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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申请再审人__x与被申请人__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x对被申请人__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x与被申请人__x20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x与被申请人__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x与再审被申请人__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x与被申请人__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二
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有刑事再审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下面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申请人:________,男,基本情况详见一审判决书。
再审代理律师:____律师事务________广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贪腐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案中胡某某虽系国家工作人员,但因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胡某某所在单位(某某镇供种站)所有,故胡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同时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共财物”,系个人合法财产。
为此,申请人与胡某某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自己不构成贪腐罪,具体理如下:
一、一审关于涉案土地的权属认定错误,并基于此错误的认定胡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首先、(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土地归供种所有证据除土地使用证外均系可变证据的言词证据,而土地使用证将钱店供种站与钱店农技站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在了一个土地证之上,仅从土地使证上难以区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钱店供种所有,一审判决在未调取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涉案土地归钱店供种站所有明显不妥,且有悖“以事实为根据”的刑事司法精神。
(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并生效后,申请人便向郸城法院提出了申诉,郸城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诉,其主要理由是“仅凭某某镇政府的两份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案的土归你所有,本案原审时认定的该涉案4间地皮及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钱店供种站的事实无误”,申请人在接到某某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向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调取了涉案土地的档案并进行复印,通过档案的查询可以确定涉案土地使用不归某某县钱店供种站所有权,而是归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所有,这充分证明了原审判决在认定的土地权属上存在严重的错误。
其次、胡某某系某某县某某镇供种站的工作人员这一点是客观真实的,但是涉案土地的权属于不属于某某县某某镇供种站而属于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胡某某不属于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的工作人员,即处理涉案土地及房屋胡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而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贪腐罪的法定要件,据此,申请人认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腐罪,申请人更不属于贪腐罪的共犯。
二、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共财物”,申请人与胡某某对涉案土地具有合法处分权,
某某镇政府于20____年6月16日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钱店钱农技站的六间门面房的地皮以物抵债的形式冲抵了镇政府欠申请人的6000元本息。
即自20____年6月16日起申请人便取得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某某镇农技站的土地使用权,这是钱店钱政府的决定且加盖有某某镇政府的印章。
(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归钱店供种店所有,而钱店供种属于某某县农业局的二级机构,镇政府无权处分,据此认定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而构成贪腐罪,并以认定申请人属于胡某某贪腐犯罪的共同犯罪。
但申请人获释后通过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档案证明了涉案土地不属于钱店供种站而属于钱店农技站,而钱店农技站属于某某镇政府的二级机构,这此充分证明20____年6月16日某某镇政府以物抵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同时更证明了申请人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具有合法的受益与处分权(包括占有、使用与受益)。
申请人获得使用权后又以物抵债的形式通过口头协商将土地使用权抵给了胡某某,即申请人与胡某某均具有处分权,且处分权的来源系镇政府的以物抵债。
刑法中所指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对照《刑法》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申请认为自20____年6月16日某某镇政府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申请人之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便归申请人所有,属于申请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因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
申请人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样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了胡某某,胡某某同样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受益权,胡某某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申请人的不属于贪腐犯罪的共犯。
以上意见,望审查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 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 20**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20**)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
2007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200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
20**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
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
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办证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
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
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08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
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
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12 月 5 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
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
20**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
20**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07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年x月xx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款xx元及款利息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四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五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________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六
申请人、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号、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xx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七
如何起草民事再审
申请书
?那么,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书写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1.再审事由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2.申请理由注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项,并附理由与事项。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舒,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因xx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
一、依法提审本案或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判令被申请人腾退其占有的南方大厦1-2层房屋;
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0万元;
六、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在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xx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
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中,孙xx等三位证人提供的证言、天顺世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xx公司出具的两份《商榷函》等众多证据充分之证明:xx公司已依约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并履行了协助清退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的房产买卖协议已依法解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对孙xx等三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佐证的众多其他证据与不顾,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xx公司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并据此做出房产买卖协议应继续履行的错误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详述如下:一、关于涂、xxx证言的证明效力。
首先,涂系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xx所聘请,专门负责处理诉争房屋相关事宜;xxx受天顺公司之委托参与了其与xx公司的《入股协议》洽谈。
其次,二人的证言均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涂证言,与孙xx的证言相互印证,xxx的证言,有《入股协议》加以佐证。
总之,涂、xxx二人分属不同公司、在不同阶段参与了诉争房屋相关事务的办理,并因此对待证事实“xx公司是否依约向xx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书”有所了解,二人之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二人与xx公司均无利害关系,因此,二人之证言对待证事实“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以“涂、xxx均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或行为实施人”,以及“二人证言系xx公司提交”之事由,认定“二人提供的证言依法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依据”,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关于孙xx的证言能否采信。
首先,孙xx系xx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系诉争房屋买卖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与xx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孙xx的证言,其中关于“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部分,与涂、xxx的证言相吻合,并有客观证据《入股协议》加以佐证,因此,就待证事实“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部分,证人孙xx提供的证言不仅毫无疑问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其证言系直接证据,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其次,《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系xx公司单方制作,未得到xx公司的认可,本质上属于xx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同时,该证据形成于xx公司向xx公司送达《关于解除房产买卖
协议书
的函》之后,其中所载“贵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产所有权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内容,在xx公司先前向xx公司发送的两份《商榷函》中根本没有任何体现,且与xx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后实施的行为自相矛盾。该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提供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因此,《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总之,原审法院对有众多证据加以佐证、证明力明显较强的孙xx之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xx公司单方制作、无任何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又与xx公司自身行为相矛盾的证据《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予以采信,并以“孙xx的证言与《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中所表述的事实明显不符”为由,否定孙xx证言的证明效力,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关于xx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
首先,孙xx的证言证明:《房产买卖补充协议》签订之后,xx公司向xx公司提交了光大银行分行与xx公司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光大银行分行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以及xx市中院(20xx)武执字第246号、第248号民事裁定书,且双方均认可上述文件系“必要的法律文件”;涂证言证明:x年3月孙xx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文件;xxx的证言证明:在与天顺公司洽谈《入股协议》时,xx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文件。该三位证人提供的证言,相互佐证,且有客观证据天顺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加以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确定无疑地证明:xx公司已经依照《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第一条之约定向xx公司交付了“清退现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
其次,依照约定,在xx公司于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时共付110万元)之后,xx公司即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此后,xx公司曾于x年12月17日和x年12月28日先后两次向xx公司发送《商榷函》,协商履约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谓的“必要的法律文书”,也始终未要求xx公司依约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书”。假设存在xx公司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实,那么在xx公司已经支付110万元价款的情况下,在xx公司延期交付约定文件长达13个月的情况下,xx公司在文书往来中始终未提及该事,始终未主张权利,其行为明显不合常理,无法予以合理解释。因此,xx公司在履约中的行为也反向印证了xx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这一事实。
总之,孙xx等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天顺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分别来源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形成于不同的阶段,能够相互佐证,完全可以证明:xx公司已依约向xx公司交付了“清退现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且xx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行为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证。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不仅与本案众多证据相互矛盾,而且无法合理解释xx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xx公司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之前始终未要求xx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书”这一事实,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四、关于xx公司是否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享有履行抗辩权。
首先,如上所述,xx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xx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其次,xx公司已经明确自认:其延迟支付第三期付款系违约行为,并非行使履行抗辩权之行为。
x年12月17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确载明:“依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购买房产协议,本应按时足额付款。由于我公司资金被相关企业占用,为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我公司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但接近年底,银行贷款额度使用完毕,但保证元旦后放款”。x年12月28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确载明:“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合众调剂市场强行霸占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约,责任在我方…”该两份《商榷函》表明:xx公司明确承认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迟支付情形,并且明确承认该延迟付款系自身违约,并非因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行使所谓的“履行抗辩权”。
再次,xx公司承诺的放弃权利的条件成就,xx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均已被其明确放弃。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xx公司将第三期付款的时间修改为“x年12月20日支付20万元,x年1月20日支付80万元”,xx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孙xx在“x年1月20日”注明“20号若未到款自愿放弃前面所有权利”。其后,xx公司于x年12月21日和x年2月1日分别向xx公司支付20万元和80万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xx公司承诺的放弃权利的条件已经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已被xx公司明确予以放弃。因此,即使是xx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即使是xx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后享有所谓的“履行抗辩权”,该“履行抗辩权”已被xx公司明确放弃,xx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
总之,xx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且xx公司先前的行为已经明确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迟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违约行为,并非行使所谓的“履行抗辩权”,而且即使是xx公司曾经享有“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也因其明确的放弃权利的承诺而被放弃,因此,xx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未按期支付后期款项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对xx公司的违约”,与本案众多证据相矛盾,与xx公司自认的案件事实相矛盾,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五、关于《房产买卖协议书》和《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xx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且xx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其次,《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第三次付款,在x年12月20日内,甲方(指xx公司,下同)向乙方(指xx公司,下同)支付200万元,第四次付款在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第五次付款在x年4月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0万元”。第二条约定“…x年12月20日内,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则前所付款项110万元,全部转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可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后续款项…逾期至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并按房款全额的20%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期付款上,xx公司于x年12月21日向xx公司支付20万元,x年2月1日支付80万元,其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因此,xx公司自第三期付款开始记即存在违约行为,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据《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的约定,x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xx公司按照房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x年7月6日,xx公司向xx公司送达《关于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的函》,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被依法解除。
综上所述,xx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法定事由,应依法再审。恳请贵院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纠正原判决中存在的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x年7月30日
附:证据目录1份,证据 份。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八
地址: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xx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申请人x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x市x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1999)x民和第x号判决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x月x日(1999)中民终第x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2.退还已执行的x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x
x年x月x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x书面证言一份。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九
地址:__市__区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赵__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____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申请人__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__市__区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民和字第__号判决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中民终字第__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2、退还已执行的__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__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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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南里1号楼地下室7号。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内北小街8号院1号楼4单元101室。
联系电话:13141333946.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999号13号楼4单元1201室。
邮寄地址同地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 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二区13号楼1单元102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
联系电话:13864129226、88952117.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西区号楼1单元102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
联系电话:15863777813.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
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
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一
申请人: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县__x镇__街__x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__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__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__省__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__省__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地址:__市__区__路永平苑x幢3单元__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x)内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x)内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__市__区人民法院以(__x)内东民初字第__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__市__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__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__x年12月13日,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__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__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__x年12月14日,张某向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__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__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__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__x)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__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__市__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__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__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__x)内民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__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__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__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二
最新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有行政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再审申请书,下面最新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
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
2009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
2009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07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等基本情况, 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 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
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 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 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
申请人 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 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 讼部分提出申诉, 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 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 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 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 月 日
申请人:李克静,女,汉族,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
住址:xxxxxx,联系方式:xxxx
原审被告人刘善柱非法行医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2、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刘善柱无罪。
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唐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纠正原一、二审判决错误。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死者是否死亡不清:本案被害人尚万兴已经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被害人尚万兴就诊病历记载,20xx年5月29日0:55分,死者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即出院。
此后,尚万兴家属声称尚已经死亡,但是医院、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人均未见过死者尸体,没有看到确切死亡的证据,故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否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死者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尚万兴死亡原因的事实不清,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均未采纳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死亡与刘善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现整理并补充此意见如下:
(一)如果死者在离开医院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清。
1、死者可能因为家属放弃救治而导致死亡。
根据病历记载,5月29日0:55分,尚万兴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签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负,随后家属声称患者死亡。
故不能排除患者死亡是由于家属放弃救治导致的。
2、死者可能因为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根据古冶区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尚万兴住院期间存在多种疾病,但是否有其他疾病尚不可知,故不能排除尚万兴因病历所载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另,帮助死亡、帮助自杀、他杀等情形在司法实践屡见不鲜,不能排除尚万兴存在以上死亡原因的可能性。
3、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本案证实死者死因的唯一证据为《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但不能得出确切结论。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唐)鉴(法检)字【20xx】157号《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通过查阅死者生前的病例,死者脑干出血,故分析死者系脑出血死亡”。
可见,鉴定人仅仅是根据死者生前病历推断死者系脑出血死亡,在没有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其为脑出血死亡,不能证实死者的真实死亡原因。
4、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不能确定死者的真实死因。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其证实在没有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死者是否真实因脑出血而死亡。
(二)如果如《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推断,死者是脑出血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但可以确定与刘善柱无关。
1、本案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于20xx年5月29日死亡,但鉴定意见是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与死者死亡时间间隔49天,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疑。
另,本案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都是推理性的词语,如“脑出血考虑与高血压或颅内动脉瘤破裂有关”,“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等,此推理性的'词语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的真实原因。
2、多种因素均可以引发脑出血从而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医学资料所载,如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西医临床用药手册——内科分册》第732页所载,脑出血的原因除了高血压外,还有脑动脉粥样硬化、血液病、脑淀粉样血管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炎、硬膜静脉窦血栓形成、夹层动脉瘤、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梗死后脑出血、抗凝或溶栓治疗等。
本案中,在不能确定死者脑出血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他多种因素引发脑出血的可能性。
3、出庭法医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可以确定如果有脑出血也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关。
根据出庭法医所述,被害人如果确有脑出血,则也与刘善柱行为无关。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以确定,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注射液的行为与脑出血无关。
(三)如果高血压或脑动脉瘤破裂引发脑出血,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在输液前或输液时有脑出血,且即便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之行为也无过错。
1、脑出血的时间不能确定。
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死者尚万兴脑出血的时间,有可能是急性脑出血,是在输液后因自身疾病引发脑出血,此种情况下,脑出血与刘善柱无关。
2、鉴定意见不能确定死者当时是否有脑出血。
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中表述,“如果当时确实有脑出血……”可见鉴定意见中仅是假设当时有脑出血的情况,不能证实死者当时确有脑出血。
3、死者到刘善柱处就诊时无脑出血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史大卓、王承龙主编的《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35页记载,脑出血常于体力活动或情绪激动时发病,发病时有反复呕吐、头痛、血压升高,病情发展迅速,常出现意识障碍、偏瘫和其他神经系统局灶症状。
本案中,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并无脑出血症状。
4、如果死者当时有脑出血,刘善柱应其要求输入葛根素只能为不适宜,而非不能用。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新编药物学》、《简明新药特药手册》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科学合理用药》所载,葛根素对脑出血者慎用而非禁用、忌用。
通过分析可知,本案中,即便死者尚万兴当时确有脑出血倾向,使用葛根素对其治疗也是可以的,只是要小心谨慎,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使用。
根据刘善柱的供述、陈新的证言可知,当死者尚万兴出现呕吐反应后,刘善柱对其立即停止使用葛根素,并未违反葛根素的用药说明。
另,根据《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所载:“如果当时确有脑出血,输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为不适宜”,可见鉴定意见中也明确说明,在脑出血后并不是不能使用葛根素,而是不适宜使用葛根素,故刘善柱对死者使用葛根素治疗并无过错。
(四)在不能确定死者到刘善柱处时有脑出血症状的情况下,刘善柱行为并无不当,其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病历记载,死者在病发时有脑梗塞。
根据20xx年5月19日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入院记录及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死者尚万兴入院时考虑第四脑室血肿至中间孔外侧孔阻塞,在病发时明显具有脑梗塞症状。
另,根据唐山市古冶区中医院住院记录记载,死者因脑梗塞多次住院治疗。
2、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心脑血管病手册》第417页和第435页所载:脑梗塞常在安静的状态下发病,多数患者发病时无明显头痛、呕吐,发病后1至2天内意识清楚或轻度意识改变。
本案中,根据刘善柱供述和《尚万兴死亡分析意见书》记载,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主诉自己头晕发沉,要求输液。
其当时意识清楚,并没有呕吐、头痛的症状,明显为脑梗塞症状。
3、死者尚万兴到锦玉诊所就诊时,其有脑梗塞症状,刘善柱输入葛根素是对症的。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编药物学》第392页所载,葛根素有舒张冠状动脉和脑血管作用,用于治疗血性脑血管病。
个别患者在用药开始时出现暂时性腹胀、恶心等消化道反应,继续用药自行消失。
本案中,若死者到锦玉诊所就诊时为脑梗塞,则刘善柱用葛根素对其治疗是正确的,其呕吐反应也属于用葛根素的不良反应,继续用药会自行消失。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之行为与被害人之死亡有因果关系。
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刘善柱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同时载明对辩护人有关死者之死与刘善柱之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判决及裁定表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三、刘善柱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在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一、二审法院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善柱的行为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1、刘善柱不具有前三种明确列明后果的罪状。
2、刘善柱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3、刘善柱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来看,非法行医均在导致一定的后果的情况下定罪,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刘善柱导致一定的后果,只能证实其有非法行医行为,而根据上述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在没有造成后果的情况下,必须是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刘善柱虽然有非法行医行为,但其不属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行医两次处罚再在行医构成犯罪就没有意义了。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量刑:刘善柱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即便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量刑畸重。
一、刘善柱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刘善柱之行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1、刘善柱系自动投案:刘善柱明知报警而没有离开,且主动到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
此外嫌疑人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知,郝树娥于20xx年5月25日0时在刘善柱家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东北区派出所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刘善柱明知他人报警,没有逃避侦查,在家中等待民警到来,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到东北区派出所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分别是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之后在20xx年7月11日,刘善柱被讯问。
可见,刘善柱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刘善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刘善柱在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给死者使用的药物,死者的反应等情节,也如实供述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刘善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请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的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请合议庭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减轻处罚。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在区卫生局的调解下,刘善柱给付被害人家属36万元进行赔偿,且被害人家属郝树娥明确表示谅解刘善柱,不追究刘善柱的法律责任,说明刘善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十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合议庭依法考虑对刘善柱从轻处罚。
三、刘善柱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中,刘善柱自愿认罪,请合议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四、刘善柱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害性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刘善柱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诊疗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严重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如果其构成犯罪,刘善柱也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xx的自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x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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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四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2004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5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5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00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00年7月4日(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xx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政府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xx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五
申请人:_,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码:5332......
被申请人:_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_局长
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
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书;
_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_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_)丽中法委赔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是:首先,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还应当告知让当事人有进行听证的权利。其次,才做出处罚决定。最后,在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强行拿走了申请人的许可证之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才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已经根本性的、严重性的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被申请人无论事后怎样的补充材料、怎样的欲盖弥彰,都无法掩盖一开始滥用行政权力、乱执法的事实,此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毫无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但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具有确定力,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作为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申请人当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请求。所以说,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两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当的。
二、退一步说,就算本案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但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说,法院应当受理。
1、从本案的起因等客观方面来看,“认为申请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最直接的依据和原因。后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为由,做出的吊销申请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为了掩盖非法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籍口。
一方面,在申请人与患者杨爱莲医患纠纷事件中,一开始医患双方的纠纷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来,患者杨爱莲的家属却不知受何人指使与申请人之间的医患纠纷矛盾激化,被申请人在场却因处置不当致使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最终发展成了患者家属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袁翠翠的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就为患者杨爱莲施行手术,导致严重后果、涉嫌犯罪为由向侦查机关移送处理。“武断的认为申请人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恶意的诬陷申请人不具备行医资格;强行的借行政执法的名义来打击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这就是一开始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的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借用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强行拿走申请人的许可证的直接依据和原因。申请人具备行医资格,却蒙受了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指控,被错误羁押了七、八个月的时间。最后虽被释放,但是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却不承认自身的错误,更不愿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所以说,申请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行拿走其许可证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某些工作人员,试图利用申请人与患者的矛盾,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举报申请人构成犯罪从而达到打击和剥夺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目的。
另一方面,试想“非法行医”案件没有结果;申请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和结果,是申请人进一步拿回许可证、权利可能得到救济的前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归还申请人的许可证。申请人在那个时候起诉很明显是违背常理的。
2、从主观方面来说,自从_年7月医患双方的纠纷产生以来,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因为该纠纷引发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观臆测和承受能力范围的事情:医患纠纷案、非法行医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现在的非法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这一切并非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紧密相连的。主观上,并非是申请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赖以生存的许可证,并非是申请人故意拖延起诉。申请人在积极应对一系列诉讼的同时,一直向被申请人提出“返还许可证的申请”;更未停止过向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非法行医”案的产生和定论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和主线,申请人一直通过行动表明,自身从未打算放弃过自身的诉权而且从未停止过为了合法权益进行抗争。
三、申请人超范围经营事出有因,并且具备一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简单的就事论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不去考虑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原因和性质,不去在乎申请人面对的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随意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无异于间接认可了行政机关代表的被申请人可以任意剥夺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权利的严重行为。
所以说无论从客观事实状况来说,还是从申请人主观上积极维护自身诉权的角度来说,在非法行医一案没有得到定论,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消极的、故意的拖延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和强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里进行诉讼。因此,本案时否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解释,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失当。恳请再审法院秉着尽可能的维护和有利于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角度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督促以被申请人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职务,以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被任意剥夺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状人:_年4月11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六
地址:x市工农路号xx室 电话:
被申诉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许 职务:行长
住所地:x市中山西路188号 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号民事判决书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x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x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x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
年 月 日
1、再审申请书。(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该证明写法:“在我单位担任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要求原件。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9、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七
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书,下面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
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
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
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
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 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
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
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
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八
申请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号______不服,请求再审。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原审_________书抄件1份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十九
申请人:戴××,男,xxx年9月1111日生,住泰兴市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xxx)泰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裁决,驳回原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认定事实重大失实,完全是是非颠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实与案情。
1、申请人中标河道疏浚工程。
申请人戴××原在家务农,上有双亲,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压力而外出打工。xxx年底,因偶然的机会,申请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亲友的帮助下,经过努力得以中标了一小部分工程。12月,戴××以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义与xxxx县北淝河治理指挥部签订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约定:河道施工段长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单价5.1元/方,总价款134155.5元。
2、转包给郭××。
为履行上述合同,申请人与郭××于xxx年元月9日签订转包协议一份,约定郭××用挖掘机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后单价为4.4元/方)。
3、戴××工段不适宜挖掘机施工,郭××转至陶延胜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机按约开到了现场。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过烂,不适宜挖掘机施工,勉强施工需加价,双方未能谈妥。恰因附近褚集乡陶延胜工地需要挖掘机,郭××即转至陶延胜工地,申请人的工地则改由泥浆泵施工,为赶进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xx县土方机械化施工队的挖掘机完成,申请人为此支付该施工队47800元(单价5元/方)。同一时段内,郭在陶延胜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据(申请人已作为书证提交法院)。期间,郭××妻子赵×因煤气中毒,曾在褚集乡卫生院治疗。
此后直到xxx年,双方无争议。
4、双方产生矛盾。
xxx年,郭××妻子赵×与申请人戴××妻妹祝小兰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祝小兰被赵×打伤后诉至法院,泰兴市法院判决赵×赔偿祝小兰医药费等近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了张贴封条、查封房屋等强制措施,给赵×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由此,郭××与戴××积下了怨仇。
5、诉讼与判决情况。
xxx年,郭××凭当年的《协议书》唯一的书证,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的情况下,泰兴市人民法院仅凭与郭××有雇用关系的几个证人的主观性证言,采用荒唐的逻辑,认定郭××履行了协议,并判令戴××给付全部110000万元工程款(见泰兴市人民法院(xxx)泰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戴××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在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郭××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这些证人作证的情况分析如下:
(1)刘某。当庭陈述:“xx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这个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结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长。”(见一审卷宗p81-81)。事实上工段长200米,xxx年4月底才结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说明已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陶延胜的工段是80多米长。
(2)罗某。原告郭××问:“工程上我的老板是谁?”答:“姓陶的。”原告当庭纠正:“工程后期是姓陶的负责。”且不说原告当庭纠正的行为已构成干预诱导证人作证,单凭罗某当庭回答“老板姓陶”,已足以证实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
(3)卢某。“xxx年12月底,签订合同后,挖掘机是我送过去的,以后正常施工后我回来的。”可见卢并不清楚以后发生的事。
(4)季×。自称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总”,陈述“戴××夫妇承认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机。”事实上,季×并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职工,更谈不上副总,季在这一点上已说了谎。为什么要说谎呢?无非是为了圆上后来的谎言!季所知道的情况从哪里来的呢?是听戴××夫妇讲的,这叫传来证据。这样的证据如果可以采纳的`话,那么申请人戴××可以找到100个乃至更多的人对他们讲“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万元未还”,并且请这100人当庭来证实“他们确实听戴××讲过这样的话”,法院会不会采纳这100人的证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案件事实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规则规定认定事实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这一事实而言,刘某的证言具有很大主观性,且与其它证据相矛盾,甚至有伪证嫌疑,达不到“高度盖然”标准,更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仅凭刘某证言来认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部分证据系伪证。
原一审证人季×良心发现,现已写出书面证词,承认自己是在郭××承诺给予4万元好处费的诱惑下作了伪证。
季愿意出庭重新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四)出现了新证据。
罗某补充写出书面证词,证实施工地点是在安徽褚集乡,没有到其它工地施过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胜的工地。
罗某愿意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二、原一、二审判决根本上是错误的判决。
(一)行业习惯、社会常识、与人之情理
1、挖掘机行业的习惯告诉我们,挖掘机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机械磨损三部分构成,挖掘机施工行业的惯例一般是机械磨损和人工工资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费必须先行支付。
2、社会常识告诉我们,没有哪一个施工队伍在完成施工两三年后,工程款还是分文未付!更何况机器还要消耗柴油。全社会几乎找不到这种情况,即使找到,也会有结算文书或欠据在手!
(二)证据分析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当是:主张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郭××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务。工程施工行业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计算有一些常规的做法,按量计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签单、按时计酬的是出勤表、整体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决算报告或结算后形成欠条。这些常规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张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当按行业规矩提供相关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是伪证,更重要的是,原审判决是一份荒唐至极的判决,是一份极不公正的判决,是一份是非颠倒、黑白混淆的判决,是人为制造的错案。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还申请人清白和公正!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二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
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二十一
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xx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xx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xx省xx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路永平苑x幢3单元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内东民初字第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xx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xx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张某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二十二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篇二十三
申请在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跃才,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电话:15273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荣华,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炼锡老板,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练兵,洗脸、洗脚、洗澡店老板,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居委会9组。
申请再审人黄跃才因与被申请人杨荣华、李敏杰、练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法院(20xx)娄中刑民意终字第123号民事叛决,尚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娄中民事义务终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涟源市人民法院(20xx)涟刑民一初第643号刑事民事叛决主文第一项为:由北告杨荣华、李敏杰、练兵全部赔偿黄跃才医疗费、伤残等级赔偿金、财产损失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后期手术费、误工费、营养费、美容整容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切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黄跃才成家立业的青春损失费。
请被申请人承担连带全部赔偿责任。
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队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原判决审理查明部分认定的事实“7月18日20时,被申请人康练兵驾驶湘k58110号车,被申请人李敏杰是驾驶员司机,杨荣华是车主,从娄底方向开往冷水江方向,途径s312线76公里加80米处公路地段,与前方向同行使懂得申请人黄跃才驾驶的湘kc1227号车拖拉机追尾相撞."由此可见,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凯车追尾撞击申请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此起交通事故完全是被人造成的。
虽然申请人的拖拉机载于搬运工。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不追尾,哪怕拖拉机载于搬运工,也不可能发生此交通事故,因此申请人的这一行为与交通事责任关系,原判决决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书面申请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涟源市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三、关于伤残等级存在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鉴定十级伤残,申请人提出意见,因为申请人的残疾人证认定申请人是四级伤残,相关悬殊。
对此应当准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
但是一审判决申请人不同意交纳鉴定费。
即使如此,那么,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总可以准许吧,但是二审也不准许。
二审判决的理由说申请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申请鉴定师对的,期限更是错误的。
四、涟源市人民医院救人又害人,多处伤残做假,如:又大脚骨折,虽然赔偿现金8万元,只能做后期手术部分,申请人累计12万元。
申请人后期手术还要做又大脚钢板手术,又锁骨铜板手术、右脑头颅脑铜板手术。
口腔固定牙齿、右眼治疗、肺部治疗等。
五、康练兵无证驾驶湘k58110号车,请求上级领导要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之规定”。
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是作为除外规定,不受举证期限的约束的。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不准许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都是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条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
对此申请人在再审期间仍继续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求助上级领导,右大脚骨折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安工作人员、申请人家人当面观看做手术,如右大脚有钢板是实。
请求上级领导按伤残等级四级、道路交通法进行判决,或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改判为望。
请求上级领导为申请人讨回合理合法的一个公道。
此致
xx人民法院院
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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