个月都会要求大家填写相关的表格。在填写表格的过程中,就发现很多人都是空表。不排除确实没有《三个规定》所规定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但也不排除是因为大家没有及时上报。

对于不上报可能有多方面原因:

1、干警对《三个规定》具体内容了解不够充分

2、干警受领导指示不敢上报

3、干警对《三个规定》重视程度不够充分

1、现将重要内容《三个规定》内容宣读: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2、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问题高检院出台《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中明确提出“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设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径直向本院检务督查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3、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篇八】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篇九】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2017年,xx村行政司法工作xx在镇司法所、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各阶段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加强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认真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人民调解、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公平协办等工作。,并很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现将年度如下:
抓思想政治,扬优良作风,建设一支优秀的司法队伍。
村司法行政工作是直接与人民打交道,是基层窗口,承担着千家万户的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责任重大。因此,我村紧紧利用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机遇,要求村内每一位工作人员认真、深入、系统地学习政治思想,采取自学、集中学习的方式,同时写出自己的学习经历,按照要求进行自我整改,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坚定地扎根基层,服务人民的理想信念,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急,思考群众之想,同时充分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维稳第一防线作用。
按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的调查,可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解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努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真正在基层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消灭萌芽状态。今年共调解各种矛盾纠纷23起,调解成功23起.受理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100%。
2.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2017年全镇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村及时制定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按计划逐项实施。继续坚持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每月安排1次-两次学法时间;认真组织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3.规范社区矫正流程,发挥作用

社区矫正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规范业务、严密监管、强强教育。我们结合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社区矫正分类矫正方案,家访、谈话、定期汇报、集中劳动教育等规范运作,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全面实施季度考察、考评。同时,针对每位矫正对象成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逐人落实监管教育责任,实行一人一档式管理。目前,2名矫正对象认罪态度积极,服从管教,生产生活稳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xx为了服务社会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不断地细化我村司法行政工作内部管理,夯实了各项工作基础;二是精心谋划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对村内实行分工细化,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效能;三是强化村司法工作服务职能。今年接待群众来访30余人次,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交通赔偿、土地流转、等各类矛盾纠纷,涉及金额上百万元。维护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使司法行政工作真正“为政府排忧,为人民解难”。
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基础工作不够均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思路还需拓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还需要不停地探索。各项工作还要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充分发挥职能,谱写宁墩村司法行政工作新篇章。

【篇十】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十一】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

1、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

1、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3、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的情形,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的情形

1.泄露办案工作秘密;

2.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3.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

4.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

该平台的运行是推进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强化法院干警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的重要举措,能够统筹实现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和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交往等类型的线上登记填报、甄别处置、统筹分析等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及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司法独立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篇十二】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今年来,贡井区政法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一是加强精神学习,提高干警纪律意识。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组织全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结合党性分析检查、自身岗位实践等开展自学活动,充分认识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促使全区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敲响领导干部警钟。充分利用政法系统两微一端、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宣传《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精神,引导全区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规定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干预个案。

三是建立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是建立按期报送制度,动态掌握干预司法行为。政法各单位每季度定期向区委政法委专题汇报贯彻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区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对违反规定行为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廉洁。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政法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截至目前,区委政法委没有研究处理过具体案件、四套班子领导没有对具体案件向政法机关打过招呼、没有对具体案件做过批示,政法机关没有出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八

第一篇: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七管区利用夜间时间,组织管区民警在管区会议室,开展“三个规定”集中学习研讨活动,管区长林化尤针对文件八条规定进行逐一分析,从规定中对照查摆监狱减刑假释等案件等办理,寻找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

从管区长开始,到各分管区监内负责分管领导,都要在管区学习会上,分享自己学习心得,同时对分管区心得体会也从严把关,从分管区领导开始在学习中做好带头作用。确保民警,将“三个规定”学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第二篇: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落实文件规定,本人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感触颇深,并且对如下几个方面深有体会:

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維护司法公正。

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深入贯彻溶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管,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決整治司法腐败。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

第三篇: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九

中国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实行总警长、督察、督察、协警五级制。衣服的主要颜色是海军蓝。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篇一】民警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云南省看守所召开全体民警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严格规范执行“三个执行”,筑牢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篇二】民警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了深入推进团队教育整顿,切实提高警察对三项规定的知识率,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规范执法行为,5月24日武都区公安局召开了三项规定专题学习指导会。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李金生主持会议,在家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局机关全体警察警察参加学习。

会上,组织大伙儿再一次全文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出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录、举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纪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工作人员、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一些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进一步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项规定》任务分解的通知》,进一步做好《三项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强调,严格遵守三条规定,是全局民警思想的红线和行为的底线,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三条规定的内涵,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补充精神的钙,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新形势,着重建设法治公安目标,着眼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切实落实严格规范的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和执法公信力,强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纵深发展。

会议强调,要加强思想认识。三条规定是党中央部署推进的重要制度,是纯正司法执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民警的护身符,牢牢把握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格的总要求,结合团队教育整顿整顿第二,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理解三条规定的内涵,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初心使命,坚定遵守纪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消除事件、干预司法等违反三条规定的行为,坚定执行三条规定,加强日常教育监督,创造风清气正的内外环境三要加强示范领导。中层以上干部应进一步带头学习,带头贯彻落实三条规定,带领全局民警学深刻悟透,抓紧抓实,不碰红线,不越雷池。四要全面整改提高。以团队教育整顿为契机,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学习质量,加强自我调查、顽固疾病整顿,依法带领团队,履行职责,履行责任,推进全局工作,确保团队教育整顿取得实际效果。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十

近日,全国法院系统发布了“法院党组三个规定”,要求每位党员要严格遵守这三条纪律,这为加强党员意识、规范党员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必须加强学习,持之以恒地坚定理想信念。二、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纪律规矩。三、必须把握点滴,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工作能力和纪律意识。下面就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谈谈对这三个规定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定理想信念,持之以恒地加强学习。

坚定理想信念是一个党员的自觉行动,是高尚的道德品质,对于保持一颗真正政治上的清醒,增强对党的忠诚和使命感至关重要。如何坚定理想信念是每一个党员必须思考的问题,持之以恒地加强学习是加强理想信念必然要做的。我以自己为例,每天我都会在晚上抽出一段时间进行党课的学习,这样的学习使我对党的基本理论、纲领、重要决策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真正让我把理论和行动结合起来,从思想上牢固地将共产党员的标准立起来。

二、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纪律规矩。

党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自律铭瑄的文化自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纪律规矩。很多人都会忽视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说是否严格遵守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违规执法等等。所以,我们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www1237com,只有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以高度纪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民服务的能力,才能够真正做到卓越而又高效地工作,以最实际的行动证明自己是党员这个身份的荣誉和价值。

三、切实加强政治站位、工作能力及纪律意识。

作为一名党员,除了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牢固的意识,还必须能够正确地加强自己的政治站位、实践能力和纪律意识。我认为加强政治站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党员应该加强自己发自内心的爱党,爱民和建设祖国。

其次,要保持卓越的工作状态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尽职尽责、无私奉献,为人民服务。

第三,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党员职责,保证不受任何腐蚀。

总之,加强政治站位、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纪律意识,是做为一名党员必须要做的,这对于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努力提高自己能力的关键还在于突破各种“思想障碍”,把思想转化成为自己的力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价值。

总之,法院党组三个规定的出台,要求每一位党员要时刻保持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政治站位、实践能力和纪律意识,这不仅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员认识、理念和纪律建设的基础,更是提高党员素质、建设共产主义事业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作为一名党员,我们要时刻铭记党员身份的荣誉和使命,不断加强综合素质和提高工作水平,用实际行动为人民服务、不断创造新辉煌。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十一

在生活中不少人都曾经陷入过法律纠纷,那么到底如何处理法律事件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它交给法院解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法院所制定的三个规定,了解并且遵守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在法律纠纷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我将通过我的经历和心得体会来谈一谈“法院三个规定”。

一、不许迟到

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时间的把控,这个过程对我们的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在我曾经的一起官司中,另一方恶意拖延时间,而我们却在法庭开庭前提前到达,这使得我们可以更好的利用时间获取证明和整理辩护材料。我们的这种做法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准时到达法庭,这将会严重影响我们的案子,并且会让我们的律师感到不安和失望。所以,在参与诉讼中,对时间的重视不可忽视。

二、不准缺席

在法庭上,每个人都必须准时露面,否则法庭将无法正常开庭。此外,庭审过程还需要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有人缺席,那么法庭将无法达成公正的判断。因此,在参与法律诉讼的过程中,确保自己的出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三、不准迟交

法院三个规定中的第三个规定是最重要的——不准迟交。无论是证据、申请书还是上诉、答复,都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如果提交不到期限,那么有可能会严重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最终导致我们的失败。举一个例子,如果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付款,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我们把申请书推迟交到最后一分钟,那么我们就可能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比如我们可能无法按时获取必要的证据,丧失其他有利于我们的法律途径,最终导致我们案件的败诉。

综上所述:“不许迟到、不准缺席、不准迟交”这三个规定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必须发挥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法律纠纷能够在合适的时刻和方式进行,并且遵守这三个规定。我还要特别强调这三个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法庭辩论和法律诉讼,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场合,例如聚会、开会等,都应该尊重时间、珍惜时间、并且在遵行其他人的时候尊重他们的时间和努力。

最后,我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思维和判断能力,关注社会新闻、掌握当地法律法规、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等,同时也要熟练运用各种法律策略,以便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状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占据在法律纠纷中的优势地位,并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十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和问责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网上核查和办案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示调解,并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周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求调解,为地方、部门超越职权的利益等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属于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政之要,首在得人;方案既定,重在落实”。3月24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会议结束后,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热潮,全院上下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狱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二、贯彻“三个规定”要坚守底线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狱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二、贯彻“三个规定”要坚守底线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

的情况;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法院三个规定的认识体会法院篇十三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听到“法律是最好的老师”这样的说法,而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院,自身的制度和规定同样具有重要的教育示范作用。其中,法院三个规定尤其引人注目,它们分别是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严格执行裁判。作为当代的普通公民,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和体验这些规定所带来的深远的影响呢?接下来,本文就将从自身的视角出发,对这三个规定进行共同的探索和体会。

第二段:依法办案

依法办案,是指法院在司法活动的全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人民权利,公正判断案件事实,维护社会正义。而对于我们来说,也就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公正而努力。即使生活中有些小事情,也要秉持着依法办事的态度去处理,因为这样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所以说,依法办事不仅仅是一种工作要求,更是一种社会公民的基本素养。

第三段: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平和正义两个重要原则,即要以审判公正为出发点,摆脱一切不当的影响,不受利益和任何压力的干扰,客观话对待事实,公正判决案件。同样的,在我们的平凡生活中,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给他人带来不当影响,遵守社会准则,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于公正司法的期待,也应当激励我们自身追求公平正义的动力。正因为如此,公正司法一直为人们所追求,也成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

第四段:严格执行裁判

严格执行裁判,是指判决生效后,按照法律程序,对被告方固定财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等强制措施,给予债权人强有力的保障,并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群众自身的权益。在平时的个人生活中,其实也经常涉及到执行裁判的问题,比如借贷合同的履行等。因此,我们不仅要遵守约定条款,更重要的是要树立诚信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

第五段:结尾

总之,法院三个规定的教育示范作用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对司法机关、社会公民还是对国家整体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积极投身进法制建设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司法、维护正义的优秀公民,为社会和谐和国家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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