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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听证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xx一车辆有限公司,住所:xx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xx,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市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xx市xx县镇兴路188号。因申请人不服xx市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xx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xx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xx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xx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xx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xx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xx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xx一”商标已经由xx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xx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xx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市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代理人: xx
20xx年8月8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xx一车辆有限公司,住所:xx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xx,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市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xx市xx县镇兴路188号。因申请人不服xx市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v^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xx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v^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xx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xx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xx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xx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xx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xx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xx一”商标已经由xx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xx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xx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xx市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代理人: xx
20xx年8月8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三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请求贵局拟以济环听告字[____]第____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局已基于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高度重视并根据贵局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但贵局给予的限期治理期限过短,客观上无法完成设备改造。鉴于该锅炉主要用于单位家属区和办公区冬季取暖,在____年经技术改造后排放依然不达标,申请人已作出决定在本取暖季(3月15日)结束后停用并拆除十吨锅炉,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气炉,并已就燃气炉的采购事宜进行了着手准备。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贵局的要求进行了操作。但因该十吨锅炉的设备改造涉及到几百个家庭的冬季供暖问题,因贵局给予的整改期限只有三天,申请人客观上无法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或拆除,因此,申请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贵局的三日内限期整改要求。
现贵局依据上述事实对申请人送达济环听告字[____]第____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再次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四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
请求贵局拟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局已基于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____________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高度重视并根据贵局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但贵局给予的限期治理期限过短,客观上无法完成设备改造。鉴于该锅炉主要用于单位家属区和办公区冬季取暖,在____________年经技术改造后排放依然不达标,申请人已作出决定在本取暖季(______月______日)结束后停用并拆除十吨锅炉,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气炉,并已就燃气炉的采购事宜进行了着手准备。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贵局的要求进行了操作。但因该十吨锅炉的设备改造涉及到几百个家庭的冬季供暖问题,因贵局给予的整改期限只有三天,申请人客观上无法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或拆除,因此,申请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贵局的三日内限期整改要求。
现贵局依据上述事实对申请人送达________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再次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一车辆有限公司,住所:xx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市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xx市xx县镇兴路188号。因申请人不服xx市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一”商标已经由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市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代理人:
20xx年8月8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六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收到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达的安工商处字(20xx)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公司从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酒33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4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有五粮液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
二、粘贴了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器的配臵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五粮液”标识的水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元,贴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元,明显低于五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几次进的酒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出入。
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部撕掉,恢复圣酒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细。
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
此致
敬礼
xx市xx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3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七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对__________规划验收进行听证
事实和理由:
据此,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____规划局__________分局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xx年4月29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林xx,女,汉族,19xx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
20xx年4月29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申请人于何时何地被告知将受到何种行政处罚,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特此要求举行听证。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十
沈阳铁路局:
就我丈夫于成邦死亡未被认定工伤一事所进行的申诉,在收到沈阳铁路局社保处作出维持通辽车辆段处理意见的答复后,我们马上申请复核,经去人查询,沈阳铁路局信访办已收到复核申请书。为确保工伤认定公开、公正、合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工伤待遇,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第三十五条,(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我们正式申请举行听证会,是否举行、何时举行、需准备材料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告知我。
申请人:
二零xx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十一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
年 月 日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xx,男,壮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xx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xx年xx月xx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xx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方)进行的是xx工程施工,没有xx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十三
因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公司拖欠款项一案,就涉及该案一些根本利害关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听证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照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确认申请人为执行深圳公司所属中政华庭财产的第一受益人。
事实与理由:
第一,从申请执行的时间来看:申请人从xxxx年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就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已达xx年之久。本案迟迟未能执行,时间之久,已给申请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
第二,从涉案执行标的物被查封的时间和形式来看,申请人依法应属执行第一受益人。本案所涉查封标的物性质属于在国土管理部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违章超建楼层。对此类性质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严格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当时深圳市中级法院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查封的。因此,该查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查封之前未有任何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合法有效方式查封过该标的物。
第三,根据涉案查封的标物的物性质属违章超建。其在规划和国土部门无登记许可,更无任何房号而言,因此本案凡是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封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国土部门对此出具的任何查封情况回复也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查封的依据。申请人在此再次重申,本案的一切合法有效的查封均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第四,从本案国土部门出示的相关文件看,其它本案申请人的查封申请有具体房号的查封,而申请人申请查封的第xx、xx层因无登记核准,固无具体房号,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申请人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合法有效,具体查封了第xx、xx层。
综上,依据本案的客观具体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特申请执行听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20xx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xx年11月16日国税发〔20xx〕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xxx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要求听证申请书篇十五
你局xx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月日
《听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
3、填写要求:
“”处:分别填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名称和处罚文书文号。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装入税务档案。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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