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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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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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一

根据省市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我市按照“统一部署,阶段推进;试点引路,先易后难;依法推进,保持稳定;加强领导,确保成功”的总体要求,市乡村三级联动,扎实工作,克难攻坚,圆满完成了全市298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取得了按期一次足额选举成功率达93.3%、参选率达91.2%的显著效果。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6乡、6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工业区、1个矿区,298个村委会,2477个村民小组。1000人以下的村有54个,占18.8%;1000―人的村有145个,占48.7%;2000人以上的村有99个,占33.3%。

1月17日郑州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之后,我们随即把会议精神向主要领导做了汇报。1月18日下午,我们召开了由各乡镇(区)办事处主抓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参加的换届选举工作筹备会,传达学习省市有关会议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分析村委现状,要求各乡镇(区)办事处对第五届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及早调查、及早准备。1月26日,我市召开由各乡(镇)区、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组织书记、组织委员、民政所长参加的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春节前后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整体安排,明确提出:春节前,以调查研究为主,摸清情况,认真做好重点村、难点村的排查工作;春节过后,要立即行动,一鼓作气,全面铺开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月18日,试点镇卢店镇率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月25日,我们召开了全市换届选举动员大会。至3月3日,全市298个村委会,全部召开了换届选举动员大会。两个多月以来,我市多策并举,各方联动,克难攻坚,认真抓好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整体上看,换届选举取得的成果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截止4月24日,全市298个村的村委会成员全部选出,其中按期一次足额选出的村有278个,一次选举成功率达93.3%。全市共选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1243人,其中连任580人,占46.7%;新当选663名,占53.3%。

(二)村级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19名,占33.7%;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64名,占53.4%;大中专以上的有136名,占10.9%。29岁以下的有76名,占6.1%;30-49岁的有986名,占79.3%;50岁以上的有181名,占14.6%。妇女252名,占20.3%。

(三)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全市农村人口53万,共有选民378451人,参加正式选举投票的有344965人,参选率达91.2%。参选率最高的村达98%,最低的村也在80%以上。许多群众放弃外出经商、打工的时间,多次专程回村参加群众大会,投上自己的神圣一票,彰显了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四)机关干部得到了锻炼。换届选举工作程序性强、操作严格、涉及面广。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全民动员、全力参与、全心投入。换届办的同志虽然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但他们都尽职尽责,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各乡镇的机关干部在选举期间更是夜以继日,连续作战,部署指导、组织选举、答疑解惑,抓重点,攻难点,扎实工作,垂练了作风,锻炼了本领。广大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民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五)村党支部得到了检验。村级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村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换届选举工作的成败。其领导水平、控制能力、驾驭全局、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如何,在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中得到了一次很好的检验。在换届前,我们发挥了村支部了解村情民意的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前的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工作,化解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为村委会换届选举铺平了道路。在换届中发挥了村支部懂党的政策的优势,广泛做好村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群众了解村委会换届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积极参加选举,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理顺了情绪,凝聚了合力。在换届后发挥村支部熟悉农村工作的优势,积极发挥对村委会传、帮、带的指导作用,教育他们如何迅速适应工作,提高对农村工作的驾驭能力,帮助新一届村委会迅速成熟起来。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基层党组织是坚强有力的,是经得起考验的;但也确有极个别村支部书记临阵脱逃,在换届时吓破了胆子、撂了挑子。这也给我们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了醒、敲了钟。

(六)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在换届选举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并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个提倡”。298个村选委会中,支部书记兼任选委会主任的有243个,占81.5%。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有658名,占53%;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肩挑”的有98名,占32.9%;“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有421名,占33.9%。

正式选举工作结束之后,我们及时安排了工作移交、建章立制工作等选后工作,对各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目前,全市大部分乡镇已完成了工作移交、配套组织建设、建章立制等工作。

同时,我们及早筹划换届选举动员大会,认真细致地组织了《换届选举工作意见》、领导讲话、宣传材料等各种会议材料。

我们认真回顾了往届村委换届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依法推进,确保成功”的总体工作思路。各乡镇积极行动,认真排查存在问题和可能存在问题的村民委员会。据调查统计,全市共有重点村、难点村11个。

主要做法

高度重视,大员上阵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一是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开辟了“选好村官奔小康”换届选举工作专栏,共编播广播新闻36条,电视新闻34条,郑州电视台采编4条,各乡镇还出动宣传车辆,巡回村组宣传换届选举知识;二是编佣换届选举工作手册》3000册,发放到乡乡村村;三是张贴标语41500多条,悬挂横幅1620条,并实行宣传材料发放签收制,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3万余份,发放到村村组组、家家户户,保证选民的知情权;四是编发本级动态简报56期,郑州市换届办采用8篇,省换届办简报采用6篇,大河网“省村委换届选举专栏”采用5篇。

坚持一步一学法,阶段一培训。我们选派34名同志参加了郑州市举办的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2月25日,我市又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选举骨干进行了业务培训。根据“一步一学法”的要求,各乡镇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全市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312期,培训67900多人次。另外,宣化镇、徐庄乡、告成镇、石道乡、大冶镇等将换届选举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制成明白卡、流程图,发放到户,嵩阳办设立3个咨询站,接受群众咨询。

(三)摸清情况、扫除障碍

在换届选举准备阶段,各乡镇深入各村调查村“两委”干部现状,特别注意了解、掌握广大党员和群众对本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工作实绩的评估,把握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到心中有数。还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对村级“两委”班子的现状进行评议,如卢店镇在春节期间,由班子成员带队分6个考核小组,对全镇18个村的两委班子状况进行了民主测评,并先后同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党员代表480余人进行了详细座谈,吃透了村情,了解了动态,掌握了底数;大金店镇班子成员深入村组,与村两委人员沟通座谈,把问题矛盾解决在选举前,从而保证了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科学安排,加强督促指导

1、方案制定到位。在对全市整体形势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另外,根据工作进度,每个阶段我们都认真制定出台了阶段工作方案,对各阶段应该完成的工作和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再次明确,确保了各乡镇有章可循,有内容可抓。

2、工作督导到位。为切实保障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地推进,我们采取市主要领导明察暗访搞督导、主抓副职到各乡镇巡回督导、四大班子领导和督导组包乡督导、市换届办每天电话督查,接待来电来访,查办违规问题,到重、难点村直接指导,互相结合,形成了工作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试点引导到位。我们采取了“试点带路,压茬进行,全面推进”的工作方法,让试点乡卢店镇的选举工作提前一个步骤进行,其他乡镇在借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次跟进。并通过会议介绍经验、现场观摩学习、一个阶段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一个环节编发一个经验材料,充分发挥了试点乡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利用简报的形式,指导工作。整个换届选举期间共组织召开观摩现场会3次。

4、情况互通,及时指导到位。坚持每周一次组织书记例会,两次督导组会议制度,及时掌握、解决各乡镇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在推选选委会阶段,我们及时总结归纳了存在的12种违规现象,在正式选举阶段,总结了选票保管、委托证办理、投票场地安排、选举组织、问题处置等5个方面的13个问题。做到了情况互通,问题互明,互相借鉴,减少了问题的发生。截止目前,共组织召开乡镇党委书记会5次,组织书记例会8次,督导组会议16次。

(五)严密组织,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程序严格。我们自始至终坚持依法进行。做到了严把“五关”、坚持七项原则、走好“八步”。

把好“五关”,即:一是把好选委会推选关。对没有按规定程序要求,违规操作的16个村,进行了二次推眩二是把好选民登记关。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保证每个选民都有行使权利的机会。三是把好候选人提名关。经村民会议或村小组会议召集选民无记名投票,直接提名推荐候选人,公开唱票、计票;大力宣传“四个提倡”、“五要七不要”,教育选民正确选人,选自己信得过的人。四是把好选举组织关。严格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选举,做到一个步骤不少、一项程序不丢,完全按程序操作,并要求各乡镇统一主持词、统一会标、统一工作证,规范选举工作程序,从选票的保管、启封到“问题票”的认定,从委托票的办理到投票场地的科学安排,从选民的通知到选举秩序的维护,从问题的排查到出现问题的解决,都严格把关,责任落实到人。五是把好配套组织的完善建立关。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提名推荐村民代表,建立“一全两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新一届村委班子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坚持“七项原则”。就是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竞争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与秘密写票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等七条原则。以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坚持原则来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真正把能为农民办实事的能人选进村委会班子,在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引导作用。走好“八步”。即广泛宣传发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周密安排部署,成立选委会;确认选民资格,张榜公布名单;组织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确定、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培训村委会成员,提高其综合素质;完善配套组织,规范管理。

(六)坚持教育与打击并重,依法维护选举秩序

树立正确选人导向,教育群众正确选人。强调选出的村委会成员应具有“一高四强一服众”的条件,即:综合素质高,为民服务意识强、致富带富能力强、廉洁意识强、解决问题能力强,能“服众”。同时,教育选民不选那些触犯刑律,表现不好的;参加邪教组织的;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群众信任的;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的;靠家族势力不正当竞争的;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

为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我们在电视台发布通告,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局长亲自抓,郜今玮副局长带警力多次直接到村,依法打击破坏干扰选举的行为,维护换届选举正常秩序。公安机关出动了警力上千人次,共配合11个乡镇数十个村的选举工作,依法拘留3人,告诫谈话32人。我们尊重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群众来信来访。专门成立了信访稳定工作组,安排民政局、信访局的同志到郑州市换届办蹲点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按照有“有问必答,有报必查”的原则,一般件在反馈各乡镇处理的同时,明确问题督办人,跟踪过问,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对重件要件,直接进村入户,调查处理。据统计,市换届办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236起,其中电话申诉89次,人访138次534人,信访件9起。

针对极个别重点村、难点村、不稳定村的问题,我们集中精兵强将,市乡两级联合攻坚。对重点村、难点村存在的问题逐一排队分析,实行一村一策,逐村研究、逐户分析选情动态,认真细致地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集中人力,集中精力,一鼓作气,逐个攻破。如东金店乡刘庄村、背阴坡村,阳城区高村等,经过市乡两级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选举任务。

二、换届选举取得的成效

(一)实现了100%换届的工作目标。截止4月24日,全市298个村的村委会成员全部选出,其中连任的有580人,占46.7%;新当选的有663名,占53.3%。

(二)村级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19名,占33.7%;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64名,占53.4%;大中专以上的有136名,占10.9%。29岁以下的有76名,占6.1%;30-49岁的有986名,占79.3%;50岁以上的有181名,占14.6%。妇女252名,占20.3%。

(三)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全市农村人口53万多人,选民378451人,参加正式选举投票的有344965人,参选率达91.2%。参选率最高的村达98%,最低的村也在80%以上。许多群众放弃外出经商、打工的时间,多次专程回村参加群众大会,投上自己的神圣一票,彰显了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四)机关干部得到了锻炼。换届选举工作程序性强、操作严格、涉及面广。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全民动员、全力参与、全心投入。换届办的同志虽然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但他们都尽职尽责,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各乡镇的机关干部在选举期间更是夜以继日,连续作战,部署指导、组织选举、答疑解惑,抓重点,攻难点,扎实工作,锤炼了作风,锻炼了本领。广大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民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五)村党支部得到了检验。村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换届选举工作的成败。其领导水平、控制能力、驾驭全局、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如何,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前得到了一次很好的检验。在换届前,我们发挥了村支部了解村情民意的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前的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工作,化解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为抓好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在换届选举中发挥了村支部懂得党的政策的优势,广泛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教育广大群众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积极参加选举,理顺了情绪,形成了合力。在换届后发挥村支部熟悉农村工作的优势,积极发挥对村委会传、帮、带的作用,教育他们如何迅速适应工作,提高对农村工作的驾驭能力,帮助新一届村委会迅速成熟起来。

(六)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在换届选举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并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个提倡”。298个村选委会中,支部书记兼任选委会主任的有243个,占81.5%。在新一届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有658名,占53%;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肩挑”的有98名,占32.9%;“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的有421名,占33.9%。

三、再接再厉,巩固换届选举成果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虽然告一段落,但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班子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还需进一步巩固换届选举的成果。在下步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稳”。就是做好换届选举的善后工作,维护农村大局稳定。各乡镇要积极支持新一届村委会开展工作,抓紧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他们打开工作局面。要继续做好“选后访”工作,耐心细致地接待来访群众,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稳定群众情绪。通过家访谈心交流等形式,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落选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得失观,鼓励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带头发展农村经济、稳定一方社会方面继续做出贡献。同时,支持他们通过正当渠道进入“一会两组”,在监督新一届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把他们的精力转移到发展经济上来,使他们认识到还有另外一种途径能够继续为村里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作贡献。

二“审”。就是要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财务不清、村务不公开的村,选举前没有进行审计的村,乡镇要安排进行审计。要交一份清楚账,接一份明白账,当一个清白人。

三“建”。就是要建立村委会配套组织,健全配套制度。建立“一会两组”,选好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健全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完善修订村规民约,靠制度管理人,靠制度约束人。四“训”。就是加强村级干部培训,提高他们综合素质,提升他们服务群众的本领。努力使村级组织、村级干部达到“六好六带头”,即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发展思路好、制度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带头学习讲政治、带头团结顾大局、带头干事谋发展、带头创新建佳绩、带头服务比奉献、带头自律树形象,不断提高村级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水平。

五“规范”。就是规范两委关系,规范工作议事规则,规范村务管理,重点是下大力气抓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质量与水平,真正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巩固换届选举成果,真正建立起适应农村发展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4月28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二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办理委托投票;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汇报(人大视察)

关于全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汇报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汇报我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一、基本情况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4年10月份开始,到今年3月底已基本结束。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在各级党委、人大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保证了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截止目前,全市应换届的1022个村,已完成换届选举1010个,占98.8%。回顾总结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的特点是领导重视,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进展顺利。一是选民参选率高。由于广大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宣传“一法两办法”,广泛发动,靠前指导,尊重民意,依法办事,广大村民参选热情明显高于上届。据统计,全市共有选民63.1万人,参加选举的58.4万人,参选率达到92.6%;村民依法选举能力明显增强,违法乱拉选票的现象明显减少。二是当选的村干部素质高。通过换届选举,村委会班子的结构进一步优化,干部素质明显提高。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平均年龄38岁,比上届下降了2.8岁;妇女干部461名,比上届增加了240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612人,占51.4%;“双带双强”型干部达到50%以上。三是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率高。选举中大力提倡村党支部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兼职,减少了村干部职数。换届选举后全市村“两委”成员总数为3497人,比上届减少了816人。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的2909人,占83.2%;村委会主任兼任村党支部书记的914个,占90.5%,分别比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提高了10个以上百分点。四是各类组织机构健全。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建立健全了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5025个,推选各类委员会成员1.2万人,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2.38万人,村民小组长4690个,普遍成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这些组织的建立,为推动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全面开展、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解决“三农”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促进了“富民强村”工程的顺利实施。二、主要做法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性、政策性强,新要求、新标准多,时间紧,任务重。做好这项工作,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四点:(一)认真安排部署,加强了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来抓。一是成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了领导。市里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工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了全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各区、各乡镇(街道)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并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进行组织动员,全面启动了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二是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市委明确了各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分工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区、乡镇(街道)也都普遍实行了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干部包村的办法,形成了层层有人管、村村有人抓的局面。三是各级各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委、市政府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出台了《关于对经济薄弱村主职干部发放定额补助,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通知》,拿出680多万元对812个经济薄弱村的主职干部发放定额补助。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市公安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各分局、派出所落实警力,主动配合,较好地维护了换届选举秩序。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农业局等部门也都立足各自职责,制定下发了相关文件,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驾护航”。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有效地推动了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广泛宣传发动,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四五”普法,采取上下联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宣传培训。一方面抓好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及“一法两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还会同市委组织部印发了1200多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手册》,保证了各区、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人手一本,每村一册,用以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各区、乡镇(街道)、村也都通过宣传车、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营造了人人关心换届选举、人人参与换届选举的浓厚氛围。据统计,各级、各单位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150多次,张贴标语横幅2300多条,印发宣传材料15万份。通过以上多种形式,进一步把“一法两办法”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村民掌握了有关法律法规,明白了自己的民主权利,并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到换届选举工作中来。另一方面搞好培训。市里组织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参加了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班,重点学习了“一法两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原则要求、操作方法和具体步骤,通过模拟选举等形式,把握了选举中的重点问题和疑难问题的处理,取得了较好地效果。各区、各乡镇(街道)也都采取了集中办班、现场观摩、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了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了法制观念,培养了大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一是深入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市民政局和各区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和村,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调研。通过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了广大村民的思想动态和部分村班子的工作现状,提高了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各乡镇(街道)对每个村进行了调查摸底,重点了解、掌握村干部现状,部分乡镇(街道)在换届选举前召开了村民代表和村“两委”成员参加的民主测评会议,开展了对村干部的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对各村进行分类排队,分成好、中、差三类,因村制宜、一村一策,制定换届选举预案,分批组织实施。二是抓好试点,推动面上工作。各区普遍采取了试点先行的做法,选择好、中、差三种不同类型的村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在面上展开。三是加强调度,及时交流经验。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换届选举情况每周调度一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通过印发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交流工作经验,促进了换届选举工作的健康发展。(四)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各区、各乡镇(街道)在组织选举中,坚持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的结合,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走样,规定的步骤不减少。具体工作中做到了严把“四关”:一是严把选举委员会推选关,保证村民的推选权。严格按照“一法两办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5-9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落实好选举工作的组织基础。在制定村选举办法时,各级加强对选举委员会的具体指导,在认真了解村情,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由选举委员会制定出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选举办法,既保证了村民的知情权、议事权,又保证了选举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二是严把选民登记关,保证村民的选举权。依照村民户籍、年龄等条件,对选民进行登记造册,逐户核实,发放选民证,做到了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并在选举日前20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资格的监督。选民名单公布后,及时通知外出的选民按时回村参加选举,最大限度地提高参选率。对特殊村民资格认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办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村民讨论决定。三是严把候选人提名关,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引导选民提名那些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热心为村民办事、能团结带领村民致富的人作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并当场公布名单。四是严把正式选举关,保证村民的投票权。基本做到了选举大会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现场设立发票处、代笔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严格执行委托投票数量,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范围,实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开箱验票、公开唱票和计票,按照“两个过半”的当选原则,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通过严把以上“四关”,落实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村民委员会一次换届选举成功率达到98%以上。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我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总体上看是好的、成功的。但由于对农村逐步取消农业税、对主职干部实行补贴等政策的实行,村民的参选热情高,竞选更加激烈,给换届选举工作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极少数村选举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有些问题和矛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个别村宗族、派性矛盾较为突出,导致选票不集中,过半人数少等情况,影响了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全市还有12个村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组织各区、各乡镇(街道)对这些村派驻工作组,调查情况,综合分析,逐一制定措施,成熟一个选举一个,力争全面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指导基层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制度,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使村委会的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使村民办事有据、理事有章、行事有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水平。同时制定好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班子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任期目标,实行任期目标承诺制和践诺奖惩制,定期对照目标,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村干部工作实绩与补助待遇挂钩,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二)搞好培训、提高村干部素质。指导各区、各乡镇(街道)建立村“两委”干部培训长效机制,每年培训两次,重点加强对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市场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深化“富民强村”工程,使他们能依法按章开展农村工作,增强自身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力争本届内村级收入过50万元的村达到100个左右,“双带双强”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占全市村干部、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三)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指导各区、各乡镇(街道)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尽快建立起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我市实际,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抓规范。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和配套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二是抓创新。在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上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进一步探索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新途径,重点探索经济强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效方式,培养一批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整体发展。三是抓落实。制定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具体考核细则,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纳入村级班子考核范围,市级每年考核一次,各区每年考核两次,各乡镇(街道)指定专人每月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促进工作落实。通过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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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四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了指导组包村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发挥检查督促和指导把关的作用。

二是宣传发动到位。坚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短信平台、宣传栏等宣传阵地作用,采取召开会议、悬挂横幅、印发《致选民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换届选举的意义和法律知识,使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步骤、候选人的条件以及选民资格等问题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是检查指导到位。首先,吃透情况,分类指导。对各村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分析,逐村研究,吃透村情,了解民意,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其次,切实抓好培训。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抓好指导组成员和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了解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为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三,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防和处置。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解决,确保换届工作有序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五

x分局党支部:

你支部报来的《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支部换届选举的结果。

党支部书记:

宣传委员:

组织委员:

特此批复。

x省信息产业厅团委: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团委关于换届选举的请示》(闽信机党[20xx]7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3月底下旬进行换届选举。同意王善道、卢俊辉、刘恩光、余立威、黄芳玲、赖文华6位同志作为新一届团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同意余立威为新一届团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请认真按照团闽委工[20xx]20号文《关于省直机关团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做好换届工作,并将选举结果报省直机关团工委。

此复

有关党支部:

你们上报的关于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景区党工委研究,同意各有关党支部的选举结果。现批复如下:

特此批复。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

(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九条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有一方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村民的出生年月以户籍登记为准,其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村民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于选举日的七日前以姓氏笔画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一名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第十八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职位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尊重其意愿并向村民公布。

候选人缺额时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会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选举会场,在居住偏远的村组也可以设立分会场或者投票站,方便村民投票。

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

流动票箱应当安全、保密。每个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被委托人应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计票、监票、公共代写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

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员代写,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按照收回的选票数计算。

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七条 选票书写模糊难以辨认的,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经确认,仍然无法辨认的,该选票无效,但可以辨认的部分仍然有效。

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同一张选票不得选同一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两种以上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中没有妇女当选的,应当先从得票多的妇女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第三十一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获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对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当选人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的,可以先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工作;主任和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委员代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于当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履行职务的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本届村委会任期尚有一年以上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主任、副主任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委员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四十二条 村民对下列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篡改选举结果的;

(四)妨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五)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

(一)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六)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移交的。

第四十四条 辖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七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

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选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提出候选人、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具体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或者自荐人。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七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该提名无效。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

第二十条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自荐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选民可以投票选举自荐人,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时,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票应当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或者自荐人的情况,并可以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村民的询问。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要求公开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候选人、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诺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竞职演说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名单。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选票由参加投票的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填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选民在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所有票箱,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统一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唱票、计票公开进行,接受全体选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

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选票应当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三十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所得票数。

对当选的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具体条件审查,于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人名单。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遇特殊情况选举结果需要延迟公布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

对联

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民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理由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应当向村民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选民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投票表决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辞职报告

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八

按照《关于开展20xx年村级换届选举工作调研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全面掌握目前村级组织建设状况,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镇组织人员对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前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换届选举的基本情况,为确保村委换届选举提供第一手材料。

一、镇村委基本概况及换届的有利条件

我乡辖3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有人口41990人。村干部平均年龄41.8岁,其中高中中专21人,初中文化19人。

从调查情况看,我镇村(居)委换届的有利条件是:

1、村民参选的积极性比较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农村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一些问题在发展中得到了有效解决;

3、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很大提高。

二、村委换届面临的主要问题

结合第八次村委换届选举的工作实际,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开展村委换届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个别村遗留问题大。村级财力收入大跌,一些承诺群众事项难于兑现,群众意见比较大,村委换届时阻力较大。

2、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从调查的情况看,全镇外出人口占选民人数的3%以上,其中举家外出的占0.5%。由于外出人员的数量较大,给换届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个别选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选举环节多,政策性强,对选民的民主意识、文化素质和独立判断能力都提出了较高要求。部分选民由于文化程度和接受能力偏低,对换届的认识不够,在选举时有乱选现象。

4、部分村干部对换届认识不到位,竞争意识不强。一是村干部待遇偏低。每月900元的工资还不如出去打三天工挣钱多,离职后生活又没有保障,影响了有一技之长的青年竞选村干部的积极性。二是认为村干部做工作多、得罪人多,不敢大胆工作,担心落选,影响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5、家族观念表现突出。传统的家族观念驱使一些人尽力拉拢自己的家族成员参与选举,为自己拉票,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导致能干事、想干事的选不上,不干事、干不成事的能选上。

三、对策和建议

1、强化责任,明确党组织对换届工作的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为换届选举的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换届前要做好财务清理和审计工作,不留后遗症。特别是要强化党支部的农村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在村委换届前先进行党支部换届,解决支部成员的后顾之忧,便于全面了解和把握换届的问题和情况,主动工作,依法进行。也有利于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和干部“交叉”任职。

2、精心组织,积极为村委换届创造条件。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会议、走访座谈等形式,大力宣传村委换届的意义,让广大的群众了解和掌握选举的方法、步骤、和法律依据。调动选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换届奠定基础。二是调查摸底。从班子凝聚力、群众基础、工作情况等几方面入手,对每个村进行划类排队,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推进,对班子涣散的弱村,要及时化解矛盾,提前消化问题,重点把好程序,争取工作主动权,确保稳步进行。

3、依法办事,推动换届的有序开展。严把几个关口:一是把好选民登记关。确保选民的参选人数要准确无误,不能重登、漏登,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二是把好候选人推荐关。要通过宣传发动,提高选民的思想意识,积极推荐个人素质高,致富能力强,带动致富能力强的人员积极参加竞选。三是把好选举程序关。包括会场的组织,划票地点,投票的方法,确保依法选举,一次成功。不能引起矛盾,影响选举效果。

4、高度重视,妥善处理落选干部的思想问题。秉着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工作年限长,成绩突出的落选干部,要积极做好思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解决后顾之忧,维护农村大局的和谐稳定。

5、搞好培训,提高当选干部的素质和水平。新干部工作积极性高,但缺少实际工作经验,需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引导。让他们正确对待岗位变化,克服消极情绪,增强大局意识,树立发展观念,积极发挥作用,快速成长进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有用人才。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九

一是个别村对《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的主要精神还不甚了解,断章取义,在推选村民代表时,未能最大限度的优化村民代表成员结构,做到代表构成比例最优。二是村民参与村级民主自治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还不强,少数村民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在思想上存在家族观念、亲属观念,制约了本村村民自治和民主法制进程。在后续的村级治理过程中还需要继续加强教育引导。

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全镇9个行政村,参与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通过此次换届选举工作,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增强了群众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了我党民主选举的原则,促使村委会的工作向“服务型”转变,增强村“两委”班子的服务能力,是一次成功顺利的民主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十

××镇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各级《关于印发××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圆满完成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镇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自2004年11月1日开始到2004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2004年11月1日一11月22日)

1、成立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镇成立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人大主席、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社会事务办、派出所、司法所、农技站、计生办、团委、妇联、党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持证指导,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2、加强宣传。各村要采取出动办

黑板报

、广播、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镇政府驻地要有三条以上宣传标语、各自然寨要有一条以上宣传标语,镇、村至少要办一期以上墙报。将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积极性。

3、培训人员。镇政府将举办培训班,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县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选举工作程序等。培训的方式: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4、选举经费。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由镇、村负责,选举工作中的表格、选民证、选票等,镇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统一模式印制。

5、做好村民委员会财务审计。在换届选举前一个月,镇人民政府将协同县农业局组织、安排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选举日10天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选举实施阶段(2004年11月23日一12月22日)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村民推选的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多数人意见依次递补.村党支部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换届选举前要制定出本村选举办法,并严格按照选举办法实施。

2、选民登记。各村要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要在选举日的20天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

3、候选人提名。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并在选举日15天前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照候选人条件对所提名初步候选人进行审查,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按照候选人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4、投票选举。12月18日、19日为投票选举日。其中,18日为下片的、××14村的选举日。19日为上片的、××8个村的选举日。投票选举是换届选举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力的重要体现,因此,选举前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操作,保障每个选民的民主选举权。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提高选民的参选率。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正式选举时应统一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等选民,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3人以上护送。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代填写。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填选票的,代写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填选票,每个人代写人最多只能代3个人填写。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人应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代写选票,其代写的人数不限。

选举结果的确认,严格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5、宣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要把票箱密封。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公告当选名单。选票要当众封存并交镇社会事务办妥善保存。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分别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6、搞好工作交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资料等。镇人民政府将派出人员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移交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镇党委、政府或者纪检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4年12月23日一28日)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镇人民政府将受县民政局的委托向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规民约、村务公开等各项

规章制度

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四)检查和总结阶段(2004年12月28日一31日)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镇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下至上的逐级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新一届村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撰写村委会换届选举

工作总结

,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村、镇属各机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和落实谁牵头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民政、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民政局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并把检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总之,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要确保我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十一

各位选民、各位领导:

大家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今天,召开石香炉村20xx年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莅临指导今天会议的有市、镇两级领导,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我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今天的选举大会。首先清点参加本次选举的投票人数。请个小组组长负责清点(包括选举会场投票、委托投票的投票人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大会主席团。

现在报告人数,全村共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xx人,经清点参加本次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有xx人,委托投票的有xx人,总共xx人,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大会可以进行。

一、大会开始

现在,我宣布石香炉村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开始。为保证本次选举顺利进行,下面宣布大会纪律:

1、各位选民按指定座位坐好后,不得随意走动擅自离开会场,遵守大会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2、各位选民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凭选民证和委托证领取选票,投好庄严的一票,选好村民委员会成员。

3、各位选民不得妨碍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利,有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破坏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坚决依法处理。

希望选民自觉遵守纪律,把大会开好。

二、全体起立,奏国歌。

…………请坐下。

三、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各位选民,我代表选举委员会向大家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镇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我村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年月日正式开始,根据法律程序,先后进行了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选民登记、推选村民代表,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竞选人等阶段,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进展顺利。现在我宣布石香炉村年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名单:

主任竞选人:

财经治保委员竞选人:

妇女委员竞选人:

四、大会通过选举工作人员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为总监票员,、为监票员,、为唱票员,、为计票员,、为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为代写员。

请各位选举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上岗。

五、检查并密封票箱

请大会工作人员打开票箱,请选民检查。经检查符合规定,请工作人员密封票箱。

请总监票员将各票箱贴上封签。

六、启封、清点选票

请总监票员面向选民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

请大会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清点盖有公章的选票张数,并报告大会主席团。

经当众清点,本次选举中印制选票张。

七、讲解选票

先讲解选票,后发选票。其目的是保障选民领导选票后,进入秘密写票处准确划票写票。但由于有一部分村民文化程度较低,所以应向选民反复讲解选票的划法和规定。现在请总监票员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写法。

(总监票员:1、村民委员会主任只能选1名,财经治保委员只能选1名,妇女委员只能选1名,妇女委员只能选1名。每一职务多于应选名额的,该选项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该选项有效。

2、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3、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得用铅笔填写,以免被人涂改。字迹要工整、清楚,按规定写票。

各位选民,都清楚选票的划法吗?有不懂的,还可以提问!)

八、验证发票

投票选举按验证、领票、写票、投票的顺序进行:

1、选民排队依次领取选票

(1)将选民证(受委托人将委托人选民证、委托投票证)交验证发票员验证,加盖“选民已领”记号,发给选票。

(2)登记员在选民册上作已领选票记号。

2、选民领到选票后进入秘密写票间划票。划票间依次只能进一个人,其他人在距离划票间2米以外排队,任何人不许围观。选民在划票间独立填写选票。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请代写员代写,或请自己信得过得人到秘密写票间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意愿。

3、选民投票:选民划票结束后应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然后返回到自己原来的位置,不得采取收票的办法或将几个人的选票交给一个人投入投票箱。

现在开始投票,其顺序为:先大会工作人员,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最后请选民依次投票。

九、销毁剩余选票

还有没有未投票的选民?如果有请举手。现在大会投票完毕,请大会工作人员将各组剩余选票集中封存,再进行销毁。

十、集中票箱,清点查验选票

请大会总监票人向大会报高点票结果。

十一、核验选票

请工作人员逐张清点核验选票,并由总监票员报告查验结果。

(总监票员:本次投票,共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超过登记选民总数xx人得半数以上,其中:有效票张,弃权票张、无效票(废票)张。收回的选票数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投票选举有效)

十二、公开计票

请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人员开始工作,分组公开计票,请选民监督。

十三、当场公布结果

现在,我宣布本次投票结果:

主任票:得票张、得票张

财经治保委员票:得票张、得票张

妇女委员票:得票张、得票张

宣读完毕。

十四、封存选票、填写报告单

请工作人员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十五、宣布当选名单

根据石香炉村选举方案的规定:得主任票张;得委员票张、得委员票张,均超过有效投票数的半数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现在,我宣布:

当选我村年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当选财经治保委员;

当选妇女委员。

十六、颁发当选证书

请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上台与村民们见面,由镇领导向他们颁发《当选证书》。请大家热烈鼓掌祝贺(鸣炮、奏乐)。

十七、石香炉村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现在,我宣布石香炉村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结束。

散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十二

8月5日下午,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玉建到京九路街道办事处督查指导2015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朱洪亮陪同。

在认真听取京九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张振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社区换届选举两项工作情况汇报后,刘玉建对办事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就当前正在开展的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刘玉建指出,一要多听、多问、多走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把握,准确判断。二要重视谈话,按程序、有组织地与班子集体或个人进行谈话,把谈话作为沟通、教育、承诺和自我约束的途径。三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沟通,减少误解,保障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刘玉建强调,要落实“两个责任”,结合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化问题专项工作,不断加大基层案件查办力度。刘玉建要求,下一步要做好“三个一”工作,即:做好一次回顾,对照年初的责任制任务分解、“三严三实”要求以及相关纪律规定,查摆问题,认真整改;开好一次民主生活会,继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摆问题、找不足,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互查互纠、共同进步;建立一项奖评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体现在各项工作中,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推选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十三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选好配强班子。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始终,镇、村书记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身作则,靠前指挥,从政治上领导、思想上引导、工作上指导,积极提倡村党支部书记担任选委会主任,并在每个关键环节,对选委会主任提要求、讲纪律、明责任,要求以主动、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把村里情况吃准吃透,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充分相信和紧紧依靠广大群众,注重选拔政治素质高、“双带”能力强的农村干部,不断引导农村干部把精力用在学习上、工作上、干事上,把心思放在兴村富民的事业上,把功夫下在推动转型跨越发展上。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完善选举办法。在选举中,镇党委、政府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切实尊重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一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二是搞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保证村民的选举权;三是组织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各村在选举日都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保证选民的自主权利;四是认真处理村民对选举程序或选举结果提出的异议,保证村民的申诉权。对村民提出的异议,在调查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整个换届选举期间,全镇未发生一起因选举而引发的越级上访事件。

三是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秩序。我们严格按照选举流程规定的“四个阶段”的24个环节开展工作,要求镇、村干部不要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程,必须做到程序不减、次序不颠、环节不少。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参加选举,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为广大群众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换届选举后,我们要求村干部要及时移交手续,规范后续管理,实现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十四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0xx年11月5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

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监督机构成员由民主推选3至5人,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处置;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意见》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为规范村委会的廉洁,《意见》要求,有财务审批权,或参与村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如有异议,1/5以上村民联名,也可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再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审计发现村委会成员确实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可责令其如数退赔;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意见》提出目标,到20xx年,中国要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形式丰富,民主评议有效,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x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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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篇十五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财政、公安、监察部门、信访等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负其责,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

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印制选票、选民证等。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计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七)审查、确认委托,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 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 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 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或者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其职务终止。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高等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优秀人才,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六条 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选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三日内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参加登记的村民或者公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人选。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排序按得票数由多至少依次排序,得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排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候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村民开展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攻击诋毁他人。

承诺书

和竞职讲稿应当在二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选举模拟演练;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办理投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投票选举。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每村可以设立一至二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选举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六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七条 选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人选票。

外出选民由本人书面形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八条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中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九条 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经二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应当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当选之日起十日内,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三十四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三十六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村民中推选,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七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点,并保证外出选民有效地行使罢免权。

第三十八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罢免通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在年度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采取暴力,以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修改)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未经批准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选择定位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还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选择渐进之路还是一步到位的激进之路,一直多年来一直在探讨。

有人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村民自治还是政权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权之内的改革;有的断言“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另外还有其他很多观点。但不管怎样,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一次变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使村干部有可能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音和接受村民的监督。

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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