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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一
二单元20xx号手机号:137******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请求人:
20xx年11月7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李_______,男,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市人,住_____省_____市______镇。
委托代理人:宁_____(李_____之妻),52岁,汉族,无业,______省______市人,住址同李_______ 。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李_____之子),29岁,汉族,_____省_______市人,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_______部队后勤服役。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
法定代表人:姜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局长。
委托代表人:王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干部。
赔偿请求人李______因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一案,特向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事项:
请求宣武分局赔偿:
1.已发生的医药费元、今后治疗费10万元;
2.护理费每日1125元及用于治疗、诉讼所花费的车船费元;
3.误工损失费元;
4.残疾赔偿金元;
5.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申请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凌晨2时许,_____市公安局_____分局_____派出所民警在____市______区______旅馆执行任务时,误将申请人当成犯罪嫌疑人,用枪托击打申请人的头部,致申请人当场晕倒。申请人事后到_______科大学_______医院、______医院以及_______省______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经过ct检查、脑电图检查,诊断为神经症、癫痫病,需要住院治疗。申请人所疾病系由于_____市______分局民警击打头部外伤所引起,故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分局应赔偿申请人由此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_____市公安局____分局
申请人:李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1.______医科大学_______医院门诊病历手册、ct检查报告单;
2.______医院脑电图报告单;
3.____省____市中心医院医疗手册;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上村_____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解放路__________巷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一、请求依法执行________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元,医疗费__________,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二、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但是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愿意支付医疗费和工伤赔偿,申请人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__________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劳人仲案【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__________元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以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四
行政赔偿决定书
( )工商行赔字〔 〕 号
赔偿申请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赔偿申请人因认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赔偿请求:
赔偿申请人称:
经审理查明:
本局认为:
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五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此致
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书证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六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此致
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书证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七
二单元20xx号手机号:137******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请求人:
20xx年11月7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行政赔偿申诉状
行政赔偿答辩状
行政赔偿诉讼答辩状
行政赔偿民事上诉状范文
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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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范文
2016关于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2016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范本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刘xx,男,满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远洋一方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区**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偿财产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本村西北位置的14亩土地承包给石xx,作为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20xx年3月3日,因石xx无能力经营,将上述承包地中9亩土地转包给王xx,并经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xx年9月26日,经与衙门村村委会协商同意后,王xx又将上述承包地转包给申请人刘xx,转让费50万元,并于当日申请人与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承租人王xx承租的九亩养殖用地承包权转让给申请人,合同权利义务和原合同一致,申请人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讼,**市**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作出编号为(20xx)顺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违法。
为此,申请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赔偿清单复印件一份。
刘xx年月日申请人: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九
委托代理人:海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于200 ___年___月___日实施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现请求赔偿,具体请求是:
(1)赔偿宾馆因停业7天造成的经济损失10.5万元;
(2)赔偿电话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2万元。
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200__年__月__日,在本县新华大街6号赔偿请求人赵______开办的饭店内,因饭菜质量问题,食客刘__与赔偿请求人赵__发生口角并互殴。在场群众拨打110报警后,__分局巡察民警王__、陈__赶到现场,在处理过程中,王__、陈__嫌赔偿请求人的态度不好,便从墙上摘走饭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合格许可证,让赔偿请求人一周后到县公安局解决。一周后,赔偿请求人来到县公安局,因食客刘____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已互相达成谅解,故王____、陈____把两件执照还给了赔偿请求人。但请求人的饭店已停业7天,造成损失10.5万元。为此,赔偿请求人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自己讨回公道,共花去交通费、电话费、律师代理费2万元。
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认为,县公安局巡察民警在处理因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中,本可以当场解决,但草率简单从事,违法超越行使职权,非法扣押赔偿请求人营业执照,导致饭店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特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恳请县公安局确认其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行为给赔偿请求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县公安局
赔偿请求人:赵____
委托代理人:海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十
1、行政赔偿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范例(适用于自然人)
2、行政赔偿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范例(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赔偿请求:
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请求。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赔偿请求人:赵某性别:男年龄:32
费用开支3500元。
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店从营业执照被吊销至恢
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商店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店停业期间支出店铺租赁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赵某
****年**月**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电话: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赔偿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
申请人:
年月日
(单位公章)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某某公司
住所:某市某路*号院*楼**室
赔偿义务人: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地址:南平市某街**号
赔偿请求:赔偿某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
性费用开支3500元。
*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某某公司从营业执照被吊销
规定,因营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公司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某某公司停业期间支出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某某公司
****年**月**日
(单位公章)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十一
被申请人:_____市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市_____区___街道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电话:________邮编:_____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____年__月__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_____民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__日内赔偿给______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___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归还的__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条、_____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十二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xx县x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x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xx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6月13日以〔〕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此致
敬礼!
xx县人民政府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干部,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出生,在_________________工作,现住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__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________年12月8日作出(__________)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_________________元;陪侍费_________________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________元,共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十四
赔偿请求人:**市**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市站前路炮湾山
法定代表人:宋** 职务:总经理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市国土局
住所:**市岳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赔偿的事实经过:
上访维权,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巨大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赔偿赔偿请求人因十年房、地分离导致应收200多万的款项不能收回而借贷还债产生的利息131万元。
2、赔偿赔偿请求人因长期上访维权而产生的误工、交通的等费用10万元。
申请赔偿的理由和根据:
赔偿请求人于1996年与岳阳市劳动局锅检所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
以110万元购买锅检所位于岳阳市站前西路炮湾山5.12亩土地,在合同义务履行完之后湘柳公司对该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了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三栋住宅楼。1998年12月,已从湘柳公司退股的岳阳市构筑建设总公司状告岳阳市政府及开发区国土处,湘柳公司作为第三人土地行政侵权,要求重新确权给构建公司,并要求赔偿十万元。案件经过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四次审理,20xx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高院(20xx)湘法行再字第3号终审判决确认岳阳市人民政府委托国土管理处于1997年向湘柳公司填发的“岳市国用(1997)字第k0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并且判决国土管理处、岳阳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重新办理争议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在省高院再审尚未结案的情况下于20xx年元月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发给了对该宗土地没有实体权利的岳阳市构筑建设总公司,导致湘柳公司房、地长期分离。从20xx到20xx年的十年时间里,国土局罔顾该宗土地使用权属于赔偿申请人的事实,不听市委、市政府多位领导发证给湘柳公司的批示,提出增加土地出让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后赔偿申请人不得再向国土局提出其他要求的承诺等非法要求,既不撤销构建公司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也不发证给湘柳公司。因湘柳公司没有土地证,产权不能到户,股东住户都赖账,导致200多万的债务无法了结。我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只能借贷还债。同时坚持维权,申请国土局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此致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附:1、土地使用权证
贷款、借款文件
上访的花费
赔偿请求人: 20xx年3月 日
《国家赔偿法》相关法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的项目的法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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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电话:***。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xx年12月12日以及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xx.12.30申请书),永川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xx)渝五中法刑终第125号刑事裁定书【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2、xx年6月9日至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 125,42元=29225,00元(以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 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 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请人袁影
xx年5月4日
【赔偿申请书二: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 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事实及理由:
xx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
1、右足背挫裂伤;
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x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xx】第30440号)。xx年 月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xx〕第 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xx年 月 日
【赔偿申请书三: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xx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6月13日以〔xx〕内行监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xx〕法行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此致
敬礼
**县人民政府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2)| 返回目录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
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
日期:
【修路占地赔偿调查处理申请书】赔偿申请书(3)| 返回目录
xx县x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郭国权组长,电话:***。
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71年09月04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乡xx村二组,电话:***。身份证号:5xx9x96。
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82年04月28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乡xx村二组,电话:***,身份证号:5xx20xx6。
被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法定代表人xx,组长,电话:15xx38。
申请要求: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近年来申请人为获赔所造成经济损失误工、交通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xx年1月15日,xx县xx乡xx村3组组织修建,xx县xx乡xx村xx村4组小地名xx至xx村五组小地名地xx寺的村级公路,经过申请人xx村二组小地名坟湾头占有申请人xx、xx兄第及黄光金、黄通金、黄通付、陈宝贵、王中银七户的承包田地内经过,当时签有《协议》约定:每年9月底赔偿黄谷1356斤拆现金给付,超期未付有权复耕,期限到承包国家实行承包责任政策变革为止。协议签定后修建公路,按协议履行支付xx年底。
xx年申请人xx村二组另修建小地名坟湾头连接小地名槽房头。需经过xx村二组小地名坟湾头时要经过被申请人xx三组的公路,经协调又将申请人xx二组除xx3715斤、xx292斤之外,黄光金139斤、黄通金27斤,黄通付204斤,陈宝贵175斤,王中银88斤调为xx村二组,内部处理一次性赔偿解决了。申请人两户未变动,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修建公路占用了xx等7户人田地占量面积分别协议赔偿,后来二组修建公路五户人作为二组内部一次性作了补偿。
另外,还有申请人xx、xx两户共计产量663斤,未作任何变动。然而xx年后被申请人xx村三组就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申请人xx、xx的稻谷折款,造成了申请人xx、xx多次找村、乡政府调查处理,误工一月有余,交通费上千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赔偿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申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处理为谢!
此致
申请人:
修路占地赔偿调查处理申请书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 林地被毁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文 赔偿申请书格式范文
医疗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身份证上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室负责与你协商人的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仲裁请求:
分成几大项,将你要求公司支付的赔偿一项项列出来,比如,
1、先要解除劳动关系;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工伤期间的待遇;
6、垫付的医疗费等等。
事实与理由:
(如实陈述从什么时间应聘到公司,什么时间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发生的,什么时候做的认定、什么时候鉴定伤残的、几级等等)
最后是现申请人就上述工伤待遇问题无法与被协商人达成一致,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能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申请书篇十七
申诉人:马xx,男,汉族,39岁,系常熟市xx工具公司职工,住沙家浜xx。电话:
被诉人:常熟市xx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沙家浜镇。
仲裁请求:
一、由被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到xx工具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是1000元,到了20xx年6月30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因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应得到7个月的平均工资。即71000元=7000元的补偿金。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20xx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至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员会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马__
__年七月g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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