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中,我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心得体会的结构应该合理清晰,条理分明,使读者容易理解。看看别人的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的技巧和方法。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按照管理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所开展了"条令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招待所全面建设朝着正规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所立即召开所务会,所长传达了《通知》的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招待所不象其它正规连队,人又少,再加上临时任务较琐碎,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所长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们招待所战士都是士官,应该做直属队其他兄弟单位的表率,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而现行的《士官管理规定》以及《总装备部士官管理实施细则》涉及到士官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我们不但要学,而且要学通、学透;对于共同条令,那是我们军人的行动准则,是严格落实江主席"治军一定要严",建设正规化军队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招待所加强全面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人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全所人员的思想统一到《通知》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所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作风纪律整顿、岗位练兵、司务长集训在我所举办等,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首当其冲,至关重要。因此,支部一班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
三、严密组织,确保学习和训练的效果
这次活动,支部高度重视,在传达《通知》中,所长就明确指出,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要确保人员的参训率。学习中,所长带领全体官兵,依据条令条例,规范和士官管理规定,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句的学习,对一些章节,还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解释,便于官兵理解和记忆。在学习《士官管理规定》及《总装备部士官管理实施细则》中,我们结合本所几名士官的实际,一一讲解,使其简单、明朗化。同时,对重点章节,要求每个人要认真做好笔记,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个别确因工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的,要求利用课外时间进行补课。通过这一形式,确保了"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
四、对照检查,提高官兵的日常养成
这次条令学习,我们边学边改,边改边学,对照共同条令及总装补充规定、规范,每个人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与条令符不相符,与补充规定、规范合不合拍,查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全所官兵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通过条令学习和队列训练,强化了官兵的纪律意识,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培养了优良的作风,使官兵的日常养成有了根本性的提高。
这次"条令学习月"活动,正值我所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我们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较好的解决了条令学习和整顿的矛盾,解决了工作与"活动"的矛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我所的全面建设朝着"纲要"要求健康、稳步的发展。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和总队从严治警加强部队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支队开展了“条令条例教育”活动,经过一个月对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管理规定的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条令条令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学习条令条例教育”活动初期,片面地自我满足,自认为工作好、表现好,没有违反条令条例,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同时觉得自己虽有缺点,但问题不大,都是小毛病,对“学习条令条例”的责任感、危机感认识片面,反映出我对“条令条例”认识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2、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本职岗位上一直努力工作,但为大局的工作做得较少,领导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特别是刚到中队,认为自己工作基础差,业务知识弱,工作难度大,以致曾出现畏难情绪,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大的起色。
3、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条令条例教育个人剖析材料。
学习条例条例教育个人剖析材料文章,及时学习领会条令条例的制度,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业务水平;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定要提高对条令条例学习防人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努力做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
条令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的重要基石。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
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国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时代性,具有科学性,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丝不苟,分毫不差。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它是提高各级领导领导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作为一名组工干部,我认为我们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严三实”,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师风师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十九大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认为,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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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认真学习,我对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等问题,取得了很大成效。中央这次修订《准则》和《条例》,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准则》内容有八条,前四条是针对普通党员提出的,要求每一名党员都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后四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准则》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的重要基础性规定,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条例》围绕党纪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准则》和《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让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认真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诱惑,守住纪律和法律底线。要加强党性锻炼,努力做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风险挑战中经得起考验。要强化组织观念,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决定,接受组织安排,自觉维护组织的性。
二是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用权的问题。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履职过程中,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权由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权力观,工作中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和规则制度办事,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性。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确保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是要严以律己,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八项规定,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要着力培养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珍重自己的人格、名誉和形象,稳住心神,把住操守,耐住寂寞,经受住各种诱惑,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和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要坚持从小事做起,从衣食住行做起,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铺张浪费,始终保持党一贯倡导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四是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和模糊认识的错误思想。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体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五是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置党纪、国法、制度于不顾,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要用党的纪律来约束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六是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七是既敢于担当,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条令条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社会规范、公司制度,还是学校规章制度,都给我们定下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去遵守和执行。通过严格的约束,条令条例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提升了民众的生活质量。本文将重点探讨个人对条令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条令条例的重要性
条令条例是社会守则的核心,提供了一种对于方向标准的共识,使得社会中每个人对于行为和道德的期待更加清晰。针对公司,透过公司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职责、权利以及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增加了公司在法律和诚信层面的透明度、诚信性和可预测性,为公司带来更大的价值和未来的成功。对于学校,条令条例的制定可以指导学生的行为,使得他们在校园生活中形成优良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行,并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三段:条令条例的遵守意义
在生活和工作中,遵守条令条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遵守规则,我们才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生活,且只有当每个成员都遵守规定,整个体系才能正常工作。同时,遵守条令条例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表现,它强调了对自己的责任和尊重,是负责任、诚信和聪明的表现。
第四段:条令条例的意义有限性
虽然条令条例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条令条例往往只是一个基础框架,具体执行时还需要很多细则,因此,制定规章制度要灵活、周密,这样才能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此外,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遵守规则、制度并不一定是正确的选择。在恶劣的环境、面对不同的利益考量下,我们必须寻求更为创新的处理方式。
第五段:结语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遵守条令条例是一种优秀的品质,它不仅是尊重和体现社会规则,更意味着人们的责任和担当。但是,我们需要意识到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限制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思考、调整和创新,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受益于它带来的积极影响。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一、领导要重视。
这是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首要保证。各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反馈,切实地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二、宣传教育要到位。
这是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第一前提。要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和组织专业人员到生产一线宣讲等形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要达到100%,提高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教职工在事故发生时的施救、自救能力。
三、制度措施要到位。
这是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软件保障。要根据上级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抓落实,奖优罚劣,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
四、消防器材配备要到位。
这是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硬件保障。根据消防管理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对到期的器材及时换药,以备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
五、思想意识要到位。
这是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提高安全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出一支具备不计得失、乐于奉献、忠于职守和敢抓敢管精神的专业队伍,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升企业对事故的防范能力。
总之,通过这次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牢牢得记住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消防条令条例学习心得体会3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规范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条令条例尤为重要。条令条例是一种法律形式,旨在规定公共秩序、安全和道德规范,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些著名的条令条例包括交通规则、工作场所安全规定和环境保护法等。作为公民,我们需要尊重条令条例,并根据其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段:理解条令条例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条令条例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民都不尊重或不遵守条令条例,社会秩序将无法得到维护,并且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犯罪和不法行为。此外,如果没有实施条令条例,那么人们的私人权力可能会受到侵犯,从而导致社会不公平。
第三段:学习条令条例对我们的帮助
秉持着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态度,我们会感到自己处于一种安全和受保护的社会环境中。通过遵纪守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此外,学习并理解条令条例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社会内部的运作,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和日常生活。
第四段:如何学习条令条例
学习条令条例是与实践相结合的。让我们以交通法规为例,当我们学会这些规则并遵守它们时,我们的行为将会更为安全和合法。我们可以通过学习书面资料、参加执法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来学习条令条例。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分享我们自己的条令条例心得来扩大对条令条例的认知。
第五段:总结,号召大众关注条令条例
总之,学习条令条例并遵守这些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确保我们处于一个公正、安全和维护好秩序的社会。身为公民,尊重条令条例是一个小而美好的行动,它对于每个人,每个社会很重要。我们应该共同来关注条令条例并遵守它们,让我们一起将更好的生活呈现出来。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条例是部队建设的法规,管理工作的依据,官兵行为的准则,现对照工作实际,将学习条令条例体会总结如下:
一是抓好经常性教育,强化官兵条令条例意识。做好部队管理工作,必须使条令条例学习经常化,把条令条例学习教育作为年度工作主要内容安排部署,结合部队实际集中时间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教育专题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项活动开展都要进行以共同条令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训练,严格按规定落实每月条令条例教育和条令条例学习日活动,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条令条例教育,保证广大官兵熟悉条令条例内容,做到本职的熟记、共同的清楚、相关的了解,从而强化条令条例观念,牢记行为规范,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是严格狠抓部队管理,提高部队正规化管理水平。把贯彻落实共同条令作为部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好落实。部队一切活动要按条令要求去运转,标准不能降低,保证坚决落实。特别是对请假销假、查铺查哨、安全检查、点名等各项经常性制度,要经常抓、反复抓,确保真正落到实处。对违反条令规定和在条令规定以外设置的各种“土政策”“土规定”要坚决取缔,维护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提高部队正规化水平。
三是抓养成,在点滴细微之处下功夫。要坚持从一日生活和日常制度抓起,对起床、早操、开饭、点名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不得漏项目,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要按照条令条例要求进行严格训练,规范官兵言行举止,不能因为事小而忽略,不能因为事简而麻痹。无论什么时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都要按照条令条例要求严格管理,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切实做到干部战士一个样,操场上下一个样,营区内外一个样,检查不检查一个样,集体活动与单个活动一个样。任务繁重、部队疲劳、人员分散不能忽视养成;干部调整、老兵复退、放假休息不能中断养成;完成重大任务后,接受检查考核后,取得突出成绩时,受到上级表扬时,不能放松养成。对部队养成情况,值班人员要加强纠察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双休日要重点检查纠察。
四是抓惩处,严格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要深入进行以纪律建设为核心的教育,不断强化官兵纪律观念,增强官兵自管自控能力。贯彻教育从先、管理从严、处理从重的思想,力戒“处分跟着问题走,问题跟着处分出”的现象。要坚持赏罚严明,对模范遵守纪律的要大力表彰,对违反条令条例打骂体罚战士、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严重违反部队纪律的行为,按照条令规定严肃查处,要进行大胆管理,以强化警示作用和教育效果。
五是抓倾向,及时治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依据条令条例加强部队管理,要纠正时紧时松的问题。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学习不连续、不持久,是部队管理工作的大忌,要坚决克服工作随意性大,预见性差,不出问题不抓,上级不讲不抓,琐碎小事不抓的现象,把工作重点放在打基础。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条令条例是一个机构内部制度规定的文件,它会涉及到机构内部的法规、规章制度、流程、政策等等。在条令条例中,通常涵盖着许多细节,这些细节都会影响到机构内部的日常运转。而这些规定都是建立在制度和规范的基础上。每一个机构的条令条例都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构的高效、良好的运作和契约诚信,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二段:关于条令条例
条令条例经常会被机构视为“命令”的发出,即使它们的条款和规则对于员工来说有些具体规定是反常识的或者不太合理的。然而,即便是这样,条令条例也是形成内部规范和规则的必要手段。条令条例是机构内部制订的法规,政策等等规定,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和工作质量。在一个公司内部,条令条例是建立在正常运营和契约诚信的基础上的,它们确保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第三段:实践中的条令条例
在实践中,条令条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特别是在领导层制定方针和决策时。然而,员工在执行过程中和制作的过程中,对这个制度的细节理解上有偏差,导致实际执行上有一些不正常和不合理的部分。这种自由的解释方式不仅不符合实际操作流程,更是在团队协作和内部沟通上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和障碍。因此,在实践中,条令条例的正确性本质上始终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需要统一准确地理解。
第四段:遵守条令条例的重要性
条令条例通常被看作是一种繁琐且累赘的工具,在员工的工作中容易被忽略掉。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遵守条令条例才能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这些规定确保了工作的平稳进行,保证了工作过程的透明,同时减少了员工的出错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一位员工没有遵守条令条例,他的错误可能会持续影响到整个机构,甚至让机构的声誉受到打击。因此,通过遵守条令条例,我们能够维护机构的声誉和稳定地进行运作。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条令条例是机构内部制度规定的文件,它们是机构内部法规、规章制度、流程、政策等等的集合,旨在维护机构的良好发展和正常运营。它们细致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被误解,但也是维护机构运转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我们必须要意识到,遵守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只有通过遵守规定,我们才能为机构的发展做出贡献,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好保障。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中队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中队建设朝着正规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中队立即召开党支部会议和全体军人大会,副指导员**同志传达了支队文件的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条例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中队临时任务较琐碎,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指导员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们中队士官比例较高,作为特勤一中队应该做表率作用,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对于共同条令,那是我们军人的行动准则,是中队全面加强“四个秩序”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人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全所官兵的思想统一到支队文件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中队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作风纪律整顿、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向刘金国同志学习活动等,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按照支队文件的要求,完成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首当其冲,至关重要。因此,中队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
三、严密组织,确保学习和训练的效果
这次活动,中队党支部高度重视,在传达支队文件中,所长就明确指出,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要确保人员的参训率。学习中,指导员带领全体官兵,依据条令条例规定,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句的学习,对一些章节,还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解释,便于官兵理解和记忆。在学习中,我们结合本所几名士官的实际,一一讲解,使其简单、明朗化。同时,对重点章节,要求每个人要认真做好笔记,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个别确因工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的,要求利用课外时间进行补课。通过这一形式,确保了“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
四、对照检查,提高官兵的日常养成
这次条令学习,我们边学边改,边改边学,对照共同条令,每个人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与条令符不相符,与补充规定、规范合不合拍,查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全体官兵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通过条令学习和队列训练,强化了官兵的纪律意识,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培养了优良的作风,使官兵的日常养成有了根本性的提高。
这次“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我们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较好的解决了条令学习和整顿的矛盾,解决了工作与“活动”的矛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我中队的全面建设健康、稳步的发展。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按照总队、支队统一部署,在4月份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以“学条令、强规范、严纪律、保安全”为主题,对共同条令、新兵役法、士官管理规定、保密条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系统的学习,使我们加深了对共同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共同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条令条例、时刻以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也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熟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学习月中所产生的部分认识和想法汇报如下:
一、条令条例是促使我们实现向合格军人转变的重要保证。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是由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所以军人除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应有一些特殊的纪律来约束和规范。条令条例就是这样的纪律。不管是物品摆放还是言行举止,乃至于穿衣吃饭,条令条例都有着细致的规定。只有将条令条例融入骨子里,变成一种潜意识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向一名合格军人的转变。同时,学习条令条例也是保证部队战斗力不断提高的重要条件。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一支军队的战斗力怎么样,其主要的不是看他单兵素质的高低,而是看他纪律是否严明,是否能做到令行禁止。如果大家能做到整齐划一,那么再强大的敌人都是可以战胜的,张望古今中外,这样的例子不甚其数。所以,在部队管理中,条令条例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通过条令条例学习,使我们懂得如何向一名合格军人转变。
那就是将条令条例的落实应用到日常生活和学习训练中,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严格要求、主动带头学习新的条令条例,并严格按照制度狠抓落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令条例,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加强日常养成。从点滴入手,常抓不懈、贯彻落实、真正地将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将被动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通过此次活动,也使我们切实感受到项目部正展现出一幅欣欣向荣的新风貌,具体表现在:一日生活制度严谨,内务正规,施工积极规范,举止文明,官兵精神饱满等方面。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存在以下不足:1、条令素养不够高,规章制度不系统、不经常。知识片面,不深入,对条令条例和日常管理制度不熟悉,对个人职责不熟悉、不落实。2、理论与实践结合不足,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工作中结合不高、出现自我管理时松时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节假日双休日期间,思想不稳定、存有波动。3、创新精神不强,虽全力工作,但没有很好地为项目部出谋献策,自我奉献、自我表现意识不强。4、专业常识不够深入、不细心钻研,工作有时不够积极主动,局限领导交办任务,大局意识不强。
四、今后努力方向。1、要对条例条例系统性、经常性学习。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脑子,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涵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纪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各项任务。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竭增强学习、全力提高自己业务水平。要讲条令条例,注重现实,增强自己工作能力和涵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3、充分发扬主观能动性。提高对条令条例落实重要性的认识,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勤学,碰着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借此次“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为契机,在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中,我力争做到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切实将条令条例融入日常生活,让自己综合素质等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以上是我个人的学习心得体会,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部队学习条令条例
心得体会
应该怎么写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部队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欢迎阅读!曾经,我觉得一个军人、一个警察,整天叠什么被子,整天走什么队列,这些东西根本就没有什么实用价值,我只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把负责的案件和事务处理好,就行了。我对整理内务及队列的长期不重视,也造成了我军事素养和军人气质的缺失,也因此吃了不少亏。
一个从事管理的退伍老兵的话让我的茅塞顿开:当一群下属你完全以人性化的方式管理的时候,完全把这些人只当做工作上的同事的时候,往往这些人是最不好管的,也是最懒散的;而通过一些形式化的细节,则能很好的改变这一现象,比如说每天早上固定开个早会,比如说规定每天上班时办公桌上的摆放要按固定的标准,比如上班一定要打领带等等,通过这些细节的实施,人员的积极性和纪律性都有了很大的改善,效率也高了许多,也更好管理了。
老兵的话其实透露出这样一个道理:往往一些看似无关的细节和形式性的东西,起到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军人做为国家的保卫者,主要的责任是保卫国家的安全,从这一点来讲,叠被子和队列确实没有太大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更清楚,除了基本的能力之外,作为一个部队,更需要的是精神性的东西,拿中国的部队来说,这个精神性的东西就是纪律。纪律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靠一两本条例所能形成的,靠的是平时的各种细节培养出来的,这也正是中国的部队为什么注重内务和队列的原因之一。
部队注意细节,每一个细节都是荣誉,都是可以用生命去换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中国军队才有了不同于其它国家军队的使命感和超强的纪律性。而内务和队列是长军威,提升军人形象,形成良好纪律性的必要,从心理学上讲,就是利用每天的重复来不断的给自己暗示,在潜意识里形成纪律至上的观点,从而能更好的执行任务。
渐渐的,我意识到,一支部队的战斗力不只在于技术层面,更在于精神层面,更在于对纪律的严格要求上,而这一切都来自于平时对内务的严格要求,都来自于平时对队列动作一丝不苟的训练上。这些外人觉得毫无作用的东西,实际上是在训练军人的心,是在培养军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如果,那么军人也就不再是军人了。
常说军营是当过兵的人一辈子忘记不了的,那么,到底是什么让我们忘记不了呢?难道是那时锻炼出来的身体和学会的技能吗?当然不是,能让我们忘记不了的正是军队的作风,正是叠被子和走队列形成的纪律感和价值观。
在全军大抓“三严三实”教育整顿学习期间,我感受到了一股奋发向上的蓬勃生机在四处蔓延,它将成为我军大步向前的助力,铸造出一支所向披靡的英勇顽强、纪律严明的钢铁之军。
个人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国内外形式错综复杂,军队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诱惑,稍有不慎就会落入万丈深渊。因此,我们每个人必须坚持改进作风,严格对照“三严三实”,继续践行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
在我看来,“三严”是相对自身来展开说的。严以修身是从思想上加强党性、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自觉抵触不良社会风气,远离低俗、庸俗、媚俗等不正之风,从根部加强共产主义党员干部朴实无华的传统美德。严以用权是从行驶权利来说,将权利关进笼子。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党员干部运用权利时候要时刻按规则制度办理,要始终明白权利是人民的权利,党员干部只是行驶权利的公仆,不要超越这一底线。严以律己,是自身角度出发,要求我们时刻心存敬畏,慎独慎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实”是讲的我们党员干部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谋事要实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有好的出发点,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结合当下的国情,结合广大群众的意见,结合科学发展观,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讲的是具体做,脚踏实地的干,真抓实干,不虚于表面,勇于承担责任,勇于面对困难,勇于解决难题;要英勇顽强、艰苦奋斗,对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做人要实,又转回到自身方面,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忠诚老实,更要做人老实,说话老实,干老实事,公道正派。
三严与三实互相依存,从思想到行动再到主体,从各个方面阐述了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同志应该也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只有认真切实的践行科学思想的三严三实,我们党员干部才能立身于民,做事被人民拥护,才能将共产主义事业做大做强,才能将我们的祖国变大变强,才能让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
作为政治处干事,我感觉自身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提升工作标准。我主要负责团队双拥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两项工作看似和团队的中心工作沾不上边,但事实上它们都为中心工作开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支撑力量。因此,工作标准的高低便决定了工作开展的好坏,影响着团队全面建设发展。下一步,我会努力将文化工作和双拥工作扎实开展,将两项工作以高标准严要求搞活起来,争取能够将双拥和文化工作融为一体,促使两项工作在有序开展的同时能够互为助力。
二是弘扬敬业精神。敬业精神是每一名军人必须具备的精神品质,我们应每名军人都应该经常想一想组织的关心,尽职尽责回报组织,珍惜现在的岗位,加倍干好工作,无愧于组织对自己的信任,无愧于人民的希冀;经常想一想组织的培养,自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无论处于顺境或逆境,都要善于勉励自己,调整心态,守住亲情关、友情关、私情关,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经常想一想肩上的责任,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当代革命军人,便必须意识到自己肩上的使命重于泰山,我们不论职务高低,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推动部队全面建设,有效提升部队战斗力上,牢牢树立好一名党员干部的光荣形象。
三是发挥表率作用。作为机关干部,我们应该牢固树立“为基层做好表率”的强烈意识,用“三严三实”作为机关干部的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看看是不是“达标合格”;我们应当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严格办事程序,强化自身建设;我们应当强化爱岗敬业,牢记责任和服务是机关干部的灵魂,纪律和法制是自爱的底线,不断增强政治敏锐力,严格自律自我提高要求,积极树立良好机关干部形象,为基层官兵做好表率。
按照管理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所开展了"条令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招待所全面建设朝着正规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所立即召开所务会,所长传达了《通知》的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招待所不象其它正规连队,人又少,再加上临时任务较琐碎,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所长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们招待所战士都是士官,应该做直属队其他兄弟单位的表率,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而现行的《士官管理规定》以及《总装备部士官管理实施细则》涉及到士官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我们不但要学,而且要学通、学透;对于共同条令,那是我们军人的行动准则,是严格落实江主席"治军一定要严",建设正规化军队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招待所加强全面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人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全所人员的思想统一到《通知》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所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作风纪律整顿、岗位练兵、司务长集训在我所举办等,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
学习计划
首当其冲,至关重要。因此,支部一班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三、严密组织,确保学习和训练的效果
这次活动,支部高度重视,在传达《通知》中,所长就明确指出,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要确保人员的参训率。学习中,所长带领全体官兵,依据条令条例,规范和士官管理规定,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句的学习,对一些章节,还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解释,便于官兵理解和记忆。在学习《士官管理规定》及《总装备部士官管理实施细则》中,我们结合本所几名士官的实际,一一讲解,使其简单、明朗化。同时,对重点章节,要求每个人要认真做好笔记,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个别确因工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的,要求利用课外时间进行补课。通过这一形式,确保了"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
四、对照检查,提高官兵的日常养成
这次条令学习,我们边学边改,边改边学,对照共同条令及总装补充规定、规范,每个人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与条令符不相符,与补充规定、规范合不合拍,查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全所官兵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通过条令学习和队列训练,强化了官兵的纪律意识,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培养了优良的作风,使官兵的日常养成有了根本性的提高。
这次"条令学习月"活动,正值我所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我们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较好的解决了条令学习和整顿的矛盾,解决了工作与"活动"的矛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我所的全面建设朝着"纲要"要求健康、稳步的发展。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在组织生活中,条令条例的守则是一剂良药,使组织成员能够在规范的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而节约是一种质朴的美德,在行为上塑造了人们的性格,提高了人们的品质。本文将就“条令条例月”主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和体会。
【条令让我们有秩序】
规章制度,人人遵守。在“条令条例月”这一整月里,我们见证了自己从不守纪的局面逐渐向纪律整齐的转变。早操不迟到,上课不错过,集体活动不旷课,种种规章制度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增添了一丝秩序。这种秩序让我们变得更加有组织性,聚集在一起的集体也愈发有了凝聚力。随着规章制度的执行,“条令条例月”成为了我们的日常习惯,我们感受到了纪律的力量,也体会到了秩序给我们带来的安定感。
【令行禁止,让我们学会克制】
在本月间,为了贯彻条令条例,许多不适宜的行为都被禁止了。禁止迟到、旷课、打闹,禁止随意使用手机、游戏、网络等等。这些禁止的出现,旨在教会我们克制自己,明智地运用自己的自主权。虽然初时我们总是觉得不适应、不舒服,但逐渐地,我们也渐渐明白了其中的好处。如今,我们不再因为手机的存在而分心,不再因为打闹而影响周围的同学。克制自己的课堂纪律,让我们的学习效果提高了许多。令行禁止,让我们学会了掌控自己,也为我们今后的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节约粮食,传递温暖】
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节约是一种优秀的品德。而在“条令条例月”中,节约更是被放在了首位。我们从各种渠道了解到大量的粮食浪费现象,意识到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于是,在全员共同努力下,我们积极倡导节约用餐,减少粮食浪费。我们学会了将饭菜吃完、不浪费。我们也学会了将剩余的食物带回宿舍、不留下。用每一餐的节约传递出社会的温暖,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为节约行动的参与者和传播者。节约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让我们感受到了自己的微薄之力也可以对社会做出贡献。
【遵纪守法,引领他人】
“条令条例月”不仅仅是我们自身的修养,更是我们对他人的引领。当我们自己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时,我们也就可以去引导他人。我们在月会上向大家讲述自己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的成果,向大家传递遵纪守法的意义。我们做到守纪律,诚实守信,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条令条例月”的价值,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我们通过做出榜样的行动,去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帮助他们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结语】
在“条令条例月”中,我们体会到了纪律的力量,学会了克制自己的冲动,明白了节约的重要性,也发现了引领他人的方法。通过这一整月的磨炼,我们不仅让自己的人格更加完善,也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希望今后我们能够将“条令条例月”中的规章制度和优秀品质牢记于心,将这种良好的风气持续下去。这样,不仅仅是一个月,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一生。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近年来,我国对素质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学校也开始实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而其中一项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规定就是抄条令。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从三年级开始就开始接触并实行抄条令条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自律自省,还体会到了一些深刻的心得体会。
首先,抄条令条例激发了自律的能力。在没有强制执行抄条令之前,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同学在课堂上捣乱、在课后不完成作业、迟到早退等行为。然而,随着抄条令的实施,我们不仅要承担原本的较轻的惩罚(如留校察看、体罚等),还得抄写决不轻饶的长篇大论。就我个人而言,每当我准备做一些不良行为时,心中总会浮现出抄写几百字的惩罚,这一点对自律的自我约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抄条令条例培养了我们的耐心和毅力。抄写长篇文章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抄写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仔细观察规定的格式和书写要求,保持字迹整齐工整,不得有错漏。我记得有一次我因为迟到而被罚抄一篇500字的文章,当时看到这篇篇幅较大的文章,我感到十分沮丧。然而,我没有选择逃避,而是一字一句地坚持抄写,直到完成。当我终于写完时,我感到一阵满足感油然而生,同时也意识到了不良行为的后果,避免了再犯类似错误的情况发生。
此外,抄条令条例加深了我对规则的理解和尊重。抄条令条例的实施旨在通过惩罚来引导学生合理守规。当我抄写规定时,我会仔细阅读每一条规定,思考其中的道理和背后的意义。通过这个过程,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每一个规则背后的深刻用意,从而对规则和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尊重。在我的生活中,我开始更加自觉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尊重其他人的权益。我相信,只有熟知规则并自觉遵守,才能成为一个更为合格的公民。
最后,抄条令条例还给了我一个机会,让我能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过错。在写作文、抄题材或者完成其他任务时,往往需要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能做到尽力做到最好。当我发现自己落入错误的泥潭时,我就会停下来,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尽量通过抄条令的实施来纠正。这种反思能力和自我批评的能力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十分重要,因为不断改正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不断进步。
综上所述,抄条令条例在我成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实行抄条令,我逐渐培养了自律的能力,也学会了耐心和毅力,进一步加深了对规则的理解和尊重。同时,抄条令也给了我一个机会,让我能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过错。抄条令条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自我的机制,使我们有机会深刻思考自己的行为,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认为抄条令的存在对我们是有必要的,它教会了我们许多珍贵的东西,将对我们的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作为一个好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而这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就是条例条令。在我国,条例条令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因此学习和理解条例条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段:理解条例条令的意义
条例条令是一国或地方政府发出的法令或命令,用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在我国,条例条令的发出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节社会关系,尤其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成为条例条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学习和理解条例条令也就成为了我们履行公民义务的一部分。
第三段:遵守条例条令的重要性
遵守条例条令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这是尊重他人、尊重他国、尊重自己的表现,是每个公民必须具备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一国的公民不能够遵守条例条令,这将不仅导致当地社会的混乱,还可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和形象。因此,遵守条例条令对于个人、家庭、社会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段:践行条例条令的实践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认真遵守各种条例条令,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良好的公民习惯。同时,作为企业员工,也要认真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做违反规定的事情,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了问题,也要以合法的方式来解决,并不断改进自身的行为规范。只有通过实践践行条例条令,我们才能深刻领悟到条例条令背后的精神和实际意义。
第五段:总结
条例条令是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的最基本保障。遵守条例条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认真学习和理解条例条令,常怀敬畏之心,并在实践中不断践行,才能更好地发挥条例条令的作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关于“条令条例修改心得体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种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变化。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最近参与了一次条令条例修改工作,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条令条例修改的一些见解和感悟。
在进行条令条例修改之前,我首先对现有的条令条例进行了调研和学习。我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条令条例已经过时或不适用于当前社会环境。例如,某些法律条文制定时的背景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导致执行效果不佳。此外,一些法规在涵盖范围和细节方面存在模糊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我意识到,修改这些条令条例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有幸被邀请参与了条令条例的修改工作。这是一次非常宝贵的经历,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条令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多方参与、多方建言的重要性。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与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了交流和讨论,了解了他们的研究和思考思路。同时,我也有机会给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条令条例的改进。这个过程给了我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我意识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参与条令条例修改的过程中,我也面临了一些挑战。首先,条令条例修改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背景,这对于我这样的普通公民来说是一项挑战。我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到修改工作中。此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如何在多样化的声音中取得共识也是一项挑战。但是,我相信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机制,我们可以克服这些挑战,确保条令条例修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条令条例修改的意义不仅在于修正旧有的问题和不足,更在于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基础。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可以使条令条例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未来,我希望条令条例修改可以更加广泛地听取公众的声音和建议,并借助科技手段提高修改工作的效率。同时,我们也需要继续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提高条令条例修改的质量和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参与条令条例修改工作,我对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条令条例的修改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需要公民的参与和监督,也需要专业人士的研究和建言。我相信,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我们的条令条例,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作为军人的中坚力量,军校学员必须具备严明纪律、遵守条令的优良品质。军校的条令条例是培养学员良好行为习惯和塑造军人形象的重要保障。而时刻遵守和积极遵循这些规定,是培养学员纪律意识和加强集体凝聚力的关键要素。通过长时间的军校生活,我对军校条令条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由此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军校条令条例是培养学员纪律意识的基础。纪律是军队的生命,也是军人的灵魂。而军校的条令条例起着指导作用,帮助学员形成良好的纪律观念和习惯。严明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执行要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军队纪律的重要性。我们明白只有在遵守条令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在战斗中发挥出最大的效能。通过遵守军校的条令条例,我养成了严格要求自己、不轻易违反规定的好习惯。在训练和生活中,我能够严守时间、服从指挥、遵守礼仪,使我更好地适应了军校的生活。
其次,军校条令条例是锤炼学员意志品质的磨刀石。军事训练的本质是对学员意志品质的锻炼,而军校的条令条例正是锤炼学员意志品质的工具之一。军校的条令要求学员要遵守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不图侥幸,始终保持警觉。在遵守条令的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坚定的意志和果敢的行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能够坚持原则,不屈不挠,不随波逐流。通过遵守军校的条令条例,我从中受到了磨砺,培养了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艰难险阻的坚强品质。
再次,军校条令条例是树立学员军人形象的重要保障。军人形象是一种精神和道德的体现,是我们作为军事人员的美丽名片。军校的条令要求学员要注意仪容仪表,严守社交礼仪,建立良好形象。在军校的训练和生活中,我们时刻要求自己保持纪律规范,端正军姿仪态,提高军人形象。通过遵守军校的条令条例,我不仅学会了如何正确佩戴军装、行走军步,还懂得了如何与人交流、与人合作,使我能够在各种场合中展现出学员的风采和军人的魅力。
最后,军校条令条例是加强集体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军队是一个集体组织,集体凝聚力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校的条令条例鼓励学员要注重集体荣誉,树立集体意识,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通过遵守军校的条令条例,我深刻体会到集体的力量和凝聚力。在集体训练和实践中,我们相互支持、共同进步,形成了良好的集体氛围。我学到了集体荣誉高于个人利益的道理,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取得胜利,实现军队的使命。
总之,军校的条令条例对我们学员的成长和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力。遵守军校的条令条例是军校生活的基础,也是我们建设军队新一代力量的基石。通过长时间的军校生活,我深刻认识到军校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坚定了自己遵守法规、严格要求自己的决心。相信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军校的条令条例,坚持纪律要求,锤炼意志品质,塑造良好形象,加强集体凝聚力,我们就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军人,为祖国和人民的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九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十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
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十四条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八条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事故、案件,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条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一条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三条在本条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五十九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六十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奖励权。
第六十一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奖励权。
第六十二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四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六十六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七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六十八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七十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七十一条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二条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超过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三条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七十四条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条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总政治部拟定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纪念章的颁发,由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十七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七十八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第八十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第八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条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军官、文职干部审批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对受处分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师、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条对士兵、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机关承办。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一百五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条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三节其他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或者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一百六十三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一百六十四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五条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20日;
(二)军、师不得超过30日;
(三)军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人,由处理单位填写《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八)并归档。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百七十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旅、团军人代表会议和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勋章、奖章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近年来,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实行抄条令条例。抄条令条例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抄条”处理,即将违法违规者的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方式等内容公示于社会,以达到警示教育和震慑的效果。在执行抄条令条例的过程中,我对其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不禁产生了一系列的体会和感悟。
首先,抄条令条例能够有效地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中,一些人出于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冒犯法律法规,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而抄条令条例的实施,能够让这些人意识到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还会被记录和公示于社会,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他们的行为,并且引起他人的警觉。当大家看到身边人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抄条时,就会想到如果自己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从而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进而避免犯错。抄条令条例的社会警示和教育作用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更能为社会注入一种纪律和秩序的意识。
其次,抄条令条例可以净化社会风气。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们的生活品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一些不良现象也会不断涌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抄条令条例能够将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于众,使更多人了解到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社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通过抄条令条例的实施,能够逐步净化社会风气,培养和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信仰,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宜人。
再次,抄条令条例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公平公正。在社会中,一些人可能因为自身的权势、地位或财富等因素而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处罚,导致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受到侵蚀。而抄条令条例的实施能够降低这种现象的发生概率,因为抄条令条例是基于行政手段实施的,不受个人和势力的干扰,公正而公平。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这样一来,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将面临公平和公正的待遇,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性将得到有效提升。
最后,抄条令条例还有助于建立法制意识和尊重法律的文化氛围。作为一种行政治理手段,抄条令条例的实施需要人们对法律法规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且需要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抄条令条例的实施,人们将更加了解法律的权威和必要性,形成尊重法律的一种自觉行为。同时,抄条令条例的实施也将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文化的传播,使整个社会都具备更高的法治素养和法制观念。
总而言之,抄条令条例的实施有助于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社会风气、增强社会公平公正和建立法制意识,是一种有效的行政手段,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今后,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抄条令条例的推广和宣传,进一步完善条例的执行细则和配套政策,使抄条令条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为建设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九
条令条例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至关重要。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旧有的条令条例显现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为了使法律更加适应社会需求,我国也在不断进行着条令条例的修改工作。深入学习和参与条令条例修改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宽严适度的观念
在条令条例修改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宽严适度观念的重要性。法律的宽是指要考虑到社会的多元化和发展变化,不能一刀切地制定过于严苛的规定。法律的严是指要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的适度是指要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过度干预公民权利,同时又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通过理解和把握法律宽严适度的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参与和推动条令条例的修改,使其更加符合社会需求。
第三段:立法法规的科学性和现代性
在条令条例修改中,我发现立法的科学性和现代性是十分重要的。科学性是指立法应该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证数据,避免主观主义和片面性的立法过程。立法要紧跟社会发展潮流,关注最新的科技发展、社会变革等,以及时修改条令条例。现代性是指立法要与时俱进,要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不能固守陈规旧章。通过加强科学性和现代性的法制建设,我们可以使条令条例更加具备应对新挑战的能力。
第四段:民众参与的重要性
条令条例的修改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个部门或专家的决策,而是要充分考虑民众的意见和参与。民众是法律直接关系到的对象,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需求有着深刻的了解。因此,政府和立法机关应该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在修改条令条例的过程中进行民众的参与。只有通过民众参与,才能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段: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
条令条例的修改不仅仅是一次表层的修缮,更是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法治文化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它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在条令条例修改中,我们不仅要推动法律的更新和完善,更要通过普及法治文化的方式,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只有逐步培育和普及法治文化,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稳定的社会。
结段:总结重点
通过参与条令条例修改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宽严适度的观念的重要性,立法的科学性和现代性,民众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制定出更加健全、科学、公正的条令条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做出贡献。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
消防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极具责任和挑战的工作。为了规范消防工作,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各级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令条例。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消防条令条例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消防条令条例的重要性
消防条令条例是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对于消防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消防条令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旨在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消防管理体系,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措施的合理配置和使用。通过合理的法规制定和严格的执行,可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段:消防条令条例的细节规定
消防条令条例对各类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的消防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针对公共场所而言,消防条令条例要求场所必须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并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疏散人员。此外,对于高层建筑物而言,条令条例还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以增强高层建筑的火灾安全性。
第三段:消防条令条例的执行与宣传
制定了消防条令条例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切实的执行和宣传。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推进消防条令条例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楼宇的消防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消防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推动火灾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段:消防条令条例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消防条令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运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法规要求理解不深入,缺乏自觉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消防条令条例时存在着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没有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效果。
第五段:对消防条令条例的建议
为了完善消防条令条例的执行,提高消防工作的效果,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尤其要加强对儿童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消防安全行为习惯。二是加强对各类场所和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管力度,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效果。三是完善相关责任部门的执法和检查机制,对于违反条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总结起来,消防条令条例是规范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据,它的出台旨在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消防条令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努力为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一
军官学习条例条令心得体会3按照管理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所开展了“条令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招待所全面建设朝着正规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所立即召开所务会,所长传达了《通知》的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招待所不象其它正规连队,人又少,再加上临时任务较琐碎,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所长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们招待所战士都是士官,应该做直属队其他兄弟单位的表率,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而现行的《士官管理规定》以及《总装备部士官管理实施细则》涉及到士官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我们不但要学,而且要学通、学透;对于共同条令,那是我们军人的行动准则,是严格落实“治军一定要严”,建设正规化军队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招待所加强全面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人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全所人员的思想统一到《通知》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所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作风纪律整顿、岗位练兵、司务长集训在我所举办等,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首当其冲,至关重要。因此,支部一班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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