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固体废物处理合同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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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固体废物处理合同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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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合同中的条款应该用简明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含糊或不明确的词句。合同的修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循法律程序。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一

1、(如下甲方)处置方(乙方)。

2、(下列简称乙方)依《^v^合同法》与及《^v^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有关法律法规,协议双方遵行“平等自愿性、互助互惠”的的原则,便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达成以下协议。

3、委托处置内容1、固体废弃物种类。

4、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服装工业园。

5、(暂定为千克每月)严格按照3、处置场馆乃为重庆长生桥垃圾卫生填埋场。

6、至约2015四、委托服务内容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实施下列第项服务。

7、乙方负责对企业甲方委托和固体废弃物进行运输的环保安全处置。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v^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禁止^v^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v^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v^或者^v^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三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是当今世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主要问题。固体废物一词中的“废”具有鲜明的时间和空间特征。从时间角度讲,它仅仅相当于目前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物资源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从空间的角度看,废物仅仅相当于某一过程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而并非在一切过程或一切方面没有使用价值,某一过程的废物,往往是另一过程的原料。 从我国面临的经济高速增长、环境状况严峻、资源相对缺乏的形式出发,要完成^v^提出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精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重要的战略选择。自从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当今国际社会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探寻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共赢的道路。根据国际上多年的实践经验,循环经济是一条有别于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在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工作中,实现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能够有效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并支持未来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固体废物的现状

《^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8年来,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历史欠账较多,基础设施薄弱,固体废物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我国固体废物的现状是,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稳中有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有所加强,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从1996年的亿吨到2001年的亿吨,年增长xxxx;其排放量年增长1xxxx,其中,哈尔滨市2003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吨,较2002增加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吨,综合利用率7xxxx。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不断增长,垃圾产生量年增长8-1xxxx,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xxxx。危险废物累计储存量达到200xxxx吨。2001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综合利用量亿吨,综合利用率达到,垃圾年处理量783xxxx吨,处理率达到。

当前固废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问题突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越积越多,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许多省市的铬渣危害尤为突出,乡镇企业工业固废处置更是薄弱环节。据统计,全国堆积矿山固体废物占用或破坏土地达90xxxx公里,其中三分之二是耕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标准不高,处理方式单一,生活垃圾急剧增加,处理方式又都采用卫生填埋,年复一年,土地资源不堪重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低下,全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90xxxx吨左右,综合利用和处置仅为60xxxx吨,每年约有30xxxx吨被贮存起来,全国累计贮存量已达200xxxx吨。目前全国只有1xxxx城市建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危险废物紧急事故快速反应能力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农村固体废物的处理,大多数地区还没有提上日程。由于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畜禽粪便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空气和水体。农村的大量生活垃圾基本没有得到处理处置。

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意义、原则和框架

(一)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意义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生态经济,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固体废物的生态化转向,可以有效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使其成为一种原料资源从而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固体废物要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从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条有效途径。

(二)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原则

随着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加重以及人们对环境污染为题越来越关注,《^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首先确立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其中资源化是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在固体废物中收回物质和能源,以前一种产品的废物做后一种产品的原料,在以后一种产品的废物生产第三种产品,如此循环和回收利用既可使固体废物的排出量大大减少,还能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满足良性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四

第九十二条^v^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九十三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五

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v^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v^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v^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v^环境保护法》、《^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六

建筑垃圾承运合同甲方:中建八局二公司 乙方: 为防止乙方在运输处理甲方废弃物时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使甲方废弃物得到有效的控制管理,本着有利于环保的原则,甲方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具体条款如下: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负责将甲方的废弃物管理规定传递到乙方,并监督乙方的废弃物处理情况。甲方有权进行跟踪检查。

若乙方对废弃物运输、处置不当,甚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废弃物清运资格。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按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对甲方的废弃物进行运输处理。

在运输处理过程中,乙方要做到:1、将废弃物及时运输到合理、合法的场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卸放。2、尽量使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且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3、确保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尾气、噪声及冲洗水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车辆进入现场减速慢行,不鸣喇叭,听从甲方现场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进场后如有泥浆、渣土等污物,清洗后退场。4、在废弃物装卸过程中尽量减少噪音和粉尘,严禁野蛮装卸。

5、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事故及对环境造成污染;运输粉状废弃物时,用密闭容器或覆盖严实,防止遗洒,必要时,有环卫部门的准运手续;运送流质和化学品废弃物时,包装严实,防止遗洒、渗漏;流质废弃物容器开口朝上,不得有残留废液外泄。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7、协议作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废弃物管理程序 1 目的、范围保证公司生产、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进而有效地保护环境。适用于公司废弃物的控制与管理。

2 相关文件 gb/t24001:1996 idt iso14001:1996标准;本公司《管理手册》和《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zjbe/ms/p19-2003)、《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zjbe/ms/p13-2003)、《监测和测量控制程序》(zjbe/ms/p18-2003);国家、行业、地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3 术语和定义参照本公司管理手册和标准中的术语解释。

废弃物:指在生产、活动、服务中产生的不再直接用于公司生产、活动、服务过程的废弃物料。4 职责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和分管本程序工程部负责编制、更改本程序,负责监督实施本程序。

区域/专业公司负责对所属项目部废弃物的控制与管理。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固体废物的控制与管理。

公司/下属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场所产生的废弃物,并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物业公司负责公司总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及处理。

5 工作程序 废弃物的分类废弃物可分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办公废弃物。 建筑垃圾的控制 建筑垃圾可分为可利用建筑垃圾和不可利用建筑垃圾。

项目在编制现场平面布置图时,应确定建筑垃圾的堆放地。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泥浆等垃圾应按“可利用”、“不可利用”、“有毒有害”等字样分开堆放,并进行标识。

不可用建筑垃圾应设置垃圾池存放,稀料类垃圾应采用桶类容器存放;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并按平面布置图中规定存放。 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应用水喷洒,卸到堆放场地后及时覆盖或用水喷洒,以防扬尘。

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时应遵循当地有关规定,如委托有《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承运,并签定“废弃物清运协议书”。 有毒有害垃圾严禁任意排放,应单独存放,由项目部与焚烧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书,按协议处理。

生活垃圾的控制 生活垃圾应存放在桶类容器内,不得随意抛弃;有毒害垃圾要单独存放在容器内。 生活垃圾的清运可委托有关合法的单位承运并签定清运协议,自运时应取得外运手续如《生活弃物处置证》,按指定路线、地点倾倒。

出现场前必须覆盖严实,不得出现遗洒。 厕所设自动冲水装置,实行化粪池存贮,管道排放,并有专人管理,化粪池的清掏与当地的环卫部门签定相应协议。

办公废弃物的控制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在办公区设置废旧电池回收箱,废墨盒、废硒鼓回收箱;办公、生活两用固定式垃圾箱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各下属单位由其指定部门管理。 废弃物的处理各责任部门、单位、项目部应定期负责检查分类情况,发现不符要求时,应组织人员将未按要求分类的废弃物重新进行分拣。

处理废弃物时应填写 “固体废物处理统计表”(r28-1),公司办公室、下属单位项目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做相应记录。6. 记录废弃物处理统计表(r28-1) 项目部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r18-3)7.附录废 弃 物 清 单废弃物清运协议书废弃物处理统计表(r28-1)单位:序号 废弃物名称 类别 处置量 处置方向 处置日期 备注 。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v^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八

第三十二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v^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v^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九

1、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合同一号—甲方。

2、蓬莱北沟镇海润南路1二号签约时间。

3、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甲方。

4、乃为加强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适时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人民健康。

5、依照《^v^环境保护此法》、《^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实施〈^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屮和法律规定。

6、产生危险废物在我看来单位,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针对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禁止一律倾倒,堆放或者一律拟将危险废物提供或是委托予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我看来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总之经营活动。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十

固体废物的危害表现在:

1、侵占土地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生活垃圾如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处置,将会占用农田,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地貌、植被、自然景观等。

2、污染土壤

固体废物如果处理不当,有害成分很容易经过地表径流进人土壤,杀灭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结构,从而导致土壤健康状况恶化。

3、水污染

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4、大气污染

固体废物向大气飘散 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5、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固体废物在城市里大量堆放而又处理不妥,不仅妨碍市容,而且有害城市卫生。城市堆放的生活垃圾,非常容易发酵腐化,产生恶臭,招引蚊蝇、老鼠等滋生繁衍,容易引起疾病传染。

扩展资料

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包括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大类。海洋处置主要分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生态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和总体环境意识的提高,海洋处置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陆地处置包括土地耕作、工程库或贮留池贮存、土地填埋以及深井灌注几种。

全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的严重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应切实把宣传普及^v^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决策部署和“固废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1、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应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企业重视和建立产品回收体系,加快实现对废弃产品的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

2、应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上大显身手,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

3、应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创新。各地方、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改善环境和处理垃圾的好做法好经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发现、总结、推广。

4、固体废物治理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鼓励具备科研能力和监测、检测技术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十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于1978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作为国家级社会公益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科研机构,中国环科院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创新性、基础性重大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致力于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决策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科技支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环境问题的工程技术与咨询需要,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自然和谐、厚积薄发”的'理念,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在环境科学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和高新技术研发等方面取得了一大批重大国家科技成果,为国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开发污染防治技术、制定生态保护对策措施,以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环科院经过三十余载扎实的科学研究,在酸雨项目上取得开拓性成果,为国家酸沉降调控提出科学的控制指标和对策方案;坚持以源削减和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全新环保战略,完成中国第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标准,为我国清洁生产标准的方法体系和结构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重大专项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5个项目20个课题,孟伟院士出任专项技术总师;牵头开展全国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提出基于生态安全的“一湖一策”调控措施;依托“973”、“863”等重大项目开展基准研究,提升环境标准科技水平,大力推进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建设。

通过实施“人才、科技创新、环境标准”三大战略,形成了以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环境工程技术、环境安全、环境标准、化学品管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研究为主的环境科学创新体系。我院目前拥有四名工程院院士,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6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1个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点(与北京师范大学联合共建),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近二十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百余项。

一、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全国统一考试招生规定。

二、招生专业目录及参考书目:

三、研究生招生信息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邮政编码:100012。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十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工业废物、废液、废空罐,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应当依法律集中处理,经双方洽谈,乙方作为广东省有资质处理工业废物(液)的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生产的工业废物(液)。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合作,特签订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合同义务:

(一)、甲方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全部交给乙方处理,协议期内不得擅自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

(二)、甲方应将各类工业废物(液)分开存放,做标识,不可混入其他杂物,以保障乙方处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装、桶装工业废物(液)应按照工业废物(液)包装、标识及贮存技术规范的要求贴上标签。

(三)、甲方应将待处理的工业废物(液)集中摆放,并向乙方提供工业废物(液)装车所需的提升机械(叉车等),以便乙方装车。

(四)、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工业废物(液)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4、其他违反工业废物(液)运输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异常情况。

第二条、乙方合同义务: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液)所须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的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危险废物(液)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得生产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和装卸人员,按双方协商的计划定期到甲方收取工业废物(液),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乙方收运车辆以及司机与装卸人员,应在甲方厂区内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内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业废物(液)的计重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费称重。

第四条、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及转接责任:

一、甲、乙双方交接工业废物(液)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

二、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合同费用的结算:

一、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附件《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为结算标准核算。

二、结算方式:包年处理,应收款方开具财务收据提供给应付款方;应付款方收到财务收据后,双方在签约时应收款方收取全年处理费用。

1、乙方收款单位名称:

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名称:

3、乙方收款银行账号:

三、合同收费标准(详见附页)应根据乙方市场进行进行更新,在合同存续期内若干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价格更新。

第六条、合同的免责:

在合同存续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合同双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二、合同双方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业废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或者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转交与第三者处理或者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四、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过的失将属于第一条第四款的异常工业废物(液)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工业废物(液)时出现困难,事故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理工艺研究费、工业废物(液)处理费。事故处理费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合同双方中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运输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接应总额 ‰支付滞纳金给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甲方如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自行处理、挪作他用或转交第三者处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应对甲方工业废物(液)所拥有的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止。

三、未尽及修正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备案。

五、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收运联系人: 收运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十三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业废料固体废物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固体废物处置内容、标准和方式

1.1处置内容:

1.1.1固体废物名称: 油泥 ;

1.1.2固体废物数量: 立方 ;

1.2处置标准:

1.3处置方式:

2.固体废物的处置期限、地点

2.1处置期限: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业废料固体废物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固体废物处置内容、标准和方式

1.1处置内容:

1.1.1固体废物名称: 油泥 ;

1.1.2固体废物数量: 立方 ;

1.2处置标准: ;

1.3处置方式: 。

2.固体废物的处置期限、地点

2.1处置期限:

2.2处置地点:

3.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3.1甲方于 (时间) (地点)将固体废物交付乙方;

3.4乙方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及其附属物直接转卖;

3.5乙方在 年月底在华北油田二连分公司提供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相关手续;

3.6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

3.7其他约定:

4.费用及支付

4.1本合同总费用(含税价/不含税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人民币): 元。

4.2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4.2.1一次性支付: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

4.2.2分期支付:

4.2.2.1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

4.2.2.2按照进度支付:

4.2.2.3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3其它约定:

4.3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中国地质大学盘锦辽河科技服务发展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盘锦分行渤海支行

账 号:

5.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2告知乙方固体废物危害特性及安全注意事项;

5.1.3为乙方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便利;

5.1.4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5.1.5其他: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2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制定处置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5.2.5进入甲方厂区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5.2.8其他: 。

6.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执行。

7.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8.不可抗力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违约责任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9.4违约方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9.5其他约定: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2.1乙方被吊销固体废物经营资质;

10.2.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0.2.3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10.3 其他约定:

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1.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印章之日起生效。

12.2双方就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安全生产事项签订的《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4本合同一式三 份,甲方执一 份,乙方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6其它约定: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业废料固体废物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固体废物处置内容、标准和方式

1.1处置内容:

1.1.1固体废物名称: 油泥 ;

1.1.2固体废物数量: 立方 ;

1.2处置标准: ;

1.3处置方式: 。

2.固体废物的处置期限、地点

2.1处置期限: ;

2.2处置地点: 。

3.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3.1甲方于 (时间) (地点)将固体废物交付乙方;

3.4乙方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及其附属物直接转卖;

3.6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

3.7其他约定: 。

4.费用及支付

4.1本合同总费用(含税价/不含税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人民币): 元。

4.2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4.2.1一次性支付: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

4.2.2分期支付:

4.2.2.1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

4.2.2.2按照进度支付: ;

4.2.2.3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3其它约定: 。

4.3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中国地质大学盘锦辽河科技服务发展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盘锦分行渤海支行

账 号:

5.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2告知乙方固体废物危害特性及安全注意事项;

5.1.3为乙方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便利;

5.1.4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5.1.5其他: 。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2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制定处置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5.2.5进入甲方厂区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5.2.8其他:

6.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执行。

7.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8.不可抗力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违约责任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9.4违约方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9.5其他约定: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2.1乙方被吊销固体废物经营资质;

10.2.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0.2.3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10.3 其他约定:

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1.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印章之日起生效。

12.2双方就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安全生产事项签订的《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4本合同一式三 份,甲方执一 份,乙方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5.1 ;

12.5.2 。

12.6其它约定: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2处置地点:

3.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3.1甲方于 (时间) (地点)将固体废物交付乙方;

3.4乙方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及其附属物直接转卖;

3.6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

3.7其他约定:

4.费用及支付

4.1本合同总费用(含税价/不含税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人民币): 元。

4.2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4.2.1一次性支付: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

4.2.2分期支付:

4.2.2.1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

4.2.2.2按照进度支付: ;

4.2.2.3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3其它约定:

4.3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中国地质大学盘锦辽河科技服务发展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盘锦分行渤海支行

账 号:

5.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2告知乙方固体废物危害特性及安全注意事项;

5.1.3为乙方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便利;

5.1.4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5.1.5其他: 。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2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制定处置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5.2.5进入甲方厂区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5.2.8其他:

6.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执行。

7.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8.不可抗力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违约责任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9.4违约方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9.5其他约定: 。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2.1乙方被吊销固体废物经营资质;

10.2.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0.2.3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10.3 其他约定: 。

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1.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印章之日起生效。

12.2双方就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安全生产事项签订的《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4本合同一式三 份,甲方执一 份,乙方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6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十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

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1、甲方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乙方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2、乙方为合法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服务的能力。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如实填写《废物信息调查表》,并提供具有代表性的合同废物样品给乙方,以便于乙方对废物的性状、包装及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并确认是否有能力处置。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确保转移给乙方的合同废物的性状与《废物信息调查表》的内容保持一致。若甲方产生新的废物,或合同废物性状发生任何变化,或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导致任何批次合同废物发生任何变化从而与甲方填写的《废物信息调查表》有任何不一致,甲方应及时如实通知乙方,并重新向乙方提供样品,以便重新确认废物的名称、性状、包装容器、处置费用等事项,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方可就该等重新确认的合同废物进行转移。

如甲方未及时告知乙方任何不一致或未能达成本款所述的补充协议:

(1)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2)如因此导致该等废物在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全过程中产生不良影响、或发生事故、或导致收集处置费用增加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责任和额外费用。

2、甲方应按照《危险废物包装标识规范》对合同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在所有的包装容器上明确标示出正确的合同废物名称,并与合同附件1上的合同废物名称保持一致;合同废物应使用完好无损的容器包装,甲方应确保废物的包装安全。乙方对未按《危险废物包装标识规范》及其他相关包装标识规范包装和标识的合同废物有权拒绝接收。

3、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废物的转移、装载、废物种类核实、废物包装、废物计量等方面的现场协调及处置服务费用结算等事宜;甲方应在合同废物转移前与乙方人员进行沟通再如实进行网上报告工作。

4、甲方应对拟转移的合同废物进行准确的计量。

5、如甲方需乙方安排运输,甲方须负责在其内部厂区内清运合同废物时的装车工作,协助办理乙方派遣车辆的门禁通行手续。甲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运输服务。甲方除支付合同废物处置费及本合同项下其他费用外,还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运输费。运输费的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1。甲方有责任将其内部有关交通、安全及环境管理的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6、如甲方自行安排运输或是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必须选择符合资格的运输方,并承担装车、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车辆的驾乘人员进入乙方厂区须遵守乙方的交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并接受乙方的监督,若甲方派遣的人员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须于起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接收准备。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持有有效的、涵盖合同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合同,安全、无害化处置甲方委托处置的合同废物,配合甲方所提出的法律规定的安环审核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

3.乙方将根据处置的实际运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处置能力、运转率或维护安排等)接收和处置甲方委托处置的合同废物。

4.如乙方发现从甲方接收的任何废物不属于合同废物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及时通知甲方。

5.甲方需要乙方安排运输的,乙方应在接获甲方发出的合同废物转移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运输安排以及承运车辆信息。

6.甲方转移其合同废物前,应与乙方的业务专员或客服专员进行沟通。

四、合同废物的计量

1.合同废物的计量准则:

每批次合同废物转运发起前,联单填写按照甲方现场的磅秤计量,并向乙方出具磅单,经乙方现场核实后,填写转移数据并进行网上报告;合同废物到达乙方厂区经磅秤计量后,根据乙方磅单数据填写联单接收重量,并向甲方出具磅单,最终结算称重量以乙方现场的磅秤计量为准。

2.如双方计量相差较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乙方过磅的数量为准。

五、委托处置的废物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

1.甲方委托处置的废物为:详见附件1《委托处置废物信息表》。

2.合同废物的处置价格:详见附件1《委托处置废物信息表》中的价格。

3.结算方式:

每月乙方根据实际转运量核算处置费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处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 日内通过银行电汇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处置费。

六、合同废物和包装材料的风险转移

1. 若发生任何与合同废物有关的意外或者事故,合同废物的风险和责任在合同废物交付给乙方前,由甲方承担;在合同废物交付给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但是,若该等意外或事故归因于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交付的废物不符合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仍应由甲方承担。就本条之目的,“交付”的时点为:

(1)甲方自行运输或自行安排第三方运输的,合同废物运至处理厂并卸货完毕之时;

(2)甲方委托乙方安排运输的,乙方派遣的运输车辆在甲方厂区内将合同废物装车完毕之时。

2.若发生任何与包装材料有关的意外或者事故,包装材料的风险和责任在包装材料交付给甲方前,由乙方承担;在包装材料交付给甲方后,由甲方承担。但是,若该等意外或事故归因于甲方的,仍应由甲方承担。就本条之目的,“交付”的时点为:

2) 甲方委托乙方安排运输的,包装材料在甲方厂区内卸车完毕之时。

七、合同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其他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反并纠正违约行为;如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在3个工作日内仍不予以改正,守约方有权选择中止履行(直至该违约情形得以纠正)或单方解除本合,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废物装车或收运进入处置厂仓库,乙方有权将该批废物退还甲方(紧急情形下可自行处置不予退还),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承担全部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不可抗力、法律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3日内向其他方书面通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通知对方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以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无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任何其发生和后果均无法预防和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禁运、骚乱或战争,但不包括主张不可抗力一方的财务困难。

3.本合同签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许可、批准等的变更,或主管机关要求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收集或处置某类合同废物,乙方可停止该类合同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业务,此情形不构成乙方违约。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各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1年【 】月日起至202年月日止,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有效期可以续展。

2.本合同除签名外,空白部分内容手写无效。

3.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一 份、乙方 叁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址:

电话: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十五

定作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品名(或项目)、数量及价款

加工定作物品名称或项目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价款或酬金_____________

交(提)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日期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

合计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2.使用原材料(半制品)及主要辅料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

品名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

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

消耗定额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及提供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处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提供部分:

品名及产地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

允许使用代用品名称及规定

3.加工方法及质量、技术标准和负责期限:_________________

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7.给付定金数额、时间、方法:_________________

8.结算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9.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定作方

承揽方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十六

受托方(下称甲方):

被委托方(下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化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乙方对其产生的工业废物进行处置,双方就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本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废物处理合作内容:

1、 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根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危险废弃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 甲方提供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废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包装存放、标识清楚,不明废弃物不属于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危险废物并运输到甲方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置。

3、 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手机甲方危险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论,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的处置,乙方负责运输,甲方负责装车。危险废物自甲方场地运出起,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 甲方指定工作联系人,负责通知乙方收取危险废物、核实种类、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指定业务经理,负责乙方与甲方的联系协调工作。

6、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危险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二、废物处理标的

废物名称年废物量(吨)收费标准

三、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交给乙方处理费 元整,预交款在处理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壹年内,处理费不足 元,按 元计算,不再转入下年。

处理费用每月结算壹次,依本合同的处置价格进行结算,乙方开具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一周内付款。语气作违约处理。

三、双方约定

1、 乙方得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时到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危险废物;乙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危险废物种类进行提供及无特殊原因未如期支付处置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甲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废弃物,另行协商。

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5、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投产之日起壹年内。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行

甲方银行账号: 乙方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篇十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工业废物(液),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应当依法集中处理,经双方洽谈,乙方作为广东省有资质处理工业废物(液)的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工业废物(液),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合作,特签定如下协议,由双方工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合同义务:

(一)甲方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全部交予乙方处理,协议期内

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

(二)甲方应将各类工业废物(液)分开存放,做好标记标识,不可混入其他杂物,以

保障乙方处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裴、桶装工业废物(液)应按照工业废物(液)包装、

标识及贮存技术规范的要求贴上标签。

(三)甲方应将待处理的工业废物(液)集中摆放,并向乙方提供工业废物(液)装车所需的提升机械(叉车等),以便于乙方装运。

(四)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工业废物(液)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氯化物等剧毒物质);

3.两类及以上工业废物(液)人为混合装入同一容器内,或者将危险废物(液)与非危

险废物(液)混合装入同一容器;

4.其他违反工业废物(液)运输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异常情况。

第二条

乙方合同协议: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液)所需的条件和实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和设施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危险废物(液)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备运输车和装卸人员,按双方商议的计划定期到甲方收取工业废物(液),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乙方收运车辆以及司机与装卸员工,应在甲方厂区内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内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业废物(液)的记重,工业废物(液)的记重应按以下列方式_一_进行:

一、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费称重;

三、若工业废物(液)不宜采用地磅称重,则按照_________方式记重。

第四条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及转接责任:

一、甲、乙双方交接工业废物(液)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

二、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合同费用的结算:

一、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帐单”上列明的各种工业废物(液)实际数量,并按照合同附件的《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的结算标准核算。

二、结算方式:按双方签字确认报价单内容结算,工业废物(液)经双方(上月)对帐核对无误后应收款方开具财务收据并提供给应付款方;应付款方收到财务收据后,应在15日内向应收款方以银行汇款转帐形式支付上月的各项费用,并将转帐单传真给应收款方确认。

1.乙方收款单位名称:

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名称:

3.乙方收款帐号为:

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价格更新。

第六条合同的免责

在合同存续期间内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的三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

合同双方或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二、合同双方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合同甲方所支付的工业废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或者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转交于第三方处理或者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四、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火将属于第一条第四条的异常工业废物(液)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工业废物(液)时出现困难、事故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济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处理工艺研究费、工业废物(液)处理费、事故处理费)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五、合同双方中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运输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5%支付纳金给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续期内,甲方如将其生产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自行处理、挪作他用或转交第三方处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应对甲方工业废物(液)所拥有的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

三、未尽及修正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特_____份、乙方特__份,另两份交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收运联系人:______________

收运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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