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的论文(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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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的论文(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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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一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恢复的先进技术。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科学考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十六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划定。

第十七条。

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湿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建立省级、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

(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三)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考察报告;。

(四)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经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由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标应当标明湿地的类型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

第四章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对种植蔓荆等旱生植物改良沙化湿地的,应当予以鼓励、扶持,将其纳入防沙治沙工程。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入生物新品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的生物新品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条。

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八)其他破坏重要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鄱阳湖湿地保护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鄱阳湖湿地区域,包括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内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围垦、毁草开垦、填埋湿地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提倡采取圈养、轮牧、轮养等措施,适度控制牧畜、鱼、蟹、虾、蚌、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

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

第三十七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增加沿湖地区农民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发展生态旅游。

第三十八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旱轮作、改水改厕、生物灭螺、封洲禁牧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因防治血吸虫病等向鄱阳湖湿地施放灭螺药物,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鄱阳湖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禁港制度。

第四十条。

在候鸟越冬期,省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等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候鸟保护宣传活动,制定候鸟保护工作方案,加强候鸟保护,依法打击猎捕候鸟和破坏候鸟生存环境的行为。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湿地保护监测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保护候鸟及其生存环境。

第四十一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应当保证江豚和其他水生动物的洄游通道畅通。确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电力、航运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农(渔)业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意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禁止移民返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国际援助湿地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没收捕捞物和耙网,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监测设施及场地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林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林业、水利、农(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对重要湿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二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作为一个古老文化的载体,传统村落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遗产。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许多地方开始重视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在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传统村落保护的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参与非常重要。传统村落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划,明确保护方向和目标。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共同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只有广泛凝聚社会各方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

其次,在传统村落保护中,信息的传递和宣传也非常重要。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引起公众的注意和重视,让人们了解传统村落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为此,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如宣传报道、社交媒体和展览活动等,向公众介绍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广泛的保护共识,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此外,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技术手段也非常关键。在现代科技的支持下,许多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例如,利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技术,可以对传统村落进行全景、高清的测绘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利用数字化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将传统村落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重新呈现给公众,达到保护和传承的目的。因此,借助现代科技的力量,能够更加高效和精确地保护传统村落。

除此之外,传统村落保护还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在保护传统村落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如何继续发展,使传统村落焕发新的活力。在传统村落保护中,需要注重融入新鲜的元素和创新的理念,使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相结合。通过开发旅游业、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等方式,为传统村落注入新的动力,实现村民的增收和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在保护传统村落的同时注重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长久可持续。

最后,传统村落保护需要长期坚持和持续努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长期投入。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保持激情和耐心,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只有持之以恒地保护,才能使传统村落真正得以保留和传承,为后代子孙留下精神财富。

总而言之,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社会参与、信息传递、技术手段、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坚持等方面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让我们共同为传统村落保护的事业努力奋斗!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三

一是家庭组织的普遍性。以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组织,是传统家族文化的外在构造。旧中国乡村家族组织星罗棋布,构成社会主体的外观形态。xxx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曾经指出:湘赣边界“无论那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xxx对家族组织结构也比较清楚。“家族政治组织是祠堂。祠堂除族长外,还有刑长、传长。”他在广州主办农讲所时,还把祠堂组织及族政情况作为学员社会调查的题目。散布于四荒八野的家族组织本身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系统,其严密性超过不少社会系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xxx在分析中国社会性质时指出,中国社会存在三种权力支配系统:由国、省、县、乡的xxx构成的“国家系统”;由宗祠、支祠及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庭系统”;由阎罗天子、城隍庙以至土地菩萨及玉皇大帝和各种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鬼神系统”。xxx使用“家庭系统”这一概念,并给予“家族系统”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差不多同等位置,足见他认为“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是族权压迫的严重性。这是人们颇为熟悉的一段话: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xxx、族权、神权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支配外,还受男子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xxx、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xxx对“家族系统”的高度重视,从根本上说就在于认为“家族系统”与封建压迫结下了不解之缘。以族长为代表的族权,“借了祠堂公会,欺压各姓贫民”。族员唯他们之命是从,不能违反,否则他们就可以借祖宗的名义随意进行处罚。xxx少年时代在韶山时对此就有较丰富的感性认识。1926年他在《国民革命和农民运动》一文中指出,族长和刑长等家族势力往往利用族规族训这些“被神圣化了的传统”压迫族员。“他们对农民常以破坏族规的罪名动以酷刑。祠堂对同族人很不平等,贫苦农民,妇女不能进入祠堂。”次年,他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再次列举了族权压迫严重的种种具体表现。他把族权形象地称为“四大绳索”之一,正因为这条绳索严重地捆住了农民的手脚。

三是族权与xxx的交融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统治的方法,一是家法,二是王法。家法是地主阶级的家族政治制度。……地主阶级垄断了祠堂,也独占了国家。”在xxx看来,旧中国的族权压迫与xxx压迫联系紧密。地主xxx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村落家族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个对立阶级。家族中的地主豪绅不仅把持了乡政,而且垄断了族政。家族组织大多被本族的地主豪绅所控制,族长多系族中的地主豪绅。把持族政的地主豪绅与帝国主义和军阀互相勾结,成为国内统治阶级与国外帝国主义统治的坚实基础。

四是大量族田的剥削性。旧中国村落家族普遍设有公堂土地,所占土地比例各地家族差异颇大。1930年xxx对兴国第十区,即永丰圩一带的土地占有情形进行调查,家族公堂约占当地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十。同年,他在寻乌调查时发现祠堂土地所占比例比兴国更高。“寻乌公田多,成了各区普遍现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xxx认为,这些公堂土地名义上是全族共有,实际为地主富农劣绅所公有。他们“把持公堂,从中剥削”。“公堂亦大部分是剥削主义。”贫苦族员使用族田交纳田租,向公堂借贷交纳利息。一方面是一个能将公共世袭财产变为私有财产的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则是一个毫无地位甚至最后都无权过问那些行使权力者的所作所为的佃农阶级。所以,“那些贫苦子孙往往闹着要分公田,同时富裕部分的子孙却反对分公田,成为一种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正因族田历来不易被分掉,加上有助于扩大原有地产每年租金的积累,大量族田便为族权压迫提供了最稳固的物质基础。

五是小农经营的封建性。村落家族中各姓祠堂的土地及地主阶级占有的大量土地,主要是分散租给小农家庭经营。这种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以农户为单位,在小块土地上耕作的小农经济,生产手段落后,劳动剩余率很低。一个村落,一个家族,一个家庭,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世代相传,聚族而居。在xxx看来这种基本上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自然经济,不仅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而且也是包括族权统治在内的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它浇注了村落家族共同体的权威基础,因为家族共同体的成员要依靠共同体继续生存,这形成了家族共同体的某种聚合力,使血缘家族和宗法关系得以稳定,使家族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因此,xxx明确指出:“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旧民主、新民主、社会主义,一概如此)的基础。”

六是“家族主义”的危害性。村落家族的族员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属性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心理情感,有力地掩盖了家族内部的不平等关系。把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用于其它社会关系中,也最能掩饰这些社会关系的不公正性。所以,家族中拥有特权身份的等级,都必须本能地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特权。旧中国乡村社会中宗法制的长期延续,宗法家族观念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文化心理。被压迫者也易于接受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xxx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就注意到作为“中间阶级”的小地主和富农,往往利用“家族主义”蒙蔽威胁农民,阻止他们起来打土豪分田地。“当革命初期,中间阶级表面上投降贫农阶级,实际则利用他们以前的社会地位及家族主义,恐吓贫家,延长分田时间。”在中央苏区,xxx再次提出要注意“姓氏主义”的危害性。“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土豪,这个意见可以注意。”

七是观念形态的狭隘性。在xxx看来,从农民方面来说,村落家族的经济形态滋育的小农经济所特有的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也限制了他们的政治作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xxx针对村落家族社区格局产生的“地方主义”对根据地党的建设造成的阻碍,曾经不无忧虑地指出:根据地的“社会组织普遍地是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个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形下,‘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说xxx不分国界省界的话,他们不大懂,不分县界、区界、乡界的话,他们也是不大懂的。”村落家族共同体生活在相对集中的一块土地上,几百年不变,这种稳定性与封闭性造成了农民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和心态的保守性,思想、眼界的狭隘性。“生产规模的狭小,限制了人们的眼界”,使农民的头脑被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变得保守和狭隘。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xxx已充分认识到村落家族文化与农村的改造、农民的解放关系甚大,由此出发,判定了变革的必要性。

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多重夹击是xxx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实践选择。

村落家族文化作为一种体制与文化的凝结,在xxx看来,既不能在现存制度下通过改良主义方法得以改造,也不能孤立地进行变革,必须与社会总体的变革联系起来,在社会总体进行革命性变革的进程中,对其结构作根本性变革。在半个世纪的革命生涯中,xxx坚定不移地以新的理想和新的意识形态,冲击这一中国传统而又牢固的社会形式。

一是推翻族长族权的统治。1926年至1927年,以两湖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把家族制度和族权当作主要打击目标之一。xxx曾以热烈的语言赞颂湖南农民打击族权的斗争:“农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欺压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妇女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家族势力昔日的威风扫地。这一进程后来虽没有保存下来,经过一段时间轰轰烈烈的变革之后,族权再度恢复。但是,湖南农民曾经造就的局面,正是xxx的理想所在。在随后的革命进程中,他在把矛头对准农村封建xxx的同时,也无情地对准族权。土地革命中,相当数量的劣迹昭著的族长、房长、族款经管人被当作恶霸势力镇压了,其余的家族势力也受到严厉打击,祠堂被改作他用,族谱被焚烧,家族活动被禁止,族长族权的统治被推翻。

二是建立超家族的乡村xxx和政治组织。建立新型的乡村xxx,把家族成员组织在超家族的政治组织之中,是与推翻封建xxx和族权相对应的。农会、党支部、团支部、民兵营,贯彻的都是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不以血缘地位为依据,而以社会地位为依据。合作化运动虽然外观主要地具有经济性质,实际上也是乡村的政治重建。把村民组织在跨家族的组织,而不是分散的个体或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集团,本身意味着一种新型的超家族的权威开始形成。xxx强调合作社要注意经济以外的各项工作,也是意在发挥其行政性功能。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原则表明,这种超家族组织既是行政组织,且超出合作社组织结构,把家族成员纳入到更大的行政范畴中,也进一步限制了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的作用。xxx在世时,公社的基本体制一直保存下来,在乡村成为社会政治体制的基层组织。社会政治体制坚定地渗入家族共同体,并同国家权力相衔接,有着强有力的后盾,成为乡村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权威。

三是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xxx在20年代即明确提出,农民要完全推翻族权,还有待于经济斗争的全部胜利。因此,党在领导农民彻底推翻地主xxx后,应“随即开展经济斗争,期于根本解决贫农的土地及其它经济问题。”土地问题的焦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铲除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xxx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亲手制定的几个作为土地革命依据的“土地法”,都把没收祠堂族田作为主要条款。如1931年xxx中央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和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都规定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必须无条件交给农民。1947年至1952年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其根据是xxx中央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公布的《xxx土地改革法》。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没收族田族产,同没收的地主土地一起,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经过土地改革,以“公田”形式出现的族田被消灭。

四是建立超家族的集体经济组织。在xxx看来,要进一步消解密切家族血缘间联系的动力,打破“家族主义”和农民本位主义思想根源的乡土观念,必须改变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1944年xxx就提出:农民的家庭是必然要破坏的。要把家庭改造与群众运动联系起来。这种群众运动有脱离家庭远离农村的,“有当地不脱离家庭的群众运动——变工队及合作社。”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虽然各自出于多种考虑,但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发展一种性质不同于村落家族的生产组织,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原则,取消家庭劳动方式。统一经营的原则本身决定必须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建构组织,因而是超出血缘关系和家族体制的。从初级社到人民公社是一个组织规模不断扩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大,集中程度越来越高的进程。规模愈大,“统”得愈多,功能愈齐全,对家庭和家族的生产功能以至生活功能的削弱就愈厉害。xxx对“一大二公”的高度赞赏,对公社初期集体生活模式的肯定,1958年甚至有过废除家庭的思想,也清楚地折射出弱化家庭职能的意向。公社“生活集体化”现象被纠正之后,逐渐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原则并没有改变。xxx不允许“包产到户”,而“包产到户”势必强化家庭功能和家族意识。

五是用阶级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村落家族中血缘关系的复杂性模糊了阶级意识。xxx认为应通过阶级的划分,造成“村子里的阶级分化”,使农民“在斗争中有了共同的利益”,引导他们起来进行阶级斗争,促进阶级意识形成和上升。民主革命时期,xxx对农村阶级状况作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按经济地位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这种划分方法比血缘关系划分方法界线分明。按血缘关系,不同血缘的人只能属于不同群体。阶级划分方法则从观念形态上超越了血缘关系,不再依据人们在血缘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身份。不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分在同一阶级内,相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在不同阶级内。阶级划分确定了一种新的秩序关系的依据。xxx一再强调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树立贫农在乡村的领导地位,也是以阶级地位作秩序依据的表现。xxx注重阶级观点教育,目的也是强化农民的阶级意识,促使其认识到天下农民是一家,宗族亲不如阶级亲,同宗同姓是分成阶级的,并非真正一家人。阶级意识的上升则意味着家族意识的削弱。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四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古村落和传统文化保护利用是政府职责。政府要主导,组织古村落外部环境整治,内部建筑维修,基础设施配套,村民搬迁安置等。旅游经营可由市场运作,成立保护利用有限公司(股份制),国有控股、村集体控股、社会资金控股均可。为启动新叶古村保护利用,建德市成立8人编制的古村落管理委员会,文体副局长专职负责,财政投入500万元/年,同时落实60万元专项管理经费(12%)。黟县成立遗产办,设专职人员编制,统筹西递、宏村的规划、文物、文化等管理事项。

2)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古村落保护利用,要因地制宜、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实行原地保护与异地保护并举。对于有保护利用条件、街巷肌理尚存、传统建筑较多的古村落,应该整体原地保护;对于散布在偏远村落不便就地保护或即将倒塌急需抢修的古建筑,可通过异地搬移的方法集中保护;在保护措施上,可采取认租、认购、认领多种形式,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传统文化可持续发展。

3)有效利用、文化传承。中国近代史上出现晋商、徽商两大商业主流。深厚的徽商文化底蕴正是从古村落和传统文化保护利用中得到延续、传承,形成了文化产业链,产生持续的经济效益。当地政府从一开始就从文化层面统领古村落保护利用,把古村落保护利用与建设美丽乡村、小康村、生态旅游村有机结合。如黄山市黟县西递村、宏村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寺平村、杭州建德市新叶古村申报为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建德市对新叶古村保护开发定位为“游秀美新乡村,览千年古建筑;体验耕读文化,品尝农家土菜”。寺平村在保护利用中将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获得了浙江省特色生态旅游村、小康示范村、美丽乡村等称号。

2古村落和传统文化保护利用的思考。

1)政府主导。古村落历史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保护利用必须政府主导,成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拆迁安置、资金筹措等工作,在处理好村民生存与发展、保护与利用、近期与长远等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实行企业化运作。

2)规划先行。编制古村落保护利用发展规划。规划要充分体现古村落的主题和特色,包括保护、完善、村民安置、旅游利用等内容,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一经确定,严格实施。古村落保护区内,村民建房必须报批后才能动工。今后的规划修编,也尽可能邀请原编制单位,以保证保护与利用思路、理念、技术方面的连续性。

3)科学保护。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制订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保护利用中应注意古村落周边环境营造,尽可能的保护古村落的整体环境。对于需要新建的建筑,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历史建筑保持传承关系。

4)多元投入。古村落保护利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非单个部门、乡镇、村力所能及。针对财力紧张状况,可建立政府、部门、乡镇、村集体以及民间资金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的前提下,坚持政府扶持、项目争取、部门协作、民间资金和村民投资投劳相结合,全方位多渠道融合资金。

5)利益共享。古村落保护利用必须把村民收益纳入计划,让村民通过保护利用增收。可借鉴安徽黟县西递村、宏村经验,由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村民以房屋、家具、古董等入股,每年从利益中抽取一部分用于古建筑维修和村民参与旅游的补偿。同时,可引导当地村民投资一些“短、平、快”的服务项目,因地制宜地开办原汁原味的农家菜馆、乡村旅店等,让村民真正得到实惠,从而主动参与到古村落保护与利用中,让古村落活起来。

3对祁县古村落和传统文化保护利用的建议。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五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

合同。

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认定标准。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20xx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20xx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六

浮梁县在明代的茶叶生产逐渐走上衰落,但浮梁茶叶的生产也不缺乏精品,明代汤显祖在《浮梁县新作讲堂赋》中就曾对浮梁茶赞誉:“今夫浮梁之茗,闻于天下,惟清惟馨系其揉者;浮梁之瓷,莹于水玉,亦系其钧火侯是足”。即使逐渐衰落,浮梁茶叶亦受到当时人们的赞赏,可见浮梁的茶叶在当时还依然有一定的影响力。时值晚清,浮梁茶叶生产又迎来了又一个春天,至清同治光绪年间,浮梁开始研制生产红茶,浮梁茶在唐代之后再次进入鼎盛时期。这时期的浮梁红茶重新达到了一个顶峰,产量与销售量都急剧增加,销售的市场极其广泛,甚至远销海外。这一时期的浮梁红茶以浮梁县严台村最具有代表性,严台村实际处于祁门与浮梁这两个红茶大县的中心地带,清代末年严台有茶园4000余亩,产量3000多担,茶庄7家,1915年,严台“天祥”茶号所产功夫红茶被国家推荐参加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太平洋地区第一届巴拿马万国博览会评选,并获得金奖。从此严台茶叶更是名声大躁。浮梁县红茶在晚清民国时期产销量一直逐年增加,直到抗日战争爆发,浮梁茶叶由于受到战事的影响,产销逐渐缩小。建国后,浮梁茶叶的振兴十分迅速,短短数年间,浮梁的茶产业规模就恢复到战前的水平。1950年,严台红茶作为国礼庆贺苏联领导人xxx七十大寿。此时的浮梁茶叶在全国的茶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浮梁古村落与茶文化遗存。

古村落是中华文化的根与魂,今天的古村落承载着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是传统文化在今天的活化石。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活动中,浮梁县有五十余古村落中发现茶文化遗迹,以严台、沧溪、瑶里、纗溪、勒功等乡村茶文化遗产最为丰富。2009年严台村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殊荣,村内的大兴油坊,是省内唯一一座保存较完整的油坊,此油坊主要生产茶油,内有保存至今的一套完整的清末民初时期的纯手工榨油设备。村北的制茶作坊现已经废弃,坊内目前只残留有当时生产茶叶的炉灶和相关制茶用具,当年赠予xxx的国礼红茶正是出自此作坊。村内目前存有民国四年纪年铭文的茶叶桶,桶上写有“民国四年江恒丰店办用”;严台“天祥”茶号所产功夫红茶所获得的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奖牌现存于浮梁县博物馆。严台村的红茶制作技艺被认定为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用脚制茶的特殊方式成为一大特色。2010年沧溪村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殊荣,沧溪现有茶园800亩,制茶、茶油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清末民初村内曾有6家茶号,村内现存有完整的茶商宅院,宅院占地面积大、装饰豪华,可见当时沧溪茶叶贸易的兴盛。村内现在也还保留有传统的制茶技术。纗溪村,古时是浮梁北部的古茶市,历史上的纗溪以茶叶为支柱产业,茶园面积最大时有3000亩,产量900担,茶号数十家,茶商收茶后直接送上海出口。清末民初,村内有茶号24家,是红茶传入浮梁的起始站。纗溪村现存有大茶商汪腾蓬茶号防伪木刻印章及其茶号账本;并且在民居中发现有民国时期制茶的茶袋子和茶箱。浮梁的茶文化与古村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茶文化的兴盛造就了现今村落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大量遗留的茶号和茶商豪宅是古村落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古村落的巨大历史和文化价值。浮梁兴盛的茶文化造就了大量的富裕茶商,茶商大量建豪宅、开茶号、建茶馆、筑祠堂、建码头等等,持续扩大村落的范围,不断的促进村落的发展,吸引大量的人口扎根于村落之中。浮梁县的古村落与茶文化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在历史中相互促进,相互融合,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茶文化村落”。

三、浮梁古村落衰败的原因。

1.茶文化的衰落。

古时的景德镇隶属于浮梁县,但是伴随着瓷器贸易的急剧发展,景德镇的地位大大超过了浮梁县,从宋真宗时期御赐“景德”名,到元代在景德镇设置浮梁瓷局,再到明清时期至高无上的御窑厂,无不显示着景德镇作为“瓷都”的崇高地位。在景德镇瓷业不断兴盛之下,浮梁的茶叶经济不可避免的走上下坡路。明清时期,徽州的文化急剧发展,徽商不停的壮大,徽商抓住茶叶需求猛增的楔机,在全国经营茶叶生意。明清时期的徽州,是一个“以贾代耕”、商人足迹“几遍禹内”的经济活跃之区;又是一个人才辈出,“虽十家村落,亦有讽诵之声”的文风昌盛之地。徽州文化伴随着徽商贸易在全国的展开,逐渐扩散到全国,徽州文化在这期间展现了强大的影响力。如图五,浮梁茶文化区地处徽州文化区与景德镇瓷业文化区之间,伴随着徽州文化与瓷业文化的不断兴盛,浮梁的茶文化受到了两者文化的不断撞击,瓷文化与徽州文化就像两棵参天的大树,在不断的生长中“遮蔽”着浮梁茶文化的发展,正是这样的“遮蔽”,造成了浮梁茶文化的衰落,甚至一蹶不振。

2.浮梁古村落的破坏。

除了茶文化的衰落,被严重破坏也是浮梁古村落衰败的原因之一,大量建筑和古遗物被破坏势必造成了古村落真实价值的流失。浮梁县的古村落破坏主要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落古建筑的私自拆除。站在高处俯瞰村落的整体面貌,新式楼房拔地而起,与周围的大环境显得格格不入。在浮梁的每个古村落都可以看见大量的现代建筑,通过调查,发现这些都是村民私自拆除古建筑然后重新修建新房屋。古建筑是古村落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一个古村落的独特文化,建筑内的布局、雕刻等等更是代表着古村落独特的民风民俗,所以古建筑的私自拆除,就是一种直接破坏古村落的体现。二是古遗物的严重破坏。这里的古遗物主要是指古村落中的一些碑刻、书籍、墓葬等等。在对浮梁县古村落的调查中,古遗物的破坏随处可见,在严台、沧溪、瑶里等古镇的街巷中,随处可见把古碑刻当作铺路石,经过长年的磨损,碑刻的字迹已经辨认不清。除此之外,在对浮梁古村落进行实地的调查之中,发现村落内的古遗物数量很少,大量的古遗物都在近几十年被破坏。古遗物是古村落文化的见证,遗物自身同时也记载了大量关于古村落的历史信息,但是伴随着古遗物的破坏,古村落的历史信息逐步减少,古村落也失去了其历史面貌。

四、茶文化视角下古村落保护的措施。

1.建设古村落茶文化历史馆。

在浮梁的古村落中建设茶文化历史馆,目的是为了保护古村落的历史文物,展示古村落的悠久历史尤其是古老的制茶历史。2013年9月至12月,在浮梁严台村开始茶文化历史馆建设的试点,通过前期对严台村历史文化的考察和论证,终于在同年12月通过对茶文化历史馆建设的提案,正式开始建设茶文化历史馆,严台村茶文化历史馆紧紧抓住严台村悠久的茶叶历史文化,通过茶叶种植历史、茶叶产销历史、制茶相关物件以及制茶的相关技艺为主要内容,来展示严台村悠久丰富的茶叶历史和文化。伴随着严台村茶文化历史馆的建设,其他村落的茶文化历史馆也开始逐步兴建。浮梁古村落通过茶文化历史馆的建设,既加强了对于茶叶文化的建设,也提高了对于古村落保护的重视。大量古老的制茶器具进入村史馆,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制茶的技艺在村史馆展示也让人们对此种技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去传承制茶技艺。同时茶文化历史馆也作为旅游的景点之一,可以吸引大量游客,提高其茶叶历史与文化的知名度,间接的促进古村落茶叶贸易与文化的发展,为浮梁的茶文化复苏起到重要的作用。

2.加大浮梁古村落中制茶技艺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村落遗产保护中的重要组成,如果说物质文化遗产是古村落的骨骼,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血肉,骨骼与血肉缺一不可。在目前的浮梁县古村落的制茶技艺中,以严台村的功夫红茶制作技艺最出名,此项目已经被评为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用脚制茶的方法堪称一绝。在景德镇市所有49个非遗项目中,严台村的浮梁工夫红茶制作技艺是唯一入选的茶叶制作技艺。可见浮梁茶叶的制作技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浮梁各个村落间的制茶技艺各不相同,各有各的特色,除了制作茶叶,茶油的制作技艺也是一绝,但是在申请非遗项目中却一直得不到重视。我们应该加大对村落中茶叶制作技艺的扶持,扩大与浮梁茶叶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重,对于浮梁制茶技艺的传承人要加大扶持的力度,将浮梁悠久的茶叶制作技艺与浮梁的古村落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传统制茶技艺的复兴与传承来带动浮梁古村落的保护。

3.加强古村落建筑的保护与复建。

古村落是茶文化最重要的栖息地,是浮梁茶文化得以延续千年最重要的载体,古村落的消失就意味着浮梁千年茶文化的消失,所以加强浮梁古村落的保护是极其重要的。首先要在制高点对古村落进行鸟瞰视线控制,要保持浮梁古村落的徽派风格,对严重影响或破坏古村鸟瞰视觉完整性和统一性的近、现代建筑责令其改造或予以拆除。其次要严格控制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保持视廊连续通畅,在可见范围内不得出现有碍古村街巷风貌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之后要整理电线、天线、路灯等到处乱堆乱挂现象,采用地埋、管线等方式使之有序,不干扰整体景观风貌,同时也是减少火灾的有效措施。政府应派专人定时巡逻村内的危房民居,加强对于危房的监视,对于出现倒塌的危房要及时进行维修与复原,对于破坏严重有倒塌趋势的危房,要提前修补预防其损毁,政府部门对复原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要严格监控复原的质量。对于村落内的古民居要区分等级进行保护,对等级高的建筑物要加大保护的力度和投资。对于浮梁古村落古茶号、作坊、茶商的宅地、茶楼以及其他与茶叶有关的建筑要尤其特别的标明,在每个建筑物门前要立详细的解说牌,对于坍塌的要第一时间予以复建。

4.重塑浮梁与徽州间的“瓷茶”古道(徽饶古道浮梁段)。

浮梁与徽州间的古道一直是两地瓷器与茶叶的主要运输路线,古时景德镇的瓷器和浮梁的茶叶正是通过古道而逐步走向全国。根据古文献记载和数年的实地考察,目前可以确定徽饶古道浮梁段主要分两个线路,东线到达今天的安徽休宁县右龙村,北线到达今天安徽祁门县的闪里镇。从图中可以清晰的看出,浮梁著名的古村落几乎都是沿着古道分布,每个村落的茶叶都通过古道输送到徽州。重塑这条“瓷茶”古道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将浮梁的古村落置于一种线性的、整体的保护,这种保护的方式有利于还原古村落的真实的面貌,单一的散点式的保护,会让人们忽略古村落在当时整个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重塑“瓷茶”古道,可以再一次发掘出古道周边村落的历史文化遗迹,扩大浮梁古村落的保护范围,将过去遗漏的古村落进一步的纳入保护的大范围中。与此同时,还可以鼓励人们重走“瓷茶”古道,这样既可以让人们对古村落的重要作用和古村落的历史文化有一个深刻的认识,也为古村落的保护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其实这两条线路的重塑不仅仅对古村落有着重要的作用,对古代徽州与饶州间的经济、地理、人口流动、民俗风情等同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5.加强古村落生态旅游建设,主打“茶叶”牌。

古村落的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一直是相辅相成的,合理的旅游开发才是古村落保护的物质保障。浮梁古村落的生态旅游应该主打“茶叶”这张牌,目前在浮梁的各个古村落尤其是国家级和省级的历史文化名村中都开始打造生态旅游。比如:纗溪着力复原浮北古茶市的盛况,引导游客感受纗溪过去茶叶市场的繁忙,了解当时茶叶贸易中的些许趣事,感受博大的茶叶文化。严台村着力打造“茶文化农家乐”,在村外的河道两边建设生态茶馆,改造大新油坊,让每位游客都可以亲自尝试茶叶的制作过程,在茶文化历史馆中深入了解严台茶叶的悠久历史文化,并有机会亲眼目睹严台制茶步骤的动态展示。严台还提供一部分茶园供游客亲自采摘茶叶,游客可将采摘好的茶叶拿到村史馆的动态展示平台上进行亲身的制作,制作好的茶叶以一定的价格买走。严台的生态旅游措施是将茶叶的历史文化、茶叶采摘、茶叶制作、茶油制作等有机的融合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过程。生态旅游建设的展开,既促进了浮梁茶文化的复苏,拓宽了浮梁茶叶的销售渠道,同时也促进了浮梁古村落的保护。

五、结语。

村落是浮梁社会的缩影,是浮梁茶文化的博物馆。浮梁千年的茶叶历史文化都凝聚在浮梁的每个古村落里,我们惟有通过对古村落的保护和研究,才能深刻的感悟到浮梁千年茶文化的真谛。也只有通过对浮梁古村落的保护,才能让千年的茶文化找到真正适合的栖息之地。在千年的峥嵘岁月中,村落是浮梁文明得以灿烂展示的平台,尤其是浮梁博大精深的茶叶历史与文化,更是在古村落的保护与建设中逐步走上复兴。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逐渐被现代化的建筑所取代,许多独具特色的文化元素面临消失的危险。对于如何保护传统村落,许多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和实践。在参观和学习了多个传统村落保护试点后,我深受启发并得出以下的心得体会。

首先,传统村落保护需立足于文化传承。传统村落是承载着历史文化的宝库,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护传统村落必须要注重对文化传承的重视。在保护过程中,应当准确识别出该村落的文化特色,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这包括对建筑风格、工艺技术、民俗习惯、传统产业等诸多方面的保护。同时,还要通过开展传统文化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传统村落的认知和重视,激发社区居民的保护村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传统村落保护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传统村落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保护”的程度上,更应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开发传统村落的旅游资源,提升村落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带动村民参与旅游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发展传统生产技艺,推动村落的产业升级,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总之,传统村落保护要注重发挥其多元功能,实现文化、经济和社会的有机融合,以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第三,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传统村落的合法保护。其次,政府要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力度,提供财政资金和技术支持,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组织管理,制定出合理的规划纲要和保护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在保护过程中,政府要激发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联合保护的强大合力。

第四,社会参与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力量。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不仅依赖于政府,还需要广大居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得到村民的支持和参与,通过激发村民对传统村落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保护传统村落的共识。此外,社会组织也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发挥作用,通过开展相关的研究、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村民之间的良好合作机制,传统村落的保护才能够取得长远和可持续的效果。

最后,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传统村落保护涉及到文化、建筑、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保护工作中,各个部门和群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只有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和因素,形成整体规划和综合布局,才能够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共同参与。只有在文化传承、可持续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系统工程方面形成完善的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传统村落保护的目标,让传统文化得以传承,保留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八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10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10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九

在这个喧闹的城市,有一种独特的文化氛围被称为传统村落。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传统村落面临着被破坏或者流失的风险。我曾经去过一些传统村落,深深感受到其历史文化的底蕴和特色之处,也对城市与传统村落的关系思考了很多,下面就在此简述我的感受与思考。

一、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底蕴

传统村落是中国源远流长的乡土文化遗产,它们在历史漫长的岁月里,沉淀下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进入村落,首先呈现在眼前的是那些建筑古朴而独特的房屋。这里的老房子散发着别样的韵味,梁柱之间的龙凤雕刻、红墙黛瓦、红木雕花等等,尽显着传统村落的风情。不同村落之间的建筑风格也各有千秋:南方水乡、北方木结构、西南民居等等,却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传统村落与现代城市的对比

同城市的无限商机、快节奏的生活相比,传统村落的生活显得自在、喵缓和、温和。传统村落中,时间流逝得并不急促,宁静是一种主调。相较于城市的高楼大厦,传统村落的建筑体量比较小,呈现出低调朴实、铺地如法的独特风貌。此外,传统村落的交通构造也与城市有所不同。洛城市的交通最为便捷的地方,是人们越发缺乏深入感受的机会。

三、城市化的冲击和保护现状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这些传统村落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现象:古建筑被私盖、被毁坏,传统文化节日淡友,许多居民搬离,形成了看不到村民的村落。为了更好的文化传承,现在已经广泛加强了旅游管理,吸引游客访问,同时在传统村落的保护方面也为之耗用了大量财力,如持续开展特色旅游,并联合当地区域义卖团体相关等。

四、对城市生活的启迪

我在传统村落的逗留期间,深深地感受到它们所给予我的独到魅力。作为城市居民,我们从传统村落阳台的小照相秀、绿色植物的芳香和游离空气中充溢着的草地芝士的味道中,收获到了心灵上的愉悦丰盛和身心上的放松。传统村落与现代城市之间的对比,让我们更好地认识到了城市生活中所忽略的常识与风味,从传统村落中得到启迪,寻找到新的生活的方式。

五、传统村落的重要意义

传统村落是中国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保护传统村落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传统村落不仅是文化遗产资源,更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村落的保存与传承,意味着中华文明的传统观念、技术和生活方式等在当今世界的承续,更是一种无形资产,为人们提供了重要的精神益处。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正是我们日益匮乏的文化氛围,它不仅是我们文化遗产保存和传承的重要资源,也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份淳朴、深刻的生活智慧。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保护传统村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期望保护传统村落成为每一个关注文化遗产的人的责任。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

为切实搞好我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巩固农网改造及户户通电工程成果,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我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我镇配电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线路清理为突破口。严厉打击窃电、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坚持依法管电,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镇党委、各村、居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管理工作。

三、具体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镇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网络体系,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和处理力度,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一方供用电平安。

四、工作重点。

1、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建筑物、构建物等。

2、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3、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收购网点。

4、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5、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电力设施的事件。

五、具体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我镇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管理。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每个组都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2、加大宣传力度。

我镇有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农牧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氛围。

3、全面深入推行电力设施保护“三包”模式。

全镇电网线长、点多、面广,管理和维护工作量大,与人民生产、生活联系相关,仅靠供电所管理鞭长莫及,电力设施保护必须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我镇将全镇电网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供电部门的协调联动,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各村、社区要与各组、农户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通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村包片、居包段,户包杆”的“三包”管理办法,进行明确分解,责任到村、到居、到户。

4、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国土资源、电力部门要加强联络,沟通和合作,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建设部门要将电网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在规划中预留电力通道和建设用地。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凡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村、社区不得签批同意兴建或修建的意见。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等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电力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确保规定的电力线路设施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5、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五个一”专项清理活动。

经过农网改造,配电网络逐步完善,供电质量、供电可靠率不断提高,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线路通道的清理,仅依靠专职电工已不能清理到位,为了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一是我镇与供电部门联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各组、群众集中清理一次线路通道,公安、林业、国土部门要大力支持,供电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现场指挥,确保安全。对危及电网安全的房障、筑障及林木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限期撤出。三是严厉查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爆破作业、取石、取土、修建构筑物或建筑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对在电力杆上安装通信、广播、电视、电话线路或设备、各种标示牌、广告牌等要进行专项清理,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对非法收购废旧电力器材的网点要严厉打击,堵住销赃渠道。

6、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的犯罪活动,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如有线索,村居要迅速行动,严厉打击。不定期经常开展夜间巡查,对有贼心的不敢偷,建立常效机制,常抓不懈,对已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组织专班,抓紧破案,依法惩处,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对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盗窃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二

根据国务院、省、州、市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特制订如下鱼木村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关于传统文化精神,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体保护与特色保护相结合。对鱼木寨实施整体保护,保护的方法由古寨—古民居—古墓葬—历史建(构)筑共四个层面,严格保护古寨的传统空间风貌,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的空间布局、群体组合、结构形式、色彩材料与门窗细部等。鱼木寨内的寨墙、门楼、是鱼木寨内最有特色的文化遗产,采取特色保护的原则。此外,古寨内的古墓葬是古寨的传统文化的象征,针对这一特色,进行系统的整合。

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古寨的民居根据现存的条件,新湾、学堂以维护现状,适度修复为主。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老房子、六吉堂实施重点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原真性,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历史信息的过程性。

适度修复与合理利用相结合。针对文物古寨及自然环境。

的现状特征,以整治环境为主要方法,对严重损坏的历史遗存进行适度修复,避免过度、过量修复而丧失其中的历史信息。本着合理利用、永续利用文化资源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历史遗产的持续价值,实现将资源转变为产业的目标。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谋道镇鱼木村的文物和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以鱼木寨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和利用为核心,以保护鱼木寨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为目标,使鱼木寨成为自然、现代与历史和谐共生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优秀传统村落。

四、项目需求。

除文物局已经纳入实施的项目外,在保护发展规划基础上,提出以下几大类项目需求:

1、学堂古民居改造:

学堂古民居为清代遗址,均为典型的四合院式,学堂,两厢齐备,加有外院朝门,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学堂古民居改造;包含房屋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面积均为平方米。

分三年段完成:(1)完成500平方米的古民居改造;(2)完成1500平方米的古民居改造;(3)。

年完成周边环境,院头防灾的建设。

共需投入资金5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40万元,地方财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加社会赞助。

2、生基嘴古民居改造工程:

生基嘴古民居改造,包含房屋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建筑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

20完成1200平方米的民居室内现代化改造和外立面整治。

共需投入资金3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二)防灾安全保障类。

1、防火防灾宣传牌:

鱼木村是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景区,因此务必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加快部署景区防火防灾等各项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森林景区旅游安全管理机制。在景区多处挂警示宣传牌,提醒广大居民和游客进入景区游玩时,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禁止野外用火。不要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火源及危险品上山,也不要在森林里面吸烟、烧烤。要加强防火防灾知识学习,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火情立即报警,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等情况。

计划做防火防灾宣传警示牌50块,共需投入资金8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5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3万元。

2、滑坡治理:

滑坡的防治要贯彻“及早发现,预防为主;查明情况,

综合治理;力求根治,不留后患”的原则结合边坡失稳的因素和滑坡形成的内外部条件,根据鱼木村的实际情况治理滑坡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边坡人工加固,即修筑挡土墙、护墙等支挡不稳定岩体。

治理计划分三年度完成对鱼木村4、5、6组滑坡地带的治理,砌挡墙等:20完成对4组滑坡带治理;年完成对5组滑坡地带治理;完成对6组滑坡地带治理。

共需投入资金10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8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1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三)历史环境修复类。

1、卡门修复:

门。这些卡门全用规整条石垒砌,长方形门洞,卡门隘墙的外沿一般都有垛墙高出,现三阳关卡门仍是北出鱼木寨的唯一通道,鱼木洞卡门、大岩洞卡门因岩洞内已无人居住使用,更不会再在里边屯兵和制造枪炮钱币,已失去了它的作用,但仍保存较好。兵洞卡门已无存。

三阳关卡门位于鱼木寨北侧三阳关,向北直通张凤坪,是北出鱼木寨的唯一通道。墙高5米,宽4米,门高2.3米,宽1.25米,卡门旁绝壁上镌刻着“三阳关”三个隶书大字。

高2.6米,宽1.42米。

方形门洞,卡门的外沿有垛墙高出。

卡门修复主要是修复墙体和亭子,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2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3万元。

2、寨墙修复:

鱼木寨四周悬崖三迭,崖下稍有缓坡。为保寨内安全,阻断缓坡通路,古人在寨东青岗片、寨西垛子片一层岩下各修了一段石墙和一座卡楼,现卡楼已毁。

局部损毁。

5~6米,全用规整条石垒砌,损毁严重。

鱼木寨墙现需修复长度300米,共需投入资金1000万元,由于所需资金额巨大,基层财政无来源,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00万元。

(四)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类。

1、道路维修及改扩建:

鱼木村为传统古村落,村落道路修建年代较早,现已损坏严。

重,道路狭窄,路面不平。

计划5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分两年度完成,2015年完成3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20完成2千米青石板道路维修及改扩建。共需投入资金3000万元,由于所需资金额巨大,基层财政无来源,申请中央补助资金3000万元。

2、游步绿化工程。

鱼木村传统村落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每年迎来全国各地不少游客,建好游步绿化工程有助于提高观赏品质,现准备在2500米游步道两边裁树,共需投入资金6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3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3、鱼木寨门楼电线地埋改造:

由于修建年代久远,鱼木寨门楼电线老化严重,现需要挖沟进行地埋改造。全长500米,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4、修建停车场:

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20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10万元。

5、垃圾清运系统:

青山环抱下的传统村落古朴而美丽,不能因为垃圾的堆积而破坏了这份自然之美。因而提早搞好垃圾治理工作十分必要,现需修建4个垃圾池,长期聘请环卫工人保洁及清运垃圾,共需投入资金2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0万元,各级地方政府投入资金5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资金5万元。

(五)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类。

入资金5万元。

五、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的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传统村落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传统村落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

3、开工前由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不定期召开施工现场保护专题会,根据情况特点布置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文管所、镇直相关部门、工作站和村支两委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明确以文物部门为主,乡镇政府配合协调实施各项目。建立健全施工期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传统村落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乡镇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三

传统村落是中国独有的、历经千年沧桑的古村落。这些村落虽历经时间的洗礼,但是却依然保持着独特的文化风貌。近日,我来到了某传统村落游玩,让我深刻的了解并领略了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与发展。在这次旅行中,我有几点新的体会和感受。

一、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

传统村落对于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传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所去的传统村落便集古建筑之大成,以房屋、建筑的设计与装饰独特而著称,同时与其结构相对应的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倘若我们能够更加了解这些传统文化和民俗背后的历史变迁,便能够更好地认识和继承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

二、传统村落的环保价值

传统村落依托周边的山水和森林等自然资源,村落内建筑之间披草打架,形成了自然的绿色景观。而且传统村落文化与建筑风格的特点是低密度、小尺度、适应于自然的条件下建造。这些古老的传统文化理念体现了一种生态民俗的理念,代表了村落在环境保护和开发方面不断的创新盛行。

三、传统村落的人文价值

在传统村落中,民风民俗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习俗、宗教和建筑风格等方面的特征,使这里呈现出一种独有的风情。在传统村落人文环境中,我们能够感受到传统文化所散发出来的影响力,进而加强个人对于历史、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并将这些文化价值进行传承,以期能在今天的生活中不断的延续并发扬光大。

四、传统村落的城市规划价值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待传统村落,传统村落还有着城市规划价值。传统村落所制定的空间目标和规划布局,是社会发展与城市规划的源头和历史根据。因为传统村落都是因环境自然成型的,它的城市规划是从地貌、建筑风格、人文特征、道路交通等方面考虑的,不光体现了生态、环保、景观等方面的考虑,也具备即绿化、健身、休闲等方面的价值。

五、传统村落的文化旅游价值

传统村落作为一种具备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资源,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们旅游需求的逐渐升级,传统村落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通过漫步在传统村落内研究房屋建筑风格、体验民风風俗、品尝当地美食等旅游形态,我能深刻地感受到这片村落作为一种旅游目的地的前景和价值。

总之,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环保、人文、城市规划和文化旅游价值,这些蕴含其中的价值所影响的范畴极其广泛。我们要不断创新、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些有着深刻历史底蕴的文化遗址,为我们的未来散发着深深独有的美光。

传统村落的论文篇十四

当人们谈到江南,一定会想起那独特的水乡风情。而作为江南地区的代表之一,位于常州市梦泉山脚下的梧林传统村落,更是这种风情的一个缩影。前段时间,我有幸去到了这座传统村落参观,深深地感受到了传统村落的魅力。

第一、农村景色美丽诱人。

在进入梧林传统村落的时候,最先映入眼帘的就是那一片郁郁葱葱的丘陵林地。丘陵绵延起伏,被茂密的绿树和小河间的荷花所点缀其中,别有一番风情。沿着逶迤曲折的小路向前走去,途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玉兰树、麻竹林、黄茅草堆,和一些别有特色的村落建筑,这些景色尤其能够吸引人的目光。

第二、传统村落文化丰厚。

梧林传统村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世纪,由于地处偏处,至今保存着大量传统文化遗产。村子里面58座古建筑均为清朝、明朝建筑,其中的龚氏家庙、杨新庄雕阁、黄家世居、李家会堂等,都是外部设计新颖而内部古色古香、刻满雕花的传统建筑。我也细心地观察了一番,发现每个建筑都传承着中国传统文化,如红砖、灰瓦、正中距、木雕等特点都得到了充分展现。在村落里还有着一些传统手工艺作坊,比如说耿庄木雕和龚家炉坊等,非常受人欢迎。我们可以在这些作坊里看到手工编织、蜡染、陶器制作、剪纸等老传统技艺。

第三、村落配套文化服务设施完善。

一座传统村落不仅要有乡下美景和传统文化,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文化服务设施。在梧林传统村落内,我看到了一些有趣的东西,如特色餐饮、古典茶室、艺术展览等。在吃饭方面,能够在当地小餐馆里尝到正宗的农家菜,非常新鲜美味。而在庙前的茶室则会有老人坐在那里做棋或品茶,而茶室旁边也有许多 bronze,铜器。而在村落内的艺术展览中,我看到了很多青年艺术家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的作品,他们以传统文化为蓝本创造出了许多有趣的作品,非常具有生气和活力。

第四、传统村落文化旅游市场逐渐兴起。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传统文化旅游市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长期以来,梧林传统村落作为重要的传统村落景区,已经逐渐发展起了完整的文化旅游产业链。从传统切叶茶品味,到处置影视剧外景拍摄,再到广场舞表演,时尚旅游主题又上台、水韵古韵夜渔特色旅游体验, 旅游市场上的梧林村再次走进了人们的视野。而随着传统文化的回归,传统文化旅游也必将成为未来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到这里。

总之,梧林传统村落是一个极具江南风情的地方。在这里,可以欣赏到美丽的自然景色和传统村落建筑,同时也可以感受到悠久的文化历史。作为一个旅游目标,梧林传统村落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也是人们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们带着对这座传统村落的认识和思考,继续深入地了解中国的文化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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