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警内务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警察的角色和责任也得到了空前的提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守护者,民警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挑战。在这个背景下,良好的内务管理成为了民警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而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内务管理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要加强警察队伍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作为一名民警,首要的任务是服务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公正。但是,在面对种种复杂的案件和矛盾纠纷时,如果我们自身的思想没有得到充分的教育和熏陶,我们就很难做到公正和客观。因此,不论是级别高低还是工作年限长短,我们都应该加强自身的思想修养和道德约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守底线,不贪腐,不徇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个人。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警务管理制度。作为一名民警,我们面临着很多琐碎和复杂的工作任务,如果没有良好的管理制度,我们很容易陷入混乱和被动的状态。因此,建立科学的警务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制定出比较详细和完善的管理细则,明确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其次,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方便民警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数据录入。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如PDCA循环和5W理论等,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再者,要加强警察队伍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纪律是国家机器运行的保障,警察队伍更是如此。因此,加强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也成为了民警内务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加强纪律教育,让民警明白纪律对工作的重要性,形成自觉遵守纪律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中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最后,要注重队伍的培训和提升。警察队伍与各行各业一样,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升。在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下,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注重队伍的培训和提升,提高民警的素质和能力。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和讲座,提供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民警不断地从中学习和吸取经验。此外,还可以通过参加各种比赛和交流活动,提升民警的实战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总之,内务管理是民警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良好的内务管理能够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力,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公正。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科学制度、加强纪律监督和培训提升,我们能够不断地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作为一名民警,我感到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将不断努力,不断提升自我,做一名合格的民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民警内务心得体会篇二
在此次学习活动中,我按照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地对《条令》进行学习,全面了解《条令》的内容和要求,特别重点学习了《条令》关于内务建设的内容,强化条令意识,坚持经常学、反复学,学以致用。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我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条令》融入到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当中,切实把《条令》的`要求落实到方方面面,时刻坚守人民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
民警内务心得体会篇三
从20xx年6月1日起,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民警内务心得体会篇四
按照市局和县局的要求和部署安排,我认真地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内务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内务条令,时刻以内务条令严格要求自己。
一是提高了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是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对于建设一支信念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公安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全面了解内务条令内容和要求,做到入眼入脑入心。
二是切实把内务条令的要求严格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要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己,狠抓落实,加强习惯养成,坚持培养警容严整、作风优良,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服务人民,保障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民警内务心得体会篇五
民警内务条令是保障警务质量、强化警务纪律的重要法规,作为一名合格的执法者,我深知条令对于自身及整个公安系统的意义和必要性。在此,我想谈一谈我的一些体会和理解。
第二段:条令的背景和内容
民警内务条令于2018年正式出台,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干警的行为和服务标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其中涵盖了民警从警典型情况、警务纪律、对公众的服务及其他职责方面的内容。民警应该时刻以“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准则,尤其是在一些切实的难题中,要理性对待,遵守法纪。
第三段:警察从警的使命感
民警的职业使命是保障社会的安全、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需要他们对于工作有专业的素养、礼貌的待人,以及处理问题的才干。在这个过程中,民警内务条令帮助他们找到了方向,让他们的工作更加规范,严追警务行为不端。作为民警,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在岗此投入、无私奉献的工作态度中,必须发扬民主的精神,坚守法治的职责,完成人民信任的使命。
第四段:民警与社会的互动
作为公众安全的守护者,民警必须建立良好的关系,与人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面对民众的关心与质疑,民警应该倍加用心、耐心解答,哪怕只是简单的误解,也不能松懈。通过严谨的工作和优秀的素养,公众对于民警的信任度才会越来越高。
第五段:总结
作为一名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时代的警察,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管理、执行、社交各方面的能力和素养,增强内务自检和自查制度的效能,推动依法文明执法建设。民警内务条令的出台,不仅仅是对警察文明态度的约束,也是对于警察光荣使命的传承,更是地面工作作风的意义融合,让我们共同发扬光大。
民警内务心得体会篇六
内务条令是人民警察职业中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规范警察队伍的行为、加强执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内务条令对于我们的要求,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我对内务条令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内务条令明确了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和行为规范。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内务条令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要求我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禁违法乱纪、滥用职权。通过学习条令,我深刻认识到自身权力的边界,明确了自己的职责与义务,更加清楚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应有的态度和行为准则。
其次,内务条令提出了严密的组织纪律要求。条令对人民警察的组织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我们严守警察纪律、服从命令,不得私自行动、擅离职守。在执行任务时,我深刻体会到组织纪律的重要性。只有在有序的组织中,才能更高效地完成任务,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同时,规范的组织纪律也是维护人民警察队伍形象的重要保障,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群众对警察队伍的信任感。
第三,内务条令加强了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的培养。内务条令对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令要求我们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执法素质,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案件。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同时,对于个别具有威胁性的案件,我们还应该吸取内务条令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处置能力和处理风险的能力,确保民众安全。
第四,内务条令对于维护人民警察队伍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内务条令强调人民警察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纪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在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人民警察的形象对于工作的影响非常大。作为人民警察,我们不仅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只有通过遵守纪律、廉洁自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队伍形象,获取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内务条令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对人民群众的服务意识。人民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只有服务人民、与人民心连心,我们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内务条令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要关心民众、帮助民众、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要求。在实践中,我时刻将这一要求牢记于心,无论是处理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我始终坚持为人民而存在的初心和使命。
总之,内务条令对于人民警察的职业行为和组织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学习条令,我们能够深刻体会到作为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使命,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我相信,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内务条令,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就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民警内务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段:引入背景(100字)
作为执法机关的一员,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需要与军队有所联系,了解军营的内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近日,我所在的公安局组织我们民警到当地军营进行参观交流,通过这次活动,我深深意识到了军营内务对于军事训练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性,也收获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内务管理的严谨性(200字)
在参观活动中,我对军营内务管理的严谨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从入营处的安全检查到宿舍内的整齐划一,无不体现着对于纪律的高度要求。军营内务管理要求每个士兵都做到“三严三实”,即要严于律己、严于作风、严于纪律;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这种严谨的内务管理使得军队士气高昂,让每名官兵都深刻认识到纪律和规矩的重要性,从而保证了军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三段:内务管理的细节(300字)
从军营内务管理的细节中,我也发现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军营内的清洁卫生工作非常重视,宿舍、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都保持着一尘不染。每名军人都要扎实掌握军事卫生常识,做到文明卫生、环保节约。其次,内务管理注重个人仪容仪表的规范,要求每名官兵保持整洁的发型、剪准的指甲以及整齐的衣冠。这种规定给了我很大的启示,我们作为民警,在平时的工作中也应注重自身形象,做到衣着整洁、言谈举止文明,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榜样。再次,我注意到军营内配置了专门的内务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协调安排官兵的日常生活和训练安排,保证了内务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提醒我们,作为民警,我们也需要专门负责内务管理的人员,以更好地组织和协调我们的工作。
第四段:内务管理的意义(300字)
军营内务管理的意义远不止是对军队内部的管控,它还能培养官兵的纪律意识和荣誉感,对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公民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内务管理的严格执行使得军队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确保了军队的高度战斗力。而作为民警,我们也与军队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我们同样需要具备高度的纪律意识和荣誉感。通过参观军营内务管理,我明白了只有守好“家门口”,才能更好地守好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这次参观军营内务,我深刻认识到内务管理对于维护军队纪律和保持精神面貌的重要性。同时,我也看到了军营内务管理的规范和细致,对于我们民警来说是一个宝贵的学习资源。希望我们能够借鉴内务管理的经验,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纪律要求,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执法服务。相信以后的日常工作中,我将会更加注重细节、更加严谨细致,做到纪律严明、形象良好,让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高效和有影响力。
民警内务心得体会篇八
篇1:按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增强了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条令条例,时刻以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面把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浅谈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学习的重要意义。
在学习了《内务条令》之后,我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实质,并深刻领会其含义,《内务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质是依法治警,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队伍建设的标准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就是公安机关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其中包括公安队伍的内务管理。此次条令条例学习,不仅对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进一步提高了做好新时代基层民警的能力。
二、从自身做起,把《内务条令》的落实应用到工作和日常生活当中。
我在全面了解条令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基础之上,特别重点学习了条令条例修改的内容,弄清条令的主要变化,强化其条令意识,坚持经常学、反复学,学以致用,学深学透,入心入脑,不留死角。
把此次《内务条令》学习成果运用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带头学习《内务条令》,并严格按照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要求,加强日常养成,教养一致,从点滴入手,常抓不懈,贯彻到一切工作日常生活之中。
通过此次《内务条令》的学习,不但对我个人综合素质有所提高,更进一步解决了自身条令意识淡化的问题。并且我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内务条令》融入日常生活、工作、训练当中,努力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安民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条令对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学习条令内容精神,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下面把我对内务条令学习的体会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条令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是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文共18章,232条内容详细,覆盖面广。通过阅读学习,研究条令精神,深刻领悟其含义,我深知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一切行动的准则,对于坚守对党和人民的初心使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落实,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把条令的落实应用到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我会努力将此次条令学习成果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严于律己,主动带头,多回顾自省,发现不足,及时改正。并按照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要求,加强日常养成、点滴入手、常抓不懈,贯彻到一切工作日常之中。
三、
加强学习,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加强自我检视,提高自身素养。要加强学习,自觉遵守,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条令的重要性,标准性。我将严格落实学习成果,对照条令规定,加强自我检视,反躬自省,弥补不足,改进作风。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内务条令找差距,找不足。加强警容风纪、纪律作风养成,切实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树立好人民公安良好形象。通过此次条令学习,不但对我个人综合素养有所提高,更进一步解决自身对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认识不足的问题。并且我也要以此次机会和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条令融入日常生活,工作中去,切实把条令要求落实到实处。
通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章、第四章,我有如下
心得体会
:第三章的内容是内部关系,主要讲的是上级和下级关系,条令的规定可以看出上级与下级关系是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关系,明确了上级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下级的履职尽责。内部关系协调好对工作效率有很大的帮助,能做到上传下达,贯彻落实执行。条令规定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我认为严管就是厚爱,公安工作是一项严谨责任重大的工作,把工作要求提高,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党和政府赋予我们权力的一种负责。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履职尽责,主动汇报,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我认为,作为下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首要的,这样才能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方针,也是作为下级应尽的职责。
第四章警容风纪。警服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精神面貌,也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执法权力,同时对我们公安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着警服体现的是人民警察的身份,能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可以提高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着警服另一方面也能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着警服不仅提高了执法力度而且还提升了公安民警的正面形象。条令在行为规范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言一行中都有规定,这些规定都能体现出我们公安民警综合素质,同时也能塑造我们公安民警的光辉形象。
通过此次阶段的学习,让我更加的明白我们公安工作是一项严谨、责任重大、公平正义的工作,提高了我的责任担当,同时我也会将我所学所悟用以实际工作中去,把公安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条 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国歌。(三)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 着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第十七条 举止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十九条 会议(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二)派出所、警队等基
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总结
、部署有关工作。(三)2 / 13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条 证件(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第二十四条 印章(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第二十六条 保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3 / 13 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三十三条 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五)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四十三条 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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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六十条 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新华报业网讯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纪律条令》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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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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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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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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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纪律条令》。《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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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
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
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10 / 13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
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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