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是为解决特定问题或达成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操作步骤和方法。方案的制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可行性做出权衡和取舍。这些总结范文是由专家精心整理的,其中蕴含丰富的经验和智慧。
移交工作方案篇一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是重要内容,为了保证三供一业的移交能够取得积极成果,国有企业改革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应把握正确原则,具体应从以下 几个方面入手:
2、1 政策引导,企业自愿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三供一业的移交必须要有完善的政策支撑,并建立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其中的政策的制定应保证其完善性,企业也应不断完善改革和移交措施。
2、2 标准自定,尊重地方
国有企业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具体标准及移交细节,不但要尊重企业内部职工的意见,还要尊重地方的决策及意见,达到国有企业与地方相互协商。
2、3 改造资金,地方不管
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移交中,涉及到的资金,原则上应计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如非必要,不需要地方财政进行专项拨款,降低地方的财政负担。
2、4 人员安置,央企负责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对于人员富裕的情况,国有企业应采取内部消化的手段予以解决,降低地方政府的负担。
2、5 涉及资产,无偿划转
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多资产移交,对此,国有企业应本着无偿划转的原则,将涉及到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地方政府。
2、6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考虑到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遇到特殊情况应本着企业与政府相互协商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3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责任过渡
在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考虑到三供一业对职工待遇的重要影响,做好责任过渡,是提高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效果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 三供一业移交,应明确移交标准
鉴于三供一业在国有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要想取得积极效果,就要明确移交标准,在移交中做好标准的制定,确保三供一业的移交不对国有企业造成过多影响,提高三供一业移交的整体效果。
3、2 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企业与政府对接
三供一业的移交,与国有企业和政府有着密切关系,其中企业与政府的对接,是保证三供一业移交取得实效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做好企业与政府的对接,能够提高三供一业移交的整体效果,对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3、3 三供一业移交,应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对于三供一业的移交而言,不能因为移交而降低报销标准,也不能因为移交而减少职工的待遇。其中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的关键。
4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资源整合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而言,并不单纯是企业资源的整合,同时也是人力资源、社会服务资源的整合。基于这有认识,要想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就要做好资源整合,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资产划拨
国有企业改革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资产划拨是重点,为了提高资产划拨的有效性,并提高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在资产划拨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划拨达到预期目的。
4、2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职工安置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大部分职工需要国有企业内部解决,因此,做好职工安置,化解职工在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的不稳定情绪,是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工作的关键。因此,必须在移交前制订合适的职工安置方案,并在移交过程中妥善实施。
4、3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企业资源优化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涉及多种企业资源的转移,为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杜绝国有资源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流失的现象,达到合理控制企业资源并实现资源再利用的目的,做好企业资源优化是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的关键。
5 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想提高三供一业的移交效果,就要从掌握正确原则、做好责任过渡和做好资源整合等方面入手,使国有企业改革的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在正确的框架内进行,使三供一业的移交能够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取得实效。
移交工作方案篇二
为贯彻执行《靖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方案》(靖府发[]19号),确保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特制定国有资产.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重大部署,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国有资产营运机制改革;严格规范资产移交和接管,促使资产移交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顺利移交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序衔接;努力盘活国有资产,集中必要财力,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有力支撑.
政府出资收购的国有资产,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含无形资产),股份制企业里的国有股本,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政府投入在旅游项目中所拥有的股份,水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租汽车、县内交通线路经营权,国有水库水面、河道漂流、河道采沙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县政府划入的其它国有资产.
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贸委、商业局所属正常运行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
尚未改制而又停产的国有企业资产.
三、工作步骤
闲置资产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另一类是尚未改制而又停产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集中在全县各经济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国资营运中心核实后直接接管,具体移接交工作安排详见《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安排表》.
第二阶段:接管正常运转企业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其他经济实体中的国有股本(股份).
正常运转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授权管理,主要有以下资产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等.
上述资产由现在的授权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业进行清理、造册登记,连同相关证件和以来的详细经营情况送交国资营运中心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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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要由产权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列具清单,登记造册,并随同产权证和经营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国资营运中心直接移交.
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历年来储备的土地资产,要把相关资料报送给国资营运中心备案.
资产移交接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全县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各部门、各单位是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工作人员要做好移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负责移交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要以文件形式在11月5日前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国资营运中心,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推动工作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资产移交和办理相关手续.
1、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务必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专门人员为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手续.
2、对闲置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造册(如资产有抵押担保等情况,要同时提供银行抵押担保证明),国资营运中心负责核实.
3、对正常运转企业资产,要出具企业运转前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国资营运中心凭审计报告及企业相关报表办理接交手续.
4、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对无形资产,各单位要如实移交给国资营运中心.移交后,各种无形资产一律通过市场手段获得.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及相关账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隐匿、转移.对于抵制移交的单位和负责人,严格按照《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国资部门严格按照的要求,扎实做好资产接管,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靖府发[2007]19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全面完成.
移交工作方案篇三
1、今年职教高考技能考试是疫情防控常态下的大规模现场考试,考点多,人员复杂,必须按照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不麻痹、不侥幸、不松懈,紧绷疫情防控之弦。
2、加强科室合作,周密部署防控措施。
3、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和考务组织工作,确保涉考师生身体健康、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二、工作安排
1、精准掌握考生的身体状况、活动轨迹、健康情况等信息,提前2周做好考生体温测量和健康码核验工作。
2、教育学生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考试前2周,不得离开报名地,避免与中高风险区人员接触,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聚集;在外地的考生考前2周返回__,并按疫情防控要求完成风险排查。
3、组织考生签订健康承诺书,承担疫情防控社会责任。
4、考试期间的纪律要求
全体考生及带队老师务必做好个人安全防范,做到以下几点:
(1)离济前48小时,务必去医院做核酸检测,并携带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携带一定数量的消毒湿巾、纸巾、口罩,严禁携带酒精等危险品上车;
(6)每天晚上点名和体温晚检后,带队教师在_高考群里报平安;
(7)师生返济后,必须第一时间做核酸检测。
5、外出带队老师是带考第一责任人,请老师们务必履职尽责,保证本次涉考学生的安全。
6、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通知。
移交工作方案篇四
一、 交接的原则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正常运转,保持业务工作的连续性,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一次交清,逐步衔接”的原则进行交接。全区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不同险种及统筹范围,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及相关资料分别移交各级地税机关。
二、移交的对象
凡在我区境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作(含普遍推行和试点),全部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三、移交的内容
(二) 各盟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资料;
(三) 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统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20**年1——11月份的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情况;(上述均要明细表和汇总表)
(四) 缴费单位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明细;
(五) 已办理延期缴纳单位的延期审批协议原件或补缴协议原件;
(六)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资料;
(七) 地税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移交的程序
(一) 按照现行社保机构征缴管理体制,由各级社保机构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同步移交。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的业务,直接移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二) 各级地税机关对社保机构移交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第一个征期内进行确认,在征缴过程中发现与移交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不一致的或个别缴费单位无法找到的,反馈社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
(三) 各级社保机构与各级地税机关在移交手续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交。移交的有关资料要分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三方代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各存一份。
五、移交的时限
(一) 2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为准备阶段。
(二) 20**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为资料交接阶段。
(三) 20**年12月25日至20**年1月25日为核对确认阶段。
六、交接双方责任
(一) 各级社保机构要对移交的参保单位户数、参保人数、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的基本情况(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及有关登记表、明细表、汇总表的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二)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接收的`上述有关资料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理清接收资料中的数据关系,分类造册归档,并对接收的资料负责。
七、 有关问题的处理。
(二)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征缴比例移交;
(三) 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破产关闭企业的欠费、企业以物抵费及历年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清理工作暂不移交,待研究后另行明确。
八、 移交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明确责任,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 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分析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按期完成移交任务,不得推迟。
(三)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业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业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2
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区域调整,业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含自动请辞及辞退)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三、工作交接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部门经理(监交人)。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的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受的人员。 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
部门经理是监交人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负责人。
第二章 工作交接内容
一、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
二、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1、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内容。
2、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程序和要求。
3、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事项。
4、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单据、账目、账册
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5、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工作,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1、用品 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
人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2、现金 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备用现金及其等价物等。
第三章 工作交接的程序
1、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移交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部门经理与移交人面谈交接事宜并监督交接。
2、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
3、部门经理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工作交接表》的内容。
4、在部门经理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据《工作交接表》中的内容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确定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5、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收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部门经理、接收人对应共同当面完成工作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6、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表》原件送行政部存档,《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各一份。
7、业务人员一旦申请离职,应由销售总监安排商务部采取直接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客户,并要求客户回执确认(附:《业务人员交接咨询函》及《业务交接确认函》,以核对查实有无未了业务事宜。
未了事宜,方可正式离职。
第四章 工作交接要求
1、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一般指半个月以上)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的,应在确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的两日内列出《工作交接表》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2、若移交人属于工作调动的情况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应积极配合接收人作说明,直接交接清楚。
3、因业务区域调整而需进行业务交接的必须按以上规定交接完毕后方可到新部门报到,否则公司将停止其当前所有薪资的发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追加处罚。
4、因离职等原因需要进行业务交接的,在进行以上交接后部门经理必须详细审核《工作交接表》等相关表格是否齐全,是否经客户盖章确认,是否有未了事宜并已做出妥善处理等,否则部门经理将承担一些责任。
5、业务人员因故需要交接时,必须核对落实全部客户往来账款并以《工作交接表》或《往来账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认。
6、凡不符合公司有关离职规定或交接手续不健全的,公司将暂停发放所有薪资及费用报销等,如由此造成公司损失,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追加处罚,同时视公司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7、公司行政部办理业务人员离职手续前,应凭离职人员所在单位负
责人签字的《工作交接表》并审核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一、本管理办法由行政部负责修订、监督考核,公司各单位负责执行。
二、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业务工作交接方案。
1、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移交人上级领导未安排工作交接,给予移交人上级领导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处罚。
2、移交人上级领导安排口头的工作交接,因工作交接不清,工作交接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给予移交人上级领导警告处分,绩效10分处罚,同时视公司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3、部门经理因审核,监督把关不严,造成公司损失,给予部门经理警告处分,绩效10分处罚,承担一些责任。
4、接收人因未认真确认,造成公司损失;给予接收人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同时视公司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5、未按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交接,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处罚。
6、《工作交接表》等相关手续未存档,保留;给予行政部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处罚。
第六章 其它
一、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离职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管理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部门工作实施方案
部门工作开展方案
部门工作移交方案
部门工作方案
政府部门工作方案
部门工作方案范文
移交工作方案篇五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正常运转,保持业务工作的连续性,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一次交清,逐步衔接”的原则进行交接。全区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不同险种及统筹范围,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及相关资料分别移交各级地税机关。
凡在我区境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作(含普遍推行和试点),全部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二)各盟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资料;
(三)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统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20**年1——11月份的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情况;(上述均要明细表和汇总表)
(四)缴费单位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明细;
(五)已办理延期缴纳单位的延期审批协议原件或补缴协议原件;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资料;
(七)地税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按照现行社保机构征缴管理体制,由各级社保机构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同步移交。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的业务,直接移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社保机构移交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第一个征期内进行确认,在征缴过程中发现与移交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不一致的或个别缴费单位无法找到的,反馈社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
(三)各级社保机构与各级地税机关在移交手续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交。移交的有关资料要分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三方代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各存一份。
(一)2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为准备阶段。
(二)20**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为资料交接阶段。
(三)20**年12月25日至20**年1月25日为核对确认阶段。
(一)各级社保机构要对移交的参保单位户数、参保人数、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的基本情况(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及有关登记表、明细表、汇总表的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接收的上述有关资料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理清接收资料中的数据关系,分类造册归档,并对接收的资料负责。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征缴比例移交;
(三)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破产关闭企业的欠费、企业以物抵费及历年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清理工作暂不移交,待研究后另行明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明确责任,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分析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按期完成移交任务,不得推迟。
移交工作方案篇六
其工作职能范围不变。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成建制整体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农保工作经办机构(机构名称待全省统一规定)乡(镇)配备相关工作经办人员。
原则上应从事农保工作且在岗在编人员。市级农保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核定。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及乡(镇)经办人员编制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人员定编定岗方案出台后,人员移交应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全额拨款人员进行移交。结合市、县将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市、区)民政部门人员移交情况确定。财政部门要按移交后新设置的机构及重新核定的编制。确保农保工作正常运转。
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各地要以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原则,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清收、归还。基金移交时要同时移交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相关资料以及挤占挪用难以清收到位的基金处理方案等。
明确权属,对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要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各类档案资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要集中清理,造册移交。
政策性强,农保移交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协调,成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移交工作专班。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移交工作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完成移交工作。要严格遵守移交工作纪律,严禁借工作移交挤占挪用基金、私分财物,确保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各项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移交工作方案篇七
老农保移交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有步骤地实现平稳移交。
(一)乡镇民政所要摸清老农保基金、档案资料等情况,编制移交清册(附件一),档案资料包括缴费表、申报审批表、发放明细表等。
(二)做好档案、财务及农保基金的完整移交,确保基金安全。老农保档案是农保对象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经乡镇民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核对老农保档案和财务账目无误后签署移交清册。
(三)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尽快进入角色,妥善管理移交资料,同时做好老农保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兑现工作,实现老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
移交工作从12月12日开始,7个工作日结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乡镇民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服从大局,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实施,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不流失。
移交工作方案篇八
根据《x市市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行政审批机构的实施意见》和《xx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本次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涉及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粮食局、县科技和地震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卫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档案局、县供销联社等xx个部门实施的xxx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审批部门在正式移交之前办理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结,档案由原审批部门保存。移交之后受理的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资料档案由县行政审批局保存。
(二)原审批部门在办理交接时,应一并移交审批事项相关的空白证件等文本资料、专用设备、专网权限等,不能一次移交到位的,应安排专人跟踪衔接,确保审批工作不不出现空白。正式移交后,原审批部门专业印章和钢印随审批事项一并移交县行政审批局,由县政府统一封存。如有特别情况由原审批部门办理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
(三)实行行政审批过渡期制度。完成划转职能的单位在过渡期间要指派专人到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办公,指导办理原审批单位业务,做好审批业务的传带,协调解决运行初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过渡期现场办公指导时间暂定x个月,要确保现有审批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过渡期后,审批事项办理中需要原审批部门协助的,原审批部门应及时提供支持。
(一)准备阶段(x月底以前)
x月xx日召开全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划转移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纪律要求。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直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移交工作计划和移交时间。x月xx日前报送移交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包括专班领导、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固定和移动电话);x月xx日前填报《全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移交登记表》(详见附件),要求按审批事项逐项填写,一项一表,编号准确,加盖公章,计划移交时间和报送时间由县行政审批局和填报单位共同确认。
(二)正式移交阶段(x月初至x月中旬)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各单位填报的移交时间,统筹安排接收工作计划,制定接收工作专班。单位之间移交时间集中冲突的,以报送登记时间为主,按照“先交先接,先到先接,成熟一家,移交一家”的时间顺序,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逐项进行移交工作对接,办理移交登记手续,移交专网专线系统、设备以及文件档案等,确保移交工作一次成功,审批工作无缝对接,群众办事不受影响。移交工作原则上x月xx日完成,需要推迟移交时间的,由移交单位提前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过渡期内完成移交。
在划转事项移交过程中,根据进度安排,已经办理移交的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培训,现场指导时间为x个月,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工作。x月xx日启用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封存已经完成移交单位的行政审批公章。
(三)评估验收阶段(x月底前)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编办、县人社局等单位参加,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移交一家,验收一家,从重视程度、移交时间、移交质量、运行状况、遵守纪律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验收,评比先进,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一)加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完成后,县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将结果抄告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制度,进一步完善结果抄告制度。
(二)明确责任。全县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移交审批事项多,移交工作标准高,程序要求严格,涉及县直xx个部门。按照“先移交、后接受”原则,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承担移交工作主体责任,县行政审批局承担接收工作主体责任,移交责任在前,接收责任在后。
(三)迅速落实。相关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领导挂帅,主动对接,早移交早接收,掌握工作主动权,切实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对改革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确保相关审批职能早日划转到位,圆满完成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保障安全。划转移交过程中,各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保障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化平台相关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等)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审批系统在使用中不出现宕机、数据丢失等故障。
移交工作方案篇九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是重要内容,为了保证三供一业的移交能够取得积极成果,国有企业改革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应把握正确原则,具体应从以下 几个方面入手:
2、1 政策引导,企业自愿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三供一业的移交必须要有完善的政策支撑,并建立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其中的政策的制定应保证其完善性,企业也应不断完善改革和移交措施。
2、2 标准自定,尊重地方
国有企业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具体标准及移交细节,不但要尊重企业内部职工的意见,还要尊重地方的决策及意见,达到国有企业与地方相互协商。
2、3 改造资金,地方不管
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移交中,涉及到的资金,原则上应计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如非必要,不需要地方财政进行专项拨款,降低地方的财政负担。
2、4 人员安置,央企负责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对于人员富裕的情况,国有企业应采取内部消化的手段予以解决,降低地方政府的负担。
2、5 涉及资产,无偿划转
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多资产移交,对此,国有企业应本着无偿划转的原则,将涉及到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地方政府。
2、6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考虑到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遇到特殊情况应本着企业与政府相互协商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3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责任过渡
在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考虑到三供一业对职工待遇的重要影响,做好责任过渡,是提高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效果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 三供一业移交,应明确移交标准
鉴于三供一业在国有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要想取得积极效果,就要明确移交标准,在移交中做好标准的制定,确保三供一业的移交不对国有企业造成过多影响,提高三供一业移交的整体效果。
3、2 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企业与政府对接
三供一业的移交,与国有企业和政府有着密切关系,其中企业与政府的对接,是保证三供一业移交取得实效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做好企业与政府的对接,能够提高三供一业移交的整体效果,对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3、3 三供一业移交,应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对于三供一业的移交而言,不能因为移交而降低报销标准,也不能因为移交而减少职工的待遇。其中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利益,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的关键。
4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应做好资源整合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而言,并不单纯是企业资源的整合,同时也是人力资源、社会服务资源的整合。基于这有认识,要想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就要做好资源整合,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资产划拨
国有企业改革在三供一业的移交过程中,资产划拨是重点,为了提高资产划拨的有效性,并提高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在资产划拨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划拨达到预期目的。
4、2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职工安置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大部分职工需要国有企业内部解决,因此,做好职工安置,化解职工在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的不稳定情绪,是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工作的关键。因此,必须在移交前制订合适的职工安置方案,并在移交过程中妥善实施。
4、3 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的移交,应做好企业资源优化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三供一业的移交涉及多种企业资源的转移,为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杜绝国有资源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流失的现象,达到合理控制企业资源并实现资源再利用的目的,做好企业资源优化是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的关键。
5 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想提高三供一业的移交效果,就要从掌握正确原则、做好责任过渡和做好资源整合等方面入手,使国有企业改革的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在正确的`框架内进行,使三供一业的移交能够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三供一业移交取得实效。
移交工作方案篇十
为贯彻执行《靖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方案》(靖府发[20xx]19号),确保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特制定国有资产移交工作方案.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重大部署,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国有资产营运机制改革;严格规范资产移交和接管,促使资产移交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顺利移交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序衔接;努力盘活国有资产,集中必要财力,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有力支撑.
政府出资收购的国有资产,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含无形资产),股份制企业里的国有股本,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政府投入在旅游项目中所拥有的股份,水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租汽车、县内交通线路经营权,国有水库水面、河道漂流、河道采沙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县政府划入的其它国有资产.
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贸委、商业局所属正常运行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
尚未改制而又停产的.国有企业资产.
三、工作步骤
闲置资产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另一类是尚未改制而又停产企业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集中在全县各经济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国资营运中心核实后直接接管,具体移接交工作安排详见《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安排表》.
第二阶段:接管正常运转企业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其他经济实体中的国有股本(股份).
正常运转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授权管理,主要有以下资产县林业公司及所属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县粮食系统企业的国有资产;县自来水公司、城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等.
上述资产由现在的授权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业进行清理、造册登记,连同相关证件和20xx年以来的详细经营情况送交国资营运中心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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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要由产权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列具清单,登记造册,并随同产权证和经营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国资营运中心直接移交.
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历年来储备的土地资产,要把相关资料报送给国资营运中心备案.
资产移交接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全县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各部门、各单位是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工作人员要做好移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资产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资产移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负责移交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要以文件形式在11月5日前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国资营运中心,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推动工作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资产移交和办理相关手续.
1、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务必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专门人员为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手续.
2、对闲置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造册(如资产有抵押担保等情况,要同时提供银行抵押担保证明),国资营运中心负责核实.
3、对正常运转企业资产,要出具企业运转前一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国资营运中心凭审计报告及企业相关报表办理接交手续.
4、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对无形资产,各单位要如实移交给国资营运中心.移交后,各种无形资产一律通过市场手段获得.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及相关账目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隐匿、转移.对于抵制移交的单位和负责人,严格按照《靖安县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国资部门严格按照移交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做好资产接管,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靖府发[20xx]19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在20xx年3月31日之前全面完成.
移交工作方案篇十一
根据全县创建文明县城的精神,按照《测评操作任务和任务分解手册》的要求,结合残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提高残联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文明县城创建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传承红色基因、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六个方面的试点工作内容,不断提升全体干部职工文明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和幸福指数。
三、创建内容
1、创建廉洁高效的办公环境。
2、创建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3、创建洁净优雅的公共环境。
4、创建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四、实施措施
(一)、组建机构,成立创建领导小组
组长: 钟友明 理事长
副组长:俞小平 副理事长
组员: 袁德奇 刘光辉
(二)、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全面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召开文明创建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创建工作。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有关创建文明单位的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创建目标和要求,引导干部职工提高认识,自觉参与。
2、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集中创建。 严格按照我县创建市级文明县城考评指标体系及任务分解表的考核标准,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全面实施创建,坚持硬件、软件一齐抓,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好创建工作材料的积累,全面完成创建任务。每月开展一次有关文明创建工作、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
3、第三阶段:巩固提高,整体推进。 我会将从工作机制、考核奖惩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坚持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及时改进,完善提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党组会,研究部署文明创建工作,解决文明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2、对照标准,狠抓落实。围绕创建市级文明县城目标,针对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发挥职能作用,把文明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窗口”行业规范化。在各个岗位广泛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讲求职业道德,服务工作标准明确,程序公开,服务规范,诚信守法,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4、加强无障碍服务场所环境建设。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县的城市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5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针对本单位目前环境卫生状况不理想、环境卫生设施相对落后、人们的卫生意识不强等现象,自本月开始将紧紧围绕创建市级文明县城这一目标,从根本上治理本单位的:“脏”“乱”“差”现象,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素质,努力实现本单位整体面貌有大的改观。
6、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确保相关指标全面达标,确保相关资料全面到位,确保相关迎检准备全面落实。总结表彰先进,全力以赴做好迎接创建市级文明县城测评验收工作。
移交工作方案篇十二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坚持属地化操作、专业化运营。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本地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20xx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企业自行主张不移交的项目,自20xx年起各级政府不再出台移交政策。
(一)省国资委、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统筹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省人社厅、工信委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指导各市(地)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工作。
(四)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制定当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办法,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市、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改造工作,做好本地区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清算等工作。
(五)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xx〕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市(地)政府(行署)制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移交单位要通过转岗、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做好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积极落实资金。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补助政策,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资〔20xx〕56号)规定执行;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市(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市(地)政府(行署)研究明确解决办法。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六)合规使用资金。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分离移交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地)政府(行署)可成立相应专业企业组织接收,也可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或由政府接收后委托经营。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八)合理统筹规划。各市(地)政府(行署)应统筹利用国家各种支持政策和资金,将“三供一业”
政府要充分考虑我省气候特征,合理规划,保证职工居民冬季正常供电、供水、供热。
(九)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员和联络人员。
(十)及时掌握情况。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从20xx年10月起,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移交工作方案篇十三
1、移交工作计划
1.1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无偿移交:
(b)政府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项目公司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1.4.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保证本项目:
(a)处于良好的运维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b)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c)符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1.4.2质量保证期项目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三(3)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维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并承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
合作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项目公司方提交一份当时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项目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果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政府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政府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或在可用性付费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合作期届满二十四(24)个月前,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方三(3)名代表和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各方代表应取得相应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备案。移交委员会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以下事项:
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及之后的验收;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文件资料、权利或权益凭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2.3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6)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15)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i)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ii)检修、探伤、检测等;
(iii)政府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项目公司有义务将政府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b)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根据第10.3.1(a)款项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政府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由项目公司承担费用和风险。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款额,以补偿最后恢复性大修的费用;当维修保函下的相应款项不足以支付恢复性大修费用时,政府方则在可用性付费中作相应扣减。在此情况下,政府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2.4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项目公司为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政府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获得上述赔偿。
2.5移交维修保函
2.5.1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及有效期
(ii)由政府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iii)金额为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
(b)移交维修保函的有效期。移交维修保函在项目移交后的三(3)个月届满之日止前始终有效。
2.5.2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
如果政府方在移交维修保函担保期限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政府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政府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政府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政府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解除项目公司因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政府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政府方有权发出催告,项目公司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项目公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政府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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