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无罪辩护申请书(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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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无罪辩护申请书(模板17篇)
时间:2023-11-02 04:40:06     小编:ZS文王

文化总结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尊重不同的文化。总结中的反思和收获是重点,要突出重点加以归纳。接下来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经验分享,让我们共同学习。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一

(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xxx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犯罪人员,他们为了争夺一定的缓刑,就必须要写出一个认罪悔罪书,这样的一种法律文书的话,它是由当事人自己来进行一个书写的,一般情况下都必须要透露出真情的,是一个能够存在着半句的虚假置换,否则不能够被认定。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   。

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现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杨丽虹律师。

二o**年**月**日。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三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___之委托,并由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根据xxx刑法第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的区别。

辩护词和辩护意见书都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有效的刑事辩护有哪些。

1、律师要具备为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

2、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

3、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

5、律师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且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效辩护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律师职业标准。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最后,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另外,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刑事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些人认为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自己懂一些法律,口才也好的话,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就根本不用请律师,其实这是一种糊涂的认识.

第一,当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人,但经验告诉我们,当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及经过.

第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局限,使其对案件事实及事实的性质\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难有正确及准确的把握.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剥夺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为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证据.

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五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六

辩护词虽然是法律文书,但不代表辩护词只能是冰冷的法条和证据。辩护词同样可以感人肺腑、饱含深情。

有许多案件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历史原因。即便是作有罪罪轻辩护的案件,被告人也不一定全是十恶不赦的坏人。特别是在这样的案件中,除了引用证据和法律对案件中的量刑情节进行论证说明外,辩护人完全可以通过辩护词,提出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引起法官、检察官的关注。

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砍死一人、砍伤一人。对于这一案件,我们在辩护词中除了提出被告人属自首的辩护观点外,也对案发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与说明,使法官注意到这起案件中被害人有着重大的过错,其如何通过各种方法不断给被告人施压,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血案。

在这样的辩护意见写作过程中,就需要充分进行情与理的描述,充分体现出案件中感性的一面,以引起法官的同情,争取给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再比如还有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或是与案发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相关,或是当前的国家政策有所变化。此时,也需要辩护律师善于运用这些有利的背景情况、宏观政策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起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在辩护词中我们引用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并通过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的例证,来说明某些经济行为可能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发展,而被重新评判,甚至会成为先行先试的创举。

这正是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充分分析基础上,从案件的社会影响、法律正确实施的效果等方面,从政策、情理等角度,对辩护词进行升华和提高,从感性认识方面进一步引起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重视与关注,从而更好地为实现辩护目的服务。

总的来说,没有最好的辩护词,只有更好的辩护词,辩护词的写作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刑辩律师的不断研究、反复打磨。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七

申请事项:对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考虑到__________盗窃数额较小,无前科,无共犯、认罪态度好,赃款已经全部退还,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八

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检)字[2020]215号鉴定书载明:“伤者腰胸部有外伤史;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4-7肋新鲜性骨折、胸12,腰2新鲜性压缩性骨折,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首先,根据此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上述骨折是由被告人xxx的加害行为所致,被害人xxx本身具有腰胸部的外伤史,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的前提下,不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其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腰胸部多处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确实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是并没有具体载明被害人xxx腰胸部具体的外伤史且在此次损伤中既往伤/病所发挥的作用。

综上,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以及外伤史在本次损伤作用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且在鉴定报告无法或没有载明被害人既往腰胸部外伤史对此次损伤发挥何种程度作用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xxx对腰胸部一二级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xxx与证人戚欣大(xxx配偶)的询问笔录均载明,案发日为2020年9月11日18时左右。案发日当晚被害人已经报警且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2020年9月12日17时左右,被害人因腰胸部疼痛住进北海医院。根据二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其一,被害人xxx于案发当晚在警方出警的前提下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说明当时并未出现损害后果,xxx本人也无明显的疼痛感。其二,案发当晚距离被害人xxx去北海医院就医的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在这24小时之内无法排除最后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为被害人本人自身抑或第三人所致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害人xxx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证明当时并未出现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至少当时被害人自己都认为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在此前提下,被害人于案发后长达24小时就医,无法证明相应的实害后果与24小时之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从常理上分析,被害人xxx案发时年龄已为60岁并发生多处骨折,当时就应该无法行走,至少有明显的疼痛感并及时就医,但案发后被害人将近24小时才去就医,这本身就说明其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九

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__________无罪的侵占罪无罪辩护词:

一、被告人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1、根据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及被告人__________的当庭陈述,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有罪供述"材料以前及以后的供述中,被告人__________均否认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__________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材料的来源,系在一名侦查人员(询问笔录没有其他侦查人员的签字可证实)对被告人__________进行了长时间的传唤询问(连续传唤14-17个小时左右,于早晨5点左右传唤至晚上十点左右取保候审),并许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__________在身体极其疲惫、健康状况极其恶劣(__________于第二天一早就因病住进了医院,住院长达20天)的情况下,于无奈之中在没有阅读笔录的情况下签了名字。

因此,该份笔录的取得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__________的真实意思,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材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__________最终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被告人________均有重大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

被告人________与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而产生矛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________与________又系父子关系,________系________儿子________的同学,这些证人又非常"巧合"组合在一起,均证明被告人________有罪,证言能否具有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各自的证言也前后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1、关于作案时间。

"交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均证实是在________年的夏天(6月份),而经本辩护人向________的邻居及________荣调查了解,均证实________的房子在________冬季建的,其宅子是在其________小区的房子拆迁前即4、5月份买的,如此重要的情节,几个证人均不能"记清",其他细微之处的情节,证人却又怎么能记得如此清楚呢?2、关于宅基款的数额。

证人__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说是________元,而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笔录中又说是________元,且明确肯定上一次说错了,并解释说原定的宅基南北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米应是________元(经辩护人计算,按15米计算宅基款应是________元,也不是________元),而贾____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证言又说宅子花了________元,可见证人________对宅子的价款没有如实陈述。

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侦查人员对证人________、________询问时,明确说:"________、________通过________在你村购买宅基地一处,价值________,这已是我们查清的事实",明显的诱导式发问,试问侦查人员是如何查清的________元的呢?而公诉人提供的协议上的价款却又是________元,矛盾重重,孰真孰假无法认定。

3、关于交钱及写协议的过程。

证人贾____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证实,他大舅李桂_____没去交钱,李桂_____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__________先去的张_____华家,在去张__________家的路上,张_____华又喊了张_____英,根本没去张_____英家,在张__________家,贾__________把钱放在桌子上,张_____英先点的钱,点完钱就回家了,当时没签协议,第二天去张_____华家拿的协议。

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证言中,贾__________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俩要他跟着去交钱,先去的张_____华家,张_____华又领着他和李桂_____去了张_____英家,张_____英写了协议,又去张__________家盖章,他把钱放到张__________家的桌子上,张_____英先回去了,张__________点的钱,点完钱张__________在协议上盖上了公章,两次陈述截然不同。

再看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张_____英的证言,张_____华和贾__________去他家后,他算好了钱数(没人往张英家的桌子上放钱),写了两份协议,又去张__________家盖章,他也没见交钱,家里有事先走了,而张_____英在此前曾证实协议是在张__________家写的,其还亲手在张__________家点过钱。

张_____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证言,说是李桂_____和他媳妇、贾__________一块去的他家,他领着李桂_____、贾__________去的张_____英家,张_____英写的协议,李桂_____拿出11400元钱放在了张_____英的桌子上,贾__________把钱拿起来,又去张__________家盖章,交钱后,张__________在协议上盖的章。

在此前张_____华曾说是张__________写的协议。

张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证言称,他到张__________家的时候,张_____华、张英、贾荣刚已到了张__________家,贾荣刚把钱放至张__________的桌子上,张__________把钱拿起来,协议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没见张__________盖章,在盖章这一情节上张_____的证言与贾__________、张_____华的证言矛盾。

4、关于交钱时各人的位置。

被告人张____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供述中首次说:_______________"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张_____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钱的人站在桌子前面"。

证人贾__________在20__年5月30日也同样说: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在椅子的上首,会计张_____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张_____华坐在旁边,我开始进门后站离桌子两米远的地方",与张__________说的极其一致。

证人张_____英在20__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言中,也曾说其在张__________家的下首椅子上坐着,但在20__年9月9日的证言中又说他记错了。

5、关于张_____是否在现场。

贾____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说:_______________"是不是有张_____我记不很准了",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贾__________又说:_______________"我们到张__________家后不久,张_____也去了张__________家",原来记不准,怎么过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通过以上情节的分析与对比,各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的陈述也互相矛盾,这只能说明各证人证明的情况有可能并非其亲身经历的事实。

再看20__年9月9日证人张_____、张_____英、张_____华的证言,证人均将原来不一致的证言推翻,内容逐渐趋于一致,而以上材料确系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证人是否串通了呢?从以上情况可看出本案明显存在人为操作与策划的痕迹。

四、本案侦查阶段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1、对被告人张__________超过12小时讯问,采用疲劳战术,张__________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几乎性命不保。

2、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

3、20__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相同的侦查人员对证人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均超期限重报。

5、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

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询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正!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__________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相互矛盾,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真实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__________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十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综上,本律师的意见是: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志强。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十一

辩护是积累的艺术,一个成熟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用时间来积累辩护经验。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无罪辩护的方法与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另外,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十二

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5号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我们认为,“”的范围应该限定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物品的范围之内。本案王某某携带的可以排除枪支、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那么应当是属于“”。

2.对于管制刀具我们国家^v^有明文规定的认定标准。^v^于2007年1月14日发文,文号为:公通字[2007]2号《》。《》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做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刀柄、刀格、刀身、血槽、刀尖角度、刀刃(刃口)、刀尖倒角等均有相应详细的规定。该认定标准列举了6种刀型,给出了每种刀型具体的参数规定,同时也作出了不认定为管制刀具的规定。

3.既然有认定标准,就肯定有认定程序规范。上海的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我们没有找到。但是,我们找到了上海近邻浙江省的相关规定。2006年7月17日,浙江省公安厅颁布《》第四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经过培训,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第五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下发文件,确认其认定资格,并授予《管制刀具认定资格证书》。

可见,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规则均没有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通过肉眼辨别认定的规定。所以,管制刀具的认定需要认定人有相关资质,严格遵守认定程序规定。

4.再来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很显然,本案当中指控王某某涉嫌“持凶器盗窃”,“凶器”就是本案最重要的物证。但对于王某某所持的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凶器”,并没有进行认定或者鉴定。所以,指控王某某“持凶器盗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不能认定。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十三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十四

长期以来,民间高利贷业者常豢养黑社会性质人员非法催债,而警方常以不介入经济纠纷为由对非法催债行为放任不管,致使民众对公安机关多有失望,社会稳定隐患不少。

于欢亲眼目睹其母惨遭污辱,奋起抗暴,尽显男儿血性,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化,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司法官不可不察。

本案一审判决已然引发全国人民滔滔众怒,。司法在潜移默化地型塑中国国民性格中有着无可替代的特殊引领作用,司法官不可不慎!

壹号首长说,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长期以来,中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司法评价时颇为严格。于此契机,辩护人。

但,中国人民有理由相信,能够平反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诸多冤假错案的中国司法机关,必能给于欢一个公正的判决。

综上,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宣判于欢无罪!

李君临。

2017年3月29日凌晨。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十五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某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不足。

本案重要证据为__________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鉴定书》,作为刑事证据应当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是该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该鉴定认定的被告人李某无证采煤造成的煤炭资源破坏可采总量,无具体的勘测技术手段说明。所谓的15499.77吨,居然具体到了小数点之后的两位,而如此具体的数量却没有详细的可供参考的辅助说明,我们认为,这一数字依据不足,不排除主观想象而定。

其次,该鉴定认定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也没有相关的计算依据。现在是市场经济,稍有采矿常识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场价格是随行情浮动的,而煤矿也随着开采进度,其煤质(包括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将随之浮动,销售价格自然也随之浮动。该鉴定书的价值总额具体到千位,这个数值从何而来呢?这个数值实不可信,自然也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该鉴定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定应当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字,并注明鉴定人的职称。而该鉴定不具备以上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

因此,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的所谓鉴定书,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值得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条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构成非法采矿罪。也就是说,必须具有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开采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_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虽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均无被送达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签字。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0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_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视为未送达。因此,本案缺乏这一关键的法定程序。

三、本案情节轻微。

被告人开采的是一个已经废弃的巷道,开采时间也仅有十来个月,而且断断续续,由于开采规模和开采时间有限,开采总量也仅有七、八百吨,销售额只有四万元左右。其情节显属轻微。以上事实,从公安机关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的交代均一致。根据司法精神,当两种证据冲突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因此,被告人非法开采情节显属轻微,没有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虽有非法采矿的行为,但是情节轻微,且有关机关的办案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

二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无罪辩护是法律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正与正义。作为一名年轻律师,我认真思考并总结了自己在无罪辩护工作中的心得体会。这些体会不仅仅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更是对人性的洞察和沟通能力的重视。在无罪辩护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公正、遵守法律原则,并以善意与耐心对待当事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段:侦查阶段(200字)

在侦查阶段,律师需要尽快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包括证据收集和案情复盘。通过与当事人的密切合作,律师可以快速获取大量有关案件的重要信息。与此同时,律师要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心理素质,在与警方和检察官的交流中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合作意愿。这不仅有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也有助于建立与其他司法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三段:审判阶段(200字)

审判阶段是无罪辩护的核心环节。在庭审中,律师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条文,迅速掌握诉讼策略,并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更重要的是,律师要善于把握庭审场合,通过言语和表情的适当运用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注意力,使其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辩护观点。此外,律师还需要保持冷静和自信,不受对方辩词的影响,坚守自己的立场,并运用恰当的语言和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第四段:辩护艺术(200字)

无罪辩护不仅仅是法律的运用,更是一门艺术。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在细节中找到空隙并加以利用。这就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律师还要注重表达技巧,如善于调动情感、与法官和陪审团建立共鸣等。在审判过程中,律师还需要具备辨别证据真伪的能力,以确保无罪辩护的有效性。只有将法律和艺术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第五段:道德底线(200字)

作为一名从事无罪辩护工作的律师,始终需要明确自己的道德底线。即使是在对被告存在重大疑义的情况下,律师也必须坚持无罪辩护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援助。在该案例中,我曾面临过这样的困境,但我坚持尊重法律和法治,并以专业精神为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的辩护。作为一名无罪辩护律师,我深知仅仅遵守法律是不够的,还需秉持道德底线,这既是对职业操守的恪守,也是对公平正义的真正维护。

总结(100字)

在无罪辩护工作中,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善于沟通和表达,并始终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我逐渐认识到,无罪辩护不仅仅是为当事人申辩,更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只有凭借对法律的精通和对人性的理解,律师才能在无罪辩护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无罪辩护申请书篇十七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无犯罪事实的,可以请辩护人根据无罪辩护的相关要点来进行无罪辩护,但对于无罪辩护如果发现存在犯罪事实的,则是不可以再次适用于从轻处罚的判罚原则,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来作出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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