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经历的一种回顾,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发展。总结要积极向上,表达自己对未来的期望和计划。总结的范文可以激发我们对总结的兴趣和热情,但我们要记住总结是一个个人的过程,要真实、客观地总结自己的经历和体会。
收养申请书篇一
1、梦见小孩子代表心灵需求,表示你想要回归单纯的状态与生活,但孩子也是不成熟的象征,如果你目前正处于窘境时,就应当回到原点去想清楚,细细思量,才能把事情顺利解决。
2、梦中的婴儿,常常代表你心里那些十分远大但很不成熟的计划或梦想。梦中的你可能笨手笨脚,你可能根本就缺乏照顾婴儿的本事,或者是抱起婴儿之后,发现是别人的小孩;甚至梦中的婴儿会突然像木乃伊般僵硬丑陋,还没有成长就已经死亡……梦里婴儿会发生许多状况,这些情景可能就是在提醒你,现实生活中,可能高估或低估了的正在进行的计划或梦想了。要看清现实。
3、有的时候你梦见的婴儿是有脸孔的,或者你的某位亲友变成了婴儿被你抱在怀里。这个时候,梦中婴儿所反应的,也可能是你个性的某一部份,而这个部份是弱不禁风的想想看化身为婴儿的这位亲友,哪一个特质最明显,这往往就是婴儿所隐喻的你的个性。
4、梦见弃婴有着遗失冷漠私欲抉择痛苦背叛悲伤等象征喻意。一般而言,梦见自我遗弃婴儿有可能代表着梦主正在现实生活中应对一次重要的选择,或者有可能代表了梦主丢失了对自我而言异常重要的事物。
5、如果你梦里的婴儿拥有冷漠的大人脸孔,这可能是梦暗示着你对自我异常偏执的那一部份,其实是很缺乏信心的。
收养申请书篇二
申报条件:1、父母一方登记有三亚市常住户口;2、符合《收养法》收养的子女或形成事实收养的`子女,7月22日之前出生的,应随养母落户。
办理期限:10
审批(服务)依据:1、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54号)2、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32号)3、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56号)
收养申请书篇三
陈_____芳,女,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医生,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卢_____辉,男,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号。
收养人李_____明是送养人李_____英的胞兄。李_____明同陈_____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_____文、李_____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_____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议如下:
二、卢_____辉改名为李_____辉;
三、卢_____辉以父母称呼其养父母;
四、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李_____明、陈_____芳对卢_____辉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卢_____辉今后应对李_____明、陈_____芳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卢_____辉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品德。
立收养协议书人:
卢_____文(签名盖章)
李_____英(签名盖章)
李_____明(签名盖章)
陈_____芳(签名盖章)
卢_____辉(按手指印)
证明人:
邱__________(签名盖章)
胡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收养申请书篇四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_____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_是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住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收养人__________的基本情况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收养人_______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到____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收养申请书篇五
申报条件:1、父母一方登记有三亚市常住户口;2、符合《收养法》收养的子女或形成事实收养的`子女,7月22日之前出生的,应随养母落户。
办理期限:10
审批(服务)依据:1、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2、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3、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收养申请书篇六
收养孤儿的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7、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收养孤儿申请书
xx字第xx号
收养人:xxx(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xxx(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xxx(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xxx的生父母自愿将xxx(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收养人xxx、xxx愿意收养xxx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xx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xxx(签名)
x年x月x日
收养申请书篇七
姜虹*
[内容提要]收养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因当事人在收养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由行政机关行政罚款无可厚非,但强制执行以未成年人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收养弃婴;计划生育;协调发展
一、收养弃婴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法律之所以对收养弃婴做如此详细之规定,其目的不外乎:一是体现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保障基本人权(生命权);二是调动社会救助和家庭救助的能动力量,构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三是将收养制度与计划生育制度紧密结合,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良性发展。
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弃婴的收养不单依据法律,更多的是凭人们的社会良知或传统观念或传统做法。据报道,已有1个儿子的彭先忠夫妇,在四川成都开皮鞋铺期间在楼道里捡了1个刚满月的被弃女婴,把女婴养到3岁时,夫妇俩结束在成都的生意回到四川新都县龙桥镇。但龙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说彭家未办理收养手续,无计划收养1女婴,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决定征收彭先忠夫妇计划外怀孕费、生育费6840元。彭先忠夫妇想不通,为什么做了好事还要被罚?于是不交罚款。龙桥镇计生办到新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4日,法院到彭家强制执行,哭喊着不愿离开妈妈的彭萃被送到县民政局的福利机构。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若60天后仍找不到彭萃的亲生父母,经审查彭先忠夫妇符合收养条件,彭家才可按程序办理收养手续。8月23日,在广东的一位温先生替彭先忠交了罚款和强制执行费后,新都县民政局仍然不允许彭家把小彭萃接走,也不同意彭家提前办理收养手续,仍表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彭萃的亲生父母未相认后,彭先忠夫妇方可申请收养。
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当事人按普通人的最朴素的观念将弃婴收养下来,尽管其行为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但其行为却和我国上述法律规定有相左之处,其间的问题主要是:收养弃婴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
二、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
收养法属于民事法律,在收养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当然要体现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收养和送养子女并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它还关系到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等问题上,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处理有关收养的各种具体问题,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社会公德。《收养法》中所规定的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当然包括道德品质的要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法定年龄的差距,以虐待、遗弃为解除收养的法定理由的规定等,都是《收养法》第2条所确立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的体现。
无论是收养行为还是解除收养的行为,都是一种变更当事人身份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均将收养规定为要使行为,需要一定的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才能够完成。法律只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在收养形成、拟制血亲间的抚养赡养乃至收养解除过程中,法律的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但在整个收养关系存续过程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是法律无法涉及的。因此,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执法者所作的不应当只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而应当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弘扬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一面,注重引导当事人实现对法律规范的遵从。故尔,收养行为就不能仅凭人的思想觉悟或朴素的感情来实现,也不能仅凭一纸文书来约束,它应当是法律与道德共同作用的成果。
三、《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
人口过快增长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时间每过1分钟,地球人口净增160人。联合国人口基金为此向国际社会敲响警钟:如不立即采取坚决行动控制人口,保持消费与发展的平衡,世界人口在下世纪中叶将达到125亿,人类也将无法得到持续发展。可见人口问题在全球范围出现,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严重挑战。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的挑战不仅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了保证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但受传统观念和社会生存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某些方面开展的不算顺利。收养制度的建立原意是为保障无子女的人能够享有天伦之乐或使那些得不到较好生存环境的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但该项制度被某些个人甚至是有些个别领导干部所利用,他们为了得到儿子,不惜将亲生女儿送养或抛弃,有的则以收养为名达到求子的目的。为保证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在与人口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是《收养法》的制定过程中注重了与计划生育制度的协调。《收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都体现了这一精神。《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法中有关不得以送养为理由超计划生育的规定,有关无子女者只能够收养1名子女的规定,年满30周岁始能成为收养人的规定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收养时,必须注重与计划生育原则的配套执行。
会实现依法治国、建立平等和睦人际关系、提高人口素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人口再生产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观念的强化以及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发展必定能够实现。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
结合本案的实际分析,案件中既有当事人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执法者执法水平偏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一)当事人收养行为中所存在的法律欠缺
收养行为是具有三方当事人参与的行为,在该行为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养行为都是不能确立的。《收养法》第4条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成为被收养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了送养人的条件,即送养人可以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6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见本文第一部分相关内容的详述)。《收养法》为了使那些真正被遗弃的未成年人称为收养对象而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特别规定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的例外条件,即第8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且经公告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限制父母通过实行弃婴行为而行超计划生育之实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因主客观原因而走失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回到亲权人的抚养之下、为打击那些已收养为名行偷窃婴儿或儿童之实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本案彭家夫妇所抚养的是捡拾的婴儿而非社会福利结构所抚养的弃婴,她虽然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但不符合收养法中所规定的不受收养人有1名子女限制的被收养人条件,而且在该收养关系中没有相应的送养人,故无论从送养人还是被收养人、收养人的角度分析,该收养行为均为无效。
对收养关系确认无效,并不等于对弃婴行为的鼓励,法律通过《婚姻法》、《收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相关内容的`规定,使得实施该行为的人承担享有的法律责任,而且从道义上该行为也为社会所唾弃。本案报道后,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充分说明人们对弃婴行为的不齿和对彭家夫妇的行为的称道,应该说,弘扬爱心和公德意识也是法律所预期的目标。
(二)民政局行政罚款行为应针对的对象
本案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法律关系,即计划生育;另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收养。本案处理和执行的是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问题。从计划生育的角度看,计划生育部门是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因为收养人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收养人有子女,因此他只能收养被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或儿童,否则就违反了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所作出的罚款处理也无可厚非;在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该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不妥,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是恰当的。问题出在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该部门在执行时将两个法律关系混淆了,搞错了执行对象。在本案中,应当执行对象是被罚款人,并非孩子。被罚款人拒不交款时,可从其工资、生意账户中强行划拨,或拍卖其财产等。实行罚款,就是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否定,就是对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处罚,而非对该行为结果的处罚;谁违反了法律就应当由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由他人来承担。当彭家夫妇交了罚款,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彭拒交罚款)即消失,彭翠本人与能否交出罚款没有必然法律上的必然关系,强制执行以孩子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
(三)民政局不允许彭家接走弃婴的做法有待探讨
本案的收养关系因在三方参与人方面均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收养行为无效。但在这个民事行为中,我们更应注重保护的是彭翠的生命权和儿童幸福生长的权利。本案中的彭家夫妇出于积德行善和维护一个孩子的生命权的思想而没有及时将拾得的弃婴送至公安机关或直接送到儿童福利院,而在事实上变更了弃婴的身份关系,我们一方面应当提倡彭家夫妇这种助人为乐的社会责任感、珍重生命的道德良知,同时也应当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必定要考虑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非所有善良的愿望都会达到良好的效果,这种收养行为会使得当事人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混乱,有与计划生育制度相矛盾之处,应当并帮助其尽快履行法律补救措施,从而避免彭家夫妇和小彭翠在心理和财政上所担负的不利。
在本案中,罚款是针对超计划生育制度所采取的措施,而是小彭萃滞留在民政部门是合法收养所必需的条件。新都县民政局是从收养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处理问题的,福利部门所认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彭萃的亲生父母未相认后,彭先忠夫妇方可申请收养”是无可挑剔的。因为彭家缴付罚款的行为不能使的收养行为合法化,但是,计划生育部门收下罚款的事实就意味着承认了彭家夫妇超生,彭家此时收养弃婴的行为就不应受“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该收养关系欠缺实质要件的就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福利部门对彭翠实行查找生父母的公告,然而,该公告期内孩子在养老院的事实是由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错误而造成的,因此,福利部门在公告期内如何保障已和彭家夫妇具有深厚感情和被彭家事实抚养的小彭翠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总之,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公正严明地执行法律,在法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是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的共同目的。法律工作者不能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去破坏社会业已存在的较高道德,法律工作的目的是要使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向更高的方向努力。克服法律之间不协调之处,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本案给人们的启示在于:只有真正发挥道德与法律得相互作用,才是推动爱心工程的有效途径。
收养申请书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2)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收养申请书篇九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7、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xx字第xx号。
收养人:xxx(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xxx(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xxx(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xxx的生父母自愿将xxx(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收养人xxx、xxx愿意收养xxx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xx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公证员:xxx(签名)。
x年x月x日。
收养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男方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说明:1、由双方各自签名。
2、用钢笔填写,书写端正,涂改无效。
3、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收养申请书篇十一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_____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_是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住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收养人__________的基本情况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收养人_______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到____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收养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官珍福,男,44岁,住西洛乡洋海村雷家沟村民组。于1998年1月结婚因女方生理有缺陷尚未生活,经夫妇双方多次协调同意收养子女一个,于20xx年5月7日在平坝观音庙拾得女婴一个收养至今,现已上小学四年级。现在我们夫妇双方都在酒厂上班每月收入3000余元左右,还有家庭付业在外,对其所收养的子女我们完全有能力把她抚养成人。
申请人:官珍福、张成玉
20xx年2月27日
收养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收养 为养子(女),请
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姓名:
年 月 日
送养人姓名:
年 月 日
审 查 处 理 结 果
说明:
1、收养人情况各项由收养有如实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有填写。审查处理结果由收养登记员填写。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代写。
2、“身份证件号”栏内,中国公民填写身份证号,外国人填写护照号码。
3、“职业”栏内应如实填写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
4、“健康状况”栏内填写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由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情况”栏内填写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现在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内填写全家处总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身体状况“栏内填写被收养人的健康情况(包括残疾情况)。
9、被收养人“类别”栏内填写“孤儿”或“弃婴”(儿童)。 10、“被收养前所在地”栏内填写福利院地址或弃婴被发现地点。 11、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收养登记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的关证明材料。 12、登记日期应与《收养证》登记的日期一致。
表一 常 州 市 收 养 登 记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
说明:1、此证明供无子女当事人申请收养子女时使用。 2、乡、村审核意见主要注明申请人有无子女。
3、县级证明中当事人系夫妻的填写双方姓名,系一方的填一方姓名。 4、本证明一式两份,出证机关留存与当事人各一份。
申请收养当事人有子女证明
说明:1、此证明限有子女当事有申请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及继子女时使用。
2、乡、村审核意见主要审核、注明当事人的现有子女数。
3、本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出证机关留存,一份供申请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手续使用。
收养申请书篇十四
__________________民政局:
我叫__________,男,出生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妻子__________,出生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现居住在某地我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__________余年,家庭收入状况较为可观,生活比较富裕。
我夫妇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
近些年来,因盼婴情切,四处求医问药,经多方医治初步诊断为医学上认定的不孕症,今后怀孕生育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的了。
像我们这样一对婚后婚龄长达__________年又无亲生子女的中年夫妇来说,心里上无疑背负着较大的压力。
家中何时能添个小孩,即便是收养或抱养都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家庭的莫大希望。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深夜凌晨许,歇息在我家饭店门口加水的货运司机透过路旁的路灯,隐约看见门边有个包裹之类的,便叫醒了我夫妇,打开一看,是个文静的女婴,包袱内还有婴儿的具体出生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的记录资料。
我夫妇思量了好一阵,最终商定通过正当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把这个弃婴收养到名下抚养。
我夫妇打算收养弃婴是鉴于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未能有亲生子女,再加之我夫妻双方多年来就盼望家中能添个孩子,况且家庭境况许可,同时又具备收养、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条件。
我夫妇保证在办理收养弃婴的手续上,严格按照收养程序办理,该弃婴收养到我夫妇名下后,不但能做到不虐待反而将其视为亲生子女,认真诃护,精心照料,合理喂养,努力抚养成为健康成长的孩童。
敬请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核发《收养证》为盼!
特此申请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收养申请书篇十五
领养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男,民族: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领养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男,民族: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被领养人:___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男/女。
申请理由:我和老公结婚十年,一直没有孩子,我们也不打算生孩子了。但我们俩膝下无子,现在两人看到人家的孩子,不免有些伤怀。为了我们家庭的和睦,也为了我们夫妻两人后半生有个依靠。经我们夫妻俩认真协商决定特向贵福利院领养名叫的.孩子,并与其建立收养关系。我们领养孩子后,将对孩子细心照料,认真培养,视同自出,绝不不会对不起孩子,请你们院放心。特此申请。
此致
福利院
领养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收养申请书篇十六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2)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养申请书篇十七
________人民政府:
我叫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女),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或再婚,原婚有一子或女,归对方或本人抚养、或再婚无子女)。户口在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道____号楼___________门号。
我爱人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性别:_________________女(男),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或再婚,原婚有一子或女,归对方或本人抚养、或再婚无子女)。户口在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门号。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根据《温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我们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收养申请书篇十八
本人李平,男,出生于1972年8月6日,在义乌正加奇袜业工作;妻子杨费军,出生于1977年4月17日,在义乌正加奇袜业工作,我们于20xx年5月30日登记结婚。现居住在杨舍镇闸上村第九组41号,家庭年收入20万元左右,家庭收入状况较为可观,生活比较富裕。
我夫妇自依法登记结婚以来,至今未曾有子女。虽四处寻医问药,可一直未能生育。因此,家中能添个小孩,即便是收养或抱养都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家庭的莫大希望。
我夫妇打算收养弃婴是鉴于家庭的实际情况,况且家庭境况许可,同时又具备收养、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我夫妇保证在办理收养弃婴的手续上,严格按照收养程序办理,该弃婴收养到我夫妇名下后,不但能做到不虐待,而且能将其视为亲生子女,认真呵护,精心照料,合理喂养,努力将其抚养成为健康成长的孩童。敬请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核发《收养证》为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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