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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一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申请事项: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以便申请人前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调取××××××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信息。
申请理由:
因我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金融不良资产转让追偿合同
×区房产局、国土资源局等调取前述证据。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二
上海市xx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 )原告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对被告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不甚了解,而被告的财产状况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至关重要。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原告方无法自行收集被告有关财产权属等证据材料,因此特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机构:
该机构地址: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林xx,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
代理人(申请人的岳父):黄xx,男,汉族,1942年1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
被申请单位和被申请人: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法人代表黄少辉主任。住址:汕头火车北站东侧。
被调查人:黄利忠,2002年至2006年,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
调查事项:
2003年12月29日,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黄利忠授意和指使综合科和人事科科长詹文才和助理刘永平操作出一份书面通知,同时由他俩负责送到林奕宏住宅(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此份通知的内容,涉及刑事: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指控林奕宏(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在2003年12月29日离开粮库时,私自匿藏挟带粮库4号仓和6号仓的账簿、凭证、单卡出走,事关国家财产和机密资料,所以,林奕宏自被指控之日起就涉嫌盗窃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而作为指控方的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主任黄利忠因为自案发之日起:一、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二、不保留案发现场。也涉嫌伪造证据,诬陷被控方(林奕宏)的刑事责任。
林奕宏和他的亲父母和岳父黄厚才长期以来多次向黄利忠提出请求,要他查清事实,撤消上述的书面通知,还林奕宏的清白,但至今未果。
一、案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林奕宏即用书面传真给黄利忠,请求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上级(中储粮广州分公司)报案,请求来人主持,然后被指控涉嫌盗窃的林奕宏方可进入粮库打开他保管账薄档案资料的铁皮箱,让有关部门查验。但是黄利忠并没有接受这项最关键和最有效破解疑案的.方法和意见。因此黄利忠必须老实向库领导和有关部门交代不报案的原因。
二、虽然案发至今已将近十年,但粮库是国家企业单位,管理机构是完整的,所以黄利忠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当年案发现场的证据资料和案件发生现场的见证人。这是黄利忠的责任决不容许他用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三、上述二项如若黄利忠交代不清楚或拒绝坦白,作为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领导人黄少辉有权力和责任向上级机关和公安部门移送黄利忠涉嫌策划和指使下属伪造证据,诬陷受害人林奕宏的违法犯罪材料。
四、希望黄少辉主任根据党纪国法办事:
五、可爱的黄少辉主任,我们不希望你因徇私包庇犯罪嫌疑人而跟他们一同上法庭。
因为我们已经于今年7月份就向你寄书面申请书。所以今次的申请书,请求你在十天内给予答复。
此致
中储粮汕头直属库黄少辉主任
申请人:林xx
代理人:黄xx
20xx年10月24日
联系电话:
地址: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四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五
被申请人:___,女,汉族,住__市__区__镇__号
调取____的`刑事判决书。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伍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手机:137117xxxx7。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xx
电话:838xx33手机:137248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xx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xx)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xx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伍xx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年月日
被告xxx单位名称: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xx路xx号
单位电话:8332xxxx、8333xxxx
传真:8335xxxx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七
性别:女
出生日期:月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北京市号房从贷款到结清贷款日的历史明细(包括:本金总额、利息总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中国建设银行以必须本继承人本人或法院协调才能调查还款历史明细的原因,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无法从中国建设银行处调取到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
韩东洋,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身份证号:_.
被申请人:
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b1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20__]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__年12月15日至20__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结清20__年12月15日至20__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20__]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附:
1、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人:年日月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九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县人经常居住地: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电话: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姓名: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律师事务所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姓名: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律师事务所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
请求贵院依职权查询本案被告在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______
申请人与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申请人与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经济完全由管理。现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悉数交给,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也曾见过在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存折,但并未记住存款数额。
现由于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查询在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此致
敬礼
区人民法院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篇十
诉讼代表人:赵景尧,男,19xx年10月5日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河西街居民。
诉讼代表人:杨义民,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河西街居民。
申请事项:
请求深州市人民法院对赵景尧、杨义民等170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韩坤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补充法庭调查。事实与理由:
在贵院对该重新立案后的四次庭审中,申请人始终坚持已对与韩坤英所签的第二份协议进行了事实上的变更,但因当时无盖然性的证据来证明此事实,法庭也始终未采纳申请人的观点。但双方已对第二份协议进行了事实上的变更,是不争的事实。申请人为证明双方确实已对第二份协议进行事实上的变更,新发现了证人白彦民(当时包村干部)、张琳(争议房屋的原始租户)、会计***(港华实业公司会计)及出纳***(港华实业公司出纳),四位证人均可证明由韩坤英对争议房屋连续收取三年房租,以抵所欠其工程款,三年后再由港华实业公司来收取房租,根本不涉及争议房屋产权变更之事。由衡水市桃城区河西办事处所出具的“关于港华实业公司房屋调查情况的说明”,从官方的角度足以说明争议房屋的产权以及证明双方确已变更了第二份协议;同时,由衡水市桃城区河西办事处财政所所出具的“关于港华实业公司房租收取情况的说明”更是从财务的角度来证明双方确已对第二份协议进行了变更。
综上,申请人新发现之五项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观点是成立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法庭调查申请。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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