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干部心得体会(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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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干部心得体会(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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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法干部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司法干部是国家司法系统内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他们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命。多年的工作经历中,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心得,这些心得不仅有助于他们的个人成长,也对整个司法系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论述司法干部的心得体会,旨在分享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所思所悟,为其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同仁提供一些指导和借鉴。

第二段:执法公正(大约200字)

司法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执法公正的原则。执法公正是司法行为的核心价值,也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尊重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裁判,不受外界干扰和个人感情的影响。同时,我们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诉求。只有确保执法公正,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树立司法权威。

第三段:广度与深度(大约200字)

司法干部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需要有广度与深度的思维。广度思维,即要注重从宏观角度审视问题,理解案件的背后涉及的社会因素,锁定矛盾的核心,准确判断案件的实质。深度思维,则是要扎根基层,深入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在审理过程中具备更准确、更全面的认知。广度与深度思维的结合,将有助于降低司法差错的风险,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段:廉洁自律(大约200字)

作为司法干部,廉洁自律是一项重要的职业要求。司法干部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我们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个人行为,杜绝权力寻租和谋取私利的行为。此外,我们还应积极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更好地为人民司法服务。

第五段:学习创新(大约200字)

司法干部要善于学习和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演进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学习新知识的渠道和途径,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勇于创新,敢于改革,大胆尝试新的审判模式和方法。只有不断学习和创新,才能适应时代需求,与时俱进。

结语(大约100字)

司法干部的心得体会是他们多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对自身工作的反思和提高。在司法工作中,执法公正、广度与深度思维、廉洁自律和学习创新都是非常重要的品质和要求。这些心得体会不仅对司法干部自身的成长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对整个司法系统的完善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不断关注司法改革和进步,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创造更加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环境而不懈努力。

司法干部心得体会篇二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xx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xxx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xxx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xxx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篇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篇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2015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等,是否轻易的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不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确实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不足,而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的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的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再加上责任终身制,会使得有些司法官因为怕麻烦,从而采取选择性司法,这是违背司法规律的,更容易产生司法不公。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怀疑,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不足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我相信绝大多数的司法官,不会拿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开玩笑。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处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处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前文提到,就目前的体制来说,司法官的前途,往往掌握在领导干部手中,而对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进行登记和上报,是需要莫大勇气的。当领导干部"言出法随",又如何要求司法官"犯颜直谏"?绝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体现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激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的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篇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篇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篇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篇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十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十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

2021年“五一”假期刚过,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展开过问或干预、插足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干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大众对检察机关履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

司法干部心得体会篇三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司法干部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司法是国家管理社会公正的重要部门,司法干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施。在工作多年中,我体会到了许多关于司法工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司法工作是公正、公平、廉洁的职业,我们必须时刻以这种精神要求自己。正直廉明、不徇私情、公正执行法律,这是我一直以来的追求和信念。只有心怀正义,才能在不同的案件中秉公处理,不偏不私。只有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每个当事人,才能保障庭审过程的公正性。与此同时,我们要恪守规章制度,不受诱惑,不违法纪,在工作中绝不作假,绝不徇私舞弊。

其次,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我们要独立审判。独立审判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我们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力和民众压力,按照法律和法律程序来处理案件。在审判中,审情恕理、察情节,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受外部干扰。同时,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偏不倚,不能主观地评论案情,更不能受到自己的个人情感干扰。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第三,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我们要善于沟通。司法工作需要与各方面进行沟通和协作,尤其是与其他部门、社会各界进行合作。我们不仅要在庭审中与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还要与警察、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只有相互之间通力合作,才能做到工作井然有序,案件顺利进行。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我们要做到尊重、耐心,努力理解他们的诉求和困难,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第四,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我们要不断学习进步。司法工作充满挑战性,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案件类型也繁杂复杂。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必须保持对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和研究。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司法水平。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加培训和交流活动,向其他司法干部学习经验,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最后,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我们要积极履行职责,勇于担当。司法工作需要我们经常面对争议和冲突,我们要有勇气去面对和解决。在处理案件中,我们要敢于负责、敢于判决,并对自己的判决负责。无论是取保候审、审判、执行,还是普通案件和重大案件,都要全力以赴去保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只有积极履行职责,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效能,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我们要时刻以高尚的职业道德为标杆,坚守独立审判原则,善于沟通,不断学习进步,勇于担当。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良好的司法素养,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干部心得体会篇五

军训作为一种锻炼和培养学生纪律性、集体性和团队合作能力的方式,对于培养司法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军训,可以让司法干部在短时间内克服身体和心理上的困难,提高对严格纪律要求的认识,增强执行力和组织能力,培养责任感和团队精神,为将来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锻炼身体的重要性

军训期间,我们进行了各种体能训练项目,如晨跑、耐力训练、操练等。这些训练不仅提高了我们的体能水平,增强了身体的抗力,还培养了我们坚持不懈的毅力和意志力。在体能训练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了身体和意志的力量,更加明白了艰苦奋斗的重要性。只有拥有健康的体魄,我们才能在司法工作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

三、纪律意识的培养

军训期间,我们接受了严格的军事纪律教育。在训练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命令,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集体,自觉遵守纪律。通过这种训练,我们培养了自律和自制力,养成了良好的纪律习惯。只有在良好的纪律环境下,我们才能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有效地协调与他人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能力。

四、团队合作能力的提升

军训过程中,我们加入了一个庞大的集体,组成了一个紧密的团队。这个团队中有不同背景、不同个性的成员,但我们必须要相互配合、相互信任,共同完成各项任务。通过团队合作的训练,我们学会了倾听、尊重和信任他人,在团队中体验到了互相关心和支持的力量。这些团队合作的经验将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提供重要的借鉴,使我们更好地适应工作中的团队环境,并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

五、坚定信念和勇于担当

军训期间,我们通过模拟实战进行了一系列勇于担当和决策的训练。这些锻炼不仅要求我们具备冷静、果断、灵活的思考能力,还要求我们具备坚定正确的价值观和信念,并敢于承担责任。通过这些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司法干部需要具备强大的心理素质和责任感,要有勇往直前的担当精神。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司法工作中勇于追求公正,敢于挑战困难,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通过这次军训,我们不仅展示了良好的精神风貌,还培养了自身的纪律性、执行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军训让我们更加坚信,只有具备强大的身心素质和职业操守,我们才能胜任司法干部的工作。我们将始终保持训练期间的良好状态和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司法干部心得体会篇六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xx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xxx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xxx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xxx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2015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等,是否轻易的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不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确实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不足,而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的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的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再加上责任终身制,会使得有些司法官因为怕麻烦,从而采取选择性司法,这是违背司法规律的,更容易产生司法不公。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怀疑,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不足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我相信绝大多数的司法官,不会拿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开玩笑。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处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处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前文提到,就目前的体制来说,司法官的前途,往往掌握在领导干部手中,而对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进行登记和上报,是需要莫大勇气的。当领导干部"言出法随",又如何要求司法官"犯颜直谏"?绝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体现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激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的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司法干部心得体会篇七

司法工作需要高度纪律观念的干部,在军训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了纪律的重要性。在严格的军事训练中,每一个动作、每一次行进都需要遵守明确的规定和命令,一个细微的错误都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专注、集中注意力,并严格遵守训练纪律。通过军训,我意识到纪律是一种自律的表现,是一种自我约束的能力。只有通过不断约束自己,才能更好地完成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二、锻炼身体素质,增加意志力和耐力

军训的训练内容非常严格和繁重,包括长时间的晨跑、跑步训练、障碍训练等,这对于我们平时缺乏锻炼的司法干部来说是一次很好的体能训练机会。通过长时间的训练,我们的体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意志力和耐力也得到了增强。军训中的辛苦锻炼使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对自己的耐力的锻炼和挑战,才能在司法工作中克服困难,不断取得进步。

三、增强团队协作精神,学会与他人相互信任与配合

军训的过程中,我们不再是单个个体,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人都肩负着各自不同的任务和职责,我们需要互相信任和配合才能完成训练。在障碍训练和战术演练中,每个人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只有紧密配合和互相信任,我们才能取得成功。通过军训,我深刻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学会了与他人相互信任和配合,这对于我们在司法工作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增强心理素质

军训的过程中,我们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体力和心理上的考验。在高强度的训练中,我们或许会感到疲惫、痛苦和无助,但是我们必须要坚持下去,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通过军训,我学会了在困难面前保持积极的心态和乐观的精神状态,懂得了如何调节自己的情绪和压力,这对于我们在司法工作中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提高自我管理和组织能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军训中,我们将整个队伍分为小组,每个小组需要负责相应的任务和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很强的自我管理和组织能力,要保证自己按时、按量地完成训练和任务,并要与其他小组成员进行良好的协调和合作。通过军训,我学会了如何合理安排时间,培养了严谨和高效的工作习惯,这不仅对于司法工作有很大帮助,也对于我们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结起来,司法干部参加军训给我带来了纪律观念的强化、身体素质的提升、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意志品质和心理素质的增强,以及自我管理和组织能力的提高等。这些体会和收获都对我今后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使我更加意识到了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需具备的品质和能力,更坚定了我为司法事业奋斗的决心和信心。

司法干部心得体会篇八

李培斌,一名乡镇的普通司法干部,用他对人民的真挚感情,默默无闻,对党忠诚,用劳动人民最朴实的言行,急人民群众所急,想人民群众所想,宁愿自己受苦受委屈,也要确保乡镇的一方平安,用自身满腔热血、毕生精力,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党的干部的责任与担当。

其实,我们身边的普通党员干部也不少,做为一名煤矿企业的普通职工、普通党员,就要学习李培斌同志,扎根人民群众,始终与职工心连心。煤矿职工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安全上班、平安回家。做为党员就要时刻想在职工前面,干在职工前面,宁可自己受点苦、受点累,也要对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做出预判,提前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坚决执行好“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和不规范作业行为,经常性地与职工谈心、交流,从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入手,从提高职工业余技能入手,用真心、动真情,帮助职工提升综合素质,时刻把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当作自己的神圣使命,那样才会使我们新时期的共产党员无愧于历史,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

我做为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站在新时期的大舞台,身逢党和国家实现两个“百年梦”的关键时期、历史节点,我感到无比的庆幸和无比自豪,更感到历史赋予的责任与担当。正如习总书记讲的,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我们只有撸起袖子加油干,典型引路指航程,不忘初心谋发展,我们的事业才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李司法的冬暖夏凉》党员观后感

11月23日,学校组织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观看电影《李司法的冬暖夏凉》。原本以为这是一场挺无聊的活动吧,但事实证明我的想法是错的。

理由是,我真真切切地被故事感动了。影片根据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司法所原所长李培斌同志的先进事迹改编,以他调解邻里纠纷、帮助群众合法维权、教化刑满释放人员等案例,生动展示了李培斌同志执法为民,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

影片以春节为开头,包含了农村人各大春节习俗,虽然不是阳高县人,但却勾起了我思家的情意。一件又一件的“闲事”,都被李司法很好的化解,抑或引人爆笑,抑或引人深思,抑或泪流满面。

当李司法与妻子商量”我能不能借房梁一使“,让她26年的希望一瞬间破灭时,泪止不住的流了下来,也许是因为心疼妻子的苦苦陪伴、”无声“呵护,也许是被李司法无私为公的精神而感动,也许两者都有。最终妻子还是答应了他的要求--李司法才是他的命根子啊。

当李司法怕二蛋因阻挡国道而被抓走时的那一跪,跪的全场人心碎了一地。“男人膝下有黄金”啊,他为了儿时玩伴,为了法,不惜牺牲自己的膝盖,去换取他认为值得的事情。

影片最后提到,李司法在2015年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可能是上帝缺少这样无私奉献的人而把他带走了吧,人已走,房子也盖好,妻子终于住进了新房,却再也没有培斌同志的陪伴......

观《李司法的冬暖夏凉》有感

初心、使命、担当——信念坚

《李司法的冬暖夏凉》片名中的“暖”来自于家人的爱、同事的关心,更有经他调解事情得以解决后当事人的感谢。“凉”则体现在贫家烦事,还有他的生病。片中出现最多的是一道道山、一条条蜿蜒的小路,是李司法所面对的困难和曲折。两次旺火镜头,让我们把万家团圆和他的舍己奉献形成对比。最后的时刻,他走了!他靠在一棵树上,这次没想千家万户,想的是他的“小家”——年迈的老妈、知心的爱人、最爱的孩子。他是带着“幸福”而去的。他无愧于组织,坚持到最后一刻;他心念着亲人,带着他们的爱溘然长逝。苍天为之动颜,大地遍奏哀歌。由李司法的一生,我理解了初心——是自己想做什么,使命——是自己该做什么,担当——是自己做了什么。李司法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他把党和国家的嘱托牢记心中,心系群众,无怨无悔,他深知自己的使命就是群众的幸福。舍小家为大家,受尽委屈,甘守清贫,为党献身,这就是他的担当!这一切,都是因为他心中有对党忠诚,为党奉献的坚定信念!党和人民的幸福,就是他的“幸福”。

人情、事理、国法——敢担当

工作中,听到最多的就是李司法说:“这是犯法咧。”在他心中,他的职责就是用情、理、法去阻止人们触犯法律。大过年的,万家围着旺火团圆之际,杏花家因为家庭矛盾女婿带人上门闹事,李司法骑着摩托车在崎岖的山路上飞奔而至。调解过程中,他又唱红脸又扮白脸,于法告诉上门的人是在犯法,于理批评了动手打媳妇的老公,于情利用孩子传递期待一家人团圆愿望,最终达到了谅解。当群众因宅基地被邻居多占1.35米而找他时,他既显示了作为司法干部的担当,“翻”墙执法,也在看到宅基地使用证书后依法办事,最后当两家签协议时,他还友善地让双方握手。在杏花家卖给群众假种子后,他第一时间赶到,一起去跑理赔,为受害的群众减少损失。在群众情绪激动去堵路后,他既念及从小相处之情,又不想让老百姓犯法,给大家晓以之情,动之以理,最终得以解决。建国是一个刑满释放人员,李司法更是用真情去感化他,用爱去化解建国与父亲之间的怨恨,还把一家人要盖房的木梁送给建国家救急,最终感动了建国,父子和解。当建国跪在李司法的爱人面前时,我不禁潸然泪下。李司法一心为公,将“情、理、法”运用到司法工作中,面对群殴不退缩、面对恐吓不畏惧、面对“硬骨头”坚定啃,这就是新时代呼唤的担当意识。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就是他的“幸福”。

家爱、民心、国强——大情怀

影片中,面对家人、同事、群众的不理解,李司法说:“人在做,天在看”。他面对打来长途电话的女儿有爱、面对相濡以沫的爱人有爱、面对年迈担心的母亲有爱,但这些爱在遇到他的工作时,都变成了“小爱”。他要的是人民群众幸福安定,要的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生活的关心与呵护。他懂得“小爱”得在“大爱”面前让路。于是,他为了民心挂了彩,大年初一全家担心;他为了民心去奔波,上上下下赔不是;他为了民心去下跪,苦心奉献只为人们都幸福安定的活下去。习近平总书记说:家是最小国,国是造成家。片中说“社会就是一件件东家事,加上一件件西家事”,我也想说“社会就是一群群南来的客和一个个北往的人”,只有所有人思想统一在一起,抒发一种情怀,共做一件事情,国家才得以发展进步。李司法对国家深深地挚爱,就是他的“幸福”。

崇敬、楷模、对标——笃行动

在观看《李司法的冬暖夏凉》过程中,好多同志都是流着泪看完的。李司法的形象在一件件平常的“小事”中变得“伟岸”,值得人们崇敬。对比自己的工作,有时候还会因为事情多而烦躁,甚至会发牢骚,对待群众有时候不够耐心等。通过反思,我将在工作中认真学习李司法身上忠诚爱岗、任劳任怨、一心为民、忘我奉献的精神,把他当作行动中的楷模,无论是在学校的工作中,还是在太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进程中,勤恳扎实地努力,无怨无悔地付出,用行动为“四个晋源”建设贡献全部力量。

李司法带着完成工作的踏实,对家庭幸福的憧憬走了。那璀璨的烟火、飞泻的瀑布、流淌的大川、炫丽的彩霞,都在为他送行。但他的精神如峰峦叠嶂的群峰,伫立在我们心底。紧随他的脚步,我将用毕生的时间,秉持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去追寻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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