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侵占起诉书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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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侵占起诉书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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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总结是对我们的一个宝贵财富,可以在我们遇到类似问题时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怎么样才能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呢?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样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台长。

住所地:。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南京市电视台、南京日报等媒体在南京市范。

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9日晚,南京市电视台播出的《评事街里的那些事》节目中,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实进行了不实报道和未经调查评论,称想要“摆脱拆迁政策,要高价”等谴责性贬义词语。而事实是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还聘请律师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标准和就近地段补偿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实报道在南京市影响广泛,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为xxx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9月17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被告节目视频。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二

原告:李,男,汉族,1932年生,身份证号:,现住郑州市陇海中路**号院,电话。

原告:陈,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郑州市陇海中路54号院,电话。

被告:李,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被告: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被告: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房屋内搬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于其强行占用原告门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位于“*****”门面(面积***方米),并于2010年10月12日依法取得了该门面的房产权证(*房权证*区字第***号),成为该门面的所有权人。然而,原告在接受该门面时发现其已被被告强行占用,虽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仍继续强行占有原告的门面。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将门面出租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依据《xxx侵权责任法》、《xxx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三

原告xxx(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xx县xx镇xx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邓xx,村长。

被告李xx(化名):男,48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xx(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xxx(化名)分得承包地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xx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

《*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xx(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xx(化名)。

20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xx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xx镇人民*联名作出了《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xxx(化名)与李xx(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xxx(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xx(化名)与xxx(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xxx(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xx(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xxx(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xxx(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xxx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xxx(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xxx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xx年1月1日至xx年1月1日500x4=2000元。

19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xx00x1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1800x5=900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2500x6=元。

合计元。

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赔偿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吉林省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化名)。

二0xx年一月十日。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四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五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xxx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xxx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xxx侵权责任法》、《xxx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六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013001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4号*幢3单元401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029513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双碑街*号附1号19-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亮)隶属于佳州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3层202室内,法定代表人:雷学峰)。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开发的“佳洲星城”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由成都市中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行公司”)代理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2013年1月起担任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某2014年4月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在“佳洲星城”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佳禾公司规定的销售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交1万抵2万元、交2万抵4万元、交3万抵6万的所谓“团购”销售政策,要求购房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同时,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驻“佳州星城”项目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中成公司派驻“佳州星城”项目销售经理邱某某及其下属在销售过程中执行该“团购”销售政策,并商定团购费收入按照“4:4:2”的比例进行分成,即罗某某、曹某占4成,销售人员占4成,销售经理占2成。

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以收取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购房客户1-3万元不等的“团购费”后,最终按佳禾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与购房客户成交,收取的“团购费”由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

同时查明: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被告人罗某某、曹某要求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收取的团购费用现金部分分配完毕后立即上缴至曹某处,通过pos机转账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团购费用由曹某分配完毕后返还至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处进行再分配。经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2015年1月,共有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罗某某、曹某等人收取的团购费用共计1,389,23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实施的`“团购”销售政策,在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无审批手续,两公司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团购费的收据上均未加盖有两公司的印章,罗某某、曹某收取的“团购费”也未进入两公司账户。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购房客户反映的团购费问题后,于2015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橡树林小区1期7栋附被公安机关挡获;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公安机关挡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清退赃款共计27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15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材料两页、提讯证两张。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七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因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双方享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交付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裁定,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村民小组村民

乙方: 村民小组村民 因自建房需要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互换标的:

甲方同意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甲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区域图阴影部分)(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乙方同意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甲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区域图空白部分)(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交换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交换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

1

纠纷,甲方应全权负责。

四、双方互换土地后,甲乙双方各自不再享有各自换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所换土地到西面路边的土地使用权,各自享有换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所换土地到西面路边的土地使用权。互换以后,如果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

五.甲乙双方保证交换土地后所建建筑物地面及空中部分在各自交换后的区域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含补充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八、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原土地上属于自己的所有物品(房屋、树木等)清除,超过规定截止日期15天未清除的物品视为主动放弃物品的所有权,对方有全权处理,原物品所有方不得干涉。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本协议于 订立。

2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本协议于 订立。3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

一、互换地块概况

1、甲方愿意将位于 的土地,总面积 平方米,合 亩与乙方互换,包括区域内的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乙方愿意将位于 的土地,总面积 平方米,合 亩与甲方互换,包括区域内的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履行期限和方式:甲乙双方自愿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后永远归对方所有。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自愿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第1页,共2页

2、现甲、乙双方自愿互换,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互换生效;一方如有反悔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并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八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九

(1)

因为和前面一节课进行了处理,所以这节课教学的重点变的非常的突出。设计并实验解决“有无植被对土壤受侵蚀程度的影响”的实验,有了前面一节课的讨论和我的对比实验演示,这节课的实验设计学生能够独立完成。但这个实验的实际操作还是比较难的,特别是控制变量很难,所以需要引导学生尽量做到公平。

我对实验的准备是这样的:两个浅盘,一端下面凿孔(以让径流流出),一个盘只放土壤,一个盘放一块带土草皮,然后把两个浅盘分别斜放于水槽上(大小刚好合适),尽量保持一样的坡度。

准备挺快,就是破坏了一些学校的绿化,尽管课后我把草皮种回去了。

此实验装置,实验现象还是非常的明显的!有草皮的径流少且干净,没有草皮的径流量大且浑浊。

这节课的`善后工作花费了不少的时间,清洗带土的盘子非常麻烦,天气又冷,哎……

(2)

水土流失的实验由于材料的准备不足,只有部分的学生在参与,教师也意识到和课改前的课没什么两样,但是对于材料准备这一块要向全体学生提供量太大,力所不能及,再斟酌。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

学校高度重视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下发了活动通知,要求全体教职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将此项活动作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

二、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按照《__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__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赤处非办〔20__〕20号)文件的精神,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广泛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欺诈法律制度、信访条例等,提高师生的识别能力,避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注重深入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分析我校的实际特点,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发放了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300多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说“法”、讲“法”。

三、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在本次宣传月活动中,共开展集中宣传4次;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份;制作宣传展板1块;投放公益广告3条;发送公益短信5条;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开展内部宣讲x次;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进行宣讲1次。受到了全校师生的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本次宣传月活动中,集中开展宣传4次,分别是:

第一,__月__日下午,__市__区农商银行鸭子河支行相关宣讲人员来到我校,与学生进行了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为学生讲解2015版人民币相关知识,开展反假币宣讲活动。

宣讲人员通过现场讲解、知识问答、现场互动等形式,向学生详细介绍了2015新版人民币的真伪及辨别方法,教导学生在发现假币时应如何处置,如何维护人民币的尊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遏制假币犯罪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解决了大家在识假、打假中存在的诸多疑问。

第二,__月__日上午,我校召开20__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启动会,明确我校宣传活动的范围,希望通过本次活动通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职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帮助学校师生职工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意识,培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一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树木、蔬菜大棚等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一般是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二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2009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的土地侵权起诉状。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三

尊敬的重庆市xxx:

我们是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洞子上粮站的居民,全村居民生活非常愉快,鸟语花香,享受着快乐的日子。在近几年居民生活区搬来了一私人塑料加工厂,长期受到此厂带来的环境污染危害。针对此私人塑料加工厂提出几点违反相关法律行为:

1、该厂没有挂牌,夜间进行违法加工生产。

2、所做工种加工严重超标散发出刺鼻的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居民生活空气质量,危害了儿童、老人以及常住居民的身体健康。(附近有三口小学几百学生,三口中学几百学生,有害气体给附近居民带来相关的疾病已有两个孩子得了绝症)。

3、居民长期观察,生产后的污水未经处理,以“乌黑”状在夜晚流入长江支流卢溪河口,严重影响全城居民饮用水质量。

4、我们当地村民经常找加工厂反应交涉,找地方环保局也出面交涉,要求关闭加工厂,但都无效,只要村民去就关机器停工,等村民走了继续加工。现在主要是夜间加工,现在该加工厂老板开始找当地社会上的人拉拢反对村民进行搪塞封口。只要对身体有害的不健康的我们坚决不允许此厂继续开下去。都要保护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圆不是吗?可有的人不这样认为!只为自己的利益,不故他人!

恳请监督部门对该塑料加工厂的行为,依法监督并作出处理。

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全体人员。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四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xxx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xxx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四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xxx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xxx制定,报省xxx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五

法律明确保护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土地被强占的,可通过村委会、乡镇xxx调解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举报书的主要内容有:

1、法律对土地承包户的明确保护。

2、同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与内容。

3、对方的姓名、身份,侵占原因和时间。

4、请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解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xxx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六

被告人赵石山,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海杰,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建波,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石山、王海杰、杨建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蓟县水务局(蓟县现更名为蓟州)拟在蓟县邦均镇兴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经蓟县国土资源分局批准。2013年3月,蓟县国土资源分局向蓟县邦均镇西南道村集体及被征收土地农户征收位于蓟县邦均镇西南道村的土地亩,其中林地亩、园地亩、其他农用地亩及未利用地亩。后邦均镇有关领导要求时任邦均镇西南道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赵石山核实相关地块情况,经赵石山实地核查,发现被征收土地上有坟墓59座。2014年4月,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政策对相关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计价补偿,并确定涉及邦均镇西南道村的坟墓由邦均镇西南道村委会负责迁移工作。后赵石山与时任本村会计的被告人杨建波及本村村民被告人王海杰商议,将上述59座坟墓迁移至本村已有多处坟墓的北山上。迁移期间,赵石山、王海杰、杨建波以统一规划北山等理由为由,未经本村民主议定程序及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本村北山上修筑道路及修建墓地,以用于上述迁移坟墓等为由修建89座墓穴。赵石山、杨建波、王海杰经商议后,以统一规划为由,擅自决定并以村委会名义将公墓周边山地以一分地一万元的价格向村民发包,以作为墓地使用。除部分地块系由村民承包后自行平整外,其余地块由三人以村委会名义雇用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平整,并根据村民所选地块用石头垒成围墙后发包给村民,收取相应的机械使用费。经赵石山安排,杨建波具体负责收取承包费及机械施工费,王海杰负责测量并确定各户的墓地边界。2015年12月,本案因本村村民举报而案发,后经天津市蓟州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在扣除原有未施工的老坟地等以外,确定毁占用地面积亩,其中经济林亩。案发后,2016年2月,经邦均镇西南道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在西南道村北山坡建设公益性墓地。2016年3月3日,邦均镇人民政府向蓟县人民政府请示,邦均镇人民政府认为邦均镇西南道村涉及50余座旧坟迁移,且每年本村需要10个骨灰盒需要安置,故同意在西南道村北山坡建设公益性墓地。2016年3月23日,蓟县民政局认为邦均镇西南道村申请建立公益性墓地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筹建。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赵石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海杰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杨建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石山、王海杰、杨建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赵石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应依法予以处罚。王海杰、杨建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赵石山、杨建波主动到案后虽对犯罪性质及部分事实辩解,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王海杰被传唤到案后虽对犯罪性质及部分事实辩解,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xxx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被告人王海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1)三被告人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客观行为,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本案系村委会单位犯罪,不应按自然人犯罪追究三被告人个人的刑事责任;(3)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中应当扣除承包给村民后村民个人施工部分以及为迁移被征用土地上59座坟墓而修建的公益性墓地部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四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八

原告:_________________肖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________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__________组。

诉讼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吴__________,该组组长,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__ 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十九

依据《^v^公司法》,并经过各股东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现就具体事项制定协议如下,供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公司主要经营。公司住所拟设在市路。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与目标:。

第四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为:

甲方:

乙方: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元。

甲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金的%,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乙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金的%,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万元,技术股份万元。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七条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如因股东未能按时缴付出资而未能有效设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其它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为:

2、按股权比例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为: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股东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股东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股东预先交付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作为公司开办费用列入成本核销。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由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筹备期间的筹备工作由负责安排,各股东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发生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本协议各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本协议所产生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土地侵占起诉书篇二十

起诉状的专业性强,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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