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范文(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1 07:34:17
精选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范文(17篇)
时间:2023-11-01 07:34:17     小编:雁落霞

阅读是获取知识和扩大视野的重要途径,通过阅读可以拓展自己的思维和见识。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简练,用词准确,符合读者的理解习惯。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能体会到不同作者的写作思路。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

对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乙方_____受伤,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_____元)。

二、剩余_____元是由医疗补助金和甲方的'赔偿金组成,在医疗补助金的基础上由甲方补足。

三、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二

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20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岁)和原告余某(男,15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支撑住身体,结果被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割伤手腕。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伤害事故是发生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园的教室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生应当在校接受教育及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管理的期间内,事故当事者又均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余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即窗户上的烂玻璃洞茬口所致。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

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明确作出规定,“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也都对教学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也三令五审以各种文件、条令等形式要求学校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在校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应的`自救自护教育,建立全各项安全制度,积极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中小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本案中,学校因为安全管理有明显的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存在的教室窗户玻璃破烂茬口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维修更换,从而导致了学生余某、王某、袁某在课间嬉戏玩耍中余某遭受人身伤害的重大事故。可见,学校在这起事故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就是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是完全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完全可以避免该起事故发生的。但事实恰恰相反,学校在主观上却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对安全隐患未能给予必要的注意与防范,未尽到学校应尽的法律职责,导致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三、学校的过错行为在客观上给学生余某已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了法定的义务,让学生在不安全的环境中学习而导致原告余某受伤。这不仅给余某学生本人造成身心伤害的疼痛,而且也给余的家人及同伴王某、袁某以及家人造成了心理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第四,学校的过错行为与余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当事人余某、王某、袁某三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又是男孩子,好动是他们这个年龄阶段成长的天性,课间活动在教室后面和过道里相互嬉戏玩耍是学生身心生理放松的需要,他们所采取的相互嬉戏、追逐、挤碰活动方式,乃之所有少年儿童均喜欢且乐意接受、乐此不疲的一般性常见的游戏,他们也能够通过自身的心理和所获取的知识预见到这种一般性、短时间的活动行为不会发生什么风险和危险,如果不是教室窗户玻璃破烂,就不会引起该事故的发生。然而学校却疏忽管理,课间休息和上课铃响后老师未进教室前即没有执勤教师巡徊检查,发现学生不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又没有及时更换教室的烂玻璃窗户而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余某的手腕被窗户上的烂玻璃割伤的事故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答辩人认为,学校在本案中因为主观上的过错,客观造成了原告余某人身损害的后果,且损害后果与其过错行为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6条之规定,学校应依法承担原告余某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袁某和本案第三被告人王某应平均承担其民事责任赔偿份额。原告余某也应承担其10%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课间玩耍、嬉戏的过程中,因教室烂玻璃窗致使原告人余某身受伤害,这中间应该说明三当事人均不存在蓄意或过错,而且对其所实施的游戏风险在主观上都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而三当事人的监护人都应对本事故承担其相应责任。那么就事故损失赔偿而言,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被告人王某和答辩人袁某应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原告余某应承担其10%的相应责任。

三、本案中答辩人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应尽的监护责任,应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本案事故当事者均是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其监护责任,答辩人认为事故中三位当事者的监护人在将其安全的送到学校后,当事人实际上就客观脱离了监护人的视线,那么就应认定为其已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答辩人袁某和第三被告人王某的监护人在闻其余某受伤后就立即赶往医院,积极筹措资金配合其家长进行救治,并亲自住在医院陪护病人数十天,偿付了原告余某住院治疗的全部医药费和其他费用5000元,而第一被告人某某中学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未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为此本答辩人请求法庭关注这一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定第一被告人某某中学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充分体现民法的公正、公平原则。

四、原告人依法不应得到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且5000元的后期医疗费明显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告人的情形显然不符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残疾赔偿,依法不应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5000元的后期治疗费用也明显高于现实生活中对此伤害的实际治疗所可能发生的费用。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庭在纵观全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余某救治过程中的积极态度和行为,充分考虑答辩人的上述意见,依法、公正判定本案中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并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原告):单xx,男,1xx2年x月x日生,汉族,残疾人,无业,现住:xx岛市xx区xx小区市防疫站x号楼三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单xx的三姐):单xx,女,1xx2年12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原告单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xx,系受xx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蔡xx,男,汉族,xx岛市xx学社化机支社老龄委主任,退休干部,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单xx的大哥):单xx,男,1x4x年x月3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厂xxx小区xx号楼1单元1号,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单xx的二哥):单xx,男,1xxx年1x月2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x街x号楼1单元xx,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单xx的二嫂):胡xx,女,1xxx年1x月1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街xx号楼1单元xx,电话:xxxxxxxxxxx。

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上诉人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3)连民一初字第4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和法院专递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判决前抚恤金所有权处于不明状态。

单xx等人虽然都是死者王玉桥的合法继承人,有权领取抚恤金,但问题是,在他们领取之后,应当及时交给单xx,而不应占为己有。尤其是胡xx,她身为社区主任,应当非常清楚发放抚恤金的对象。依照《辽劳字1xxx第1xx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据此,本案唯有单xx符合条件。从民政部门确定、发放抚恤金之日起,本案抚恤金所有权就有了明确归属,这点已经在(xxx2)连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中得到了确认,并经(xxx3)葫民一终字第1x1号判决进一步阐明,原文是:“……故该一次性救济费的给付对象应为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本案王玉桥的直系亲属中,其余子女均有独立生活能力,且已分家另过,仅有残疾人单xx属王玉桥生前的直接供养人,也就是只有单xx才符合供养条件,才有权处分该笔救济费。”所以,依法依规,在两级法院判决之前,本案抚恤金所有权是处于非常明确的状态,就是归死者王玉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单xx所有,这点没有任何疑问。

二、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单xx等人不构成侵权。

单xx等人领取抚恤金之后,本应及时将该笔款项交给单xx,但他们没有,反而一直占有,这就构成了侵权。尤其是在经一审判决后,单xx不服,竟然还上诉其智残的弟弟单xx,拒不返还抚恤金。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后,单xx等人仍不返还抚恤金,直至法院强制执行,这就足以说明,单xx等人是故意侵占。两审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都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法院认定单xx等人的行为侵占了单xx的合法财产,已构成侵权,所以才判决让其返还财产。

三、一审法院认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是错误的。

此款在执行前一直被单xx等人侵占,一方面,此款产生了最基本的可期待利息损失,更不论说如果进行投资,可能取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此款在他们手中长达七年多之久,产生的利息收入已构成不当得利,同样应当返还。依照《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本案抚恤金虽然已经法院执行完毕,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据此,单xx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单xx等人百般狡辩,称抚恤金用于办理母亲王玉桥丧事了,没有侵占。对此,单xx可以明确告知单xx等人:王玉桥本人的自有资金,除了支付丧事费用等其它所有支出外,还剩余一千多元在你们手里,根本无需动用抚恤金。也就是说,在办理王玉桥丧事上,单xx等人不但没有花自己一分钱,还占有王玉桥自有资金一千多元,如果不是这样,单xx也不会起诉单xx等人赔偿财产损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没有适用任何一条实体法律就驳回诉求。

整个判决书,没有提到任何适用的实体法律,全部是“本院认为”,引用唯一的法律是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但该条法律恰恰是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而该条法律与本案没有实体关系。据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一审判决完全无法律依据,而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合理主张及法律依据,竟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一点认可。

在这里我们还要特别指出,本案的一审判决竟然能经过一审法院审委会的讨论通过。根据法律规定,审委会要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负责,那么,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与本案实体有一毛钱关系吗?现列出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款全文,请二审法院鉴别。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述法律,是规范审判人员应如何依法书写判决书的,一审法院把这条法律作为驳回本案当事人实体诉求的依据,实在是太荒唐了。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名一审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3x元”的诉讼请求,维护残疾人单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单xx法定代理人:单xx

xxx4年4月x日

附:单xx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一份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状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对业主承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采取措施防止业主在其管理的单元住宅或共用部分被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侵害一审判决持否定的态度,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虽然要对业主承担某些义务,但这些义务不包括保障业主免受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侵害的义务。实际上,这既违反了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法定职责相背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些义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的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为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在小区实施抢劫、盗窃、强奸和绑架等犯罪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上述两类义务中,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他们法定职责的反映。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x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这里,所谓安全防范工作就是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种义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业主免受第三人犯罪行为的侵害,例如,安装自动门锁、安装监控录像设备等,防止非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区域;建立非业主的来访登记制度,确保物业公司知悉来访者身份;实行保安巡逻制度,防止犯罪分子伺机作案。

应当指出的是,物业公司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机关承担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责是不一样的。公安机关承担的是公法上的义务,物业公司对业主承担的是私法上的义务,因而,公安机关不承担预防犯罪的直接责任不代表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致业主损害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在现代社会,鉴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存在,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均建立了物业管理方面的组织制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业主承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采取措施预防犯罪行为人对其业主实施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明显的,不论是日常防范还是案发当日的合理处置。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

1、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定义务;此外,对物业公司实施资质管理,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义务,被上诉人理应按法定义务履行,未能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这种法定义务是最低的义务责任要求,不能约定排除。

2、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职业上的较普通的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公司或组织要高得多的注意义务。此种义务要求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保障业主免受第三人犯罪行为的侵害。被上诉人也不例外。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安全保障的区域只是公共区域,不延伸到业主住所是片面的过时的错误理解,盗窃者使用强行暴力手段进入业主房内实施不法侵害是必须要经过小区的公共空间的,如果被上诉人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可以防范此种不法侵害发生的。

可以想象,在现代化都市的广州,政府基于城市形象等因素考虑限制居民安装防盗网,出于经济成本考虑一般小区居民又不可能安装现代的弱电安全保护设备(当然,即使安装了这些设备也需要小区物业公司统一监视、维护、发现异常现象并采取制止措施),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人们唯一的也是政府推荐的私法上的安全保障方式。试想,若物业公司只是小区居民的管理机构,大家没事儿在家里每月花钱请个“领导”干什么?!

3、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从被上诉人提供安全保障物业服务的专业和规范的角度出发,被上诉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雇请未取得《广东省保安资格证》《上岗证》的保安员从事保安工作;上诉人与小区业主未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诉人也从未见过被上诉人的任何关于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疏于管理,监控录像设备不能正常操作、对出入的陌生人不能实施有效的盘查、没有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发案当天只有一名门房,没有保安巡逻,录像监控设备不仅不能录像,而且根本没有开启,接到上诉人报案后,未采取及时的应急措施,该封闭的出入口没有封闭,不能给公安机关提供任何破案线索。

其次,从被上诉人职业上的较高注意义务出发,以犯罪嫌疑人强行撬锁进入上诉人室内翻箱倒柜窃取财物后离去的事实,按照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可以推定被上诉人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显然存在疏漏,有过错。

4、被上诉人的这种过错与上诉人所受财产损害当然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是第三人所致,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原理和最高法院的意见都不一致。

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三项重要内容:(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如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如受害人的损害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包含犯罪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补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至于损害是单纯的人身损害,还是附带财产损害,还是单纯的财产损害,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人的赔偿责任自然也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权择一起诉。国内有些法院已经有依托这项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家中财产被盗造成的损失的判例。

三、关于上诉人的财产损失的数额。按常理,上诉人在看到家中被盗时,震惊中不可能对丢失了哪些物品说谎(一般人也如此),因而就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报警回执及报案登记,已经可以作出证据具有初步可信度的判断,且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对上诉人被盗的事实和上诉人的诚信度也予以认可(因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出庭的证人拟证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才省去了上诉人申请出庭的已经在厅外等候的两位证人范瑞馨和陆顺莲的出庭接受质证的程序),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数额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进行否定,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x3条关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规定,在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损失的物品和款项的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即上诉人报案登记中载明的上诉人财产损失数额应当予以确认。

综上,被上诉人虽与上诉人个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上诉人按时足额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管理费,被上诉人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职责。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任何过错,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谨呈

广州市xx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

年月日

更多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四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实例】

原告:陈兰x,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亚x,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月5日晚上,被告陈亚x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兰x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兰x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五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现提出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部分非被告所为,是其他业主改建、设置。如为“侵权”,原告也应举证证明是被告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即便相关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诉讼,原告应一一起诉其他“侵权”业主。

原告所诉称的大厦现状,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经如此。相关改动是由大厦内继续经营的其他业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参与实施相关行为,仅仅是按照大厦现状对相关房屋继续承租、使用至今。由于相关设施的改建、设置是由其他众多业主具体实施的,原告如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应一一起诉其他具体侵权人,而不应在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随意将被告列为侵权人,要求被告对别人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后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事实举证。虽然原告庭审中罗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权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损害后果”。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第某某号文件,并不能证明该文件所处罚的行为就是本案原告所诉称的那些具体“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大厦内部现在正常营业的四个店铺分属不同业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审中诉称这四个店铺均为金某某所有,明显是在欺诈法庭。

某某大厦内部现在正常经营的四个店铺分别为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经营者金某)、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旅游用品商店(经营者金某某)、市南区某某军事模型商店(经营者王某)、市南区某某干海产品店(经营者苏某)。本案被告仅仅自行经营青岛市市南区某某旅游用品商店,该商店注册日期为xxxx年某月某日,所在经营场所即大厦内部一层2号的产权人为韩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记面积仅为14.3平方米,而且2号房屋与原告的34和37号房屋中间隔着8处房屋,也不存在相邻关系。因此,被告仅作为2号房屋的使用人,从未实施过改变大厦内部构造的行为,其日常使用权限也仅限于2号房屋,对于原告房屋周围的改动,原告应向相邻业主或其他有关业主主张权利,与被告无关。

其次,原告诉称杨国福麻辣烫也就是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非法占用厕所、道路等公共空间,也与事实不符,与被告无关。经调查,市南区某某家常饭馆现在正在使用的相关公共区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非法占用等事实。即便存在,由于该店铺及房屋均与被告无关,相关责任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三、大厦内部现有布局更有利于业主生产、生活和安全,原告执意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原告单方意愿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现在某某大厦不再整体对外经营,内部“商铺”已经被分割成独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转变为普通房屋间的“过道”。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第某某号文件其载明的处罚依据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于大厦内部房屋性质属于住宅也是认可的。对于住宅而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础上。因此,相对于相邻关系的其他原则,安全原则至关重要,全体业主的整体安全又最为重要。

现在大厦内部第一层后面及第二层全部闲置无人,而一、二层又彼此相通,二层由于窗户毁损、与周边其他建筑相邻,对外无安全屏障。若强令拆除用于防止安全隐患的隔门、恢复已不便于业主生产生活的原状,必然会对那些还在正常经营的业主构成极大威胁,如发生意外事故,相关损失岂不是应由责令拆除、恢复原状的相关单位承担?在大厦内部已无商路的情况下,住宅间的`过道只要不影响业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厦内全体业主房屋面积总和共两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仅占不到十平。大厦内部现有布局已持续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厦内其他业主均无异议,如法院强行判令恢复原状,不仅会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法院应结合大厦内部现在的实际状况,从安全优先、业主整体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兼顾适用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x

xxxx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知识

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是指经损害的财产已不复存在。所谓“相应的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应以物的价值计算,严格掌握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并且是在受害人失去该财产时为估价日期。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拍卖,是指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中最高的出价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规定“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因为:首先我国的国力财力还不雄厚,国家赔偿只是慰抚性的,仅是象征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会加重国家及公民的负担。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六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___整,其中___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___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____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七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解除与甲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_____之违纪事宜,甲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造成了不良影响,甲对此向乙表示歉意,对乙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在乙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经研究决定向甲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支付甲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对甲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在收到甲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甲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应按约定向甲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八

上诉人:xx中学(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

联系电话:xx。

被上诉人:xx(一审原告),男,生于1968年5月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土城镇长征街354号。个体工商户。

原告xx诉被告xx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日作出的(20xx)习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x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时,遗漏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6.28”洪灾中,不光有暴雨,还有暴雨引发的泥石流。

6月28日土城镇发生特大暴雨,对于上诉人来说,不仅仅是暴雨的问题,暴雨还引发了上诉人校园上游的巨大泥石流。这从习水县国土资源局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所作的《土城镇中学泥石流应急调查报告》上可以看出来,泥石流带来的堆积物,在上诉人的校园内就滞留了上万立方!这些堆积物,要不是有上诉人的大操场作为缓冲区,直接顺流而下的话,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无法想象!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同样的设施设备条件下,6月6日的那次降雨,降雨量虽然与206月28日的降雨量相当,但前一次却并未造成什么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从土城镇中学办学四五十年的历史中,也从未经历过像年“6.28”这样的泥石流灾害。泥石流、大暴雨,这些都属于民法上不可抗力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退一万步讲,就算是流经学校的水是造成xx家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有了不可抗力这一免责因素,上诉人也应当免责。

二、一审判决实际上是认定了上诉人的校园设施有缺陷,并且这种缺陷与被上诉人xx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这种认定是缺乏证据支撑的。

上诉人的校园建设从设计到施工、监理,都是由有资质的公司承担的,全部工程是经过验收合格,依法进行备案了的。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交了验收备案的相关书证。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上诉人xx认为上诉人的校园建设质量不合格,或者有缺陷,从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说,被上诉人xx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本案的实质不是学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因此不属于物件致人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的范畴。证明学校建筑设施有缺陷的举证义务在被上诉人xx身上,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在一审中,很显然,被上诉人xx没有任何科学的依据能够说明上诉人的校园建设有缺陷。一审起诉状上所指责的缺陷,是被上诉人xx主观上的推测,并无科学依据支撑。

三、被上诉人xx遭受损失的原因综合分析有三:一是当时土城连降暴雨,并由此引发了泥石流;二是被上诉人的房屋本身就建在山沟中间,选址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被上诉人下方有一座质量低劣的石供桥(该桥未经任何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及施工)而且涵洞太小,几条山沟的大洪水带来的杂物与被上诉人家门口被冲走的杂物一起堵塞了该桥梁的涵洞,形成一个“堰塞湖”房屋进水。“堰塞湖”形成后,当晚垮塌,造成了被上诉人门口堡坎的冲毁。部分货物、家具等被当场冲走。

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xx的损失为122565.00元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1、怎样正确看待评估结论书?xx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天价评字(2009)年第01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是根据被上诉人xx提供的损失物品种类及数量的清单得出评估结论的。在该评估结论书第九条“价格评估限制条件”第1款中特别说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即评估公司不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你让我鉴定两台洗衣机的价格,我就给你鉴定两台洗衣机的价格。至于你是否真的损坏了两台洗衣机,我评估公司并不对此进行审核。因此,有了评估结论书,并不能说明一审原告xx对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2、从举证责任上讲,被上诉人xx应对其损失结果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xx就结果证据的举证并不充分。一审中,被上诉人xx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物品的种类及数量就如其诉状后附具的《损失损毁物品清单》中所记载的那样。上诉人对被上诉人xx损失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一直是不认可的。被上诉人xx在一审中,除了评估结论外,仅仅是提供了一些照片和证人的调查笔录作为损害结果的证据,对于桥梁、堡坎等显而易见的损害,上诉人无可非议,但对其它物品是否损坏,还有无残值等问题,上诉人一直持有异议的。从照片来说,除桥梁堡坎等显而易见的损害外,其它很多物品是否已经损坏,损坏了多少,能否修复,从照片上是看不出来的。而对于证人证言,被上诉人xx一方无一证人到庭作证,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证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情况,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上讲,这些书面的调查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况且,这些证人的调查笔录也并未一一陈述清楚被上诉人xx损坏物品的种类及数量,所以即便采信这些调查笔录,结果证据也仍然是不充分的。

3、从举证的能力上讲,被上诉人xx对损害结果并非不能举证。如果是已经冲走的财物,无法举证,尚可理解。对于损坏的其它财物,被上诉人在灾害发生后,完全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或邀请基层组织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派人现场清点后,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的见证之下,以书面形式确认下来。

一审在对原告xx一方的结果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却对其诉称的损坏物品的种类及数量予以全部确认,从“证据裁判”的角度上讲,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对结果证据的审查都是非常严格的,一旦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即便该损失确实是发生了的,法庭也不予确认。本案中,对结果证据的证明标准,却放得如此的宽松,这让人难以理解。

负有举证义务,能够举证,却没有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应由被上诉人xx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一审程序违法。人民法院送达给上诉人的起诉书副本上显示,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的赔偿金额是72790.00元,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当庭变更诉请为122565.00元。对此,上诉人马上就向法庭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被上诉人xx收到xx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后一直到开庭前,并未提出变更诉请的请求,开庭时才当庭变更诉请,明显超出了变更诉请的最后时限,应视为其放弃部分权利。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审判员曾经当庭明确:由于被告xx中学不同意原告xx当庭变更诉请的请求,法庭只对原来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可是,在现在的一审判决中,原告xx的诉讼请求已被直接替换为122565.00元。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即便法庭允许原告变更诉请,在被告没有放弃答辩期的情况下,也应当给被告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

六、上诉人是承担义务教育职能的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学校的正常运转依靠的是国家全额拨款的公用经费,并非一个盈利机构,没有一分多余的钱。学校的公用经费没有损害赔偿这样的支付项目。而且学校并无其它任何收费来源。学校的每一分资金都是维持正常运转之必需,没有能力承担如此赔偿责任。如果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上诉人的运转经费后,学校就只能停止运转了,将严重影响教育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同样受灾单位土城镇中学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实施,早日重建家园;为了确保学校的稳定与发展,特此上诉,要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中学

法定代表人:xx

20xx年8月1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九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___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十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签订协议书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十一

电话:

乙方:,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担乙方住院期间所有检查治疗和护理费用,乙方不支付任何治疗费用。

二、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出具相关证明。

三、乙方的电动车车损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甲方的车损由双方另外协商解决。

四、甲、乙方已经解决了全部的事故责任,乙方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十二

甲方: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十三

甲方:李****身份证号:

乙方:张***身份证号:

4月10日9时40分,高a驾驶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防公路与张a驾驶的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a死亡、冀j60866冀jd0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马某某和冀jf8113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张c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高a的雇主李a向死者张a的近亲属张b(死者张a的父亲)、胡a(死者张a的母亲)、张c(死者张a的妻子)、张d(死者张a的儿子)、张展优(死者张a的女儿)赔偿张a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和赔偿张淑芬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其中,医疗费已经由李a支付了9万元,所以,李a再支付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即可。

二、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死者张a及其家属一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三、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视为乙方已完成提供全部证据的责任,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四、鉴于甲方的态度诚恳,已对乙方谅解,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也不再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等行为。

五、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甲方除收回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七、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20xx.00元、诉讼费9030.00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并给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九、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十四

甲方:刘某、张乙方:娄某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赔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之规定,现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运输人员。于年2月23日,甲方在乙方的货物地(位于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大泉村)尚未开始运输时,鸭蛋突然摔落,致鸭蛋部分受损。后经双方抢救,但现在民造成损失和已经花费各项费用余元人民币(大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同意对于2012年2月28日之后的费用由自己全部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翻悔。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

甲方:乙方: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十五

甲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

xxx8年8月日xxx8年8月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十六

甲方:______,性别男,汉族,____岁,建筑工人、身份证号: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联系电话: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事实概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陈胜受中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中化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炉工地工作时,因在一个工地施工的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卷扬机离外墙过近,没有指挥人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陈万胜在经过唯一通道进入脚手架时被卷入卷扬机,造成重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31天。目前陈万胜仍现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赖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部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币_____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如果有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按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在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乙方:(签字和公章)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损害和解协议书篇十七

甲方:xxx,性别,汉族,年月出生,住,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

乙方:xxx,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

法定代理人:,性别,汉族,年月出生,现住,联系电话。

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6141131.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