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不仅仅是默默写下一段文字,更是在心中梳理自己的成长历程。一个好的总结应该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概括出关键信息。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份参考资料,请大家参考。
草原防火协议篇一
全市社会各界、团体和广大市民:
清明、“五一”时段已然到来,祭祀扫墓、外出踏青、春耕生产活动日渐增多,且春季天干物燥,是森林草原火灾的多发季节。为了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推动移风易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加强防火意识,维护生态安全。
森林火灾是一种发生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置救助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点星星火,可毁万亩林”,森林草原火灾不仅可能把多年的生态建设成果和几代人艰苦努力培植的林草产业毁于一旦,甚至可能会烧毁村庄,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增强防范意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共建绿色家园是全社会和每位公民都要遵守的责任。
二、自觉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祀。
“思亲莫使烟火扰,文明平安祭先人”。我们在尊重祭祖习俗的同时,更呼唤文明祭祀新风尚。在此,我们提倡主动移风易俗,自觉摒弃燃香烛、烧纸钱的旧习,提倡鲜花祭奠、植树祭奠、家庭追思、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活动,把祭奠先人的传统习俗和良好愿望用更加环保、健康、安全的方式进行表达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三、加强约束监管,减少火灾隐患。
坚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做到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草区域,不在森林防火区域吸烟、焚香、燃烛、烧纸、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在林区边缘地带烧荒、烧田埂、烧秸秆。加强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失火;管护好痴、呆、聋、哑、精神病等特殊人员。引燃森林大火的“十宗罪”
进山带火如戴铐烧山毁林要坐牢
火源管控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春季防火期,重点林区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风险。对违规生产用火和生火用火的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私自携带火种进山,并引发森林火灾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野外使用明火,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祭祀扫墓不小心烧了山林害六亲
随着气温的不断回升,扫墓祭祖和春耕春种形成了新一轮的野外用火高峰。扫墓祭祖的人员逐渐增多,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等活动频繁,化纸为钱既污染环境,未熄灭的香烛和纸灰还会给森林带来火灾隐患,甚至会酿成森林大火。因上坟焚香烧纸等陋习引发森林火灾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失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谁家麦茬谁家管焚烧拘留加罚款
农事用火方面,重点治理高火险天气在林田交错地带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和焚烧垃圾、烧垦开荒等违法用火行为。春季风干物燥,田间地头的可燃物较多,焚烧稻草秸秆、田边杂草等行为极易失控跑火。其是靠山林地带和居住区附近,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根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炊用火风险大烧毁森林属违法
露天明火野炊烧烤,遇到大风天气,极易引起森林火灾,甚至还会造成人员的烧伤或烫伤。春季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多,在野外明火野炊烧烤,碳灰和火星极易被风吹到林间草地,从而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特别是不能使用汽油和酒精等易燃品,容易爆炸和产生火苗飞溅等现象。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随手一扔烟落地风干物燥林火起
春季气温回升快,大风天气增多,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里的树木、杂草和枯枝落叶极易燃烧。如果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草丛中,在风的作用下,很容易引燃周围的枯枝落叶并蔓延成灾。因野外吸烟引发森林火灾,已经成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的最大隐患。野外吸烟,以致引发山火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燃放爆竹要当心引燃山林罪不轻
在林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是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极大威胁,也是森林火灾的巨大隐患。因爆炸飞溅出的火星,不仅会引燃周围的枯枝落叶,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还有可能伤及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春季祭祀期间,要坚决杜绝坟前燃放爆竹祭祖的陋习。也许在几声爆竹响声过后,随之而来的可能是一场无法挽回的灾难。
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森林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外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在野外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500元罚款或治安拘留5至10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拿火光惊生灵跑火烧林要判刑
在林区内使用明火驱赶野生动物,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一旦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的不止是成片的森林,还会伤害林内的野生动物。点烧林草驱赶或者捕捉野生动物,如果遇到大风天气,在集中成片的林区火势极易失控,并迅速蔓延发展成为森林大火。
在野外使用明火驱赶动物使森林受到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教育孩子别玩火防火避灾不惹祸
目前正值春耕时节,天干物燥气温持续升高,明火极易引燃周边的可燃物引发大面积山林火灾,造成严重的损失。要将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存放在小孩接触不到的地方,切不可因家人的疏于管教,导致小孩私自玩火而引发山火,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失火罪,不予刑事处罚,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小孩玩火造成火灾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莫举火把照路明引燃山林要判刑
大地回春,林下可燃物含水量较少,极易燃烧。春季踏青旅游和进山生产性用火活动不断增多,特别是有些游客在踏青春游和野外探险时,还会选择野外宿营,点燃篝火、用火把照明等行为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行为都是引发森林火灾的重大隐患。
在野外违规使用明火造成森林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火取暖易失控毁林犯罪毁一生
随着春季的到来,森林火灾隐患突出,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有些防火意识淡薄的人,在林区生产作业过程中会生火取暖烘烤衣物。可是却不曾想到,如遇大风突起,被风吹起的一簇小火苗,都有可能引发火烧连营的现象,甚至还会烧伤自己。因野外生火取暖和烘烤衣物而引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林区野外用火,引发生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火灾无情人有情,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我们要相互监督安全用火,一旦发生、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第一时间拨打12119报警,并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消防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实现森林草原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让我们携起手来,履行好严防森林火灾的责任和义务,让森林火灾失去肆虐人类美好家园的机会,让越来越丰富的森林资源惠及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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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草原防火协议篇二
1、清明时节寄亲人,默哀三分告亡灵。
2、时时注意森林防火人人重视森林防火。
3、留得青山埋宗骨,慎用火烛祭先人。
4、防范没有终点预防贵在坚持。
5、清明火险等级高,引发火灾要坐牢。
6、先人坟前莫放火,文明祭扫过清明。
7、要使青山常绿防火不可麻痹。
8、违规用火隐患大责任不小害全家。
9、先人坟前怎放无情烟火,我等思亲清明听风听雨。
10、天冷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放心上。
11、山火无情防为主,野外用火法必究。
12、鲜花祭故人,春雨现哀思。
13、林区不能火取乐造成火灾罪不轻。
14、清明不要烧纸,秸杆不要点烧。
15、入山不带烟野外不吸烟。
草原防火协议篇三
1、山火是毁灭大森林的`恶魔。
2、棵棵树木可铸就绿色世界,
3、“林”近“火”为“焚”,一字足以警醒;
4、植树种草不防火,年复一年白忙活。
5、一点星星火,能毁万亩林。
6、森林,生命的起源;火灾,森林的终结。
7、千辛万苦造林,切莫一火全焚。
8、千亩林万亩林,无视防火等于
9、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人疏忽惹大祸。
10、让心灵的火花绽放,让森林的火花熄灭!
草原防火协议篇四
全市社会各界、团体和广大市民:
又是一年春草绿,桃花风起清明时。清明节是缅怀先辈、寄托哀思的重要时节,也是森林草原防火的关键时期。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向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倡议:
一、提高防火意识,维护生态安全。
森林草原火灾是一种发生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置救助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点星星火,可毁万亩林”。近年来,随着全市森林覆盖率和植被盖度的逐渐增加,各地林草可燃物大量累积,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等级较高。因此,自觉提高防火意识,养成良好防火习惯,掌握防火、用火和安全常识,提高安全避险意识和能力,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共建绿色美丽家园是全社会和每一位公民应有的责任。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切勿盲目扑火,请及时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二、倡导文明祭祀,弘扬缅怀新风。
我们在尊重祭祖习俗的同时,更呼唤文明祭祀新风尚。在此,我们提倡主动移风易俗,自觉摒弃燃香烛、烧纸钱的旧习,采用植树绿化、敬献鲜花、家庭追思、网上祭祀等文明、绿色、低碳、安全的祭扫方式。不在林草区、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钱,共同保护林草资源和生命安全。
三、加强安全监管,消除火险隐患。
倡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坚持从我做起,遵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进入重点防火区域自觉扫描“防火码”,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草区,不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吸烟、烧纸、野炊和燃放烟花炮竹等。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及特殊人群的教育引导和监督,严防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四、党员带头示范,以身作则践文明。
提倡广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积极做文明祭祀的践行者,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亲友、群众,自觉抵制陈规旧俗和封建迷信,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生产、生活用火。
森林草原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草原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做绿色家园的守护者、做文明祭祀的倡导者、做生态建设的参与者,齐心协力,群防群治,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守护绿色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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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草原防火协议篇五
1、人人当好护林员,保护绿色大家园。
2、戒严期内气温高,野外用火严禁烧。
3、发生山火要扑救,救火如同救生命。
4、保护绿色屏障,防火时刻莫忘!
5、别让一点星火,照亮齐鲁大地。
6、风大物燥火险高,野外用火不能烧。
7、防火人人用心,森林处处美景。
8、我以我心爱森林,我用我行防火情。
9、把美德留在旅途,把防火记在心间。
10、防火义不容辞,责任重于泰山。
11、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人疏忽惹大祸。
12、绿色环保维护平衡,护林防火永记心中。
13、森林火灾危害大,森林防火靠大家。
14、同谱森林防火曲,共唱泰山和谐歌。
15、火源不入山,森林才平安。
16、久旱风大气温高,野外用火不能烧。
17、烧香化纸祭先祖,防火意识不能无。
18、防火每一天,护森美一片!
19、千辛万苦造林,切莫一火全焚。
20、珍爱森林,防火于未“燃”。
21、森林防火人人参与,平安泰山个个受益。
22、沐浴阳光享受绿色,走进森林勿忘防火。
23、进山留下烟和火,火灾隐患就萎缩。
24、悠悠森林情,寸寸防火心。
25、香火留在庙中,平安带回家中
26、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
27、护林木,不吸烟,文明就在你身边。
28、森林是生命摇篮,火灾是森林杀手。
29、上坟烧纸放鞭炮,引发山火罪难逃。
30、勿使森林在火焰中流泪,莫让鸟儿在烟尘中哀鸣!
31、严格控制火源,消除火险隐患。
32、美丽景色始于心,森林防火践于行。
33、中华文明五千年,防火就在一瞬间。
34、坚决落实防火责任制,切实防患于未然!
35、生态要文明,防火必先行。
36、植树造林千日苦,点点星火一日光。
37、森林树木皆为友,野火香烟都是敌。
38、漫漫登山路,防火第一步。
39、火险多是人为,人为更要防火!
40、火苗,背后就是荒漠。
41、提倡文明祭扫,杜绝上坟烧纸。
42、隐患是火灾之源,大意是火灾之患。
43、火种离身,防火留心。
44、泰山景色无限好,森林防火要做好。
45、绿树成荫久长时,星火燎原一瞬间。
46、一时疏忽酿山火,终身遗憾责难逃。
47、东岳泰山・世界遗产,森林防火・严控火源。
48、野外旅游踏青,不带半点火星。
49、不要对我热情如火,我只要你细心呵护。
50、森林是地球的绿肺,防火是你我的使命!
51、爱护绿色森林,共筑防火屏障。
52、登泰山、不吸烟,严防火、保平安。
53、森林资源生命线新常态下保林安。
54、“林”近“火”为“焚”,一字足以警醒;“心”至“真”乃“慎”,万勿掉以轻心。
55、森林无火家家乐,生态优美人人康!
56、禁止烟火,保护地球之肺。
57、携手森林防火,共享国泰民安生活。
58、植树造林奔小康,森林防火保安康。
59、森林防火,拒绝“火星”来客!
60、乐享山水间,防火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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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协议篇六
1、半柱香火可烧光万亩绿原。
2、绿树成荫,景美;好木为灰,心痛。
3、一根火柴可毁千万棵大树。
4、森林是地球最美丽的外衣,
5、十年植树难成林,一朝山火前功弃。
6、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7、群策群防,森林防火有力量;
8、枝繁叶茂逾百年,化为灰烬一瞬间。
9、爱情的火花最甜蜜,森林的火花最无情。
10、森林如同万宝藏,资源财富里面藏;
11、千里长堤溃于蚁穴;万顷森林毁于星火。
12、身在绿海中,防火记心中。
13、无林夕梦断,有火林焚心。
14、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森林防火,重在堵源。
15、灭火,打早打小打完了,事事无患。
16、林中无烟火处处山清水秀生态良好鸟语花香,
17、一场大火,化为乌有。
18、我来栽树,你来乘凉,大家受益;
19、千亩林万亩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20、若是防火不为重,定是富土变穷壤。
21、护林木,不吸烟,文明就在你身边。
22、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23、一棵大树可造千万根火柴,
24、点点烟头火,可毁万亩林。
25、疏忽一时,火光四起,警惕一时,绿树常青.
26、万绿成荫久长时,星火燎原一瞬间。
27、棵棵树木可铸就绿色世界,
28、森林是美化大自然的.天使,
29、片片绿叶汇成万顷绿洲,星星之火可毁涛涛林-海。
30、星星之火能够烧掉莽莽林-海。
31、小小烟头不算大,森林景观它吞下。
32、爱草爱花爱森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33、火灾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
34、保护森林,“火”速离开。
35、草木有意,烈火无情。
36、野火香烟,星星点点都是敌,谢绝点燃。
37、“心”至“真”乃“慎”,万勿掉以轻心。
38、星星之火可毁掉绿色家园。
39、严查严管,森林安全有保障。
40、防火意识记心中,保护森林靠大家。
41、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
42、勤于防火,国兴民安;疏于防火,必酿后果。
43、火灾是森林的大敌。
44、十年树木皆辛苦,一朝失火前功弃。
45、一点星星火,能毁万亩林。
46、“林”近“火”为“焚”,一字足以警醒;
47、冬春草木干,防火要当先。
48、无论春夏秋冬,防火在我心中。
49、森林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
50、森林护我家,防火靠大家。
51、小小蝼蚁可以蛀毁巍巍长堤,
52、给树木一点关爱,还大地一片绿荫。
53、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人疏忽惹大祸。
54、火是森林的大敌,让火源远离森林。
55、冬春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记心上。
56、林木生长数十年,火灾焚毁一瞬间。
57、千辛万苦造林,切莫一火全焚。
58、一时疏忽火星飘,一日火势千里遥。
59、森林,生命的起源;火灾,森林的终结。
60、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
草原防火协议篇七
全市社会各界、团体和广大市民:
森林草原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为有效防范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在清明节来临之际,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生态安全意识
森林草原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随着全市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林区内可燃物急剧增加,火险等级持续升高。全社会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生态意识和防火意识,自觉投入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人人关注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的良好氛围。
二、践行文明祭祀风尚
广大市民朋友要做文明祭祀的践行者,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点烛、焚香、燃放鞭炮等祭祀方式,将中华民族慎终追远情感融入现代文明表达方式,采取敬献鲜花、家庭追思、寄语信箱、植树祭奠、时空信箱、悬挂丝带、诵读祭文等方式表达对先人的怀念、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活的热爱。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形成安全防范合力
广大市民朋友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谨记“带火不进山、进山不用火”,不在野外吸烟、烧烤、野炊、烤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焚烧秸秆、残膜、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埂,从事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对特殊群体(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做好看护、监管,防止因监护不力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自觉投身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共同守护青山绿水,建设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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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草原防火协议篇八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草原防火协议篇九
第五十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五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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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协议篇十
草原是自然资源的宝库,也是很多草原民族的家园,但是草原上的火灾却一直是人们头疼的问题。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安全,草原防火成为了每一个人都要做的一件事情。
二、认识草原防火重要性
“明火不可亲,防火先防人”这是一句古话,告诫我们要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草原防火不仅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产生活,还关系到草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草原上的火灾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会造成大面积的植被破坏和草原生态恶化。因此,在草原日常生活中,积极参与草原防火活动,加强灾害防范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草原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草原防火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防火措施,提前做好各种预防工作。
首先,要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匹配的防火设施。例如,提示牌、告示牌等可以在火灾之前增强人们的防火意识,而灭火器、水桶等可以在出现火灾时进行及时灭火。
其次,警示群众,发动群众共同参与草原防火工作。由于草原防火具有大面积、分散性等特点,需要广大民众的共同协作来完成。可以加强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参与防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要依法全面监管,增强预警能力,提高应对抗灾能力。草原防火工作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维护,通过严格管理、全面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防火质量。
四、草原防火心得
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特别是在极端天气下,如何快速有效地应对火灾,成为防火工作者不可忽视的问题。
首先,因为草原防火需要依靠群众自救,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灾害防范意识,增强防火应对能力。
其次,我们需要做好预防工作。草原上的火灾通常是由于人类因素导致的,例如烧烤、烟头、燃放烟花爆竹等。因此,我们需要做好预防工作,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后,我们需要做好火灾应急处理。在出现火灾时,我们需要快速、精确地判断火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在草原防火任务最为繁重的火灾高峰期,防火人员需要加强应急抢险能力,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五、结语
总之,草原防火是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然环境的共同责任。只有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才能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相信草原防火工作将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为推动草原建设和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
草原防火协议篇十一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草原防火协议篇十二
1.保护草原,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
2.草兴牧兴百业兴,山青水秀牧歌扬
3.改善草原生态,建设绿色家园
4.草山草坡也是草原
5.保护草原,人人有责
6.保护草原,利国利民
7.保护草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8.保护草原光荣,破坏草原违法
9.保护草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10.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11.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吸烟丢弃火种和野外用火。
12.保护草原,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13.保护草原,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
14.保护草原,利国利民。
15.保护草原,人人有责。
16.保护草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7.草原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
18.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关爱人类生存环境
19.保护草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20.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21.建设秀美山川,草原保护当先
22.草山草坡也是草原。
23.草兴牧兴百业兴,山青水秀牧歌扬。
24.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5.草原防火,警钟长鸣。
26.草原防火,人人有责。
27.珍惜草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28.加强草原保护,遏制草原退化
29.保护草原光荣,破坏草原违法。
30.保护草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31.保护草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32.保护基本草原,促进畜牧业发展。
草原防火协议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第十二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草原防火规划制定的依据;
(二)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
(三)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四)草原防火物资储备;
(五)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草原防火规划,加强草原火情瞭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储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草原火灾预警与预防机制;
(三)草原火灾报告程序;
(四)不同等级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扑救草原火灾所需物资、资金和队伍的应急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方案。
草原火灾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受灾牲畜数量以及对城乡居民点、重要设施、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威胁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第二十三条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驻军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本单位的草原防火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和电信线路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落实防火措施,防止发生草原火灾。
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草原,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履行草原防火义务。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扑火队;有关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扑火队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制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报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第三章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第二十七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估测过火面积、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境外草原火灾距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
禁止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火灾等级,并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指挥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草原火灾应急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扑救草原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措施。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做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物资的调用工作。
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的,有关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有关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预防,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外交部。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行使本章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职责。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看守人员方可撤出。
第三十七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恢复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肇事人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灾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以及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草原火灾统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统计机构。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因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e8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截留、挪用草原防火资金或者侵占、挪用草原防火物资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孢丢弃火种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草原防火协议篇十四
优秀作文推荐!我镇20xx年护林防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我们把资源保护及护林防火工作作为全镇工作的重点,坚持发展与保护同步,宣传与防范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镇森林防灭火工作总结如下: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将其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的领导班子,成立由镇长张雄飞为组长,副镇长、武装部部长石家伟为副组长,其他相关同志为成员的护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为此,我们开展了深入持久的护林防火工作。在全镇及各村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消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政府与学校、驻镇企业、村均签订责任书,村与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在宣传活动中,在各村重要路段悬挂横幅10条,在林区要道路口书写标语80余条。全覆盖走访农户进行宣传,发放“清溪镇告农户农事用火管理通知”“清溪镇坟墓主森林防火告知责任书”宣传单4000余份,利用各村微信群,qq群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
我镇坚持把野外火源管理作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中心,把管人与护林结合起来,标本兼治。一是坚持戒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有烟就查。二是在重点林区,重点节日如“春节”、“清明”、“三月三”组织人员进行巡山护林,重点治理,严防死守。加强对火源管理:一是加强对学生和小孩的教育管理;二是对“五种人”实行造册登记,统一落实监护人;三是执行严惩第一把火,严禁火种入山。
进入防火期后,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村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到随叫随到,坚守岗位,工作尽职尽责,保证政令畅通,发生火情能够得到迅速及时处理。
一旦发生火情,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上报。坚决贯彻“打早、打小、打了”的扑火原则。在扑救工作中,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山火扑灭后,安排人员留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指挥人员在清点完扑火人员后,安全有续撤离现场。
我镇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督导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切实贯彻党的林业方针,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努力把森林防灭火工作抓得更好,确保平安稳定。
草原防火协议篇十五
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标语(精选80句)
1、半柱香火可烧光万亩绿原。
2、绿树成荫,景美;好木为灰,心痛。
3、一根火柴可毁千万棵大树。
4、森林是地球最美丽的外衣,
5、十年植树难成林,一朝山火前功弃。
6、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7、群策群防,森林防火有力量;
8、枝繁叶茂逾百年,化为灰烬一瞬间。
9、爱情的火花最甜蜜,森林的火花最无情。
10、森林如同万宝藏,资源财富里面藏;
11、千里长堤溃于蚁穴;万顷森林毁于星火。
12、身在绿海中,防火记心中。
13、无林夕梦断,有火林焚心。
14、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森林防火,重在堵源。
15、灭火,打早打小打完了,事事无患。
16、林中无烟火处处山清水秀生态良好鸟语花香,
17、一场大火,化为乌有。
18、我来栽树,你来乘凉,大家受益;
19、千亩林万亩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20、若是防火不为重,定是富土变穷壤。
21、护林木,不吸烟,文明就在你身边。
22、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23、一棵大树可造千万根火柴,
24、点点烟头火,可毁万亩林。
25、疏忽一时,火光四起,警惕一时,绿树常青。
26、万绿成荫久长时,星火燎原一瞬间。
27、棵棵树木可铸就绿色世界,
28、森林是美化大自然的天使,
29、片片绿叶汇成万顷绿洲,星星之火可毁涛涛林—海。
30、星星之火能够烧掉莽莽林—海。
31、小小烟头不算大,森林景观它吞下。
32、爱草爱花爱森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33、火灾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
34、保护森林,“火”速离开。
35、草木有意,烈火无情。
36、野火香烟,星星点点都是敌,谢绝点燃。
37、“心”至“真”乃“慎”,万勿掉以轻心。
38、星星之火可毁掉绿色家园。
39、严查严管,森林安全有保障。
40、防火意识记心中,保护森林靠大家。
41、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
42、勤于防火,国兴民安;疏于防火,必酿后果。
43、火灾是森林的大敌。
44、十年树木皆辛苦,一朝失火前功弃。
45、一点星星火,能毁万亩林。
46、“林”近“火”为“焚”,一字足以警醒;
47、冬春草木干,防火要当先。
48、无论春夏秋冬,防火在我心中。
49、森林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
50、森林护我家,防火靠大家。
51、大地有森林年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国泰民安。
52、防火,靠你靠我靠大家,人人有责;
53、一棵树木十年才成材,一根火柴瞬间可毁树。
54、一颗烟头能毁掉千顷林—海,
55、建设秀美山川,护林防火当先。
56、退耕还林好国策,锦绣中华添绿色;
57、森林火灾重防范,严控火源是关键。
58、梅兰松竹,株株棵棵皆为友,倍加爱护;
59、植树种草不防火,年复一年白忙活。
60、防火意识人人拥有,绿色家园天长地久。
61、你也防火,我也护林,绿色永存。
62、一时疏忽酿山火,终身遗憾责难逃。
63、山火是毁灭大森林的'恶魔。
64、小小烟蒂危害大,树木见了都害怕,
65、共享森林美景,严防森林火灾。
66、千里长堤溃于蚁穴,万顷森林毁之烟蒂。
67、森林火灾危害大,害人害己害国家。
68、人人防火,树树平安;时时防火,国泰民安。
69、若是大意着了火,毁掉千秋万代业。
70、让心灵的火花绽放,让森林的火花熄灭!
71、小小蝼蚁可以蛀毁巍巍长堤,
72、给树木一点关爱,还大地一片绿荫。
73、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人疏忽惹大祸。
74、火是森林的大敌,让火源远离森林。
75、冬春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记心上。
76、林木生长数十年,火灾焚毁一瞬间。
77、千辛万苦造林,切莫一火全焚。
78、一时疏忽火星飘,一日火势千里遥。
79、森林,生命的起源;火灾,森林的终结。
80、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
草原防火协议篇十六
1、执行用火审批制度、确保防火安全。
2、时时抓火灾隐患、岁岁保林区平安。
3、打防结合除隐患、保护生态常青山。
4、造林多辛苦、防火要自觉。
5、造林一时、防火常事。
6、永葆青山常在、莫忘森林防火。
7、森林防火责如天、常备不懈勿懈怠。
8、炼山开足防火带、从上烧下人须在。
9、林区鞭炮不能放易出火灾罪承担。
10、违规用火隐患大、责任不小害全家。
11、林区不能火取乐、造成火灾罪不轻。
12、清明拜祭你先人,青山园里绿茵菌。劝君爱惜祖先地,莫留星火把它焚。
13、森林防火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4、入山不带烟野外不吸烟。
15、要使青山常绿防火不可麻痹。
16、乱烧一堆火、毁掉一片林。
17、警钟常鸣、防火护林。
18、常见火灾隐患、事出管理不善。
19、清明时节寄亲人,默哀三分告亡灵。
20、走进森林、认识环境、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21、无证用火章违犯酿成火灾要法办。
22、星火可毁千顷绿警惕呵护万亩林。
23、未经审批、严禁用火;违章用火、从严处罚。
24、谁烧山谁坐牢。
25、吸烟引起火烧林、国法难容要判刑。
26、时时注意森林防火、人人重视森林防火。
27、坚决打击引起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分子。
28、防范没有终点预防贵在坚持。
29、管好星星火保住片片林。
30、留得青山埋宗骨,慎用火烛祭先人。
31、用火凭侥幸、灾祸离你近。
32、追忆亲人,寄托哀思!文明祭祀,平安清明!
33、野火无情防为主、违章用火法必究。
34、星火酿大祸祸及绿色、防患须小心心系森林。
35、做好防火、从我做起。
36、护林防火、爱国爱家。
37、严防森林火灾、贵在严管火源。
38、一人失火、全家遭殃。
39、森林有限要靠大家珍惜、野火无情需防患于未然。
40、清明时节寄哀思,花香袅袅故人知。烧纸旧习莫仿效,文明上坟好风气。
41、强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
42、山火无情、请君当心。
43、已在林区、请勿用火。
44、加强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
45、全民护林、人人防火。
46、冬春草木干、防止火烧山。
47、进入林区、注意防火。
48、蚁穴失察终溃堤、用火不慎必招祸。
49、冬春草木干、严防火烧山。
50、饭不可一日不吃、火不可一日不防。
51、加强森林防火、保护生态环境。
52、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53、杜绝星火用火要审批、繁茂森林冒烟必追查。
54、烤火导致火烧山造成火灾蹲大牢。
55、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56、森林由绿烧成黑、涂炭生灵千古罪。
57、山火无情人有情、森林防火保山青。
58、秋冬季节草枯叶黄、森林防火群抓群防。
59、麻痹是肇事的根源、违章是火灾的.密友。
60、造林护林一世、火灾毁林一时。
草原防火协议篇十七
为扎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乡多措共举严防死守森林草原防火红线,扎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现将我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乡级成立了护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并招聘了12名工作人员组成乡级应急扑火队,明确67名专职护林员和104名生态护林员。召开全乡森林草原防火部署大会,增强护林意识,定期开展灭火防火培训,提高防火技能,有效筑牢森林草原防火的第一道防线。
组织由村干部、护林员组成的`森林巡逻队,对全乡范围内大面积林木等火灾易发地进行常态化巡逻检查;在重要路口设置火源检查点,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思想,恪尽职守,严把林地、山头、坟头、路口,不断进行巡逻检查,杜绝一切火源进山入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全乡13个村及公路沿线巡回宣传防火知识,特别是对上坟烧纸、烧秸秆等常见现象进行大力宣传,并在路边设立宣传警示旗60面、标语30条、标牌13块,在中小学发动3000余名学生参加护林防火知识竞赛,以“小手拉大手”形式帮助群众提高护林防火意识。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乡、村两级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实行每天火情报告制度,确保火情信息准确、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向各村委会拨付防火经费、购置防火器材共计支出××万元,采购二号防火工具××把、风力灭火器××台、锄头、砍刀等其他灭火器材××余把,对讲机、望远镜××余只,新购阻燃服、迷彩服××余套。
将森林进行区域划分,采取分管领导包村和村组干部包片、护林员包山头的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山林安全。同时也对护林员在岗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强化护林员责任意识,对无故脱岗者及时通报处理。
草原防火协议篇十八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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