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暴力袭警调研报告(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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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暴力袭警调研报告(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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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一

近年来,基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违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攻击,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安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了公安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基层一线民警执勤执法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解决基层一线民警执法执勤难的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

(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一线民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或执勤时,违法者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公安民警,或拦住民警阻碍处理,有的干脆躺在路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民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民警,气焰嚣张。

(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民警执法执勤过程中,被违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五)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层民警执法难的原因

一是社会转型期,执法环境复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期,工人下岗、拖欠工资等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城乡贫富差距较大,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社会心态浮躁、道德观沦丧,功利性突出。因此,一些有钱人自以为财大气粗,横行霸道,既不遵章守法,也不服从民警的管理;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受历史、地理、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制约,参与者文化素质低,思想保守封闭,遇到民警执法往往一呼百应,对民警进行围攻。

二是社会整体法治水平不高。我国加入wto之后,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部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和服务意识,在队伍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许多部门还将投诉量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但由于社会整体法制水平和道德水准不高,大多数群众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许多群众往往民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的表现,在民警执法时百般阻挠甚至暴力袭击。许多民警受纪律约束,面对攻击时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气吞声流下委屈的泪水。

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安机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规定不明确,对于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有很大的限制、尤其是现有法律对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作专门规定,对袭警行为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警察”这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特殊对象没有进行特别保护,量刑明显偏轻。由于对暴力袭警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袭警的犯罪成本低,也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

四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警民关系不和谐。由于民警执法执勤时直接与广大群众接触,民警执法过程中,一旦“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就极易产生矛盾。同时,广大群众对民警部门的工作职责、队伍建设等情况也缺乏了解,对民警执法执勤工作存在误会,有的群众认为民警开展整治是为了搞创收、发奖金,从而从思想上对民警的执法活动产生抵制。

五是部分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执法不规范,甚至出现执法差错,导致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规范,极易使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也不善于耐心做群众工作,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往往导致警民矛盾激化。

六是民警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一些基层民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公安部配发的单警装备不能很好的利用或没有使用的意识,总认为处理一些小警情不需要带上单警装备,因而在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群众阻挠或暴力袭击,缺少应急处置措施,发生袭击事件时无法利用装备对自己进行保护,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没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执法对象不注意观察、控制和防范。

三、应对之策

基层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管理职能的发展,解决执法执勤难问题刻不容缓。我们应从法制、机制、打击、宣传等多方面入手,给基层民警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树立“重塑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信念,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公安机关管理职能健康、稳步发展。

(一)法制保障。一是要尽快完善公安机关相关配套的法规及规章,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凡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推搡、拉扯、殴打等行为,都可作为袭警罪来定罪,增加暴力抗法者的犯罪成本,保护公安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二是要设立“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为受到恶意投诉、诬告或暴力袭击的警察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恶意投诉、诬告者进行惩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机制保障。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从管事率、遵章率等多个方面对民警的工作进行考评,重点考核民警的工作效能,不能简单将投诉量与民警工作业绩挂钩,在倡导文明、规范执法的同时,用科学的考核机制激励民警从严管理严重违法行为,鼓励民警严格执法、公正办案,扭转“干多错多、干少错少”的错误思想。二是要建立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制定基层民警执法规范,用制度规范民警的具体执法行为,对民警执法不公、违法违纪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投诉查实的民警要按情节进行教育或处罚。三是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民警执法时一旦遭遇暴力袭击,其他警种应及时增援,迅速捉拿违法闹事者,树立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

(三)培训保障。要充分利用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民警练就过硬的基本功,执法时能灵活应对各类不同的情况。首先,要广泛开展宗旨教育学习,教育民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作风,执勤执法时注意文明、规范用语,不说霸道话、不做霸道事,同时用反面典型教育民警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其次,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及各类公安管理法律法规,通过自学、授课、考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增强民警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再次,要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从规范执法、窗口业务、科技装备使用等多个方面对民警进行培训,切实解决“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避免因民警的执法差错而引起矛盾;此外,还要开展执法艺术培训,通过对民警情商的开发,让民警执法时学会使用策略和方式方法,正确把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处罚,执法过程中还要高度警惕,避免与违法者发生正面冲突。民警在执法时只有严得有理、宽得有度,才能以理服人,争取民心。

(四)宣传保障。一是宣传安全法律法规,以“五进”宣传为载体,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针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地区及外来工集中的企业开展宣传,增强农民、外来工的法制意识。二是宣传公安机关管理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都来支持、配合钢安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安全稳定。三是对民警执法难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媒体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通过对阻碍、抗拒民警执法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曝光,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宣传,可以很好地融洽警民关系,增强群众对民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构建融洽、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装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装备建设,为一线基层民警配备完善的装备,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向基层民警倾斜,配齐、配足基层民警执勤执法用的警械装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抗法对民警的伤害。

(六)打击惩治保障。对民通民警遭遇的恶意投诉、人身攻击等恶劣行为,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迅速调查取证,对恶意投诉乃至诬告者进行严肃警告,如不听告诫仍四处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辱骂、围攻、殴打执法民警的行为,公安治安部门要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惩治,决不手软,只有通过“杀一儆百”、树立反面典型,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重塑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七)心理健康保障。民警受到恶意投诉、无理纠缠后,要安排专人对民警做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精神抚慰,帮助民警放下思想包袱,解除心理压力,积极投入工作。对遭暴力袭击而受伤的民警要及时救治,民警所在单位和相关领导要主动关心、慰问受伤民警,并将对违法者的惩处结果告知民警,为民警声张正义,还民警以清白。要定期举办民警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心理辅导座谈,或设置民警心理咨询辅导室,相关领导要经常与民警谈心、交流,倾听民警的委屈和心声,引导民警正确看待执法难等问题,消除基层民警在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情况下产生的紧张心理。可以通过开展“心系民警冷暖”为主体等活动,切实关心基层民警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要通过建立加班补助制度、年休假制度、定期体检制度、健康档案制度、就医保障制度、民警家属失业援助制度等一系列从优待警的措施,想方设法解决民警的实际困难,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让基层民警真正感受到集体的关心和温暖,确保民警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积极性。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二

引言:中学作为青山年成长的摇篮和教育场所,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能力培养、性格爱好与习惯形成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中学这个组织中难免会存在不协调、不和谐因素,由于这些不协调、不和谐因素会造成中学校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各地中学不断出现了一些中学暴力事件。为此,研究中学生校园暴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中学校园暴力成因的深入探索,进而再次基础上提出预防中学校园暴力的一系列措施,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作用。

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会影响到他的生活态度、精神面貌及为人 处世的原则。如果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指导,难免行为会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行为出现偏颇。

学生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学习,很少有时间或精力去关注其他知识的汲取,尤其是法律常识。

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人际关系上遇到挫折的时候,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好心态,有的人便会产生挫败感乃至自卑感,这种不良情绪如果得不到合理的疏导极易产生暴力事件,暴力行为成为青少年宣泄自己不良情绪的一种途径。

离婚率的上升导致单亲家庭逐渐增多, 儿童生活在单亲家庭中, 家庭生活的不和谐很容易使孩子感到缺少关爱和安全感, 从而形成攻击性人格。

心理学家王家绵指出, 家庭暴力是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父母虐待儿童与其自身在儿童时代所受到的待遇有关, 在这种暴力家庭环境中生活的孩子, 从小便性格孤僻、偏执和狂暴, 经常成为校园暴力的主角。

香港大学对325名学生和他们家长的调查表明, 父母的教育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孩子的性格和行为, 尤其是父亲苛刻严厉的教育方式对男孩的攻击行为影响很大。

在素质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学校本应该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为己任,但在升学率和就业率的压力之下,很多学校往 往只重视学生的智育而忽视学生的德育教育。

目前很多学校都没有开设专门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或者是虽然开设与此相关的课程也是应付了事,学生没有在学校内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很多学生根本不懂法,也就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不意外。

青少年学生处于特定成长时期,他们认识问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薄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在这阶段会存在诸多心理问题,逆反心理强,容易冲动,走极端。学校大多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忽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的重视。

校园治安管理主要依靠校园内的治安保卫部门进行,而学校的治安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不懂得如何与学生进行沟通,加之本身法制观念不强,会导致在处理校园内治安问题时的处理方式不当,很容易引起学生的反 感,同时治安管理的松懈也导致校园治安违纪事件多发。

青少年生活在社会转轨的变化时期,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游戏场所,网吧、歌厅、舞厅和游戏机室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

另外,带有暴力倾向的影视作品、书刊、网页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形成影响很大,致使中学生早恋现象日趋严重,很容易导致争风吃醋,发生暴力事件,这是在中学校园里发生校园暴力的主要因素。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开展心理咨询、心理问题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避免学生在遇到挫折时产生过激行为。教育学生掌握科学的自我心理调试方法,学会合理控制情绪。引导学生学会与人沟通的技巧,增强人际交往能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非常重要, 父母要为儿童的行为发展树立良好的榜样, 成为儿童尊敬和模仿的对象, 避免家庭暴力。

首先,坚决杜绝家庭暴力,父母不能将打架作为解决冲突或争吵的方法。不能虐待孩子,要信任孩子,要与孩子建立友好、稳定的关系。家庭教育的误导与校园暴力案件的增长有很大的关系,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对青少年人格教育心理的形成能够起到积极引导作用,因而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校园暴力至关重要。

其次,校园暴力的干预需要父母的高度参与和积极的配合。研究表明,在家庭和学校之间加强沟通并积极开展活动,父母的参与水平能够促进健康、稳定的学习氛围的形成。父母参与水平与学生的成功、高出勤率、低辍学率呈正比例关系。家长的广泛参与及与学校的沟通与交流,这些都非常有利于学校暴力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干预。

建立和建全规章制度如建立护校队、夜间巡逻制度; 门卫制度等减少或杜绝校外闲杂人员出入, 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学校应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的不良环境, 如网吧、麻将馆、录像厅、歌舞厅、夜市、娱乐场所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取缔、清理和整顿和严格管理, 以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避免受到各种外来伤害。

既可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又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同时又充实了学生的业余时间, 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

提高老师素质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打骂、体罚、变相体罚、人格侮辱是一种重要的校园暴力理象。因此、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对策: 首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管理。其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 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最后,提倡人性化管理, 在学生管理及班主任的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自尊心、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电视、电影中的暴力镜头对于模仿能力极强的儿童来说十分有害。我们一方面呼吁无暴力的、适宜儿童收看的电视节目出现, 另一方面建议家长在儿童收看电视节目时要起到指导作用, 和儿童一起收看, 如发现有渲染暴力的内容要及时引导, 使孩子懂得使用暴力并非是明智之举, 及时制止和消除孩子对暴力的猎奇心理。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三

孩子变野老师叫“累”

时下,在一些中小学校,常令校长或教师头痛的问题就是校园内外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打群架、勒索之类的校园暴力问题。

情景一看不惯你

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雪某头缠纱布,摸着红肿的脸颊向老师告状说:“本校初一的学生苏某昨天晚上找了七八个同学将他暴打了一顿。老师找来双方学生一问。事情调查清楚了:原来苏某经常走路时戴着耳机听mp3,雪某心怀嫉妒,以看不惯为理由,打了苏某。苏某把自己挨打的事情向几个哥们一说,便又七手八脚地把雪某狠揍了一顿。

情景二要点烟钱

某校六年级学生李某最近不肯上学,老师和家长都感纳闷,好端端的为什么不读书。通过老师耐心细致的教育,李某才吞吞吐吐地说出原因:同级的刘某因为瞒着父母染上了烟瘾。家长给的零用钱不够花,他就盯上了胆小怕事的李某,几次向他讨要烟钱。李某如说没有,刘某就威胁他说:“我要找人揍你。”李某便采取不读书的办法躲避刘某,导致学业荒废。 如此现象种种,其产生校园暴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

一 暴力影视片是学生模仿的对象,是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一条导火线。 电视中、网络中、影碟机的“黑老大”式的打打杀杀镜头,让幼稚的学生认为通过暴力可以解决某些争执,于是他们产生了模仿、尝试的念头,在校园拉帮派,称王称霸,经常惹是生非。

二 受“文化垃圾”的干扰,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近年来,大多数的地方都有网吧,虽然网吧的门口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身穿校服的中小学生上网吧多着呢!他们花2元钱就能上网1个小时,什么刺激的、不健康的“文化垃圾”就渗透到学生的心灵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吧老板对笔者说:“一些临近街道的中学往往有学生三更半夜爬墙外出泡网吧、游戏机室,一上网就是一通宵。”由于上网,他们在校纪律松懈,无心向学,无钱时就勒索比自己小的学生,有时向他们收取保护费,遇到不快之事就打架。

三 部分中小学遭遇“亲情饥渴”。在农村,由于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将未成年的孩子留在家乡,交给年迈的双亲或其他亲人照顾。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管束,很多孩子在学习或生活上有了烦恼只能闷在心里,逐步形成孤僻、任性、自私的性格。据了解,特别在一些农村的学校中“留守学生”高达40%。“留守学生”打架、斗殴、偷窃等占了很大的比例。

四 一些学校分快慢班,学生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对学生的感情和心理也是一种伤害。打架、勒索、偷窃之类的校园软硬暴力大都发生在慢班学生的身上。

在倡导和谐校园、安全校园的今天,我们要让中小学生远离校园的软暴力和硬暴力,这不仅仅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更多关注和关爱学生,特别是“留守学生”,让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健康地成长,只有这样,我们的校园才能真正做到平安、和谐和发展。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四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五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xx-xx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初中生占%,高中生占%;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

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宣告缓刑的22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

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xx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xx年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六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形势逼人的暴力袭警案件,已成为基层公安民警热议的话题。作为公安民警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怎能担负起保护他人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人身权益,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问题来看,暴力袭警已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使用凶器、武器、爆炸装置伤害执法民警,由个人突发性抗法向群体性抗法转变,并且具有公开性、盲从性、暴力性和残忍性。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暴力袭警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作为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和警务督察部门应当认真应对,从维护民警身体乃至生命不受侵害这一最大的底线,筑起防御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防火墙。

一、三个暴力袭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xx年9月5日晚,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公安局乐里镇派出所副所长梁芳荣同志(主持工作)在出警制止一起斗殴事件过程中,面对持刀歹徒,勇敢向前,身中七刀,仍然坚持战斗,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晚22时48分,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8岁宝贵生命。

案例二:20xx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入户开展重点人员的走访摸排时,遭遇暴力恐怖分子袭击。面对穷凶极恶手持斧头、长刀等凶器的暴徒,民警和社区干部与之在重点人员家的院内、屋内、巷道、警务室、镇政府、派出所和民警宿舍多个现场展开殊死搏斗,有9名公安民警及协警牺牲。案件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正确指挥、协调有力,调集精干力量组织增援,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罪犯抓捕审讯、案件深挖扩线、伤亡民警慰问、抚恤等工作。全体参战民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英勇无畏、机智勇敢,充分发扬不怕牺牲、敢打敢拼的精神,当场击毙暴徒6名,抓获8名,有效地控制了现场事态,为维护社会和治安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案例三:20xx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连续奋战,已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3月4日上午,受云南省公安厅杨嘉武同志和厅党委委托,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刚到医院,看望慰问在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处置中负伤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的民警、协警及家属,并转达了公安部领导的问候。李刚主任详细询问了负伤民警和协警的受伤情况,对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没有退缩、挺身而出、冲得上去,与暴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壮举表示充分肯定,嘱咐他们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祝愿他们早日康复、重返岗位。

二、暴力袭警案件产生的原因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相对滞后、存有盲区以及执法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有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和民警素质等方面因素。

公民意识强烈。现代民众有比较强烈的公民意识,十分关注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基层公安机关处在社会矛盾利益交织的风口浪尖,极易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立、对峙乃至冲突。少数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一旦发现民警无法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就认为是处理不公,轻则恶意投诉、侮辱谩骂,重则暴力袭警。部分媒体盲目地报道一些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负面消息,久而久之误导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看法和评价。敌对分子、黑恶势力趁机煽风点火、兴风作浪,把对不满与仇视情绪通过袭警形式表现出来,降低了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能力的猜忌。

民警忽略防范。基层公安民警在抓社会安全防范工作中,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把遭袭的可能性放在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环节上,却忽视了在执勤、办公地、住地等其他场所防范被侵害。少数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执法中危险因素的正确认识及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意识。与此同时,在治安环境不够稳定的偏远县(区),枪支“集中保管”方法应急性差,其他装备也相对欠缺,民警执行任务时赤手空拳,很难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纵观我国新疆、上海、贵州、云南、湖南等地多起暴力袭警案件,就能够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对民警自身防范教育存在软肋,物防、技防形同虚设。

警民关系淡化。基层少数民警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语言不文明,方法简单粗暴,易与被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少数民警实战业务技能不高,在接处警或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不能有效驾驭局势、平息事态,甚至还因方法失误导致矛盾激化或转移。少数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不多,警民关系日益淡漠。在街头巷尾、田间地头,民警与群众促膝谈心的情形越来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以“群众有案报警,民警有案出警”的生硬、简单联系模式。还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为民观念,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对群众态度生硬,特别是在接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头脑不冷静,引发群众投诉,甚至造成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法律保护滞后。群众普遍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他们更关注的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警执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专门条款,有关保护警察安全的法律条文一直停留在理论上,缺少可操作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未取得依法持枪资格,不能有效保护民警合法用枪的权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警用武器基本上处于“冬眠”状态。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一些严重侵害民警的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而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三、防范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对策

从暴力袭警案件形成的原因,可以找出与之相对应的防御策略。基层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善抓真练,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领导重视,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摆上重要位置。基层公安机关党委一班人必须统一思想,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基层公安民警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怎么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是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强化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强化法律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及时制定维权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成立民警“维权委员会”,“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与单位负责人日常工作捆绑,对发生执法民警正当权益被侵害案件,单位领导和督察维权办民警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认真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诬告、陷害或恶意报复民警的投诉人依法严肃处理。

快侦快破,严惩暴力袭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对暴力袭警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办案单位认真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对民警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侵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领导的决心是前提,而时间就是关键。为此,必须建立快速处置侵害案(事)件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侵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明确由督察部门牵头,法制、政工、刑侦、治安等部门配合,各业务部门在负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快”即:联动出警快、调查取证快、固定证据快、依法查处快、宣传报道快。

未雨绸缪,切实提高执法民警自我防范能力。基层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防御暴力袭警案件的讲座教育活动,为一线民警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增加辅警力量。切实增强取证意识,通过配备录音、录像等取证设备,固定现场相关证据,为事后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要着力练体能、练擒拿格斗、练防身自卫、练协同配合、练战术运用,熟练掌握使用各种警用械具的技能。上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为基层公安机关配发枪证和持枪证,并抓好对特种枪支使用和实战技术的训练指导工作,这是对基层民警的最大关爱和最大维权,要让基层民警合法配枪、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争取多数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安民警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督察部门要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与群众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民警严格、规范、文明、平和执法。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作为国家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而又受到相应限制的权益。在新时期,基层公安机关只有积极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才能够保障公安队伍旺盛的士气,从而更好的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七

当今社会,国内多地连续发生民警执勤中被暴力袭击伤亡的恶劣事件。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处理、任其发酵,极易引发连锁反应。血的教训,折射出许多问题,值得深刻反思。现就暴力袭警的现状及类型、原因、危害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暴力袭警现状及类型

我国被国际刑警组织认定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近20xx年来民警年均因公牺牲400人以上。而美国20xx年有126名警察因公殉职;香港20xx年来仅1名警察因公殉职。当前,除过劳死和意外事件外,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公安民警伤亡的最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暴力恐怖类。近年来新疆暴恐分子为增强袭击效果,将反暴恐主力军的公安机关作为重点袭击目标,多次以公安分局、公安边防派出所为目标发动暴恐袭击,导致民警伤亡。

(二)暴力拒捕类。打击违法犯罪、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的主要职责,也是民警负伤的首要因素。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面对民警抓捕负隅顽抗,铤而走险,暴力拒捕,往往导致民警伤亡。20xx年至20xx年,全国民警因公负伤20741人,其中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因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8880人,占42.8%,居第一位。今年6月9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协警袁帅在抓捕行动中被犯罪嫌疑人用猎枪击中牺牲。

(三)报复袭击类。一些负案在逃犯和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前科劣迹人员,仇视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实施诬告陷害,甚至报复袭击。今年6月2日晚,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局民警刘国群在辖区被一名曾被其打击处理的惯偷连捅14刀不幸牺牲。

(四)逃避执法类。面对民警盘查堵截,有的违法行为人侥幸心理突出、抵赖心理严重,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为逃避处罚,涉险冲关,造成执勤民警伤亡。今年3月11日,上海民警茆盛泉在执勤中被违章宝马车拖行10米重伤不治牺牲。

(五)聚众滋事类。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爆发态势。群体性事件规模大、人员成分复杂、持续时间长,现场群众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行为激进。一旦局面失控,往往会演变为“打砸抢”事件,处置民警极易遭到围攻,受到伤害。

(六)公然挑衅类。少数群众面对民警执法,无理取闹,对民警撕扯殴打,侮辱谩骂,挑战执法权威,影响极其恶劣。5月7日,深圳一对母女乘坐地铁时拒不接受安检,侮辱谩骂处置民警达18小时,并打伤3名民警。

二、面对暴力袭警现象的困惑

屡次发生以身试法、暴力袭警、挑衅执法权威、侵害法律尊严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支持欠缺。一是我国法律尚未设立“袭警罪”。对袭警犯罪,现行法律没有专门法条,缺乏法律威慑力。对造成轻微伤害的,仅将其作为一个从重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处罚;造成民警重伤或死亡,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刑,无法凸显暴力袭警的本质特征;没有造成民警伤亡的其他行为,仅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实施有效打击。二是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情形过于复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可以开枪的情况、2种不得开枪的情形、2种停止开枪的情形,内容很具体,但过于繁琐,不利于实战应用。在美国,警察开枪只需遵守四点规定:1、开枪是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发生;2、除了开枪以外,别无其他方法来解除威胁;3、警察开枪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开枪报告;4、违法开枪的警员,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香港,警察开枪也只需遵守四个条件:1、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2、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3、平息骚动或暴乱;4、警员开枪后,上级机关会立即对警员开枪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警员开枪不当,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另外,香港警察将执法中遇到的抵抗分为“心理威胁、口头不服从、消极抵抗、防卫性反抗、恶意攻击、致命攻击”六级。一旦遇有暴力袭警行为,武力使用手段自动上升一级。

(二)政策扶持不够。一是职能过于宽泛。上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开展了频繁的非警务活动,倡导“四有四必”等无限制服务。非警务活动虽然短时间内树立起公安机关“亲民”形象,但长此以往,必然淡化主要职能,影响执法威信。二是权益保障不到位。山东省公安厅下发的《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定》,对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引发的涉及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权益等予以保护。但是,这些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多注重事后保障、忽视事前保障。三是工作保障不到位。比其他部门相比,公安民警政治待遇偏低,经济待遇与承担的任务和压力不适应。此外,虽然公安机关业务经费有保障,但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特殊训练保障尚存不足。

(三)装备配备不规范。一是武器警械配备不到位。目前,实行的枪支管理制度十分严格,虽然保证了武器警械的安全,但是忽略了执勤民警的安全,在处置紧急突发情况时没有绝对优势,导致民警频繁遭受袭击。二是应急装备配备不全。部分基层一线单位接处警、巡逻防控车辆的车载装备不全,一旦遇到歹徒袭击,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处置。

(四)应对能力不足。一是危机意识淡薄。民警遭遇突发情况时思想准备不足,敌情意识不强,既容易贻误战机,也容易造成自身的伤亡。二是自我防护能力不足。传统的教学模式存在“重体能、轻谋略,重形式、轻应用,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由于实战训练不足,难以通过大量反复的动作刺激建立有效的条件反射,面对歹徒时自我保护意识、措施、能力不足。三是实战训练不足。缺乏常态性的盘查、堵截、抓捕、强制带离、突击攻坚、武器警械使用等实战训练。以致需要使用武器时出现打不准、不敢打等现象,需要执行任务时出现动作不熟练、配合不默契、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五)公共关系处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执法机关与公共媒体之间沟通不畅。一是缺乏主动宣传意识。部分公安机关缺乏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源的意识,导致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得不到有效的正面宣传。二是缺乏接受舆论监督的勇气。个别公安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队伍问题,不敢正视,刻意回避。三是回应社会热点不及时。对涉及公安工作的社会热点,若不及时回应,将致使流言四起,引发工作被动。如庆安火车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公开视频资料,引发社会热议,导致后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弥补。

三、暴力袭警的危害后果

(一)割裂了警民关系。暴力袭警作为文明法治社会的丑恶现象,如任其发酵,极易引发效仿,使个例成为常态,将产生严重后果。一方面,会导致群众误以为抵触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也是维权。另一方面,会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消极情绪,认真履职的积极性降低,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警民关系的对立。

(二)恶化了警媒关系。戈培尔有一句名言“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特别是在网络发达的当今时代,如果暴力袭警这样一件错误的事情被媒体作为热点反复炒作,会引起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应,诱导群众将错误视为“正确”。同时,媒体报道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压力,导致在提供新闻资源时更加谨慎和抵触,影响了警媒关系的长远发展。

(三)影响了社会稳定。我国正处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和重任。如果民警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一方面既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降低民警的职业归属感,撼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四)践踏了法律尊严。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性的挑战,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是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

(五)助长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袭警案件屡屡发生,如不敢于处罚、不从严查处、不严厉打击,必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有恃无恐。

(六)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暴力袭警事件,不仅给当事民警造成了身体伤害,更对起本人以及周边民警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如果心中的怨气和压抑的情绪无法得到排解,其执法思想、作战锐气和工作斗志必然受到冲击,工作起来顾虑重重,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四、应对处置暴力袭警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法律保障。一是研究设立袭警罪,保护民警人身安全,创造健康执法环境,防止袭警行为蔓延。二是用好现有法律,依法严厉打击袭警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三是借鉴欧美、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简明扼要的武器警械使用条件,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民警自我防护意识训练、自我防护能力训练、技战术训练、装备应用训练,提高民警安全防范意识和依法制止暴力犯罪的能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常态化,落实公安机执法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健全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执法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强化装备配备使用。为基层民警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和安全防护装备,落实相关使用管理制度,指导民警正确使用武器警械,为民警执法执勤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五)强化检查监督。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力度,整改隐患漏洞。把民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目标和重要职责。发生问题的,倒查追究责任。

(六)强化案件侦破。对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要全面收集证据,重点督办。要与检法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惩治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执法权威。

(七)强化民警维权。加强民警维权组织和维权力量的建设,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消除民警的恐慌心理,重塑民警执法形象。加大对伤亡民警、家属的慰问和抚恤力度,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加强警务宣传,推进警务公开,弘扬主旋律。尊重媒体,善待媒体,正确运用媒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八

今年以来,县妇联共接待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38起,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县妇联维权部对这些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了全面的走访、调查。

一、基本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38个家庭中,城镇家庭2个,占5%,农村家庭36个,占95%。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有2人占5%,36-50岁的34人占90%,51岁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大专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对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症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无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恋行为的26起占68%。

在这些家庭暴力中,结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动愿意离婚的妇女(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的15人,占40%,可离可不离的12人,占31%,不愿意离婚的有11人,占29%。

妇女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权力的5人,占13%,妻子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闲,主要靠妻子养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违法,25%的人认为不违法,8%的人认为正常现象,13%的人说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2次以下)占25%,偶尔(3次―5次)占50%,经常(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觉得丢脸的占35%,感到恐惧的占57%,想自杀的占8%。

二、家庭暴力产生原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一些男性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2、男权主义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广大农村和部分城市家庭还很强。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有的因妻子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

3、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成重伤,是没有人会去遗责施暴者。甚至连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偶尔打一两次都可以忍气吞声。其结果是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4、妇女经济不能独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农村妇女成家后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确实没有感情了,作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离婚,导致家庭暴力。另外还有一些因婆媳之间、与婆家亲戚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引发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犯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

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给警察同志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作为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在此,我将对暴力袭警事件进行思考并总结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暴力袭警是一种对法治的挑战。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法治的严重挑战。暴力袭警者无视法律和社会秩序,采取极端暴力行径对公权力进行武力反抗。这种行为严重威胁了全社会的安定和个人的安全,煽动了其他人犯罪的欲望。因此,加大法律的力度和执法的力度非常重要,给予暴力袭警分子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法治与公共秩序。

其次,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暴力袭警的根源往往与社会问题的积累有关。一方面,社会经济不平衡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导致了不同人群对警察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公众对警察权责的不了解也使得暴力袭警更容易发生。因此,我们要增加社会教育,让公众了解警察的工作和责任,加强社会公平和法治建设,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从而预防和遏制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再次,暴力袭警是一种逆民意的犯罪行为。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工作值得我们的尊重和感激。而暴力袭警的行为,违背了广大民众的期待,是对警察队伍的不尊重和不信任。克制暴力激情,表达诉求的方式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和平的解决途径。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才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和理解。

最后,暴力袭警反映了一些犯罪分子的心态和处境。在一些暴力袭警事件中,犯罪分子的心态和处境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来自社会底层,对社会不满和不公平感情绪深厚,通过暴力行为来宣泄不满和愤怒;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因酒精或毒品的影响,失去了理智和控制力,导致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因此,我们要重视社会底层人群的生活问题,增加对他们的关爱和帮助,加强对酒精和毒品的控制,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警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思考这个问题,并希望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只有通过法治、教育和关爱,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平的社会。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一

近年来,不少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种犯罪行为给警察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不仅仅是对警察本人的身体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治安的重大挑战。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应该认真思考,探讨背后的原因和犯罪心得体会,以期能够找到解决之道。

首先,我认为暴力袭警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对权威的不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不敬。暴力袭警者往往出于某些个人利益或理念,以暴力手段来对抗警察的法律行动。这种行为显示出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不尊重,甚至可以说是对社会的敌视。这种敌视情绪的根源可能是个人的不满或不平等感,但将不满情绪通过暴力手段来表达,不仅是对警察的冒犯,更是对整个社会安宁的破坏。

其次,暴力袭警行为背后隐藏着对道德底线的忽视和恶意行为的追求。作为社会的守护者,警察承载着维护公序良俗、保护人民安全的职责。而暴力袭警行为则是对这种公共道德底线的践踏。攻击警察是对社会价值的挑战,是对公共道德的亵渎。通过这种恶意行为来削弱警察的威信和影响力,使其失去对社会的掌控力,进而达到其私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与善良道德背道而驰,更是对社会的伤害。

此外,暴力袭警行为还暴露了社会的紧张和矛盾。尽管现代社会取得了许多进步和发展,但社会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而暴力袭警事件可以说是这种社会紧张的产物之一。一方面,社会的经济不平等和资源分配失衡,导致一部分人在社会中处于边缘化的困境;另一方面,治安的恶化和治理的薄弱,让这些人找不到合法和有效的抗议渠道,只能通过暴力行为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因此,我们应该关注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根源,努力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失衡,缓解社会压力,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

最后,社会的关注和扶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那些参与暴力袭警的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之划为坏人或罪犯,而应该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并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扶助。通过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等方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大对警察的保护力度,提高警察的待遇和权益,让警察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增强社会的治安稳定和秩序。

总之,暴力袭警行为不仅仅是对警察个体的伤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威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这种行为保持警惕,并认真思考其背后的原因和犯罪心得体会。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公民的法治观念,减少社会矛盾和压力,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扶助,我们相信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二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害妇女,在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三

摘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

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

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

3)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注重立法

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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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调研报告篇十四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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