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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一、原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鉴定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三、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二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那你对于刑事立案
申请书
又了解多少呢? 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刑事立案申请书,欢迎参阅。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申请人:,女,汉族,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女,汉族,现住四川省。
xx年xx月1号午后,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离开。但是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和申请人所在的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犯罪行为。然后责令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将耳环交给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程春国,男,汉族,中国台湾人,19xx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k121035110,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xx年4月28日,李良聪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将全资持有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步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港币7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xx年6月12日付清了全部的转让款750万元港币,李良聪和荣步公司也分别于20xx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请人移交了荣步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证书、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请人已经合法的成为了荣步公司新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荣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李良聪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不履行协助申请人变更相关股权登记、证照等义务,反而捏造证照遗失等事实,并隐瞒了其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的真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照并骗取了相关的证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聪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相关部门骗取了关于荣步公司的其他证照和印章后李良聪多次以荣步公司和荣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52号的任大明发生投资业务往来,致使荣步公司申请人实际经营和管理的荣步公司名下的账号以及厂房被多次冻结、查封,特别是李良聪20xx年8与7日非法以荣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清算的行为,导致了申请人和荣步公司经营陷入了绝境,正常的经营也无法开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其实际经营的荣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三
申诉人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出生地______省______县,初中文化,无业,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9月13日以(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____________年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_________猛击被害人_________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被害人_________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________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________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市______镇______村____号、____号、______号、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户籍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或行政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相关行政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请求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3日晚7:00许申请人在xx区xx镇怡乐中街家乡味饭店工作,三个本地的社会上的闲散男子就餐饮酒,在饭店室外排挡处寻衅滋事,喝了有20多瓶啤酒,申请人听见他们打砸瓶子,引起顾客的恐慌,顾客都吓走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后厨忙,申请人在正在店外给他们三个烤羊肉串,看见顾客走了,又听见砸东西的声音。
申请人害怕事情闹大,就赶紧过去,立即打扫三个滋事男子打砸碎的酒瓶子,刚收拾完一个酒瓶子,放在马路边,就开始劝说他们,其中另一个在xx力使得啤酒瓶破裂并扎到的申请人的眼部,扎伤申请人的人不常来,另外两个男子常来家乡味饭店吃饭,有点熟悉,但不知道叫什么,三个滋事男子看到申请人眼部受伤并流血,滋事的三个男子才住手,连180多元的饭费酒费都没有支付,就陪申请人去潞河医院看病,送到医院看病后,再也找不到他们人了,申请人的亲属当天打电话报警,出警人员当日没有给申请人作笔录,也没有对涉嫌寻衅滋事的三个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对扎伤申请人的故意伤害的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以“误伤”申请人为由给了个回执接受案件回执单,当时报案的亲属因系山西人,口音较重,表达能力欠缺,最关键的是没有在现场,陈述可能存在重大差误,特此更正,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非常近,而且面对面,正在进行劝说的过程中,是他们滋事过程中扎伤的,如果不是我受伤,其他两个人必然会有人受伤,所以故意伤害是确定的,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太近了,而所用的凶器就是短短的啤酒瓶子,在砸伤自己头部的时候,必然引起啤酒瓶子的碎裂,碎裂的玻璃必然飞溅,飞溅就会引起相关人员的受伤,不存在误伤的可能,而申请人紧挨着伤害人,正在劝说,侵害人明知其危险动作,能够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的直接后果,依然决然的用自己的头部把空啤酒酒瓶拦腰砸段,瓶底后半段飞扎到申请人的眼部,导致受伤,其他两个人也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没有采取主动措施,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申请人身体心理精神经济等受到重创,双眼视力严重下降,左眼视物模糊,散光严重,面部毁容。
之后派出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才给作了伤情鉴定,xxxx年9月27日经过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依据《刑法》,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特此申请,望贵派出所能够依法按规定,办理立案并侦察手续,依法对三个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分局申请人:
xxxx年12月25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五
报案人:
报案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住址: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申请事项:请求对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年月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__________]_____刑初第__________号诉申请人__________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________________(之前诉讼的原因)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_________________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八
请求事项:
申请撤回申请人(本案原告)诉被申请人(本案被告)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已由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公安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户籍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 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或行政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相关行政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请求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3日晚7:00许申请人在xx区xx镇怡乐中街家乡味饭店工作,三个本地的社会上的闲散男子就餐饮酒,在饭店室外排挡处寻衅滋事,喝了有20多瓶啤酒,申请人听见他们打砸瓶子,引起顾客的恐慌,顾客都吓走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后厨忙,申请人在正在店外给他们三个烤羊肉串,看见顾客走了,又听见砸东西的声音。
申请人害怕事情闹大,就赶紧过去,立即打扫三个滋事男子打砸碎的酒瓶子,刚收拾完一个酒瓶子,放在马路边,就开始劝说他们,其中另一个在xx 力使得啤酒瓶破裂并扎到的申请人的眼部,扎伤申请人的人不常来,另外两个男子常来家乡味饭店吃饭,有点熟悉,但不知道叫什么,三个滋事男子看到申请人眼部受伤并流血,滋事的三个男子才住手,连180多元的饭费酒费都没有支付,就陪申请人去潞河医院看病,送到医院看病后,再也找不到他们人了,申请人的亲属当天打电话报警,出警人员当日没有给申请人作笔录,也没有对涉嫌寻衅滋事的三个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对扎伤申请人的故意伤害的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以“误伤”申请人为由给了个回执接受案件回执单,当时报案的亲属因系山西人,口音较重,表达能力欠缺,最关键的是没有在现场,陈述可能存在重大差误,特此更正,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非常近,而且面对面,正在进行劝说的过程中,是他们滋事过程中扎伤的,如果不是我受伤,其他两个人必然会有人受伤,所以故意伤害是确定的,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太近了,而所用的凶器就是短短的啤酒瓶子,在砸伤自己头部的`时候,必然引起啤酒瓶子的碎裂,碎裂的玻璃必然飞溅,飞溅就会引起相关人员的受伤,不存在误伤的可能,而申请人紧挨着伤害人,正在劝说,侵害人明知其危险动作,能够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的直接后果,依然决然的用自己的头部把空啤酒酒瓶拦腰砸段,瓶底后半段飞扎到申请人的眼部,导致受伤,其他两个人也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没有采取主动措施,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申请人身体心理精神经济等受到重创,双眼视力严重下降,左眼视物模糊,散光严重,面部毁容。
之后派出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才给作了伤情鉴定,xxxx年9月27日经过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依据《刑法》,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特此申请,望贵派出所能够依法按规定,办理立案并侦察手续,依法对三个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 申请人:
xxxx年12月25日
刑事立案申请书3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一
自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xxx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签字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______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撒诉请求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起诉。请于批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xx村中甲xx号。身份证号:350583197xxxxxxx,电话:1359912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人民政府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四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x省x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x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x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x省x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x省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________年)沈铁西刑初字第00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申请人认为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一审法官李忠勤严重偏袒被告人,重罪轻判,申请人对一审法院严重有损被害人权利,有损司法尊严的违法判决提出强烈抗议,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量刑严重畸轻。
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崔啸天具有明显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________是_____________的前男友,两人分手后,被告人一直骚扰、纠缠、威胁、殴打_____________,为了躲避被告人的迫害,_____________被迫搬家至案发地点。被告人对于被害人_____________同_____________在一起生活,一直怀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症,心态扭曲,产生杀人报复的犯罪动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案发前一个来月,被告人通过2、3次跟踪尾随的方式找到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居住的房子,踩点预谋犯罪。被告人在案发前一个月在市场购买足以致人死亡的铁锤,预谋犯罪,案发当天被告人带着帽子和口罩,怕被人认出,蹲点守候在________________室门口,等候被害人开门的时候,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况下,用铁锤猛击追打被害人至厨房,将被害人打倒后,骑在被害人身上继续击打,被害人出血过多,向被告人求饶,要去医院看病,但被告人说,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报警,他就完了,并扬言要整死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后被害人提出可以写个保证,说今天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同意该建议,从卧室的抽屉里翻出笔和纸,让被害人写保证,由于被害人的手受伤了,被害人只写了一个“今”字再无法书写,由_______________写下: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的责任,无________责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证,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证上签字后,被告人中止了杀人行为。被告人________具有杀人动机,准备杀人工具,蹲点伺机行凶,用铁锤连续追打被害人,并表露杀人故意,后因被害人求饶写保证不追究其责任后,中止杀人行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而非伤害行为。《辽沈晚报》________年12月31日a10版报道一个案件,该案情和本案情如出一辙,唯一的差异在于,报纸上的案件因行凶者被二被害人制服后无法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因为被害人求饶、写下保证,以及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的紧张、害怕而放弃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中止)。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判决对于法官依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因此,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定性严重错误,重罪轻判。退一步讲,就是定性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恶劣的从重情节,而一审法院只判被告人一年七个月的刑期,量刑严重畸轻。
二、一审判决虚构犯罪情节,严重歪曲犯罪事实,掩盖被告人蓄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为被告人开脱故意杀人罪名。
一审法院为了驳斥被害人对于该案定性的异议,故意歪曲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被告人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室,因情感纠纷用铁锤和拳脚将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头面部打伤……”一个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检察院定性有如此巨大争议的案件,一审法院只用了54个字就轻描淡写地描述案件事实,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主要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事先踩点,准备铁锤,带着帽子和口罩怕被认出,预先蹲点守候在门口,入室连续追击,被害人被打倒后,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继续行凶,并扬言杀害被害人,后在被告人求饶提出写下和被告人无关的字条后才中止杀人行为等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关键犯罪事实一概不提,实则为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开脱。且编造出“感情纠纷”的案件起因,试图掩盖被告人蓄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混淆该起案件同普通因琐事引起的口角、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事件。被告人是在同_______________分手后单方一直纠缠和报复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被害人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何来什么“感情纠纷”?这种编造完全是在推卸被告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严重歪曲对于该案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保证书”犯罪情节,该情节是区别被告人的主观犯罪形态到底是杀人还是伤害的核心情节。一审法院认定:_________________“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证人_______________、被告人________对当日案发过程均表述被告人________在将_______________打倒后停手,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言语威胁,逼迫被害人_______________与证人_______________写下‘保证书’,在被告人________言语威胁的过程中并未继续使用暴力。”事实的情况是,被告人在将被害人打倒后,骑在被害人身上,说些被害人不配和证人_______________处对象之类泄愤的话,并扬言今天他出去也好不了了,要弄死被害人和证人_______________。被害人留了大量血后,向被告人求饶要去医院看病,并提出可以写一个保证,说今天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都是被害人和证人_______________的错,被告人在紧张害怕的情况下,同意了被害人的要求,被告人起身到卧室的抽屉里翻出笔和纸(照片;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让被害人写保证,由于被害人受伤,只在纸上写下“今”字后无法书写(笔记本物证),由证人_______________写下了: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和证人_______________的责任,无________责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证,证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证上签字。被告人是在紧张害怕情况下,在拿到证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写的保证后,才中止了侵害行为。可见,被告人在将被害人打倒后继续骑在被害人身上击打,且在行凶过程中明确表达了杀人的故意,后是被害人求饶提出可以写个保证的情况下,并害怕出人命,被告人才中止了杀人的行为,放过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要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杀人故意,而不是伤害故意。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求饶和做出保证后,自动中止了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样态。李忠勤法官严重歪曲“保证书”出具的过程,为被告人的杀人(中止)行为进行开脱。
三、一审判决对于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只字未提,完全拒绝采纳,也未给出任何拒绝采纳的理由,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公安机关具有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如此严重的入室行凶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犯罪现场的任何照片,也没有提供任何物证。无奈被害人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在案发后进入案发现场拍下了血腥的犯罪现场照片,收集了当时案发现场遗留的眼镜、笔、笔记本等核心证据,拍下了被害人入院治疗时受伤情况的照片,并将这些证据材料分类提供给法庭,庭审时,被害人还当庭展示了案发当天被害人穿的血衣、被打碎的眼镜、遗留在现场的笔和笔记本等物证。但是在一审法院采纳的8组证据材料中根本没有被害人提供的这些证据材料,判决中又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和不予采纳的说明,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李忠勤法官实际上是要隐匿这些核心证据,不想通过这些核心证据还原犯罪现场的真实情况,而只以轻伤鉴定的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将案件坐实是伤害案件,而非杀人案件。李忠勤法官玩弄文字游戏,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避重就轻,剔除关键核心定性证据,采纳次要非核心证据,是严重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
四、被告人________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自首,一审判决却认定自首,并给予从轻处罚,属于严重枉法裁判行为。
一审判决载明:“鉴于被告人________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予以采纳。”李忠勤法官为了将被告人认定成自首,在判决中采纳的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第三、四、五次和犯罪事实较为接近的供述,对于第一次的不如供述未予说明。最要害的是,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主要犯罪过程和核心犯罪事实,李忠勤法官完全给予回避,只字不提。我不得不佩服李忠勤法官精湛的法律专业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知道如何裁剪庭审材料,为自己判决自首做充分论证,这样的判决即使上网公示都看不出存在任何问题,前后逻辑十分连贯,但只要我们对照庭审笔录,就知道李忠勤法官如何裁剪事实,进行违法判决了!
需要详细说明的是,公安机关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中隐匿了1月22日被害人妹妹和证人_______________参与的一次公安机关诱捕行动,被告人并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在抓捕行动落空后,公安机关让被告人的父亲通知被告人归案的,其是被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且投案后第一次讯问中没有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工具和犯罪动机,而是避重就轻,百般推诿,歪曲事实,虚构情节,不能构成自首。最为恶劣的是,庭审当日被告人歪曲主要犯罪事实,当庭翻供: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编造被害人是破坏其和证人_______________感情的事实;否认案发前一直纠缠证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实;狡辩自己的犯罪动机只是吓唬吓唬被害人;狡辩自己准备铁锤是用于修车的,而不是用于犯罪的;编造犯罪现场是在三楼到四楼的楼梯上;编造一开始就被害人认出自己的情节;编造自己只是用铁锤轻轻划拉了被害人的.头部两下;否认被害人被打倒后继续骑在被害人身上击打的事实;编造逼迫写“保证书”的动机和背景;否认扬言要弄死被害人和证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实;否认“保证书”是由被害人先写一个“今”字后写不下去的事实;否认被害人提供的现场被打碎的眼镜是案发当天被害人所戴的眼镜等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对主要犯罪过程全部否认,只承认伤害结果,属于严重的当庭翻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李忠勤法官费尽心思帮被告人定性自首,是严重的违法裁判。
五、被告人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恶劣,且一直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害,一审法院丝毫不考虑这些从重情节,明显畸轻判决。
一审判决载明:“鉴于被告人________在故意伤害过程中,持有凶器,考虑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被告人若不能赔偿其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而事实上,李忠勤法官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些从重情节,给予从重判决。试问只判了一年七个月,算是从重吗?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________年)中2年的量刑起点都没有达到,算是从重吗?如果没有这些从重情节,是不是一审法院就判缓刑了?真实荒谬至极!
被告人因证人_______________同被害人恋爱后,心生怨恨,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症,心理扭曲变态,产生杀机,暴力干涉证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的恋爱、婚姻自由,犯罪动机极其恶劣;被告人通过尾随、跟踪、蹲点,携带铁锤在门口守候,趁其不备攻击被害人,入室行凶,扬言欲弄死被害人,还要逼迫被害人写下此次杀人事件与被告人无关,全是被害人责任的字条,其行为令人发指;被告人案发后将作案工具铁锤丢弃,并撕毁证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为其写的字条,铁锤和字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关键证据,被告人毁灭主要犯罪证据,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而且被告人至今未赔偿被害人一分钱,惺惺作态,毫无悔意,被害人及其家属都无法原谅被告人令人发指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考虑以上这些从重情节,只作为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对待,混同于一般的打架斗殴案件,属于严重违法裁判,严重损害被害人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人(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出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___________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___________年底,_________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七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xx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地址:xx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八
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十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二十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xx]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公安局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建设部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xx)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刑事律师申请书篇二十一
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________与________发生纠纷,在________件发生后,________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________伤________级;________被羁押在________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________的家人多次主动向我们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伤害方)一次性赔偿________(受害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因此,我们同意对________予以谅解,不再追究________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________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________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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