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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需要股东签字篇一
联盟名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成立的国际间基于发展创意产业联盟为目标的协作组织。联盟以网络为平台,支持各类创意产业的经营主体发展,包括国际交流考察、著作权申报审批、品牌顾问在内的多项经营项目,以加强其创意业务与各产业之间的联系。平台由专业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媒体、法律专业机构、创意产业经营者等发起。联盟将成为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更将成为实现跨国交流合作的平台。联盟平台将发挥其自身优势,保持理事、成员单位以及成员个人之间的良好沟通和联系。联盟平台将成为一个展示创意理念、创意实力以及通过协作达成的计划、项目,在给予建设性专业意见的同时,打造富于创造性的交往和互动的平台,构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第二条 联盟的主旨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价值的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是现代文化产业的高端和前沿。作为xx省文化产业的创新先锋力量,联盟将通过不同领域的人们的相互协作,以创意产业为核心,形成最广泛的产业合作联合体和国际合作平台。发掘世界各民族伟大创造力传统的当代价值,促进国际创意产业力量间的共同理解与合作,促进创意经济在各个国家的深入发展,是我们创意产业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促进及中国其他城市创意产业与国际创意产业力量之间的合作,落实xx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xx省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将秉承自愿、友好、公平、开放的原则,以之推动及中国其他城市与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资源的深度交流和有效合作为目标,极力整合创意文化产业力量,构建中国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最终成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作为“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我们将以联盟网站为依托,旨在整合文化创意产业力量、构筑创意产业集群、园区及创新空间发展合作平台,推动及全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此基础上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与全球创意产业发展对接与共识。在发展自身文化创意产业同时,通过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推动国际创意产业项目合作,促进国际经验、资源和人才交流。联盟还将致力于邀请国际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学者,促进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合理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秩序。通过专家级的咨询顾问系统,构架创意产业发展投资和建立评估体系。联盟还将充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资源,为政府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顾问建议。
第三条 联盟构成单位
邀请xx省工业设计学会、xx省企业形象设计专业委员会、xx省品牌战略研究设计中心、香港、中国台湾、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多家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加盟
第四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由发起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单位享受联盟的各项权力和义务,发挥本身优势,整合联盟力量,提升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理事和理事兼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的各个职位通过轮流担当的方式,保证理事会的公正、公平性。理事会还将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扩大,联盟会员单位可通过对联盟的特殊贡献加入理事单位。
2. 理事会设国际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界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构成,负责对联盟工作进行指导和顾问。
3.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单位委派专人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
4.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年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召集人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1. 领导联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2. 决定联盟组织构成及相关章程
3. 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宜及发展方向
4. 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和撤除
6. 负责组织召开理事年会及联盟大会
7. 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开展以下工作: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协调联盟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及沟通
3. 推选适当人选担任秘书处秘书长一职以及其他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4.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 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做出决策并报理事会审议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国内外各城市创意产业促进机构或促进中心等
2. 法律、咨询、评估等行业致力于推动联盟发展的组织、机构
3. 立志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组织、机构
4.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加入联盟
具体事项参照会员手册,根据会员手册对联盟成员采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等级,联盟会员享受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执行其义务。
以下为联盟成员基本义务:
1. 遵守《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协助提供所在地的行业信息
3.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 定期缴纳年费(暂不收费)
第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通过接受社会和政府的捐助、联盟成员定期交纳会费、组织交流活动及策划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及合法经营的各项收益。所有收益将用于经营和维持联盟的日常运营、维护联盟网站、国际交流、联盟实体运营和各项联系等开支。
第十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所缴付年费亦不获退还。
第十一条
对于背离《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联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理事年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需要股东签字篇二
xx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废止原章程,启用全体股东x年x月x日签订的新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国有独资章程修正案需要股东签字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 、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年 月 日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义务和行为准则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实现公司制度文明的宪法性、纲领性文件,也是公司设立、运行的必要条件和做优、做强的根本保证。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这表明,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权,或者说,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国资鉴定机构一项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章程的修改权由公司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这表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权由章程的制定者国资监管机构行使,即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也是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
从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和当前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践,笔者归纳出需要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1)设立新的国有独资公司时,应当制定章程;(2)一个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新设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制定章程;(3)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时,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应当制定章程;(4)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国有独资公司时,原公司解散,他立后的各公司者应当制定章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要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章程的内容与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董事会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内容不一致;(3)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资监管和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修改。
根据各地通行做法,章程的制定程序大体应当是:(1)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起草章程草案,或者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公司筹建机构等代为起草。(2)广泛征求国资监管机构内部各局(处、科)、董事、监事、经理等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多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3)草案成熟后,提交国资监管机构内部有关会议审议章程草案。(4)章程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国资监管机构正式行文印发章程,并加盖国资监管机构印章。章程的制定工作应当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前完成。
章程修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修改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或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的个别条款。二是因章程的结构和内容过期,或者公司诸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章程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运行和发展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对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
仅修改章程个别条款的,其程序比较简易,即国资监管机构发现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现后,或者董事会、董事、监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议,或董事会、监事会等关于章程机构采纳后,国资监管机构决定修改章程,印发修改章程个别条款的修正案。
对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的,因类似于重新起草、制定公司章程,故国资监管机构一般采用章程制定程序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1、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国资监管机构依照章程治理公司、监管国有资产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观念不强,少数董事,监事,经理依照章程经营公司的意识淡薄。对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不重视章程的学习、宣传和执行、监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有的章程制定后文本较少且常常被束之高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很难见到章程,缺乏学习章程的主动性和遵守章程的自觉性。
2、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理性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当前能够对照法律法规、结合国资监管和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际开展公司章程研究铁相关人士太少,现有的研究成果未能过到达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未能充分发挥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实践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理论研究滞后于现行章程立法和制度体系建设,滞后于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实际。有的国资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不清章程“制定权”和“制订权”的区别,对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存在一些模糊的、错误的认识,对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的地位的作用的认识也与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存有较大的差距。
3、在中央立法层面,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顶层制度设计有等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和企业为有资产法中,相关条款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特殊性体现不足,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制定和修改的条件和程序、管制措施等等做出专门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建制性、约束性条款偏少,这对章程的制定质量以及修改的及时性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使国有独资公司处在一个过于宽松、难以完全避免获得垄断地位可能性的法治环境中。
4、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执法层面,中层制度设计的基础工作仍有薄弱环节。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和配套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打造高质量章程、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程序过于简化,规范化和流程化程度不高,章程内容和结构的随意性较大,各公司章程之间共性不足、个性有余、个性不足的现象同时存在。有的国资管理机构对公司章程重视不够、研究不深,依法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未给章程应有的地位,不重视发挥章程应有的作用。有的国资监管机构执法不严格、守法不自觉,内宣传部内部所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不够,导致同一个机构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文件之间时有矛盾和冲突,超越章程、违反章程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行为仍未绝迹。
5、在具体操作层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质量参与不齐,有些章程经不起法律或实践的检验。有的章程草案未经过周密的研究论证、未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而仓促印发,导致章程的有些条款随意性较大,内容不科学、逻辑不严谨,经不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经不起推敲。有的章程是公司董事会起草持报送国资监管机构,由于有关人员把关不严、审查不力、加盖单位印章了事,导致章程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错位、章程质量不高,国资监管机构的章程制定权扣或近乎落空。有的章程将修改权或解释权授予公司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章程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维护章程的严肃性权权威性。总之,章程内容和程序上的这些瑕疵对章程实施效果和作用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1、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笔者建议组织、引导、鼓励有关教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各极国资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等,深入研究和剖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修改、完善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规。建议将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有国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的规定,将制定、修改章程的职责全部、完整地交给国资监管机构。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制定程序做出特别规定,提升章程的规范化和科学性。建立在公司法或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创立国有独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将章程列为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的内容之一,保证任何公民均有权利、有途径查阅、复制、监督国有的独资公司章程。
3、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建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章程这一制度资源,加快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尽快出台、完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文体、程序、条件以及章程的执行、确认公司章程在国资监管机构文件中的最高地位,建立章程管理的长效动态机制。建立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实施,把国资监管行为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同的履职行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都统一到章程的轨道上来,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作为是否办理如何办理审批和备案等事项的依据,逐步实现国资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的章程化。
4、清理、修改现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努力提高章程质量。要稳妥有序地清理、审查现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对部分制定时间较早、内容陈旧、可操作性不强的章程要尽早修改,确保章程能够反映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最新变革、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与相关制度体系符合国有出资人意志。同时,要以章程修改为契机和突破口,促进公司改进内部管理、完善涌进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尚未完成公司化的个别国有独资企业尽快完成公司化改造。
5、加强宣传培训,促进章程观念深入人心。建议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文本发本公司的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独资子公司,发国资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内部所设机构。要通过章程制定时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制定后举办讲座组织学习等形式,强化依照章程监管国家出资企业的意识,强化依照章程组建和运作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意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局(处、科)工作人员了解章程的自觉性,把章程作为公司治理和管理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章程对国准则监管以及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树立和维护章程在国有独资公司各类文件中宪法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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