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无产权车位合同(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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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无产权车位合同(通用20篇)
时间:2023-11-01 04:06:04     小编:紫衣梦

合同是法律规定下双方意愿的一种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起草合同时,了解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是确保合同有效性的必要步骤。商务合同范文中的合作模式和合作方式,可以供您借鉴和参考。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一

甲方(车库出卖人):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小区幢号车库,属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大写: ),拍卖佣金(大写: )。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 元。

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二

协议双方:

转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住宅项目建设程序合法、用途明确。协议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就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购买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其位置(以下简称该车位使用权,其所在位置在本合同附件的标注为准)位于______地下车位,编号_______________,其功能主要用于停放家用轿车、小型旅行车。

二.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去拟购停车位实地看验,协议签订后,视为乙方已对此停车位的实际状况及其可使用的状态进行了确认,没有全面完工的,甲方将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供乙方参照(规划图附后)。

三.乙方要爱护车位及其设施、设备,如由乙方造成的损坏,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根据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建设部令第______号《房屋建筑工程维修办法》的规定,保修期内甲方负责车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以保证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损坏除外),保修期内所产生的检查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保修期外车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日常的运行、养护、维修费用,从本车库车位使用人缴纳的车位物业管理费中支出,由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包括战时征用等)使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免责:

(1) 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车位;

(2) 因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

八. 停车位售价:

1. ______地下停车位首批的出售价格确定为__________元/个。

2. 地下停车位的规格为宽______米,长___米,用彩色线条标注。停车位的使用权预售以一个车位计价。

九.停车位的交付步骤:

1.甲方按照排序的先后顺序出售地下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出售的是长期使用权,使用年限与科大花园住房产权年限相同;

6. 如乙方交付购买款后因其它原因主动放弃购买,甲方同意退还购买款。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乙方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甲方将无权再处理该车位,否则引起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二份。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三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依据《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小区产权车位代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如下:

甲方将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两个停车位,价值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元,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每个停车位具体地点、面积、价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甲方负责出资购买两个停车位;

2、甲方对停车位享有实际上的权利;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履行该停车位的附随义务;

4、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停车位代持服务费;

5、甲方有权对乙方拒不履行该停车位的义务进行督促并予以整改;

6、甲方负责保管停车位物权证书;

7、甲方对乙方有损甲利乙行为可单方解约并另托第三人代为持有;

8、甲方负有保守本协议之义务;

9、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将自己的名字登记于停车位产权证书;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协助甲方行使对停车位权利;

3、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给付的停车位代持服务费;

4、乙方必须履行作为停车位物权人的有关物权义务;

5、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办理停车位物权登记;

7、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协议之义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履行;

8、乙方必须保守本协议约定之内容,禁止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9、其他权利义务。

(一)给付数额。

(二)给付方式。

1、甲方指定付款账户:2、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三)纳税。

乙方应得停车位代持服务费中的应缴税额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概由甲方代扣代缴。

(一)协议的变更。

1、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单方意思表示无效;

2、本协议变更可采取补充协议或直接在本协议上作出变更。

(二)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后解除;

2、任何一方均有权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解除;

3、双方可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而解除;

(三)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履行完结(完全清偿结束)而终止;

2、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约而终止;

3、本协议因甲、乙一方当事人行使单方解约权而终止。

甲乙双方均须按照本协议诚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若有违反:

1、甲方违约,以其向乙方支付一年的停车位代持服务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以其向甲方收取的一年的停车位代持服务费承担违约责任;

3、以上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停车位代持服务费、律师费、见证费、差旅费、办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担保费等等,若有不足,须赔偿直到完结为止。

1、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

2、若选择诉讼解纷,须以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为准。

1、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约之日起生效;

2、若有先后顺序,以后签约之日为生效之日;

3、本协议有亲笔书写之处,须同时按手印/盖章方可有效。

2、本协议理解、履行发生分歧,应以缔结本协议时的背景、目的与需求进行解释;

3、本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见证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各种信息,甲乙双方须确保真实有效,若有变更,应当提前一周书面告知对方,若未书面告知,通过原信息履行的有关义务,视为有效履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均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所约定的一切条款,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以下为《停车位产权代持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四

甲方:手机号:

乙方:手机号:住址:

现双方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非人防停车位或人防停车位)(以下简称车位)的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车位一个,该车位转让使用费用人民币(大写)。该车位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车位产权。

二、乙方付清全部车位使用费且车位交付使用后,享有与乙方所购住宅的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权。

三、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付买卖定金。甲方把所有资料给乙方后,一次性把剩余费用交清。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乙方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30元/月/车位的车位管理费。具体缴纳方式、时间及收费标准调整规则以乙方与物业公司有关协议为准。如遇物业部门调整或市场因素,此管理费上涨,则乙方不持异议,并同意物业公司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收取。

四、乙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该车位。

五、本合同签署后,车位一经乙方选定不得退、换。

六、本合同双方签订且乙方付清车位有偿使用费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双方各一份,具有现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五

甲方(车库出卖人):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__小区 幢 号车库,属 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 (大写: ),拍卖佣金 (大写: )。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__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__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省房地产公司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_卖方_)。

乙方:(以下简称_买方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双方恪守。

一、双方清楚明白乙方所购车辆在双方签订《原合同》之前已登记在甲方名下,但甲方保证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公里。

二、乙方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费用,并经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后,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使用。

四、如果因乙方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则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本补充协议办理车辆保险后,由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当乙方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具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通知乙方提取车辆,乙方不得以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提取车辆。乙方在提取车辆时自己或受乙方委托提取车辆的人必须具备车辆相应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

六、乙方在提取车辆时以及提取车辆后至车辆变更登记办理前,应当足额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当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机动车已经交付的,但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所有权移转,此时买受人尚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出卖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险利益,都无法获得赔偿。

七、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机动车使用的相关责任,在车辆交付乙方前,由甲方承担;车辆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乙方取得车辆后,有权自主使用车辆,但车辆使用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因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或《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因任何原因无效,造成甲方收回车辆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并赔偿甲方损失(可按车辆折旧费计算。)。

九、如果乙方未按照《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将车辆依法拍卖,所得价金,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不足,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十、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互为补充,两者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二、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七

甲方(车位卖方):电话:

乙方(车位买方):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所购车位的基本情况:

车位编号:____车位面积:____平方米,产权方式为:总价:____元。

有关事项: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车位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由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收据后交付车库所有权。

四、因车位未单独办理产权证,今后乙方如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五、乙方在购得车位后,乙方对本车位享有所有权,今后与本车位所发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在车位转移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过户费用。

八、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八

卖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车位(库)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39;坐落在 市 区 区 ),车位面积为 平米,( 号)。

第二条上述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购买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全额车位款(含定金)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款之日起 天内将交易的车位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各个部位功能完好,在交付当日将物业管理费,管理费。及其它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承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乙方违约,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所售该套车位产权清楚,无纠纷,未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壹份,乙方壹份,房地产部门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九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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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    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     】地下车位/车库使用权相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鉴于。

1.1乙方须为已经购买甲方开发的【    】项目      期      栋     单元     层     号物业的业主。

二、车位/车库基本情况。

2.1本协议项下的地下车位/车库(以下简称“该车位/车库”)位于            区      号,乙方已经对车位/车库的位置、大小、行车路线等相关信息充分了解,确定该车位/车库符合本人使用需要。

(南昌)2.1本协议项下的地下车位/车库(以下简称“该车位/车库”)位于            区      号,乙方已经对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充分了解,确定该车位/车库符合本人使用需要。

2.2该车位/车库范围内或上方可能设置有建筑要求的各类管线,包括但不限于喷淋管线、采暖管线、消防管线、通风管线及通风口等。

2.3该车位/车库周边的车位/车库数量、道路规划、交通标志等可能根据设计、施工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发生变更,乙方同意该车位/车库的面积及位置因以上变更而发生变化、产生误差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不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4 该车位/车库依据规划和本市政策文件,不能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乙方对该车位/车库的产权情况完全清楚,并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受让相应的使用权,乙方不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三、车位/车库价款及支付。

3.1该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前述房屋价款包含按照适用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本协议项下车位/车库价款计算方法为按个计价,不以面积计价。该价款已考虑可能发生的面积差异、位置变更及该车位/车库中相关的管道、设施的安置等因素并给予优惠,乙方同意不再因以上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价款。

3.2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交纳的车位/车库转让价款后,开具收款收据:

(湖南)3.2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3.2.1 一次性付款。

3.2.2 分期付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首期车位/车库款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整,剩余车位/车库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整,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3.2.3贷款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首期车位/车库款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整,剩余车位/车库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整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剩余款项未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次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款。乙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10.2项约定处理。

四、物业管理。

4.1乙方同意遵守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停车场服务协议》等),遵守甲方关于车位/车库及车辆秩序维护的相关制度。

4.2该车位/车库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未包括在车位/车库转让价款中,乙方同意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及政府有关规定另行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支付。

4.3 收费标准:暂定    元/月/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该停车场服务成本及政府相关规定调整费用收取标准,乙方届时须按照新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4.4 费用收取方式: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按     预收,乙方应提前     个月交纳下一      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用;车位/车库首次交付时,乙方应于交付前预交当年的物业服务费,并于车位/车库交付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五、车位/车库的移交和使用。

5.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移交该车位/车库。乙方在实际接收该车位/车库前,应付清该车位/车库全部转让价款、首期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如有),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该车位/车库的移交。

5.2在前述约定移交日之前,甲方应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办理该车位/车库交接手续。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发出的办理该车位/车库交接手续的通知,则乙方应在5.1款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自行主动至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物业服务公司处办理该车位/车库的移交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该车位/车库的移交手续,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且逾期期间的物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该车位/车库仅作为停车使用;如乙方购买产品为车位,乙方不得对该车位进行封闭、改造、装修或用作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如乙方购买的产品为车库,乙方不得将车库进行改造另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如乙方拒绝配合,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单方或聘请第三方进行恢复原状,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4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各种规定,并按照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协议或有关规章、制度、停车场服务协议停放车辆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5乙方已考察了该车位/车库,保证其所停车辆型号、高度、宽度、长度均符合停车场规定标准及该车位/车库使用要求,确认所停车辆能够正常出入该车位/车库并符合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及通行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该车位/车库面积,最大宽度小于该车位/车库入口宽度和地下停车场限高,长度小于该车位/车库进深,高度小于地下停车场限高,不妨碍维修人员对管路等的检测、维修维护工作,否则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乙方车辆驶入停车场。

六、乙方承诺。

6.1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该车位/车库。乙方须保证本车位/车库的实际使用人使用该车位/车库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使用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6.2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及国家禁止运输、收藏的物品。

6.3乙方在使用期间,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损坏,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4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地下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

6.5乙方不得在停车场或地下车位/车库进行车辆修理、维护、刷洗,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得占用通道或影响他人使用。

6.6乙方应当按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的进出时间和线路使用地下车位/车库,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停放于该车位/车库内,不得占道停车或占用他人车位/车库。

6.7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或物业公司对地下部分的管路进行工程检测和维修工作,且不得私自接、甩电源及对室内电路系统进行改造。

6.8如乙方购买的产品为车库,则甲方重点提示乙方,该车库仅能作为停车之用(不具备储藏功能,但不具备任何特殊储藏条件,如储藏字画、海鲜等),且不具备居住或其他特殊功能,乙方承诺仅将车库作停车之用。

6.9因该车位/车库位于地下,可能存在季节性潮湿与结露现象,此为正常自然现象,并非建筑质量问题,因该车位/车库潮湿导致业主在该车位/车库中存储的物品毁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10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项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车位/车库。

七、车辆损毁责任。

7.1乙方已确认与甲方之间仅为该车位/车库有偿转让的关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仅为停车场物业基本服务关系,均非车辆或车内财物的保管关系。乙方车辆停放期间,如发生丢失、损坏,包括车辆、车辆装备部件被盗或被损,及车辆本身由于外部原因被撞、插、击、烧等造成的损失,应自行向损害方索赔,无法确认损害方或损害原因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仅对其直接实施破坏乙方车辆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八、保险。

8.1乙方须为在该车位/车库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并在使用本地下车位/车库前向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出示保单并交存复印件。

九、违约责任。

9.1如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车位/车库的,每逾期或无法使用一日应承担乙方已付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总违约金不高于乙方已付总额的%。

9.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或者任何一期车位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达七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该车位/车库总价款百分之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其他约定。

10.1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0.2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地址向乙方发送特快专递,交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通知和送达的义务。

10.3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一

甲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县镇村庄。

2、该房屋为,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共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左紧邻的房屋,右紧邻房屋。

3、该房屋为。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万元整。

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年月日付人民币万元。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人民币万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现住址: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二

甲是乙、丙之父。乙丙是兄妹关系,俩人均已成家。为改善老人居住环境,乙丙双方决定为老人购置住房一套。为确保家庭和睦,经各方充分协商现就房产出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其家乡小区选购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由甲方夫妻俩人居住,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二、该商品住宅以乙方的名义购买,房屋总价款共计________万元。其中,乙方出资________万元,丙方出资________万元。剩余________万元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并由甲方承担月供款。

三、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不能承担月供款时,剩余债务应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交纳的月供款系对乙方的赠与,丙方的出资款系对乙方的借款。

五、两位老人过世之后,乙方始得出卖该房产,出卖所得的价款应及时归还丙方的借款。同时,乙方应将房产增值所得纯收益的三分之一作为对丙方资金占用的补偿。若乙方条件具备提前归还丙方借款时,可以仅归还本金,无需另行补偿。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自三方及其配偶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三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产权约定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位置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四、转让价款

1、本合同所指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第种:

(1)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分期支付款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剩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全部付清。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并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向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书。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xx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四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无产权车位转让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见证方: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___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产权约定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上述独立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标的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负层号,具体停车位置,以平面图确定为准。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四、转让价款

1、本合同所指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第 种:

(1)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分期支付款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 币(大写) 元整,剩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全部付清。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并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向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书。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税费及规费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六、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契约收存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三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电话: 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五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汽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其在南昌市小区地下停车位(停车位编号和具体位置:xx)。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甲、乙双方同意将第一条商定的汽车车位一次性定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xx)。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约时一次性付清购买费用。

四、甲方有义务结清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的所有物业管理费用。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六、本合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约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物业管理公司一份备案,效力等同。

七、本协议涂改无效。

附: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库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三、原购车位合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xx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六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鉴于:甲方和xx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3日共同签署的《合作开发xx花园补充协议书》(见附件一)约定:xx有限公司将xx花园地下车库32个车位(见附件二)作价抵扣上交利润,作价标准为每个车位7.2万元,由甲方自行处理变现,xx有限公司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故甲方对上述车位享有转让和处分的权利。

一、甲方将位于xx花园地下车库的b5车位,(见附件二)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置。

二、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本协议之附件一、附件二的客观真实,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三、甲、乙双方约定车位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将价款划入甲方上述收款银行帐户时即行生效。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向xx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书。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税费及规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七、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车位不能办理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须按转让价款双倍赔偿。

八、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九、因解决本协议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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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七

受让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权约定

1、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上述独立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

2、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第二条、停车位位置

1、本次转让使用权的停车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该车位的用途仅作为停车专用,不得另作他用;车位编号为:_____________,具体位置以平面图确定为准。

2、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甲方划好车位分隔线。

第三条、转让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即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

第四条、转让价款

1、本合同所指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_____种:

(1)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分期支付款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剩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全部付清。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并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第五条、交付期限与方式

1、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_____天内将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

2、车位使用权的交付以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交接书为标志,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车位使用权交接书,视为甲方已完成交付。

第六条、使用管理

1、乙方应遵守停车管理人员指示和车辆停放规则有序停放;

2、停车场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全体车位使用权人承担;

3、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车位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做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转让价款应付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按照转让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转让价款应付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纠纷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三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见证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佳园佳园小区地下停车库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次转让的车库位于佳园佳园小区1幢与2幢之间的地下停车库,编号为a-005号的停车库,具体车库位置以附件一地下车库平面附图为准。甲方保证对以上车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库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库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佳园小区”商品房土地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佳园小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库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元)(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库转让金。

2、甲方收到乙方车库转让金后,原佳园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库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佳园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库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

四、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库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使用该停车库,须服从和遵守佳园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库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契约收存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佳园小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八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佳园佳园小区地下停车库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次转让的车库位于佳园佳园小区1幢与2幢之间的地下停车库,编号为a-005号的停车库,具体车库位置以附件一地下车库平面附图为准。甲方保证对以上车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库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库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佳园小区”商品房土地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佳园小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库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元)(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库转让金。

2、甲方收到乙方车库转让金后,原佳园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库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佳园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库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

四、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库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使用该停车库,须服从和遵守佳园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库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契约收存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佳园小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十九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各不反悔,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从年月日起转让车主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给乙方使用及所有权,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该车转让前有各种债务、债务民事责任及经济费用的一切由甲方负责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并负责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自年月日转让给乙方后,围绕该车发生的交通责任或债务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从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将该车及随车的各种证件一并移交给乙方。

三、本协议作为办理该车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此据

中介人: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

无产权车位合同篇二十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产权车位转让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见证方: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___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产权约定。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上述独立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标的。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负层号,具体停车位置,以平面图确定为准。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四、转让价款。

1、本合同所指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第种:

(1)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分期支付款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剩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全部付清。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并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向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书。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税费及规费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六、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契约收存。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三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见证方:

电话: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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