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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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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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的一次盘点,让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怎样提高总结的质量和效果?下文是一些总结写作的典型例句,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一

广西崇左安东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年04月,注册资金为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法定代表人:刘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刘斌。职务:总经理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责任人:刘铭。职务:车队队长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署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货物运输的流程: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高、宽、重,保证运输全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防雨防潮,需遮篷布的必须严密绑扎牢固,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货物损失。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的安全。

2、注意行车安全,文明行车,不疲劳驾驶,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发生交通事故。

3、按指定路线行驶,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4、保证按期交货。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服从指挥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和卸货人员的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清楚签收货物与财务结算后返回。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二

为改善宿舍楼教职工生活环境,保障教职工生活的安全与健康,强化宿舍楼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1、为落实镇江市教委安全管理条例,入住学校宿舍楼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宿舍楼入住协议书》,所有在住教职工必须遵守《宿舍楼安全、消防、卫生管理制度》并尽相应的安全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各住户不得将自己的房间、床位转租、转借,不得随意留宿校外人员,确需留宿家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报告楼长或学校办公室登记。私自转租转借校方收回其住房。

3、住户加强防火、防盗、防毒的安全意识,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自家的品的严格看管,厨房门钥匙不得随意外借,厨房无人时要随手锁门,确保饮食安全。

4、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人走关窗锁门。

5、楼道内不准堆放杂物、私设炉灶、私改线线路、私拉电线、私自修理供电设施和焚烧物品。

6、严禁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拴挂蚊账。

7、不准私自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准拆卸水暖设备、电器设施。遇有坏人侵扰、偷窃破坏,要勇于斗争,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二、消防管理抽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住户房主为第一责任人。

1、楼内的消防水龙、灭火器等各种防火设施,除专管人员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挪动。各厨房配备的消防器材四周不准堆放杂物,确保防火器材的完好有效。

2、楼内严禁乱拉电线,私设灶台,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家用电器。

3、各住户必须保证防炎通道畅通,严禁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4、各住户不准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备,严禁在电线灯头、灯管及电气设备上拴挂蚊帐。

5、各住户使用煤气罐,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完毕,必须关好煤气,保证安全。

6、各住户要学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生着火事故,立即采取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通报学校综治办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案人姓名及派人一到路上迎接消防车。

三、卫生管理制度

1、各住户保持门前清洁,不乱扔杂物,楼道内只准放一个内有垃圾袋的垃圾纸篓或小垃圾箱,垃圾袋装满后自觉丢在楼外的垃圾车内。

2、各住户使用的厨房、水房要经常打扫,不积存生活垃圾,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

3、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离走锁门关窗,及时关闭水龙头,确保安全。

4、不得在走廊内乱泼水,乱倒饭菜,乱仍杂物;不得往楼外泼污水及杂物;不得在墙上乱涂乱画;不得在厕所内随地便溺,便后冲水,手纸投篓。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炉、电慰斗、电吹风、电开水壶(热得快)、干鞋器等电热器具。

二、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规使用接线板,可充电台灯灯泡不能超过40瓦。

三、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罐)及各种燃气炉具。

四、禁止私自拆装宿舍、楼道内的供电设施及照明设备。

五、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和使用明火。

六、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七、宿舍内禁止存放及燃放烟花爆竹。

八、宿舍内禁止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九、违反以上规定,将没收其违规物品,并按照校规校纪严肃处理。一旦引发火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四

(1)做好物资的入库工作。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做好物资的出库工作。

(4)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

二、做好物资的入库工作。

1、对于入库的货物,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破损与否、名称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实物与货单内容不相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1、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种货物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2、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货物“入、出、存‘’情况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主管经理。

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严禁发生盈余时多送,亏时克扣,私自调账处理。

4、根据各种货物的不同种类及特性,结合仓库条件,将仓库分为:第一,大量存储区,即以整箱或集中方式储存;第二,小量存储区,即将拆零商品放置在陈列架或展示区域;第三,退货区,即将准备退换的商品放置在专门的区域上。保证仓库货物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货物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四、做好物资的出库工作。

1、库管员凭销售单或内部领用单如实领发,严禁看错、看漏、字迹不清疏忽领料。

2、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

3、做好仓库与运输环节的衔接工作,对库存不足产品及时下订货单,避免库存不足现象发生,在保证货物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货物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每月盘库时需结合以往销售情况对库存积压产品做出判断及时调换,避免积压)。

4、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有序,退款客户如刷卡需扣除手续费10个点,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及时请示汇报。

五、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

1、对于有特殊要求等货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2、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a、保管帐—每日。

b、原始进货单规整存放—每日。

c、进货、换货、退货明细表单—每日。

d、进、出、存报表—每月。

e、供应商进货汇总表—每月。

f、库存处理意见(积压处理,调换处理,订货补货)-每月。

3、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货物财产的安全。

4、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货物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经理。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有特殊要求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本管理流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五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四、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六、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人员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七、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六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理顺工作流程,严格履行审核批准程序,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部门设立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每周对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人事管理部门汇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人事管理部门对考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有监督、核查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的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次月的31日,各部门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于次月3日前把经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考勤汇总表、假期审批等考前表单上报公司人事部门。人事考勤专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所有考勤记录审核完毕。

第三条公司实行大小星期工作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各部门因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作息时间,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事后应及时补批手续。

第五条公司实行休假储备制度,即员工的加班可以作为日后同等时间的调休,公司节假日外休息可以冲抵员工的加班。各考勤管理人员应建立员工调休台帐,及时记录个人的休假储备情况,员工加班调休及冲抵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六条事假:是指因个人原因未到岗工作的时间。

1、事假的批准程序员工请事假必须先填写请假单,获取核准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不得事后补假。特殊情况下,必须持有相关证明或事先向主管领导电话说明情况,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事假处理,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对待。请事假半小时以上的,按事假计发薪酬。

2、批准权限部门经理可以批准1天以下(含1天),副总经理可批准3天以下(含3天),超过3天以上的事假需要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授权按照授权权限批准假期。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批准事假。

第七条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的时间

1、休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本部门考勤管理人员记录考勤并上报人事考勤部门,本人或委托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休假证明。

2、休假证明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出,员工因急诊在就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休假的',需要就诊医院出具急诊和休假证明。

3、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应先向直接领导口头请假,以当日挂号票或诊断书为依据,看病时间一次满二小时或全月累计满八小时以上,按病假处理。

4、患病员工按休假凭证或准允休假的时间休息,计算病假时间以员工实际休息时间为准。员工实际休病假时间需由部门负责人在假条上签字认定。未经批准,实际休息时间大于休假凭证开具的休息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5、员工在外地因病休息,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和休假证明。

6、在病假凭证上,有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7、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低于北京市政府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法定期限。

1、医疗期计算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计算周期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根据有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计算标准见下表。

3、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经医院确诊后,医疗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副总审核、批准后,可酌情适当延长医疗期。

4、员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部门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婚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的用于结婚的假期。

1、员工休婚假应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假条,按规定给婚假3天。爱人在外地工作且到外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符合晚婚规定的员工,另给予奖励婚假7天。晚婚假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有效且一次使用,不允许拆分,一次使用不足部分视同放弃休假。

3、再婚的员工可以享受3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第十条丧假:按规定给予职工处理其直系亲属丧事的假期。

1、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抚养职工长大的抚养人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如亲人在外地去世,其往返路程时间,可按丧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2、员工的祖父母去世,确需本人料理丧事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丧假一天。故去亲人在外地,路程时间按事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是指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按规定给予的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本规定的探亲假假期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需求,总经理有权决定是否批准。

1、本公司双方股东已婚员工原则上每月休假1次,假期为4天(含路途时间),一般休假时间确定在周四至下周一。

2、本公司双方股东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2次,休假时间为1周。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本人探亲假期小于年休假,剩余假期可以一次休完,探亲假一般不可以积累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4、公司其他已婚员工在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探望配偶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5、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探望父母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6、员工休探亲假须提前1个月审批。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审批单交人事考勤专员备案。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七

1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__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一)保卫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审核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的办理和实施。

(三)相关系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系,要定期在本系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

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相关系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相关系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

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七条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系指派专人负责并经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和保卫部备案。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相关系根据本系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购买计划,报保卫部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并做好保管记录。

第十条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和保卫部,由保卫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保卫部和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院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职责。

1、采购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证以及在装卸、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技术部负责制订、修订公司级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各使用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储存、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1、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由采购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准购证后,再进行采购.

2、采购部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并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

3、采购部负责要求供货厂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材料,如:货物的品名、数量、标志、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等.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及领用。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室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且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开存放.

4、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使用部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应落实固定人员,领料单需写明用途.

6、领料人员凭领料单到仓库领料,仓库管理员应认真核实品名、数量后发货.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员应立即对易制毒化学品台账进行核销.

8、仓库管理员每天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领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储存保管过程中的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地点必须根据该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该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使用计量必须经过复核,并做好使用记录.

3、使用部门每月统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并做好使用情况月报表.

4、使用部门要按生产所需数量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规范性,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必须根据需报废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相关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填写《(易制毒)化学(危险)品报废单》,报废单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安全管理员或指定人员进行安全审核后方可报废处理,并做好报废记录.符合危险废物的易制毒化学品报废,还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进行排放,凡能互相起化学反应成新危害废物的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检验合格后方可报废.

储存或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录;技术部负责对各储存、使用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其他。

1、凡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及公安、安监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除按照本制度的管理外,符合化学危险品性质的还必须遵守公司对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一)目的。

(二)责任。

1.企业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的场所。

(四)管理要求。

1、本企业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如氧气、乙炔、煤气瓶、汽柴油等)和有毒、有害(如酸、碱)等均属危险化学品。

2、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规则;。

3、危险化学品必须设立专用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人管理;。

7、部门使用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内,并且领用量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使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的危险品,当班必须存放于专用仓库。

8、危险品仓内储存的危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3)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

9、危险品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内之人员要采取防火措施。

10、危险品出入库必须检查和登记,分类存取,定期检查;。

11、配备适合的器材及通风装置;。

12、危险品出入库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跌落;。

(2)遇热及明火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存取过程中,要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八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的参与意识,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我校特制定制度如下:

1、全体教师要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严格遵守语言文字法规定。

2、全体干部、教师在校内必须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做“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表率。

3、学生在校内要讲普通话,在老师指导下写规范汉字。

4、号召全体学生在校内、外做好宣传工作,带动家庭成员、亲戚朋友也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并积极做“小教员”。

5、教师在批改作业时要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中的错别字要圈出,并指导学生改正。作业批语特别是作文批改时教师必须写规范汉字,语言要通顺、流利,不出现错字、别字。

6、学校对宣传栏、教室黑板报、张贴的各种通知、标语等要认真检查,保证不出现错别字。

7、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及测评工作。

关于作业布置批改的有关要求:

做作业是学生巩固知识,熟练技能的实践活动,所以教师要切实保证作业布置、批改的质量。

一、作业设计要目的明确,符合《课程标准》和教科书的要求要有助于学生掌握双基,发展智力。

二、对学生的每次作业教师都要提出明确、严格的规范化要求,必要时教师要做示范性指导。要培养学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的习惯,作业的字迹要规范、工整,卷面要整洁。

三、不同学生要有不同层次的作业,作业难度以中等水平的学生为准,照顾好“两头”的学生,对学困生要加强具体指导。

四、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课外作业总时间,禁止将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五、教师在批改作业时要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中的错别字要圈出,并指导学生改正。作业批语特别是作文批改时教师必须写规范汉字,语言要通顺、流利,不出现错字、别字。

六、教师批改作业时要做好摘记,对解题有独创性和错误有代表性的作业要详细记录,以做讲评和辅导的依据。

七、学校对教师作业批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记入教师年终考核档案。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九

一、爱护图书室环境卫生,不准在图书室内吃东西,喝水,乱扔垃圾,更不准在图书室内吸烟。保持图书室安静,不得高声喧哗。

二、爱护图书室的图书及公共设施,阅览报刊杂志要依次序拿取和归还,不能乱拿乱放,不准在书刊杂志上乱写乱画,离开时注意将椅子放回原位。

三、按学校的借阅制度借阅图书资料。未装订成册的报刊杂志一律不借。每期期末,教师借阅的教学参考、教师用书、教学挂图、生字卡片、幻灯片、录音、录象资料等教学类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按时归还图书,一般情况图书借阅不得超过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以持借书证和图书到图书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不超过一学期。凡超过借书期限而未归还者,按遗失图书处理。

五、爱护好借阅的.图书,不得遗失、损毁,遗失.损毁图书者根据实际情况按书原价的1—5倍赔偿。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十

班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班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本着充分锻炼同学们的组织能力的目的,本学期班级管理主要分为:班务管理,学务管理,团支部管理(特色月活动)三个层面。

作为一名轻班主任,我在班级管理中,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本着以对学生将来发展负责的态度帮助学生解决目前遇到的困难。回顾一个多来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是班主任的这份责任,让我以最大热情投入到班主任工作中,也正是这份责任,让我勇于接受挑战,战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我的`班级班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班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我采用以促进学生养成规范的行为习惯。一、我将行为规范分为约束性行为规范和倡议性行为规范,教育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等约束性行为规范,争做合格高中生;教育学生“拒绝零食”等倡议性行为规范,争做文明高中生。

二、设立班级班务管理表格:早自习迟到状态表、午自习迟到状态表、晚自习迟到状态表、升旗课间操仪表记录表、住校生宿舍成绩统计表加强日常管理记录,每周班长负责做班务报告。

三、建立月奖励:每四周开一次奖励表彰会:最佳干部奖、最佳卫生组奖、最佳宿舍奖等。四、建立错不过“二”制和奖励过“二”制:凡在班务管理,每周有两次违纪记录者,激签激反馈单。在班务管理,每周有两次表现突出者,激签激反馈单。

五、建立激反馈机制:设立激反馈单,建立班主任激短信平台,及时与激沟通学生生活情况。通过不断学习班级管理理论知识和向有经验的班主任请教,我从中总结出:

学生养成规范的行为习惯是养成高效的学习习惯的前提和基础。

1:前检查卫生完成情况.

2:统计迟到同学.

3:大课间统计做操出勤记录做值日的同学.

4:统计午自习出勤情况.

5:放学检查卫生完成情况.

6:统计晚自习出勤情况.

根据今天检查情况,次日早自习将资料反馈给班主任。每周一检查仪表,装饰物。

在班级学务管理中,我力求让学生养成高效学习习惯,班级形成学习研究型学风。

一、我将高效的学习习惯总结为课上跟着老师学知识,课下与老师交流学法,平时与同学研究问题。我通过与学生和激交流,让他们认识到高效学习的重要性。

二、设立班级学务管理表格:作业完成情况表、学务报告表,加强日常记录——每周学委负责做学务报告。

三、聘用各科学习研究型带头人:由各学科带头人指定每周学习计划,以充分带动同学们的学习主动性。

四、建立月考表彰机制:表彰期中考试班级前十名、突出进步生、单科状元、刻苦学习之星等。

五、建立作业反查制:由各科学科负责人及成员,落实同学们改作业,并统计作业优秀、不合格同学。

六、建立错不过“二”制和奖励过“二”制:凡在学务管理,每周有两次未准时交作业者,激签激反馈单。在学务管理,每周有两次表现优秀者,激签激反馈单。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十一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规范化的班级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班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班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本着充分锻炼同学们的组织能力的目的,本学期班级管理主要分为:班务管理,学务管理,团支部管理(特色月活动)三个层面。

作为一名年轻班主任,我在班级管理中,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本着以对学生将来发展负责的态度帮助学生解决目前遇到的困难。回顾一个年多来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是班主任的这份责任,让我以最大热情投入到班主任工作中,也正是这份责任,让我勇于接受挑战,战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我的班级班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班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我采用规范化的班级管理制度以促进学生养成规范的行为习惯。第一、我将行为规范分为约束性行为规范和倡议性行为规范,教育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等约束性行为规范,争做合格高中生;教育学生“拒绝零食”等倡议性行为规范,争做文明高中生。第二、设立班级班务管理表格:早自习迟到状态表、午自习迟到状态表、晚自习迟到状态表、升旗课间操仪表记录表、住校生宿舍成绩统计表加强日常管理记录,每周班长负责做班务报告。第三、建立月奖励:每四周开一次奖励表彰会:最佳干部奖、最佳卫生组奖、最佳宿舍奖等。第四、建立错不过“二”制和奖励过“二”制:凡在班务管理,每周有两次违纪记录者,家长签家长反馈单。在班务管理,每周有两次表现突出者,家长签家长反馈单。第五、建立家长反馈机制:设立家长反馈单,建立班主任家长短信平台,及时与家长沟通学生生活情况。通过不断学习班级管理理论知识和向有经验的班主任请教,我从中总结出:学生养成规范的行为习惯是养成高效的学习习惯的前提和基础。

7:25前检查卫生完成情况.

7:25统计迟到同学.

大课间统计做操出勤记录做值日的同学.

12:30统计午自习出勤情况.

放学检查卫生完成情况.

6:30统计晚自习出勤情况.

根据今天检查情况,次日早自习将资料反馈给班主任。每周一检

查仪表,装饰物。

在班级学务管理中,我力求让学生养成高效学习习惯,班级形成学习研究型学风。第一、我将高效的学习习惯总结为课上跟着老师学知识,课下与老师交流学法,平时与同学研究问题。我通过与学生和家长交流,让他们认识到高效学习的重要性。第二、设立班级学务管理表格:作业完成情况表、学务报告表,加强日常记录——每周学委负责做学务报告。第三、聘用各科学习研究型带头人:由各学科带头人指定每周学习计划,以充分带动同学们的学习主动性。第四、建立月考表彰机制:表彰期中考试班级前十名、突出进步生、单科状元、刻苦学习之星等。第五、建立作业反查制:由各科学科负责人及成员,落实同学们改作业,并统计作业优秀、不合格同学。第六、建立错不过“二”制和奖励过“二”制:凡在学务管理,每周有两次未准时交作业者,家长签家长反馈单。在学务管理,每周有两次表现优秀者,家长签家长反馈单。第七、建立家长反馈机制:设立家长反馈单,建立班主任家长短信平台,及时与家长沟通学生学习情况。因为这份责任,让我与学生共同付出热情去共同建设班级体,要让它充满家的温暖,充满春天的活力,充满治学的宁致!

日常学务管理流程:

7:25全体同学进班交作业

7:30~7:50各科周练

7:50课代表收作业,进行单科统计,由学委助理进行全科汇总做记录。每周六由学委助理将这一周的记录交给学委作总结,下周一的班会向同学们做学务报告。

班级每一名同学拥抱青春,拥抱梦想,快乐地度过一年的生活。我支部结合学校的要求定期开展一系列团日活动,并建立了班级兴趣小组,以便让同学们在全面发展的同时,也根据同学个人爱好发展其特长,展示其特长。我们根据同学兴趣,分别开展了三个系列活动:

1、三月份首先进行的是知识系列“生活中的物理”,活动中:同学们讲得精彩,听得有味,充分活跃了课堂气氛,并且让同学们贴近了生活,获得常识,同时达到了寓教于乐的目的。

生活中的物理

组织者:李宝鹏

一等奖:刘亮亮

二等奖:陆晨张宏怡李宏杰

三等奖:韩冬冬高丰韩晨何永秀刘畅

2、四月份又举办了演讲比赛,在本次比赛中,参赛同学积极准备,同时在演讲发言方面积累了经验,锻炼了同学们的表达能力。而在这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赵欣与张爱洁同学代表本班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演讲比赛。

感恩演讲

组织者:林宏智

一等奖:赵欣张爱洁

二等奖:王美艳赵莹李宝鹏

三等奖:钱龙张迪左少弟高丰

王洪安徐阳刘洪静

3、五月份,我们又开展了辩论赛。负责组织的同学精心选择了辩题,参赛选手积极准备,选手踊跃发言,对手积极答辩,整个比赛进行的非常激烈。同学们在比赛中锻炼了口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临场发挥能力,让同学积极思考,开阔思维,而且,我们在比赛中发现了许多口才好,有潜质的同学。

4、除此之外,四月份,我们还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风火轮比赛。在比赛中,我们同学与老师齐动手,共动作,积极配合,做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另外,我班在课余时间成立了音乐兴趣小组与朗诵兴趣小组,组长分别为李宏杰与张爱洁,还有很多同学根据兴趣加入了兴趣小组,从而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培养同学们的兴趣。

在这些团日活动中,我们都采取由同学自己组织的方式,来锻炼同学的综合能力,多给同学锻炼的机会,其中,三月份由李宝鹏组织;月份由林宏智组织;五月份由马正,钱龙组织。今后还会给更多同学机会去锻炼。一学期很快就过去了,活动也井然有序的进行着,让更多同学得到展示自我的机会。

这学期我采用了规范化的班级管理制度,设立了班级班务管理、学务管理,活动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并设立每周班务周记、学务周记,及时记录学生情况,每周一由班长、学委做班务、学务报告。规范化的班级管理制度充分体现和发挥了学生管理班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德育量化考核标准,实施德育目标教学。学生量化考核的形式多种多样,由班长、学委对全班学生本周的表现做出小结,也可利用自评、互评的民主评议活动让学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促成学生自管、自束、自教、自救,最终达到提高学生德育素质之目的。规范化的班级管理制度,能克服工作的盲目随意性,既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又有助于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班级管理学生行为一周量化考评是用制度管理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每天在学校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我们制定这些具体的管理办法的过程,就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过程。在班里反复教育强调规范化的班级管理制度是班级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是督促学生能及时改正缺点,养成良好的学习和文明行为的习惯,为班级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才是管理的真正目的。强化靠制度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的自律力和约束力,为培育好学向上、文明和谐发展的良好班风,奠定了有法可依的基础。实践证明,规范化的班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考核的无形之手,主导着文明班风和学风的形成和发展,规范的制度管理,导向着学生们知荣明耻的价值趋向。

(1)魏书生《班主任工作》沈阳出版社xx.7

(2)涂光辉《班主任工作技能》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三条对于业务人员购入的货物,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实物与货单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第四条对于货物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处理。

第三章仓库货物的出库

第五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仓库货物的保管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货物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七条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货物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库存货物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九条做好仓库与运输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货物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货物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十条根据各种货物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货物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货物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一条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货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货物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货物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7)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8)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__年__月__日起执行。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十三

2、在提供服务时,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3、志愿者注册证记满后,交由服务站留存,重新领取新的注册证;

4、志愿者退出服务站,应缴回注册证,不得私自留存;

5、志愿者注册证系证明志愿者身份之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6、志愿者注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服务站报告。

规范化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倡导“奉献、关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切实加强对社区弱势群体(孤、老、残、弱)的帮扶救助,建立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志愿者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的服务原则,互相尊重,友好相待。

二、志愿者应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三、了解社区孤、老、残、弱的困难情况,针对其自身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四、积极开展“一助一”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形成长效帮扶机制。

五、社区志愿者服务站每年年初应制定对社区孤、老、残、弱的居民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年底应相应写好工作总结。

六、社区对孤、老、残、弱的志愿活动每月应不少于1次。

七、志愿者每次活动前都应告知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开展志愿服务时,应佩戴统一的标志。

八、每次活动结束,志愿者服务人员都应及时填写相关的记录,并将服务情况详细反馈给社区志愿者服务站,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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