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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一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74522,电话:.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84150,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
致
乌拉特后旗检察院
金梅
月六日
申请人:王
二0一三年五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二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55.5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5074522,电话:***.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0284150,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致
乌拉特后旗检察院。
梅
六日申请人:王金二0一三年五月。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 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 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 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 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 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 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 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 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 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四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五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ly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案件,经查阅卷宗材料,并经ly父母坚决要求,特向你院提出如下意见。
ly的精神问题,其母在侦查阶段已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ly的精神病状况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让ly得到有效的治疗。公安部门委托了上海市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对ly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结论:ly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结论ly亲属有如下意见:1,为什么不在山东省境内选择鉴定机构,而跑到上海去委托。难道因为在ly发案前在山东某精神医疗机构曾住院治疗,从而影响公正性吗?那也可以在省内选择其他合法鉴定机构,而没必要跑那么远。更重要的是,该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呢?2,上海某机构对ly的鉴定方法有问题。按鉴定书上陈述的鉴定方法可知,其所谓鉴定方法包括:(1)看卷,办案人员提供了一百多页的卷宗材料;(2)谈话,在看守所内,与ly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谈话,谈话人为三个鉴定人员,在场人为侦查人员,家属没有在场。ly亲属的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侦查机关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则是什么,在全国多如牛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是如何将上海某机构选定出来的。鉴定人员未对ly进行身体检查,未借助任何仪器,仅通过谈话和看卷的方式就得出ly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该结论是否草率?鉴定过程在看守所内,ly亲属作为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到场,是否合适?其实,ly发案前即有精神治疗史,并有强烈的被害恐惧感,以为很多人都想害他。经查阅有关精神病资料,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精神病患者不见得在所有方面都表现异常,他们有可能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ly的情况就是这样。他其他方面也许看上去正常,但他总以为别人害他,这显然是病态的。
ly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都有精神病史,据ly父母称,ly从很小的时候就和别的孩子不一样,行为方式有异于常人。如病情发作时,夜里兴奋不睡觉,在屋内走来走去。服用精神类药物后,才能稳定下来。据其母亲介绍,ly在发案前后曾有如下情况:1,经常怀疑有人来伤害他,常牵狼狗躲于屋后,其母亲证实当时根本无人;2,病情发作后,ly极其狂躁,为避免其出意外,ly父母用铁链将其日夜锁于家中屋内,后来,ly趁家中无人之机,砸毁锁链逃脱。3,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史;3,被羁押后,怀疑别人害自己,且狂躁不安,在看守所内有明显发病迹象,经看守所同意后,ly亲属定期为ly送精神病处方药,ly服用后,尚得安宁。4,公安机关指称ly不服监管的若干表现,足见其狂躁状况。5,如无精神病之明显症状,看守所内医生是不会同意ly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二,ly有无受审能力
ly亲属提出的是精神病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仅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做出结论,这是有一定问题的。
先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ly被控的作案时间,从2002年2009年,共七年的时间,时间跨度是非常大的,鉴定结论认为ly在七年的时间内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次犯罪的认知能力都是肯定的。故认定ly具有完全刑责。
上述结论的正确与否,属精神医学专业问题,我不便妄断,有待下一步在科学和合法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认定。
但,我们不能无视ly目前的精神状况,因为,ly如果目前有精神病,他就不具备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没有受审的能力。检察官不能将一个精神病患者送上法庭,法庭也不能对一个精神病患者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
三,精神病患者既无受审能力,更无受刑能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预防,通过追究行为人刑责以达到矫正其人格、降低或消除其人身危险,并警示社会,以阻止具有同种倾向的人收敛其恶行,而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在于其精神失去对行为的控制,只有医学治疗方能使其人性回归,法律无法达到矫正效果,审判和处罚也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故此,本案除应对ly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外,还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健康与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否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将被扭曲。
鉴于上述原因,作为辩护人,我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对ly重新进行精神问题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请予以审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系ly的母亲
申请人:赵永林 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ly的辩护人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六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负责,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xxx
日期: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七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1],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百分网鉴定标准
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百分网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 劳动改造的罪犯
6. 劳动教养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八
关于
精神病的早期病征很难确定就是属于精神病,精神病的范畴不是些简单的迹象就能断定的,如果以一些通常的标准来看,其实有百分之七八十是有精神病的人,那是说不过去的。判断精神病主要是从精神/心理/神经方面入手,与生理上的一些反应其实并无多大关联的,那些有关便秘、发彪之类的其实并非精神病的征兆,如果说是的话,只有两种可能,一就是乱下判断的人也有着轻度的精神病,另一个就是,对那些胡说八道也信以为真,并耿耿于怀,然后郁闷出精神病来的人。哈哈。是人都有火气,那是正常的心理反应,只有莫明其妙的无缘无故的激动、紧张、压抑、、才有可能演变成精神病来的。
精神病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率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的.总称。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精神病与感冒、发烧一样,是一种疾病,是由社会、心理、生物三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而造成大脑功能紊乱,导致精神活动、行为失常。
精神病有许多不同的种类,可分为重性精神病和轻性精神玻常见的重性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如:老年性痴呆症)等。轻性精神病则以较为普遍的各种神经官能症为主。
重性精神的症状则很多,常见的症状有:
1、错觉如把墙上的影子看成妖魔鬼怪。
2、幻觉常常能听到、看到、嗅到、尝到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东西。
3、焦虑病人显得烦躁不安、坐卧不宁,惶惶不可终日。
4、妄想病人凭空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甚至是荒诞无稽的想法,尽管与事实不符,其本人却坚信不疑。
5、淡漠病人对什么事都不关心,对任何外界事物都没有相应的反应,往往表情呆板,毫无激情。
6、自知力障碍不承认自己有玻
从心理学的角度判断,精神病鉴定与一个人精神活动有关,大致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看他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他所
生活
的环境对他提出的要求,他的谈吐和各种行为能否被常人理解,有没有明显离奇和出格的地方,这就是从心里与环境的统一性看问题。2)看他的精神活动自身,即各种心理活动过程之间,他的认识过程、内心体验和意志活动是否协调一致。
3)看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且在他的各种心理活动过程和全部行为中,这种个性特征都能表现的恰当、连贯,这就是说从自身心理活动的同一性看问题。
关于在司法上,如何鉴定精神病: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需要由公检法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出申请,由各省市相应的司法精神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你们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向律师咨询如何与监狱管理部门打交道了。一旦进入诉讼司法程序,可向法院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特别提示:个人无法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是治疗精神病,可以到河南精神病医院——郑州153医院。
精神病鉴定要多少钱:
如果单纯为了求医看病的只需要到大型,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即可;仅收取门诊的挂号和咨询费用。不会有多少钱的。住院费用根据不同疾病和病人情况不一,以病人检查事项而定。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精神病鉴定的介绍,大家对此都有一定了解,如果发现出现此类症状,要去正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九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鉴定材料《法医精神病鉴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鉴定内容。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四.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五.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
申请人:范_______,男,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一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二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鉴定材料《精神病鉴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三
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 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台州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地区
第六条 法院、检察、公安在各自办案过程中,对指定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认为仍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法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
第七条 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的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八条 涉及损伤程度、尸体现象、死亡性质、死亡及损伤时间推断、损伤工具推断、是否造作伤等法医学鉴定由法院、检察、公安等法医鉴定机构作出。
第九条 法院、检察、公安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结论有争议,由办案单位按各自案件管辖权限和办案程序,进行补充鉴定或逐级鉴定。
第十条 法院、检察、公安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有争议,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由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出具。
第十一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浙江省精神病医院—全省
杭州市精神病医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杭州市
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市公安安康医院—宁波市
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温州市
湖州市精神病医院—湖州市
嘉兴市乌镇精神病医院—嘉兴市
绍兴市精神病医院—绍兴市
金华市精神病医院—金华市
衢州市精神病医院—衢州市
台州市精神病医院—台州市
舟山市精神病医院—舟山市
丽水地区精神病医院—丽水地区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办案单位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的专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省精神病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十三条 各指定医院成立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有关职能科室和主要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下设若干专业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参加鉴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医学鉴定应有法院、检察、公安等办案单位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医学鉴定委托书;
2. 被鉴定人的有关伤、病资料;
3. 有争议的各种不同鉴定结论;
4. 指定医院认为需要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指定医院受理医学鉴定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出具给委托单位。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提前与委托单位联系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指定医院结人身伤害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指派三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和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写出自己的意见,并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 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委员和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委员,如是本案的原鉴定人,不得参加委员会对该案的鉴定。
第十九条 指定医院制作《医学鉴定书》,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委托理由、受理日期、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主要伤病史、检查情况、分析论证及鉴定结论等,并注明文号、日期。
第二十条 《医学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委托单位,一份由鉴定医院存档。鉴定医院应将各种鉴定材料一并交还委托单位,不得遗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干预鉴定工作,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再从事鉴定工作。鉴定人的回避和出庭作证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鉴定费用由指定医院向委托单位收取,收费标准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政府指定医院区域划分的调整,由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学鉴定,办案单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四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一、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残作出等级鉴定;
二、请求对当事人的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
三、请求对当事人的生活护理费作出鉴定。
事实和理由: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业务。现为了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作出司法鉴定,以便于法庭审理时计算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生活护理费等赔偿费用。为此,特向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敬请作出鉴定为谢!
委托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五
为了查明___________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价格鉴定工作程序规定》之规定,现委托你单位对案件中涉及的_________等物品进行价格(补充、重新)鉴定。
该案属________案件,本次价格(补充、重新)鉴定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__,鉴定基准日为_______。
具体鉴定物品基本情况见附表及有关卷宗材料页附后。
案件经办人员:;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办公电话;
2、移动电话。
(委托机关印章)
年月日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六
委托人:
住所地:中华北大街58号。
被委托人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对xx-x的左手手指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9日下午,xx-x在由xx-x承建的xx-x工程的工地上干活时,被混凝土车砸伤左手。当日,xx-x被送往邯郸市第五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左手食指不完全离断;2、左手中指关节囊裂伤;3、左手小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现已治疗终结出院,但其左手的.食指、中指及小指的有关功能受限,活动不灵活,给日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为此,特请求贵鉴定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xx-x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委托人: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七
委托人:
住所地:
委托事项。
对凌荣的右手手指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4日上午,凌荣在由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越鞠苑二期工程的工地上干活时,被物体砸伤右手手指。当日,凌荣被送往温江区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后转院到成都现代医院动手术治疗,现已治疗终结出院,但其右手食指有关功能受限,活动不灵活,给日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为此,特请求贵鉴定中心依据《工伤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凌荣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委托人:
2015年1月29日。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八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于20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第二页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是否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十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残作出等级鉴定;
二、请求对当事人的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
三、请求对当事人的生活护理费作出鉴定。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业务。现为了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作出司法鉴定,以便于法庭审理时计算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生活护理费等赔偿费用。为此,特向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敬请作出鉴定为谢!
年月日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二十
____司法鉴定所:
我所接受的委托,代理与一案,现需要对的伤残程度及营养、误工、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书样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委托你所予以鉴定。
____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鉴定的单位/机构名称加盖公章,个人委托须亲笔签名并捺手印;
(2)被委托鉴定机构的`名称(我中心名称);
(3)被鉴定人基本情况、案件类型,注明其在案中的法律地位;
(4)简要案情、治疗经过及目前情况;
(5)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注明参照评定的标准;
(6)委托鉴定的时间。
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篇二十一
住址:___________
___________律师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公司于20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合同》第二页上___________二是否是___________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一、委托理由:
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20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合同》上的是否___________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__元,大写:__万
仟佰拾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乙方:___
签盖章:签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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