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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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例15篇)
时间:2023-11-01 04:58:04     小编:碧墨

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确保没有遗漏或误解。如果你需要一份具体的合同,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一

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2.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1.如果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房子买卖没有限制。

2.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买卖。

携带拆迁协议、房屋平面图、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委托书、拆迁单位大产权证、拆迁房屋初始登记单,本人身份证、盖有拆迁单位公章的拆迁单位房屋登记申请表到房产政务中心办理即可。

4.安置房买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1,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第2,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第3,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三、安置房可以贷款吗、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1.如果不是拆迁安置户而购买拆迁安置房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拆迁安置户在取得产权证契税证后的6个月时间内,您可以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果安置房的地已归为国有土地的话,那栋房子是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

4.买安置如果只是自己住的话,合同签得好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买来用于交易的话就有风险。

1.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2.回迁的新建房屋产权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3.回迁房是没有营业税和个税的。

六、什么是过渡安置房、什么是定向安置房、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房是指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2.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3.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4.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

5.拆迁安置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被拆迁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到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止,由拆迁当事人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规定。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二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房屋现状:。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屋的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当日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剩余款项于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一周内支付。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_______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户口迁出: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所有,甲方应当按已交付的房价款的%(大写数字)按日向乙方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天(大写数字),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起天内交付房屋。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并支付违约金,即房价款的%(大写数字)。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是否要注明损失的范围?)。

甲方如在规定的此房屋户口迁出时间内未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即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违约金元整,并应在三十天办理结束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本房建房售房单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尚未办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资金需要,甲方自愿将此房卖给乙方。但在办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负责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交与乙方,所需费用,由______承担。

如房屋因甲方及甲方承诺(甲方承若年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能将此房房屋产权证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名下,甲方须承担房价款的%(大写数字)违约金责任,其所产生的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取得姓名标注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

3、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超过______________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付款的______%违约金。

4、当房屋因城市规划再次面临拆迁安置时或增值是,拆迁补偿款或增值款归乙方所有。

5、当出现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变化时,新的产权所有人承担甲方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年___月___日。

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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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三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回迁楼(包括),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向甲方购买该回迁楼(包括楼上阁楼、___________平仓房)。

第二条乙方须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及购房款___________万元,之后乙方须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如果乙方未能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元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退回其余房款。如果甲方违约,应退回定金元及所有房款,并赔付乙方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在开发商向房产部门办理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时,甲乙双方应一同办理。甲方取得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一同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房款后,该回迁房产权归乙方所有。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付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有关费用外,还须支付___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之后该回迁房产权仍然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在扣除___________万元违约金后将其余房款退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接收该回迁房时,收到一份《回迁入户通知单》。开具时间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安置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m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房款当日,甲方应所有收据转交给乙方。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房款当日,甲方须将该《回迁入户通知单》交给乙方保管。

第六条本协议共一页;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证明人各执一份。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四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回迁楼(包括),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向甲方购买该回迁楼(包括楼上阁楼、___________平仓房)。

第二条乙方须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及购房款___________万元,之后乙方须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如果乙方未能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元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退回其余房款。如果甲方违约,应退回定金元及所有房款,并赔付乙方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在开发商向房产部门办理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时,甲乙双方应一同办理。甲方取得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一同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房款后,该回迁房产权归乙方所有。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付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有关费用外,还须支付___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之后该回迁房产权仍然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在扣除___________万元违约金后将其余房款退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接收该回迁房时,收到一份《回迁入户通知单》。开具时间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安置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m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房款当日,甲方应所有收据转交给乙方。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房款当日,甲方须将该《回迁入户通知单》交给乙方保管。

第六条本协议共一页;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证明人各执一份。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安置房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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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五

根据《^v^民法典》、《^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

2、乙方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日期:年月日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六

乙方:(房屋买方)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所有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卖给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交易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一、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于____区路号栋单元,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此房屋在本次房屋买卖前系甲方所有,在本次房屋买卖前此房屋所有费用(包括房屋集资款或购房款、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气搭户费、大修基金等)由甲方承担,或由乙方在交易款中扣除代为交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二、本房屋价款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在签订本合同之日由乙方付款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余款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在甲方本房屋房产证过户给乙方____日内付清。此次房屋买卖产权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付款以甲方收据或银行转账凭据为凭。

三、签订本合同乙方第一次付款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本房屋的钥匙、甲方购房合同、甲方交纳房款凭据及相关票据资料等。

四、本房屋产权证办理两年后(随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本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甲方有意推诿或超出一个月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提出退房,甲方应按违约时房屋市价、装修费用、家具电器和违约金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赔偿给乙方;如乙方在办理产权过户____日(48小时内)不能付清余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收回房屋所有权另行处置,房屋装修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不可逆转的39;情况至本房屋不能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如在过户前甲乙双方当事人发生意外,至使其不能履行或偿失履行能力,可由其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公证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和司法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七

合同无需,无需支付违约金,因为合同双方并未违约。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扩展资料:

通俗讲,该安置房买卖行为虽未经政府许可的原因就是没有房产证没办法过户,当然也没机会向政府缴钱!从行政方面看,不提倡有这行为,但从民事看,法无禁止便可为。

其实,以前安置房买卖合同法院一般确认为无效合同,依据的都是没有房产证代表你对房屋没有处置权,所以你卖了就违法,所签定合同就无效。

从法律地位看,原来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先于物权法实施,依照有冲突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款,以没有处置权来请求法院判合同无效的明确不予支持。

当然,也不是所谓安置房都可买卖,本案提出了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小区建设通过规划审批,而事实上,还有一部分不规范的安置区,是租用集体土地或者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反了土地法或规划法,一旦产生诉讼争议,肯定是无效合同,因为土地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买卖,规划法违反规划的必须拆除。所以买安置房必须查证这两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安置房。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八

误认为“工作必须随叫随到,一切听从单位的安排”是蛮正常的条款,却不知自己竟因此而深深地掉入长时间无休止的工作陷阱,离奇条款近来在劳动合同中时隐时现,其中明显带有强制性行为。

2年前失业的卢坚强,在1年后找到了一份适合他的空调维修工作。当他满心欢喜地去这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却发现将签订的合同中写着“工作必须随叫随到,一切听从单位的安排”的条款,见到这样的条款,他疑窦顿生。而一旁的人事部主管则马上解释,干维修这一行哪有不随叫随到的?于是,卢先生落笔签字,谁想就此被“套牢”了。

业务主管在电话里毫不客气地对卢先生说,大热天空调随时会损坏,维修工必须随时待命,否则将按规章扣发工资。自那以后,卢先生无数次地从睡梦中被唤醒,赶去修空调。

昨天,没了方向的卢先生向劳动法苑咨询。他被告知,这样的合同纯属“卖身合同”,这样的条款实属无效条款。卢先生现在所在的单位在需要审批而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按照不定时工时制安排员工工作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事实上,实施不定时工时制有严格的限定,卢先生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可以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范围。

据该网站主任陆敬波律师介绍,事实上此类事件已发生多起。例如,在未享受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订3年内不得辞职的合同;含有家庭中使用的卷筒纸、草纸必须从单位购买等条款的合同,均属于“卖身合同”。

一项网上调查显示,一些中小型私营、民营企业,包括少数小型独资、合资企业,存在签订“卖身合同”的嫌疑。这些企业的目的,无非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源,将原来需要2个人甚至3个人干的工作,集中在1个人身上,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谢惠仁)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九

被告(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4月6日签订一份定购金属再生冶炼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制造再生冶炼炉一台,并负责安装调试达到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即熔炼速度、出铁量、生产周期,投入熔炼的废旧金属材料质量及规格等)。被告还负责再生炉的安装,调试及培训操作技术工人。合同约定再生炉总价款为10.5万元。原告按合同规定已付款7万元。被告将再生炉加工完毕于1989年5月底运抵原告处,同年7月安装完毕。该冶炼炉经双方先后5次开炉,调试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被告此后撒手不管。原告多次电函和派人协商未果,被告声称“炉子可用”,使原告定购的冶炼炉无法正常投入生产,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工矿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金属冶炼再生炉调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负担全部诉讼费及调试费。

被告在答辩中称,再生炉是被告与华中理工大学共同研制和开发的新型产品。再生炉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磋商签订的,合同确定的各项指标存在明显的缺陷。且各项技术指标相互联系,如果投入熔炼的原材料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会影响调试效果,而合同未规定允许指标有一定波动范围是不合理的。从被告所进行的5次开炉调试情况看,前3次由于经验不足,对投入物料把关不严,原告所提供的不合格原材料,导致失败,后2次开炉是成功的,再生炉验收完全合格。从全部开炉过程看,除2次开炉因原材料不足而被迫停炉使熔炼周期无法验证外,其余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被告认为再生炉质量是合格的,存在的是一个操作掌握问题,原告不尊重事实,对合同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请求法院对后2次调试情况调查,征求再生炉的设计人员对炉子有关数据指标作可行性解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付清设备余款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枝城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审查,查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冶炼再生炉合同后,原告依约先行付款7万元,但被告将设备制造完毕运抵原告处,先后5次开炉调试,开炉结果表明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再生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同时查明:被告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金属粉末、绝热合成材料;兼营铸铁、铸钢件及化工、小五金。冶炼再生炉为整台设备制造,不属被告的经营范围。

鉴于上述事实,枝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出工商部门对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冶炼再生炉合同为无效合同。造成纠纷的主要责任在被告,原告对被告经营资格审查不严,也应负一定责任。

枝城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违反法律和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十六条关于“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规定,于1991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1.被告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返还原告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已付的再生炉货款7万元;

2.原告返还被告冶炼再生炉(返还方式,由原告负责拆除,被告将拆除的设备部件自办运输运走)

3.双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814元,原告负担1144元,被告负担267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不服,向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依法有效,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无效的购销合同;一审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货款和原物,因原告返还拆除后再生炉将丧失使用价值,导致扩大被告的经济损失。为此被告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不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为解决熔炼废旧金属使之成形便于运输的难题,了解到华中理工大学教授闻××设计的一种金属冶炼炉可适用。被上诉人经与闻教授和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三方洽谈,被上诉人指定用闻的设计图,上诉人依图纸加工制作一台再生冶炼炉。闻也愿提供图纸给上诉人生产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由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制再生冶炼炉合同1份。签约时被上诉人根据其适用要求,与上诉人共同在合同第四条中确定了再生炉的各项技术指标。上诉人将设备加工制造完毕,运到被上诉人处,双方会同闻教授共同调试,先后开炉5次,前3次调试效果不理想,后2次调试结果表明,除熔炼周期因原料不足和试验时间过长不能试验外,其余各项可达到合同规定的各单项经济技术指标。由于这台再生炉属革新性质的非标准、非定型设备,无法定的技术指标数据作为验收依据,只能依据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为验收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项技术指标是明确的,但各单项技术指标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还应当约定综合技术指标且留有余地,双方未约定综合技术指标,属于签约缺陷。由于验收标准不确定,上诉人认为再生炉质量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被上诉人则认为质量不合格,由此产生质量争议。二审经开庭质证,双方均认为这台再生炉经继续调试后,可投入使用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不宜作废品处理。

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根据被上主诉人的特定要求和指定的生产图纸,加工制造金属再生冶炼炉,双方为此签订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是一台非标准非定型设备,设备主要由铸铁件和耐火材料组成,上诉人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可以经营铸造业,二审审理中征询工商部门对上诉人组装特定的革新设备是否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意见,工商部门认为对此目前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认定为违法经营行为似无根据。依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中关于允许企业合理跨业经营的原则,上诉人承揽加工以铸件为主体的专用设备,与其技术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是适应的,为了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协作,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加工承揽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不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对设备的技术指标规定不尽科学、合理,以致调试验收时发生质量争议,双方均有签约不慎的过错。鉴于上述事实,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

2.上诉人已交付的设备,由被上诉人自行调试后使用;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629.6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3814.8元。

本案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并不算复杂,但法院对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对正确审理案件却具有重要意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就出现了不同的判案理由和结论。二审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调解结案是合法正确的。

首先,认定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要从案件所反映的基本事实和实际情况出发,运用法律和政策客观分析评断。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经济合同纠纷会出现不少新的复杂情况和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当法律和政策对当事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定不明确时,要从是否有利于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被告是兼营铸造业的生产厂家,以其技术能力和企业生产优势,加工承揽原告定作的冶炼炉的行为,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适应的。尽管工商管理部门核准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铸件,对能否承揽整台设备的制造规定不明确,但是应当看到,一方面这台冶炼炉是以铸件为主体构造的小型技术设备,不属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法律对此种设备的制造未作禁止性规定,同时被告的经营行为也符合工商部门允许合理跨业的原则。因此应认定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认定被告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无效与法律规定之本意不符;另一方面,原、被告签订这份加工承揽合同不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危害,而是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也是符合国家的宏观科技政策的。

其次,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准确地把握合同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划清当事人民事责任,合理解决纷争的前提。不同类型的合同关系,反映了当事人的不同经济目的,在合同法上就表现为不同的法律特征,这就为法院判决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不同的法律准绳。就本案而言,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对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的确认。因此应根据两种合同的不同本质特征全面分析,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本案的二审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和“标的特定性”的本质特征认定双方争议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购销合同,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按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审理并依法调解结案,依法保护了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承担“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相比,更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立法原则。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十

房屋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房屋买方(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一、甲方现有安置房________________,安置面积________,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房屋买卖有关事项如下:

1、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套型。

二、该房售价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定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四、其他约定事项:办理产权证时,若政府允许可办理产权并可_________更改为乙方姓名,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并更改为乙方姓名,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不能办理产权,乙方拥有该房的使用权及一切权利,并承担该房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甲方不在享有该房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五、若甲方反悔要求退房:房价按市场行情价格,双倍赔偿给乙方,若乙方反悔,房款一律不退。

六、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及其他: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按违约处理。甲方所出售的上述房屋为村产权,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因上述房屋的产权共有?a>。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则定金一律不退。

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若甲方中途违约,则甲方按交纳定金的双倍赔给乙方。

4、乙方交付房款后,若乙方违约,所交房款不予退还,若甲方或其子女违约,甲方或其子女应赔偿乙方,由房价按市场行情价格,双倍赔偿给乙方。

5、付款后,甲方保证水电气光纤全通。

七、上述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

后生效,此二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_________。

九、备注:_________。

1、若政府再次拆迁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2、乙方若售后转卖,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将上述房屋转至指定名下。

3、若以后办理产权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产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十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声明。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_,是________的家庭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米。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分期: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_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二笔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第三笔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_____元整于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当日付给甲方。

一次性: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且甲方已经完成户口迁出事宜,乙方一次性支付房屋买卖所涉及到的所有款项,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_____元整。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的钥匙等物品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户口迁出: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______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陆拾_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交付房屋。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_10%_利率付给利息。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如在规定的此房屋户口迁出时间内未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即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整,并应在三十天办理结束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____种约定进行。

1.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过户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3.因本房建房售房单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尚未办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资金需要,甲方自愿将此房卖与乙方。但在办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负责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名下,并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交与乙方,所需费用,由___________承担。

4.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名下,甲方须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6.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或者二次拆迁,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出售本房屋,签定本合同的时候经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

2.乙方是共_____人,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公证。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说明:

1.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对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分打“_____________”,以示删除或者该项无效。

合同签字盖章: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十二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可以请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的李某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李某与肖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法院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双方相互将房屋和购房款返还对方。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十三

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的李某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李某与肖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法院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双方相互将房屋和购房款返还对方。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十四

咨询中心:

读者张立中

张立中同志:

您来信询问的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2条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那么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您儿子张明只有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出复读学习机,显然,他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您儿子与其同学买卖复读学习机的民事活动,因买卖双方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属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您可以向您儿子的同学及其家长讲明法律后果,协商解决此事,若协商不成,您可向辖区法院起诉,法院会公正判决的。

《中国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报》7月25日第6版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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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租赁合同效力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当事人以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无法领取产权证书的除外。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41号)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房屋已经建成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前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可认定有效。城镇私有房屋不要求验收的,前款出租的房屋可不受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的限制。

【本案要旨】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出售属于自己(产权没有争议)的房屋,是其行使对所有物收益、处分权的行为。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其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所有权人于缔约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

案号:民终字第15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出租人业已取得房屋使用权,其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并不影响承租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履行交纳租赁费用等义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郑民四终字第15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朱树英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出版

1.关于暂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上述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在对租赁合同进行定义时,将出租人限定为所有人。故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进行出租。许多法院据此也认为,无产权证的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调的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并不要求出租人必须是租赁物所有权人或已取得产权证。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合同法》允许转租的规定也可以印证出租人并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权人。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及使用收益。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也有权出租房屋。因此,现实生活中应分情况认定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出租问题,在出租人为房产合法占有人的情况下,虽然出租人未取得房产证,但仍然有权出租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此处虽然将房屋出租人解释为“房屋所有权人”,但一是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是对租赁合同出租人的限定过窄,并不符合立法原意。最为显著的例子是国有房屋的出租,并非所有权人行使,而是由有管理权的人行使。出租人显然不应限于所有人。三是没有房屋产权证并不必然就不是产权人。在工程未竣工之前,开发商虽未取得房产证,但是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其当然有权将在建工程对外出租。

有些人认为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需注意该办法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因此,未领取房产证不必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开发商可以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同样,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房屋标的已确定,也可以对外签订租赁合同。

(摘自《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作者:朱树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租赁合同效力

目前,多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时,仅仅要求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产权没有争议)或者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而没有一律要求出租人证明其持有产权证。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191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给城市房屋租赁下了定义,即: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以此为依据,主张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是所有权人,否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且不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而且《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内容的本身并不属于法律关于城市房屋租赁的禁止性规定,该条并没有规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对合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否则合同无效。

按照民法理论,有权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人,不仅仅有所有权人,还包括合法占有人。即使是出租他人之物,其中既包括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也包括承租人于租赁期内或者租赁期届满后擅自转租他人之物的,是否要一概认定这些租赁合同无效,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做法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倾向于认为,虽然合同的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范畴,但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必须对合同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经所有权人授权,否则合同无效。因此不能认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必须具有所有权或者其出租行为必须经过所有权人的授权。

(摘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作者:孔祥俊,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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