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部队建设意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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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部队建设意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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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建设意见篇一

《意见》指出,建好用好军史馆(荣誉室),是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入开展党史军史宣传教育,促进先进军事文化繁荣发展,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继承发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意见》强调,加强军史馆(荣誉室)建设,必须以存史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主题主线,搞好统筹规划,健全制度机制,加大建设力度,努力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和提高战斗力服务;必须坚持积极作为、注重建设实效,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历史,坚持突出重点、体现传统特色,坚持建用并重、增强使用效益;必须在加强基本设施建设、深入发掘史料文物、丰富展陈内容形式、注重搞好管理使用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军史馆(荣誉室)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经常性指导,机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管理职责;要深入挖掘潜力,有效解决所需人员、经费等实际问题;要重视建立健全同步存史、审查指导、表彰奖励等长效机制,推动军史馆(荣誉室)建设不断创新发展。

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的有力举措

经军委领导批准,总政治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部队军史馆(荣誉室)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建好用好军史馆(荣誉室)作出明确规范和具体要求。加强军史馆(荣誉室)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党史军史工作文件要求和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推动全军部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的一个有力举措。各级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抓好落实。

我军80多年波澜壮阔的军事实践,培育形成了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宗旨的先进军事文化,为自身发展壮大、克敌制胜提供了强大精神支撑和重要力量源泉。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发展征程中,我军创造辉煌业绩的同时,也留下大量珍贵的史料文物。这些史料文物翔实记载了人民军队前进发展的成长轨迹,集中体现了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生动反映了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突出彰显了党的军事指导理论的巨大威力,成为我军先进军事文化的真实写照和重要载体。这笔宝贵精神财富是凝聚军心士气、激发战斗精神、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值得广大官兵倍加珍惜、代代传承。

军史馆(荣誉室)是传承和弘扬先进军事文化的重要阵地。建好用好军史馆(荣誉室),广泛征集、集中展存、认真研究、大力宣扬这些史料文物,对于着眼打牢部队思想政治根基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围绕强化官兵精神支柱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聚焦永葆人民军队本色加强我党我军优良传统教育熏陶、贴近履行使命任务建设特色鲜明的军营文化、坚持弘扬主旋律打造高品位的军事文化产品,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军队的光辉历史是先进军事文化的源头活水,军史馆(荣誉室)建设创新发展必将促进军营政治文化环境建设,对繁荣发展先进军事文化也必将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从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政治优势,推进先进军事文化繁荣发展的高度,切实把军史馆(荣誉室)建设抓得扎实有力、富有成效。要准确把握军史馆(荣誉室)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存史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主题主线,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和提高战斗力服务;要不断提高军史馆(荣誉室)建设的质量水平,加大基本建设力度,深入发掘史料文物,积极创新展陈形式,充分展示反映部队的辉煌业绩和精神风貌;要重视发挥军史馆(荣誉室)的功能作用,在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促进党委科学决策、普及党史军史知识、引领官兵成长进步等方面有更大作为。全军各单位和全体官兵都要关心和支持军史馆(荣誉室)建设,努力把它打造成更富思想性、更有文化品位、更具感染力的精神家园。

部队建设意见篇二

为认真贯彻党的xx大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筒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保证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军休干部长期受党和军队的培养教育,在党的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对于继承、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证军休干部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军休干部在全面建设小康杜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新的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数量的不断增加,军休干部党员人数相应增长,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认真解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民政部门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水平。

二、党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组织设里,落实工作职责,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充分发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促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要针对军休干部党员的特点,把热情服务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保持军休干部党员的先进性,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党组织的设置

本着有利于促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发展,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一般建立党的墓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在职工作人员支部委员会和军休干部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少的建立支部委员会。军休干部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与在职工作人员党员联合建立支部委负会;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名军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委员名额由上级党组织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军休干部党组织的书记应由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的军休干部党员担任。如军休干部党组织的党员年龄普遍偏高,可采取由在职工作人员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军休干部党组织开展工作。恨据工作需要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吸收军休干部党员担任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

四、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贵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党员群众努力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

2、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协助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洗待遇。

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加强对所属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所属党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6、领导军休于部管理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工作指导。

军休干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军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组织军休干部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3、加强军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军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4、关心军休干部的生活,及时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协助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切实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5、支持军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

6、组织和引导军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军休干部党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党组织的制度建设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一经建立,即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

1、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括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根据军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

2、学习制度。把政治理论和军休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为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学习次数要行当,原则上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学习效果。

3、报告工作制度。在职工作人员和军休干部党组织应定期向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汇报工作,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4、联系党员制度。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5、党员外出管理制度。军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要主动与迁出地党组织联系,加强沟通和协商,积极安排外来军休干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军休干部党员情况,加强与居住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居住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军休干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6、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组织可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作为军休干部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7、监督检查制度。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要对党员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展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六、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责任,把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摆上议事日程,注意研究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党建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党组织要把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抓好落实。要根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加强规划,制定阶段性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针对军休干部党员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按照党委的一统安排,加强对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及时研究党组织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水平。

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识,要加强对组织关系转入到居住地的军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为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民政部党组

年3月5日

部队建设意见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xx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xx〕6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区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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