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报告(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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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报告(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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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报告篇一

我就自己20xx年以来的各项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向大家作以汇报,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今年以来,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我和科室同志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确保正常监管秩序,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工作思路,以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为目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解决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在监管执法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维护看守所安全稳定,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监督在押人员入所165人,出所155人,撰写信息2条,工作情况汇报2篇,调研2篇,按照《看守所检察办法》开展了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与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24次,召开联席会议2次,提出检察建议2件,纠正违法活动8件,考察监外执行人员32人。止12月12日,看守所共押各类人员114名,其中逮捕54人,刑事拘留41人,行政拘留1人,其他18人。

今年以来,监所科严格按照达标要求开展工作,努力将检察日志,各类报表,台账等符合二级达标要求,全部文件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本科积极与看守所方面积极协商召开连席会议,认真查析监管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研究解决。目前各号舍及风池监控摄像均24小时正常运行,检察室电脑与监控设施实时连通,能够有效监管看守所多方面情况,掌握监室情况,有效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对看守所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强化,使全体在押人员入所、出所、表现、谈话、管教等活动以及耳目管理等工作全部在区域网上进行,提高了管理效率;对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感化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打击“牢头狱霸”。与看守所方面进一步加强了日常管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学习外地好的做法,严格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做到“真正监督,真诚合作”。

按照省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我和科室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主题实践活动,按照中央、省、市政法委的要求开展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结合着两项活动的开展,我们坚持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严格监督看守所文明监管,坚持教育谈话制度,每天深入监区巡查,接受在押人员投诉、咨询,及时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不当行为。

今年以来共受理在押人员投诉6件次,为其追回违法扣押款物计8000余元,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理1起绝食闹监事件。今年7月8日早,今年11月22日,本县云台乡一郭姓村民向我控告白水县公安局某队违法强制扣留其接受询问和检查,在相互撕扯中,自己的裤子被撕破。该村民不服即多次找白水县公安局讨要说法未果,经人指点向监所科控告,我即找相关公安干警核实,经了解,公安局该队干警在本县发生一恶性案件后巡查时发现郭某可疑即带回审查,后经查实郭清白予以释放,郭某大为不满。了解情况后,我指出了公安干警的作法显然违法,对郭某的人身自由造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调解,公安机关赔偿了郭某150元,此案得以解决,郭某对驻所检察官深表感谢。

总结今年的工作,也有很多遗憾,工作业绩没有达到自己满意的要求,不少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愿意继续努力改进工作条件,力争在硬件上跟上全市的步伐,在工作更上一层楼,我也期望大家能够多加关注和支持监所检察工作。

我的述职就到这里,谢谢!

节能监察报告篇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城镇管理局监察中队监察员李xx,今年28岁,我是于xx年11月20日参加城管局工作的。我的职责是协助监察局长做好城镇市容市貌监察,居民辖区城镇建设和管理,对环卫小队环境有检查监督管理责任。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对城管工作从无知到有知,虚心向老城管人学习,吃苦耐劳,恪尽职守,在局领导的帮助教育下,在队员和环卫中队的大力支持下,很好的完成了局领导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做以回报总结,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身思想素质,提高政策能力和理论水平,学习城管监察员守则,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对党组织的认识。

2、提高对党组织的认识,参加工作的第二天我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决心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早日加入党组织,为党积极努力工作,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3、接受大家的帮助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组织制度,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积极捐款捐物,帮助他们重建家园。在抗洪抢险工作中,我参加了支援抗洪工作,深入抗洪第一线,堆墙筑坝,当时真的很危险,对于我这个独生子来说是一次真的考验,我将亲人的关心,铸成抗洪的力量,坚守在抗洪第一线上,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4、牢记城管监察员职责,上岗必须着装,严格执法,以军风树城管人新形象,以文明执法树城管人新风范。在实际工作中,我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分分内分外,没有节假日,领导指挥到哪里,我就战斗到哪里。由于工作没有经验,不懂就学,不会就问,提高了我的业务能力,在突发事件处理上,不走过场,敢于同违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维护了集体的利益。

5、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同志,每天起早贪黑和局领导一道战斗在城管第一线上,配合环卫小队长每天下居民辖区检查督促环卫工作,对私接乱建,占道经营的不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处理,本着讲清政策,讲清道理,惩戒结合,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针对夏季世纪广场的监督,秋季防止运输车里进入主街道,冬季清理积雪工作,我都坚守岗位,踏实的努力工作,这一点也多次受到局领导的一致表扬。

6、xx年是我人生转折的第一年,我珍惜我来之不易的这份工作。一年的努力工作,丰富了我的人生经历,转变了我的价值观念,锻炼了我的意志,提高了我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我深知,我还有许多不足和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得到大家的更多的理解与支持,更加努力的为党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城管人。

节能监察报告篇三

按照市纪委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现将本人xx年履行工作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一下:

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xx年我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深入、全面开展了纪检监察工作。

二是深入实际,和有关股所共同开展了纠正公共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工作,注重成效,总结典型,做好调研,积极推进开展。

三是深入开展“群众满意工商所”工作,并取得成效,我局朝阳路工商所被评为全省工商系统“群众满意工商所”先进行列。

四是协助局党组开展了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开展了廉政文化“五进、五上”活动,利用互联网创办了《东北文艺论坛》,开辟了包括《工商文化专栏》、《廉政文化专栏》等十余个板块,作品从小说、杂谈、曲艺到名家访谈、企业文化、摄影、书法、民俗文化、工商法规咨询等等,集娱乐性、文化性、综合性于一体,吸引了工商系统干部职工和全国文学爱好者纷纷参与,已发展会员近千人,点击量已超过64万次,各类文艺作品达5000余件,回帖近4800余个,其中廉政漫画、书法、歌词、诗词、随笔、散文等廉政文化作品日均发帖超过20余件,成为塑造和反映工商部门良好社会形象和工作作风的一面镜子,我局干部廉政歌词、歌曲、诗歌等获得省、绥化市委举办的“迎十一、庆国庆”主题大赛一等奖、三等奖等荣誉。同时,通过论坛选登了部分市场整顿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工作承诺、打假扫劣方面的工作动态,深化了政务信息公开,不断完善和充实公开的各类事项,增强了公开透明度,通过论坛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各界的监督,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一年来,能够自觉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廉政准则》,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修养,努力做到思想上愿意廉、行为上守住廉,平衡好心态,不盲目攀比,做事求节俭。

但是想一想,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和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工作要求标准不够高,主动性不够积极,还缺乏创新意识。分析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业务知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应对复杂工作局面的本领还不够;二是工作缺乏朝气,工作激情不够,这些问题都有待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虚心整改,调整心态,以利积极进取,为进一步塑造良好工商纪检干部形象而努力。

节能监察报告篇四

我叫xxx,中共党员,现任xx县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20xx年以来,我们监察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构筑和谐xx总揽全局,以改进队伍作风为手段,切实解决工商部门制约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重点做了以下: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继续深入贯彻“2.28”大会精神,狠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是结合民主评议,向全县人民作出承诺。今年政风行风建设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治理商业贿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信用工商,转变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切实解决个别执法人员存在的耍威风,搞特权,刁难群众的问题。

二是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编制了行政职权目录、制定并公布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实行动态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把落实《规定》同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起来,同加强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

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学树保促”活动为载体,在全系统开展了队伍作风纪律整顿活动。

一是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思想素质,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各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是吸取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公路“三乱”事件教训,坚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上路拦车检查,更不能上路收费罚款。

三是专门针对利用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取会员费、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费等行为开展明察暗访。

四是利用向群众述职述廉、召开社会各界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走访管理对象、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纪,认真纠风,对违反纪律和禁令的人和事坚决予以查处。

今年以来,监察室共对纪律、质量、作风纪律等进行日常性全方面检查10余次,对注册登记、执法办案、规费收缴等重点开展专项检查8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共有4人因违反着装规定和制度受到经济处罚,其中有2名中层领导干部。

一是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担负起岗位职责,又要认真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二是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尤其要把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来抓。注意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狠刹“五股歪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赌的意见》,一经发现,领导干部一律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是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了解领导干部在执行廉政纪律方面的做法和想法,针对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普遍存在的问题、苗头、可能出现的隐患,由纪检组和监察室共同提出整改要求,达到了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预防、警示、教育、管理的目的。

认真贯彻省委、省纪委两个《规定》要求,使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

一是坚决推行“一票否决制”和“一次查实下岗制”。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别执法人员说话生硬,对待管理对象态度冷淡、市场巡查不到位,存在商户不悬挂营业执照经营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是制定并督促各级,层层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状》、《稳定责任状》、《严禁“五乱”责任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由于措施得力,全系统全年没有出现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

一年来,我们认真扎实地,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赞同,更为重要的是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决心以“学树保促”活动为动力,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不断深化改革和创新,在全系统营造干事、创业、求发展的浓厚氛围,为促进我县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节能监察报告篇五

20xx年,我在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和相关科室的关心支持下,按照上级纪委和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部署,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案件检查工作职能,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研究新情况、谋划新思路,努力推进查办案件工作思路理念、方式方法的创新,查办案件及相关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如下:

我始终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事业的基石、进步的阶梯。努力做到主动学习,自觉学习。一是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通过阅读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资料摘编,做读书笔记,写学习心得,听专题辅导,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学习政治理论和反腐倡廉理论。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参加委局学习中心组和机关党委组织的专题理论学习和讨论活动,参与“五五”普法学习和考试,聆听专家学者的时代前沿知识讲座,积极投身创建学习型机关读书活动。三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有侧重的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相关经济、财政、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参加自治区纪委、本委局以及市检察院组织的查办案件工作业务知识培训,相互探讨和交流办案的技巧与经验。通过学习交流,促进了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一年来,我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己任,认真履行案件检查工作职责,与纪检监察二室全体同志一道不断更新办案理念,拓宽办案思路,改进办案方式,齐心协力,克难攻坚,积极探索在慎用少用“两规”措施情况下突破案件的有效途径,查办案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今年以来,全室共开展案件线索初核a件,转立案a件,初查了结a件,在查a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a人,建议给予开除党纪处分a人,其中县处级干部a人,科级干部a人;通过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a多万元。主要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正确方向。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觉地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和把握,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注重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把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作为重点,参与组织查办了三起领导干部受贿案件。通过查办案件,使干群关系得到了缓和,矛盾得到了化解,问题得到了解决,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注重加强组织协调,整合资源,促进办案整体合力的形成。针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办的特殊性,在案件的信息采集、线索启动、初核调查中,我注重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搭桥借力,优势互补。凡是遇到重大线索,在初核阶段便及时协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步调查,同步取证,逐步与检察机关形成了思想互融、信息互享、手段互补、力量互助、困难互帮、阻力互排、经验互学的办案模式,增强了办案合力,有效提高了办案效果。

三是注重通盘谋划,科学取证,全力破解商业贿赂案件难点。根据委局年初的办案工作部署,纪检监察二室的主要任务是查办商业贿赂类案件。为探索和积累查办此类案件的思路和做法,我及时组织全室同志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和案例,针对商业贿赂多为“一对一”贿赂形式的特性,要求办案人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集中力量把功夫下在开展扎实的初查取证上,立足做到“五个找准”,即在确定案件线索上慎重排查,找准可疑点;对涉及到的问题分类分析,找准聚焦点;对案件材料细致分析,找准侧重点;对案情分清主次,找准关键点;对案情和问题细节反复梳理,找准切入点。由于思路正确,方法技巧得当,本室所调查的四个商业贿赂案件都能及时成功突破。

四是注重因势利导,教育说服,切实提高谈话的感召力。在办案工作中,我十分重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讲究谈话艺术,因形布势,从态度、心理、情感等细节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用组织温暖感动,用人文关怀牵动,用真情实意打动,用技巧细节触动,让被调查对象实实在在感受到政策的威力、党组织的温暖和办案人员的人格魅力,促使谈话对象心服口服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注意把握办案政策,能够用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来辩证地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能拉则不推,立足教育挽救,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五是注重以人为本,文明办案,着力确保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与全室的同志牢固树立依纪依法、文明安全办案的观念,严格执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文明办案、人性化办案,正确运用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把依纪依法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注意维护调查对象的人身权和申辩、申诉权,尊重调查对象的人格,充分听取其申辩,确保查办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六是注重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不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作为案件检查室主任,我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平时注意了解和掌握全室人员的思想动态,切实加强对本室办案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做到每办结一个案件都要召开案件总结会,请案件主办人员讲查办案件的心得体会、方法技巧,总结经验,反思不足,查摆办案安全和办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常组织全室人员学习案件通报,进行案例教育,常提醒,敲警钟,有效防止工作失误和行为失范,促进了良好作风的养成;工作中还注重培养全室人员的团队精神,努力形成“共心、共识、共事”的思想基础,营造“合心、合力、合拍”的工作氛围,着力锻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办案集体。

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增强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讲操守,重品行,不以权谋私,不以案谋私,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本色。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以下一些不足:一是对查办案件业务理论的学习还不够系统,掌握业务技能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二是对办案的经验和得失总结还不够及时、没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三是在剖析案例,分析违纪诱因,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等方面功夫下得还不够大。新的一年,我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谋划工作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高昂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努力把明年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节能监察报告篇六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节能监察中心岗位所在的单位)节能监察中心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节能监察中心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节能监察中心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节能监察中心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节能监察中心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节能监察中心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节能监察中心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在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节能监察中心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节能监察中心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别是学习节能监察中心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有关业务知识,并总结吸取前辈在工作经验,不断弥补和改进自身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使自己整体工作素质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回顾过去一年来工作的点点滴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思想理论运用到×××节能监察中心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工作中希望能够再接再厉,要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心态,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节能监察中心岗位的本职工作。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节能监察中心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同事多沟通,多探讨。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做出更大的成绩。

节能监察报告篇七

半年的试用期已结束,我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心与支持下,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为尽快适应新岗位,我进一步端正了工作态度,加强了学习和提高。首先是学习集团相关文件制度和专业书籍,了解和熟悉了相关业务工作的规范和程序,为办公室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业务基础。其次是向领导和同事学习。我把握住办公室工作接触领导同事较多的机会,深刻感受到了领导廉洁奉公踏实勤勉的工作风、的工作艺术,和同事们团结敬业的职业素质。让我开阔了视野,使我无论是在敬业精神、廉洁从业、政治素质,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有序的开展了公文的收发传递、印章的管理、档案的管理等工作,保障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我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与集团业务部门及**相关科室沟通协调不够、oa系统的运行还不流畅等。

二、做好后勤总务工作,增强服务意识。

后勤总务事务复杂繁琐,但却是保障**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我牢固树立了服务意识,半年来,**成立食堂、驾驶班,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了**办公设备设施的申请和采购、劳保福利用品的发放、办公场所的绿化、管理和维修、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食堂的运行管理、机动车的管理维护及各项办公运行费用的缴纳等工作。在工作中我也存在以下不足:个人对具体工作操作太多、工作安排的前瞻性及组织能力需提高等。

三、加强督察督办,提高工作中执行力。

办公室根据**领导安排,坚持定期编制工作小结和计划,制定工作任务,

督察落实。同时,还制定了项目周报制度,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在此项工作中我的计划性、及时性和督察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工作作风严谨,牢固树立责任意识。

办公室工作是一个特殊的岗位,业务半径大,事务敏感且繁琐。作为办公室的负责人,我清醒的认识到办公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我强化了责任意识,提高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避免疏漏和差错。

五、建章建制。

制度建设是**规范管理、控制风险、高效运作、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半年来办公室先后拟定了十余项基础管理制度流程和规定,并牵头组织了**各部门制度的研讨。

六、做好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组织落实**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和员工的考勤监督工作,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与聘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准确的完成了各种薪酬、津贴、费用的发放,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

七、配合支部书记开展支部活动。

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理论知识,提高政治素养。并在书记的带领下开展了“一讲二评三公示”、“三优一满意”、争创“五个好”党支部、“三亮三评三比”、民主生活会等支部活动。

八、做好部门建设工作。

进一步加强了本部门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九、今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对自己试用期间的工作回顾和总结,使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首先将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加深对工程建设工作的感性认识;第二进一步加强自己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力度,努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第三加大力度协调集团及**各部门,保障**工作高效顺畅开展;第四进一步加强督察督办工作,提高工作的执行力;第五注重本部门的工作作风建设和服务意识培养,增进团结,形成良好的部门工作氛围,不断改进办公室对其他部门的支持能力、服务水平。

节能监察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能源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能源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用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根据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实施跨行政区域节能监察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实施联合监察。省、设区的市能源监察机构对联合监察进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一)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四)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进行的其他节能监测事项。

能源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对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节能监察报告篇九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节能监察报告篇十

节能监察是政府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贯彻节能法律制度、维护节能管理秩序、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方面有其固有的功能与作用。下文是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能源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能源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用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根据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实施跨行政区域节能监察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实施联合监察。省、设区的市能源监察机构。

对联。

合监察进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一)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四)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进行的其他节能监测事项。

能源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

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对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节能监察报告篇十一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第十六条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节能监察报告篇十二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在线监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但办理案件、处理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五条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采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在线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对在线监测软件和硬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能源消费数据实时收集、分类汇总和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对象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

(四)对被监察对象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被监察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需要提供煤、电、气等用能数据的,能源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实施节能监察时,发现被监察对象有违反节能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三)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送达被监察对象。

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并将整改或者改进情况报送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对象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被监察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对象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对象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主管部门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节能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监察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被监察对象对具体节能监察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

(二)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的;。

(三)拒绝就节能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隐瞒事实,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拒绝或者变相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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