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是语文学习中的一项基础训练,它可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写总结的时候,我们应该把握好篇幅和层次,避免内容过于零散或者杂乱无章。以下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人士总结的成功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挖掘、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及维护修缮等工作,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旅游、公用事业、园林、房产、环卫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的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土地、消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历史文化名城专家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论证或者评审,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历史文化知识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二)古树名木;
(三)传统地名;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建成五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惠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有关的;
(三)在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标志性的;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公众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查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实施预先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见,并组织勘验;经勘验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列为预先保护对象,启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申报程序,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先保护对象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预先保护期限为县级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动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二)与罗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三)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风貌格局、山水界面和主要景观视线通廊;
(六)演达小学、鼎臣亭、惠州生产资料商店、淡水战时钟楼、三太子庙等历史建筑;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除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当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定位、合理利用发展指引。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重点内容;
(三)历史建筑价值评估和存在问题;
(四)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要求;
(五)分类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七)实施措施与建议。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明确边界,并符合下列规定:
(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在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区域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又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保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文笔塔-泗洲塔、合江楼-泗洲塔、文笔塔-飞鹅岭、合江楼-飞鹅岭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居住用地规模,禁止新增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已有大型客运站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
(三)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二)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外观保存基本完好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及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修缮历史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给予补助。维护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体现惠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或者恢复。确需更名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保护类别、文化信息等内容。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置,在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并加强对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发布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相关信息和指引,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六)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文化体验、开办展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留、恢复传统地名,或者擅自更改传统地名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专项措施的;
(七)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标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历史城区,是指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东片区、桥西片区,其中桥东片区主要为东江、东平大道以西、东湖西路以北及西枝江围合部分,桥西片区主要为惠州大桥、东江、南坛路以及南门路围合部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二
丽江泸沽湖山美、水美、人更美,这里既是著名的女儿国,又是歌舞的王国,一经踏上这片热土,游人无不为那远远近近、悠悠扬扬的“阿哈巴拉”所动容,无不为那如巨龙滚动的甲搓所吸引。看那远方漂来的猪槽船,载着阿妹,向你招手,向你放喉:“啊朋友,来了就莫走,阿妹陪你到月落西山头”。
泸沽湖位于云南宁蒗县与四川盐源县之间的崇山峻岭中,距宁蒗县城69公里。湖面积52平方公里,平均水深45米,最深处达93米。湖水清碧,最大能见度为12米,是云南海拔最高的湖泊,也是中国最深的淡水湖之一……湖水向东流人雅砻江、金沙江,属长江水系。整个湖泊,状若马蹄,南北长而东西窄,形如曲颈葫芦,故名泸沽湖。泸沽湖不仅水清,而且岛美。泸沽湖四周青山环抱,湖岸曲折多湾,共有17个沙滩、14个海湾;湖中散布5个全岛、3个半岛、1个海堤连岛,一般高出水面15至30公尺,远看象一只只绿色的船,飘浮在湖面。其中,宁蒗一侧的黑瓦吾岛、里无比岛和里格岛,成为湖中最具观赏和游览价值的三个景点,被誉为“蓬莱三岛”。
泸沽湖分为5个景区,分别是泸沽湖及湖周边的摩梭村落、永宁(扎美寺和永宁温泉)、阿夏幽谷、格母女神山和小落水村。
泸沽湖是我国西南高原上的一颗诱人的明珠,摩梭人称它为“谢纳米”,意思是“母湖”,母亲的湖。这里是东方古老神秘的“女儿国”,征服了来自世界各国的猎奇探胜者。这里的摩梭人是中国唯一的母系氏族。摩梭人世代生活在泸沽湖畔,他们至今仍保留着由女性当家和女性成员传宗接代的的母系大家庭以及“男不婚、女不嫁、结合自愿、离散自由”的母系氏族婚姻制度(俗称走婚),仍然保留着古代早期对偶婚特点的“阿夏”婚姻形态。
摩梭少女的风姿,独木轻舟的典雅,此起彼伏的渔歌,堪称“湖上三绝”。在泸沽湖的每个山湾村寨,你都可以看到那些穿着秀丽衣装,落落大方,清秀美貌的摩梭姑娘。
泸沽湖美丽的身形像一个马蹄印,相传这是格姆女神和她的“阿夏”瓦如卡那男神相会那晚,因缠绵沉醉,男神跨上神马刚准备离去时天就亮了,天亮后他再不能回去了,神马被缰绳一紧而踏下一个深深的马蹄窝,马背上的男神化成了东边回头望的瓦如卡那山,女神伤心的眼泪注满了马蹄窝,她自己化成了格姆山。这是一个被爱情的眼泪注满的湖泊。你看懂它马蹄印形的故事后,再走湖畔的摩梭村寨,就准备好了一个畅游“女儿国”的美丽心情。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三
木府是丽江木氏土司衙门的俗称,位于丽江古城狮子山下,是丽江古城文化之“大观园”。下面是本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丽江木府优秀导游词,欢迎参考!
各位朋友,这里就是木府。大家游了古城,游了四方街,如果说四方街是古城的中心,那么,木府就是古城的心脏了。纳西族姓木的土司曾统治丽江四百七十年,也就是公元1253年的“元跨革囊”到1720_年的“改土归流”,历经元、明、清三个朝代,共沿续了二十三代,建造了这被人称为“丽江紫禁城”的木府。.
木氏土司对朝廷忠义不贰,曾多次得到皇帝的嘉奖,这忠义坊就是明朝的万历皇帝批准建造的,人称“大理有名三塔寺,丽江有名石牌坊”。土司的忠君爱国也反映在这门联上:“凤诏每来红日近,鹤书不到白云闲。”意思是说,皇帝的诏书一来,就好像离红日更近了,心里暖融融的。如果长时间接不到朝廷的文书,那么,看白云也悠闲无聊,心里就空落落的。这门联出自第十代土司木泰的诗句。5月2日_参观木府时对这门联很感兴趣,称赞纳西族土司“很懂政治”,并记下了这副对联。
朝,被明太祖朱元璋钦赐木姓,并准其世袭土知府。据说木字是朱字去掉一“人”而成。《徐霞客游记》里说当时丽江“官姓木,民姓和,无他姓者”。据说这民姓和也有来历:因为子民们要替木家干活,于是木土司在木字上加一撇,代表他们遮阳避雨的毡帽,旁边加一“口”,代表他们干活时背的篮子。于是后来就有了这和睦相处的和、木二姓。
如果把木府看作是“丽江紫禁城”,那么这大厅就是“金銮殿”了。这虎皮靠椅说明木氏是称雄一方的土皇帝。这两边执事牌上写的是朝廷赐的官衔爵位,有的是三品,相当于今天的省部级,有的甚至是二品。那么朝廷为什么如此倚重木氏呢?这是因为,纳西族生活在金沙江上游的江湾腹地,北有吐蕃,南有南诏大理。这两大地方势力常常成为中央王朝西南边疆的不安定因素,纳西族的向背举足轻重,木氏土司也知道这一点。因此,他一方面忠于朝廷,以朝廷为坚强后盾,另一方面则不断扩张地盘,使他的统治地域达到7.5万多平方千米,比今天云南省面积的1/6还多,成为称雄一方的土皇帝,所以后人称木氏“开门是诸侯,关门即天子”。大家看屋顶的三个藻井,中间是龙,为了避嫌,这龙只有四爪,而不像皇宫里的有五爪。两边藻井里则是纳西妇女七星羊皮上的星星图案。一个议论军政大事的地方却有妇女的服饰图案,让人称奇。这也许是出于纳西族历史上妇女的崇高地位,也许是土司为了时时用妇女们的披星戴月、辛勤劳动来鞭策自己。总之这谜团只有土司们才能说清楚啦。近年来,不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木府参观,给木府增添了光彩,前面的图片室里留下了一张张珍贵的照片(图片室讲解略)。这是万卷楼。在木府里由东往西,议事厅、万卷楼、护法殿、光碧楼、玉音楼、三清殿一字排开,其他建筑都是两层,惟有这万卷楼是三层,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木氏土司不仅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还推崇并积极学习汉文化,有的达到很高的造诣,能与中原学士相唱酬。《明史?土司传》中就说:“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因此就建了这三层的万卷楼。真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啊!简单地说,这万卷楼,一楼读书,二楼藏书,三楼写书,是一个书藏万卷、书香满屋的地方。大家看,这里供着孔子牌位,后壁上的鹿鸣古树图也饱含寓意:“古树”与“古书”谐音,这梅花鹿,因“鹿”和福禄的“禄”同音,包含着“书中自有黄金屋”的意思,又有“梅花香自苦寒来”之意,是希望木家的子弟寒窗苦读,终成大器。有人问我,纳西妇女披星戴月地操劳,把活计都承包了,那男子干啥呢?回答是,纳西男子在战时则披坚执锐,跟着土:司骑射征战,平时则琴棋书画考功名,“天雨流芳”(就是纳西语“看书去吧”的意思)。由木氏土司首倡的学习之风,纳西族一脉相承。据统计,目前纳西族副教授以上的专家学者就约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一。由此看来,纳西族的男女分工较为明确:妇女以建设物质文明为主,男子以建设精神文明为主。下边咱们前往家院参观。
这里可算是一个微型园林。木府是古城的一部分,也有小‘桥流水,但又别具一格。这里曲径回廊,雕栏玉柱,有着南方园林的小巧别致,又有古柏森森的狮子山和巍峨殿宇,颇具北方园林的雄浑大气。石碑上是纳西族学者郭大烈撰写的《重修木府记》,写尽了木府春秋。这里是重修木府时发现的一处遗址,从汉白玉铺地和考究的石柱础上,可以遥想木府当年的辉煌。
家院到了。这里是木氏土司的生活区,一进三院,有的房间已辟为陈列室。这棵观音柳已有600多岁,原已干枯,19的丽江七级地震后却奇迹般地枯木逢春,到现在不过五六年光景,已是枝叶婆娑,生意盎然,五六月份还会开出红色的小花。树旁是石虎,老虎是纳西族的门神,据说这家院也曾有虎守门,后来才换成这石虎守门。
这里陈列的是古代一个中等收入家庭给女儿的嫁妆,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七星羊皮和铜器。那箱子上是七星羊皮,跟现代不同的是肩部钉有两个象征日月的锦锈大布盘,所以才有纳西妇女“肩挑13月,背负七星”之说,显示纳西妇女披星戴月的辛勤劳动。纳西族还有陪嫁铜器的习俗。丽江历史上产铜,铜器制作闻名遐迩,有铜锁、铜瓢、铜桶、铜盆、铜壶等等。这些铜器,红的热烈,黄的灿烂,经久耐用,让人喜爱,茶马古道时期还远销藏区。右边这是文把事的值班室,大家看这二进院中的铺地,用砖瓦和鹅卵石,中间铺的是个寿字,四角是四只蝙蝠,这叫四福(蝠)闹寿,这种铺地,旱不灰,雨不泥,通地气,增湿度,又吉祥如意,对脚底还有按摩作用。
这里是小姐的卧室,与民间女子不同,小姐们长大后要嫁往门当户对的土司官宦人家,所以要通文墨,能理家。右边这是丫环的值班室,一天二十四小时值班伺候小姐,不得有丝毫的懈怠,所以不设床榻。木缸是小姐用来洗澡的。
这第三进院中的铺地,中间是个福字,周围是暗八仙,是由八仙过海的传说演变而来,图案中就用这八位神仙所持的宝,物来暗指八仙,所以叫暗八仙。这八件宝物是:铁拐李的葫芦、吕洞宾的拂尘、汉钟离的芭蕉扇、曹国舅的御板、张果老的竹筒、蓝采和的花篮、何仙姑的荷花和韩湘子的箫。请大家顺时针方向走一圈,祝大家有福有寿,事业上如八仙过海,事事通达。
这里是木增土司的卧室。木增是历代土司中最杰出的一位。他文韬武略,德才兼备,11岁即任土知府。他励精图治,开拓疆土,达到木氏土司的鼎盛时期。后来看到明王朝已风雨飘摇,便急流勇退,36岁即归隐山林,吟诗作赋,说法论道。这个条幅就是他的墨宝:“谈空客喜花含笑,说法僧闲鸟乱啼。”他在各族人民心中是一位神话般的人物,被尊称为木天王。公元1639年,他诚邀地理学家徐霞客访问丽江,盛情款待,后来又派人把病中的徐霞客用滑竿安送回家,留下了木氏和徐氏生死相交的一段佳话。他还为西藏刊印藏文大藏经《甘珠尔》,这套大藏经现已成为拉萨大昭寺的镇寺之宝。
这是木增土司夫人阿勒邱的卧室。阿勒邱是木增土司的得力助手,她集纳西妇女的披星戴月和善于当家理财、相夫教子于一身,深得纳西人民的爱戴。直到今天,人们仍喜欢把贤慧能干的妇女比作阿勒邱,或者把她们誉为“涵紫谷”(金钥匙)。床下的绣花鞋,是人们戏称的“云南十八怪,鞋子后面多一块”。
现在前往护法殿。这几年,人们常说议事厅是讲政治的地方,万卷楼是讲学习的地方。这么说来,这护法殿就是讲正气的地方罗。大家看——“为国干城”,这是杨升庵写的。杨升庵被称为明朝第一状元,与木公土司交往甚厚,’称木公是“为国干城”,高度评价了木氏土司为维护边疆的安定团结所起的作用。
这里有木氏的祖先牌位,有长凳、棍棒,一看就可以知道这里是动用家规、家法管教子女的地方。谁犯了家法,就要受到如《红楼梦》里贾宝玉所受的那种“切身”的教育。牌位两。边是六位土司的画像。这张飞似的黑脸帅哥是木旺,武功十分了得,jl-t——青却是一个白面书生。木青的儿子木增可能是继承了两代遗传,面庞白里透红,是文武兼备、雄才大略的一代土司。
现在去玉花园。这过街天桥可算是木氏土司因地制宜,以民为本的一个创造。这样的设计,官民相安,互不干涉。这里房梁较低,别忘了“见木低头”。
请跟我上光碧楼。这是1:300的古城模型,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古城和木府的全貌。这是玉龙桥,是古城的北入口,这是西河、中河、东河。有谁在古城中迷了路,那么,溯流而上就一定能走到玉龙桥。这是四方街。这是木府,它位于一条东西向的中轴线上,长369米,背靠狮子山,坐西向东以接纳木气,以求家道兴旺,官运亨通。可以说这木府占尽了古城的天时地利。这些图片表现了丽江丰厚的历史文化和壮美的自然风光,请大家浏览。
花,如火似霞。在树干上挠一挠或拍一拍,整棵树都会抖动起来,所以又叫挠痒痒树。这是山玉兰,又叫夜荷花,夏季开花,花白而香,是云南八大名花之一。那边是金爪玉兰,已有千年树龄。还有许多盆栽苗木,等一会儿大家可以慢慢观赏。
这是玉音楼,因楼层三叠,共有二十个翘角飞檐,所以在不同位置都可以看到五个翘角飞檐,就像五只凤凰展翅来仪,所以又叫五风楼。是仿福国寺的五风楼而建的。二楼是供奉凤诏鹤书的地方,一楼和楼前是土司歌舞宴乐的地方。大厅内有白沙壁画的复制品。白沙壁画是国家重点文物,其艺术价值可与明永乐宫相媲美,它把汉地佛教、藏传佛教和道教融合在一个画面上,让三种宗教同居一室。这种三教合一的做法,在别的地方是少见的。而在丽江,由于以木氏土司为代表的纳西族是一个开放的民族,他们在文化上兼容并蓄,广纳博采。使丽江成为一个多元文化区,并使一个在夹缝中生存的弱小民族创造了辉煌的历史,人们称赞纳西族是‘‘小民族创造了大文化”。
现在到了三清殿。在这里可以鸟瞰古城和木府,我们可以看到徐霞客笔下的古城“居庐骈集,萦坡带谷”,可以看到木-府的“宫室之丽,拟于王者”。说到这里,也许大家已对纳西族,对木氏土司和木府有了较多的了解。大家既可以在这里抒发一下逝者如斯夫的思古幽情,还可以对木府春秋来一番高谈阔论。这不,木天王早就给各位备好了这无字石碑啦。我的讲解到此结束,大家可以漫游木府后再回到大门。谢谢大家。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四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批复中指出,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六城联创”总体工作部署,温州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随后,温州市先后出台了《温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方案》、《温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制度》等多项措施,并陆续推进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文物古迹保护、东瓯历史文化挖掘等十大工程和九大项目。
据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遗产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温州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7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742处,市级名录以上的非遗项目691项。
接下来,温州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温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温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4月22日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五
各位游客:
在银川市的西北部,有一座雄伟峻峭的山脉,它峰峦起伏,装入一批奔腾的骏马,由东北向西南驰骋于银川平原和阿拉善高原之间,这就是著名的贺兰山。
“贺兰”一词来自于蒙古语,是骏马的意思。贺兰山又称阿拉善山,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之间,是宁夏和内蒙古的分界线。山脉呈南北走向绵延250余公里,东西宽20—40公里,最宽处60公里,在浩瀚沙漠中拔地而起,北接乌兰布和沙漠,南连卫宁北山,西傍腾格里沙漠,东临银川平原,俨然是银川平原的一道天然屏障。
整座贺兰山又大小山峰46个,较大的山口38个。贺兰山平均海拔在20_米以上,“贺兰之山五百里,极目长空高插天”,就是赞美最高峰敖包疙瘩的,其海拔3556米,比我国著名的五岳都要高得多。敖包疙瘩,是蒙古族人在贺兰山巅的最高处,用石头堆起的一个“敖包”,是他们祭神的地方。他是贺兰山顶峰的标志。贺兰山主峰也就以此为名。
贺兰山是我国一条重要的自然地理分界线,对银川平原发展成为“塞北江南”有着显赫功劳。它不但是我国河流外流域内流区的分水岭,也是季风气候和非季风气候的分界线。山势的阻挡,既削弱了西北高寒气流的东袭,阻止了潮湿的东南季风西进,又遏制了腾格里沙漠的东移,东西两侧的气候差异颇大。贺兰山还是我国草原与荒漠的分界线,东部为半农半牧区,西部为纯牧区。
贺兰山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历来满布刀光剑影。它地处我国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的交接地带,民族迁移十分频繁,在历史上是游牧民族通往中原地带的重要屏障,被誉为“朔方之保障,沙漠之咽喉”。众多的谷口平时是贸易交通要道,战时就是兵家必争之地。唐代诗人王维有诗写道:“贺兰山下阵如云,羽榭交驰日夕闻。”以“阵如云”、“羽榭交驰”形象描绘了激烈的战争场面。岳飞《满江红》“架长车,踏破贺兰山阙”的名句,也曾激励过众多热血男儿奔赴沙场,报效国家!
贺兰山的动植物和地下矿藏资源十分丰富。植物种类约有670种,其中不少为贺兰山特有的种类,如贺兰山西花紫堇、贺兰山翠雀花、贺兰山丁香、贺兰山棘豆和贺兰山麦瓶草等。此外还有云杉、油松以及山杏、山桃等果木和灌木,是宁夏三大林区之一。
贺兰山的野生动物有170余种,其中蓝马鸡、马鹿、麝、盘羊、猞猁、斑羚、灰鹤等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蓝马鸡为我国特有鸟类,在宁夏仅分布于贺兰山,1983年被定为宁夏区鸟。山下有丰富的煤炭、锰、铁等矿产资源,山中还盛产贺兰石,是制作势头工艺品的名贵原材料。
贺兰山历史悠久,钟灵毓秀,其境内有许多引人入胜的风景游览点,如避暑胜地小滚钟口风景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贺兰山岩画,以及具有很高文物价值的西夏古塔——拜寺口双塔等等。游客们可以从中尽情领略这座古老山脉自然、历史和人文的风韵之美,一定会回味无穷。
下面请大家随我从苏峪口北侧进山,前往参观具有“游牧民族艺术画廊”之称的贺兰山岩画。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六
一、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的描述应全面完整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概括地讲,应包括名城的历史沿革、各种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地方风物风俗、名人典故、古树名目、民间传说、地方戏剧、特色小吃等。这是展示一个名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章节,内容一定要翔实全面,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试金石。基础工作夯实的地方,各种数据、材料、文献、音像就比较丰富,因而名城内涵就突出和全面,这样才能达到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应科学合理
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比如,名城保护的原则,就应该突出名城历史文脉的延续、城市个性特色的彰显以及和谐的人居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等,这些要素应该充分体现在名城保护的原则当中。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层次应明确
历史文化名城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相对内涵丰富而富有特色的区域,而把整个名城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保护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护范围明确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层次和区域加以保护。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化遗存。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特别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规划时,常常只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控制单位却没有划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风貌协调区。这种只注重个体,忽视整体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应在规划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应加大比重
以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往往忽视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苗头。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有不少规划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保护层面,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名城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近来,即将出台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把曾经发生在南京的历史典故列入老城保护的内容,并汇编整理出《南京老城历史典故的发生地保护名录》。特别在秦淮民俗文化保护方面,着重收录了24个节令习俗、4个婚丧嫁娶的民间习俗、9个百姓日常礼俗、6个风情习惯等。此举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开了个好头。所以,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先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和界定,确定保护范围、保护项目、保护对象和保护体系。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虑把无形文化遗产进行有形再现,诸如,设置历史典故标识牌、雕塑民间传说、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开辟民俗民间文化长廊、恢复传统习俗等。
五、规划图纸绘制应全面准确
图纸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感官效果的直接反映,要尽量绘制得准确全面。一般包括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分布图、旧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图以及建筑年代、建筑功能、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现状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交通现状图等。特别要有未来规划和措施的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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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七
(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财政、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工商、民政、农业、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
(三)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
(二)历史风貌区;
(三)传统村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
(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新城新区建设规划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乡村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
(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
(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
(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中相应的内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本条例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十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其修缮的具体要求。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八
欢迎大家来到这里,下面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普济寺位于丽江县城西北6公里的普济山中,始建于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为丽江城郊五大喇嘛寺之一,因大殿铺盖铜瓦而闻名遐迩。
普济寺坐西向东,原有12院,现存大殿院、南花园和一个僧院。大殿院落由山门、护法堂(门楼)、正殿、南北厢房组成四合院。正殿平面是长方形,初用土瓦覆盖,本寺圣露**辗转西南各地讲经、集资,于1936年改覆铜瓦,面积为46.4平方米,是云南省唯一幸存的铜瓦殿,1988年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铜瓦殿为重檐歇山式,通高12米,共用32棵木柱。一层檐下均施如意斗拱,铺作繁缚华丽,表现出明清时期汉式斗拱特征,具有强烈的装饰效果。二层檐下以卷棚式弯橡反瓦装饰,给人以柔和的曲线美感。额彷下有两跳藏式出头梁,抱框及上槛均用藏式蜂窝状浮雕装饰。前格子门绘有四尊护法神,檐栏板绘有八仙图案,反映出佛道两教兼容的现象。台基高4.2米,正中设有12级垂带踏阶,台基上镶嵌着十块“青龙望月”、“鲤跳龙门”、“凤凰牡丹”、“狮子绣球”等汉白玉浮雕,具有民间生活气息。普济寺现存建筑,也多少体现出丽江处于藏传佛教分布最南边缘地区的一些重要文化特征。
大殿院内,还有两棵古树云南樱花,植于1771年,可谓云南樱花之最。树干粗壮高大,倾斜交柯,校条繁密错杂,盖满了整个大院。阳春三月,红花锦簇,与气宇轩昂的殿堂、金光闪烁的铜瓦、四周密密的松林、满山雪白的梨花交相辉映,构成一幅绚丽多彩的画面。节假日到此游玩、野餐者,络绎不绝。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九
不管怎样,中国人都不能忘“本”。
“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在紧急情况下,推开了两名学生,自己却被车轮碾压,双腿高位截肢。不少人感叹她的举动,但也有人替她感到惋惜。对比《二十四孝》中的某些类似“埋儿养母”的极端行为,这种行为更让人尊敬。
文章中提到的有违当今社会主义所“规划”的和谐蓝图的“传统道德”如今注定要被剔除,倘若继承这些糟粕,必定会收到法院的“通知书”和“警察的手铐”。对那些垃圾道德必须剔除,毫无疑问。“三纲”,“五常”,男尊女卑,为千年后的我们描绘了一个男权社会。“裹脚”定义了当时的审美标准,那也注定要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被巨浪冲走,尽管它在某些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正所谓“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今天的我们可以用千年后的眼光重审过去的历史事实,讽刺当时的文化糟粕,却不知道后人千年后亦会用这样的眼光打量今天我们的一切。
千年前“精忠报国”的英雄与现在骗津贴的“士兵”形成鲜明对比。过去文化的精华大都随时间的拉长减轻了质量,甚至湮灭了。
不可否认,自中国打开大门迎接外来文化的同时,我们便遭到外来文化的侵袭。新旧思想道德文化的激烈碰撞,新时代的先进文化才能占到上风,而中国本土的传统文化精华大都失去了,或者改变了最初的形态,遭到扭曲,甚至泯灭,无迹可寻。“圣诞日”“复活节”充斥店家“商战”,“七夕”演变成了“情人节”;——这是多么的遗憾。
我们承认,中国传统道德中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就成了必然。中华上下五千年所孕育的未间断的文化精华,留传至今是一笔无法用金钱丈量的巨大财富,更是整个中华名族的骄傲,是区别于其他名族血脉的独特精髓。换言之,这就是“本”这就是“源”。
我们应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传统道德文化,衡量其思想价值,继承并发展精华,保持传统道德的内在思想形态,维护精华的本原,将它带入当今的生活实践中去,在它的基础之上构建符合这一时代的道德文化大厦。
不忘“本”,只因为我们是中国人。即使外来文化与新思想侵蚀到了我们的每一寸土地,我们也无法丢掉传统道德的“本源”。这“本源”,就是文明从未间断的古国文化延绵至今的重要原因。传统道德中的精华教会我们如何做好一个堂堂正正大写的人。倘若你已被新文化浪潮冲掉了这看似包袱的财富。请一定要找回它。
因为,不管是什么理由,只要我们是中国人,就绝对不能忘“本”!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十
第一段:引言(150字)
美国作为一个年轻而多样化的国家,其历史和文化深深地影响了世界。作为一个不同种族、不同宗教和不同背景的国家,美国的历史表明了人类的奋斗和进步的力量。通过深入了解美国历史和文化,我对美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和信仰产生了深刻的体会。
第二段:探索美国历史(250字)
美国的历史凝结了数百年的奋斗和挣扎,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独立战争的胜利。我认为这场战争的胜利是美国自由和民主价值观存在的基石。此外,著名的内战也对美国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内战强调了种族平等和废奴运动的重要性。通过了解这段历史,我对美国民主与平等的追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第三段:文化多样性与融合(250字)
美国自从建国以来就是一个文化的熔炉。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带来了不同的语言、风俗和传统,这就是美国文化的多样性的来源。我深受美国文化多元化的影响,特别是通过美国音乐和电影。这些艺术形式展示了不同背景和信仰的人们如何团结一致,并通过艺术与世界分享他们的故事。这种文化融合是美国独特的,它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多元化和包容的国家之一。
第四段:权利和自由的价值观(250字)
美国的历史证明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美国人相信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信仰的权利。这种价值观体现在宪法中,其中第一修正案保护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新闻自由。通过了解这些价值观,我更加珍视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并意识到我们应该努力维护这些基本权利。
第五段:启示和结论(300字)
通过学习美国历史和文化,我意识到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共通之处。无论种族、宗教或背景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梦想和追求幸福。同时,我也更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是许多人在其他国家所没有的。美国的历史和文化影响了整个世界,并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人类是有希望的,我们可以通过团结合作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总结:
通过研究美国历史和文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尊重这个独特多元的国家。美国所经历的挑战和胜利,以及人们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奋斗,都值得我们学习和肯定。美国的历史和文化证明了团结的力量,而这种团结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追求和体验的。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和推崇美国的价值观,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践行这些价值观,以实现更加美好和公正的社会。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一
[摘要]中国的古典园林经历了园林的生成期——殷、秦、汉,园林的转折期——魏、晋、南北朝,园林的全盛期——隋唐,园林的成熟期——明清。
中国古典园林得以持续演进的契进便是这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平衡和在平衡,它的逐渐完善的主要动力亦得之于此三者的自我调节而促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关键词]中国古典园林历史悠久发展文化艺术
中国的古代园林,或称为中国传统园林或古典园林。
它历史悠久,文化含量丰富,个性鲜明,而又多彩多姿,极其艺术魅力,为世界三大园林体系之最。
在中国古代各建筑类型中它可算得上是艺术的极品。
在近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深深的履痕,也为世界文化遗产宝库增添一颗璀璨夺目的东方文明之珠。
中国的古典园林经历了园林的生成期——殷、秦、汉,园林的转折期——魏、晋、南北朝,园林的全盛期——隋唐,园林的成熟期——明清。
据有关典籍记载,我国的造园开始于商周,在这时的园林称为囿,园林里面的主要建筑物是“台”。
中国古典园林的雏型产生于囿与台的结合,囿是专门用来养殖禽兽像一个大形的天然的动物园。
最初的“囿”,就是把自然景色优美的地方圈起来,放养禽兽,供帝王獀猎,所以也叫游囿。
商周时的王、诸侯、士大夫所经营的园林,可通称为“贵族园林”。
他们未完全具备皇家园林的性质,但却是后者的前身。
他们之中,文献记载最早的两处是殷纣王修建的“沙丘苑台”和周文王修建的“灵囿、灵台、灵沼”,时间在公元11世纪。
台,即是用土堆筑成的方形高台,台的最初功能是登高以观天象、通神明,还可以登高远眺,观风景,周代的天子、诸侯“美宫室”、“高台榭”逐成为一时的风尚。
台的“游观”价值亦逐渐上升,成为一种主要的的宫苑建筑物,并结合于绿化种植而形成以它为中心的空间环境,有逐渐向着园林的雏形的方向上转化了。
囿和台是中古古典园林的两个源头,前者是有关圈养禽兽,后者是有关通神、望天。
秦始皇统一天下以后,园林的发展亦与此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开始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园林”。
其中以阿房宫为代表的形象则是为淮南的构筑中心,往南一直延伸到终南山,往北与都城咸阳成为一体。
他的“复道”连接北面的咸阳宫和东面的骊山宫,复道为两成的廊道,上层为封闭,下层为敞开。
新的复道有结合于原先建成的甬道系统,形成以阿房宫为核心的的交通网络。
也是天星体象的摹拟:从天极星座经阁道星座、在横过天河而抵达了营室星座。
可见阿房宫是多么的壮丽宏伟。
气魄之见于山川之间,回荡在整个王宫。
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把早期的游囿,发展到以园林为主的帝王苑囿行宫,除布置园景供帝王游媳之外,还举行朝贺,处理朝政,汉高祖的“未央宫”,汉文帝的“思贤园”,汉武帝的“上林苑”,梁孝王的“东苑”。
宣帝得到“乐游园”等。
都是这一时期的著名苑囿。
从敦煌莫莫高窟苑囿亭阁,元人李容瑾的汉苑图轴中,可以看出汉时的造园已经有了很高的水平而且规模很大。
枚乘的《菟园赋》,司马相如的《上林赋》,班固的《西都赋》,司马迁的《史记》,以及《西京杂记》、典籍录《三辅黄图》等史书和文献,对于上述的苑囿,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
其中的上林苑是汉武帝在秦时旧苑的基础上扩建的,其中的离宫别院数十所广布苑中,其中太液池运用山池结合的手法,造蓬莱、方丈、瀛洲三岛,岛上建宫室亭台,植奇花异草,自然成趣。
生产期是中国古典园林,从萌芽、产生而逐渐成长,生产期的持续时间较长,但园林的演变很缓慢,经历的时间长始终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它不具备中国古典园林的全部类型,造园的主要是“皇家园林”园林的功能主要是狩猎、通神、求仙。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时期,也是思想十分活跃时期。
造园开始在明间园林主要转向满足人的本性的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
一度社会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士大夫阶层追求自然环境美,游历名山大川成为社会上层的普通风尚。
刘勰的《文心雕龙》,钟嵘的《诗品》,陶渊明的《桃花源记》等许多名篇,都是这一时期问世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特殊经济、政治、文化产生大量的隐士,王羲之“即官去,于东士人士尽山水之游,戈钓为娱。
又于道士许迈游遍东中诸郡,穷诸名山,泛沧海,叹之:“我卒死当以乐死”,陶渊明辞官归隐,家境虽然贫穷,亦“三宿水滨,乐饮川界”。
他们对大自然的向往和眷恋是那么的一往情深。
真正大批的文人、画家参与造园,还是在隋唐。
造园家与文人、画家相结合,运用诗画传统表现手法,把诗画作品所描绘的意境情趣,引用到园景的创作上,甚至直接用绘画作品为底稿,寓画意于景,寄山水于情,逐渐把我国造园艺术从自然上水阶段,推进到谢意于山水园阶段。
唐朝的王维是当时一位倍受推崇的一位,他辞官归隐到蓝田县,相地造园,园内山水溪流,堂前小桥亭台,都是依照他所描绘的画图布局建筑,如诗画的园景,正表达出他那诗与画作的风格。
苏轼称赞说“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
”而他创作的园林艺术,也正是这样的。
倪瓒在我国绘画史上也是有名的山水大师,出于他手的造园艺术品自然不同凡响,清朝乾隆帝南巡到苏州时,看到也称赞不已。
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的后期的转乱状态,社会经济一度繁荣,加上当朝的皇帝荒淫奢糜,造园之风大兴。
隋炀帝“亲自看天下山水图,求胜地造宫苑”。
在城市与乡村日益隔离的情况下,那些身居繁华都市的封建帝王和朝野的达官贵人,为了逍遥玩赏大自然的景色,便就近仿效自然山水建造园苑,不出家门,却能享“主入山门绿,水隐湖中花”的情趣。
唐太宗“励精图治,国运昌盛”,社会进入了一种盛唐时代。
当年的唐太宗在西安的骊山所建的“汤泉宫”,后来别唐玄宗改作“华清池”。
这里的宫室殿宇楼阁,“连接成城”,唐王在这里“缓歌慢舞凝丝竹,且尽君王看不足”。
隋唐园林在魏晋南北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古典园林而到达了全盛的局面,皇家园林的“皇家气派”已经完全形成。
文人参与造园的活动,把士流园林推向文人化的境地。
宋朝元朝造园也有一个兴盛的时期,特别是在用石方面,有很大的发展。
宋微宗在“丰享豫大”的口号下大兴土木。
他对绘画有一些造,尤其喜欢把石头作为欣赏的对象。
先在苏州、杭州设置了“造作局”,后有在苏州添设了“应丰局”专搜集民间奇花异石,舟船相接地运往京都开封建造宫苑。
“寿山岳”的万寿山是一座具有相当规模的御苑。
此外,还有“琼花苑”、“宜春苑”、“芳林苑”等一些名园。
现今开封的相国寺里展出的几块湖石,形体确乎奇异不凡。
这期间,大批的文人、画家参与造园,进一步加强了写意山水园林的创作意境。
明代的大内御苑有六处御花园、慈宁宫花园、万岁山、西苑、兔园、东苑。
清朝的皇家园林宏大规模和皇家气派,比明代表现更加的明显。
皇家园林创建以康熙、乾隆时期最为活跃。
当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给造园大规模写意自然园林提供了有利条件,如“圆明园”、“避暑山庄”、“畅春园”等等。
私家园林以明代建造的江南园林为主要的'成就,有“休园、拙政园、寄畅园”等等。
同时还在明末产生了园林艺术创作的理论书籍《园冶》。
他们在创作思想上,仍然沿袭唐宋时期的创作源泉,从审美观到园林意境的创作都是以“小中见大,须弥芥子,壶中天地”等为创作手法。
自然观、写意、诗情画意成为创作的主导地位,园林中的建筑起了重要作用,成为造景的主要手段。
园林从游赏到可游可居方面逐渐发展。
大型园林不但模仿自然山水,而且还集仿各地名胜于一园,形成园中有园,大园套小园的风格。
中国的造园艺术是中国文化和艺术的体现它的出现,园林的规模,由大而小,园林的景观由单纯的粗放宏观逐渐发展成为经济的微观经济为主,创作手法由单纯的写实和与自然相结合,它是以追求自然山水精神境界为最终和最高的目的,从而达到“虽有人作,宛自天开”的目的。
园林的设计讲究顺应协调、和谐共生、差异互补、对比反衬,情景交融,融合为统一、动静结合,中国园林是具有很高的艺术成就和独特风格的园林艺术体系,是东方园林艺术的主要代表,在世界园林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其造园风格和手法,不仅影响日本和东南亚各国,而且对西方国家的造园也有一点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维权.中国古典园林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张家骥.中国造园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
[3]刘敦桢.中国古代建筑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
[4]陈从周.园林丛谈.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0.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二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 、论十字军东征中的基督教情结
2 、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与西欧封建制建立之间的关系
3 、希腊早期移殖民活动与后来资本主义殖民活动的异同
4 、简析罗马帝国时期统治者对待基督教的态度变化及其原因
5 、中世纪基督教对教育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6 、论古典时期雅典民主政治下的精英教育
8 、论《荷马史诗》的史学价值
9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对国家生活的作用和影响
10 、简析伯利克里时代雅典民主制的民主成分和非民主成分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三
在全球经济中,美国所占的比例在近些年一直呈现出一个下降的趋势,同时美国的国债问题更是成为了世界人们的关注点,由此可见,美国在世界上的霸主地位得到了强烈的冲击。又由于美国的金融市场是全球经济的中心,导致全球的经济也受到了不小的打击。这么多的挫折造成美国的世界地位不断地下降。我们正式步入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发展中国家也在这背景之下不断地增强经济,尤其是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地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的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一、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关系
第一,金融创新对于金融风险并不能做到完全的规避。金融风险并不能规避全部的金融风险,有一部分的金融风险是能够借助金融创新进行管理的,有一部分的金融风险却只能通过其它的方式进行规避。比如,金融机构所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部分都是内部的工作人员自己或是与他人合伙共同作案。这样的金融风险是无法通过金融创新来进行规避的,所以只能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或是制度上的创新来进行规避;第二,金融创新在规避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有效加强了各主体的规避能力。从金融风险直接规避的角度来讲,具有金融风险的主体能够借助金融创新的使用来避免损失的产生和增多。从金融风险间接规避的角度来讲,规避直接风险的做法已经有效减少了间接金融风险的出现机率,所以可以说金融创新对于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出现了一种有效规避银行贷款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第三,金融创新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根据金融创新的本源来看,金融创新最初的诞生就是为了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所以通过金融创新的发展阶段能够表明,金融创新最快的发展阶段就是金融风险最为严重的阶段。出现金融创新的原因也是多元化的,同时与金融风险的增多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的金融创新措施
1.协调发展好各个角度和各个方面
金融创新是一个具有系統性、复杂性的发展过程,所以必须在这个过程中协调发展好各个角度和各个方面,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内容:第一,人才是创新金融产品的基本,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能够进行金融创新活动的人才是非常稀缺的。所以,必须重视此类人才的培养,不断加大培养力度,进而对创新金融产品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二,加大金融监管法制制度的创新力度。保证金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高效运行的根本是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也是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创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不断地创新相关的监管制度,进而有效发挥出监管制度的作用;第三,适当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活动。创新金融产品也需要适度进行,否则就会产生反效果,要与投资者以及市场的产品需求、接受能力等相符合,还要与监管能力相协调,并且风险收益也要有所体现,进而避免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加强金融机构的创新自主能力
金融创新的大部分活动在我国都是通过政治直接主导的,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规避作用,就需要不断加强金融机构的创新自主能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之下,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应不断通过进行创新来加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还应满足社会上来自于各个角度和方面的需求,这样有助于金融机构健康地、可持续地在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来。所以,金融机构应不断发展和完善激励创新的机制,并且制定出衡量创新绩效合理科学的标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纳入创新业务的内容,进而有效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此外,为了防止刻意追求高收益和高风险的金融创新项目出现,必须从长远发展的眼光进行金融创新,合理分配好金融资源,并且科学管理资产流动习惯和资产负债,保证金融创新活动可以在良好的资本环境中平稳严谨地进行。
3.解决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由再一次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是紧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旦脱离了实体经济,金融创新也就很难得到实现,这时就必须解决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创新的重点是发展实体经济,让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以及“三农”都能够享受到金融创新的服务。首先,完善和创新“三农”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农村和农业在金融方面的服务需求制定和发展相关的金融项目,例如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进而形成一个基于多方共赢原则以及功能互补、产权明晰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其次,根据生产需求来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寻找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探索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同时,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促使直接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成为了大型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方式。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金融业务中最薄弱的项目就是融资,所以金融机构应对此项业务给予一定的重视,树立长期的创新和研发意识。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策略
1.构建金融监管预警系统
金融创新产品中的大部分都具有金融风险隐蔽、扩展速度快等问题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产品自身的透明度较差、渗透性较强以及自由度较大等特征造成的。需要通过不断地管理和监督金融运行状态来减少创新再监管环节中的空白程度,进而有效降低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机率,同时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应构架金融监管预警系统,与原有的监管信息系统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实现预警指标的直接生成,这样就可以实时监控各个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以及日常运行情况等。
2.加强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的监管力度
目前,国际上的银行业呈现出一个日渐激烈的竞争状态,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也开始有所好转,这也就向我国的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有效加强经营的国际化能力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金融风险监管在金融机构中具有关键的金融风险管理作用。但是,我国商业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公司管理机制,进而造成了经营业绩一直下降、经营风险不断增加等的问题出现,所以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出金融风险监管的作用,重视金融风险监管在金融创新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应加强金融机构中的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监督运营风险的工作水平,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做好防控的措施,进而有效加强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的监管力度,减少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冲击和影响。
3.建立金融风险协调管理机制
金融创新活动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地发展,开始逐渐出现跨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这也就要求人们开始重视跨部门协调监管的重要性。所以,应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與权利的对等原则,建立金融风险协调管理机制,将监管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在其中得到明确的分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管空白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出现。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应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会议联席制度,促进各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我国金融业会逐渐向混业经营以及监管的趋势发展,这就要求形成更好的分业监管模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能够通过金融创新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进而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的质量,有效提高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不可以一味地只注重金融创新,却忽略了监管金融创新产品与工具的风险,进而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所以,在进行金融创新的时候,同时进行风险监管,不可以忽视二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监管和市场导向的,进而为我国的金融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3月15日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
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九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十六
中华上下五千多年,在前人不断思考创新下,涌现出无数的中华文化。
20年代,30年代的学生脑中满是革命。文化不断被摧残。但也少不了捍卫中华文化的人,我们应该对这些人心存感激。
我看了一篇文章:某公司外方经理在招聘中方工作人员时,首先考虑的是中文的掌握情况。他意味深长的说:“人不能忘本,母语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力见证。一个人不能运用,或不能很好的运用自已国家的语言,甚至对其了解很少,我们怎能用这样的人啊?”不可否认,有很多人恨不得染个黄头发,时不时说几句外语,好像这样他们真成了外国一样。
老师跟我们讲过,法国人很爱自已的母语,虽然大部分法国人都学英语,但他们在法国绝不会用英语跟别人交流,他们认为法语是世界上听的语言。
在中国,许多地方的标示语上都是用英文来提示,有许多人在自己的同胞面前,硬是要把自己的汉语说得不流利,在加几句英文进去,文化不应该被排斥,但是,当一种文化即将取代原有之的文化,我们应只有一种行动—————捍卫自已的文化。
从甲骨文到现代的汉语经过多长的演变?包含了多少人的心血?我们有什么资格不尊重它?对!我们没有资格。
我们要行动起来,捍卫我们的中华语言文化。
云南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七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那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达到了“学而优则仕”的境界,有利于中国古代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科技发达,也备受西方人推崇对欧洲文官制度的确立产生积极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中国只有通过严格考试的人才能出任官职‘中国由那些及第的人治理者’,政治清明,经济繁荣。”
科举制产生于隋朝,唐朝时得到发展,宋代得以完善。科举制的推行,打击了腐朽的士族的势力,符合庶族地主经济发展的趋势,适应了巩固国家统一的需要。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文化素质,也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稳定、政治清明廉洁。同时,也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唐朝学制完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也推动了宋代科技革新,使得宋代科技领先于世界。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达到高度繁盛发达起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新航路开辟以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潜心研究中国的典章制度,不断向欧洲传递东方的信息。16世纪中期来华传教士克鲁兹在他的游记中把中国科举制介绍到欧洲。欧洲人了解到中国科举制度以后,都异口同声的称赞。16世纪的门多萨认为,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治理得最好的一个,他把原因归于中国竞争性的科举制度,说中国通过竞争开放一切官职,从而利用了所有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牛津大学教授纽曼说:中国行政制度是迄今为止存在于东方的无与伦比的优秀制度。他们认为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值得效法。法国首先师承中国,在1791年进行了文职人员的考试,德国在1800年。1833年,英国确认了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但直到1847年,英国某一驻外机构为聘任办事员,才进行了最早的竞争性的考试。1855年,英国成立第一个文官委员会、主持普通文职人员竞争性考试。1855年,英国颁布法令,使文官的竞争性考试正常化,英国文官考试制度最终确立。英国文官考试面向公众,定期举行,强调入选者必须备有良好的品行和确定试用期,与中国科举制度的形式非常相似。《大英百科全书》对英国文官制与中国科举制的渊源关系也有公允的结论:“在历史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出现在中国,它用考试来选拔行政官员,并对已经进入仕途的官员进行定期考核。”英国文官制吸收中国科举制的精华,又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
可见,中国科举制对中国乃至于世界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中国的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啊!科举制最大的功,在于给草根平民出人头地提供了一条通道,为维护封建统治立下大功。剩下都是过了。反观我们当今社会,平民百姓当官到底从何渠道进入?连个游戏规则都没有了,老子当官儿子跟着当,老子种地儿子跟着种,这还不如科举制呢!请诸位注意,我们同学们这些当官当吏的,可还是20年前高考制度的产物,那时还是科举制的残余,"学而优则仕"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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