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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管理制度篇一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四、粮情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粮食管理制度篇二
3月xx日,湖南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总结了20xx年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分析了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并就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亦贤就会议的召开作出了专门批示,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少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亦贤局长在批示中充分肯定了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出安全生产是行业立足之基,务必高度重视,要求20xx年在安全生产上策划好平台,落实好抓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
石少龙副局长总结了20xx年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了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存在的“四个风险与隐患”,提出一是认真贯彻全国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三者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认真贯彻“一规定两守则”;四是认真实施《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
会议还表扬了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粮食管理制度篇三
一、学习制度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二、会议制度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四、考勤管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
请假条
,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五、差旅费管理制度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六、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的有关准则。
2、局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5、不准组织或参加赌博活动。
6、不准违规超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7、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8、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以及不准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10、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七、小车管理制度
1、本局现有车辆由政秘科管理调度,驾驶员受政秘科领导。
2、工作人员城内办事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政秘科视情况予以安排,下乡由政秘科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予以安排。
3、一般不准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秘科调派。
4、加强油料管理,县城加油政秘科派人,外出加油随车人员必须在加油票据上签字。实行用油登记制度,年终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油逐次登记,加油票据须经政秘科登记签字后方可报销。
5、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准驾驶员私自出车,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司机本人负责。
6、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需要到修理厂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时要经主要领导批准,政秘科派人随同进行维修。
八、安全保卫制度
1、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上下一致,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搞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2、安全保卫工作由政秘科负责,要认真负责,经常检查门户,对进入机关院内的非机关人员认真盘查,无事不得进入。
3、各科室要严格安全措施,财务科现金须放入保险柜,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一般不准在机关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
4、车辆不准乱停乱放,非本机关车辆一律不得随意停放院内。
5、不准非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留宿,属职工子女亲属等确需住宿者应经保卫人员同意,方可安排,但必须遵守机关制度。
九、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机关干部工作人员都要养成人人爱整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做到环境清洁、宿舍物品整齐、窗明几净。
2、机关各办公室、卫生责任区由责任人负责打扫,要经常保持机关院落、楼梯、楼道、院内死角干净,整洁卫生。
3、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4、办公室内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办公室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
5、提倡机关人均养一盆花,改善空气质量,美化工作环境。
6、由政秘科组织每季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粮食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补办粮食批发资格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粮食管理制度篇五
根据国家、省市粮食局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江阴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全面落实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我市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和完善如下制度。
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产业管理科、购销业务科、资管办、基建办、白屈港粮库、军供站负责人为成员。各基层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在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增强安全生产防患意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市粮食局局长对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具体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他班子成员分别承担各自工作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单位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节假日,必须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好值班制度。
2、各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每周必须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
3、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认真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并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4、各单位要按规定为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5、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报告内容:本单位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放的治理经费,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召开安全生产隐患工作分析会,分析原因,制定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局汇报。
6、各单位必须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7、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制订《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1、市粮食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一年四次,每季度各一次。还可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定期进行暗访抽查。
2、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粮食局所属的粮食企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及在粮食院落内租赁生产经营企业。
3、检查的重点包括粮食收购现场作业、仓库设施及仓储作业、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全台账等情况。
4、巡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5、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建立检查记录、结果告知通报制度;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市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台账:
3、安全管理网络及责任书签订;。
4、各岗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化学危险物品采购、运输、保管人员记录;。
6、上级来文登记、贯彻情况;。
7、安全生产教育记载、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记载;。
9、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卡。
1、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
2、各基层单位必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年初由市粮食局向各单位下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中开展检查,年底进行安全工作考评。
(三)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四)市粮食局将根据考评情况,适时予以总结表彰。
粮食管理制度篇六
为规范学生用水用电行为,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养成良好节约水电习惯,增强职工、学生节约能源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爱护水电管线及水、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搭接电线、安装插座。
2.学生不得私挪动宿舍插座,学生手机、学习机充电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宿舍做到按时熄灯、人走灯熄。停电时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放假离校前认真检查宿舍所有电器(尤其是厕所排气扇)关闭情况,避免电器无人看管长时间工作而出现用电浪费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阴暗天气原则上不开走廊灯。
5.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使用自带用电设备,宿舍安装的照明灯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
6.宿舍无人时电扇应关掉,务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劳使用电扇,让电扇连续工作。
7.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1)睡觉之前、出门之前,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特别是停水时离开宿舍,更要认真检查,避免来水时造成水资源浪费。
(2)严禁将茶叶、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丢进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将废弃衣物、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物件扔进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费。
(3)注意节约用水,洗手时不能把水龙头开得过大;洗漱、洗衣,不让水长流;学会一水多用。洗脸、洗脚后的水用于冲厕所。
8.公寓住宿学生均有管理、监督、检查、维修上报水、电设备、设施的义务与责任,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到楼管处报修,如遇紧急安全问题,及时当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9.公寓维修工是分管公寓楼水电设备维修直接责任人,接到报修任务需要及时予以处理,维修不了及时上报公寓维修科,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电浪费现象的扩大。平时采取报修和主动巡修相结合,保证学生宿舍及公共用电、用水开关、水阀等正常使用,并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发挥开关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1.楼管员和宿舍长是公寓楼、宿舍用水用电设施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找不到当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担。用水用电设施损坏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则扣相应管理责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长是宿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平时必须坚持用水用电安全排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公寓将依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公寓楼、宿舍用水实行学校规定的定额,公寓公共部分用电由学校定额,宿舍用电为每学期100度免费,超出自负。
4.学生公寓每周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和个人工资挂钩,学生检查与学生宿舍内务违纪检查挂钩,具体见下《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
1.未经同意私自搭接电线、装插座5分。
2.宿舍内使用电热、冷设备10分、通报批评。
3.未按规定关灯、扇、厕所排气扇、水造成浪费5分。
4.私自更换大功率用电器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内扔废弃物3分。
6.私自拆、装水龙头10分。
7.发现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造成长流水3分。
8.故意破坏水电设备设施10分赔偿并予以处罚。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参加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评比,所扣分数计入学生综合测评,影响学生奖学金、优秀先评比。
1.公寓管理员、门卫、保洁等工作人员使用违章电器,除没收外罚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区、管理员办公室出现人走灯未熄或水未关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2.管理责任人未能及时上报水电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不必要浪费水电、损毁公私财物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赔偿。
3.维修工没按工作要求及时处理报修和主动巡修,由此造成的水、电、暖气、及没有正常巡检等的浪费和水电暖元器件的损坏,将是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粮食管理制度篇七
201x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市粮食局、县委,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做好了防火、防汛、防盗、防安全事故工作。广泛开展学习党的十八大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并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狠抓安全目标管理,保证了内部正常工作。现将201x上半年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机构健全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站在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把安全生产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调整充实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一)首先狠抓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加深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感,明确思想,摆正了抓安全与抓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县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职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同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们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把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先后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议事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等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的主要方面,但制度建立只是基础,关键在于执行。在201x年201x上半年的工作中,县局带头执行各项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对企业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推进了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我局紧紧围绕“查隐患、严执法、压事故、保平安”主题,以“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为抓手,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了全县粮食系统201x上半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素质,营造浓厚安全氛围。我局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发放相关资料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安全生产法》,广泛宣传了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营造了浓厚安全氛围,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舆论氛围。
2、开展“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大检查。在检查期间,我局通过查看文档记录、实地访问调研,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企业开展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多次检查,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情况、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学习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等执行情况,进行了排查梳理。同时,重点检查了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的储粮库点,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整改时限,及时组织回访,推动了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运行、维护、完善的良性循环。
3、围绕“四个重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针对粮食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紧紧围绕防火防尘、建筑施工、化学药剂、设施设备四个重点在全县粮食系统集中开展了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是对外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粮食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单位进行了消防安全防火防尘检查,确保了消防设备设施完好齐全,疏散通道、出口安全畅通;二是建筑施工方面,以防范坍塌、高坠等事故为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三是开展了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防止药剂丢失,防止因使用和操作不当诱发安全生产事故,要求企业熏蒸和用药期间设立安全警戒线,落实监督人员,进仓至少要有两名佩戴防毒面具的技术人员同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四是开展了对仓储设施设备、车辆管理的安全隐患排查,严肃了车辆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
4、加强值守,落实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我局高度重视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在春节、五一节等期间落实了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立了值班电话,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
四、201x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201x年下半年,我们将按照市粮食局、县安办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抓好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深入地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努力完成市粮食局和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为营造**粮食行业安全发展环境而努力。
粮食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裁量权。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依据。但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及《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告知当事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3日施行,20xx年4月12日失效。原天津市粮食局印发的《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津粮政法〔2016〕19号)于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粮食管理制度篇九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还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市地处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更是十分僵乏。因此,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厉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杜绝一切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二、通过黑板报、墙报、宣传橱窗、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多种途径,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师生的节水意识。
三、学校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各部门,特别是用水量的部门,实行定额管理和量化考核。超指标用水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和从重处罚。
四、水暖班要加强对学校用水设备和管道器具的巡视检查和定期维修,发现跑、冒、滴、漏问题要及时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全校师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水龙头用后要随手关紧。发现跑水、漏水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学校鼓励全校师生提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合理化建议,重视、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工作。
七、兼职节水管理员要尽职尽责的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工作,通过一、二、三级水表的计量统计、分析,协助校领导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
五、入库粮油必须做到新陈分开、好次分开、有虫粮与无虫粮分开,不得相互混装混存;
六、建立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八、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九、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十、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十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十二、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十四、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收购(轮换)入库后需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验收确认为储备粮。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地方储备粮。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一
今年,我们在抓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局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
1、未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未发生破坏、爆炸、建筑物垮塌等重大安全灾害事故。
2、无火灾事故发生。
3、未造成任何重大财产经济损失。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在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系统工作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燃。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局长与各单位“一把手”签订了《***区粮食系统2009年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了单位法人代表安全责任制,同样,各单位与车间、班组和个人签订安全消防责任书,落实责任到位,做到层层有责任,责任落实到车间、到班组和个人。
3、加强安全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思想素质。我们开展了安全消防宣传教育,系统召开各类安全综合会议6次,参会人员90人次。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系统召开安全综合会议3次,参会人员50人次,悬挂各类宣传横幅和标语29条(幅),板报6期,宣传车2台次,培训职工4人。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4、坚持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今年,系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7次,查出各类隐患45余处,全部整改。各单位每月坚持自查共计24次,查出各类隐患50余处,全部进行了整改。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共查出各类隐患10处,主要是“5.12”汶川大地震造成围墙倒塌,仓房屋面盖瓦滑落等(寿安、柳江、金马库点因地震倒塌围墙共计850米,已全部修复,投入资金13万元)。通过检查,减少或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在2009年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监管,确保全系统平安稳定的安全环境。
1、加强领导,强化安全措施,责任落实到位。认真研究本系统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方案,把责任落实到公司、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强化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重点抓好事故防范,把安全工作放在事故隐患、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3、认真做好防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三
粮食管理制度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四、粮情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四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二、会议制度。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六、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的有关准则。
2、局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5、不准组织或参加赌博活动。
6、不准违规超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7、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8、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以及不准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10、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七、小车管理制度。
1、本局现有车辆由政秘科管理调度,驾驶员受政秘科领导。
2、工作人员城内办事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政秘科视情况予以安排,下乡由政秘科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予以安排。
3、一般不准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秘科调派。
4、加强油料管理,县城加油政秘科派人,外出加油随车人员必须在加油票据上签字。实行用油登记制度,年终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油逐次登记,加油票据须经政秘科登记签字后方可报销。
5、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准驾驶员私自出车,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司机本人负责。
6、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需要到修理厂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时要经主要领导批准,政秘科派人随同进行维修。
1、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上下一致,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搞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2、安全保卫工作由政秘科负责,要认真负责,经常检查门户,对进入机关院内的非机关人员认真盘查,无事不得进入。
3、各科室要严格安全措施,财务科现金须放入保险柜,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一般不准在机关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
4、车辆不准乱停乱放,非本机关车辆一律不得随意停放院内。
5、不准非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留宿,属职工子女亲属等确需住宿者应经保卫人员同意,方可安排,但必须遵守机关制度。
1、全体机关干部工作人员都要养成人人爱整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做到环境清洁、宿舍物品整齐、窗明几净。
2、机关各办公室、卫生责任区由责任人负责打扫,要经常保持机关院落、楼梯、楼道、院内死角干净,整洁卫生。
3、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4、办公室内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办公室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
5、提倡机关人均养一盆花,改善空气质量,美化工作环境。
6、由政秘科组织每季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五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粮食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扦样,样品化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
(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坚决拒收,并报告领导处理,不得徇私情。
(三)检测过程中,发现有污染或带有检疫对象的病虫,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一)每年进行储存粮食控制指标的检测,发现“不宜存”的粮食要及时汇报,提出轮换建议,并做好轮换前的出库准备工作。
(二)除每年两次储存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测外,还应根据储存过程中具体情况,随时扦样检测其品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粮食入库后,要定期进行检测和水分含量化验,随时掌握粮情变化,确保储存安全。
(四)每次检测完毕,及时出具化验报告单,同时做好化验单据的整理、归类、存档工作,确保化验资料完整、齐全。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六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原料、成品、机物料、的入库出库各项工作。
1、生产车间包装组负责查验、开具由自动包装当班班长、主任签字成品生产数量入库单。
2、负责查验、核对、管理成品的入库单并办理入库手续,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录入erp系统,做到日清日结,次日早9点前发邮箱,确保物质进出及结存数据的准确无误。
3、对入库产品外包装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包装破损或标识错误、涂改、油污等情况不得入库。
4、产品存放定置定位、品种、批号、区域放置相对集中,预留安全距离,不得遮挡消防设备,不得混乱堆放,明确标识、品种、数量、入库日期。
5、负责审核出库手续的完整有效,签字齐全,若签字不清晰、单据模糊、品种错误等情况不得办理出库。产品出库后即刻完成erp录入,电子报表台账录入。6、负责成品库消防安全报警设备、器材的清洁完好,负责仓库的卫生、通风,保障产品无鼠咬、霉变。7、负责外包装卸倒运人员和工作质量的管理,合理调度倒运频率,严格记录工作量。
1、与经营中心沟通,落实原料到厂时间、数量,提前安排外包人员,如需加班,填写加班审批表。
2、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录入erp系统,做到日清日结,次日早9点前发邮箱,确保物质进出及结存数据的准确无误。
3、原料存放定置定位、品种、批号、区域放置相对集中,预留安全距离,不得遮挡消防设备,不得混乱堆放。4、原料按流程出库,出库单须有生产厂长签字方可办理出库,无签字不予出库。不得先出库后补签;不允许仓库私自出库。
5、外包工作人员将原料按照分级室指定位置存放,负责分级室存放区排包整齐。
6、出库后即刻录入电子报表台账,erp系统。
7、负责成品库消防安全报警设备、器材的清洁完好,负责仓库的卫生、通风,保障产品无鼠咬、霉变。
8、负责外包装卸倒运人员和工作质量的管理,合理调度倒运频率,严格记录工作量。
1、机物料进库由经营部通知仓库,并出示发票号货物清单等相应数据单据,仓库安排卸货、清点核对、查验包装质量、填写入库单、nc录入、票据整理归纳、汇报。
2、建立台账,物卡对应。定期盘点库存,报送总经理、财务、生产办。
3、机物料配件存放规范,易燃和腐蚀性物料单独存放,工具类、五金类等分门别类。
4、根据采购清单或零星采购单核对出库数量、品名。无工段负责人签字不予出库,出库后及时录入系统和电子表格台账,出库底单存档。
5、对车间回收的废旧配件器材、外发加工、外出维修器材建立台账,由经营中心联系加工单位,加工或维修完成后须先办理入库手续。
6、不得办理先出库后补手续,不得不经仓库直接送与车间工段领用,违反者仓库、领用单位负责人重罚。7、负责机物料仓库的卫生和消防设备器材的清洁完好。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七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八
第一条为维护xx市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理》、《xx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xx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xx市粮食经纪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原粮,销售给粮食经营企业、饲料及工业用粮企业、个体粮食加工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粮食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三)熟悉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常识;
(四)具有加盖委托人公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经纪活动,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个人简历、资金等书面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粮食经纪人资格,并颁发《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第八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持《粮食经纪人资格证》与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签订《粮食经纪合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九条《粮食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内容应当注明代购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货款结算及付费方式。
第十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明确各自收购粮食的市场份额,自觉遵守粮食收购纪律,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收购本市场份额内的粮食。
第十一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压级,不抬级,不得在收购的粮食中掺杂使假,不得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
第十二条粮食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依质论价,不压价,不抬价,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
第十四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告知售粮农民或者在收购场所挂牌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应当及时支付售粮者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款项。
第十六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向与其签订《粮食经纪合同》的粮食企业提供各种收购信息,反映粮食收购活动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第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粮食经纪人根据其经纪业务需要,可以以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合作方式与粮食企业进行购销合作,并与粮食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合作业务。
第十九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加强经纪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条粮食经纪人由委托企业一年一聘。一经聘用,委托企业应当将其聘用资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吸收粮食经纪人为协会会员,在经纪人多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村粮食经纪人分会。协会应当为经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传递粮食市场信息,在经纪人之间架起信息共享的桥梁。
第二十二条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纪人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与监督,以增强经纪人内部自我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直接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订单,或者根据粮食企业需要,协助粮食企业走村入户做好粮食订单工作。
在收购期间,粮食经纪人应当按粮食订单要求履约,优先保证收购订单粮食,确保农民订单收益,形成订单粮食业务与粮食经纪业务发展互动、双赢的局面。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与农民开展粮食品种兑换业务,通过品种兑换业务收购农民余粮,为农民提供需要的各种物资,满足农民需求。
第二十五条粮食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粮食经纪人加强管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了解粮食经纪人的粮食收购信息;敦促粮食经纪人履行《粮食经纪合同》,帮助粮食经纪人解决粮食收购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视同无证收购,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资格,禁止从事收购粮食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二)未签定《粮食经纪合同》。
第二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和在收购活动中有压低或抬高价格收购粮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在收购活动中,发生下列不正当行为之一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一)压低粮食品种等级标准;
(二)在粮食中搀杂使假;
(三)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四)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粮食收购,是指为粮食经营企业、工业及转化用粮者、个体粮食加工户,在农村开展零散收购粮食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粮食管理制度篇十九
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是国家一项英明伟大政策,是我国加入wto后,采取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利国利民一种具体政策。现根据粮食直补的意义,结合乡镇经济发展中客观实际问题,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基金制度的设想。
村级债务已成目前农村最大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拦路虎”,截止20xx年10月,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村级债务1972.2万元,村平债务98.6万元,人平547.3元,从20xx年乡镇合并后,办事处把村级债务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村集体为主体采用各种化债措施,如村民相互抵转化债,集体出售荒山荒水使用权、创收化债、协议减债、结对还债、变卖集体资产等,但由于不同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面对残酷的农村债务现实。笔者认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村级债务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和历史任务来抓。以村为主体变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化债机制,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化债基金制度,按直补总额的10-15%做还债基金,剔除特困户、死亡户的、军烈属政策性照顾外。严格控制指标数,下拨到村,由乡镇财政直接经手办理,具体做法参考税改后农业税减免方案。
从20xx年税费改革到20xx年最后一次农业税征收。各乡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农业税尾欠现象,以坝陵办事处为例,除20xx年各村完成全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外。20xx至20xx年间仍有少量农户因各种原因欠交农业税。两年累计有1260户欠国家农业税款29.8万元。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制约在发放粮食直补时不准低扣任何税费,无疑给职能部门添置一道“门槛”,上一道“紧箍咒”。职能部门和一些广大农户对此项政策有较大意见。有的农户认为自己从不欠国家一分钱,该交集体的交集体、该国家的交国家,那些比自己条件好的农户,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义务,反欠国家“一大砣”,却也心安理得领取国家补贴。这样的农户没有对国家尽忠尽孝,有什么资格领取国家粮食补贴。通过两年直补发放情况,我们认为建立粮食直补扣税制度。是合法合理的,是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广大村民意愿的。对那些有能力有条件的,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任何农户,实行强制扣税制度,体现税法强制性。
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农村农业生产大户重点奖励基金制度。具体事项是对蔬菜种子粮食生产、猪牛羊养殖大户等有规模有经营的农户进行奖励扶助政策。既要抱西瓜也在捡芝麻,集中有限资金服务“三农”,具体操作事项由乡镇财政、农业部门办理,报市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一定3年不变,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确定。鼓励支持种养大户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对各村撒“胡椒面”的现象,为和谐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税费改革取消了实行多年的村级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制度,村级日常开支资金来源以转移支付为主,这种在零赋税条件下的转移支付只是杯水车薪,只能应付村集体日常开支。目前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负债村多,根本上谈不发展公共公益事业、社会保障、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抗灾救险等支出,村级公共产品体制是一块空白,村集体发展公共事业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建议建立村级公积金储备制度,以粮食直补为“母体”,按一定比例额提取金额,作为村级公积金的储备,按法定程序规定使用,是其成为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财力基础之一,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动力之一。
20xx年x月九日
粮食管理制度篇二十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裁量权。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依据。但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及《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告知当事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3日施行,20xx年4月12日失效。原天津市粮食局印发的《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津粮政法〔20xx〕19号)于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粮食管理制度篇二十一
1、粮食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2、出入库作业流程:入库时:按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仓—结算业务流程进行;出库时:按准备—检验—出仓检斤—结算的业务流程进行。
3、粮食入库时,检验员逐车检验,检斤员凭验质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收购凭证,售粮人可根据收购凭证直接结算。
4、粮食出库时,检验员可根据出粮仓号,进行逐仓检验,检斤员凭检验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发货明细表;发货明细表作为接收方结算依据,应随车送达对方。
5、粮食出空后,如出现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时,应以账面数为主,因粮食溢余或损耗、水分减量等造成的盈亏,按现行会计办法规定处理,同时,要对空仓进行清扫、消毒,及时做好对空仓的维护。
6、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核对库存数量,平整粮面,调试粮情检测系统,检验员对全仓进行混合检验,保管员可根据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帐、卡、簿。
7、及时清扫整理落地粮,始终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彻底杜绝产生土粮,入库保管员要切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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