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我们反思过去、总结经验和教训的机会。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简明扼要,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结论。推荐以下几本书籍,对总结的写作有很大的帮助和指导。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一
组织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了解到了组织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还学到了一些实践技巧和应用方法。通过组织法学课程的学习,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全面的了解。
首先,在组织法学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组织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组织法是研究组织结构、制度和活动等法律问题的学科,它对于法律制度的运行和法律效力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课程中,我学习了组织法的起源和演变过程,了解了我国的组织法制度和法律规定,并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实践,深入掌握了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方法。这些知识为我后续的法律学习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使我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准确把握问题的要点,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在组织法学课程中,我学到了一些实践技巧和应用方法。在组织法的学习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学会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课程中,我学习了一些组织法的实证分析和实践研究方法,通过实例分析和模拟案例讨论,学习了如何认识和解读法律材料、如何分析案例和问题。这些实践技巧和应用方法的学习使我在组织法的实际运用中更加得心应手,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
再次,在组织法学课程中,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组织法是一个具有较高抽象性的学科,而且组织法学课程的内容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领域,难度较大。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理论知识,还要求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分析和推理。通过这种锻炼,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对复杂问题进行逻辑分析和系统思考,从不同角度的考虑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组织法学课程中,我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全面的了解。组织法学课程不仅涉及到法律理论知识,还贯穿于法律实践的全过程。通过学习组织法,我了解到了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掌握了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在课程中,我学习了许多实际案例,了解到了许多法律问题的背景和内在逻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对我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使我更加了解和尊重法律规范。
总之,组织法学课程是我法学专业学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了解到了组织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还学到了一些实践技巧和应用方法。通过组织法学课程的学习,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全面的了解。我相信,在将来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中,我能够更好地运用组织法的知识和方法,为法律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二
作为一名新党员,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学习《地方组织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深刻感受到了该法律对我们党的组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和实践,我领悟到了一些心得,即学习新知识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强化党性修养的意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迫切性、贯彻执行《地方组织法》的紧迫性。
第二段:学习新知识的重要性
通过阅读和学习《地方组织法》,我了解了党的组织架构、组织体系、组织原则和纪律,更加全面地认识到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性。学习新知识可以拓展我们的知识面,提高我们的素质,并增强我们的综合能力。
第三段: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地方组织法》是一部对组织建设有关键作用的法律,其内容关乎党员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再通过学习法律,不仅提高了我们的法律意识,还能规范我们的行为,增强我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段:强化党性修养的意义
在学习《地方组织法》的过程中,我不断强化了自己的党性修养。这不仅包括思想上的认识和行动上的表现,还包括道德素养和品德修养。通过强化党性修养,我们可以更加坚定地践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保持勇于担当、诚实守信的优良作风。
第五段: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迫切性
《地方组织法》对党员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出了许多要求,这对我们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落实好《地方组织法》的要求,才能进一步提高党组织的活力,完善党内制度,推动党内民主生活康健有序地开展,汇聚起党员干部的共同力量。
结语:总之,学习《地方组织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对于我们党员干部来说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带领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我们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地方组织法》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实效性,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努力拼搏!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三
地方组织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培训课程,旨在加强地方组织的管理和运作能力。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地方组织法培训,经过学习和实践,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个课程的重要性和价值。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在培训的第一阶段,我们了解了地方组织法的定义以及其在地方组织管理中的作用。地方组织法主要是针对地方组织的运作程序、权利义务、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相关知识,我明确了地方组织法的重要性,它为地方组织提供了明确的行政程序、权利保障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有效地提高地方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公正性。
接下来的培训中,我们重点学习了地方组织法的相关条款和具体操作。地方组织法是一项非常系统和复杂的法律,其中包含了许多涉及到行政、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分析和理解,不仅加深了对地方组织法的认识,还能更好地理解其实际运用。
在培训的实践环节中,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通过模拟真实的工作场景,我们能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应变能力。我参与了一个模拟案例,扮演地方组织的工作人员,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我学会了灵活运用地方组织法的相关知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提高了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了解了地方组织法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还领悟到了一些法律管理的核心原则。首先,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谨性十分重要。地方组织法作为一项法律,必须遵循公正和严谨的原则,不偏不倚地为各方提供平等的权益保障。其次,在实践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合理综合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和纠纷。最后,地方组织法的实施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只有形成整体合力,才能确保地方组织法有效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总结来说,地方组织法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收获。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地方组织法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为地方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地方组织法培训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有序的社会。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四
导言:组织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们能够了解国家的组织机构、各级政府的职能以及公共组织的运行机制。在这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领悟到了很多知识和思考方式,收获颇丰。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谈谈我的学习体会。
第一段:通过学习组织法学课程,我对我国宪政体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我国宪法中有关组织法的相关内容,了解了各级政府的构成以及它们的职能与责任。这让我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对我国政府职能的合理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一认识对我今后的研究和实践都将起到指导作用。
第二段:学习组织法学课程,我对企业组织法的理论与实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们学习了公司法和其他有关企业组织法的法律法规,了解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其特点和适用条件。这让我认识到,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济和管理问题。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以更好地发挥企业的优势和实现经济效益。
第三段:通过学习组织法学课程,我对公共组织的运行机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我们学习了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共组织的法律法规,了解了公共组织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这让我认识到,公共组织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是关键,而这需要建立科学、公正的人事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注重公共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共组织的职能,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第四段:在学习组织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组织法学的重要性和挑战。组织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需要我们掌握法律、经济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而且,组织法学的研究需要我们关注法治、民主与效率的平衡,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组织法律制度。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会进一步深入研究组织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结论:通过组织法学课程的学习,我对我国宪政体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企业组织法的理论与实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公共组织的运行机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同时,我也意识到了组织法学的重要性和挑战。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会进一步拓宽视野,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我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五
地方组织法是指在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产生等方面的法规,对于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深化地方组织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参加了一场地方组织法的培训,从中受益匪浅,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培训中,我深刻领悟到地方组织法是指导和规范人大工作的重要法规。地方组织法明确了各级人大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和条件,以及人大各项工作的程序等。在我过去的工作实践中,对于地方组织法的学习往往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内涵。通过培训,我从制度的高度认识到地方组织法是我们工作的指南和依据,只有抓住这个法规,才能做好人大的各项工作。
其次,在培训中,我深刻认识到地方组织法实施的关键在于落实。法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将法律转化为工作的具体行动。培训中,我们深入学习了地方组织法的相关条款,并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演练等方式,加深了对法律实施的理解。通过与同事们的探讨和研讨,我逐渐认识到地方组织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广大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将法律融入到具体的工作中,形成工作的标准和机制,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再次,在培训中,我深刻感受到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地方组织法明确了人大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人大的权力和职能。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参与议案的制定和审议等工作,全面提高议事水平和履职能力。同时,地方组织法还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其在人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运用地方组织法来指导和规范人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地方组织法的学习和实践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地方组织法是一部与人大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对于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我深感自己的知识储备尚不够,只有在学习中努力充实自己,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要求。因此,我决心继续深入学习地方组织法,与同事们一起探讨实践中的问题,并积极参与人大各项工作,为地方组织法的贯彻落实做出努力。
总之,通过此次地方组织法的培训,我对地方组织法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加深了对于人大工作的理解。我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加强与同事们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人大工作机制和制度,为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九条(1983年9月2日删去)。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条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9月2日修改)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十六条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项)。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83年9月2日修改)。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第四十二条(1983年9月2日删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施行)。
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删去第三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
二、第四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删去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四、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修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删去第三项“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八、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删去第三款“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
九、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十一、删去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七
在我接触组织法学课程的一段时间里,我对法学领域中的组织法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组织法是指关于组织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理解了组织法在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组织法学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课堂上,我学到了组织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在老师的引导下,我了解到组织法是研究组织与法律关系的学科,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立、组织活动的管理和组织结构的调整等内容。组织法的学习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组织,如公司、政府机构和非盈利组织等。掌握了这些理论知识后,我能够更清晰地理解组织法的内涵和外延,为日后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基础。
其次,组织法学课程帮助我熟悉了组织法律制度和法规。在课堂上,我学习了《公司法》、《行政管理法》和《非营利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入研读这些法规,我了解了组织的设立和运营所需满足的法律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不仅为我今后在组织管理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增加了我的法律素养。我相信,通过系统学习组织法律制度和法规,将为我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外,组织法学课程还培养了我解决组织法问题的能力。在课堂上,我参与了一系列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与同学的交流,我逐渐掌握了解决组织法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全面分析问题、归纳总结关键点和提出恰当的解决方案。组织法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合理运用法律知识,还需要深入了解组织的运营情况和背景。这个过程培养了我的综合能力,提高了我的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最后,组织法学课程启发了我对社会组织变革的思考。通过学习组织法,我意识到组织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单位,社会组织对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面对社会问题时,我开始思考如何通过组织变革来解决问题。例如,如何通过改革组织结构来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如何通过完善组织治理来增强组织创新能力等。这些问题引发了我对组织发展方向和路径的思考,并且激发了我在组织管理领域的兴趣。
总之,组织法学课程不仅增加了我对组织法领域的理解,还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不仅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必备课程,也是培养合格公民的重要一环。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切体会到组织法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能够充分发挥所学,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八
人民的需求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而组织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对于有效组织和管理各级政府和地方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提高地方组织法的专业素养,我参加了一次为期三天的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和体会,让我对地方组织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本次培训对地方组织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进行了系统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地方组织法是整个政府组织体系的基础和骨架,是政府职能落地和实施的重要依据。地方组织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宪法的实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正是因为地方组织法的存在,才能确保各级政府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行。这些原理和理论的学习,让我对地方组织法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本次培训注重实践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我们了解了地方组织法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运用。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我们学会了如何操作,并能够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这种通过实践来提升能力的培训方式,让我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技巧和方法,让我更加自信地应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第三,本次培训突出了理论与实际结合的重要性。在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地方组织法的理论知识,还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亲自接触并了解了实际应用。这种学以致用的培训方式,让我们不仅了解地方组织法的内容,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体会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通过亲身体验,我对地方组织法的学习和理解更加深入,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
第四,本次培训注重了团队合作和交流。在培训中,我们分组进行了一系列的小组讨论和团队合作,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们互相学习和借鉴,提高了自己的能力。这种团队合作的培训方式,不仅让我们在培训过程中取得了更好的效果,也让我们学会了如何与他人沟通和合作。这对于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乃至未来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地方组织法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我明白了地方组织法对于政府组织和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通过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团队合作,我不仅加深了对地方组织法的理解,也提升了自己的能力。我相信,将来的工作中,我一定能够更加有效地运用地方组织法的知识和技能,为地方组织和社会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九
近日,我有幸阅读了《检察官组织法》这一重要法律文件。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我深深感知到它对我国司法体系和社会治理建设的重要意义。下面,我将从法律的整体框架、检察官的角色定位、职责与权力、独立性保障以及优化运行等方面,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要提及这部法律的整体框架。《检察官组织法》对我国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职责与权力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它以章节清晰的流程,系统化地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使得检察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规范。这种整体框架令人印象深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其次,我要强调法律对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检察官组织法》对检察官的角色进行了明确,强调了其公正、严谨和独立的的工作风格。这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力求建立起一支具有高度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为社会公正、法治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这也为检察官规范、规定了监督权力的行使,提高了监督能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接着,我要强调《检察官组织法》明确了检察官的职责与权力。这一点在法律中被明确提出,关于检察官的权力与职责既是对法律的明确与限定,也是对检察官的工作要求。法律规定了检察官的侦查、审查起诉、执行职权、监督等权力,使得检察官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更大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法律还重点说明了检察官的权力不得滥用,要坚决维护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这种合理分权,使得公众对检察官更有信心。
此外,《检察官组织法》对检察官的独立性作出了明确保障。在导读部分中,法律明确强调了检察官的独立性,要求检察官依法办案,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这一点在新的法律中更加明确,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改革中对权力的合理运行和边界的规定。独立性保障不仅增强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性,也对检察官个人的工作激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我要提及《检察官组织法》的优化运行机制。这部法律不仅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总结,更是对未来发展的规划和指引。它通过规定监督机制、建立检察官管理制度等方式,为检察机关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更大的保障。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通过对《检察官组织法》的深入学习和理解,我深刻认识到它对我国司法体系和社会治理建设的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工作指引和法律依据。同时,它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保障。当然,只有在持续加强法治建设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检察官组织法》的各项要求。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为推进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十
首先,作为一名学生,学习地方组织法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中国地方治理结构的核心法律。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地方组织法作为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地方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学习这一法律,我更深刻地认识到,科学的地方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地方自我管理能力是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其次,学习地方组织法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更是为了增长知识和提高自身素质。通过深入学习地方组织法,我了解到了很多以前并不清楚的地方治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这些知识对于我的日后进行工作和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在学习过程中我也不断增强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我相信这些能力会对我的未来职业发展和人生道路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三,学习地方组织法可以提高对国家治理的认识和理解。地方组织法是国家统一制度的基础,其法律条文中充满了国家建设和治理的思想和理念。因此,学习地方组织法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国家制度和法治建设的内涵,还能让我们清晰认识到国家法律和政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从而更好地了解国家的治理和发展方向。
第四,学习地方组织法有助于扩大视野和开阔思路。地方组织法的知识内容不仅仅限于法律,还涉及到地方组织的各种问题,包括政党组织、政府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各种组织的作用和职能,从而更好地运用这些知识去进行实际的社会活动,并且能够扩大对问题的视野、开阔思路。
最后,通过学习地方组织法,我们能够更好地投身于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地方组织法的观念和理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社会建设和发展,这对于我们的工作和未来职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学习地方组织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明晰自己的职业道路和人生规划。
总之,学习地方组织法需要我们付出很多的时间和努力,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获取了很多的知识和收获了很多的体验。通过学习这一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提升自己的素质,拓展自己的视野,以此为基础,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为社会和国家所作出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十一
反有组织法(SOFA)是指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禁止或限制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该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公民的一员,我也深受SOFA的影响,并且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实践,我对此法律有了一些体会和认识,本文将对我对SOFA的理解和心得进行阐述。
第二段:了解有组织犯罪的危害。
在学习SOFA之前,我对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有所了解。有组织犯罪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有组织的犯罪网络可以跨越国界,在各个领域进行违法活动,如贩毒、走私、洗钱等。这些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伤害了人民的利益。
第三段:SOFA的重要性和目标。
SOFA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有组织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该法律的主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全。SOFA通过建立一系列相关措施和机制,例如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以最大限度地限制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减少犯罪的发生。
第四段:个人实践和心得体会。
我在日常生活中也积极配合SOFA的实施。首先,我加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有组织犯罪背后的真相和危害。其次,我与家人、朋友共同宣传SOFA,提高他们的认识和意识,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SOFA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法律。同时,我也关注周围环境,若发现可疑活动或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通过自己的实践和行动,我感受到了SOFA在维护社会安全和法治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通过对SOFA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这项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SOFA的出台是对有组织犯罪行为的震慑和打击,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希望通过更多人的认识和支持,SOFA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更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为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安宁和幸福。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十二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权机构,其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实习生,在这个背景下来到法院工作,对我来说是极大的荣幸。通过在法院的实习,我不仅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而且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有了许多收获和体会,让我对法院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
第二段:法院的意义
法院的意义不言而喻,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主要负责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案件的审判、公安民消纠纷的调解以及法制宣传等工作。在法院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具体执行国家法律的各项规定。法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场所,法官必须坚守正义,严格要求自己,公正裁判,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工作的体会
在法院实习期间,我深刻体会到了法院的工作是异常繁琐、复杂的,需要工作人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能。在每一起案件中,法官必须冷静客观地分析研判,将案件原理、实质与法律精神有机结合,并审慎地进行评判,以求实事求是、公正判决。只有如此,才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四段:进一步思考
通过这段实习期间的学习和观察,我认为每个人在工作中都需要奉行公正、坦诚、负责的职业精神。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的实施是赖以维系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基本保障。在整个社会成员中,法官作为公权力机构的代表,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更需要以正义之名,公正无私地始终保持专业、客观和公正,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法律技能,具备充分的职业精神和责任感。在法院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我在学习法律及其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全方位了解了法院工作的相关情况,对法院的开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未来能继续在这个领域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十三
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具有很高的责任和使命。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职业素质,在工会组织中开展反有组织法活动很有必要。本文将从自身参与反有组织法活动的体会出发,探讨这一活动对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二段:认识到教师权益的重要性。
教师群体在职业中面临的困难是独特的,同时也十分突出。教师权益受到侵犯直接影响教育工作的完成质量,也严重影响教师的职业发展路径。在反有组织法的活动中,教师们可以意识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引起社会对教育工作者群体合法权益的关注。同时,该活动对于提升教师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第三段:提高教师职业素质的必要性。
教师职业素质的提高对于教育质量有着十分关键的影响。通过在反有组织法活动中加强维权意识和掌握法律知识,教师们不仅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自身权益和工作职责,还可以掌握维权技能和途径,增强自身应对各类职业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任教任务、提升教育质量,实现自身职业发展。
第四段:明确反有组织法活动的价值和意义。
反有组织法活动不仅能够增强教师们的团结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还有助于提高个人职业素质、维护教师权益、提升职业楷模的形象。同时,该活动也为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教育事业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反有组织法活动展示了教师们坚持原则、崇尚公正的品质和风范,对教育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第五段:总结。
反有组织法活动不仅是对教师权益、职业素质、团结协作的验证,更是一个促进教育行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回报社会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组织反有组织法活动的意义和价值,把这一活动置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不懈地积极推进,为教师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十四
法院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法院,而它给我们留下的印象是深深的。我也是一名刚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曾经在大学期间实习于法院。在这段时间里,我领悟了许多法院的知识与格言,也明白了法院对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下面,我将就我的实习体会谈一谈,以期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法院官风作风之规范。
法院作为正义的代表,本身就需要践行规范与官风。作为法院成员,不但要具备高超的业务能力,还须要遵守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身为人民公仆,更需具备严谨的作风与客观的态度,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法官的言行举止在公开审理中亦要遵循严谨的规范,以便给当事人留下一个整洁且亲善的印象。在我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认识到,在任何场合都不可以突破这些规范。
第三段:内部机制之机密互保。
法院的机密互保议题是关键环节之一,这也是整个法院运行中重要的一部分。法院的机密互保是指对于其内部的一系列机密和重要资料采取的安全措施,从而确保它们的保密性。法院是一个公正且客观的机构,因此对于其内部的工作也是秉持相同的态度。这也是我认为法院的优秀之处。在我的实习期,我参与了许多重要案例,这些案例的细节与背后的信息都是绝对保密的。我也认为,无论是对于员工还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保密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段:团队协作与情感宽容。
法院内部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群体。当刚进入法院的时候,往往会感到孤立与不相互了解。因此而出现的现象就是互相猜忌,交流不良等不良表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逐渐建立友谊,彼此了解。团队合作也因此变得非常顺畅。在此,我想重点说的是情感宽容。因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情感与个性,因此,理解、包容、宽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刻意的去理解每个人,去包容每一个人所展现出的个性,我们就可以更加热爱这个集体,打造一个更和谐美好的团队。
第五段:创新与改革精神。
创新与改革同样是法院所需要具备的一种奋斗精神。现代社会不断变化着,法院需持续向前看,不断改进自己的发展理念和工作方法,以及制度改革等方面。在我的实习期中,我了解到一些法院新制度的实施和改革方案的实行。这些努力虽满是辛劳,但是这些新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评判标准的透明度。我意识到法院能够始终站在时代前沿并因此逐步成为影响深远的机构离不开打造创新氛围。
结尾:
总的来说,在实习期间,我从法院这个大家庭中学到了很多,包括专业知识和生活常识。我认为,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其官风作风的规范,内部机制的机密互保,团队协作与情感宽容,以及创新与改革的精神,是一个更具体现这个机构优秀性的元素。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我会不断吸取更多的知识和经验,把握机会不断进步,肩负着更多的责任与使命,为大家服务更好的未来。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十五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其中检察官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检察官组织法对于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学习与思考,我对检察官组织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在检察官组织法中,我深刻地体会到其强调了检察官的独立性原则。按照检察官组织法的规定,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而这个监督是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与组织的。这种独立性保障了检察官在办案中的独立思考和决策,使其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能够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在实际工作中,我会积极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准确把握独立性的内涵,切实做到解决问题时既依法独立又秉公执法。
其次,检察官组织法对于检察官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定,使我深感到这是一个注重人才培养与激励的时代。法律规定了检察官队伍应当坚持公正、廉洁、勤勉、执法文明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对于检察官应当进行培养、考核和奖励,对于检察官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同时也为我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参与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争取在实践中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
再次,在检察官组织法中,我明确感受到了检察官的职责特点和社会责任。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使我深刻认识到检察官的工作是专门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而努力奋斗的。作为一名年轻的检察官,我将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始终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后,检察官组织法对于司法公平与合理分工的要求也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检察官应当依法独立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官的分工中,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度和工作需要,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并提高办案效率。这要求我在工作中主动学习、提高专业能力,不断增长业务水平,同时通过与同事的配合与学习,形成协作合作的良好工作氛围,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办理。
总之,检察官组织法的出台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标准。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将深入学习体会、贯彻落实检察官组织法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与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十六
法院实习心得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法院实习心得》的内容,具体内容: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来自管理和决策水平的提高,所以法院的实习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帮助还是很大的。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欢迎参考。篇一实习前言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来自管理和决策水平的提高,所以法院的实习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帮助还是很大的。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欢迎参考。
篇一 实习前言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讼法,对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以下是我的实习的自我鉴定。拟从实习目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主要过程、实习、学习与生活、实习所感所想,收获体会六方面进行
总结
。一、实习主要目的 把对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书本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去,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二、主要实习内容 实习所在的部门为 xx 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内容全面,无特定实习岗位。实习期间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具体的实习内容有:听庭(旁听),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般劳动争议其他劳动争议、经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他财产损害纠纷、商品房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其它赡养纠纷、抚育费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的案件;阅读、了解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调解书、代理人的代理词、法院的上诉函件、发回重审的函件、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卷宗整理工作,具体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书,盖核对无异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单顺序整理材料,敲上页码,填写好卷宗的清单,再写好封面,由各审判员、书记员签名,盖上长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档案室归档;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递、和送达回证、传票、合议庭通知、排期指定书的院印盖章、拿送信件报纸和杂志、调档案、打字、复印资料、到法院图书馆看法学书籍杂志等等。
四、实习主要过程 20xx 年 4 月 17 开始实习。初来乍到,对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筑结构空间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从第五法庭到 519 办公室小何师姐都要问"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吗?"。幸亏我的方向感较强,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个楼层及重要办公室的分布,这使我实习学习进展过程加速不少。实习第一天必要任务肯定是认识熟悉各位老师(按认识顺序为蒋、李、卢、黄、许、许)以及一同实习的师姐小何。她们都还年轻,都很热情,没有一点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 519 这个我即将要工作近2 个月的地方。就这样我的实习就开始了。第一天早上我好几份民事判决书,相对于书本上虚拟的范本的缩略、枯燥,我感受了现实的判决书的具体、生动。并留意了民事判决书格式和一些内容的写法。
第一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经过了法庭调查程序,然后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进入双方的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退庭后回到办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书和随身带的法律法规。4 月 18 日,在第十三法庭听了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内部职务行为,此案最后调解掉。
其他时间对照着现实的各种法律文书,看法律文书教程,颇有收获。还学会了盖各种章。4 月 19 日,通过一个二审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了解了"庭询"这一二审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没提到的开庭事项。庭询是指二审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开庭审理,往往由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然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材料和询问的情况,作出判决。并亲历了一个背靠背的调解过程,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是和当面调解相对,是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领略了审判员的民事调解艺术。4 月 21 日,在第三法庭,听了个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子,该案认定的主要事实是诸暨市大塘镇政府设定的垃圾投放点有安全隐患,原告的母亲某日晚在倒垃圾时不幸掉进河里淹死,政府因没有尽管理的义务负主要责任,原告的母亲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后学习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页码、写清单、贴封条、盖公章等并阅读了大量法律文书。
前,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下午去复印室复印诉讼材料,了解复印机的多种操作。4 月 26 日早上,和蒋老师去去开庭了,是个离婚纠纷的案件,离婚案必经调解程序,但没有调解成功。往后也听了不少离婚纠纷的案件,这反映了离婚已是应受关注的个社会问题。下午学会退卷工作。往后几天在法院图书馆些好书,比如邱聪智的《新订民法债编通论(上、下)》、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五一长假后听了劳动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一些案件,进一步了解民事审判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5 月 14 日,目睹了许枫老师如何处理"紧急事情"。
许老师通知一个远从四川赶来 xx 打赢官司的中年妇女来拿传票。那中年妇女由于某些原因急着要回家但拿不到钱没耐心很气愤,很固执扬言要剁上诉人(原审被告)的手指。许老师苦口婆心,从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来拿传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说服了她。5 月 25 日,去立案大厅处理一些诉讼发票的。5 月 28 日,早上连听两个案件,一个是一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二被告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疑义。所以没正式开庭,只进行了谈话了解一些情况。另一个是属于"一审就应该调解掉的案子",因为有一些案件,诉讼成本过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现实的解决矛盾,调解或许是条好途径。其他时间,还听了一些其他赡养纠纷、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学习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知识,在忙时,还帮忙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
五、实习、学习与生活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院的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理论和实践知识,经常参加了多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丰富的实物的司法文书,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开始实习后,实习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实习中坚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使我在工作中充满活力。生活需要态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态度和纪律。实习中的很多工作,有兴趣就很容易做好。但还有些事难免会比较枯燥的,像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页码,写封面等。其实每次折封面的数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个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压过才能定形,距离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难折的,因此折封面会是比较麻烦的工作。对此我以我的短暂经验总结了个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统一样式的,各个地方都可以借鉴),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个折,再折第二、第五个折,用重力压一下,然后转过封面以第二、第五个折为支撑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压一下。这个动作很流畅,转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压只要两次,能提高效率 50%左右。
敲页码有时要一连敲几百个,这是个很没技术的工作,刚开始有时心里
会有抵触。我的处理是双手轮换的敲页码,用右手时追求速度,用左手时赋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开发右脑。有了这个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务。写封面时,自己可以设立多加个目的,如练好书写。这样可以增强行动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复印上百页的诉讼材料时,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两个按按钮的时间间隔,用心这很容易找出,根据这个频率,机器的启动复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复印时你还可以跟着节奏做腹式呼吸,调解一下疲惫的身心。以上就是针对这次实习中不是很喜欢工作的处理或诀窍。处理好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会很愉快很轻松。
六、实习所想、所感 实习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段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且除了专业的实践经验外,生活中工作中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学习。因此我个人觉得像法学这样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多组织一些实践
教学
活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多接触社会和专业的实践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结束了,有时官司打完矛盾还在,这并不是想要的结果。"调解是双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协议,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相比判决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一个合格审判人员必须懂得调解的艺术。要具备调解的能力,这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很好的亲和力,又依法办事不失威严,能给人民群众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动之以情。
接触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也让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比如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反映了当前人们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挑战。不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说明了市场经济下,人们忙着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邻里的沟通交流,关系逐渐淡漠,造成了不和谐的局面。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住院、多吃药扩大损失"给医院打工" 表明当今社会诚信的缺乏。......实习的经历,丰富了我的生活,增加了我的阅历,让我更加成熟。使我从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转变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大迈出了 重要一步。
再次感谢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特别是民庭的老师。谢谢!篇二 今年暑期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我们分别被统一安排至武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习。本人很荣幸地被分配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实习一个月。
成一间间办公室。虽然简单,卫生打扫得却很干净,给人一种宁静肃穆得感觉。办公室里面也布置得体,桌椅书柜、书籍资料摆放整齐,凌而不乱。
逛完一圈后才发现,整个法院由两栋大楼组成,前面是立案大厅和办公用大楼。后面是审判庭,旁边是执行局和后勤部门,中间都有走廊过道连通,整个法院看上去就像一个四合院。而正是这么一个小小得去处却处理了周围方圆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案子。我不禁感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环境再好终究是为了工作服务的,既然工作已经得到了基本的保证再追求环境和条件的优越又有什么意义呢?我顿时释然,对法院的敬畏也油然而生。
带着这种敬畏感,我闯进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长,她将我领进最里间的办公室。办公室有三位法官、一名书记员以及一位比我早到一个多月的师姐。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轮到我的工作不得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每见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反复积累和巩固我终于能熟练的独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装订。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个月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几次在法官们的带领下参与旁听。
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这是一个临时法庭,正式的法庭尚在修理当中。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庞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
例如,在一次民事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有一个,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而被告有六个,都是小区业主。本来我认为此案会合并审理,因为这样比较方便又简便快捷,结果法官却是一一进行审理的。在我的提问之后,我得到的解释是,经调查这六位业主各持己见、互不统一,若是合并审理就会造成混乱很难控制局面,最后反而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然而我的另一发现就是合议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议,每次记录都是书记员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
此事件中便可见一斑。
在我看来,所有再现的知识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事实情况,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原始状态客观事实。若干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民诉体系的程序利益将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这种推测出来的法律事实也不一定与当时的客观情况相符合。而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民主、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希望我们能尽快能走出这种误区。
第五件事则是终审判决不终极的现象。申诉案件越来越多,上诉率高居不下,这使得法官们经常做重复工作,工作压力也无形增大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对法院的宣判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
到发挥、价值得到体现、精神得到推崇,每个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与此相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必然架空。
第六件事便是执行难的问题。基层法院作为执行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80%的案件执行。但基层传统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地缘关系使得基层法院的执行现状并不乐观,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不尽人意。我虽然不在执行局,但我的一些同学曾在那里实习,我们私下里经常交流,也不止一次的听法官们提起过,所以还是又一定体会的。一个判决下来了,这个案子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完结,只有等到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才称的上是完美意义上的结束。而我了解到的情况经常是判决内容得不到兑现。
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往往采取欺诈隐瞒的作法。有的推脱欠债、有的转移财产,还有甚者连假离婚都敢用。这便不得不让人担忧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度的问题。执行难是全国性的问题。其中的原因很多,有执行的环境问题,经常秩序不正常等因素。也不排除执行法官的素质问题。我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从以下考虑。首先,改革司法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恢复制度系统的平衡。具体来讲就是解决司法独立性问题,减少部门和地方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增强法院的抗干扰能力以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信息管理制度加重对逃避法律责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胆敢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人,应当作为刑事犯罪来惩处,另外还需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当事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也逃避不了法律责任。其次,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体制和制度原因,但也有人为因素,特别是法官办案的公正性因素。己不正岂能正人,这是最基本的规则和道理。
最后谈谈我自身的问题吧。通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而且也不能很好的把二者融合起来。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
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还是拿整理卷宗来说吧,它看似微不足道,但其中所隐含的规律却不是一眼就能看懂的,其中的每一页诉讼文书都是有其合理的摆放次序的。因此在这里说句题外话,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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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心得篇十七
自从有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治安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反有组织法使得社会上的恶势力遭受打击和压制,但也提醒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地思考和处理这个问题。我今天就反有组织法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进行畅谈。
首先,反有组织法使得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以前,黑社会组织肆意横行,社会治安堪忧。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让普通人民居民深感困恼。然而,有了反有组织法的实施,让这些恶势力的施暴活动得到了有力遏制。警方和执法机关通过打击,让黑社会组织头目和成员不得喘息,使他们无从立足。黑社会的势力被大幅削弱,社会上的治安环境因此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其次,反有组织法的实施也提醒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人都视为势不可挡的罪犯。有组织法的实施提高了对可能与黑社会组织沾边的人员的警惕性,但也使得一些清白的人误入囹圄。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一个人的背景或关系就断定他是罪犯,更不能滥用法律手段对他们进行歧视和迫害。在实施反有组织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程序公正,做到权力的合理运用,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反有组织法对于打击贪污腐败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黑社会和贪官勾结,互相勾连,互相利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反有组织法的推动下,执法机关可以更好地调查和审查涉及黑社会与贪污腐败行为的线索和人员。通过加大力度打击黑社会与贪污腐败,使得打击这些脏乱差行为的惩处力度获得了质的飞跃,提高了整体的执法效益。
最后,反有组织法也提醒我们,不能只通过依法打击来解决问题,更应该从根本上割除黑社会的土壤。要想真正地根除黑社会组织的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依法打击、加大社会教育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等手段。只有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反有组织法的实施对于社会治安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警惕法律滥用和冤假错案的产生。在我国反有组织法实施初期,我们应加大法律教育力度,进一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公众对反有组织法的理解与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有效防范,守护社会的安宁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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