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是教师教学的重要依据和指导工具。编写教案时需要注重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经典教案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一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二
知识目标:
1.知道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有哪些。
能力目标:
1.提高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认识能力,能认识和辨别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
3.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维护宪法权威。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2.根据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3.珍惜公民基本权利,坚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自主学习法、小组讨论法、情境教学法。
生:每个人都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国家必定会兴旺,人民没有权利,国家必然会混乱。这准则就像日升月落,江河奔流大地,从古至今不变,世界各地都一样。
师: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宪法规定的公民到底有哪些基本权利。在第一课,我们也提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家齐备一下。(教师板书)。
师:这节课,咱们重点来学习这三个方面。(勾画黑板)首先,请一位同学为大家分享一下本节课的学习目标。
课下,让大家预习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谁来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思维导图。把思维导图补充完整。
猜一猜,师:接下来,请大家猜一下,这个人物是谁?我给大家几点提示:
(1)他是中国内地男演员、出品人、制片人。
(2)他是中国巨力集团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
(3)他是中国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子。
王涛(化名)和朋友唱着歌在上学的路上遇到张佳辉(化名),张佳辉觉得王涛唱歌难听,讽刺、谩骂王涛比乌鸦唱的都难听,王涛受到了张佳辉的侮辱。
师:如果你是王涛,你会怎么做呢?(学生畅所欲言)。
王涛回到家,黑了张佳辉的电脑,截获了他的电子邮件、并把全部个人信息和照片都公开,并把他的照片整成猪头表情包,在学校引起了轰动。
张佳辉知道后,气愤不已,第二天和朋友一起绑架了王涛,把他关到郊外的小黑屋里。
王涛的父母在得知自己儿子和张佳辉有矛盾后,找到张佳辉家,认定是张佳辉把自己儿子藏起来,便闯入张佳辉家中搜查,却搜查未果。
第二天上学,王涛上学迟到,为逃避班主任批评,冒用张佳辉的姓名在迟到簿上签名,班主任知道后,结合王涛近期表现,撤销其校级“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
师:那么,事情发生到这里:
(1)情境中哪些权利被侵犯了呢,你能找出哪些呢?幷从书中中出相关的法律依据。
(2)宪法为什么赋予我们人身自由权?(给大家五分钟时间,结组讨论)。
各组展示,其他组补充。教师评价。
过渡:这些场景,是不是在我们的身边也经常发生呢?原来宪法赋予我们每个人享有这么多的权利。我们不仅要知道这些权利,同时还要提高我们的宪法意识。
师:接着,大家再来猜一位人物。
(1)他2010年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曾荣获“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保定市形象大使”、“保定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2)他是巨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子的大哥。----杨建忠。
师:为什么要提他呢?因为他还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那么,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呢?(选举产生),你们有选举权吗?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吗?让我们看看宪法里是如何规定的。合作探究:出示图片,学生分析图片中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并找出法律依据。
学生答;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
观察图片,说明公民还享有哪些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并找出法律依据。
生:物质帮助权、文化权。
今天,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你学到了哪些知识,又有哪些启示呢?(结合自身,畅所欲言)。
师:这节课内容很多,同学们自己总结的也不错?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享受一下我国权威媒体做的总结吧。
本节课内容较为单一,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有了更深的认识,掌握起来也简单,但理解起来有难度,很多权利名词很抽象,不利于理解,结合典型材料和生活中的事例,以及一些典型图片,就会好掌握一些。
导入环节,通过古文的引入,引发学生思考,社会对权利的探究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本节内容比较多,本节课重点讲人身自由包括的内容,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通过改编中国巨力集团副总裁杨子同学的故事,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例改编成故事,通过故事把侵犯人身自由的具体内容展现出来。让学生通过自己身边的事例,理解抽象的知识,同时让学生意识到很多侵权事件都发生在我们身边。再引出杨子的哥哥,杨建忠,徐水人,又是全国人大代表,引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整堂课中,采用小组加分制,即回答对一个问题为组内加一分,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不足:课堂中教师的评价少而且过于单一;如果把所有权利用一个故事贯穿始终,我觉得效果会更好。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三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逐步增强权利意识,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
过程与方法目标: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
知识与技能目标: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了解这些基本权利的含义。
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难点:人身自由。
1、导入新课。
观看视频,并思考问题。
(1)从视频中,你知道作为公民我们拥有哪些权利?
(3)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是需要注意什么?
学生回答问题。
师:同学们看的都很认真,回答问题的积极性很高。那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请同学们先预习一下课本。
2、讲授新课。
展示新闻:
思考问题:这有利于公民行使什么权利?
学生回答:政治权利和自由。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我这次回家,主要是来参加村委班子的换届选举。选好村委班子,是搞好村建设的关键。我要珍惜这神圣的一票,选好村里当家人!”从外地打工回家的某村民杨某真诚地说。为了这宝贵神圣的一票,在外打工人员有的按规定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投,有的则借机回乡参加选举。
提问:
(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学生回答: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
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师:以下的人群享受我国宪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展示图片)学生逐个分析。
案例分析:
2015年4月6日,一段疑似央视著名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视频流出,对开国领袖毛泽东使用了羞辱性词汇,称他“把我们害苦了”......视频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央视表态严肃治理,从4月8日零点起,暂停毕福剑在央视主持的所有节目。4月9日晚,毕福剑在微博中写道:“我个人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我感到非常自责和痛心。我诚恳向社会公众致以深深的歉意。”
思考:。
有同学认为毕福剑的事例说明公民言论不自由?你怎么认为?
学生各抒己见。
师: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展示漫画:思考图中的公民在行使什么权利?
学生:监督权。
展示材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消除贫困,改善民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围绕推进扶贫开发这一问题,某人大代表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听民声、集民智,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他们纷纷留言。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所学知识,请你思考下面问题。
(1)网友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是在行使哪些政治权利?这样做有什么意义?
(2)网友应该怎样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学生回答:
(1)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总结:政治权利与自由。
法律中的定义作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监督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案例回放:于欢案。
播放视频,思考问题:
(1)于某及其母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2)该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学生回答: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2)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不要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要学会依法维权等。
师:那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身自由?它包括哪些方面?
学生回答: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的生活。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以下是四位同学的话都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请具体分析并回答:。
甲:“经过协商,照相馆使用了我的照片并付给了我报酬。”
乙:“我现在开始写作了,笔名叫晨曦。”
丙:“他长得胖头胖脑的,我叫他小胖猪。”
丁:“他的手机短信真多,我偷看了一下,什么都没有。”
请分别指出上述四位同学所享受的权利或所侵犯的他人的什么权利?
学生回答:甲的肖像权受到尊重,乙行使了姓名权。丙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1、下列行为中,属于合法搜查的()。
a.冲冲怀疑同桌华华偷了他的手机,对华华进行搜身检查。
b.超市负责人怀疑顾客杨某偷拿超市商品,对他进行强行搜身。
c.公安人员出示搜查证对某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
d.某电器厂为防止产品丢失,对下班的员工搜身检查。
2、下列不属于侵犯我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是()。
a.小张为其2岁的儿子代为开拆信件。
b.村干部查阅劳教人员给家属的信。
c.父母查看子女储存在电子邮箱上的电子邮件。
d.公安人员出于好奇拆阅居民的信件。
总结:
人身自由包括如下。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主要学习和了解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增强权利意识,学会珍惜、爱护、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同时也要积极同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
五、布置作业。
为了增强我们珍惜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和观念,请以“我的权利我做主”为主题,设计两句宣传标语;画一幅主题宣传漫画。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二、人身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四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五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六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逐步增强权利意识,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
能力目标: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
知识目标: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了解这些基本权利的含义。
教学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
1、导入新课。
运用你的经验:小云爸爸妈妈的工资收入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爷爷奶奶每月能领到养老金,妈妈还当选为县人大代表。早餐后,小云去上学,爸爸妈妈去上班,爷爷奶奶相伴去公园散步。这是他们平凡而幸福的一天。
从小云一家人的生活可以看出他们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引入课题。
2、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我这次回家,主要是来参加村委班子的换届选举。选好村委班子,是搞好村建设的关键。我要珍惜这神圣的一票,选好村里当家人!”从外地打工回家的某村民杨某真诚地说。为了这宝贵神圣的一票,在外打工人员有的按规定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投,有的则借机回乡参加选举。
1.思考:
(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目标导学二:人身自由。
活动三:案例回放——于某故意伤害案。
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按照各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某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于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书中有一句说得好:于某及其母亲苏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某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思考:
(1)于某及其母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2)该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提示: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2)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不要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要学会依法维权等。
活动四:权利辨析——私拆、毁弃他人信件。
某校八年级学生张某为了集邮,竟然大量私拆、毁弃他人信件。
2.思考:张某侵犯了他人什么权利?
提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总结:
4.教师归纳: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都有明确规定,我们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目标导学三: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活动五:情景再现——抓小偷。
(阅读教材第37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
1.思考:警察征用摩托车的行为涉及公民的哪项基本权利?
提示:财产权。
活动六:材料链接——教育公平。
第一个是保基本。保基本主要是保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全覆盖,重点是义务教育。
第二个是补短板。补短板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补区域不平衡的短板。二是补齐农村地区的教育短板。三是补教育体系当中的短板。
第三个是精准扶助困难群体。一是保障贫困、困难群体的孩子们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面向残疾儿童,办好特殊教育。三是要解决好社会关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2.思考:国家采取以上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有什么意义?
提示: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3.总结:
4、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主要学习和了解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知道了宪法是怎样保护这些权利的,我们要充分认识这些权利的重要性,增强权利意识,学会珍惜、爱护、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积极同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
5、板书设计。
6、教学反思。
本节课内容较为单一,从三个方面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掌握起来并不难,但理解起来有难度,很多权利名词较为抽象,不利于学生理解;但结合教材中的例子和自己的.生活实际能够当堂掌握。另外关于公民的权利,学生的学习兴趣较大,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强,给本节课的学习提供了好的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七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八
所谓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有效地保障人权。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为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法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基本权利效力具体表现在:
1.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立法者通过一定形式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推动基本权利价值的具体化。能否制定良法对于法治价值的实现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宪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原则,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保障与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严格规范立法裁量权,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
2.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受到基本权利效力拘束的行政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务员的活动、公法上的法人及其各种管理行为。当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基本权利效力的拘束功能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具体发生侵害基本权利时难以把握具体的判断标准与界限。在实践中行政权侵害基本权利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控制,扩大基本权利在行政权活动领域中的效力,及时解决基本权利与行政权之间出现的各种争议。
3.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由于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堡垒,人们自然对司法权的行使寄予期望,要求司法活动中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不尊重基本权利价值的司法活动是缺乏正当性基础的,不可能获得必要的社会基础。尽管世界各国采用的司法体制不尽相同,但司法的中立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在司法领域中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九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中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强化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第三,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既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合理地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也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来说,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一
(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1.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惟一规定在总纲里的基本权利)。
2.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灾区人民没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案篇十二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行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会、游行、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条件有三:一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除此,无论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二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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