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报告(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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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报告(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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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撰写过程需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篡改数据或隐瞒事实。每篇范文都有其独特之处,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不同的写作风格和方法。

虚假诉讼报告篇一

近年来,虚假诉讼事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曾在接触实践中遇到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反思了虚假诉讼的危害,并得出了一些深刻的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危害严重。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主体故意虚构或夸大诉讼事实,干扰司法审判正常进行的一种行为。虚假诉讼会给被告方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害,有时甚至会导致其生活的重大改变。对于受害者而言,如果无法及时辨认和应对虚假诉讼,很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虚假诉讼也会对社会法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为社会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法律公信力。

其次,虚假诉讼问题是制度瑕疵的产物。虚假诉讼问题的存在,既与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有关,也与法律实施中的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在当下司法体系中,虽然法庭有严格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但仍有不少漏洞被人利用。虚假证据的制造和伪造往往屡禁不止,且制造难度越来越低。与此同时,一些诉讼参与者例如律师、法官等在案件审理中出现失职、疏忽等现象,使得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因此,虚假诉讼的解决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管机制的加强以及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提升。

第三,培养社会公民的法治意识是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的根本途径。虚假诉讼是一种利益追求的行为,而法治意识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如果每个人都能够树立一个守法诚信的思想,不以谎言欺骗他人,不以诉讼追求不义之财,那么虚假诉讼问题自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从教育入手,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同时,应当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树立诚信和守法的风尚,让人们明白虚假诉讼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第四,法律职业人员应承担起责任。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律师和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应当秉持职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我们需要坚守法律边界,不为诉讼当事人制造虚假证据,不帮助虚假诉讼行为的进行。此外,法官作为审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对虚假诉讼持零容忍的态度。只有通过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根治虚假诉讼问题。

最后,构建完善的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为了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防范机制。这包括建立起信息共享和巡回法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行动。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能力,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另外,加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审核和资质认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救济途径。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问题的存在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解决虚假诉讼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只有通过这些举措的共同推进,才能够最终消除虚假诉讼的危害,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法治社会。

虚假诉讼报告篇二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虚假诉讼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广大青年学生,我们要深化对虚假诉讼问题的认识,积极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来。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谈谈我在反对虚假诉讼问题上的体会和认识。

首先,我认识到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伤害是深远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破坏了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虚假诉讼也给被诉方带来了无辜的伤害,不仅让其在清白受损的同时还要承担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虚假诉讼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败坏,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去。

其次,我认识到虚假诉讼的根源是一些人的不诚信行为。当代社会是一个极富竞争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非常强烈。一些人为了谋求不义之财,不惜制造虚假诉讼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利己主义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一些利益,却无法长久地持续下去。因此,我们应该培养自己的高尚情操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在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能够懂得自律和自律,并且抵制不诚信行为。

再次,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监督力度。虚假诉讼能够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法律的知识匮乏和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因此,在学校教育中,必须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同时,法律部门也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相应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才能够逐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努力。虚假诉讼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除了法律部门的打击行动之外,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度,引导广大市民形成正确的诉讼观念,宣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从而增加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

面对虚假诉讼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怀揣警惕的心态,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明辨是非。只有这样,才能够从个人和社会的层面上,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从而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认真反思,我们必将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教训,为反对虚假诉讼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虚假诉讼报告篇三

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9月20日结婚,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报告篇四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报告篇五

根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党组按照主题教育评估内容扎实开展了自查评估,采取召开座谈会、组织测评、分析研判等方式,经综合评价,自我评估为好。现将自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启动以来,党组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主题教育的部署安排,紧紧把握“12字总要求”、“五句话具体目标”,坚持大事大抓,健全组织,压实责任,浓厚氛围,强力督导,把“四个贯穿始终”作为主题教育的根本遵循,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组织领导往强里抓。把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谋划、周密实施,先后xx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主题教育,中心组xx次集体学习中央和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开展主题教育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主题教育总要求、目标任务,制定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成立了党组总负责、主题教育办公室具体抓、分管领导层层抓的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组,召开任务部署会、推动会xx次,各级召开动员会xx个,为推动主题教育扎实开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和思想基础。坚持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分管领导带队督查、不作为不担当专项办巡查3条线拧成一股绳,实现检查全覆盖,现场指出问题、立行立改,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主题教育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理论学习往心里走。坚持把学习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线,学习前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个人检视等方式,查摆理论学习的问题和不足;学习中以《选编》《学习纲要》、党章、《准则》《条例》、党史、新中国史等为主要内容,聚焦四个专题,重点学习规定书目,每周制订学习计划,把学习篇目落实到天,严格落实集中学习研讨要求,原原本本精读研读xxxxxx关于xx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研讨中,主动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谈体会、查问题、明措施;组织专家授课辅导、参观教育基地、典型巡回报告、警示案例教育,深化学习效果。学习教育期间开展学习研讨xx人次,邀请专家授课xx次,参观红色教育基地xx次,拍摄典型宣传片xx个,购买发放学习教材xx余册。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跟进学习xxxxxx最新指示精神,进一步理解了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增强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深化了xxx就是政治机关属性,加深了xx的灵魂在为民、xx的价值在民间的认识,强化了做好xx工作的初心使命。

(三)调查研究往深处去。在学深悟透xxxxxx关于调查研究重要论述的基础上,把打牢xxxx基础、奔着问题搞好调查研究,xx党组班子成员以上率下,分别深入分管单位和xxx个部门,带着课题进村入户,摸实情、找病灶、寻对策、解难题,深入基层xx人次,征求意见建议xx条,解决群众实际困难xxx个,形成调研报告xx篇;同时,着眼落实xxxxxx对xx工作作出的“xxxxxx”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xx职能任务,以困难群众摸排为总牵引,组织机关xxx名干部,采取上下联动的方法,开展转作风、改方式、连民心活动,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挨家挨户,摸实情、送政策、解难题,当好快递员,打通“最后一米”,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四)检视问题往实里找。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检视问题,认真落实“四个对照”“四个找一找”和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要求,严防“四个代替”,聚焦检视问题重点,在学习研讨、调查研究检视的基础上,采取座谈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新媒体留言等方式检视反思,xx党组和班子成员既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建议,也广泛深入谈心交心,还延伸征询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工作诉求,查找深层次问题根源,发放征求意见表xxx余份,深入基层xx人次,征求意见建议xxx条,检视问题xx个,做到真认账,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抓实整改,整改xx个,制定措施xxx条。在学习调研基础上,党组班子成员率先讲专题党课,党组书记带头讲,班子成员到分管单位讲,共讲专题党课xx场,xxxx多名党员受教育。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经过回头审视,全面评估,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改进。一是学习教育效果还不够显著。学习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懂弄通做实”的程度、学用结合的深度、成果转化的效果还不够好,距离指导工作实践、促进xx事业发展还有差距。二是调研成果转化还不够明显。聚焦问题调研、盯着问题整改还有欠缺,调研成果的运用还不够及时有效,成果转化效果还不够彰显。三是检视问题剖析还需深化。检视问题挖的不深,问题清单还有不准不实不像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做到见人见事,个别也有以工作问题代替思想问题,整改落实的措施还不够具体,操作性还不强。四是整改落实成效还要巩固。目前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随着主题教育持续推进和民政事业发展,新的问题还会出现,旧的问题也可能会反弹回潮,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比如:文件多、会议多、检查多的问题,基层还有反映,需要下苦功夫,长功夫,而且要从上至下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xx党组将继续把主题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扛在肩上,抓在手里,持续用力,结合xxx工作实际,对主题教育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补齐短板。对取得成效的,采取巩固措施,做好提高深化工作;对效果不明显的,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主题教育期间建立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做好实化细化工作。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到位、整改到位,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效,并把主题教育实际成效及时转化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推进党的建设和党的xx事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保障xxx事业质量水平。

虚假诉讼报告篇六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要求按照第二种认定方式处理。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偏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根据第一种意见,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件。如果按照第一种认定方式,法院只是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力度与行为人处心积虑、周密策划、主观恶意明显的罪行不对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幅度是在一万元以下,对于那些虚假诉讼的标的额动辄上百万的诈骗行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拘留的最长期限也只有15日。即使是法院认为情节严重按照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最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监禁。如果按照诈骗罪来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诉讼报告篇七

先来看个真实的案件: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需法院就能解决,来法院干什么?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如此蹊跷的案件还不止一起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写下了借条还盖上公章,孰料这笔款迟迟未能收回,张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师告到法院。朋友面对控诉连声称是,还自觉表示“不给法院添麻烦”,调解好了以后马上还款。

两个案件好像有着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几十万块钱不转账而是用现金交付、双方关系亲密却对簿公堂、案情简单毫无争议却还大手笔地聘请律师代理、还都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一时间波谲云诡,案件如同迷局。

这根本不是一个真实的纠纷?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法官庭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小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已多次催讨,正准备去起诉小李。至于诚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随时可能宣告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案中的债权抢先获得法院确认,那么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过虚假诉讼,财产转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那么问题来了,案子该怎么处理?

如果调解或判决确认虚假债权,就等于是在为违法行为背书。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但被告自认债务,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证实案件是虚假诉讼,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看看法官的答案

老李夫妇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实,尤其是细节事实。所以只要双方隔离开来,这种彼此通谋就能被打断。于是,法官照常安排开庭,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参加。然后将双方安排在不同法庭严格隔离,分别询问借款细节问题,包括钱款交付的时间、次数及场所布置,现金如何盛放、包装样式等。结果双方神态仓皇,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张老板这个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条上这枚历经数年仍然不失鲜艳的公章刺痛了双眼,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顺着这个线索,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却能穿越回去盖在20xx年的借条上。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张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过里了特别有教育意义的15天。

这哪是办案,分明是在破案

是的,正义女神高达的双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扰理性,而不是意味着司法者应该被假象蒙蔽。“去伪存真”永远是法官的职责使命,哪怕这四个字常常意味着需要从蛛丝马迹出发。

当下,虚假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变换着面具,还会随着社会生活、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应地出现一些高发领域。这无疑对于法官的智慧、观察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

然而,挑战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价值之所在。毕竟,对案件事实的精确把握,对社会生活的精确洞察,永远都将是法官这个角色的重要构成。

虚假诉讼报告篇八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虚假诉讼现象却变得尤为凸出,但即便“东窗事发”,虚假诉讼行为人也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解决,极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措施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理由。

关键词:虚假诉讼;诈骗罪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社会、媒体越来越关注虚假诉讼。然而,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导致类似的虚假诉讼行为却有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冯某欠了几笔债务,当地法院受理了18起以他为被告的诉讼案,债务总额达70万元。案件审结后,冯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拟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然而,这时冯某想到了通过虚假诉讼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与潘某协商虚构借条,让潘某也告自己,意图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此事在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法院发现。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潘某、冯某作出了处罚。

案例二,漏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到期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声称“如再不归还,将起诉”。为了逃避债务,漏某与陈某串通虚构了漏某向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两张借条。然后,陈某将漏某起诉至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合法”判决后,待王某提起诉讼时,因漏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使执行终结,王某的债权被侵害。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伪造一张借据,将在本县投资的丁、戊告上法院,意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一审、二审丁、戊均被判败诉。该地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真相,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案例几乎都出自同样目的,使用同样手段,然而却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何会有如此多的虚假诉讼,会有如此不同的处理结果呢?本文拟对虚假诉讼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虚假诉讼形成的主要理由

(一)缺乏法律规制力度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滥用诉权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损害对方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有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律不允许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受害的第三人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能否提起赔偿之诉以及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虚假诉讼的成本很低,提起虚假诉讼的风险远不及其所能带来的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虚假诉讼频频发生。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法院一般不予否定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违法除外。这就导致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法官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虚假诉讼行为人能最终从诉讼中获得非法利益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手段赢得裁判。若想虚假诉讼得逞,必须顺利通过法官这一“关”。因而,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少与法官素质的高低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

(四)对虚假诉讼的相关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制裁的相关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少有媒体介入曝光,很多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相关处罚规定,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二、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有些司法机关认为虚假诉讼欺骗了法院,导致了他人财产受损,主张认定为诈骗罪;

(三)有人认为虚假诉讼必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按侵权行为来处理。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那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错误的判决必定有损司法部门形象,被害人当然不会认可,其他社会上知情人自然会联想法律黑暗等,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于它使诉讼相对人被无端地卷入民事诉讼中,相对人为该子虚乌有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有些诉讼还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无论最终相对人是否胜诉,其损失是必不可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还可能因提出虚假诉讼后而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而这“无本万利”的活动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导致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受害人利益损失。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具备了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虚假诉讼行为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行为人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虚假诉讼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当事人之所以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法院而获得有利的判决,它不是要破坏司法活动,破坏司法活动只是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在民诉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侵害到他人财产权,只能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目的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时,当事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既妨害了司法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在复杂客体的犯罪中,应该将该犯罪规定在哪类罪名下,是看该犯罪罪名的设置主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又如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人身权明显是优先于财产权的,因为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但刑法却把该犯罪放在财产罪中规范,这是因为该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侵犯财产权。而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在财产罪中加以处罚以保护公私财产权。

虚假诉讼报告篇九

近年来,虚假诉讼事件频频曝光,给司法领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在我国,虚假诉讼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广泛关注。通过参与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我深刻地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司法是为社会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机构。然而,虚假诉讼的存在严重戕害了司法的公正性。通过虚假陈述事实、伪造证据、故意掩盖真相等手段,当事人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利益或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对他人造成了直接的损害,也对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和公信力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其次,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每一起诉讼案件都需要法院、检察院、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参与,涉及到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虚假诉讼不仅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影响了其他正常案件的审理速度,导致了司法效率的降低。这些虚假案件往往繁琐复杂,审理周期长,并且常伴随着追责、申诉等诉讼程序,给司法机关和其他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第三,虚假诉讼的存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的目的通常是通过构造虚假事实来谋取私利,他们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压迫对方缴纳款项,以期达到非法目的。而那些被告上法庭的当事人,往往是无辜的,却被卷入了旋涡无法自拔。他们不仅要经受长时间的法律纠纷的折磨,还需要为了自身合法权益而奋斗。对于那些被诉讼的人来说,既需要花费不菲的律师费用,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第四,虚假诉讼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环境的建设造成了威胁。虚假诉讼的存在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破坏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交往方式。虚假诉讼扰乱了社会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虚假诉讼还会进一步影响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社会法制环境的恶化。

最后,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虚假诉讼问题。首先,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法官和律师的从业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诚信环境。其次,加强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审判水平和工作效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此外,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信守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培养和弘扬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

总之,虚假诉讼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威胁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我们应该积极应对虚假诉讼问题,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树立正确的法律和诚信观念,推动社会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报告篇十

诉讼是维护正义和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虚假诉讼这一社会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法治的根基,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有幸参与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从中深刻感受到了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对司法信誉的损害,也加深了我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和遵循。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虚假诉讼的体会和反思。

首先,虚假诉讼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我参与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原告故意提起诉讼,诬称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声誉和正常生活。虽然这样的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最终被驳回,但被告已经遭受了非物质损失无法弥补的痛苦。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不顾他人的利益,背离了诉讼的真正目的和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虚假诉讼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的公正性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虚假诉讼的存在让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当一些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丧失,进而使法治理念受到侵蚀。因此,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势在必行。

再次,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律师群体的形象。作为律师,我们有职业道德的要求,需要秉持公正、诚信、奉法等原则。而虚假诉讼的存在让公众对律师持有质疑态度,对整个律师群体形成了不良印象。在诉讼过程中,我身为被告律师,不仅要维护被告的权益,更要维护自己作为律师的声誉。我通过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和法庭礼仪来恰当地反驳原告的指控,以证明虚假诉讼的存在。同时,我和同事们也积极参与律师自律组织的活动,推动律师行业诚信评价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维护律师集体形象的正面形象。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现象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诉讼案件的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其次,律师行业要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诚信评价制度,以严格控制入行门槛,筛选出更多真正合格的律师。同时,律师也应加强与其他职业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建立诚信委员会,共同监督职业人行为,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此外,公众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加法律知识,避免个人利益诉求导致的虚假诉讼行为。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现象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社会问题,直接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该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作为执业律师,反思这起虚假诉讼案件让我更加深入理解了法律职业的道德标准和职责,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砥砺前行的决心,为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打击虚假诉讼,建立更加公正、诚信的法治社会。

虚假诉讼报告篇十一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角色,承担着维护正义、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职责。然而,鲜有人提及的是,有一部分律师却在法庭上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以追求私利甚至违背正义。我们有必要强调和反思这种现象的危害,并提醒律师界同仁应该正面拒绝虚假诉讼的追求。下文将以律师虚假诉讼为主题,探讨其中的危害以及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给法治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虚假诉讼的存在直接冲击了法律信仰的基石,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庭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核心,它依靠真实的证据和法律原则来判断案件的真伪。但一旦律师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法庭可能会误判,导致对案件的不公正审判,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存在也会导致人们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对司法制度持悲观态度,最终伤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虚假诉讼的危害,并坚决反对这种行为。我在实践中一直抱着诚信和公正的原则,秉持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也是真实诉讼的基础。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始终坚守职业操守,通过正当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而非扭曲事实,故意误导法庭。

同时,作为一名律师,我相信诚实和公正的诉讼方法是最高效的,虚假诉讼只会给自己和客户带来短暂的利益,却会给个人未来的律师生涯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律师的诉讼技巧和专业知识是客户所依靠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虚假来夸大或歪曲事实。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清晰的论述和专业的法律支持来为客户服务,使他们能够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判断。

另外,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律师,我强调自我监督和职业操守的重要性。律师是法庭上的代理人,我们有义务保持高度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在诉讼过程中,我会遵守诚信原则,不隐瞒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真相,不故意误导法庭,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我也会自觉接受同行和法官的监督,不断改进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最后,我们应该鼓励律师界同仁反对虚假诉讼,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实现。律师界是一个集体,律师们应该互相监督,共同营造诚信和公正的法律环境。我们应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以真实的诉讼和出色的专业能力赢得更多客户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给法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伤害了正义和公平的实现。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坚守职业道德,厚植诚信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正当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自觉接受自我监督和职业操守的约束,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真实、公正、有信仰的法治社会。

虚假诉讼报告篇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虚假诉讼报告篇十三

诉讼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然而,虚假诉讼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虚假诉讼问题依然屡禁不止。为了建立起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防止虚假诉讼成为社会的毒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所行动并总结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防止虚假诉讼的一些心得体会,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

首先,真实性的重要性。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权衡各种证据的真实性是判断案件的关键。虚假证词、伪造证据等行为都会误导法官的判断,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们在起诉或被起诉时,应当本着真实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不要故意夸大事实或掩盖真相。只有当事人恪守真实性原则,才能使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合理解释的需要。有时虚假诉讼可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误解而产生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积极沟通,力求达成合理解释。尤其是在争议点不明晰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只有在各方合理解释并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减少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

再次,诚信意识的培养。虚假诉讼往往与缺乏诚信意识有关。当事人应该重视诚信,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在起诉前应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理性地评估自己的胜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同样,当被起诉时,也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真相。只有诚信的当事人可以获得法官和公众的尊重,使整个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透明。

此外,严格的法律监管是防止虚假诉讼的重要保障。法律应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法官和公检法机关也应加强监管,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提高虚假诉讼的成本。对于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警示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只有通过法律的有效监管,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社会及个人责任的担当。防止虚假诉讼不仅是法院和执法机关的事情,更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将道德和法律准则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通过媒体宣传、公民举报等方式揭露虚假诉讼行为,震慑潜在的虚假诉讼者。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才能构建一个清朗的司法环境。

综上所述,防止虚假诉讼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真实性、合理解释、诚信意识和法律监管是防止虚假诉讼的重要保障,社会及个人责任的担当更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让我们共同守护法治精神,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而不懈奋斗。

虚假诉讼报告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虚假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采用不正当手段,并使用伪造的证据或虚构事实等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行为违背了维护正义和法律公平性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社会的稳定。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律师,我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对社会和法律秩序的危害,通过这段时间和同行的交流,我有了一些关于虚假诉讼的重要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250字)

首先,虚假诉讼损害了法律公信力。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底线,是人们追求正义和公平的基石。而虚假诉讼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让人们对诉讼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产生怀疑,从而进一步破坏了社会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任。

其次,虚假诉讼严重侵犯了他人权益。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渠道,而虚假诉讼旨在通过欺骗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获得不公平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导致正当权益的受害者被侵害,即使真正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其无辜,他们也需要承受不必要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第三段:探讨虚假诉讼的影响(250字)

虚假诉讼不仅对当事人产生了消极影响,对整个法治社会也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首先,虚假诉讼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庭和相关机构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处理这些虚假诉讼案件,而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解决更多实质纠纷或专注于对真实有罪的当事人进行审判。

其次,虚假诉讼削弱了法治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体系的基础是社会共识和道德规范,而虚假诉讼是对这种道德底线的践踏。如果律师们纵容虚假诉讼行为,公众对法律及其执法机构就会产生质疑,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有害影响。

第四段:倡导诚实守法的律师行为(300字)

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法治的稳定。倡导诚实守法的律师行为是应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必然要求。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律师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其次,律师们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增强法律职业的诚信意识,自觉远离虚假诉讼,为客户提供真实合法的法律服务。最后,律师行业的自律机构应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处罚机制,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律师严肃追责。

第五段:结语(150字)

虚假诉讼的存在对社会和法律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我们每一位律师都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这一问题。通过深刻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倡导诚实守法的律师行为,才能维护法治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性。作为律师群体,我们应当携手努力,共同为社会和法治的进步贡献力量。

虚假诉讼报告篇十五

立案登记制度导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现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终于有了新的发展,几乎可以确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将会取消——这得益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地。

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2019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

作文。

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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