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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申请书篇一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x光检测: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 天
医生:
月
长春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 天
医生: 年月
长春医院医学单据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月 日
长春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年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二
疾病诊断证明书 no。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单位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年 月 日
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xxxx医院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三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检查结果: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病情证明章)篇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
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
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四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单位________
门诊或住院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病情摘要:________
诊断:________
医嘱及建议:________
注:
1、未盖本医院公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科医师
年月日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五
兹有省县乡_____村_____组村民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与其妻子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属初婚。该夫妇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已于幼年早逝,现有现存唯一子女_____(身份证号______),未办理独生子女证。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夫妻一方因病去逝,夫妻另一方至今未再婚也未再生育,______现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特此证明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乡计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县计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六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
病房:
(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
(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索赔等重要的依据。
为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院制定印发了疾病证明书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认识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医疗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体医院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在工作中要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七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在宁有关单位:为维护和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市政府[20xx]第192号令、宁劳社[20xx]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工伤《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疑似因工伤亡的职工在抢救结束和医疗期满时,本人、亲属或其用人单位,可向组织抢救或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要求,由负责抢救或治疗的具有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因伤情紧急,因工负伤的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时,待伤情基本平稳,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按上述规定要求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非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按照国家疾病分类标准,准确描述病情,客观反映疾病诊断,并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交所在医院主管部门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南京市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诊断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方为有效。伤亡职工同期的病历、影象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相关医疗资料应同时加盖"专用章"。
2.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疑问,在组织专家会诊后,予以确认或重新开出《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专用章"。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未经该院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专用章"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xx]第24号部长令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诊断被检查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包括患者职业病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等方面的内容,应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签名后出具,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并加盖"专用章"方为有效。
2.医疗机构在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同类情况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质;
3.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的申报不予受理,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4.用人单位参与的,承付工伤保险规定的伤者的全部费用。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医务科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八日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九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单位: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主治医师: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
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电话: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医师签名:年月日
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电话: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医师签名:年月日
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盖骑缝章方有效3、涂改无效。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一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处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二
科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就诊日期:
联系地址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诊断证明 00001 科别: 姓名: 性别:年龄:
入院日期: 住院号: 出院日期: 门诊就诊日期
工作单位
和家庭住址: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三
姓名:
住所:
诊断:
病案号:
年龄:_____岁
职业:
性别:
入院日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共住院_____天
出院日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治疗结果:
出院后注意事项:
科主治医师: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四
临床诊断:
建议:
医生签名(盖章):
日期:
1.医院都是有专用诊断书.由医生写.上面有医生的印章.(否则无效)
很简单的:
急性肠炎,需休息两周.
(医生章)
年月日
2.每个医院都有专用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格式为: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五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1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六
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诊断名称
病情介绍(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
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医生签名日期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1、医院诊断证明入院的时间就应该开具,而且其中伤情必须写全,否则将影响医药费报销。
2、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如需延期申报的,应提前申请。
3、单位在职工医疗期内负责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如无法安排,可与职工协商护理费用这个不会的',只要开到足够的证明就可以正常的申请的。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七
科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就诊日期:
联系地址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单位盖章)
20年月日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诊断证明00001科别:姓名:性别:年龄:
入院日期:住院号:出院日期:门诊就诊日期
工作单位
和家庭住址: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单位盖章)
20年月日
诊断证明申请书篇十八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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